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的司法实践应用探讨
李 旸
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生物遗传学、分析化学、影像学等学科的发展带动了法医学鉴定业的发展,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专业性很强的一个分类,法医学鉴定所解决的问题通常是责任纠纷、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伴随着犯罪形式的日益多样化、专业化、技术化,越来越多的证据需要相关专业技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在证据中的比例越来重,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和审判。
关键词 :法医学;司法实践;鉴定意见;诉讼
我国正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健全、经济社会转型的改革时期,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重视程度较以往更严格,司法鉴定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鉴定难度也随之增加,对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法医学鉴定促进了案件真相的侦查,保障了司法体制的建设和诉讼、审判的公正性。本文就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现状、问题和应用展望进行探讨。
一、法医司法实践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已普遍呈现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趋势,虽然在程序上避免了“自审自鉴”和“自侦自鉴”等问题,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仍然受到挑战,资源浪费、重复鉴定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医学鉴定所解决的问题经常是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对医学专业知识鉴定意见的审查超出了一般知识和普通经验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司法鉴定不同于审判,法医学鉴定意见如何适用是当代法官普遍面对的问题[1-2]。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于侦查机关之内的弊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工作基本上都在公安机关内完成,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少重复鉴定案件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这导致刑事司法鉴定的可采信力度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侦查鉴定工作的质疑。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授权司法部管理社会服务性司法鉴定机构,并规定人民法院不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这使得独立于公、检、法机构外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开展鉴定业务,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对较为客观、公平,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利益驱使导致以往存在的重复鉴定、资源浪费诟病无法去除[3]。
环节四: 引导学生归纳,细胞免疫与体液免疫对比,两者的作用对象及作用方式有何不同,两者又有何联系,以表格的形式展示出来(表略)。
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采纳问题:法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广,专业的难度对于参与审核的当事人、法官乃至律师显而易见,且以上人员的审查触及不到鉴定依据、鉴定原理和证明力度等影响鉴定意见的根本问题[4]。由于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非专业审查,就会出现非专业请教法医专业者解决问题,再由法官判断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及是否采信的怪圈现象。当案件审理中出现多份意见不同的鉴定书时,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导致诉讼久拖不决。法医工作者同样通过出具鉴定意见书而不是鉴定结论书,来规避相应的风险,市场利益化驱使和重复鉴定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和辅助人出庭问题: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疑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解释相关鉴定问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对异议的审查权。对于参与诉讼的双方而言,都会随意地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这样会产生一个不良循环,双方不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多次地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由于各种业务和出庭费用等原因拒绝出庭,鉴定意见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和反复重新鉴定的恶性后果,导致诉讼中断、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5]。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能由于因缺乏鉴定意见无法得到确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诉讼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实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不同,主要作用是阐释和说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补充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虽不作为证据形式采用,也会导致不采信反复重复鉴定的问题。
二、法医学司法实践应用的展望
“客观、公正、科学”的司法理念与价值导向和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与鉴定标准,能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整体水平,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司法鉴定不同于审判,鉴定意见仅是审判的依据,不能代替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综合认定。针对鉴定活动科学性和专业性特点,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质证、认证的合法性审查。刑诉法将鉴定作为侦查行为的立法定位,保留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对于提高办案效率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现实需求,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仍需前进。法医学鉴定最基本的任务是为法律服务,为侦查、诉讼和司法审判提供科学的医学证据,此外还需要研究法医学鉴定有关标准,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适用提供建议或意见。
“动机是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它是推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的主观因素,是进行自主管理的前提,在一定意义上讲,自主管理动机制约着自主管理的方向、态度,影响着自主管理的方法和成果。自我管理的直接动力来源于小学生自我服务,行为自律的需要。真正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是儿童发自内心的行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因此,引导自我管理首先要强化自我管理的意识。
[ 参 考 文 献 ]
[1]孙占军,李大钧.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人民法院审判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s1):38-39.
[2]杜志淳,孙大明.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国司法鉴定,2017,V92(3):4-9.
[3]王文芳,张玉根,何兴宝.《决定》对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影响与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5):64-64.
[4]王世凡.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J].中国司法鉴定,2007(3):14-18.
[5]林宇新,茆怀海,高进文.新《刑事诉讼法》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s1):17-18.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141-01
作者简介 :李旸(1989-),男,本科,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助理,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工作。
标签:法医学论文; 司法实践论文; 鉴定意见论文; 诉讼论文; 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