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财政资料整理与解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赖建城“边城粮价:明代中后期边防资金与国家金融危机”(1531≤1602)为例_武备志论文

整理解读明代财政数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财政危机论文,边防论文,为例论文,应注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代留存下来不少财政数据,其中最为集中的是《万历会计录》(以下简称《会计录》),它全面汇总了万历初期户部掌握的各项财政数字,巨细靡遗,洋洋大观。自1988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将此书影印后,学者均可置诸案头,随时查阅,但由于卷帙浩繁,项目猥杂,利用起来颇为不易。如果有人把其中的数字按项目和地区整理成简明的表格,无疑是嘉惠学林的一大善举。但从事这项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整理、转化数据,而仅据这些数据又不容易在观点上有较大创新,所以明史学者或许有人曾跃跃欲试,但却迟迟无人勇于或愿意下手。台湾清华大学赖建诚教授1991年无意间看到此书,顿时感到边镇粮饷是个“大题材”,等了十年未见明史学者处理,遂耗费数年时间撰成一部大著《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①(以下简称《边镇粮饷》)。作者在后记中自我评价说:“如果把纷杂的表格和众多的引文拿掉,这本书就只剩下一个架构,和一些显而易见的推论与结论。”②看来他对这项工作的性质有相当清醒的认识。作者所要论证的三个要点——北方外患对明代中后期的严重威胁,边防经费因而剧增;国家各项财政捉襟见肘的窘境;这两项因素交互作用后所造成的恶性循环③,均属流行已久的常识看法,但若能以细致扎实的数据证实这些常识,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贡献。赖教授不避繁难,以一个经济学家的身份毅然投入这项工作,把猥杂难用的数字转化成简明易查的表格,并汇集了一批相关的文献资料,其学术责任感令人感佩。

       本文是笔者阅读《边镇粮饷》的一篇札记,目的不是对该书进行全面评论,而是对赖教授整理的一些关键性数据以及他对这些数据的评论和分析做一点辨析。这一是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对明代财政数据的认识和使用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因为《边镇粮饷》一书出版后,得到学界的充分肯定,今后很可能被当作工具书使用,为防止其他学者以讹传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来讨论一下。至于引文和数字错漏之类的细节问题,可参阅林燊禄先生的书评④。笔者对《会计录》缺乏深入研究,有些说法不一定正确,敬请赖教授和学界同仁批评。下面分几点略陈管见。

       一 历时性研究必须准确判断财政数字的年代

       赖教授此书的目的,并不限于对《会计录》数据的静态呈现。除以《会计录》为主体资料外,他还选用了潘潢《查核边镇主兵钱粮实数疏》、魏焕《皇明九边考》、杨俊民《边饷渐增供亿难继酌长策以图治安疏》、茅元仪《武备志》作为关键资料,共整理出嘉靖十年(1531年)、十八年(1539年)、二十八年(1549年),万历十年(1582年)、二十一年(1593年)、三十年(1602年)的九边军马钱粮数额(第3章以表格形式展现了嘉靖十八年以及万历十年和三十年三个年份的具体数据)。他认为上述“五项史料跨越70多年,可据以观察半个多世纪之间,边镇粮饷的结构性变化”⑤。赖教授这一历时性研究,得到了学界的赞扬,他自己也反复加以强调。他特地把自己的成果与前辈学者梁方仲、梁淼泰的先行研究进行了比较。他认为,自己超越梁方仲的地方之一,是梁方仲只将万历初年的相关数据汇总为一张大表《明代九边兵饷额数》,而自己汇总的表格,“对比各边镇军马钱粮数额,据以显现在1531、1539、1549、1582、1602年间的变动”,“可据以看出边镇粮饷的长期结构性变动”⑥。他对梁淼泰提出批评,认为他“基本上都是在做静态的‘估算’,而非深入分析各项要点的内在‘运作机制’”⑦。

