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学的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合法性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自近代与宗教神学发生决裂、与哲学发生分离之后,铸就了自身宏大的叙事篇章,上升为人类生活的主旋律,不仅以“合法者”自居,成为“立法者”,而且成为裁决其他知识的“裁判”。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同仁对科学“合法性”问题的关注。
一、合法性概念
在探讨科学合法性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考虑一下合法性概念及其相关概念。
所谓合法就是指合乎法或法律。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合法的性质或状态。那么什么是法呢?关于法的本质,有诸多论争。西方有三大主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的反映。沃德金认为法是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有机的统一。分析法学派拒绝把主观推测和价值预设渗入法律之中。比如,凯尔森的法概念可以用两个模式来概括:法是一种秩序,法是一种规则体系。分析主义法学家的信条是:“恶法亦法”。社会学法学派则把法放在社会中,通过法的实际运作,从法的社会内容、社会作用和目的等分析、认识法。庞德就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到20世纪,西方出现综合以上三派的综合法学学派,其代表人物哈尔认为,“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合理性和道德性乃是法律之本质。批判法学认为法律体现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特殊利益和需要。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之背后存在着更为深刻的经济原因,正是经济原因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而且主张效率优先、公平次之。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即行为,它是政府的一种社会控制,而且是可变的。(注:参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50~100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从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来分析,我国法学家把法一般定义为:法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在我们看来,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不同的观念体现了不同阶层对法的认识,有不同的切入点,也揭示出法向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著名法学家哈特说,要用“属加种差”的简单方式来定义法“会遇到更加难以跨越的障碍”。(注:哈特:《法的概念》,50~100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现代社会是一个法的社会,法渗透在社会活动中,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法的每一个观点都反映了法在社会中的某一方面的性质,这些性质的事例就是法的完整定义。法是过去、现在和未来预期的产物。法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又具有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真正的合法性应是合理性、公正性和进步性的统一。任何割裂其统一关系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合法性问题。当然这种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因而存在合法性的不同程度的划分,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就比封建社会的法有更高程度的合法性。
那么什么是科学的“法”或“法律”呢?科学之“法”与一般的法是相互联系的。科学之为科学,就在于科学遵守一定的科学规范,这些科学规范把科学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科学规范就是科学之“法”。狭义地讲,科学之“法”,是就科学自身而言的,比如,就科学的目标、科学的方法、科学理论建构的原则、科学理论与科学事实的关系、科学与理性的关系等等制定规范,属于元科学哲学研究的范围。广义地讲,科学之“法”,还必须就科学与技术的关系、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科学与政府的关系、科学共同体、科学家等等制定规范,这属于科学技术社会学、STS(科学、技术和社会)所研究的范围。 凡是遵循上述科学规范的,就是科学的、合法的;反之,就是非科学的和非法的。
二、渊源:科学规范产生途径分析
科学的合法性是在广阔的文化背景中建构的,由此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科学规范,来规导科学自身和裁判其他知识。科学规范的形成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科学规范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而且规范随科学的发展而变化。以伽利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革命张扬了近代自然科学实验方法和理论演绎方法,摒弃了古代直观的思辨的自然哲学方法,确立了抽象的思维方法和机械自然观。经过19世纪第二次科学革命和20世纪的第三次科学革命,确立了近代科学的基本范式。
