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拿大论文,述评论文,绩效评估论文,制度论文,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51.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3)12-0016-0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强调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入口关)和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出口关)以外,还应该加强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管理与评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教师绩效评估制度(Teacher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分别针对新任教师(New Teachers)和经验型教师(Experienced Teachers)进行周期性评估,是比较全面、高效、细化的教师评估制度,可为我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和推进区域内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9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小学教师联合会(The Elementary Teachers' Federation of Ontario,简称ETFO)出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考虑,曾向安大略省政府提交过一份建议书,其中提出了建立省级教师评价模式的构想。[1]2001年,以多伦多学区为代表的安大略省部分学区,针对经验型教师的评价提出了一个评估标准,并付诸实践。次年,安大略省政府首次推出了省级教师绩效评估程序。2006年1月1日,安大略省政府通过了《学生绩效法案》(Student Performance Act),其中规定了新入职教师的绩效评估流程。[2]2007年3月15日,在《安大略省教育法》(Ontario Education Act)的框架之下,政府出台了96/07号法规和97/07号法规,进一步将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定位为省级教师评估制度,并对评估内容与要求进行了修订。从内容上看,上述两个法规主要对经验型教师的评估标准与流程进行了调整,重要的变化包括:第一,将原来每三年评估一次改为每五年评估一次;第二,把原来的四个评价等级(典范、良好、满意和不满意)[3]简化为两个评价等级(满意和不满意);第三,要求校长参与教师制定年度学习计划(Annual Learning Plan,简称ALP)的工作。[4]之后每逢评估年,各学区的学校理事会(School Boards)就按照2007年的修订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安大略省辖区所有学区的全部学校每年都参加新任教师评估,至今针对经验型教师的绩效评估也已进行过两轮。
通常情况下,完整意义的制度应该是一个包含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的系统。规则是制度的内容,对象是制度的指向与范围,理念是制度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载体是制度的形式。[5]首先,从规则层面来看,教师绩效评估制度是一个法定制度,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都体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法》(Ontario Education Act)、安大略省96/07号、98/02号和99/02号法规的文本中。根据上述法规内容,安大略省每个学区的学校理事会有责任确保在其辖区内的学校遵守教师绩效评估的法定要求。当然,各学区也可以建立更细化的政策和程序,只要与省里的要求不冲突;其次,从对象范畴来看,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对就职于安大略省政府资助的学校的所有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都适用;再次,从理念层面来看,高质量的教学对于提高学生成绩、缩小学生之间的学业表现差距十分重要。实施教师绩效评估就是希望通过评估,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从而使学生受益。同时,教师绩效评估制度也将每一位教师视为终身学习者,强调持续的学习和发展。[6]最后,从载体层面来看,教师绩效评估的主体和标准是确定的,对评估周期和多种情况的处理方案也做出了明晰的规定。
根据制度框架(见图1),安大略省教育局通过制定政策、整合资源、帮助学区和学校等方式来支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发展。
图1.教师绩效评估的制度框架
二、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核心内容
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初衷是希望提高学生的学业表现,而政府认为这与教师的教学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教师绩效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几乎是为他们的专业发展而量身设计的评估制度。
(一)绩效评估的目标与基本标准
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包含以下几项具体目标,即通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业表现;提供有意义的教师绩效评估,鼓励教师的专业学习和成长;为需要额外支持的地方予以机会倾斜;向公众提供一个问责途径。[7]
教师绩效评估的能力指标是整个评估标准的核心(见下页能力指标表),以安大略教师学院(Ontario Teacher College,简称"OTC")开发的“教学专业实践标准”(Standards of Practice for the Teaching Profession)要求为基础,旨在综合评估教师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二)绩效评估的对象与基本流程
