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没有“知识产权原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罪论文,中国企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掀起的一轮中日知识产权诉讼高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争相报道。个别媒体在法律还没有“说话”的情况下,就断言这是中国企业的“模仿战略之伤”,认定中国企业模仿日本企业是引起事端的罪魁祸首;也有的媒体则透过现象看到了问题的实质,认为本田在国内外提起的这近20起知识产权诉讼案耐人寻味,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延续。
“企业模仿战略之伤”也罢,“市场竞争延续”也罢,本田公司能否在法庭上得到市场上得不到的东西,中国企业是否要付出25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这要看法院的判决,而留给我们这些局外人的话题似乎也不少。
不容否认,我国一些企业创业初期在知识产权方面确实有些欠妥的做法,甚至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是一说到中国企业就有人将其与假冒伪劣和侵权联系在一起,实在有些以偏概全;他们认定中国企业有“知识产权原罪”,认定中国企业一出生就有罪在先,更是带有歧视性的偏见。比方说,对本田的主攻目标———重庆力帆集团公司董事长当过英语翻译的“老底”拿出来“晾晒”一番,以说明力帆是靠模仿起家的。其实,人们都明白当过翻译的经历不能作为判定“原罪”的根据,就像不能因为日本文字里有汉字的演化,就说日文是中文一样,错误的思维定式不能用来推定是非与对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像“力帆”这样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的企业不在少数。但我们也承认,中国企业起步晚,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用一些现有的技术是很正常的,何况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限,而不是无限保护,其目的就是推动全人类科技进步。
从这个角度上讲,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原罪”之说不能成立,应该在承认历史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严格遵循国际知识产权有限保护的通则,掌握好法律尺度。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外企业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国家经济和促进全人类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