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奥#183;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中国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施特劳斯论文,自然法论文,述评论文,中国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5)04-0117-09 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1899-1973年),美籍德裔犹太人,20世纪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自198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杨淮生等人翻译,美国人詹姆斯·A.古尔德和文森特·A.瑟斯比主编的《现代政治思想:关于领域、价值和趋向的问题》一书之后,我国学术界才开始关注施特劳斯及其思想。其后经以刘小枫为首,后来甘阳加入的很多学者引进和推介下,我国出现了施特劳斯研究热潮,研究面广而且日渐深入。 在研究主题方面,我国学术界主要集中在综合性介绍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及评价上,这些研究占较大比重。此外,施特劳斯的教育思想、现代性思想、虚无主义思想、自然法(多数人用自然权利指代自然法)思想、宗教思想以及施特劳斯思想与中国关系是众多研究中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中国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反思,为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集中表达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但并不仅仅体现于该书。①不过,自该书中文版出版后,自然法思想研究便成为国内众多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板块。他们从不同角度理解、解读、领会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还有很多学者通过研究该书的自然权利思想而了解和研究整个施特劳斯思想,因为该书被认为是了解施特劳斯的思想特质的一个“最好的入口”②。 一、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研究状况 在分析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方面,我们可以看到,2003年,将《自然权利与历史》翻译成中文的青年学者彭刚撰写了解读施特劳斯自然权利的文章《施特劳斯的鹰眼》③,2005年便出现了研究施特劳斯的高校学位论文,如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杨策的《自然权利的思维逻辑演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④随着研究的深入,还有研究者开始就施特劳斯本人的自然法思想与其他学者的思想进行比较,如2011年王福生的《自然、人为与自由:马克思对话施特劳斯》⑤,2013年曹明、苏婉儿撰写的《自然权利与诸神之争——评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评》⑥,2014年李明坤的《例外状态与自然正当——论施特劳斯与施密特的一次交锋》等⑦,由此可以看出,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研究由介绍到不局限于其本人而向外扩展进行对比研究的脉络。 从研究主题方面看,我国学术界已有研究主要从如下方面对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研究。 (一)直接解读或评论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 由于施特劳斯的显白教导与隐微写作方式并用,如何理解和阐明以及评论其自然法思想就成为一个重要而且不断进行的问题和过程。 第一,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解读。 在青年学者彭刚的文章“施特劳斯的鹰眼”中,他简要地阐述了《自然权利与历史》的结构和各章的主要内容,认为全书除了导论外,可以分为三部分,前两章为第一部分,“考察的是自然权利论和哲学本身在现代所遭逢的挑战”,“针对的是历史主义以及在当代社会科学中所盛行的事实与价值的分野”。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讨论的是哲学和自然权利(正当)之所以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第四章则是仔细分辨出不同形式的古典自然权利(正当)论的特点”。第三部分就是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霍布斯、洛克所奠基的近代自然权利论,以及此种近代形式的对于哲学和自然权利的重新理解,在卢梭和柏克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危机”⑧。孙德鹏的《从自然正义到自然权利》一文认为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的中心问题是“人间是否还有弥足珍贵值得世人长存于心甚至千秋万代为人景仰的永恒之事、永恒之心、永恒之业?”认为施特劳斯是在对怀着对现代西方文明危机的深切关怀而向古代寻求解救方法,而古代则是以自然正义和对最佳政制的追求为特征。当古代自然法被现代天赋权利取代后,虚无主义产生,现代性处于危机中。⑨ 王彬的文章《自然权利的现代性困境:解读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从自然权利如何走入现代困境的角度解读施特劳斯的思想。