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方以智的“性原因”_方以智论文

论方以智的“性原因”_方以智论文

方以智《性故》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性故》的手抄本,现藏于安徽省博物馆。该抄本中封上为“会宜编”,中封下署“连理亭方氏著述”。首页竖式第一行顶格署“此藏轩会宜编”,第二行空二格为“密之先生述”。“述”字下空六格署“六世孙宝仁录”。第三行空一格为“性故”。正文始自第四行顶格。全书正文共四十一页,每页九行,行二十字,除去各段末之空格,共计七千多字。正文之后另有一页,此页前八行均无字,惟独第九行顶格署“此藏轩会宜编终”七字。

“此藏轩”,系方以智祖父方大镇罢官后的居所,遗址在今枞阳县浮山山麓,方以智有文集曰《曼寓草》。该书中收有《此藏轩音义杂说引》一文,此可证“此藏轩”确系方氏家族的宅院。“连理亭”,系方氏家庭所建的亭子。所以取名“连理”,当是纪念方氏“庭有杞枫之树,自本及根,纠结如一”(《家谱·列传》)。此事,方以智自己亦有记载。方以智有缅怀其家族功德的长诗曰《慕述》。诗中有夹注云:“白沙手植枫杞成连理之祥。”白沙,指北沙岭,系地名,“岭去县北三十二里,本明善公(方学渐)旧居”(《家谱》)。这表明“成连理之祥”的枫杞树,原本由方以智曾祖方学渐亲手种植。

于拙作《方以智哲学思想研究》中,我曾断言《性故》又名《此藏轩会宜编》,这实际上是遵从了侯外庐先生的判断。侯先生在列举方以智著作目录时,于《性故》下注云:“又名《会宜编》,抄本。”(见《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1123页),但后来仔细琢磨,我觉得《会宜编》很可能是一个总名,在这个总书名下,汇编方以智所撰各种会通性质的论著,而《性故》只是这类著作中的一种。这个认识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如果《性故》确实又名《会宜编》,则抄本首页前三行的格式就难以理解,因为那样的格式,根据惯例,通常是用以表示“共名”与“别名”的关系而非表示两名可以等同。但我亦注意到:若《性故》只是《会宜编》中的一种,则《性故》末页之后,就不应有“此藏轩会宜编终”字样,因为这个“终”字庶几点明了《会宜编》即《性故》之别名。这确实是一个难题。要解决它,因无史料可供考证,故只能作如下推断:“此藏轩会宜编终”这七个字,很可能是抄录者不慎所添。

《性故》的抄录者宝仁自称系方氏“六世孙”。这里所谓“六世孙”,显然非就方氏合族的辈分而言,因为方以智在方氏一族属十四世孙,他不可能与方氏六世孙谋面,则这“六世孙”显然只能从方以智算起,当为其重孙之孙。可见,所谓“密之先生述”、“宝仁录”,不能理解为系方以智口述而宝仁执笔记录,而只能理解为对作者书稿的再抄录。既然现存《性故》抄本,是方以智后裔在其逝世百余年后抄录的,则抄录者在抄完正文后不慎私自添上“此藏轩会宜编终”字样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他有可能犯这样的误解:正文之前既然署有“此藏轩会宜编”,那么抄完正文后自然要署上“此藏轩会宜编终”字样。

方氏后裔方昌翰刻印《桐城方氏七代遗书》时,将《性故》列为方以智著作,并注明“尚有家藏抄本”。此“家藏抄本”,很有可能就是指署有“宝仁录”的抄本。又,王士祯在《释宏智》(见《感旧集》卷三)中,列举方以智著作时,列有《古今性说合观》。我认为,《古今性说合观》很可能就是现存的《性故》,因为《性故》恰好就是将从春秋到明末清初诸家性说加以通释的著作,况且作者在书中的第一段作了这样的提示:对于历代的性说“何不反复合观而自参之”。这个提示,已近乎点明《性故》也可以取名《古今性说合观》。而通过《古今性说合观》一名,我们不难了解作者之所以将《性故》收入《会宜编》的理由。

