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务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党内民主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尤其是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列宁曾经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民主执政,提高执政能力,夯实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务公开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突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新举措
(一)党务公开是党执政理念的新突破。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与时俱进,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的创新和突破,是党科学判断历史方位,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也是党面对新的执政条件和任务对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新举措。
无论是在革命党时期还是在执政党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和原则。但是,由于革命党和执政党不同的目标和任务,因而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的侧重点、要求和方式存在着差别。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党从秘密状态、“非法”地位成为公开的合法的政党,党的使命和任务从打破一个旧世界转向建设一个新世界,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从注重“集中”向注重“民主”转变。作为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并通过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来建设社会主义,通过各种民主的渠道吸收建议,为党的决策服务,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位一体”的执政方式,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创新,明确而具体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怎样执政、靠什么执政”这一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从科学、民主、法治三者的逻辑关系来看,民主是本质和基础,是科学和法治的源泉;民主执政是根本,没有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都将成为一句空话。而实现民主执政,迫切需要推进党务公开,因为公开是民主的前提,“秘密是民主的敌人”,离开党务公开,党内事务和党内权力运作将是“暗箱操作”,民主将成为一句空话,民主执政自然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推进党务公开是党在新的执政条件下为实现执政使命而创新执政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
(二)党务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新举措。实行党务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党务公开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党务公开,能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通过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党务公开还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厂务公开、司法公开等诸多办事公开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二是推进党务公开,能不断提高党的决策能力。提高党的决策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同,直接关系到党执政绩效的高低,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科学决策的前提是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离不开党务公开,党务公开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只有逐步推进党务公开,通过“阳光工程”,而不是“暗箱操作”,利用各种渠道,使重大决策让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和更高的参与度,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才能保证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执行得更加有力。三是推进党务公开,能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动员能力和整合社会力量的能力。推进党务公开,通过使党员群众了解更多的党内事务,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满足党员和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从而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动员能力,提高党组织对社会的整合能力,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贯穿于党内民主建设的各个环节,成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和维护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简称“四权”)是关键。推进党务公开,能有力地保障“四权”的实现和维护,成为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一)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扩大了党内知情权,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反映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等,这对扩大党员群众知情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使党员群众更好地知晓了领导干部的选任过程,是党的干部工作公开透明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这种以党内法规形式确认的党内上情下达制度,有效地扩大了下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的知情权,为实现党内民主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二)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深化了党内参与权,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知情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参与是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传统的党务工作是较秘密的,对党员和群众公开很不够,无从公开,更谈不上参与。推进党务公开,能大大深化党内参与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等,对党的科学决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核心就是进一步扩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其中重要目标就是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党员群众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的决策权,是参与和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
(三)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拓宽了党内选择权,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根本和保证。选择权是和参与权息息相关的党内民主权利,是参与权的延伸和发展。参与党内事务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而在参与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决定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根本和保证,没有选择权作保证,参与权有时将成为一种形式。近年来,随着党务公开的逐步推进,党内选择权的范围不断得到拓宽,这充分体现在各种民主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包括党内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党政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等等,不断拓宽通过“选举”来选择和决定谁来担任人民的公仆,保证党内选择权的进一步实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进一步完善了干部工作中的党员群众的选择机制,拓宽了党员群众在党的干部工作上的选择权。为了更好地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党员选举的权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此基础上特别重新规定并强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否则,将受到党纪处分。
(四)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加强了党内监督权,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核心和关键。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几千年的政治发展所反复证明了的一个铁的规律。民主的关键是监督,要通过监督,确保掌握公共权力的少数人,在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和督促,以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和个人专断。发展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目标,实现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是核心和关键。从党务公开和党内监督的关系来看,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要求就是权力运行活动的公开性。实行党务公开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推进党务公开,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人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才能知情,也只有知情,才能实行监督,党员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也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之所以比较薄弱,这与党内事务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不高有很大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党解决自身权力运行问题和发展党内民主的一大创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集体领导”、“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等诸多涉及党务公开的制度给予确立,有力地推进了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党务公开必须把握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党务公开尽管在理论上早有探讨,但在实践中刚刚起步,为了更好地推进党务公开,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和处理推进党务公开和必要保密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69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集执政党和领导党于一身,党的建设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推进党务公开不能脱离党的建设的实际和特点,必须围绕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重要目标来实行。党务“公开”、“透明”是从理念上、趋势上、总体上和一定范围内讲的,但并不排斥党内事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必要的保密,而且党内事务必要的保密是相当必要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党员的八项义务之一,绝不能以推进党务公开为理由而破坏这一纪律,否则,不仅违犯了党内“宪法”,而且对党的建设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推进党务公开,首先必须把握和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该公开的要公开,该保密的要保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和实现党务公开,进而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正确把握和处理推进党务公开的速度和效果的关系。党务公开作为党的建设实践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必须大力推进。同时,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在推进中一定要结合党的建设实践的特点做到因事制宜、循序渐进,正确处理好推进的速度和效果的关系。推进党务公开不是为了推进而推进,而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衡量党务公开效果的标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都明确指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党情,党务公开的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必须“逐步”推进,逐渐摸索和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做法,认真把握好推进党务公开的速度和效果的关系。否则,如果急于求成,党内事务凡事都“诏告天下”,企图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一蹴而就,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不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三)正确把握和处理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等其他“公开”制度的关系。近年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司法公开等一系列的“公开”制度已经在我国逐步展开并积极推进,尤其是政务公开的推进,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与之相比,党务公开才刚刚起步,显得相对滞后。因此,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必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推进政务等一系列“公开”制度的发展,以更好地实现党内民主来推动和示范人民民主;另一方面,由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一系列“公开”工作已作在党务公开的前面,这些“公开”工作不但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而且还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党务公开的推进要不断借鉴以上“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公开”活动。
(四)正确把握和处理推进党务公开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民主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法治的源泉,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党务公开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在逐步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实行依法办事,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和依法办事的关系。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党规党纪,即党内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调整党务公开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只有把党务公开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党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才能真正实现党务公开的健康发展。当前,尽管党务公开活动才刚刚起步,但是党务公开的不少做法和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得到确认,尤其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正式将“党务公开”载入纲要,它必将对推动党务公开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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