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与农村公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国论文,公社论文,农民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沙皇政府1861年改革维护农村公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而爆发革命。但在保存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改革造成了公社农民份地严重不足和贫困化,政府人为地维护公社也加强了农民认为全部土地应归公社的传统观念,加上农村公社本身所固有的社会二重性,结果使农村公社从专制制度的工具变成了反对它的现成组织形式。俄国1861年改革导致了1905年革命。
关键词 俄国近代史 1861年农民改革 农村公社 1905年革命
俄国近代史上曾进行过两次著名改革,一次是1861年的农民改革,一次是1906年开始的斯托雷平改革。这两次改革都与农村公社有关,但农村公社在两次改革中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前一次改革是政府竭立维护公社,把它作为专制制度的工具;后一次改革则是政府强力破坏公社,把它视作对专制制度的威胁。这里,搞清沙皇政府在1861年改革时制定公社政策的目的,公社在改革后发生的变化,以及沙皇政府最后被迫改变既定公社政策的原因,是有必要的。
一
对于沙皇政府在1861年改革中竭立维护农村公社的原因,国内研究者多引用沙皇大臣维特在其回忆录中的一段话:“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这种技术上的方便得到国家显要人物,斯拉夫主义者,以及其他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的大力支持。当时宣布: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①a]维特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从行政警察角度而保留公社。二是由于公社系俄国的传统。但实际上,在1861年农民改革时沙皇政府之所以维护公社,并不仅仅是由于传统和技术上的方便,它还有着更深刻的原因。
起初,准备改革的最大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分给农民土地和赎地的问题上,俄国各省的贵族委员会对此态度不一,但是沙皇政府的态度却是明确的。这正如农民事务总委员会委员兼编纂委员会主席雅·伊·罗斯托夫采夫所说:“我不愿农民过得优厚,但我要防止俄国的暴动。我认为,我们把农民同土地割裂,就会点燃俄国”。[②a]1858年底,由农民事务总委员会通过并由亚历山大二世签署的改革大纲确定了让农民赎地的原则之后,改革的前景就非常清楚了。这就是在改革后俄国的农业制变中将存在两种经济类型:大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如何实现改革的这些任务,尤其是如何保障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就成为编纂委员会制定改革草案的目标。这里,农村公社被赋予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编纂委员会在对公社问题进行讨论时处于一种矛盾心理状态。“编委会大多数当时是站在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公社所有制一边,因为个人所有制更利于农业的收成。”但编委会也没有人同意用暴力把公社所有制度变成按户所有制。π·π·谢苗诺夫在其回忆录中写道:“他们都对俄国发展个人所有制深表赞许。不过他们也意识到在当时存在公社所有制的地方保留它是必须的,应该允许农民自行决定是否从公社使用制过渡到按户继承制。我们大家还领悟到,有正确组织的、与财产利益紧密相关的乡村大会,乃是最坚固的保垒,它可以对抗地主坚持昔日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努力,取代地主对农民的强制权力。因为农民在刚刚建立自己的所有制后,还不习惯成为自己的主人。”[①b]
当讨论到公社的特定职能——连环保的问题时,更是在编纂委员会内部引起了激烈争论。一部分人反对保留连环保,认为它实际上是农奴制的残余;还有一些人也反对连环保,但主张把欠缴赎金和税款农民的土地返还给地主。对此,编委会成员B·A·契尔卡斯基反驳道:“毫无疑义,这个办法将导致农民很快和完全丧失土地。试设想一下,在10年间一次也不欠缴税款的农户是很少的。同时,连环保直接关系到公社根据情况在其成员间分配份地的权力,它也必然成为公社每一成员的责任。”[②b]最后,编纂委员会在认为反对意见有充分理由的同时,仍然坚持连环保是公社所有制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编纂委员会总的出发点来看,沙皇政府只所以竭立维护公社,是把公社及其连环保制度看作是保障小农经济长期存在而不受地主侵袭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农民同土地割裂,避免农民迅速无产阶级化而可能“点燃俄国”的保证。简言之,政府把公社看作是维护沙皇专制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正是出于这种政治目的,政府改革方案才规定在第一个9年期(暂时义务农时期)内,禁止农民放弃份地和退出公社;在第一个9年期后,也给欲放弃份地和退出公社的农民设置重重障碍,以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至于农村公社在俄国的未来,编纂委员会占优势的意见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社土地所有制将会逐渐消失。
