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分割与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城镇居民论文,住房论文,体制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的背景与研究的问题 市场化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变革,社会不平等①的生成机制与表现形式也似乎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被认为是一种“去阶层化”的大平均主义结构(Parish,1984:84-124)。这是由于“新的统治精英出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统治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往往推行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为平等的资源、报酬和社会地位分配政策”(李路路,2003:35)。但无论就“去阶层化”过程而言,还是就计划经济时期所特有的身份等级的形成而言,政治过程或国家权力对这一时期社会分层过程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工业化的发展以其对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诉求而改变了传统等级制社会的分层过程。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和政策过程对社会分层过程的影响要大于经济和技术理性的作用。国家政策变化能直接改变机会结构和结构位置的地位,以及改变政治和人力资本的本性和价值(Zhou,Tuma and Moen,1996)。“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也指出,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制度、政策和社会结构变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流动,个人、家庭乃至某个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的获得和沉浮,都不能由他们自己掌握,而是由当时的制度、政策的变化来决定”(陆学艺,2004:3)。可以说,国家权力和资源的国家集中分配成为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层化的基础。在社会分层过程中,由于政治或政策过程的显著作用,尽管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表现出平均主义的特征,但由于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存在差异,不同人群的资源获取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其中最突出的是城乡差异)。这一时期,人们的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国家再分配体制中所处的位置(陆学艺,2004:3)。 可见,在市场化改革之前,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实际上体现为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而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差异直接决定着人们对各项资源获取的差异。由于人们跨越体制内外不同位置的社会流动相对缺乏,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改革之前,体制结构对人们的资源获取具有分割作用,即市场化改革之前的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体制分割的结果。那么,市场化改革是否改变了这一不平等形成的机制呢?倪志伟(Nee,1989)的市场转型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转型社会的不平等形成过程的广泛争论。倪志伟的理论试图表明:市场化改革带来了新的机会结构,进而削弱了再分配机制对不平等的作用,但相关研究则表明,再分配机制对不平等的作用似乎并没有像倪志伟所预言的那样退出历史舞台(Bian and Logan,1996; Lin,1995; Oi,1992; Parish and Michelson,1996; Rona-Tas,1994; Walder,1995)。到了90年代末,围绕市场转型理论的相关争论趋于平静,人们开始关注不平等形成的制度情境,正如新古典社会学理论的提出者撒列尼等(Szelényi and Kostello,1996)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市场还是再分配,并没有固定的平等或不平等的后果,他们的后果依赖于他们根植于其中的更为广泛的宏观制度环境。也就是说,不平等现象与经济的整合原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经济整合原则背后的制度环境才是更为关键的原因所在。转型后中国社会经济形态既非“市场”也非“再分配”,而是这两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合(hybrid)(转引自吕鹏,2012:5)。就不平等的形成而言,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两种因素的各种作用,以及两者在作用于不平等的形成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系。在混合经济形态下,这两种因素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社会不平等,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方长春,2009),相反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不平等的形成表现出层叠效应,即制度变革的渐进性和路径依赖,使得根植于体制分割的社会不平等在没有充分消退的同时,又作用并强化于由市场因素所导致的新的不平等。 