“性故”二字连缀,最早出于《荀子·性恶》篇:“今人之性善,将皆丧其性故也。”此语的开头,原有“孟子曰”,它表明此语是对孟子言语的引用。但令人发疑的是:查《孟子》一书,不见有此语,况且它明显与孟子人性论主旨不合(孟子主张“人性本善”,则“人之性善”,应视为人之本性的体现,而不应视为人丧失其本性所致)。所以,杨倞在为《性恶》篇作注时,不得不把此语注解为:“孟子言夫丧失本性故恶也。”这样注,显然是把“故”字作为表因果关系的连词来理解,则“性故”在此语中就不具有作为独立的双音词的性质。因此,方以智所谓“性故”,是否出自《性恶》篇,就很难断定。但值得一提的是:若按照荀子性恶论来理解,此语便无可置疑,因为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之为善,乃后天行为的结果,则人之变善便意味着失去了人之“性故”——性之本来。而“性之本来”,正是方以智使用“性故”一词所要表达的含义。

《性故》以回答问难者(系方以智自设)之诘问的形式展开论述。全著设十五个诘问。这十五个诘问,在内容上涉及儒佛道各种性说,但就数量而言涉及最多的是儒家的性说,其次是佛家的性说,再次是道家的性说。

关于道家的性说,方以智只引用其师王宣的一段论述:“三一曰:‘庄生所以言圣人之静也。非曰静也。善故静也。善吾生所以善吾死,此柱漆之扬善也。’”方以智引用这段论述,显然是要表明,他认同其师王宣的观点,将庄子的性说,亦纳入“性善论”的范畴。庄子的性说,核心在于主张“任其性命之情”(《庄子·骈拇》)。张岱年先生解释说:“情者真实之义,性命之情即性命之真。其中不含仁义,亦不含情欲。道家认为人人惟当任其性命之情,不要矫柔造作,如是即可达到至治的境界。此种学说亦可以说是一种绝对的性善论,认为人性本来圆满,顺人之本性,当下便是最好的生活。”(《中国哲学大纲》第19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通过张先生的这一解释,不难了解方以智将庄子的性说也纳入“性善论”的范畴,是有道理的。

关于佛家性说的问答有两条,另有两处,虽非专门论述佛家性说,但亦有所涉及。这些论述,贯穿了一个中心论旨,即将佛家的性说亦纳入“性善论”,断言佛家论“性”虽然不确定,或曰:“善性、恶性、无性,无记性”,或曰“无性之性,是为真性”,众说纷纭,但皆“不背于孟子”,亦以“扬善”为主旨:“即边是中为立处,皆真之佛,曰最上胜无漏善,此昙宗之扬善也。出世者,欲超于世,以显其胜,则以善治恶。为人天法而更尊称之曰菩提、曰真如、曰妙湛、曰清净,非至善而何以大用。现前言之,则经权常变,合为一体,随物现身,遇缘即宗,天之至私,用之至公,不二不测,无所不用其极,不谓之善用,而谓之何哉?!如见一名字而扫之,则亦不容说矣。既知五乘一实,直下如何茶饭?”

《性故》的大量篇幅,是关于儒家性说的“折中”。作者对儒家种种性说的“折中”,主旨在于说明:儒家性说的种种差异,其实只是各家展开论述的视角不同所致,并不属于本质上的对立。这个主旨,《性故》一开卷就点明了:

或问:“性说纷然,何以折中?”答曰:“说皆不离对待之二也。说善则对恶,说有善恶即对无善恶。惟通先后天而明其本自如是、正当如是、适可如是者,绝对待贯对待是何理乎?知止至善而扬之,深几神哉!如衍旧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此就性在气中而言之也。言性善,举其性之不受于气者而言之也。可以为善为恶,止就习相远而言也。有善不善,止就上智下愚不移而言也。言无善无恶者,指其全气全理,为人事人语之所不到而形容其泯云尔。程子曰:“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是性,早已不是性。”告之言“生之谓性”,岂如程子之言“生之谓性”乎?荀言性恶,正痛荒委气质之弊而以礼法节之,责重人事也;抑故为此激言,以待人之合参耶。扬韩言混,终未明其所以然也。