⑩王彬认为,《自然权利与历史》所表现的是:“霍布斯将人的主观欲望代替了古典自然权利论的德性以论证自然权利的正当,从而使解构古典的普遍正义成为可能;卢梭则将文明的进化过程视为人道的历史过程,从而在相对的历史中追寻人道,使自然权利论走向了相对主义;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将相对主义进一步推进,海德格尔将存在投入时间的视野,以时间性和历史性呈现暂时和断裂的意义,彻底将自然权利抛向了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困境。”在整个过程中,霍布斯与洛克共同开启了第一次现代性浪潮,而卢梭则成为第二次现代性浪潮的推动者,尼采和海德格尔成为第三次现代性浪潮的中坚力量,将现代性彻底地推入虚无主义的深渊。彭文民、封永平在其《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学说的解读》一文中认为(11),根据施特劳斯,“自然权利的本意应为自然正义,正是17世纪现代政治学说的出现颠覆了古典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正义的原始蕴涵,导致了古典自然正义论的衰微,最终是政治和哲学相互扭曲,即政治哲学化,哲学政治化”。该文认为,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学说是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哲学源泉。 张敏的《现代性危机的救治——施特劳斯“自然正当”观念的内涵与理论地位》一文解释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正当的含义,并由此阐释了施特劳斯自然法的理论地位。张敏根据施特劳斯对于自然法的定义“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是由秩序良好的或健康的灵魂所流溢出来的生活。善的生活简单说来,就是人的自然喜好能在最大程度上按恰当秩序得到满足的生活,就是人最大程度地保持头脑清醒的生活,就是人的灵魂中没有任何东西被虚掷浪费的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人性的完美化,它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故而,人们可以将制约着善的生活的一般特征的准则叫做‘自然法’”。从而推导出施特劳斯的“自然法”其实就是其“自然正当观念”。文章还解读了“自然正当”的双重性问题,认为可以解读成:“作为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所探讨的‘自然正当’应该主要是指制约人们正义生活的一般准则,或者说,施特劳斯并没有完全脱离政治共同体去单纯地探讨‘自然正当’与哲学生活,而是站在政治生活的立场上肯定了‘正义即善’的观念,借此缓和或冲淡‘自然正当’的哲学力量以适应和容纳政治生活的需求,从而避免‘自然正当’成为社会失范的‘火药桶’。”(12) 徐贲的《神的律法和人的政治——读〈列奥·施特劳斯:思想传记〉》一文,分析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正当与正义的区别,认为施特劳斯所提出的超越历史限制的带有普遍性的自然正当,是由哲学家发现的。“哲学家实现人的自然理想时,他们也最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的自然正当”,而“哲学家所洞见的自然正当并不就等于‘正义’(justice)。能够把握自然正当的人太少了,普通人把握不了。普通人能懂得的只是‘正义’,‘正义’是一种冲淡了的、无须坚持到极致的自然正当。正义的政治秩序低于哲学家更纯粹的自然正当秩序。哲学家并不因为把握了自然正当而凌驾在‘正义’之上,因为哲学家也生活在城邦之中,也是城邦自然的一分子。哲学家也必须服从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种‘公民正当’,‘公民正当要求以习俗正当来冲淡自然正当’”(13)。 在谢华育翻译刘小枫主编的《信仰与政治哲学——施特劳斯与沃格林通信集》时,根据自己的理解,也解释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施特劳斯是要说明:“古典的‘自然正确’学说是如何在历史的侵蚀之下,变成了‘自然权力’学说的。”而施特劳斯并不认为存在“自然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习俗性的。但是,习俗性权利和自然的正确,却似乎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很容易就会由“自然正确”变成“权利”。施特劳斯通过《自然正确与历史》(即《自然权利与历史》)所要表达的就是这个转变的过程。(14) 除了以上这些文献外,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杨策的《自然权利的思维逻辑演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一文,从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理论入手,对自然法中的自然权利理论进行分析,也梳理了现代自然权利背离古典自然权利论的逻辑过程。(15)上海师范大学世界史专业的郁文彬硕士学位论文以“论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思想”为题,除分析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思想外,还增加了施特劳斯思想对当代的影响的述评,是对已有研究的丰富。(16) 第二,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评论。 在解释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同时,还有诸多或充满义理或充满感情的评论性文献,让我们看到研究中的学者情怀。 