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息技术落后于美国的制度分析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技术论文,日本论文,启示论文,落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2)03-0060-06
近十几年来,信息技术及其产业蓬勃发展,以它为标志所形成的科技浪潮,正在改变着整个世界。所谓信息技术,就是以计算机、电子、通讯和光电等技术为基础,获取、传输、处理、存储、显示和利用信息的所有现代高技术的总称。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总裁A.格林斯潘曾这样说:“我们可能赶上了一百年才能有一二次的大的技术革新。”他认为这场技术革新“是由个人电子计算机和因特网相融合而兴起的信息产业的大众化”。(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周刊》,1999年8月4日,第85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制定和实施有关信息技术的发展战略,力求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信息技术本身的进展速度很快,但是它在各国发展和普及的程度又是不均衡的。应当看到:一方面,信息技术浪潮对各国的制度安排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各国不同的制定安排也规定和制约着信息技术在各国具有不同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日本信息技术落后的制度分析
美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制度安排的经济大国,但在某些具体制度方面,两国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正因为如此,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在两国具有不同的绩效。美国是信息技术的策源地,也是信息技术的受益者。到2000年10月,美国经济实现了118个月的无通货膨胀的景气扩张。由于诸多原因,2000年年底纳斯达克股指开始下跌,美国的新经济呈现出调整的迹象,但这并非是信息技术本身的问题。信息技术是美国前一时期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美国的经济增长率自1997年以来一直在4%以上。1999年其经济实际增长率为4.2%,而其中信息技术产业的贡献度达1.3%。(注:[日]东洋经济新报社:《东洋经济周刊》,2000年8月2日,第66页。)曾几何时,素有“科技立国”传统的日本,凭借技术革新在发达国家中最早摆脱“石油危机”的阴影,其“平成景气”的出现使处于“滞胀”中的欧美国家瞠乎其后。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信息技术浪潮中,日本却被美国甩在后面。在信息技术领域日本大约落后于美国10年。据1999年的统计,美国的电脑普及率为48.3%,而日本仅为29.5%,美国约为日本的2倍。美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30.0%,而日本仅为13.4%,美国也是日本的2倍多。(注:[日]小林英夫:《日本中小企业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载《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第4~8页。)美国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产业比重在制造业中已占30%,而日本这一比重只有10%左右。(注:[日]杨国才:《从世界500强看美、日大企业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第4期,第24~25页。)从20世纪90年代伊始,日本在国际间的产业竞争力大为下降,与此不无关系。显然,日美两国在信息技术及其产业方面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本文拟将两国的状况加以比较,在制度层面上对日本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迟缓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政府对科技发展的过度干预
美国有着长期的自由主义传统。一般说来,在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不介入私人企业微观经济活动,而主要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实行,通过一系列公共物品的提供,通过支持研究、信息服务和教育培训等一系列活动,来促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政府以较低程度的干预和较高效率的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充分性,美国的信息技术企业正是在竞争中长大的。作为后发型国家,为尽快地促成经济以及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启动和发展,政府应对其实施干预,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这已为日本过去成功的经验所证实。但是政府的干预应当适度,尤其是在所干预的事业进入成长轨道后,即应及时转换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但在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日本却未能处理好上述关系。结果一些长期过度依赖于政府扶植和保护的企事业,其发展速度迟缓,竞争力弱化。下面仅以日美两国的科技园区筑波和硅谷为例,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来考察一下政府过度干预的局限性。
从科技园区形成的动因方面看,硅谷是在美国政府推动和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的政策环境下,顺应市场需求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在此投资开办公司并非听从政府的指令,而是被这里蕴藏着的多于其他地方的商机所吸引,所以硅谷的私人公司发展很快。如世界上著名的高科技公司英特尔、惠普和雅虎等就是其中的佼佼者。筑波的形成是出自政府的意志。该科技园从规划到选址、直到科研立项都须听从政府的指令。在筑波,科技活动的主体是48个国立科研院所。私人企业因有国家计划的限制而发展缓慢,虽然也有私人研究机构,但它们只是为国家科技机构做些辅助性工作而已。
从科技园区对人们的激励机制来看,硅谷推崇个人奋斗并且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环境像磁石一样吸引着世界各国的科技人才。据统计,现在硅谷的高技术人员有30多万人,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有40多人。筑波强调的是个人须服从国家的规划和指令,当个人的研究计划或投资计划与国家的规划一致时,才有可能得到较好的待遇。由于有国家的资金支持而无后顾之忧,不少研究人员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注:胡德巧:《硅谷与筑波成败的体制分析》,载《新华文搞》,2001年第2期,第25~27页。)
从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研制的机制来看,硅谷所提供的不仅是世界一流的技术和产品,而且这些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研制周期也很短,每天有几十项高科技成果问世,而每个新产品的开发仅为半年左右时间。(注:[日]清成忠男、桥本寿郎:《日本式产业积聚的未来》,日本经济新闻社,1997年版,第57页。)在新产品的开发和研制方面,筑波要逊色得多,研究人员远离市场需求,不太关心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在筑波,一个科研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发研制,直到出成果,一般需要10年左右时间。硅谷和筑波两个绩效不同的科技园区的实例表明,一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该国政府直接干预本身,而能够激励人力资本潜能以发挥的制度安排,才是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关键。
