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旨在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主要目的是使企业最终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实现形式的重要一环,尤其是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找到企业产权的最佳组合形式和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模式,获得新的生机。
现阶段进行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内容上最明显的标志,是在过去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把国家终极所有权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也即国家股东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并存。国家通过股权实现对企业必要的控制,实现国家所有制的应有权益。企业通过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实施完全的自主经营。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表现为股份持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关系。
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其特殊性,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中介地位,产权构成较为复杂;与国家垄断性基础产业不同,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国家对这类企业投资较少,控股程度也相对较低等等。因此,对它们不宜采取与生产企业完全相同的产权形式。在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选择上也应以多样性、创造性为原则。国有商业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少采取国有独资公司,而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联合、工商或农商联合经营等多种产权改革形式;对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则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凭、转为集体,或“国有民营”转为个体经营等多种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
目前,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尚在初试阶段,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探讨。
一、投资主体问题,也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方式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一般分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和企业三个层次。市国资委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是通过经营国有资产的中介机构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对第二层次中介机构的设置尚在探索中。鉴于过渡阶段和商业特点,无锡市由国资委授权企业主管部门(商业局)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主体,依《公司法》指导试点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实施国有资产股权管理。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对国资经营管理中介机构的设置将有二种思路。一种可由国资委的常设机构国资管理办公室改组成全新的投资公司(以原财政部门为主),按企业产权构成类型,以价值形态,通过股权对企业投资、控股和参股。另一种是按产业成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资委委托其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逐步以股权形式对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前者,有利于防止沿袭过去产业管理的旧模式,打破行业界限和条块分治的弊端,使资本在社会各产业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后者,有利于平稳过渡,适应各产业特点盘活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本的综合效率和效益。二者具有共性,一是主要通过股权管理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控制,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经营国有资本的目的是有效的增值和盈利,但还须承担国家经济调节器的功能。除上述中介投资经营公司外,国资委还将直接委托、授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二、产权界定问题,涉及确立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产权制度改革首要的是明晰产权。为此,必须抓好清产核资的基础工作,弄清企业资本总量和构成。我们对商业试点企业进行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一)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构成较为复杂,有原国家拨款的资本,有向银行贷款的资本,有的新企业由一些老企业承担贷款还息共同投资形成的资本,甚至有的企业尚有合作化时期留下的集体、私人资本等混杂其中;(二)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较为严重,如学校、医院、食堂、理发、洗澡等;(三)对企业长期来的自身积累资本如何认定等。归结到一点就是一个产权如何界定的问题。从本市和其他地方的经验看,主要应把握住产权界定点,划清几个界限:一是国家投资和担保贷款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二是国有企业通过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三是国有企业相互担保贷款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四是运用国有企业信誉及政策形成的资产,按公平合理原则给予界定,由国家和企业共享;五是国有企业中的集体等非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予承认,通过合法手段以予分离,或入股;六是对国有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从企业经营中逐步剥离开来,或归企业,或由投资主体重新调整组合,盘活存量;七是对国有企业中的自身积累资本,原则上应予界定为企业法人所有。
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对试点公司制或股份制的企业确立法人财产权,使公司法人拥有对企业财产完全独立的使用、支配和处置权,由此能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法自主经营,从而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机制转换问题
股份制是企业产权的构成形式,公司化是企业组织的现代形式。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企业依据界定产权后的产权构成和发展需要,确定公司的组织形式。这里主要指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确定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的问题。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可改组为法人合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核心层为依托,以资产联结为纽带改组成母子公司或集团公司。实现的途径,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引进外资入股,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吸收中外基金入股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出资入股,也可试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国有股权在公司中的份额,可按产业政策和企业类型而定。这些都须按《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行。
企业组织形式确定后,关键是企业机制向现代化转换。首先应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治理体系,使公司形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经营决策机制。在国有股占多数的公司中,国资委应委派好国有产权代表,使其能在股东会的产生下任董事长。其次,还应建立一个面向市场、灵活高效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特别是自主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同时还须建立一个使企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自我约束机制。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将接触到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产权交易所和产权市场的建立,国有股能否进入市场交易问题;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与社会保障体系配套改革的关系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过渡问题等。均须在改革实践中作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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