       不过,从事历时性的动态研究,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挑选出来的各个时点的数据,确实反映的是那个时点的情况。然而,检核赖教授所用各时点的数据,笔者认为并不都符合这项要求。其中问题最大的,是将茅元仪《武备志》中的数据确定在万历三十年前后。《武备志》中的数据,梁方仲先生早已注意到,他经过比对,断定万历《大明会典》(以下简称《明会典》)和《会计录》中的现额数据系同一来源,而天启元年(1621年)刊刻的《武备志》中的现额数据,则是从《明会典》转录而来⑧。赖教授认为,梁先生的说法纯属误解,他以辽东镇银两数为例加以说明:“万历十年是71.1万多两,三十年是57万多两,差别很明显,不会是引自《明会典》。”⑨赖教授根据《武备志》中有“万历二十五年以来”、“万历二十六年出兵”等说法,认为《武备志》中的“‘现额’可视为万历三十年前后的情况”⑩。赖教授的判断是否能够成立呢?因涉及的数据比较复杂,为便于读者检核判断,现将有关数据列为表1。

      

       通过表1当可看出,《明会典》《会计录》《武备志》所载辽东镇现额(原书作“见额”,当时“见”通“现”)银两,各项数字均完全一致,这充分说明:《武备志》中的“见额”,乃是直接录自《明会典》或《会计录》(《明会典》较《会计录》通行,故梁先生谓其引自《明会典》),反映的绝非是万历三十年前后的情况。

       那么赖教授根据《会计录》和《武备志》统计出来的数字,为何均与原书不同,且差异颇大呢?原因很简单:赖教授在统计《明会典》(《会计录》同)中的数字时,把客兵年例银重复计算了一次(赖教授整理的万历十年年例银出现系统性错误,详见下文),从他计算的银两总额711391两中减去客兵年例银102058两,还剩609333两,正好与原书相合(仅少1两多,是因为荒田粮折银431.942两,按四舍五入法当为432两,赖教授计为431两);在统计《武备志》中的数字时,则把盐引折银一项遗漏,将他计算的银两总额570259两加上盐引折银39076两,当为609335两,也正好与原书相合。由于把两项数字都计算错了,《明会典》和《武备志》所载辽东镇现额银两就凭空出现了141132两的差额,导致赖教授否定了梁方仲先生的正确见解,错误地断定《武备志》的数字绝非引自《明会典》,反映的乃是万历三十年前后的情况。他还将这两项数字对比,认为各边镇军马钱粮数字“万历十年与万历三十年的20年间,几乎无多大更动”,“可以说已是定额的形式”,并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万历年间边镇粮饷的预算长期稳定,为何有些边镇的某些项目(尤其是银两数)会有所变动?是因为有紧急战况?有客兵的额外经费需求?有天灾人祸?”(11)两书所载本就是同一套数字,当然不会有更动;至于个别项目有所“变动”,乃是赖教授自己计算错了。

       二 转录财政数字必须辨清各项目之间的分合关系

       明代史料所列财政数据,往往既有现行数额,又有历史旧额,既有汇总数字,又有“分撒”的细目。这种新旧杂陈、总撒并列的做法,有利于了解当时财政的总体状况和具体结构以及各种项目的出现原因和演变过程,但若不细加分辨,也容易在现额与旧额、总数与分撒之间产生混淆。上面指出了误把旧额当现额的问题,这里再举例说明一下因弄乱分合关系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

       《边镇粮饷》第3章概述了各边镇的军马钱粮数额,以统计表格为主,辅以简要的说明;第8章则专门讨论“京运年例银”问题,正如赖教授所说,年例银只是户部每年向边镇拨发的军事经费,问题较单纯,所以本章重点放在统计数字的整理与呈现上。但赖教授根据《会计录》整理出的万历十年各边镇年例银数额(分见于第3章数十个表格,总汇于第8章表8.2)却是错误的。为便于读者了解这一问题,兹将赖教授整理的万历十年年例银数额以及笔者修正后的数字列为表2。为便于比较说明,将《明会典》和《武备志》的相应数字一并列入。

      

       资料来源:A.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各镇汇总数见表8.2,各镇分数见表3.2、3.7、3.9、3.12、3.15、3.18-1、3.18-2、3.22、3.26、3.31、3.34、3.38、3.43;B.《万历会计录》卷一七至二九所载各边镇《饷额》;C.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八《户部十五·会计四·边粮》。