(2)科学规范的确立无疑是科学与哲学、科学与宗教、 神学相冲突相斗争的结果。自古代以来,哲学与科学是结合在一起的。哲学注重思辨性,而科学注重实验以可验证性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这两种相异的思维方式在近代因牛顿物理学理论的确立而分道扬镳了。牛顿物理学理论的成功确立了近代科学的发展模式,否定了宗教的信仰真理。
(3)科学规范的确立也是人类知识(或习俗、习惯、 文化等)发展的必然。人类知识的发展源于古代模糊、思辨性认识,但是,人类总是超越这种不确定性达至确定性认识。哲学也罢,宗教神学也罢,神话也罢,它们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自然科学通过自身的实证性,通过自己改造物质世界的巨大力量,证明了自己的确定性。
(4)科学规范也是由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行为铸就的。 近代科学的策源地——英国的大多数科学家都是清教徒,受过宗教改革的洗礼,崇尚知识,注重功利,它们一方面追求理性,另一方面把理性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上帝的信仰之上。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构成科学共同体。尽管有不同的科学共同体,但是他们有一些共同的准则(原则),从而使科学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别的社会共同体,这些准则形成了科学规范。
三、结构:科学“合法性”的要素审视
在近代科学即科学理性确立的过程中,科学合法性的原则或模式得以确立。科学合法性首先应是指科学的合理性。什么是科学的合理性呢?科学的合理性,虽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一般把它理解为理论的合理接受或选择问题。科学哲学家亨普尔指出:“……只要所提出的科学方法论的理论是提供理性事业的科学探索的一种说明,它就必须规定科学探索的某些目标,规定在追求这些目标过程中的一些方法论原则。最后它还必须显示这些原则作为达到目标而使用的工具是合理的。看来,只有这一切做到了,作为合理性范围的科学概念才是有活力的。”(注:转引自黄顺基等主编《科学技术哲学引论》,242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按照亨普尔的观点,科学合理性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说明科学的目标;(2)规定追求科学目标的方法论原则,特别是规定理论的选择与评价的原则;(3 )说明达到科学目标的工具是合理的,也就是承认选择或评价原则是合理的,这属于元方法论的问题。其次,伴随科学的发展,科学不再局限于科学是一个知识体系的范围之内。科学是一个开放体系,它向技术、社会等领域广为扩散。从科学与技术、社会、经济、文化等外界相互作用的视角来审视科学的合法性,就是考察科学的外在合法性。科学的合法性应当分为内在合法性和外在合法性。以下我们从八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一般把20世纪之前的科学称为近代科学,20世纪之后的科学称之为现代科学。但是,在西方,则通称为现代科学。西方没有近、现代之分,只有现代(modern)一词。我们此处的现代科学包括近代科学。
我们认为,现代科学范式由以下部分组成:其一,近、现代自然科学家所共同拥有的信念(如科学目标、科学的社会规范、自然观等);其二,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和方法论原则;其三,还包括科学与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神学等的关系规范。大体讲,现代科学范式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关于科学的目标。到18、19世纪, 人们普遍形成了科学无误论的观点。科学无误论认为科学目标是追求真知识,即绝对确定的可证明的知识。到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是具有一定预言值的命题系统,科学的目标旨在追求高概率的理论(命题)。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科学目标是与真理问题相联系的。科学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其目标是科学真理,而且科学真理是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科学的目标是不断向绝对真理逼近。
(2)关于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或原则。 这一规范凸显了科学理论与其他理论(或知识)相区别的根本性特征。尽管逻辑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等有一些不尽相同的观点,但是或多或少可以接受的共同评价规范还是有的。
(3)关于构建科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 预设主义坚持方法论的一元论,认为科学方法论作为科学的逻辑是一套对科学进行逻辑分析的元科学,它给出一切理论都应具有的永恒不变的公理结构,即注重逻辑形式而不关注内容。与此相反,相对主义坚持方法论的多元论。历史主义认为,重要的不是科学形式,而是科学的内容,其原因在于科学的一切随社会文化条件而转移。我们认为,科学方法论应当在一元与多元、变与不变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
(4)关于科学的社会规范。 科学的社会规范支配着所有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同时成为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倘若没有这些规范,就无法产生重要的科学问题,无法评价科学活动的成果,奖励卓有成效的科学家。科学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普遍性、竞争性、公有性、诚实性和合理的怀疑性。科学的社会规范被默顿(R.Merton)称之为科学的精神气质。
(5)关于科学与宗教神学之间的关系。 尽管科学与宗教神学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科学体系与上帝、神毫无关系。罗素指出:“神学与科学的冲突,也就是权威与观察的冲突。”(注:罗素:《科学与宗教》,6页,商务印书馆,1982。 )科学与宗教的本质区别在于科学的实证性与宗教的信仰性,二者是难以调和的。
