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与模式构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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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在获得金融支持方面,中小企业无疑属于“弱势群体”。此种“强位弱势”的境况成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真实写照。根据1999年IFC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创业资金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追加扩张投资时也几乎完全依靠内源融资手段。另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而户均贷款数量却仅为大型企业的5%左右。(注:引自胡小平主编:《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从各地区调查结果看,中小企业确实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融资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首要问题,融资难所引起的中小企业资金匮乏,也已成为影响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现实困境考察

(一)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都希望通过商业银行来筹集资金。由于我国整体融资模式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在该模式下进行融资时,将不可避免的遭遇“麦克米伦缺陷”,并不得不面对发展进程中的融资缺口。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机会明显不及大企业。如台湾地区的一般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占其放款总额的29.2%,而70%以上资金投给了大型企业。由于这种现象最早由《麦克米伦报告》提出,因此被称为“麦克米伦缺陷”。据资料显示,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年6月末对43.35万家工商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大型和重点企业占7.74%,中小企业占92.27%,而对大型和重点企业的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53.8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仅占贷款总额的46.15%。(注:参见陈晓红等:《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大企业本身资金实力雄厚,资金需求量少,银行向这些企业投放资金将受到限制,造成信贷资金过于充足;而中小企业由于财力有限,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银行提供贷款,但银行却将中小企业打入另册,不予支持,这又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限制,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趋于短缺。

对我国而言,目前国内尚未建成可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正规资本市场。而我国沪深股市以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为主线,其融资机会则较偏向于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来说较难满足,比如说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等等。从实际情况看,中小型企业几乎完全被拒之门外。我国企业证券发行采用“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方法,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公开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尤其是在1999年国家规定企业债券利息征收所得税后,即使利率高达3.78%(同期储蓄率仅为2.15%),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另外,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只数逐年减少,交易额变化十分不均衡,波动起伏很大。表明我国债券市场有待进一步建设完善。(注:参见梅强,谭中明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 模式及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6月。)

(二)社会征信系统发展缓慢

从国际经验上看,有效运行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保证企业融资的顺利、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等功能。各国(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无不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的支持对象。至1999年8月,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向20万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60亿美元;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每年提供的担保占日本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5%。到2001年底,我国务类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约有近1000家,其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约有400家,募集的各类担保资金达150亿元。(注:参见陈文晖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显然,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仍严重滞后。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也存在类似“麦克米伦缺陷”的现象,在没有硬性规定约束的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偏向于向大企业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中型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却无视自身对中小企业的扶助义务,造成中小企业仍处于信用紧缩的恶劣环境中。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理论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分析

以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企业融资模式一般被称为“英美模式”(English—America Model)。在这种融资体制下,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主要渠道,而忽视银行对企业的融资作用特别是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注:美国国会于1934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即著名的银行业分业经营法案。它明确禁止美国的金融机构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Galss-Stragall Act)颁布以来,该模式下的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维持着“保持距离型融资”关系。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企业融资模式即“日德模式”(Japan-Germany Model)主要采取了“银行导向型”的融资方式。该模式以银行系统的间接融资为核心,金融活动主要围绕银行信用展开,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较高,形成了银企高度融合关联的一体化模式。作为“日德模式”的基本核心,“主银行”制度(Main Bank)(注:这种“主银行”制度出现在具财团与康采恩组织传统的日本与德国。银行向企业全面渗透,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派出董事、监事进入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对企业实施扶助、接管与重组。)在其中又具有其独特的运行特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经济转轨中的国家具有极大的价值与借鉴意义。

对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成长阶段,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政府的监管措施也极为严厉;而我国的债券市场比之证券市场的发展仍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难度很大,门槛很高,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债券融资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主银行”模式在理论上对解决许多中国银企之间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我国对“主银行”制度的探讨也非常积极。(注:1996年7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国七个城市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主银行制。)

银行之所以针对中小企业“惜贷”,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的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3B以下,抗风险能力较弱,而银行出于安全性原则考虑将新增贷款的80%集中在3A或2A类企业,这是中小企业产生融资缺口的必然原因;第二,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对商业银行而言,与大型企业的贷款相比,向中小企业贷款涉及较高的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监督等都与大型企业贷款大致相同,若贷款的中小企业数增多,必然致使银行的贷款单位交易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商业银行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自然选择对中小企业“惜贷”;第三,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主要原因。银行偏向大企业,是因为银行与大企业在董事会、产权交易及日常财务上联系较多,对大企业情况比较了解,而中小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往往不愿意公布其企业信息,致使银行对其缺乏了解,不愿向其提供贷款以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无法避免的针对性“惜贷”行为,因此,在“麦克米伦缺陷”的作用下,银行信贷明显的偏向性导致了社会整体资金供求的失衡,中小企业的发展遭到融资缺口的严重制约,继而加剧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两极分化,这种“马太效应”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是深远的。