       从表2可以看出,赖教授据《会计录》整理出来的年例银数额,与笔者据同书整理出来的数额相差很大,而笔者整理出来的数额则与《明会典》和《武备志》相同。这是因为赖教授整理的数字,除只有客兵银的易州、井陉和统称京运银的甘肃、固原4镇无误外,其他分列主兵、客兵银的10镇,只有昌平镇是正确的,其他9镇都算多了。这里面的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蓟州、永平、密云、宣府、大同、山西、延绥、宁夏8镇,第3章内各分表与第8章之总表(即表8.2)相同,均将客兵京运年例银重复计算了一次。以蓟州镇为例,按原书格式摘引原文如下:

       主兵官军叁万肆千陆百伍拾捌员名。

       京运年例银贰拾壹万陆千壹百贰拾陆两壹钱壹厘九毫。(连下客兵共肆拾贰万肆千捌百玖拾贰两叁钱捌分肆厘壹毫。)

       客兵(调遣不常,无定数)

       京运年例银壹拾柒万肆千壹百陆拾伍两伍分贰厘贰毫。(万历捌年题将昌平镇宁夏入卫兵马行粮料草并春秋两赏银叁万肆千陆百壹两贰钱叁分改入蓟镇,为滦阳新募士兵支用。通共京运年例银贰拾万捌千柒百陆拾陆两贰钱捌分贰厘贰毫。)

       据这段文字可知,蓟州镇主、客兵年例银共计424892两余,其中主兵银216126两余,客兵银208766两余。赖教授在主、客兵年例银总额424892两外,又重复计入一次客兵银208766两。其他七镇均同,不多举例,读者可自行复核。另一种情况是辽东镇,第3章之表3.2与第8章之表8.2亦出现差异,但两表数字都不正确。亦将原文摘引如下:

       主兵官军捌万叁千叁百贰拾肆员名。

       京运年例银壹拾陆万叁千玖百玖拾捌两伍钱贰分捌厘零。节年陆续加添新增家丁月粮、赏赐墩夜月粮、官员俸粮、两河防守军士月粮,共增银肆万伍千贰百柒拾柒两贰钱玖分。万历捌年又增铁岭军士粮赏料草银壹万陆千柒百肆拾两,玖年又加折饷银捌万壹千玖百玖两陆钱以上。(通共银叁拾万柒千玖百贰拾伍两肆钱壹分捌厘零。连下客兵共肆拾万玖千玖百捌拾肆两叁钱陆分捌厘。)

       客兵(调遣不常,无定数)

       京运年例银肆万两。节年陆续加添游兵、防工、家丁行粮料草银陆万贰千伍拾捌两玖钱伍分。共发银壹拾万贰千伍拾捌两玖钱伍分。

       仔细阅读这段文字,可以看出,辽东镇京运年例银是主兵307925.418两、客兵102058.950两,二者相加为409984.368两。赖教授在表3.2中,列有两项京运年例银,一为409984两,一为102058两,可知是将客兵年例银重复计算了一次。但将表3.2中年例银数汇总到表8.2时,又出现了转录错误,这次将主、客兵年例银总数抄对了,但又额外误增了客兵银节年加添前的旧额40000两(本文表2“赖建诚整理数”之辽东镇即录自表8.2)。

       《会计录》所载各边镇京运年例银总数为315万多两,经赖教授重复计算,就变成了420多万两,多出104万多两。赖教授在书中多次提到万历十年的粮饷数,如说:十三镇“各项军费粮饷内,单是银两就高达800多万两”,“这800多万两约是万历六年太仓银库收入3676181两的2.25倍”;“万历十年的年例银总额约420万,前三名是:蓟州(15.08%)、大同(15.03%)、密云(14.95%)”;“万历十年的年例银共约420万,是嘉靖十八年44万的9.95倍”;“各镇所需耗的银两数,比太仓拨给各边镇的年例银还高出2.57倍,达800多万两。这是明史学界之前所未充分明了的重要数字”(12)。诸如此类的议论,都是建立在错误的数字基础上。

