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认识--与耿步健先生商榷_公有制论文

对“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认识--与耿步健先生商榷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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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0)04-0021-06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发表了耿步健的《论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以下简称耿文),主要观点是认为《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不是消灭整个私有制,而只是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代之而起的不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有制,而是以生产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是笔者不能赞同的,特此与耿步健商榷。

一、如何理解“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废除资本主义的所有制”

耿文第一部分提出,多年来,苏联和我国毛泽东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直把《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作为理论法宝,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公有制,从而“使社会主义一开始就染上了严重的‘左’倾色彩”,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的错误理解。耿文认为,“事实上,《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其重要根据就是《宣言》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P286)究竟什么是“一般所有制”?耿文又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把私有制区分为“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并由此断定“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是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剥削型的私有制必须予以消灭。但是对那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不能简单地消灭,而这种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就属于《宣言》中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所以耿文的结论是:《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非剥削型的“私有制”,而只是消灭剥削型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笔者认为,耿文这种对《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理解是错误的。这里关键在于对《宣言》中所说的“一般所有制”究竟如何理解。

我们还是从《宣言》本身的逻辑结构分析其含义。耿文所引用的这段话是《宣言》第二章第12自然段中所说的。第二章的题目是“无产者和共产党人”,前7个自然段阐述了共产党的阶级属性、性质和当前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的任务,紧接着阐述了共产党人的理论基础和最高纲领。第8自然段讲到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不是以往理论家、思想家的唯心史观理论。第9段就讲到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客观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唯物史观理论。后半段和第10、11自然段就讲到社会历史是发展变化的,是所有制不断更替、变更的过程,是一种所有制废除和为另一种所有制所替代的历史,如法国革命就是废除封建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也是废除和代替另一种所有制的历史,这是共产主义同以往废除先前所有制的共同点,所以第9自然段后半段就明确指出:“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1](P285-286)但第12段,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指出共产主义同以往所有制更替的根本区别,强调的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那么“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有什么特点?“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1](P286)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讲得非常清楚,资本主义所有制同以往所有制的共同点都是剥削和阶级对立,但它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既然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那么第11段所说的“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就是要根本否定、废除整个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得出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P286)但是,共产主义以前的所有制的更替都是一种形式的私有制代替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制,共产主义同这种更替有质的根本区别,就是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代之而起的是公有制。这样上下文联系起来理解,《宣言》中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是指以往社会更替中一种形式的私有制代替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制这种“一般”特征。意思就是说,共产主义绝不是同以往的社会更替一样,用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而是要根本废除作为私有制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如果按照耿文的逻辑,共产主义也是用一种形式的私有制(耿文称为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那么共产主义革命与以往历史的更替岂不本质上一样了吗?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个人所有制”

《宣言》中阐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是“消灭私有制”,代之而起的必然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有制,这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著作中是再清楚不过的问题了。而耿文却指责“《宣言》没有明确阐述”,“纵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文献,他们对此问题也没有做系统、科学的阐述,只是零星的一些提法和概括,如‘公有制’、‘社会的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等,从而给历史留下了诸多的遗憾。”耿文借此对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提到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不感兴趣,却把马克思《资本论》中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概念拿来,并加进自己主观的理解,认为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建立‘个人私有制’”。这也是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错误理解。