根据法律规定,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对就职于安大略省政府资助学校的所有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都适用。但是,在安大略省的政府资助教育系统中,教师绩效评估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临时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副校长、校长、督导人员及教育理事,也不适用于获得教师资格认证但受聘于私立学校的教师、工作于教育学院以及其他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
教师绩效评估制度规定,每一所学校的校长主要负责评估所在学校所有教师的绩效。在校长不能承担这项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校长可以把教师绩效评估的责任委托给受聘于同一所学校的副校长。这样做有助于减轻校长的工作量,同时让副校长有机会获得这方面的经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责任也可以委托给来自另一个学校理事会的监督人员。不过,即使是副校长或受委托人承担实际的评估工作,学校层面的问责终点仍然指向校长。
由于新任教师与经验型教师的发展特点不同,因此教师绩效评估项目相应地包含两大评估项目,一个是新教师入职项目(New Teacher Induction Program,简称NTIP)(见图2),另一个就是针对经验型教师的评估项目(Performance Appraisal of Experienced Teachers)(见图3)。从基本流程上看,两个项目同样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召开课堂观察前会议。根据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规定,在评估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召开一个课堂观察前会议。[9]该会议主要是讨论评估要求,细化评估过程,表达评估期望,检查教师的年度学习计划和形成评估过程的16项能力等,让校长和教师在评估过程中平等地参加专业对话。此外,该会议还对预先创设合作氛围、预先建立观察程序给予特别的关注。[10]其次,进行课堂观察。课堂观察是评估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第15、16项等难以在课堂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指标,则以其他方式进行评估。除了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教学过程外,关于课堂观察的评估还涉及到校长对教师课堂的参观。理事会可能会随机选择学校的课程顾问等人士,按照16项能力指标为教师的绩效评估建立评估记录。第三,召开课堂观察后会议。课堂观察后,接受评估的教师一定要与校长第一时间碰面,反馈课堂观察的结果,校长要当面表达对教师绩效的基本评价,内容主要是围绕16项能力指标。[11][12]如果接受评估的教师是经验型教师,那必须谈及其年度学习计划的制定与更新、专业发展目标及策略,校长在这个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和评价都被视为总结性报告的基础材料。第四,形成总结性报告。教师绩效评估的总结性报告作为评估过程的重要证明材料,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撰写,内容要涵盖关于教师能力的描述、对教师绩效的评定等级、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与策略建议。[13]第五,开展补充性评估(Additional Perormance Appraisals)。如果一个新任教师在评估后获评一个“需要发展”或“不满意”的等级,或者一个经验型教师在评估后获评一个“不满意”的等级,校长必须实施补充性的绩效评估。当然,校长也可以在教师要求的前提下,或校长本人出于对教师绩效相关情况的考虑,实施有必要的补充性评估。[14]
由图2和图3可以看出,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对每一项流程的工作日数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十分强调时间限制,注重效率。但有些特殊时期被排除在对指定教师的评估周期之外:1.教师不在理事会管理的学校教学;2.教师因非教学任务被调离学校;3.教师被借调到安大略省政府资助的教育系统以外的机构承担教学任务;4.教师处于理事会批准的延长休假状态。[17]
图2.新任教师的评估流程[15]
图3. 经验型教师的评估流程[16]
三、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基本特点
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需要确立三个标准:第一,合理性标准;第二,合法性标准;第三,现实性标准。所谓合理性标准,是指制度是否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制度的内在规律,着眼于制度效率;所谓合法性标准,是指制度是否具有存在的法理基础,制度的价值选择与目标定位是否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着眼于制度公正;而现实性标准则是指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着眼于制度实施。[18]总体上,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现实性都比较凸显,并成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实施分类评估以促进不同阶段的教师专业发展
将教师分为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两类,并分别进行评估,既有互通,又各有侧重,这一点可谓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最大亮点。一方面,这种评估方式尊重了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性。例如,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对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的能力要求是不同的,前者需要达到的能力指标只有后者的一半,而且新任教师拥有4次参与评估的机会,而经验型教师则只有3次。另一方面,这种评估方式合理地区别对待新任教师和经验型教师,使评估流程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保证了其有效性。