本研究以住房不平等为例,试图分析和讨论体制分割因素在社会不平等中的持续和叠加作用。因为住房不平等不仅是不平等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且也是社会不平等最为外显的形式。截至2007年,中国城市住房的私有化率已经达到了82%(Huang and Yi,2011),与此同时,住房不平等状况也日益突出,这种不平等不仅加剧了经济不平等(Huang and Jiang,2009; Ye,et al.,2010; Xin,2007;陈钊等,2008;李斌,2002),②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的社会问题,如居住分异或者说居住隔离(residential segregation)(Huang and Jiang,2009;冯健、周一星,2008;李志刚、吴缚龙、卢汉龙,2004;廖邦固、徐建刚、梅安新,2012;沈关宝、邱梦华,2008;杨上广、王春兰,2010)等,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此之外,中国城镇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在2000年前后才真正得以展开,而近年来,高速增长的住房价格越来越超出普通人的支付能力,逆市场化现象开始出现,表现为体制上优势群体以非市场化或半市场化的方式获取住房(陈淮,2009;郭涛涛,2009;孙瑞田,2009;杨继绳,2010;张梦,2007),住房不平等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设计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的收入状况(Clark,Deurloo and Dieleman,1994)和家庭生命周期(Clark and Onaka,1983; Li and Li,2006)是决定人们住房消费的主要变量。可以说,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中,住房不平等是由人们的经济状况(或者说支付能力)、家庭生命周期和消费偏好所决定的。那么,对于市场转型国家而言,情况又如何呢?对于社会主义转型国家而言,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容易使人认为住房的不平等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个体之间的住房差异是消费偏好和支付能力差异的体现。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住房差异受制于人们的“市场能力”,并且在人们的“市场能力”中,家庭收入是影响住房差异的主要因素(李斌,2004)。但更多的研究注意到了制度转型过程中的住房市场及住房不平等的特殊性。 住房市场及住房消费的变化离不开相应的政策的调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讨论不同国家的住房政策时,通常有两种视角:一是向前看,即强调新自由主义理念对未来政策方向及其改革过程的影响;二是向后看,即强调改革过程的路径依赖性,以往的投资、制度与组织设置、文化及其实践等都会影响新政策的形成过程(Wang,et al.,2012)。回顾中国的住房改革过程,其路径依赖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时代的住房短缺以及住房福利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得到了中央决策层的关注,③这期间经历了1987年的“提租补贴”改革、1988年的全面试点阶段④和1994年之后的全面突破阶段,⑤但直至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住房市场化由此才得以全面展开。而房地产市场的相对成熟则是2000年之后的事情。这一漫长的改革过程使得改革之前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对住房不平等产生影响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表现出持续作用的特征。 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使得住房成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尽管从住房面积和质量上来看,城镇职工的这种住房福利处于较低水平,但却表现出相对平均的倾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经济时代城镇住房不存在不平等,相反,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平均主义倾向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住房不平等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单位或房管部门(房产局)以福利的方式分配给住户租住,其分配主要依据人们的干部身份、职业等级、工龄、婚姻状态和家庭规模等(Huang and Clark,2002; Wang and Murie,2000;边燕杰等,1996)。尽管这一时期住房不平等不是很突出,但依然存在,且这种不平等跟单位制是相关联的,工龄、党员身份、职位等级和技术职称等是影响人们住房获取的主要因素(Logan,et al.,1999; Logan,et al.,2009;边燕杰等,1996)。与此同时,单位对人们住房差异的影响还体现在不同单位之间,即人们所在的工作单位的性质、规模,以及工作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属性也是影响人们住房的重要因素(Lee,1988)。一项对北京273个企业的住房情况调查(1991年)显示,向职工提供住房的国有企业占65%,而提供住房的集体企业只有26%;大型企业的住房提供率为100%,中型企业为83%,而大多数小型单位无法提供住房(Wu,1996)。