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思想是《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讲的。这一节开始指出了资本主义积累就是从剥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方式的私有制开始的。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这种小生产方式在以往的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也存在、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基础的;它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这种小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2](P830);这种消灭过程就是“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2](P830),也就是资本主义初期资本积累的过程。但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2](P831);这种新的形式就是把少数人占有的大量生产资料从私有者那里夺过来,转化为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所有。马克思正是做了上述分析后讲到,这是一个“否定的否定”的过程,“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P832)马克思这里讲得非常清楚,对资本主义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公有制。马克思为什么说这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是一种“个人所有制”?我们知道,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第三个阶段重复第一个阶段的某些特征。马克思所说的被资本主义所否定的以生产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特点就是劳动者与劳动资料是结合在一起的,而劳动的成果也归劳动者所拥有。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别于以往私有制的特点就是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彻底分离,劳动成果也只是部分地以工资的形式为劳动者所有,资本家通过占有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剥削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再否定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则重新再把劳动资料归为劳动者所有,劳动成果也同样归于劳动者。在这个意义上,否定的否定的第三个阶段重复了第一个阶段的这个特征,“个人所有制”正是指的它与第一阶段的共同性。但第三个阶段绝对不是第一个阶段的照搬和完全的重复,而是上升、前进的过程,同第一个阶段也有质的区别。所以马克思坚定地说,这个阶段“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建立在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后者的“个人所有制”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非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如果按照耿文所说,这种“个人所有制”就是第一阶段的劳动者自己劳动的私有制,那马克思不就是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相矛盾,把自己前面的结论否定了吗?

耿文的这种混乱的分析方式无法回答马克思的科学结论,于是又冒出“公有制”与“共有制”的区别,说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共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因为在耿文看来,“公有制”就是马克思所理解的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就是使劳动者完全处于“无产阶级”地位的“公有制”,就是“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公有制”。固然,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所谈到的东方村社的公有制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这些特点不是我们今天研究的重点,但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他们所追求的未来社会的目标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特征时,在列宁、毛泽东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大量的继承者、研究者使用“公有制”概念时,就一定是东方村社的个别的“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还多次讲过原始社会的“公有制”,那么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就一定是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耿文反对“东方村社的公有制”的某些特征,于是就逻辑地反对“公有制”这个一般概念,反对共产主义也是“公有制”的提法,这岂不是把个别与一般混淆起来,借反对个别而反对一般?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针对费尔巴哈因反对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某些观点和庸俗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拒绝使用“唯物主义”的概念时说:“费尔巴哈在这里把唯物主义这种建立在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特定理解上的一般世界观同这一世界观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即18世纪所表现出来的特殊形式混为一谈了。不仅如此,他还把唯物主义同它的一种肤浅的、庸俗化了的形式混为一谈。”[3]其实,“公有制”和“共有制”概念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公有制”就是“共同占有”的含义。耿文玩弄概念游戏,否定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否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科学含义逻辑上是根本讲不通的。

耿文为了否定“公有制”概念的科学性,竟然曲解《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耿文说:“其实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者基于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憎恨而把公有制作为唯一能够拯救人类的社会理想这一点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明确指出:‘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从来是采取辩证的态度,既肯定又否定,既继承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最大肯定就是他们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宣言》说:“这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著作也含有批判的成分。这些著作抨击现存社会的全部基础。因此,它们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例如消灭城乡对立,消灭家庭,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提倡社会和谐,把国家变成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1](P304)。恩格斯在《现代兴起的今日尚存的共产主义移民记述》中谈到,空想社会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欧文“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都在从事实行财产公有的尝试”。[4]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要批判和否定空想社会主义?一是他们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不是把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看作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性原则推导和英雄人物发明的产物。二是他们把无产阶级只是看作受苦的阶级,“看不到无产阶级方面的任何历史主动性,看不到它所特有的任何政治运动”[1](P303),不把无产阶级看作消灭私有制的最重要的物质力量。三是他们把实行社会主义的希望寄托在少数天才人物身上,反对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因而找不到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途径。也正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的这种辩证分析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空想社会主义的社会作用时说:“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义,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的。”[1](P304)马克思恩格斯确实说过,空想社会主义的有些内容是反动的,但这里所说的内容绝不是指空想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思想,而主要是指反对无产阶级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特别是19世纪40年代工人阶级运动起来时,空想社会主义者一律抱以反对的态度,其历史消极和反动作用就充分暴露出来了。以上这些观点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阐述得非常清楚,耿文却为了反对“公有制”的概念断章取义、主观武断、随意嫁接,把“公有制”思想看作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中最反动的内容而遭到马克思恩格斯的“严厉的批判”。