(二)局部信用紧缩: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数理分析

为了解释上述我国银行业集中资金向大型、重点国有企业投放的现象,我假设我国信贷市场是由原来的垄断型转变为竞争型(寡头竞争型),现在要证明的结论是:在信息结构不平衡的竞争型信贷市场上,将出现大企业“局部信用膨胀”,而中小企业“局部信用紧缩”的信贷现象。

首先,垄断型信贷市场最优授信额是这样确定的:

其中,P是大型企业信贷项目成功概率,R是贷款利率,是银行资金利率,是单位信贷资金的事前筛选成本。由一阶条件可得,垄断型信贷市场最优授信额,满足方程A:

当信贷市场由垄断型转换为竞争型时,若银行之间信息结构平衡,即没有银行占有信息优势,将N个一阶条件相加,可得竞争型信贷市场所有银行总的最优授信额满足方程B:

比较(1)式与(2)式,可知,即在竞争型信贷市场中,若银行之间关于企业的信息是平衡的,则银行总的授信额要大于垄断型信贷市场中的总信贷量,并可以推测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获得授信的机会不存在明显差异。

而我国银行系统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发生信贷行为之前,有一家银行是某大型企业的原银行,设其下标为1,其相对于其他将要参与竞争的银行而言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一是其事前筛选成本要小得多,即;二是原银行相对于其他竞争银行对于该企业具有锁定优势(锁定优势缘于企业与其他竞争银行之间的信息摩擦以及银行服务的差异),设为。与此同时,所有银行还面临另一类企业,即中小企业,这类企业被所有银行看作新客户。设所有银行对于这类企业的事前筛选成本为

以上假设可以这样理解,竞争银行会得到原银行与其老客户大型企业信贷情况的噪音信息,而所有银行都缺乏新客户企业的任何信贷信息,正是这种噪音以及缺乏的信贷信息大大提高了事前筛选成本。

这样,竞争银行会首先选择大型企业作为竞争对象,而置中小企业于不顾。于是,在银行间信息非平衡结构的条件下,N个一阶条件相加,大型企业获得的信贷额满足方程:

比较(2)式与(3)式,并通过反证法可以证明:,即银行事前筛选成本越低,信息优势越明显,锁定优势越大,则授信额也越大。

以上解释了我国大型企业“局部信用膨胀”而中小企业“局部信用紧缩”的原因,实际上是原银行通过降低贷款与抵押需求,以扩大信贷额的方式来抵御其他银行的竞争。由于银行都有自己原有的大型企业客户,这样,总体的效果是大型、重点企业的信贷量扩大了,但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却趋于下降。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对银行不构成信贷吸引力,其信贷困境便日益加剧。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新型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1.“主银行”模式的国际借鉴。作为“日德模式”的基本核心,银行是企业外部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扮演着对企业进行外部监控的角色,并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英美模式”下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的一系列功能。而日德的“主银行”制度(Main Bank)则是银行向企业全面渗透,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派出董事、监事进入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对企业实施扶助、接管与重组。(注:“主银行”模式的功能涉及到对企业的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与事后监控,以便发现与控制企业所选项目的潜在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并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时决定对其进行解救或重组还是采取其他方案,如清算。)它在融资体系与银企关系上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系统。日德“主银行”模式对企业融资有强大的支持作用,然而,传统的日德“主银行”模式仍然存在着银行经营风险扩大、道德风险、银企融资结构缺陷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危机。(注:日本“主银行”模式的缺点:一方面,银行与企业的资本溶合使银行必须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企业项目出现问题,银行作为股东与主要出资人必须承担主要的风险,这种投资风险的承受方式与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及安全性、流动性要求是不相称的。显然,过度的介入必然带来过度的风险,这几乎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毫无限制的资金介入势必改变银企关系;另一方面,银企的高度融合以及银行的全面介入也迫使主银行必须承担更多的道德风险。其主要因素来自贷款归还的软性约束。同时,“主银行”模式本身也存在固有的结构性矛盾,即银行资产资本化倾向。主银行向企业过度的渗透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下降,风险率上升,市场的波动及企业经营的变化都会冲击银行的稳定性,形成流动性危机,进而是清偿性危机,最后是信用关系混乱引起金融危机。日本金融危机最致命的因素就是其金融机构的债务危机,并引发了信用体系崩溃与银行清偿危机。)因此,我国并不宜直接搬用“日德模式”,必须针对传统“主银行”模式进行改良,使之摆脱固有危机的困境,构建起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新型“主银行”模式。

