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价值的本质、创立及其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社会大量危机中的主要危机是公共价值的认同危机,当代社会所有问题中的关键问题是创立公共价值及其实现公共价值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价值?公共价值是如何被创立的?我们将如何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这些就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面前的必须予以解释和回答的问题。
一、公共生活的尺度:公共价值的本质
价值是人们在生活中(亦即在实践中)对对象物(包括作为反思对象的自我)进行评判和选择的尺度。
所谓尺度,即量的程度。任何事物都是由质和量组成的,但是量尤为重要,质的不同从根本上讲是由量的不同决定的。人们对对象物进行评判、选择的尺度当然与人的需要有关系,甚至有着密切的决定性的关系。我们之所以肯定或者选择某种事物,首先是因为其符合我们的需要(包括目标和理想),或者说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否则我们不会肯定和选择。但是,符合或者满足人们的需要并不是人们肯定或者选择的充分条件,人们并不仅仅因为符合或者满足需要而进行肯定和选择。人们进行肯定和选择时总是要对符合或满足需要的所有对象作进一步的量度的考查,要分出个好坏优劣来,好之中又要分出个更好、最好来,优之中又要分出个更优和最优来。决定这好坏优劣以及更好、最好、更优、最优的内在根据,就是一种量的程度、一种尺度。所以,把价值定义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是不够准确的。这也就是说,价值之作为某种尺度,一方面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由对象物的量度决定的,是人的需要和对象物的量度共同塑造了价值。而价值也因此成为人们生活的本质特征,同时也规范着人们的生活。
价值作为生活的尺度不是从来就有的,不是先天的、给定的,而是由人自己创立起来的。所谓创立,包含有创造和设立的意思。这就是说,价值是人给自己的生活创造和设立的一个尺度。因为人是有目的并且追求意义的动物,所以人的生活必须有一个尺度,即有价值。公共价值作为公共生活的尺度,也同样不是由上帝、不是由圣贤给定的,而是由人自己创立的。但公共价值之所以称之为公共价值,也是因为它是由公众创立的,而不是由个人创立的。也就是说,公共价值是由公众为自己的公共生活创造和设立的一种尺度。
人们往往把公共价值的创造理解为对象性的创造,即具有公共价值的对象物的创造。我们认为,有公共价值的对象物当然也是人们创造的,但我们所理解的创造公共价值是指作为一种尺度的创造,即公共价值本身的创造。公共价值是由公共利益决定的,即由人们的公共需要和公共物品决定的。而无论是公共需要还是公共物品,都不是先在的或一成不变的,而是人们创造的结果。我们承认,人的需要有一定的先天性,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生俱来的,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人的需要是发展变化的,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以及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人的需要有不同的内容。人们的公共需要尤其是这样,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人们的公共需要的内容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需要的变化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而是由于人自身的创造。公共物品也是这样的,一方面有其天然性,另一方面又是人为的结果,纯粹天然的公共物品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少。而且,由公共需要和公共物品到规约公共生活的尺度也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人们发挥能动性而进行创造活动的过程。所以,我们认为,公共价值作为公共生活的尺度是公众的创造。
同时,我们也认为公共价值是由公众相互约定而设立起来的。所谓设立,即在许可或者可能的范围内的某种带有随意性的决断。公共价值是人的创造,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公共价值作为一种尺度,它不可能具有完全的必然性,它不可能完全由理性和逻辑来予以说明。但公共价值绝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决断,而是所有相关人的“公意”的决断,因此,它又以公众的相互约定为前提。
公共价值不是由个人创立的,而是由公众创立的。公众之作为“众”无疑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公众又不等于个人的简单相加,不是“一盘散沙”,而是经历整合、建构而成的共同体。那么,个人是如何成为公众、个体是如何建构成共同体的呢?我们认为,是交往。个人因为交往而成为公众,个体通过交往而整合、建构成共同体。也正是在交往过程中,公众为自己的公共生活创立了公共价值。
总而言之,公共价值是人们在交往中创立的,人们因为交往而整合、建构成交往共同体,交往共同体在面对共同的客体世界即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创立起共同生活的尺度——公共价值。
二、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共价值的有效手段
1、实现公共价值即公共价值在事实上成为公共生活的尺度。“价值实现”或者说“实现价值”,一般来说,是指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成功这一事实而言的。商品被按照一个合理的价格卖出去了,意味着商品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即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亦即商品生产者一方用以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得到了市场或者说消费者的承认。因为这种承认正是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的理想和期待,是商品生产者的主观愿望,所以人们指这种“承认”叫做“价值实现”。
“公共价值的实现”或者说“实现公共价值”与商品的价值实现有本质上的不同,它是指公共价值在事实上成为公共生活的尺度。公共价值不是商品的价值,它不是用来衡量商品的尺度,而是用来衡量公共物品的尺度,是公共物品的价值。但公共价值也首先表现为公众的一种理想和期待,表现为公众的主观愿望,正如商品价值首先表现为商品生产者的主观愿望。当公众按照他们的主观愿望在一种公共生活中创造公共物品,并使他们的公共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公众的主观愿望即主观形态的用以衡量公共物品的尺度,就在事实上成为指导和规范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尺度。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公共价值的实现。