三、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

理解“消灭私有制”的含义,必然涉及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私有财产”概念的理解。耿文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的论述,即马克思恩格斯以大礼服为例说:“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5],当它失去这一特性后就不再成为我的私有财产,“因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5]耿文这里引用和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私有财产”的含义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这里并没有把任何“个人财产”都称为“私有财产”,只是突出把能够借用这些财产去支配他人的劳动这一最主要特点时,“个人财产”才是“私有财产”。但是,耿文突然一转说:“尽管这里他们所说的私有财产本质上是指剥削阶级用以剥削他人劳动的财产,但我们还是能够搞清楚私有财产的最基本含义,即‘能够满足个人需要、可供个人支配的财产’。”这不是又公开反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吗?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私有财产”的本质特征绝不是指财产本身对拥有者是否有使用价值,是否能够为个人所支配,而是能否利用它去占有他人的劳动。耿文却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突出强调的是否利用来支配他人劳动这一本质特征抛掉,只剩下是否能够满足自己需要和是否为自己所支配这一财产的基本属性,使“私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概念画等号,歪曲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结论。耿文还以此为依据,把“私有财产”区分为“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来的、其中部分又转化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和“雇佣工人自己劳动所得只能满足个人和子女生存需要的非常可怜的私有财产”的错误结论强加给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承认后者是一种财产,但就是从耿文上述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财产”概念的论述,也并没有把它称为“私有财产”,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恰恰批判的就是把这两个相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混为一谈。这样逻辑上如此混乱、如此歪曲、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结论的文章,怎么能够科学地解释“消灭私有制”的科学含义?

事实正是如此。当共产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在欧洲兴起和徘徊的时候,竭力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产阶级学者攻击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的财产”。《宣言》第二章在驳斥这种荒谬观点时说:如果说这种财产是指小资产阶级、小农的财产,资产阶级发家的过程已经把它消灭了;如果说这种财产是指现实社会中广大雇佣工人的财产的话,雇佣工人有这种财产吗?“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1](P286)“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1](P288)共产主义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消灭财产本身,而是消灭财产的社会属性,是把通过雇佣工人集体劳动创造的“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1](P287)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说明,把“消灭私有制”理解为“消灭、剥夺个人的财产”完全是资产阶级学者的歪曲,是资产阶级把“私有财产”偷换为“个人财产”而攻击共产主义的一种卑劣的手段。耿文由于错误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私有财产”的科学含义,也步资产阶级学者的后尘,把“私有财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制造出“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个人财产”的荒谬观点。耿文说:“一直以来还有一种错误观点深深影响着我们,那就是‘消灭私有制’就必须剥夺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实行个人消费品的配给制”。请问耿步健先生,我们党的哪个文件、哪个领导人甚或哪个学者讲过上述这些话?如果说有个别人说过类似的观点,只能是攻击或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结论,而不是从正面解释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的观点。耿文把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批判过的这种极其荒谬的观点强加给主张“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私有财产”的科学结论的一方,然后再加以批驳。列宁曾经说过,把论敌没有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再加以批驳,是一切机会主义、修正主义和反对派常用的手法。耿文的这种所谓批判方法不也是这样吗?

正因为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私有财产”做了错误的解释和错误的批判,导致耿文在使用“私有财产”概念时极其混乱。今天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一定意义上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但这里所讲的“私有财产”绝不是指劳动者依靠自己劳动并用于自己消费的个人财产,而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其占有他人劳动的个人财产。它之所以得到肯定和承认,是由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和“消灭私有制”是一个过程的思想所决定的。它同样是私有制,我们今天允许它存在,并不等于承认它将来也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它必然也在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思想的范围之内,但今天劳动者依靠自己劳动并自己消费的个人财产根本不在“消灭私有制”的范围之内。耿文提到的我们今天现实生活中合法存在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实际是指这些人利用这些财产雇佣他人而占有他人劳动的马克思恩格斯所界定的“私有财产”。耿文的错误就在于通过论证“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个人财产”,来论证私有财产存在和私有制无止境泛滥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四、如何用科学的态度研究马克思主义原著