汪舒明著文《“埋首解经”:源于现实关怀——评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说”》,探究了施特劳斯从一个寂寞学者过世后变成美国新保守主义精神导师的过程,认为施特劳斯之所以埋首经典的原因,源于施特劳斯对现实的深切关怀。对于现实中的种种危机,施特劳斯认为其原因在于现代西方哲学的走火入魔,因而施特劳斯回归经典,要用古典的自然法抗衡或解救现代社会的危机。文章引用施特劳斯反对伯克的话表达施特劳斯关怀现实的精神:“他(伯克)忘记了抵抗到最后一刻的那种崇高性质。……对于人类敌人的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抵抗……会激励和鼓舞人们重振旗鼓的希冀和热望,这会成为那些在黑暗和废墟那看似无尽的山谷中艰难地促进人道的人民的一座灯塔。”(17)这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很值得我们敬佩。 潘建雷和何雯雯所写的《社会科学是否遗忘了“正当”问题——评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文,以批判的视角评价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施特劳斯没有意识到,没有社会科学,合理的“自然”就是一种纯粹抽象,所谓“超越历史来把握住某种超历史的东西”,何尝不是蕴含着与国家社会主义一样以“思想切割现实”的危险。社会科学必须在自然与历史、规范与事实之间保持一种互为批判的紧张关系,遏制政治哲学“偏执一端”的危险设计。当然这种批判在评论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文献中比较少见,但是这也是一种学术观点,同样是对已经研究的丰富。 (二)从自然权利的角度透视整个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 自然法(权利)在整个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些问题是理解施特劳斯整个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也是分析施特劳斯思想之所以被看做是美国新保守主义者阵营的理论支撑的一个重要路径,因而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并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在这一方面,做得最突出是学者甘阳。甘阳的《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一文是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译本的长篇序言。在该序言中,他解释了他所理解的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思想,并总结了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倾向。他认为,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的基本思想就是在论证“17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说及其带来的‘历史观念’的兴起,导致了西方古典的‘自然正义’或‘自然法’(Natural Law)的衰亡”的历史过程。换言之,“即‘历史观念’颠覆了‘自然正义’或‘自然正确’的观念”的过程。(18)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法就是自然正义,它是一种“德性”,是一种“善先于权利”的思想(19),而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其实就是在讲自然法如何衰亡的过程的思想。当自然法转变为自然权利,当现代性危机越来越深重的时候,就给人们提供了反观传统的契机。而这正是施特劳斯所喜欢的。(20) 陈也奔在《从自然权利的角度看列奥·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一文中认为,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观点,真正的政治哲学应该有一个基础,即自然权利,它是一种前科学和前哲学的东西,是政治哲学全部内容的基础。而正是生命的自然性规定,提供了自然权利。所以,在施特劳斯看来,“古典政治学是一种非传统性的东西,它直接来自于城邦的习俗,而不是来自于现成的理论框架。它是从自然意识的直接方式中获得的,而没有经过政治概念的中介环节”(21)。张艳梅、杨策的《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兼论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一文是这样解释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其整个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的:在前哲学时期,自然最开始是被隐匿在祖传的习俗(权威)之下,当权威受到质疑后,自然被发现,发现自然是哲学的工作。古典自然权利观念就是自然正义的观念,它是受人性目的论的影响而与政治生活达成了一种紧密而又紧张的关系;近代的自然权利观念在近代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上,脱离了人性目的论的先验性影响,通过启蒙运动掀起了一场改变社会现状、谋求权利的革命,消除了与政治生活的紧张关系,变得完全合法化了;当代的自然权利观念受到历史主义的强烈冲击,是对其本身的一种自我否定。如果能够重拾古典传统,自然权利观念的这种自我否定就能实现涅槃进而重生,否则,就只会陷入历史主义的虚无中。