孔子讲“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孟子讲“人性之善”(《孟子·告子》)。两者的区别,在方以智看来,仅仅在于一个(孔子)讲的是“性在气中”一个(孟子)讲的是“性之不受变于气”。所谓“不受变于气”,是说人之气质的变化,不会导致人性的改变。所谓“性在气中”,是说“气”为“性”的资质。人的气质是可以改变的,那么“在气中”的“性”,会不会随气质的改变而改变呢?作者没有点明这一点,但我们很容易将他的解释理解为:他认为孔子的性说实际上包含有人性是可以改变的这层意思。

“可以为善为恶”,即《孟子·告子》所载:“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有善不善”,即《论衡·本性》所载“有善有恶”:“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善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张岱年先生认为,“为善为恶”与“有善有恶”两说“颇相近”;他甚至据此推断“为善为恶”说“或者即是指世子之说”(《中国哲学大纲》第200页)。 而方以智对这两种性说之差异点的揭示,也仅仅是点明一个是从“习相远而言”,一个是从“上智下愚不移而言”。所谓“习相远”,是说人性由于后天的习惯和影响不同而相差很远;所谓“上智下愚不移”,是说高贵的有智慧的人和卑贱的愚蠢的人的区别,是先天决定的,是不可以改变的。作为同一个人的话语,孔子的这两个论断从逻辑上讲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性相近也,习相远因也”,人的本性是相近的,那么上智与下愚的区别,就主要是后天影响不同所致,又怎么能说上智与下愚是先天决定的,因而不可改变呢?但方以智以孔子的这二个论断来区别“性可善恶”与“性有善有恶”说,似乎仅仅为了说明:“可善可恶”说强调的是后天的影响对人性之成恶成善的重要性,而“有善有恶”说则强调的是先天禀赋是决定人性之善恶的不可改变的因素。

“无善无恶”,是王阳明的说法。王阳明曾以四句诗教导他的学生:“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王阳明全集》上册第11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王阳明发挥陆象山之说,强调“心即性,性即理”(《传习录》),所以,“无善无恶心之体”,在王阳明的思想体系中,等同于“无善无恶性之体”。这就是方以智何以将王阳明“无善无恶”说亦作为一种性说来看待的道理所在。至于方以智所以要用这么一句来评论王阳明的性说,则为了说明:王阳明以“无善无恶”来揭示“性”,其实只不过是用以形容那个无时无处不存在的玄妙深奥的本体罢了(所谓“全气全理”,是说凡气莫不有理,理整体地体现于“气”;而“理”整体地体现于“气”,也就等于“性”整体地体现于“气”,因为“性即理”)。

战国告子与宋儒程颢,都言“生之谓性”。告子所谓“生之谓性”,是说人之生来的、不待学习而成的,就是性,故他说:“食色性也”(《孟子·告子》)。程颢所谓“生之谓性”,不是仅指人生来具有的本能,亦包括人之心理方面的气质,所以他说:“生之谓性,性即气,气即性,生之谓也。……盖生之谓性,‘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也。”(《语录》一)但方以智之所以指出告子“言生之谓性”不如程颢“言生之谓性”深刻,揭示这一点似乎是次要的,主要是为了说明以下观点:程颢“言生之谓性”,是为了把“形色”之性与“天命之性”区别开来,藉以揭示“天命之性”作为“人生而静”以上者,是无法用语言称谓的,而能够用语言称谓的那个性,只能是形色之性。

战国后期的荀子说:“凡性者,天之就也”(《荀子·性恶》)。这表明,在荀子看来,人生来即完具,完全无待于练习的,才谓之性。人生就好色,好利,故人之性恶。因此,荀子强调“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同上)才足以使人性变善。这种“性恶论”,导向对利义教化之重要性的强调,是必然的。而方以智关于荀子“性恶论”的评说,也就着重指出荀子所以主张“性恶论”的良苦用心:由于痛心人们荒委气质而导致社会弊端,故他有意识地倡导以礼法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以尽他在学术上重视解决“人事”的历史责任。但方以智同时指出,荀子主张“性恶论”,或许是为了故作偏激之言,以期后人参考并综合。这是一句多余的评说。但通过这一评说,不难推论:在方以智看来,所谓“性恶”,只不过是一种偏激之言。这间接地说明方以智是不赞成“性恶论”的。

