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推广,更多的EPC项目招标落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EPC项目造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EPC项目相比较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改变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产值计量、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的传统模式,就此,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基于各自的立场,分别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本文讨论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过程计量产值支付及竣工结算所对应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结算审计
前言
EPC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官方称谓工程总承包,是目前住建部推广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EPC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且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及合同约定可调整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一、传统招标控制价模式的转换,工程量清单计价控制价改变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招标内容编制控制价
EPC项目的控制价确定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依据发改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及招标内容进行编制。然而问题点就在这个控制价编制是否准确能否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因为没有相应图纸所有价格都是依据可研报告采用估算法估算,如果因为造价咨询机构专业技术原因或者个人失误等原因编低或编高控制价是否有造价监管机构监管;目前大多数省市实行工程造价项目备案制,且传统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与复核在《GB505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当招标控制复查结论与原公布招标控制价结果>±3%的,应当责任招标人改正。此种情况为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由投标人提出经查实责令改正,如投标人在控制价公布后未提出控制价问题是否代表默认此项目控制价,中标后提出视为无效?如确实发生此种情况后期造价管理部门也复查出控制价误差>±3%,此种控制价是否有效?在次笔者不去深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还是回归到EPC项目得控制价编制准确性上讨论,工程总承包项目控制价怎么监管,根据项目特点、性质、规模的不同,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估算法所得出来的投资估算金额是不同的,如果是标准化建筑,建筑造价指标相对比较清晰,投标人提出控制价误差,监管部门可以复查责成改正,如果是非标准建筑,这种控制价在可研基础上估算怎么才能准确或者说保证中标人既承担一定的风险又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又或是说如果控制价过高或过低是否可理解中标人承担风险过大或者获得利润超过正常范围,但大家会认为风险与利益共存,可是这是基础控制价准确的基础!所以我们讨论的是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这需要造价咨询单位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及可研报告估算内容,搜集类似项目控制价指标,结合各种有效资料进行控制价编制且上报造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可避免控制价失衡引起的投标人存在较高风险及高价中标使得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与核对以及产值计量与进度款支付
结合本人经历得EPC项目,我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将原本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固定总价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最终结算,若经审计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标准、定额、材料信息价等现行规定计算)小于合同签约价,以经审计的施工图预算为结算金额,若经审计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标准、定额、材料信息价等现行规定计算)大于合同签约价,以合同签约价为结算金额(因发包人需求变更导致的变更除外)”。此条款被我市招标管理部门否定,认为这是个非常错误的做法。这样是不符合风险和利益公平原则,同时也严重地戳伤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积极性,违背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本意,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也不利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试问,中标后清单预算是否需要编制,计量产值进度款支付依据又是什么,笔者认为中标后清单预算非常有编制得必要性和重要性,本身EPC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是可调总价合同,前面提到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是可以增加工程投资,同样合同内未实施内容依据相应合同变更条款予以调减;且产值计量与进度款支付依据清单预算是否更为合理有效。以此判定中标后清单预算编制是必不可少得一项工作内容,如果依据图纸编制清单预算后大于合同价或者小于合同价又会是什么问题?清单预算得不合理会导致计量产值支付得不合理及后期政策性调整内容的不合理,例如施工单位编制预算时把工程量少的、主材占比小的清单项目单价编低点,反之单价编高点,总之编制后预算价大于合同价及等于合同价。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对上报预算进行审核,就会出现大于或者小于合同价,但合同约定总价是不变的,那矛盾点就出来了,怎么平衡预算价格达到一致认可是一项工作难点。需要造价咨询单位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及技术力量来平衡这种情况。确定后的预算价作为过程计量产值支付依据及变更价款调整依据。
三、竣工结算方式的改变与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清单计价结算方式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言,参照物明确,计算规则清晰。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造价控制变为按“约”结算。
首先,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再按照原来的清单计价的单价包干合同模式,而是固定总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结算的重点不再是工程量和工程单价,而是项目功能是否实现,项目合同约定的目的是否达到。具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无”的审核,二是“不一致”的审核,三是“变更”的审核。
(1)“有无”的审核: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结合现场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总价承包范围内有,而实际没有发生的项目,结算时应予以扣除。不属于合同范围的增加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2)“不一致”的审核:根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完成内容与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的差异进行审核,核减未达标项目内容。
(3)“变更”的审核:设计变更应根据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审核后计入结算。设计变更一定要分清楚变更的原因,不是传统的只要是变更就计入结算。签证:根据合同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格包括的范围规定,属于可结算签证事项应根据合同计价原则进行结算,对于属于合同内容或风险范围内而重复签证的项目不予结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EPC项目得推广是与国际接轨也是国内思想观念的进步,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造价的管理控制,建设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EPC承包模式下,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招标控制价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意义;同时中标后清单预算的编制对于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及竣工结算有可靠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2013(4)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S].201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S].2018(12)
论文作者:陶国庆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5
标签:合同论文; 总承包论文; 项目论文; 工程论文; 预算论文; 造价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