当然,公社也具有重要的行政作用。当农民摆脱了农奴依附性身份,成为法律上的自由人时,贵族地主对农民的封建权力也就随着被取消,农民自治就成为农民取得公民权利的体现,而公社便自然成为农民自治机构的基础。这样一来,由村社和乡两级组成的农民自治机构,也就成为沙皇政府在农村的正式基层行政组织了。
编纂委员会关于以公社为基础的方式建立农民自治机构的决定,遭到了各省反动贵族的激烈反对。他们断定:“无庸置疑,编纂委员会意在保障农民摆脱假设的、来自地主方面的压迫……,”这些贵族担心,“排除了私人所有制的保守人士的智慧引导,把这种极端民主的原则引入俄罗斯生活,而这种原则与强有力的政府权力是不相容的,它将破坏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安定。”[①c]改革后农村公社变化的事实证明,这些贵族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
按照1861年2月19日法令,农村公社被保留了下来,并有了法律上的正式名称——村社。村社的权力机构是村社大会(米尔大会),通过大会选出社长、收税员、文书等公职人员。再由半径不超过12俄里,男性人口从300~2000人的几个村社组成乡。乡会由各村社的公职人员和农民代表组成,乡会选举乡长、乡管理委员会和乡农民法庭。法令还详细规定了村社和乡在行政、警察、司法、税收、兵役、土地和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的职能范围。
按照传统,公社农民的份地不是按户所有而归全公社所有,然后每一农户再分得一定的地块,并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到19世纪末,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欧俄中央省份达96%,在北部各省份达98%,在南方各省约占80~90%。只是在西部各省按户土地所有制才占优势,它在白俄罗斯占61%,在乌克兰东部占67%,在乌克兰西部占86%。[②c]
改革后,公社仍保留定期重分土地的习惯。重分土地仍与赋税分摊联系,并与农户的人口变化和他们的纳税能力相适应。1861年以前土地重分安排在人口调查时(约10~15年一次)进行,改革后则开始变成6年、9年或12年,以适应三圃耕作制的2~4个轮作期。有一些公社土地重分期限长达24年,还有一些公社从农民改革起土地就没有重分过。改革后农民的传统习惯法开始有了一些变化。长期形成的公社土地使用制度使农民习惯上认为,土地一开始就不是作为私有物,而是作为劳动的条件,每一个成年社员都有权得到一块土地。随着改革后农村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传统的习惯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受到很大冲击。在一些村庄,土地可以转让和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土地私有意识已被一些农民所承认,在另一些村庄则仍推崇土地重分制。也就是说,富裕农民已形成了他们的新惯例,而贫苦农民则坚持土地重分原则。
改革后农村公社的另一个变化,是农户分家现象越来越多,农户的份地也越来越细小零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青年农民,尤其是贫穷家庭的青年农民大都希望有独立的小家庭经济,他们在安家的同时,便从多子女的大家庭中和家长制的专权下分离出来。但这时,再按改革以前从地主的土地储备中给达到劳动年龄的男子分配土地的做法已不可能,这就必然造成更经常的土地局部重分和全部重分。参加土地分配的农户越来越多,每户农民的份地也就越来越少。据统计,1860年在欧俄50省每户农民占有的份地为3.5俄亩,到1900年已减少到2.6俄亩。[③c]每户的份地往往分散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地段,有的地段竟宽不过几俄尺。如诺夫哥罗德省的一个公社,每户农民的份地都由25小块秋播地和春播地组成。[④c]
米尔大会是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改革前大会成员一般都是各户家长。米尔大会决定的一切事务一般都以习惯法为基础。改革后米尔大会的成员已不限于家长并年轻化,一批青年户主在米尔大会上出现,并且参加者有越来越普及到全体成年社员的趋势,这是农村公社在改革后的又一变化。对这种现象,沙皇政府的官员指责说:“许多村社大会有时仅有几户人到场,没有任何权威,以两三个人顶一个。”村社大会变成“都是投票权的一群人。”不仅如此,农村妇女也开始经常参加米尔大会,并且开始为平等分得公社份地展开斗争,“婆娘们已起来造反了,她们要求土地,并得到一定结果。”[①d]这样,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加强了。