(22) 刘毅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历史冲突与理论互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辩证维度》一文从冲突的角度阐释了自然权利的演变过程并由此透视了施特劳斯的整个政治哲学。张毅总结道,根据施特劳斯的观点,现代性的危机就是政治哲学的危机。而现代性走进危机的死胡同的过程就是古代自然正义逐渐被解构,被现代自然权利所取代的过程。“自然权利观的兴起悖离了自然正义观的基础与核心、目标与方向、手段与途径,与古典正义的精神实质形成冲突与平衡关系。”在自然正义与自然权利相互冲突矛盾的同时,二者还进行着互构。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正义构成自然权利演进与回归的起点,同时也是自然权利演进和回归的衍生动力,自然正义还构成了自然权利演进和回归的逻辑过程。文章认为,关于政治哲学,施特劳斯向度的题中之义是:“自然权利与自然正义的平衡互构是政治哲学复兴的核心逻辑。政治哲学不能放弃终极目标的价值追求,虽然在演进路径上无法绕过与历史实证主义之间的平衡互构过程,但最终导向仍是某种传统价值理路。”(23) 在通过自然权利的角度透视整个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方面的研究中,研究得比较深入的还有青年学者王升平。他在其专著《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中,探讨了自然正当的理论谱系,分析了从古典自然正当论到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嬗变过程,从自然正当的命运与虚无主义的兴起、对自然正当的拒斥与西方虚无主义、自然正当与自由民主政制这三对关系中深入地分析了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并提出,施特劳斯思想所具有的现实关怀为推进现实政治生活的完善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与启示,其中一点启示就是:“施特劳斯对于知识与德性的强调,及对于自然正当的强调,也使我们看到了德性建设对于构建良善政治的重要性,启示我们要处理好培育好人与构设好的制度之间的关系。”(24)但是施特劳斯通过主张引入自然正当理论克服虚无主义也存在问题,首要的问题是“自然正当是否能够被证成”(25),因为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争论不休,因而建立在自然正当基础上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是否一如他自己所坚信的那样坚如磐石就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了。 (三)从比较施特劳斯与其他思想家的角度分析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有什么特别之处,不仅仅是施特劳斯自己说出来、写出来的,也是被其他人的思想比较得出来的。在随着对施特劳斯思想研究的广泛与深入的进程中,出现了不少比较好的专门比较施特劳斯与其他思想家的论述。 在这方面做得最突出的是学者刘小枫。他在《刺猬的温顺》中,比较了施特劳斯和伯林政治哲学的异同,分析了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26)在刘小枫看来,施特劳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他的“自然”到底是什么,但是“自然”似乎是某种哲学传统的基础。而“自然的权利”与“实在的权利”相对应,与“社会的权利”相对,是高于“社会权利”的“自然正当”。自然正当是整个古典哲学的关注重心所在,这种关注来自生活世界的严峻性。而古典的自然权利观源于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便是施特劳斯回归古典的缘由。(27) 曹明、苏婉儿的《自然权利与诸神之争——评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评》一文表示:“真正吸引施特劳斯的是在韦伯的社会学思想深层中掩藏的科学与宗教的冲突”、“韦伯所有的社会学命题都依赖于这一假设”,而“施特劳斯恰恰要解决这一冲突”。在解决过程中,施特劳斯首先做的就是对韦伯的批判,概括为三个方面:“道德论题的虚无主义、理论论题的相对主义和深层核心的混乱不堪”。施特劳斯认为,“韦伯对终极价值冲突的论断似乎是某种敏锐的体验而不是论证”,而解决科学与宗教冲突的古典解决方式就是自然权利。文章认为,自然权利规定了不正当,设定了政治的界限和哲学的界限,换句话说,“自然权利”就是“自然界限”,“政治性恰是人的自然限制,而这一界限似乎很容易被跨越”,施特劳斯回归古典,从柏拉图和苏格拉底那里寻找智慧,认为这才是统一神性与理性、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冲突,解决现代性危机的出路。(28) 李明坤在《例外状态与自然正当——评施特劳斯与施密特的一次交锋》一文中分析了施特劳斯与施密特之间的思想交锋。文章总结道,虽然德国公法学家施密特和政治哲人施特劳斯都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但是施密特的政治概念以对例外状态的反思为基础,走向了极端,颠倒了例外与常规的理论地位,而施特劳斯则是寻求了古典的自然正当。根据分析,文章认为:“古典自然正当学说作为一种区分好坏、判断对错的知识,并不像它初看起来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哲人用一生的时间去追求的(自然正气学说中此就等于哲学所追求的‘智慧’)。”文章最后总结道,“越是卓越的美德越难以成就,人因德性不同而分高下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在现今时代,这样的提倡不合时宜。文章中评述施特劳斯等人自然正当思想的同时加入了自身的理解和情感。 