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及对其草根性的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其论文,草根论文,农村合作论文,规制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13)06-0032-08 21世纪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为解决“三农”中的农业产业化问题,必须首先要破解分散经营农户小生产和集合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样就必然鼓励和扶持农民自我联合起来走向合作社经济,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2006年10月3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正式的法人地位,从而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截至2012年3月,全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55.23万家,入社农户4 3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7.2%。相比较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合作社社员的收入普遍比非社员同业农户高出20%,①合作制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已经初步显现了制度优势。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融资不足的困境,而合作经济的产生自然就会产生合作制的金融组织,这是经济规律所决定的。 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排斥问题时,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国有金融共同构成了普惠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②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是:成立五六十年的农村信用社已演变为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均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而以农户为主体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非常短缺。这种农村金融政策存在着重视商业金融轻视合作金融、重视大金融轻视小金融、重视政府金融轻视草根金融的政策倾向,试图以城市金融资本下乡的方式带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对根植于农村乡土社会的草根微型金融的关注不足,尤其是对合作金融发展的认知还存在偏差。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生产合作、供应合作、营销合作、信用合作、保险合作是高度融合和一体化的,因而,合作金融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模和质量。于是,如何凝聚社员的合作积极性、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活力和发展潜力成为当前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中重点强调“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和“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2月17日,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又重申“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在这些政策的指引和推动下,广大农村和广大农民纷纷掀起了组织各类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热潮。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正是在农村信用社逐渐异化、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以及农业银行商业化并逐渐疏远“三农”的背景下,农民为解决农村“微型融资”严重不足而自发创建,并逐步得到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和确认的社区互助性“微型金融服务组织”。③这种中国农村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社自然而产生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是建立在农村中广大农民日常社会生活的网络、血缘和亲戚关系基础之上的,“它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是信息对称、互信度很高的典型的民间资金融通,而且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这种农村非正规合作金融很大程度弥补了农村资本匮乏的缺失。然而,由于这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生俱来的草根性特点,使得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不少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和劣势,如何充分发挥这种草根金融的优势、规制其劣势是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优势 草根代表着一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生命力,它广泛遍布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而又具有顽强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性质来自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合作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都是如此。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成长路径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区依托型的金融互助社,乡镇或者行政村的农民基于共同的资金需求而组建。在组建和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之前并没有其他经济联系,而是基于地缘、亲缘和血缘关系的互信而开展联合互助的。第二种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由一家或者几家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共同组建,是在农民进行专业生产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资金合作的。这种方式是由我国合作社立法缺陷所造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确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取向,缺乏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规定,人为地割裂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业化链条,造成资金短缺,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于2009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确定了“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的政策,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42条、《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34条、《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44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8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8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22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2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18条等地方合作社立法都确定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资金互助或者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缺陷,赋予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④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属性对合作金融组织草根特质也会产生制度上的影响。 合作金融组织草根特质是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这也是合作社与股份制公司进行竞争的制度优势所在。股份制公司不存在股东彼此互信的制度要求。某一股东不知道也无需知道其他股东的职业、财产、居住地等信息,所以导致股东集体行动的决策成本大大提高。股东对股份制公司监督的积极性也很低,即理性的冷漠。⑤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之间通过非人格化关系从而形成公司资本多数表决的核心法则。这与合作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根源,股东对股份制公司的监督主要借助于资本市场进行的。当某一股东对公司表示不满时,他(她)可以通过转让股份以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这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产生任何影响。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会自发地对公司进行市场约束和监督。⑥而合作金融组织并不存在资本市场,社员股金不得自由转让。社员只得通过退社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而社员一旦退社,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金将会减少,弱化了为其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同时,社员又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替代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社员对积极参与合作金融组织民主管理具有较强的动力。而社员之间彼此熟知和共同的利益诉求大大降低了社员集体行动的决策成本。这就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竞争力。