由于住房改革的渐进性,计划经济时期影响住房不平等的因素,在住房改革过程中,甚至住房改革之后均表现出持续的作用。就住房改革过程而言,中国的住房改革是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的:原有公房的私有化和新的私人住房的开发(Logan,et al.,2010),有学者将这描述为两个市场,即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和开放市场(open market)(Sato,2006)。1998年之前的市场化过程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所谓的内部市场的发展过程,即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或补贴价出售给城镇职工。并且,内部市场的存在实际上一直压抑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前述市场经济社会中影响住房不平等的机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完全形成,真正作用于住房不平等的依然是改革之前的体制性因素。以1997年竣工的城镇住房为例,其中的商品住宅不足住宅总量的1/3,即使是这部分“商品”住宅,也有相当大的部分实际上被单位所购买再作为福利分配给职工,真正被居民个人出资购买的比例很小(陈钊等,2008);“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在拥有住房的家庭户中,41%的家庭拥有的是‘房改房’,即从工作单位或市房管局购买的原公有住房,9%是‘经济适用房’,即要求开发商为中低收入者开发的特殊商品房,只有13%的住房是从开放市场中(open market)由个人购买所得,其他37%为自建房——常见于中小城市”(Li and Yi,2007)。这期间,计划经济时期影响人们住房获取的诸如工龄、职业身份等因素,特别是单位性质及其行政级别等对人们从内部市场中获取产权住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单位之间的等级差异在人们的住房获取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条件好的单位往往拥有(或新建)大量房产,并以较低的价格转售给其职工,而优势职业地位者则能以更优惠的折扣价购买公有住房。“国营单位职工的住房状况要优于其他单位的职工,在长时间的福利分房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大的国有企业积累了大量的住房资源,于是,老的干部和职员在住房福利方面依然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处在职业等级中的底层城市大众,不得不忍受较差的居住条件,并且贫困限制了他们获得更体面的居住条件”(Huque,2005)。与此同时,这期间还出现过所谓的集资建房,那些在体制中占优势地位的单位有更多的条件利用集资建房和土地划拨政策,以内部市场的方式使其职工获益,而那些处于相对劣势单位的职工,或无单位归属者(或者说个体居民),或租住市房管局公有房屋者,在内部市场中则处于相对劣势。1998年之后全面展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这种基于单位(或者说体制)的差异在不同居民的住房差异中进一步得以强化,因为这时候,所谓的内部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有权有钱的单位依然存在团购、补贴分房和集资建房的现象,即使完全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住房补贴与公积金补助等使得单位差异依然作用于人们对住房的获取上。有学者指出,“政治地位通常使得政府和党的高级官员获益,经济改革通过劳动或非劳动收入分配,以及住房分配的方式使得这种政治地位商业化。例如,在旧的体制中,住房的面积和质量由人们的政治和职业地位决定,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党员通常可以租住更大、更好的房子。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房改革允许那些租住公房的人以非常低的补贴价购买其所租住的住房,而且补贴与家庭成员的工龄和政治地位呈正相关。因此,政治地位从两个层面影响了人们对住房的获取过程(住房占1999年和2002年居民家庭平均财富的一半以上):人们一开始所分配的住房和购买住房时的价格折扣”(Xin,2007)。 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实际上人们的住房状况不仅依赖于人们所拥有的市场资源,而且更依赖于他们在之前体制中的位置(Logan,et al.,2010)。类似的内部市场在前苏联和中东欧的转型过程也曾出现,例如,匈牙利的布达佩斯1990年占住房总量的35%的公有住房以市场价的15%-40%的价格被出售(Hegedüs and Tosics,1994),将公有住房以折扣价或较低的价格卖给原有的租户是从政策上激发市场需求并促进住房的流动和交换(Angel,2000),并且这也被理解为是对长期以来强制储蓄和低工资的补偿(Buckley,1996)。但这一住房改革的政策后果是什么呢?在公有住房私有化过程中,工龄、行政级别、党员身份等有助于在购买公房时获取更多的价格折扣(Sato,2006)。例如,在匈牙利市场转型的初始阶段,干部在住房方面依然享有特权(Szelényi and Manchin,1987)。针对社会主义转型社会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在住房改革过程中,较高职业地位者同时从原有的社会主义体系和新扩展的私人部门(住房市场)中获益:他们先是被分配以非常好的国有住房,通过出售给新的住户实现变现,然后得以在私人部门中购买更好的私人住房;或者说,原有的社会主义体系中的优势地位者,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较好的公有住房,通过在私人部门(住房市场)中的转换而大获其利(Kosareva and Struyk,1993; Pickvance,1994)。