2.新型主导银行模式设想。首先,主银行的资本构成应该是面向市场的股份制形式,通过民间的“天使”投资者、各类投资基金、各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共同筹资,成立主银行,并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投资者转让股份。其次,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统一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国家信用为中小企业及主银行服务,提供信用担保,其作用包括:一方面接到中小企业的申请时,对其进行信用审核,向主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由主银行担当中小企业的“主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及各方面服务;另一方面,接到主银行信用增级申请后,对其提供信用担保,从人民银行获得再贷款,成为主银行的资金保证。再次,主银行利用其自身贴近资本市场的优势,除可以获得一般性存款外,还可以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持续不断的从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上以各种方式融资,保证了主银行资金的畅通无阻,与广大投资主体建立稳定连续的融资关系。最后,主银行的运作应符合相关规范,其操作规程、存款准备金制度等都应受银监会的监管,各级银监会也应成立“中小企业银行管理部”等配套的监管部门对新兴主银行的运作进行规管。

3.新型“主银行”模式的特征。(1)主银行专门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新型“主银行”模式中的主银行一改传统“主银行”模式以大企业为主要客户的作风,专门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因而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作用。(2)主银行的角色由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担当。由于新型的主银行将面对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服务,而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是乡镇企业,在融资需求上具有时间紧、频率高、金额少、管理成本高、风险相对偏高的特点,因此,选择由原有的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城市信用社改制成立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并因地制宜地由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出任中小企业的主银行无疑是最优方案。(注:参见张炳中等:《21世纪亚太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与支持系统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3)政府的信用支持体系是新型“主银行”模式顺利运作的先决条件,政府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过于巨大,不可能通过政策性银行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种类中小企业全部的资金需求。因此,最可行的方案就是由政府构建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主银行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采用政府主导的协会制管理模式,本着“以小博大”和“微利”的经营方针,切实为中小企业和主银行提供信用支持。(注:我国4万多家农村信用社遍布全国,其分布特征与我国中小企业的分布正好吻合,而且新型“主银行”模式的构建也在客观上要求具有适应中小企业分布的主银行分布形态。此外,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规模小、机制灵活、易于管理的特点,经营的对象本来就应该定位于中小企业。但是有调查表明,当前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对象60%以上已经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且该比例还显现扩大的趋势。同时,农信社本身的资产质量也随着大型企业经营的不景气而迅速的一落千丈,沉淀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图1 新型“主银行”模式运作流程

(二)建立新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新型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保证新型“主银行”模式发挥最大功效的必要条件。新型“主银行”模式下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是信用保证协会。一方面,它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中央公库签订保险契约,中央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险金,而信用保证协会需支付一定量的保险费。此外,信用保证协会还要与地方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签订损失补助协约,并支付保险费,当信用保证协会发生信用损失的时候,由地方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付损失补助金。另一方面,信用保证协会作为中小企业和主办银行的信用中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同时,应主银行代位补偿请求向中小企业进行代位求偿,又为主银行融资提供信用增级服务。

四、新型“主银行”模式的路径设置

如图2所示,在新型“主银行”模式进入正常、成熟发展的阶段之后,主银行不仅可以完善其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功能,还能充分利用各方面优势为实现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做出贡献。

图2 新型“主银行”模式后期发展操作流程

首先,由农村合作股份银行利用地缘及资金优势,组织投资集团,筹资建立农业合作股份公司,并由农村合作股份银行通过持股方式担任农业合作股份公司的主银行。而农业合作股份公司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吸收农民投资,实现农村农用地的重新整合,为当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开辟了道路。

其次,农户对农业合作股份公司实行土地入股后存在3条分流的渠道:第一,农户土地股直接转换成农业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股,再采用职工持股的形式,使农户受雇于农业合作股份公司,解决了农户的就业困难;第二,农户土地股经过公司股到银行股再到企业股的一系列股权置换,由农户持有主银行旗下某些中小企业的企业股权,仍旧是采用职工持股的形式,使农户受雇于中小企业,完成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变;第三,农户直接按土地股的价值注册成立新的企业,由主银行对新兴成立的中小企业负全额注资的责任,并担当新兴中小企业的主银行,扶助新兴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实现了农业人口的三条渠道分流,并加快了农民自主致富的进程。

此外,农业合作股份公司和中小企业由于都与主银行息息相关,因此还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一方面,农业合作股份公司整合了当地农业,拥有大量的农产品资源,而这些农产品资源正好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另一方面,许多农村中小企业以生产农机、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为主要业务,而这些农用生产资料也刚好是农业合作股份公司实现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两者通过主银行进行“搭桥贸易”,极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形成多方获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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