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性质对其发展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性质增强了社员之间的互信,吸引社员积极地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的活动。在互信的制度环境下,社员积极地、自愿地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的活动,并且社员参与合作金融组织活动还可以是无报酬的志愿行为。这就降低了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成本。以美国信用合作社发展为例。至2006年12月,美国信用合作社中已经有101 780名志愿者,全职雇员有213 764名。而在1984年,美国信用合作社有252 688人志愿参与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是全职雇员的3.07倍。⑦ 第二,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性质降低了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成本和违约行为。由于社员生活在熟人社会中,并且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金融立法均要求合作金融组织的理事、监事等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来自社员,这就大大降低了对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合作金融组织在与社员进行金融交易时,基于社员的信用基础会大大简化交易程序,尤其是社员在缺乏担保物情况下的交易,同时也会促使社员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三,草根性质约束了合作金融组织以社区为导向的发展政策。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策略与商业金融组织存在很大的差异。商业金融组织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需要遵从国际化的发展战略。而合作金融组织以社员所在地区的政策为导向,吸收社员的存款,同时把吸取的资金投放在社员所在的地区,奉行资金“从社员中来,到社员中去”的策略,这就培养社员把合作金融组织作为自己企业的精神。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劣势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发展现状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模式仍无法完全体现合作制的基本特征。过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成立之初,二者与今天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十分相似,但是,在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之后,一个异化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一个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究其原因,二者都没有体现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来面目——社员制、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现今发展起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主要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模式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大部分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采用的还是自上而下推动发展的模式,社员入股带有行政色彩,从而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合作制、财政化、商业化之间始终摇摆不定,使社员对组织发展缺乏积极性;二是不少互助社民主管理的“三会”(即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三是有些互助社在业务经营上偏离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容易出现入股资金存款化、融通资金贷款化、经营方向非农化等问题。 2.资金来源不足,发展潜力受限,社员参与积极性低。金融机构主要是高负债经营,其自有资本在经营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因而包括存款在内的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与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一方面,由于降低了进入市场的标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自有资本不是很充足,如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在2 000万元左右,远低于商业银行的标准,而农村资金互助社通常也仅在2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属于新生事物,信誉度低,因此社员参与的积极性低。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与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弱。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多是农民,文化底子薄,缺少搞市场经济必备的知识和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相对而言,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弱,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低。因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都还不完善。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草根性的规制——“正反方向规制模式” (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关系的正向规制:社员共同联系(common bond) 1.域外合作金融组织立法对社员关系的正向规制经验 从世界合作金融发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以“社员共同联系”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草根性进行法律界定。例如,菲律宾《合作社法》第10条在规定基层合作社组织的条件时要求:15名以上达到法定年龄的菲律宾居民具有共同联系上的利益,并且事实上居住在或者工作在特定的地区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组建合作社。中国香港地区1997年《储蓄互助社条例》(2003年修订)第15条第一款规定:储蓄互助社的社籍只限于在职业、受雇工作、社团组织上有共同联系的人,或因其住所位于界定的临近地区、社区、郊区和市区内而有共同联系的人。英国1979年《信用合作社法》第1(4)节规定:取得社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a)从事特定的职业;(b)居住在特定的地区;(c)在特定的地区受雇工作;(d)受雇于特定的雇主;(e)为事实上的同一个组织的成员或者与其成员有特定的关系。世界信用社理事会2005年《信用合作社示范法》(第二版)第4.10节规定,社员的共同联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有类似的职业,或者受雇于同一家雇主或者在同一商业区或者营销地区;(b)在同一团体中有共同的关联,包括但不限于在地区、社会、合作、劳动或者教育群体;(c)居住在或者生活在同一社区。⑧ 从上述对社员“共同联系”规制的法律文本来看,社员共同联系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职业或者工作,有着职业上的紧密关联性;第二,在特定的地域内生活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第三,社员来自同一家企业或者团体,或者从该企业退休,即社员现在或者曾经是某一共同企业的职工;第四,对同一组织有共同的信仰或者参加同一宗教组织。为了吸引社员参与,如果一个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是某一信用合作社的社员,那么这个家庭的其他成员也有资格申请加入。 2.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关系正向规制的经验借鉴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完全忽视了社员共同联系的要求,股份制成为其制度变革的政策取向。对于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提出社员共同联系这一法律术语,但规定了简单化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基于社员共同联系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做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资金互助社将农民和农村小企业限定为乡(镇)或者行政村。 结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和第17条的规定,我国合作金融制度是以社员居住的地域作为社员共同联系的界定标准。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并没有对乡(镇)和行政村作出明确的界定。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9月23日发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解释。农民应当是“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乡(镇)或者行政村,而农村中小企业则是“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乡(镇)或者行政村。在乡(镇)和行政村的范围内,社员基本上生活在熟人社会。在这种信用环境下,社员之间具有较高的互助和合作精神,有利于夯实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基础,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的组织管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在更高程度上保障社员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也赋予了章程对社员在职业上的界定。从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和实践来看,这里的“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成路径来看,⑨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来自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见表1:(11)标签:金融论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农村资金互助社论文; 农村信用社论文; 农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