就中国的改革而言,类似研究也不同程度地表明,住房私有化的真正受益者是那些市场化之前就已经在社会主义住房体系中获益的人(Huang and Jiang,2009; Huang and Yi,2011; Logan,et al.,2010; Logan,et al.,2009),尽管市场机制被逐步引入,既有的保护那些较长工龄者和拥有再分配权力者利益的规则,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依然起作用,党和政府的干部、国有企业的员工,以及那些有较长工龄者更容易获得产权住房(Li and Yi,2007)。并且,改革过程为原有的社会主义体系中的优势地位者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Huque,2005),改革前的权利结构在改革中仍然得到承认,这成为加剧住房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陈钊等,2008)。 在解释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旧有体制的持续作用时,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住房市场化改革“是一个为保护过去受益者的利益而设计的市场,通过一些有影响的学者对变化中的阶级关系的研究,我们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对于市场机制的冲击而言,之前的分配制度的持续作用更强……和收入不平等一样,中国城市的住房不平等更多的是受到那种优先考虑(体制)内部利益的国家政策的影响”(Logan,et al.,2009)。在分析“单位”作为一个体制因素在市场转型之后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持续影响时,谢宇、吴晓刚(Xie and Wu,2008)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经济不是要朝向真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事实上即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这样的经济——转变,中国的经济转型严重地受到改革之前已经存在的体制的型塑”。 在本研究看来,住房市场化之前的住房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都对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人们的住房拥有具有持续的影响。如前所述,如果说市场化改革之前,社会资源分配的差异是基于人们在体制结构中的位置,即体制分割带来资源获取的差异,那么房改前的住房不平等也不例外,是体制分割的结果。而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的住房差异仍然有体制分割的痕迹,这是由于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制度(包括房改过程本身)的持续作用使然。为了验证这一观点,在本研究中,我们试图用调查研究的数据分析住房市场化背景下产权住房的来源情况,然后分析体制分割在住房不平等中的体现。体制分割因素对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住房不平等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Li,2011),甚至有学者认为户籍制度可被称为“看不见的城墙”(Josephs,2011)。本文聚焦的是体制分割因素对城市内部(操作化为户籍人口)住房不平等的影响。具体来说,本研究试图用来自城市样本的数据验证以下假设: 假设1:当前(住房市场化时期)住房不平等主要是房改前的住房分配过程和房改过程的结果。 我们通过分析产权住房的来源来验证这一假设,如果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此假设得到验证。而如果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是谁在这样的过程中受益呢?由此,我们进一步提出: 假设2: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产权住房和居住质量上的优势就越突出。 假设3:社会成员越是接近体制的核心部门,其在住房福利享受上的优势就越突出。 如果这些假设得以验证,那么在进一步的讨论中,我们有理由作出推测:在竞争激烈的住房市场中,既有受益者,由于其在住房福利享受和既有产权住房拥有上的优势,其市场竞争能力也比较具有优势,体制分割的因素则得以延伸至市场化了的住房分配中。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验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分析了既有的体制因素对市场化情境下中国住房不平等的持续影响,但这些研究所采用的数据都是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尚未完全成型的时点上采集的数据,如黄友琴等(Huang and Jiang,2009)和罗根等(Logan,et al.,2009; Logan,et al.,2010)使用的均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李思明等(Li and Yi,2007)运用的是2001年在北京的调查资料。在2000年左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尚未成型,正如罗根等针对自己研究所针对的时点(2000年)所言的那样,当时中国的住房市场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中国的市场转型是以两个未完成的方式展开的,首先住房价格对很多人具有补贴性,以市场价格租住或购买住房者所占的比例非常小,而以补贴价格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则非常普遍;其次,当前的体制主要依据个体的特征来决定谁有优先权来选择一个地方生活,以及谁将被推向市场,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继承了社会主义时期的依然维护内部利益的体制(Logan,et al.,2009)。与这些研究不同的是,在本研究中,我们采用的是2007年城市家庭的调查数据。