(6)关于科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自近代科学以来, 科学与政府的关系日趋紧密。科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一个政府的问题。没有政府的赞助,科学难以发展。政府的不正当要求也会使科学迷失方向,甚至堕落。因此,科学的合法发展要由合法性的政府来规范。
(7)关于科学与经济的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 科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科学与经济相互作用。没有经济的增长,没有科学的发展;反过来,没有科学的发展,也没有经济的增长。当代经济对科学提出了提高的要求,对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使科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必将成为科学规范新的内容之一。
(8)科学合法性的基底来自于现代文化。 文化广泛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它具有社会维护功能,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基础的合法性基质。
科学自身就是一种文化,只不过是人类文化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出现也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科学文化有自己的特殊精神气质。但是,它的合法性离不开现代文化的支撑。比如,现代文化是一种世俗文化,是一种反宗教的文化,这种反宗教的基调是近代启蒙主义者奠定的,而欧洲中世纪文化是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的神圣文化。
以上我们论及了现代科学规范的几个主要方面,其中(1)、(2)、(3)三点构成了科学的内在规范,(4)、(5)、(6)、(7)、(8)五点构成了科学的外在规范。内在规范(2), 即“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或原则”凸显了科学理论与其他人文知识的本质区别,构成了科学理论的本质规定性,换言之,它是现代科学范式的核心,是硬核,难以改变。科学的内在规范是科学范式的主要方面,对科学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科学的外在规范是次要方面,是非本质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在规范也可能对科学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四、当下窘境:科学合法性“危机”的剖析
随着科学无边界的拓展,在铸就科学大厦的同时科学大厦却出现了“合法性”危机,而且在20世纪更为突出。科学的合法性危机,一是指科学的内在合法性危机,二是指科学的外在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发生了危机,或者说, 发生了逻辑上的合法性危机。科学应当是一个逻辑清晰和完备的知识体系,但是,这种要求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这表现在:其一,逻辑实证主义要求科学体系严格区分综合命题(综合真理)和分析命题(分析真理),但是,科学哲学家奎因对此大加批判,认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分析真理必须以综合真理为基础。逻辑实证主义所坚持的实证原则,也是一个还原原则,它要求一切科学命题都必须能还原为经验命题或观察命题,从而为经验证实或证伪。但是,由于“观察渗透理论”,因此实证原则也是相对的。其二,逻辑实证主义力图从逻辑的严密性自洽性来构建科学理论体系,但是这一要求受到30年代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无情摧毁。该定理表明,形式系统的逻辑一致性与系统的完全性(完备性Completeness)相互矛盾的。这表明,科学知识体系的完备性与无矛盾性不可兼得。可见,科学体系的逻辑要求与完备性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这就是科学在逻辑上的不合法,或者说科学建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程序合法是科学合法性最基本的方面,这犹如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一样。“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不再依存于传统或绝对价值,而是扎根于适当程序的概念——如果程序按照合法性和立宪性规范建立起来,如果程序符合于某些公民代表的概念,那么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注:〔美〕J·沃斯诺尔等:《文化分析》,55~56页,2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科学目的的危机性。 犹如比赛的规则无法决定比赛的结果,科学建构的逻辑或程序也无法决定科学结果的善恶。由于科学大力拓展,科学已不再是纯粹的观念形态,现代科学与生产领域最为接近,具有现实性,对技术的社会后果负有无法逃脱的责任。显然,科学逻辑自洽性与科学的目的没有关涉,正是这种关涉的断裂才引起了许多科学的悲剧发生,这就是科学目标的危机性。
(3)科学家道德败坏或堕落导致科学合法性危机。 近代以来广大民众之所以相信科学,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科学家是智慧很高的人,具有良好的道德。但是,由于科学活动中存在竞争,这使得一些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压制对方,出现了权威崇拜、学阀盛行、宗派利益集团、甚至编造事实等等。有的科学家则在堂皇的科学研究大旗下,以种族主义为中心,与政客勾结,不顾全人类利益,制造大规模杀人武器。
(4)政府或国家合法性危机导致科学合法性危机。 那么当代各国政府有多大合法性呢?