在王福生的《自然、人为与自由:马克思对话施特劳斯》一文中,王福生主要分析了马克思哲学看重“自由”而施特劳斯哲学看重“自然”的不同看法而形成的不同哲学理论所隐藏的二人之间的隐蔽对话,对话的核心是对自然与人为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生命活动创造的产物,而人的生命活动是以意识为中介在社会中实现自身自然本性的活动,这里的‘自然’既是自然感性又是自然本性,人为自由‘以意识为中介’并非任意,而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施特劳斯则以不同于自然感性的自然对抗现代的人为自由。由于对自然与人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施特劳斯对现代自由观念的批判并不适用于马克思。”文章质疑了施特劳斯回归古典的这一理想是否能够实现。(29) 二、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研究评价 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们都对施特劳斯的自然法从某个角度或层面上进行了比较好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总体上看,这些研究对于研究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都还存在着以下方面的欠缺。 第一,学者们基本都很关注施特劳斯的自然法,但是在表达自然法的称谓上却并不统一。目前所见,学者们用来表达“自然法”所用的词包括“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正义”、“自然正当”、“自然正确”等,之所以如此,与施特劳斯本人所用的“natural right”过程中指代的内容不同有关系,也与学者们对其所表达的内容的理解有关系,学者们大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用上述几个词语中的一个,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解释和阐明施特劳斯的自然法含义。而如何正确理解施特劳斯的“natural right”是理解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重要部分,否则不能明白施特劳斯所论述的自然法思想的整体内容。 第二,大部分学者都着重从施特劳斯的古典自然权利如何转变为现代自然权利的过程,却少有学者确定而深入地解释施特劳斯的自然和自然法到底是什么,而这应该是理解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首要问题。没有自然和自然法,何来自然权利?又何来自然权利的变化流转?现有的相关文献大都见“自然权利”,不见“自然法”,更不见“自然”。只见自然权利的转变,不见自然法的分析解释,更不见自然法与神的律法的关系分析。在目前最完整地介绍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的甘阳的长篇文章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他在解释施特劳斯整个政治哲学思想时提到了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和人权的转变,在与罗尔斯的“正义”比较时指出,施特劳斯所坚持的思想是“善先于权利”(30),这就是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但是可能限于篇幅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甘阳并没有深入和展开解释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是什么。也有其他学者零星提到施特劳斯的自然法,但同样也没有深入和展开。而对于施特劳斯为什么认为“善先于权利”,他所指的自然是什么,所说的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善,他从柏拉图等古典先贤那里到底获得了什么样的智慧支撑是理解施特劳斯整个政治哲学大厦的核心,这是现有文献研究总体上所欠缺的。 第三,大部分学者对于施特劳斯自然法的研究都基本限于他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表述进而阐释施特劳斯自然权利的转变过程,却较少关注施特劳斯贯穿于其学术和生活各个方面的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实际上,一个哲学家或者一个政治哲学家思想的形成是需要很长时间的知识和经历的积累,而且是表现于其思想的各个方面,正如施特劳斯。如果他不是一个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犹太流亡哲人,那么他就不会追问犹太人问题(31),对他这样一个信奉正统犹太教的人,秉持他的宗教情怀,在经历过颠沛流离,见证过希特勒所谓“人道”主义的施虐后,追问什么是永恒的,存在不存在永恒?这些在促成施特劳斯追问古典哲人、探幽古典哲人思想、寻找永恒的自然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表现在他对写作艺术的分析、对暴政的分析以及对古典先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其他哲人阿伦特、肖勒姆、伯林等人的交流与辩论中。关于施特劳斯自然法的研究如果缺少了对这些状况的分析,就是不完整的。 三、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研究反思 在归纳总结和分析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中,结合施特劳斯的自然法思想,我们有以下三点反思: 第一,施特劳斯为什么要寻找自然法。 诸多研究将施特劳斯返回古典、寻找自然法的原因归结于他对现代性的不满和失望,认为古典的自然权利转换成为现代的权利,使得人类社会经由历史主义进入了彻底的虚无主义。