(二)系列化的企业生产体制
世界经济史表明,当一场重大的科技革命传入一个国度时,该国生产分工的组织体制将受到影响并随之发生变化,同时该国既存在的生产分工体制也将反作用于科技革命本身。信息技术在美日两国发展和普及速度上的不同,与这两个国家的企业组织体制有直接关系。
就美国的企业组织体制而言,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独立自主、自由竞争的关系。由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交易费用较低,企业之间越发呈现出交易的外部化倾向。应指出的是,这种倾向在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有密切关系的中小企业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随着微电子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每种制品生产工序的分离和新产品开发的分散化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若再采用传统的开发研制方式,就一种制品的全过程而言,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肯定要高于外部的交易成本。因此中小企业大多以本企业的经营资源为中心,与其他企业间密切分工合作。而且由于这些企业各自具有不同的生产技术要素,这就使得各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机地寻找合作伙伴,做到优势互补。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这种开放性分工或者说企业的外部交易,对于信息技术具有重要意义。美国信息技术等高科技革命的成果正是通过企业之间这种分工合作或者外部交易的扩大,才得以被充分利用和普及的。(注:[日]港彻雄:《风险企业的新体制》,载日本评论社:《经济研究》,第548号,2000年9月,第26~29页。)
系列化的企业生产体制是日本式经营的主要特征之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历史的有效性。(注:陈建安:《日本企业的社会化分工体系与市场竞争》,载《日本学刊》,1994年第2期。第21~34页。)对于日本来说,在“尼克松冲击”和“石油危机”的年代里,其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而且当时信息技术也尚未成熟。在这种条件下,系列化企业内部交易确实是减少外部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时至今日,它却成为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换和普及的屏蔽。原因是系列化企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较少与系列化企业之外的企业交易。在系列化企业内部,由于日本企业的交易对象相对固定和产品种类相对稳定,技术信息的传播远不及美国的企业那样频繁畅达。在系列化企业内部的交易过程中,技术信息等知识性资产不过是物质性资产的附属物。为获得作为发包方的大企业在技术上的信任,并从那里得到定单,作为承包方的中小企业往往无偿地对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发包企业可较容易地获得承包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而承包企业却很难从发包企业获得之。因此说,在系列化企业内部,技术信息不仅相对贫乏且其交流也是单向的。
日美两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对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本身是难以量化的,但是通过对两国企业组织和交易取向等变化的考察,也能说明一定问题。二战后的高速增长期间,对于系列化企业内部的企业来说,其竞争压力还较大,其准外部交易(相对于与系列外企业的交易而言)也相对活跃。其原因是在系列化企业内部还有新注册的企业开业,系列化企业内部的技术信息量还相对大一些。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阶段,此时,不仅独立于系列化企业之外的新注册的企业数量减少了,在系列化企业内部该数量也不多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新注册企业的开业率为6%,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降至3.7%,而同期欧盟和美国新注册企业的开业率分别为10%和12%。作为企业外部交易主要内容的是从外部订货,日本的这一比率也趋于降低,以制造业的运输机械制造为例,1987年为39%,到1998年降至26%。(注:[日]港彻雄:《风险企业的新体制》,载日本评论社:《经济研讨》,第548号,第2000年9月,第26~29页。)
(三)劳动力市场缺乏弹性
信息技术的浪潮也会对一国的就业产生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对既存的雇佣产生了替代效果。不仅表现为雇佣者被新设备替代而失业,还表现为雇佣者不适应新技术而失业。这一现象在流通领域尤为明显,产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手里的流通中有许多商业环节,如储运、批发和零售等。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导入,厂家与消费者可直接交易,这样,上述流通环节的商业活动就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与这些环节有关的雇佣者就会失业。另一方面,从经济总体上考察,上述失业者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失业者总数的增加。原因是就一个生产厂家来说,其雇主在解雇对新技术不适应的雇佣者的同时,也会增雇对新技术较熟悉的雇佣者。就流通领域来说,由于流通路径的短缩和流通环节的减少,产品的成本减少、价格降低,对该产品的购买力将增大。这样,在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场所,就会创造新的雇佣机会。还有,新技术被应用后会产生对新技术产品本身的追加需求,这也会派生新的雇佣创造效果。
当然,上述就业结构性调整的顺利进行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具备一个有弹性的、机能良好的劳动力市场。20世纪90年代伊始美国的雇佣环境恶化,但是,经过较短时间的调整,该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1993年1月失业率为7.3%,而后一直趋于降低,1998年12月降至4.3%。这是1970年2月以来的最低点。(注:[日]每日新闻社:《1999年美国经济白皮书》,载《经济学家》,1999年5月号,第83页。)
雇佣状况的好转得益于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当时,在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中,主要积蓄着两种失业者,即由于周期性因素失业者和由于结构性因素失业者。前者是因一时开工不足而被解雇的失业者,随着景气的恢复尚可返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后者是因不能适应新技术而被解雇的失业者,他们可能永远失去重新就业的机会。要实现使这部分失业者完成从传统技术型向高新技术型的转化,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具备对失业者进行能力再开发和再训练的机能,而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则具备了这一机能。在教育是真正保障长期良好的雇佣状况的理念下,美国政府大力推动终生教育。美国高中和大学的课程增设了市场急需的教育内容。此外,正规学校之外的包括各种形式的技术短期培训班、再就业中介机构等教育服务业也迅速发展。据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新增就业人数已超过了制造业的就业人数。