具体而言,对新任教师来说,教师生涯开始的第一年内必须接受两次评估,重点依据16项能力描述的1~5项和9~11项,共8项进行评估。第一次评估分为“满意”或“需要发展”两个等级;第二次评估分为“满意”、“需要发展”和“不满意”三个等级;第三次评估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第三次评估)。在开始教学的第一年内共获得两次“满意”的新任教师可获准在安大略教师学院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上印上相应的记录。对经验型教师来说,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评估,对经验型教师需要依据所有16项能力描述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种。经验型教师需要每年和校长协商后修订、更新个人的年度学习计划,而对新任教师在年度学习计划方面不作要求。[19]
(二)强化立法保障以使评估制度有序运转
如前文所述,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是由安大略省政府通过立法行为确定下来的,具有合法性、强制性与规范性的特点。1.合法性。安大略省政府在关于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系列法令中规定了教师绩效评估的目标、定位、功能和评估主体,指明了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对评估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做出了明确规定;2.强制性。在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萌芽期,学区参与教师绩效评估纯属自愿行为,但相关法令出台之后,各学区就必须参加教师绩效评估,并且被要求承担具体的责任。[20]例如,安大略省政府于2007年3月26日颁布的99/02号法令明确了保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运转的责任方,要求安大略教师学院、学区、学校理事会等机构必须投入到教师绩效评估工作中。其中,教师学院负责认证并发布最终评估结果;学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学校在评估周期内完成评估工作;学校理事会扮演评估工作中的纽带角色。一方面,理事会必须第一时间将评估结果交给教师学院;另一方面,理事会要监督校长的评估工作是否按时并遵守基本流程开展。[21]这有力确保了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问责落实到机构和个人;3.规范性。安大略省推出教师绩效评估制度,旨在“提供公平、有效、持续的教师评估”。[22][23]在遵循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安大略省教育局细化了评估流程,并且限定了评估的周期,很好地避免了时间拖延和责任推诿。
(三)强调评估标准多元化以使评估制度切实可行
教师绩效评估的标准涉及教师的知识、技能与态度,其中还包括对教师领导能力和交流能力的评估,为教师发展成为教学典范和教育管理者提供了指导,如此多元的评估标准使教师的专业发展有了多向度的出口。同时,教师绩效评估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毕竟,评估主体以及评估对象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认识是在不断发展的。相应地,指标内涵应该是动态变化的。从能力指标一览表的内容可以看出,教师绩效评估标准是相对开放的,并没有量化指标,而均采用描述式的评估标准,具有较强的发展性。此外,教师绩效评估的结果最后都会经由各学区的学校理事会提交给加拿大安大略教师学院,因此可为解雇教师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据。近两年,加拿大学者对新入职教师的绩效评估进行了反思,认为评估应该加强对新任教师自信心的培育,不应因为一味地严格要求,将教师的门槛抬得过高,而令很多年轻人由于害怕失败,放弃选择教师这个职业。[24]
四、加拿大安大略省制度的主要成效
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区域内教师专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教师透过评估结果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为更好地制定自己的年度学习计划,会主动向安大略教师学院申请适合自己的教师教育项目(截止到2013年1月,安大略省的教师教育项目共有7类,内容涵盖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学技能、教育技术等,项目设计与实施由多伦多大学、约克大学、温莎大学等13所大学分别承担)。[25]2011至2012年,安大略省共有全职中小学教师115,028人。[26]根据安大略教师学院公布的数据,从2004年至2012年,申请教师教育项目的教师人数共达到124,197人,[27]排除退休教师与被解雇教师的人数变化影响,安大略省的全职教师基本实现了对教师教育项目的全员参与。可见,具有强制性的教师绩效评估制度实施后,不仅促进了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也增强了教师专业发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诚然,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绩效评估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但研究发现,新人职教师如果第一次评估未获得满意等级,会出现压力感增强、自我怀疑、焦虑等状况;[28]而经验型教师接受评估的时间被大量教学工作挤占、学校开展评估工作缺少资金与培训支持和校长的个人偏见对该制度的长效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29]我国在引入、移植和完善该制度时,要尽力避免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