“扬韩言混,未明其所以然也”。扬指扬雄,韩指韩愈。所谓“扬韩言混”,是断定扬雄和韩愈都讲人性是混杂的。说扬雄讲人性混杂,是无可置疑的,因为他在《法言·修身》中,明确指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但是,说韩愈也讲人性混杂,就不免使人发疑,因为韩愈讲“性三品”,不曾明确讲过“性善恶混”。那么,如何去理解它呢?我认为方以智的这一评说,可能是针对韩愈所谓中品人性而言的。韩愈说:“性之品有上中下三,……上焉者之于五(指仁、礼、信、义、智)也,主于一而行于四。中焉者之于五也,一不少有焉,则少反焉,其于四也混。下焉者之于五也,反于一而悖于四。”(《原性》)可见,扬雄之“混言”与韩愈之“混言”讲的并不是一回事。扬雄之“言混”,讲的是人性混杂着善恶;而韩愈之“言混”,讲的是中品之人,其人性是混杂的,不见得纯粹具有礼、信、义、智四德。但无论是以扬雄的“性善恶混”说调和、折中先秦诸家性说,还是以韩愈的“性三品”说调和、折中秦汉诸家性说,在方以智看来,都没有弄清楚各家性说纷纭争鸣之所以然。

在《性故》中,方以智提醒人们,对于儒佛道诸“性说”,“何不反复合观而自参之”。这实际上道出了他著《性故》的目的:他正是在合观诸家性说的基础上,通过参合诸家性说以阐述自己关于人性的认识。

方以智亦强调“生之所本曰性”。但他讲的“生之所本”,不是告子所讲的“食色性也”,而是程颢所讲的“人生而静以上”的那个“天命之性”。此“性”实际上就是那个超越的宇宙本根,它“本无名者”,不可以命名,人若不得已而名之,便只有根据人之不同的主观取向,给予不同的称谓:“因其生之所本曰性,无所不禀曰命,无所不主曰天,共由曰道,自得曰德,密察其中曰理,虚灵曰心。”

作为一个超越的“本体”,“性”既“本无名”又“安得有善之可名”。可为什么又要“称性之德曰善”呢?方以智这样解答:“称本体为善,犹称本色为素也。非恶所敢对也。即曰不思善不思恶,请问有谁面目不思善恶事耶?自证忘言耶!果然坦怀放下,自平自公,不称至善,何以称之。”所谓“至善,是说超越善恶对立。超越善恶对立,便意味着它并非恶足以与之构成依存关系的那个“善”,故只能将它称为“至善”。

宇宙本根意义上的“性”,乃“所以为气者”,“故称性之质为气,而明气之中曰理。物各一理,而共一理也,谓之天理。气分阴阳,则二其性;分五行,则五其性也。公性在独性中。”这是将宇宙本根意义上的“性”称为“公性”。此“公性”寓于“物”,就称为“独性”。“独性”只是“公性”的具体体现,这好比大树与核仁的关系,大树的每一个部分,都是核仁的整体的体现,所谓“核中有仁、根、干、花、实皆具”。

既然“公性”与“独性”本质上是相合的,而人之性作为“独性”中的一种,亦不外是“公性”的体现,那么人也是“继善”而“成性”,故人性“无名则已,名则名之为善”。基于这样的认识,方以智通过转引戴侗的一段论述,以阐明其何以断定人性为善:“质论人性,止是无所不学,则无所不能者耳。如水污之,而本体自在,澄之即见其初,不谓之善,而何谓耶!”

人性继善而成,本是善良的,那么人何以行“恶”呢?方以智的回答是:“性无为,心有觉,动念行事,过当乃有不善耳。”因为作为有能动性的高级动物,人不可能不动念、不行事,故人之行为的不善,亦是必然的,但人之不善行为,不足以证明人性本来是恶的,因为人即便为恶,终究不失其“几希之心”(《孟子·离娄》有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可见,所谓“几希之心”,就是指决定人区别于禽兽的那么一点点的道德意识)。既然人终究不会丧失“几希之心”,那么人性为善便不言而喻。为了阐明这个道理,方以智特意在《性故》中转引了其父方孔炤(别号潜夫)的一段论述:“潜老父曰:‘胎中即气习矣,且如赤子知乳耳。环阳文于前,陈金玉于案,与彼无与也。出胎以后,一点爱敬之善,不为胎乳所昏;长而日习利欲之事,屋漏公心,终不为嗜欲情见所没。奸憝至死,亦不能掩其肺肝;众中呼贼,必且面赤;五更枕上,必且汗下,此何故乎?曾子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是则日在世习之恶中,而此几希不可昧也,故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