日本雇佣制度的特征是终身雇佣。在这种制度下,在企业之外尚未形成机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由于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导入所产生的过剩劳动力,无法被释放到企业之外去,高新技术的采用非但未提高效率,却增加了企业内的潜在失业,企业不得不担负起中介服务、能力开发和救济保障等职能,企业的成本随之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去导入新技术。日本的终身雇佣在过去的经济高速增长期间曾是有效的制度安排,(注:[日]中村隆英:《昭和经济史》,岩波书店,1986年版,第307~308页。)但随着经济运行条件的变化,时至今日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已成为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在日本发展的障碍。
(四)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那些敢冒风险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说来,从事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制品的大多是中小企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且求得发展,除其本身所具有的“风险耐性”外,还取决于外部资源利用的可能性,这种外部资源主要是资金。
美国的风险投资制度对于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企业利用外部资源具有有效性。风险投资制度是对传统融资制度的一种变革,担当这种制度安排的主体是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一般来说,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选择投资对象,包括获得有关信息,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二是组织投资,包括确定投资数量和类型、签订投资合同具体条款;三是监控投资,包括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进行扶持;四是退出投资,投资者获取回报。应提及的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失败是难免的,甚至可能有多次,但成功投资的回报率却很高,只要有一次或几次成功的投资即可获得大于投资额几十倍乃至数百倍的回报。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有限合伙公司成为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1980年有限合伙公司参与的风险资本为20亿美元,占风险资本总额的42.5%,1995年其风险资本为1432亿美元,占风险资本总额的81.2%。(注:范永俊:《美国风险投资的制度特点》,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第27~32页。)
目前,日本对与信息技术相关企业的资金供给,仍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然而,这种融资方式,有碍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在银行方面看来,它们不愿投资于风险性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在日本银行业不景气、不良债权充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企业方面看来,不论其创业能否成功,都须偿还融资和利息,因此它们也不愿冒此风险。在日本也有以向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即所谓的“风险投资公司”。与美国的有限合伙公司相比,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不仅其机能不健全,而且还存在许多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这些公司在业务运营上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往往依附于某一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融资被滥用的问题,致使出现许多不良债权。其二,缺乏风险投资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投资对象企业资质的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对某一企业资质的判断往往多依赖于投资方一般的感性认识。即使有这方面的人才,决策时也大多服从于母企业派遣者的意见。其三,投资对象的确定程序缺乏合理性。在美国一般是先由企业方面提出融资申请,而后由投资者对其在技术、财务和组织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企业得到融资是以自身的实力为前提。日本的情况却不然。投资对象企业多由投资公司的母企业介绍或推荐的,这一因素影响了对投资对象选择的准确性,甚而对投资对象资质的审查被降到了次要地位。不少投资公司因不良债权而倒闭,与此有直接关系。总之,日本缺少融资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样,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风险企业很难获得有效投入。
(五)有关信息技术法律和法规制定的滞后
伴随信息技术的出现,或者由于原有的市场体系和法规等与信息技术存在矛盾,或者由于无相应的规则而出现“制度空白”,这些都不利于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例如,按照日本政府的某些规制,在线柱上架设通讯线路时,线体之间须有30公分之距离,理由是线体周围的磁场会互相干扰。该条款成为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反对其他公司架设电线、阻止新加入者在该领域进行竞争的借口。光纤电缆与普通电线具有不同的物理性能,不会产生干扰,但其架设申请仍被禁止。日本的网络服务速度既慢,价格又贵。1997年日本的互联网连接费大约高出美国1倍。一项以日本东京都大田区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3%的企业认为“降低通话费”是“扩大利用互联网的条件”。(注:白雪杰:《“IT革命”与日本的产业竞争力》,载《日本学刊》,2001年第3期,第54页。)上述状况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NTT在日本通信领域处于垄断地位,而这种垄断地位的获得又缘于日本政府的现行法律和诸多规制。
根据科斯等经济学家所揭示的市场交易成本原理,交易成本实则由信息成本和制度成本构成。(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39页。)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成本会大幅度降低,这反过来对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但是还应看到,如果司法、会计等制度成本仍很高,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最终还会受到局限。在美国,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所引起的劳资双方的雇佣纷争,是在行业内部(也可以说是在企业外部)解决的,而且其相关法律比较健全,这种纷争解决得也相对迅速。例如美国的中老年雇佣者,若在就业问题上受到歧视时,可求助于《年龄差别禁止法》,并向作为国家救济机关的雇佣机会均等委员会提出申诉,全美退职者协会等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全国规模的救济团体也会给予援救。在日本,劳资双方的雇佣纷争是在企业内部解决的,而且由于企业内工会和所谓“春斗”惯例(注:二战后日本的企业工会,在每年春季都要围绕工资问题与企业主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涉,久而久之成为惯例。)的存在,这种纷争的解决往往被长期化。这样,企业不得不背负起沉重的制度成本。由此可见,若要为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不仅日本雇佣制度面临着改革,而且与其相关法律的制定也是当务之急。
启示与思考