       赖教授的统计错误,还不限于年例银数,其他项目亦偶有出现。如据《会计录》卷二十四《大同镇·饷额》,该镇现额盐引数:主兵淮芦盐43804引150斤,客兵淮芦盐70000引。两项相加为113804引。《边镇粮饷》之表3.26“万历十年前后大同镇的军马钱粮数额”中开列了两项“淮芦盐”,分别是113804引、70000引,显然也是把客兵引数重复计算了。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当是因为《会计录》对各项数字及其沿革均以文字叙述,赖教授没有弄清楚其间的分合关系,以致出现了大量的重复计算。

       三 比较财政数字必须以性质相同、口径一致为原则

       《边镇粮饷》除将前述五种史料中的数据转化为表格外,还利用这些数据做了一些横向或纵向的对比分析。但对比分析必须符合性质相同、口径一致的原则,把不同性质或不同口径的数字放在一起比较,不仅没有多大意义,反而徒滋混乱。兹以《边镇粮饷》第7章对《明会典》和《会计录》所载岁解银两数的比较为例。赖教授把《明会典》卷三十二、三十三《盐法》中的数据制成表7.4(2),把《会计录》卷三十九《盐法》内的岁派项目制成表7.4(3),两相对比,发现“这两项记载的差异相当大”。他就此举例说明:“以表7.4(3)的‘两淮盐运司’为例,它每年岁派八个边镇的盐引,常股盐共493618引,存积盐共211551引;若把这705169引依不同的引价换算成银两,共得352585两。这个数额并不小,但在表7.4(2)内并未记载。”他还总结说:表7.4(3)虽然缺了陕西、广东、四川的数字,只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五个盐运司的数字,但把前四个盐运司的盐引依不同的盐引价换算成银两,共得551331两,再加上河东盐运司的银194150两,共得745481两,“这745481两明显要比《明会典》卷32首页说的‘各(边)镇银30万(两)有奇’高出许多。《明会典》略掉了《会计录》卷39《盐法》内这么重要的项目,原因不明”(13)。

       作为当时治国理政之重要依据的《明会典》真的会有如此重大的遗漏吗?其实《明会典》并无遗漏,是赖教授没有弄清相关数字的性质,以致发生了“以驴唇去对马嘴”的错误。因事情较复杂,为使读者明了问题所在,也需要先把赖教授整理的表格引录如下,并附上笔者整理的相关数据,详见表3。

      

      

       将表3(1)和3(2)[即赖教授原书表7.4(2)和7.4(3)]的两组数据加以对比,除河东盐运司数字相同外,其他各盐运司岂止像赖教授所说的“差异相当大”,而是没有一项数字可以相互匹配。其实这并无令人奇怪之处,因为两组数据的性质本来就完全不同。

       明代盐法前后多变,嘉靖以前,各运司产盐主要用于开中实边,偶有将存积盐甚至正盐折卖白银解纳太仓的事例;嘉靖以降,除维持正盐开中实边(即输送盐引银)外,又形成了余盐纳银解纳太仓的定例(14)。这样,政府盐业收入虽然绝大多数用来济边,但分为两个途径:一是各运司的余盐银以及数量较少的其他各项增银(包括水乡、没官、票税、买补、折色等项),每年输纳太仓100多万两,输送包括边镇在内的其他地方30余万两。据《明会典》卷三十二、三十三《盐法》整理的表3(1)所列数字,就是这30余万两的具体分配情况。而输纳太仓的100多万两,事实上绝大多数也通过年例银等名目转送各边镇。二是各运司的正盐(包括常股盐和存积盐),仍依开中制向各边镇分派盐引,只是折收白银输送,各边镇每引折价不一,总计折合白银54万多两。据《会计录》卷三十九《盐法》整理的表3(2)所列数字,就是各运司岁派各边镇的盐引数及其折银率。事实上,《会计录》卷三十九《盐法》对这两项数字区分得很清楚,各盐运司“见额”下分为“岁解”和“岁派”两目。以长芦盐运司为例,按原书格式将相关记载引录如下:

       太仓余盐银壹拾贰万两

       宣府柒万伍千伍百贰拾伍引捌拾陆斤

       大同叁万柒千叁百柒拾陆引伍拾斤

       蓟州陆万柒千玖百陆引壹百伍拾斤(以上每引价银贰钱)

       只要看得仔细一点,就可看出,“岁解”和“岁派”迥然不同:“岁解”项下的数字属于解送太仓和边镇等地的余盐等银,而“岁派”项下的数字属于开中制下的盐引分配。因此,后项数字并不载于《明会典》卷三十二、三十三《盐法》,而是载于该书卷二十八《边粮》[笔者将其整理为表3(3)]。《会计录》卷三十九有残缺,从保存下来的几个盐运司情况看,只有河东盐运司“岁解”项下有解送宣府镇银的记载,因此《明会典》卷二十八《边粮》“宣府镇”下记有河东运司盐价银76778.56两,而同书卷三十三《盐法》“河东都转运盐使司”下则记有“岁解”宣府镇银76778.56两,两者正可相互对应。其他盐运司“岁解”项下没有直接解送边镇的银两,因而《明会典》卷三十二、三十三《盐法》不可能提到它们。

       弄清了表3各组数据的性质,也就明白,表3(1)和表3(2)的数字属于不同类别,根本就不能加以对比;而表3(2)和表3(3)才是同一性质的数字,两者正好相对。仍以长芦盐运司为例,据表3(2),该司分配给宣府镇盐引75525引、大同镇盐引37376引、蓟州镇盐引67906引;再查表3(3),只有宣府、大同、蓟州三镇有从长芦获得盐引的记录,只是将长芦盐引和两淮盐引混合在了一起。因此,表3(2)和表3(3)记载的数字,性质虽然相同,但详略有异,正好可以相互补充印证。大概是由于《会计录》卷三十九《盐法》是以盐运司为纲,将各个盐运司解送不同边镇的盐引及折银数汇集在一起,而《明会典》卷二十八《边粮》是以边镇为纲,将各个边镇从不同盐运司接收的盐引及其折银数汇集在一起,赖教授没有看出这两组数据的同一性,遂错误地将两组性质迥然不同的数字加以对比,并得出《明会典》有重大遗漏的结论,凭空又给各边镇虚增了55万多银两(15)。

       四 解读财政数字必须明了当时的财政制度

       解读和分析历史上的财政数字,必须明了当时的统计技术和财政制度,否则就会对一些数字迷惑不解,甚至产生误解。比如,为了解万历六年(1578年)明朝财政的整体状况,赖教授分别制作了表2.3“万历六年皇室与太仓银库的岁入项目与数额”和表2.4“万历六年皇室与太仓银库的岁出项目与数额”。通过比对相关数字,他对《会计录》卷一编者按语所说的岁入岁出结论提出质疑。该按语云:“今每年所入本折各色,通计壹千肆百陆拾壹万有奇,钱钞不与焉。所出除入内府者陆百万,余数莫可稽,他如俸禄、月粮、料草、商价、边饷等项,岁逾玖百叁拾壹万有奇。是壹岁之入不足供壹岁之出。”赖教授评论说:“此处的1461万并未说明如何算得,表2.3内的项目繁杂,也不知如何折算成此数。再说,入内府者是600万,也不知是如何算得。如果‘余数莫可稽’,又如何确知‘壹岁之入不足供壹岁之出’?依《会计录》的书写方式,大概不易计算出确切的盈亏额,我把这些记载改写成表2.3与表2.4的形式后,所得结果和《会计录》的结语相反:万历六年的银两收支,在中央政府(国库)方面是有盈余的。”如加以简化只计算银两收支,万历六年有盈余1355974两(16)。赖教授的疑问包括两点:一是不知1461万的总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二是认为户部得出的入不敷出的结论是错误的,银两收支方面是有盈余的。赖教授在书中提出不少疑问,大多属于细节问题,而这两个疑问涉及明代基本财政制度和对当时财政状况的总体判断,有必要说明一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赖教授抄录这段文字时,首句漏掉一个“每”字,将“今每年所入本折各色”抄成“今年所入本折各色”。按语所说是一段时间岁入岁出总数的一个常态,即通行若干年的“岁例”,并非专指万历六年这一年。其次,笔者对这段文字的理解与赖教授有较大差异。笔者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当时每年的总收入本折各色共计1461万余,其中600万交入内府,这600万剩余多少户部完全不了解。其他由户部负责支出的各项,包括俸禄、月粮、料草、商价、边饷等,超过931万,加上交入内府的600万,共计1531万,与1461万的总收入相较,亏空70万,所以说是“壹岁之入不足供壹岁之出”。而按赖教授的理解,似乎是除交入内府的600万外,其余均不知去向。所以,赖教授才产生疑问:既然除600万外“余数莫可稽”,户部如何确切知道会有亏空?《会计录》卷一的内容,就是分款细列“见额岁入岁出总数”,其收支账目是很清楚的,怎么可能都“莫可稽”呢?