客观地说,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简单化、教条化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和方法确实存在,包括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也确实有“左”的教条化的、简单化的错误倾向。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原著的研究纠正我们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倾向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作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著作《宣言》,一定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基本思想,才能更好地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耿文结合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思想阐述“消灭私有制”是一个过程的思想确实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我们过去在“消灭私有制”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脱离生产力、脱离国情的“左”的倾向,笔者发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上的《〈共产党宣言〉中的两个“决裂”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一文也具体分析了在“决裂”问题上的“左”的具体表现。但是,《共产党宣言》及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都是十九世纪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如何把他们的思想落实到实践中并具体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活动,就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的概念、理论照搬过来的问题。《宣言》1872年版序言指出,《宣言》中的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其实,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列宁、毛泽东等人也正是依据这一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本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多种形式的“消灭私有制”的途径、道路、方法,我们党今天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遵循的也是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在“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不结合本国具体的国情和历史条件,教条式地照搬书本,如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理解得纯而又纯,公有程度越高越好。实践证明,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用方面的“左”的倾向危害是严重的,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前确实也存在这种倾向。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借口国情和历史条件,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右的倾向。必须正视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存在着这种倾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强调,改革的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在改革实践中,相当多的领导者不是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而是千方百计地把公有制企业、集体经济改制为私有企业。据《瞭望》杂志2007年第40期报道,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发展比重是:私有企业占95.7%,从业人员占84.0%,进出口总额占73.5%。一些所谓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为了给这种所谓“社会现实”寻找理论依据,随意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行任意的歪曲和阉割。耿文通过制造一个把“消灭私有制”理解为“消灭个人财产”的对立面进行批判,论证“消灭私有财产”只是消灭用来进行剥削的私有财产,而非剥削的私有财产不在消灭之列的观点,来推理论证我们今天现实生活中私有制(就是耿文所说的所谓不用于剥削他人的私有财产)现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永恒性,从而最终达到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科学结论。耿文说:“一直以来,我们谈‘私’色变,私有制就那么可怕吗?是否真的只要存在私有制就一定存在剥削?”我们反问:几千年来,创造物质财富的千百万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难道不是私有制?无产阶级之所以成为没有任何财产的“无产”阶级的深刻根源不也是私有制吗?固然,封建社会中小农经济的私有制不存在剥削,但它是封建社会中私有制的本质特征吗?占有土地占有农民地租的私有制难道不是剥削吗?自《宣言》问世以来,世界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特别是上世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千百万革命先烈的流血牺牲,难道不就是为了推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吗?说人们谈“私”色变,那么为什么有些人谈“公”色变?为什么对被剥削被压迫阶级极其痛恨的“私有制”如此钟情?公有制如此可怕吗?诚然,离开国情和生产力片面强调公有化程度的“左”的公有制曾经为我们带来了危害,但能够把它归结为“公有制”的罪责吗?耿文如此为现实生活中的所谓“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辩护,其实是为“以剥削他人为基础的私有制”辩护,是为现实生活中的把“社会主义改革”理解为“社会主义改制”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错误行为辩护。因此,耿文的结论、论证过程和方法,就是现实生活中这种歪曲和变相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错误倾向的突出表现。

《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必须坚持《宣言》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而《宣言》中的阶级斗争观点、社会基本矛盾观点、历史的发展的观点、两个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共产党的阶级属性、性质的观点、“消灭私有制”的观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观点、两个决裂的观点、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观点等,都是我们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和发展的观点。借口时代和条件的变化而否定或歪曲这些基本观点,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

收稿日期: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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