宋儒大多将“性”强分为“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认为“义理之性”纯是善,而“气质之性”可善可恶。这是“性二元论”,它与“公性则一也”(此说表明方以智的性说属于“性一元论”)的观点显然不合,故宋儒的“性二元论”遭到方以智的驳斥就是必然的。方以智指出,像宋儒那样,以“义理”与“气质”分“性”,实际上是犯了割裂共性与个性辩证关系的认识错误,以为天命之“性自性、气质自气质”,不明白“一多相贯”,“公性在独性中”。他形象地把这个认识错误比方为不懂“核中之仁,根、干、花、实皆具”的道理,以为一棵小苗长成大树,是丢弃“核仁”,而不是体现“核仁”。否则,“既曰生后之树,即未生前之仁,则根、干、花、实之中节,秩叙历然,又可混乎?仁即是树,则仁中之秩叙历然,又可混乎?”

以“性一元论”的立场主张人性善,则必然要导致“人性同”的认识,强调无论凡夫还是圣人,其本性是相同的(《性故》有云:“凡夫、圣人共此者,性乎!)。可圣人与凡夫的区别,毕竟是事实。那么,其所以区别的原因何在?方以智认为这是由于“众人”只是“生性”,而圣人才能“成性”:“人用之而有善、不善,益可以信性之本善矣。故曰:众人生性,圣人始是成性。圣人见物即见物之理,知天即知天之理,举性即尊性之德,情复性而情中节,即费见隐而边皆中矣。众人随气质而不知其性之理,但顺流而率情耳。”

正是基于“生性”不等于“成性”这一认识,方以智强调,凡人之不如圣人,不能归咎于“性有不备”,以为其本性本来就不具备成圣之可能,而是因为其“动心”、“行事”时,率情而行,不能“中节”,所谓“中节”,是指人之动机与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而人之动机与行为是否“中节”,取决于人之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否“中和”。假如人能以一种不偏不倚的谐调适度的态度对待生活,处理俗事,则可谓由“生性”变为“成性”。人一旦由“生性”变为“成性”,凡人也就具备了圣人的品德。

在对方以智性说予以客观叙述之后,现在有必要就其性说作一番评说。

方以智的性说,属于“性一元论”,这表明他的性说同样具有明末清初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因为正如张岱年先生所指出的,在明末清初,是性一元论占势:“可以说,先秦是各种性论并起纷纭无定说的时代;前汉则是性有善有恶占势的时代;后汉至唐是性三品占势的时代;宋至明中叶是性二元论占势的时代;明末至清是性一元论占势的时代。”(《中国哲学大纲》第205页)

方以智主张“性一元论”,固然反映了明末清初的人把握人性本质的一般价值取向,但他之所以认同这个时代的一般的价值取向,又与他在哲学上坚持“一多相贯”、“二即一”的方法论密不可分。基于这个方法论原则,方以智坚持从“绝对待贯对待是何理”的视角去把握“公性”与“独性”的辩证关系,从而得出了性“不二”的结论:“食色谓性者,昧性之德,而外之必至殉形;而失性索隐者,遗形色而内之,必至黜形而凿性。惟知形色天性为一,而后广大精微,高明中庸;《无妄》《大畜》,一多相贯,而更不作有无之见矣。”

方以智另有一著曰《一贯问答》。此著主旨就是阐述“一多相贯”。在方以智看来,贯于“多”中的那个“一”,即“绝对待”(又略称“绝待”),它是万物莫不共有的“理”。此““理”,又可称作“天理”。所谓“天理”,是说它先天就有的,虽寓于万物却超越万物。方以智说:“微哉危哉!钻火燃灯而用其光,若推其理,则未有灯火之先,已具此光,是光理贯明暗,而灯与火乃其质体之名耳。光之理,乃灯火体中所以然之神。”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方以智对“绝对待贯对待”意义上的“理”的把握,坚持的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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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以智的“性原因”_方以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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