       接着解释1461万是如何计算的,这是一个简单的统计技术问题。对于计算方法,上引那段话其实已做了说明,只是赖教授没有理解。这种方法就是本折各色通计,即是把不同单位的钱粮物品简单地加在一起。比如本年收入金花银1012729两,绢148129匹,白熟粳米82452石,谷草44000束,那么总收入就是:

       1012729+148129+82452+44000=1287310

       加总时不能以某种货币或物品为基准折算,一折算就得不出这个总额了。正如赖教授制作的表2.3所显示的,万历六年皇室与太仓银库岁入项目十分繁杂,笔者据此表统计,剔除钱钞不计,各项总数大约是:

       内承运库共1062200+承运库共148129+供用库共634973+甲字库共885636+丁字库共302687+丙字库共689165+内官监共297325+尚膳监共1217+酒醋面局共179200+司苑局共72222+宝钞司共245045+惜薪司共15585+光禄寺共1468071+泾汝景三王府共3500+太常寺共1400+国子监共500+牺牲所共250+京通二仓并蓟密等镇共4023184+禄米仓共40462+各边镇共842379+太仓银库3676181=14589311

       这一数字与《会计录》所说的1461万十分接近。这种统计方法目前所知最早的事例,是唐代天宝八载(749年)全国租庸调的总计数(17)。该统计方法,宋代元丰以前频繁使用,以后逐渐减少,到明代仍偶尔使用,日本学者宫泽知之称其为“复合单位”,他还特地引录了《会计录》卷一按语为例(18)。

       利用宋代以来的财政数字时,一定要先弄清楚是否复合单位。如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有一个判断:“宋代的记载显示,到11世纪中期每年国家的预算已经达到12600万缗到15000万缗之间。尽管这些数字要充分地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可以认为,明代财力要比4个世纪前的宋朝差了很多。”(19)据《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会计》,天禧末岁入150850000贯石匹斤,皇祐元年岁入126251964贯石匹斤,可知黄仁宇所说数字实为复合单位,若都算成缗钱是一个大错误,而且这只是预计收入(宋代最高收入出现在治平二年,为6000000贯),以之与明代数字对比没有意义(20)。再如,在讨论明末财政收入问题时,不少学者把复合单位误认为单一单位,将1461万均视为银两,从而大幅虚增了太仓常规银两收入数额(21)。

       《会计录》卷一按语断言“壹岁之入不足供壹岁之出”,赖教授却认为“万历六年的银两收支,在中央政府(国库)方面是有盈余的”,是因为户部将交入内府的600万视为支出,赖教授却将其视为收入。赖教授这种计算盈亏的方法,不符合明代财政原则,因为交入内府的各项收入,从户部的角度看,属于“即收即支”项目,一旦进入内府,户部便无权过问和支用。以户部所能掌握的本折各色收入对应户部必须负责的本折各色支出,万历六年约有70万的亏空,确实是“壹岁之入不足供壹岁之出”。仅以银两而论,全汉昇、李龙华据张居正《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等资料统计,万历六年太仓岁入3559800两,支出3888400两,亏328600两(22)。赖教授以自己的理解,否定《会计录》编者以及全汉昇、李龙华的结论,实际上并不合理。