改革后农村公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份地严重不足,这与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大量增长有关,但更与改革时地主强制割地有直接关系。据俄国27个省极不完全的统计,地主割占公社农民的土地等于改革前公社占有土地的16%,中部黑土地带各省的割地达20%以上,有些省份被割占的土地达1/3以上。[②d]不仅如此,改革前原由公社农民共同使用的森林、牧场、水源等农用地这时也为地主霸占,因而改革后农村公社的土地减少的幅度还要更大,有人认为要达到全部土地的一半左右。这样,主要由于改革时地主的大量强制割地,就迫使农村公社不得不去租用改革后归地主所有的这些土地,从而加重了公社农民的经济负担。俄国当时持西方派观点的斯卡尔金在1870年出版的政治性特写中引用了一位农民的话说:“他〈着重号是原作者加的〉这样割去了我们一部分土地,使我们没有这块割地就活不下去;我们自己的土地四面八方被包围住了,连牲口都赶不出去;现在你要为份地特别付钱,也要为割地特别付钱,并且要多少就得付多少。这算什么改善生活!加在我们身上的租役和以前一样,而土地却被割去了一部分。”[③d]份地的不足,使有些地方的公社难以保证所有成员的最低生活,许多农民被迫租出土地,出外做工。1861~1970年间,每年给出外做工的农民所发的长期护照是5.92万份,1891~1990年间增加到184.5万份。据1893~1897年统计,农村无地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7%,达430万人。[④d]
总之,1861年改革后俄国农村公社的变化是多方面的。这些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农村中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公社农民的阶级分化加速,他们的传统习惯开始改变;同时,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也加强了。不过,改革后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公社农民份地不足和贫困化程度日益严重,农民对地主强制割地极度不满,这就使原来传统上作为沙皇专制制度大厦支柱的农村公社,极可能开始与这座大厦本身发生位移。
三
从1861年到1905年的改革后时期,农村公社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这主要是由于沙皇政府采取了维护农村公社的政策。因此,尽管富裕农民的私有制倾向从公社内部,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公社外部,对它不断进行夹攻,但由于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积极保护,农村公社还是被保存下来。起初沙皇政府维护公社既有如前所述的政治上的目的,也有改革后初期在财政上的考虑,因为除了正常的国家赋税以外,还有政府贷给农村公社的巨额赎金需要收回。1878年由于欠缴赎金和税款的农民激增,政府决定强力出租这些农民的土地给其他人或公社内有支付能力的成员,期限6年。但这样一来,从破产农民那里追缴赎金和税款就更为困难。1882年,沙皇政府被迫减少赎金1200万卢布。到1885年又决定用间接税代替人头税。建议人头税改革的财政大臣邦盖这样解释它的必要性:“显然,继续从农民那里征收人头税将会引起欠缴税款者的大规模增加,是应该用某种方法代替它的时候了。”[①e]
进入80年代以后,亚历山大三世政府从保卫专制制度的立场出发,开始实行反对改革的“强化公社”政策:1886年立法限制农民分家;1889年颁布地方行政长官条例,地方长官成为农村生活甚至农民人身的全权管理者,他可以否决米尔大会的任何决议;1893宣布农民份地不得转让,土地全部重分周期为12年,并且完全禁止农民退出公社。应该说,这一时期政府强化公社,确实主要是从行政警察角度来考虑的。
政府强化了公社,也就强化了公社农民认为土地应归公社所有的传统意识。这样,公社农民便把自己日益贫困归结于地主强占了应属于他们的土地,因此,对改革中地主的强制割地总是耿耿于怀。农民们幻想,由亚历山大二世开始的改革能继续扩展下去。“在公社农民的意识中留下的印象是,农村公社现在只有了以前产业的一半。1861年的改革只得到了一半的土地,似乎还没有完成改革。于是农民们便梦想着要完成它,并且根据关于土地归公社的观念,土地被认为并非属于各个人的财产,而只是供个人使用的一种分配。这样一来,农民就认为全国的土地是一种可以抽取分派的资本,直至用尽了为止,这就成为后来革命的胚胎观念。”[②e]俄国学者维尔纳茨基对公社农民心理意识的这段分析,无疑是非常深刻的。
然而,沙皇政府对农村公社作为专制制度大厦的支柱已开始位移的危险并未察觉,甚至在1905年出现革命危机时也没有失去对公社农民宗法性和保守性的指望。1905年8月政府颁布了《杜马选举法》。选举法的制定是根据这样一个判断:“在目前这种举国混乱,革命烽烟四起的状况下,唯一可以依靠的是农民,农民是国家保守力量的支柱,因此,选举法主要应当以农民为基础。”[③e]这样,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在很大程度上就由农民代表组成,因为农民从来也不要什么政治改革。
不过,沙皇政府万万没有想到,这些农民代表在1906年的第一届杜马和1907年的第二届杜马中,竟几乎全部站到了专制政府反对派一边,他们固执地提出了自1861年改革以来农民从不间断的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并把它们交给公社农民耕种。政府官员克拉索夫斯基后来在国务会议上报告说:“头两届杜马的组成,近一半是从农民中来的。命中注定这个幻想要破灭。原来,在国家杜马的农民代表不是老成的农夫,而是一群盲目追随任何可放纵他们欲望的领导人的暴徒,他们全然不是保守原则的保卫者。”[④e]与此同时,公社农民还在各地农村公然以暴力夺取地主土地,在夺取地主土地的斗争中,自治的农村公社就自然成为农民现成的组织形式。于是,曾长期作为沙皇专制制度支柱的农村公社,这时一下子变成农民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有力武器,成为农民反对地主的“工会”。