21世纪世界将全面进入信息科学时代。为了缩小与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距离,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在制定和实施有关信息技术产业化的优先发展战略。事实表明,在发展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过程中,资金、人才和技术之类要素的倾斜投入固然应予以重视,但是制度因素的作用也不应忽视,制度短缺或制度供给不足同样会制约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在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等诸要素中,如果其中某一要素短缺,在一定条件下,另一要素可以替代,而制度却具有“专用性”,其他要素是不能替代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在发展中国家,有效的制度是最为稀缺的要素。美日两国与我国是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国家,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情,美日两国发展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经验和教训也未必完全适合于我国。为使我国的信息技术及其产业能得到迅速发展,一方面我们尽可能地吸收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包括各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在革除旧有的非效率的制度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
为了尽快实现我国发展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目标,(注:参见江泽民:《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0年8月22日。)在总体上应进一步大力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这是因为信息技术的基本特征是信息处理的分散化,市场经济是各个市场主体独立决策、彼此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体系与信息技术的相容性最大。只有在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信息技术的发展才能有更快的速度和更加广阔的空间。目前应采取的主要的制度性措施是:
第一,政府应转变其职能,应致力于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营造能使包括技术、经营等各类人才各施所长的社会环境。政府主要通过支持研究、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方式促进企业进入技术创新过程;在企业进入产业创新过程后,政府与企业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而当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品商业化的过程时,政府则应及时退出,应该让所有企业参加平等竞争。
第二,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制度。在风险投资业的起步阶段,可先建立官助民营的由政府财政拨款、企业和社会投资等构成的风险投资基金。当风险投资机制形成后,政府应及时退出,积极发展民办的风险投资公司,并允许境外风险资本家到国内投资。与此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便捷多样的投入和退出机制,为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建立和健全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引进、创新和推广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科研新机制。世界科技发展的经验一再表明,发展中国家缺乏的不仅是技术,更缺乏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和机制。从我国现实来看,高新技术成果被产业化和商品化的比重低、周期长、效益差。因此,应努力建立和健全产、学、研密切联系、携手攻关的新体制。要重视并挖掘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潜力。鼓励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在内的各部门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应用的普及程度,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四,建立支持和保护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法治国家应当通过有关法规的制定为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将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开发、产业化、扶持和商品化等各个环节纳入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要坚决反对垄断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根据高新技术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对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和修订,并且加大执行这些法规的力度。
第五,建立和完善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创新能力的自由发挥是以人的各种基本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为前提的。要使创新活动长盛不衰,就应建立一种能激发人的潜能的制度,以打破对人的自由和创造力的限制和压抑。要致力于良好的创新和创业环境的营造,注意培养和引进高新技术人才。为让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建立和完善多种类、多层次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尽快制定允许和鼓励技术入股、经营入股的政策,并通过法律形式将这些激励措施确定下来。
第六,建立先进的教育制度。经济的发展靠科技,科技的基础是教育。美国等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斯坦福大学师生们的首创精神,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硅谷。目前,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更新教育观念、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依然是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应努力实现从知识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从应试教育向创造教育的转变,从灌输式教育向互动式教育的转变。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应推进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教育投入要向基础教育倾斜。当前政府尤其应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层次的在职培训和后续教育,以保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充分流动性。总之,要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促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以带动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收稿日期:2001-07-09]
[修回日期:200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