       赖教授对《会计录》编纂体例的质疑,也是因为对明代户部机构设置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他在介绍《会计录》的结构和内容时,专设一小节批评该书“行政区重叠”,指责既然南、北直隶分属四川与福建,而在包括两布政司在内的卷一中“竟无这两个布政司的数字”(实际是没有分府县数字),又责怪卷五《福建布政司田赋》“对它所托辖的北直隶诸府县情形,反而一字不提”,并说卷一所载福建布政司的夏税秋粮额与卷五中的数字“却又不同”,针对这些“怪事”,连称“名实不符”、“难以理解”、“甚为困扰”、“需大费周章”等等(23)。其实《会计录》体例很清楚,但因赖教授把户部内设机构福建清吏司、四川清吏司等与作为行政区划的福建布政司、四川布政司等完全搞混了,以致自生疑惑,提出一连串本不存在的疑问。不了解明朝财政体制的读者看了这些内容,恐怕真被引入迷雾之中了。

       五 余论

       明代保存下来的财政数字比较丰富,这些数字均以叙述性文字罗列,给今人利用造成极大困难,亟须运用现代统计技术加以整理。赖教授不惮繁难,尝试着把与明代后期边镇粮饷相关的数字整理成简明易查的表格,这种学术勇气和努力方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明代保存下来的财政数字,其来源和性质十分复杂,整理起来有相当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重大错误。本文举例对《边镇粮饷》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提出一些疑问,目的是提醒学者们注意:其一,整理和使用明代财政数字时一定要格外小心,否则很容易出现重大失误;其二,对于他人整理的现成数据,尽量不要贪图省事直接引用,一定要与原书核对,以免以讹传讹。

       最后针对赖教授关于《会计录》性质的判断赘言几句。赖教授认为,该书虽然是先后担任户部尚书的王国光、张学颜负责编纂的,“在背后真正推动编纂会计录的要角是张居正”,“编纂《会计录》的目的,很有可能是要记录张居正经济改革富庶期的盛况,并作为日后政府税负与开支之依据。张居正在万历六年发动全国清丈,对土地面积、人户、丁口数,正好有较新的统计数字”(24)。这些说法,颇有值得斟酌之处:其一,从该书卷首所载王国光奏疏看,此书是他出任户部尚书后,有感于“簿牒错落,多寡混淆”,“辄不自量”,自行发起编纂的,过了一年多才请命获允。从他离职时所说“未及请刻,终恐散逸”推测,当时张居正未必关心此事,否则王国光就不用这样担心了。王国光离职后,过了两年才由张学颜接手续修,又过三年才基本完成。所以我觉得,张居正对这项工作未必很感兴趣,更难说是“在背后真正推动编纂会计录的要角”(25)。其二,张居正推动了土地清丈,但并未进行新的人口调查,所以人户、丁口数谈不上“有较新的统计数字”。土地清丈最终也没有全部完成,完成清丈的部分省份的土地数字,除福建外,也没有反映到《会计录》中,而被《会计录》采用的福建清丈数字,比洪武、弘治时期的数额都要少。《会计录》反映的整体收支情况,也是入不敷出。因此,《会计录》未必能反映“张居正经济改革富庶期的盛况”。

       此外,《会计录》所载限于户部掌握的收支数字,崇祯初年户部尚书毕自严曾评价说:“臣部万历七年修《会计录》一书,只载起解京边钱粮,偏而不全。”(26)所以他建议让各直省修订并呈报其赋役册籍,在此基础上编纂一部全国性的《赋役全书》(27),但似乎未能最终完成。保存到现在的明代“赋役全书”,有《江西赋役全书》(万历三十九年刊印)、《徽州府赋役全书》(泰昌元年刊印)等(28),清初“赋役全书”也反映了很多晚明时期的情况。如果想了解明代后期户部财政的基本面貌,《会计录》则提供了极其细致的数据;而若想了解当时包括徭役在内的整体财政状况,就只能依赖于“赋役全书”和地方志中的相关数据了。

       注释:

       ①此书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8年繁体字版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简体字版,本文参引时所注页码均据浙江大学出版社本。