沙皇政府面对突然失去的支柱,面对公社农民的反叛,惊慌失措,不得不急忙改变既定的维护农村公社的政策,转而寻找其在农村的新支柱,这就开始了旨在破坏农村公社,扶持富农的斯托雷平改革。
如何看待沙皇政府1861年改革制定的保存农村公社的政策呢?1905年革命爆发后,俄国上层许多人认为当年的做法是个错误。1861年的遗老,国务会议成员谢苗诺夫后悔地说:“实行农民改革没有重视所有权原则,而热衷于村社原则。”[①f]曾一度倾向于村社原则的沙皇大臣维特的分析更深刻一些。他认为,1861年改革“违反了所有制的原则,牺牲这一原则而使其服从政治上的、也许是无法避免的需求,而一旦走上了这条道路,朝这个方向走去会带来种种后果。”[②f]
不管怎么看,笔者认为,沙皇政府1861年改革保存农村公社的政策最终是事与愿违,它炫耀起农村公社这块石头,认为其以前是,以后将仍是专制制度的基石,结果却砸了自己的脚。其实,农村公社本身不但具有经济二重性(这点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的信中已做过论述),还具有社会二重性。公社的社会二重性在于:一方面,公社是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和纳税组织,是专制主义的基础,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公社又是俄国农民在封建社会的唯一社会组织形式,具有古老的民主和自治传统,这就使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而同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在俄国农奴制确立之后的200多年中,农村公社被统编到贵族地主的世袭领地中去,这时它主要体现为农奴制度和沙皇专制制度的工具。1861年农民改革,俄国农民摆脱了农奴依附身份,并被编入自治的公社,公社成为沙皇政府在农村的正式基层行政组织和纳税组织。但由于改革的不公正,地主的强制割地和公社农民份地的严重不足,政府维护公社又加强了农民认为全部土地应归公社的传统观念,就使自改革以来农民们长久积蓄的反抗情绪,在1905年革命形势下一下子爆发了出来。这时,农村公社就主要体现为农民自己的社会组织,成为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工具。对农村公社的这种社会二重性,俄国民粹派只看它古老的民主、自治一面,沙皇政府只看它作为专制制度长期传统的工具一面,二者都以偏代全,就不能不失算了。
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的结果说明,如果改革不公正,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么改革不能防止革命,列宁说:“1861年诞生了1905年。”[③f]同时,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还证明,人为地去维护不合时代发展潮流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最终是行不通的。
注释:
①a 《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页。
②a 孙成木等:《俄国通史简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页。
①b π·π·谢苗诺夫—天山斯基:《回忆录》第3卷,彼得格勒1915年版,第230~231页。
②b 《亚历山大二世皇帝时代的解放,H·л·谢苗诺夫的农民事务委员会活动始末》第2卷,圣彼得堡1890年版,第88页。
①c 《农民事务编纂委员会报告书附录,各省贵族委员会的意见》第3卷,第1部,圣彼得堡1860年版,第161~163页。
②c 伊·阿·费多索夫:《苏联历史(19~20世纪初)》,莫斯科高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87页。
③c A·M·安菲莫夫,л·н·济里亚诺夫:《改革后时期俄国农民公社发展的几个特点,1861—1914年》,载《苏联历史》1980年第4期,第29页。
④c н·л·格奥尔吉谢夫斯基:《一个农村公社的习俗随笔》,载《言论》,1879年第1期,第105页。
①d A·A·里格季赫:《农民的法制程序欧俄49省地方委员会报告书汇编》,圣彼得堡1904年版,第37页。
②d 孙成木等:《俄国通史简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2页。
③d 转引自《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中文版,第119页。
④d 梁士琴科:《苏联国民经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中文版,第32页。
①e H·X·邦盖:《关于恢复盐税问题的考察》,圣彼得堡1893年版,第15页。
②e 维尔纳茨基:《俄国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33页。
③e 《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85页。
④e B·格里耶:《第二次解放》,莫斯科1911年版,第140页。
①f ②f 《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页,第391页。
③f 《列宁全集》,第107页。WW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