就截至调查时点而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初步形成,大范围的福利分房,或者说大范围的内部市场交易已经结束,人们主要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取住房。那么这一时期,原有的体制分割因素是否依然体现于住房不平等之中呢? 本文数据来自2007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⑥该调查共计62 430个家庭户样本,本文选取了其中的主城8区的调查样本(郊县样本不在本文考察之内),共涉及30 532个家庭户。在描述统计部分,为了对城市居民产权住房及其来源的分布有一个总体的了解,我们对全部30 532个家庭户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多元统计分析部分,我们主要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以户主及其配偶的体制归属作为主要自变量,分析人们住房拥有方面的体制性差异。由于家庭结构及相关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住房差异,为了集中比较体制性因素对不同家庭的影响,基于可比性的需要,这一步分析中只考虑户主及其配偶均处在就业年龄阶段的家庭(退休或其他情形暂不予考虑),并且选择户主与其配偶信息都齐全的家庭户作为分析对象,最终筛选出13 185个家庭户样本用以比较分析。 三、研究发现 在统计分析中,我们首先对(户主)持有本地户口的家庭的住房拥有情况加以描述(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住房的持有的情况是指本市范围内(主城区和城市新区,不包括郊县)户主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户所拥有的产权住房(即拥有自主产权)情况。统计分析表明,拥有3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比例不是很高,所以在以下分析中,此项没有加以考察。从表1中可见,没有产权住房的城市家庭户仅为19.4%,换言之,不考虑内部市场或外部市场的情形,城市住房的私有化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住房市场化已初步完成了。同时,我们还发现,对那些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户而言,所持有的纯粹来自外部市场的住房的家庭户所占比例非常低(21.8%+1.1%=22.9%),也就是说,尽管已经有80%以上的城市家庭拥有私人产权的住房,但大多数住房来自于内部市场。这一结论回应了本文的假设1,即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如果这一时期存在住房不平等的话,那么住房不平等也是房改前的住房分配过程和房改过程的结果。 如前所述,城市家庭户所拥有的产权住房多数来自房改前的住房分配和房改过程,那么是谁在这样的过程中受益呢?表2显示的是本文所谓的体制差异如何体现于人们的产权住房的拥有上。为了达到我们的分析目的,在统计分析过程中,我们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以户主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体制归属作为自变量(将工作单位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者操作化为“体制内”,工作单位为国有企业者为“体制边缘”,工作单位为其他类型为“体制外”),分析人们住房拥有方面的体制差异。考虑到可比性,表2仅对户主及其配偶均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家庭(退休、就学或其他情形则不予考虑),并且选择户主与其配偶信息都齐全的家庭户作为分析对象(户主及其配偶只要有一方信息缺失,该家庭样本就作缺省处理)。从表2的分析结果来看,体制分割在人们产权住房的拥有上表现非常明显,例如,夫妻双方均在体制内就业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是夫妻双方均在体制外就业者的5.172倍,拥有1套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是后者的3.587倍。住房的这种体制分割差异在不同年龄组中也同样有所表现,只是在户主年龄为30岁以上的家庭组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比较分析的需要,纳入表2统计分析的家庭户只涉及夫妻双方健在并且都处在就业状态中(夫妻双方已退休的家庭样本,或者夫妻有一方退休的家庭样本未被纳入统计分析当中),因此,年龄因素,特别是工龄因素可能的影响并没有被充分考虑进来,否则这种体制差异会更加明显。表2的各模型中,同时也考虑到了行政级别(操作化为家庭中处级及以上干部人数)等几个因素对人们产权住房拥有的影响,从中可见,能够体现体制差异的行政级别这一因素对人们产权住房拥有的影响同样是非常明显的。在表2的模型一和模型二中,夫妻双方是否为企业管理人员、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也被纳入其中,这两个变量通常可以作为“市场能力”的度量。可见,“市场能力”对人们自有产权住房的拥有也有一定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所谓的“市场能力”,特别是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体制还有一定的关联,相对于体制外而言,体制内从业人员更加看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而我们的测量是以专业技术职称为参照的。标签:经济转型论文; 家庭结构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过程能力论文; 差异分析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政策影响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