       ②③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521、4页。

       ④林燊禄:《书评:〈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成大历史学报》第40号,2011年。

       ⑤⑥⑦⑨⑩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52、286、287、286~287、15页。

       ⑧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乙表58之“资料来源”。

       (11)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86页。

       (12)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4~5、221、289页。

       (13)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198页。按,《明会典》卷三二开卷综述明代盐法云:“国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各镇银三十万有奇。”《会计录》卷三九《盐法》亦言:“统计大小引目凡二百二十余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输各镇银三十万有奇,利亦大矣。”

       (14)参见苏新红:《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章。

       (15)苏新红在《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一文中,据《会计录》卷三九《盐法》制作了一个“万历六年各盐运司及提举司岁解太仓库盐银及岁派各军镇盐引表”,内中统计“岁派各军镇的盐引数额及折合银价(及岁解军镇银额)”共74.14767万两,并特加注释:“按此行总额系据表中各项数据合加而成,与前述《万历会计录》中所载数额有差距,尤其是输往各边镇的银额,本表计算结果74万余两与该书所称的30余万两差距悬殊,具体原因待考。”苏氏此文旨在说明明代中后期实行的是“正盐开中输边、余盐纳银解部”双轨并行体制,但在计算输送边镇银数时,却把两者混淆了,以致提出了与赖建诚相同的疑问。苏氏表中所列74.14767万两中,有54.49827万两属于盐引折银,不在《明会典》和《会计录》所说的30余万额内;剩余的19.6494万两,加上苏氏表中漏列的陕西灵州盐课司解送宁夏、延绥、固原镇的年例、客兵、犒赏银共3.6139万两,四川都转运司解送陕西镇盐课银7.1464万两,合计为30.4097万两,这才是《明会典》和《会计录》所说的30余万两。

       (16)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40~41页。

       (17)参见杜佑:《通典》卷六《赋税下》,中华书局1988年版。

       (18)参看宫泽知之:《北宋的财政与货币经济》,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9)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5页。

       (20)参看李龙潜:《也评黄仁宇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明清论丛》第9辑,紫禁城出版社2009年版。

       (21)相关成果,参见王廷元:《“三饷加派”考实》,《安徽师大学报》1983年第1期;郭松义:《明末三饷加派》,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杨涛:《明末财政危机与三饷加派》,《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杨三寿:《明代中后期的田赋加派述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林美玲:《晚明辽饷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按,这种误解可能自明代就已产生。崇祯三年,御史吴履中上疏反对加派,其中谈道:“国家岁入计一千四百六十余万,而辽饷五百万不与焉。”(《崇祯长编》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乙巳)其数未言所据,很大可能是依据《万历会计录》卷一按语。户部尚书毕自严也没有悟出吴氏是将复合单位误为银两,因而模糊地反驳说:“粤稽其数,自内供以至南北六部之贡税,诚或有之,而非止臣一部也……统约太仓所入,仅二百九十余万,而未有若是之夥也。”(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一四《覆吴台臣条陈兵饷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现代学者不乏沿袭吴氏之说者。如顾诚先生计算明末先后共增饷银1670多万两,以之与吴氏所说数字比较,遂得出增饷“超过每年岁入一倍以上”的结论(见氏著:《明末农民战争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王宏志先生亦有类似说法(见氏著:《洪承畴传》,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22)参看全汉昇、李龙华:《明代中叶后太仓岁出银两的研究》第7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卷第1期,1973年。

       (23)(24)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第404~405、397页。

       (25)顺便指出,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断言:“为了收集财政资料,按照张居正的命令执行的最大工程是编纂《万历会计录》。”(第387页)此说不够确切,容易让人误会此书的编纂是张居正下令启动的。

       (26)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七《平赋永利修书旷典分官责成疏》。

       (27)参见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八《开造赋役全书规则疏》。

       (28)参见岩井茂树:《明代〈徽州府赋役全书〉小考》,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8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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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财政资料整理与解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赖建城“边城粮价:明代中后期边防资金与国家金融危机”(1531≤1602)为例_武备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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