2、公共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公共权力。公共价值的实现既是一个满足公共需要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造和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就人之常情而言,需要被满足是一件人人乐意的事情,每个人都会因为欲望的驱使而自动地完成它。但是,创造和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则是一个需要付出努力甚至经历痛苦的过程,它本身并非“可欲的”。更因为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所以人们可能抱有一种“搭便车”的心理,而尽量逃避创造公共物品的艰难和痛苦。因此,实现公共价值就绝不是一个轻轻松松、顺顺当当的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某种力量予以督促和强制的过程。
那么,用什么样的力量来合理地督促和强制人们参与公共物品的创造从而保证公共价值的实现呢?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或者说,人性的事实告诉我们,督促和强制人们的力量只有来自人们自身、来自人们自身的意志才是合理的,才是人们愿意接受的。这也就是说,只有用我们每一个人自身的力量、用我们每一个人自身的意志来督促和强制我们每一个人,才能保证人们合理地参与公共物品的创造从而实现公共价值。任何外在力量的督促和强制都是不合理的,都是人们所不愿意接受的,也都是不能保证人们合理地参与公共物品的创造从而真正实现公共价值的。
我们把这种来自每一个人自身的、用来督促和强制每一个人参与公共物品的创造从而实现公共价值的力量叫做公共权力。一定的公共权力是在一定的交往共同体中所产生的权力,它既是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力,是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的权力;也是针对每一个人的权力,是制约和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的权力。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称之为“公共权力”。
3、公共权力必须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加以运用才能确保公共价值真正实现。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为自己铸造的一件最伟大的利器,但当其铸成之后由谁来把握它、如何运用它则成了一个考验人类智慧的大问题。纵观人类文化史,我们可以发现,公共权力由谁来把握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民主”还是“专制”的问题,而公共权力如何运用的问题则可以概括为“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
显然,只有民主才能真正确保公共权力恰当地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制约每一个人的行为,亦即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而专制是不可能确保公共权力被恰当地运用从而使公共价值真正实现的。因为,事实表明人性之中是存在着自利倾向和恶的倾向的,人类铸造公共权力的初衷就是为了要克服自身的“自私之恶”或曰“恶的自私”。所以,如果公共权力把握在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手里,则有可能使公共权力一方面只维护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只制约大多数人而不制约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行为,从而不能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
但是,公共权力事实上又不得不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来把握,因为政治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不可能直接参与实现公共价值的每件事务。所以,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作为公共组织的国家和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公共权力由代表国家、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少数人把握。那么,如何避免公共权力因为把握在少数人手中而背离本质走向异化呢?人类发明了“法治”这样一种方法。人类通过法治来确保公共权力即使把握在少数人手中也能真正地维护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或者制约每一个人的行为,从而真正地实现公共价值。
所谓法治,即依法而治,亦即“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也就是说,把握着公共权力的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在真正运用公共权力,即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并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和遵守法律。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来要求和制约每一个公民,另一方面又严格遵守法律对其自身的规范和约束。而法律是民主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或者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按照某种合理的程序制定的,它既是全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同时也是针对每一个人而言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全体公民或者政治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制定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呢?即法律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是公共价值。法律的制定必然是以公共价值为依据的,法律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必然是公共价值。所以法治能够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
总之,我们认为,无论从逻辑还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对公共权力加以运用,才能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也就是说,民主和法治是实现公共价值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