但是我们提出一个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施特劳斯在寻找一种本体安全感(social security)。本体安全感,在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看来,就是一种基本信任,是存在的勇气和希望。(32) 施特劳斯,经历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种族灭绝、大流散的流亡哲人,在美国所谓的自由国度里并没有找到被解放及自由的感觉和安全感,他始终因为是犹太人而生活在美国社会的边缘。他和他的学生们,在他生前,都不是学术界的主流。“1973年施特劳斯默默地去世,没有任何一家美国主流媒体给予关注。”(33)施特劳斯的一生恐怕都在追问“我是谁?”“我属于何处?”的问题,回到古典,除了他对于现实的失望外,他也在寻找获取一种给予勇气和希望的安全感。 第二,施特劳斯是否真的有信仰。 施特劳斯出身于德国正统犹太教家庭,只信奉希伯来语圣经(34),不信奉基督教新教的新约,即使在美国他也没有与这个所谓自由的国度同化。这样看,施特劳斯是有信仰的,而且在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不少地方均透出他的信仰精神。例如,在批判历史主义时,他说过,“人类思想的局限性乃是命中注定的”(35),在批判激进的历史主义的时候说:“激进的历史主义否认了这种假定,而强调说那一对一切人类思想本质上所具有的有限性的根本洞见,并不是人之作为人就能够知晓的,也不是人类思想的进步或艰苦劳作的结果,而是深不可测的命运所赐予的不可预见的礼物。”(36)他所说的命运大概就是他所信仰的上帝。但是矛盾的是,一个有信仰的人应该将自己和世人的救赎安放在自己的上帝身上,而施特劳斯却将救赎给了古代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在他坚持有神论的时候选择了相信古典哲人,为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三,施特劳斯的灵魂去了哪里。 这同样也是一个疑问。施特劳斯已经过世四十多年了(37),他的灵魂去了哪里?他去了苏格拉底或柏拉图那里吗?如果他去了那里,那么他是会继续读他们的书像考古学家那样揣摩其中的微言大义,还是会和他们面对面讨论问题?如果是面对面地讨论,那么施特劳斯会问他们自然法是不是真的存在的问题吗?会告诉他们他所认为存在的自然法、自然正当已经被现今的人类所宣称的自由和权利曲解了吗?或者施特劳斯去了上帝那里吗?如果他去了上帝那里,见了上帝他会问为什么不派使者下来解救他和他的同类犹太人而要让他们去流亡,弥赛亚在那里吗?(38)会问上帝既然基督教的教义说耶稣已经被钉在了十字架赎了所有人的罪但是为什么世界上还有数不清的苦难和战争吗?他会问政治犹太复国主义的未来吗?(39)又或者施特劳斯就自己继续流亡在美国,静静地看着他从来不评论的美国政治和美国政府是如何将他的寂寞书斋里寻求心灵安慰所解读出来的古人的微言大义被拿来套上新保守主义的幌子继续美国政治而沉默不语或者偶而发笑吗?(40)他在流亡的时候会见到佛教的佛祖吗?会接受佛教所说的“破我执”的教诲吗?(41)这些问题或许恰如施特劳斯终其一生致力回答的神学与政治问题那样无解吗? 无论怎样,愿施特劳斯的内心深处没有恐惧。 ①如在其所著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施特劳斯多次使用“自然法”概念,在对霍布斯的批评中体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参见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②彭刚:《施特劳斯的魔眼》,《读书》2003年第7期。 ③汪舒明:《“埋首解经”:源于现实关怀——评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说”》,《社会观察》2004年第10期。 ④杨策:《自然权利的思维逻辑演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2005年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⑤王福生:《自然、人为与自由:马克思对话施特劳斯》,《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2期。 ⑥曹明、苏婉儿:《自然权利与诸神之争——评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评》,《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⑦参见李明坤:《例外状态与自然正当——论施特劳斯与施密特的一次交锋》,《学术月刊》2014年第2期。 ⑧彭刚:《施特劳斯的魔眼》,《读书》2003年第7期。 ⑨参见孙德鹏:《从自然正义到自然权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⑩参见王彬:《自然权利的现代性困境:解读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4辑。 (11)参见彭文民、封永平:《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学说的解读》,《求索》2007年第8期。 (12)张敏:《现代性危机的救治——施特劳斯“自然正当”观念的内涵与理论地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3)徐贲:《神的律法和人的政治——读〈列奥·施特劳斯:思想传记〉》,《读书》2011年第3期。 (14)参见刘小枫主编:《信仰与政治哲学——施特劳斯与沃格林通信集》,谢华育、张新樟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第12页。 (15)参见杨策:《自然权利的思维逻辑演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2005年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16)参见郁文彬:《论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思想》,2008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17)汪舒明:《“埋首解经”:源于现实关怀——评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说”》,《社会观察》2004年第10期。 (18)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序言第11页。 (19)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47页、第48页。 (20)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82页。 (21)陈也奔:《从自然权利的角度看列奥·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在该文中,陈也奔认为,施特劳斯的思想受到了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认为“胡塞尔的影子在施特劳斯的身上忽隐忽现”,但是在有的学者那里却认为胡塞尔并没有怎么影响施特劳斯,如美国的J.冈纳尔,可见其文章《L.施特劳斯的早期生活与思想》,瑞安编译,《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 (22)参见张艳梅、杨策:《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兼论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3)刘毅:《自然权利和自然正义的历史冲突与理论互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辩证维度》,《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4)王升平:《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4页(该书是其2011年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该论文系获得“广东优秀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出版)。 (25)王升平:《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第166页。 (26)当然也有人对刘小枫的这篇《刺猬的温顺》进行过批评,认为他没有几句话将想说的说明白。详见古木:《搅烂一塘泥的刺猬——读刘小枫的〈刺谓的温顺〉》,《书屋》2001年第21期。 (27)参见刘小枫:《刺猬的温顺》,《书屋》2001年第2期。 (28)参见曹明、苏婉儿:《自然权利与诸神之争——评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评》,《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29)参见王福生:《自然、人为与自由:马克思对话施特劳斯》,《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2期。 (30)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47页。该序言由甘阳所写。 (31)参见J.冈纳尔:《L.施特劳斯的早期生活与思想》,瑞安编译,《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 (32)参见李慧敏:《社会转型时期的自我认同与教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33)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31页。 (34)即包括24卷的正典《塔纳赫》,等同于基督教新教中的39卷的《旧约》。 (35)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23页。 (36)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序言第30页。 (37)参见刘瑜:《哪个施特劳斯更真实?》,《南风窗》2003年第14期。 (38)“弥赛亚”,英文为“Messiah”,出自希伯来文,是犹太教中的救世主。参见傅有德:《犹太教的弥赛亚观及其与基督教的分歧》,《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2期。 (39)政治犹太复国主义的英文是political Zionism,有人考证,Zionism衍生于希伯来语中的“Zion”(锡安山),具有神圣含义,是一个地理概念,被历史上的犹太人用于指代耶路撒冷,所以,有时候political Zionism又被翻译成“政治锡安主义”。参见陈曦:《赫茨尔及其政治犹太复国主义研究》,2007年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 (40)参见刘瑜:《哪个施特劳斯更真实?》,《南风窗》2003年第14期。 (41)“我执”,在佛教中,是指对我的恒常性、一、主、宰的信,“破我执”,则是对这些都破除,要达到“无我”、“空”的状况。参见高明:《唯识学对我执之遮破——以〈成唯识论〉及〈成唯识论述记〉为中心》,《宗教与哲学》2014年第1期。标签:施特劳斯论文; 自然法论文; 自然正义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政治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自然权利与历史论文; 中国学者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 现代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