哈贝马斯深入考察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合法性危机。他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与尊严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肯定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永存的。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所固有的“结构性危机”——经济系统危机、政治系统危机和文化系统危机。此外还有任何国家都会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生态平衡的破坏、人的个性系统的破坏和国际平衡的破坏。但是,哈贝马斯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化危机产生的最终根源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又怎样呢?由于历史的原因,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大多生产力比较落后,经济欠发达,法制不完善,体制尚健全,因此,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只不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是由不同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合法性问题,因此要求社会主义必须改革。
更为严重的是,在当今世界上,一些所谓合法的政府却干着非合法的勾当,置自己和别国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比如,二战时日本的731 细菌部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进行的科索沃战争。即使在和平时代,某些国家大肆制造尖端武器,强行输出自己的文化价值观,难道这是合理合法的吗?
(5)文化危机导致了科学合法性危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的迅猛膨胀,现代文化成为一种消费文化。消费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使整个现代文化向享乐文化偏向。贝尔指出:“放弃清教教义和新教伦理的结果,当然是使资本主义丧失道德或超验的伦理观念。这不仅突出体现了文化准则和社会结构准则的脱离,而且暴露出社会结构自身极其严重的矛盾。”(注: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119页,三联书店,1989。 )推崇“玩”和“性”等享乐主义的消费文化,自由主义在文化领域大行其道,这实际上宣告了传统价值的合法性危机。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已经失去了传统的合法性。晚期资本主义文化领域渗透了资本和资本的逻辑,渗透了商品的逻辑,文化业已大众化,雅俗文化的界限被削平了。于是,文化失去了成为一种逃脱现实世界浸染、确保灵魂纯真的重要的维护功能。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杰姆逊(F.Jameson )敏感洞察到后现代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他还指出,晚期资本主义文化正向全球蔓延,如果第三世界国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就会招致文化垄断,进而失去本土文化的特色。
亨廷顿(S.P.Huntington)考察了冷战后国际政治秩序框架,认为在当今世界上,全球政治首次成了多极的和多文化的,提出了“文明的冲突”模式,(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主张一个以文明为基础的世界秩序正在出现。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模式,实质上表明了晚期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已从国内向国际空间扩散,即文化矛盾国际化了。实际上,早在1918年,文化史学家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就指出了:西方文化存在巨大危机。当一种文化转化为赤裸裸的物质文明,文化的发展也就接近了尾声。由此可见,构筑于现代文化(主要是西方文化)之上的科学、科技文化必然要发生合法性危机。
五、重建: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一门未被证明为合法的科学,算不上真正的科学。上述的科学合法性危机不是科学自身所能够克服的。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行进的支柱,如果它倒下了,人类还有希望吗?可以肯定地讲,至少目前人类还没有找到替代物。因此,可行的最好策略只能是: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全方位危机,哲人们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在贝尔看来,晚期资本主义已形成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间的根本性对立冲突。资本主义精神中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只剩下一个“经济冲动力”,而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宗教冲动力”已被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耗尽了能量。“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为恢复文化作为意义之域,化解文化矛盾,他提出整个社会“重新向某种宗教观念回归”(注: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1978年再版前言,三联书店,1989。),或形成“新宗教”。哈贝马斯反对贝尔的“新宗教”,倡导以新理性——交流理性和共识理论来化解理性危机,主张通过资本主义的自身调节而不是社会革命来化解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利奥塔不同意哈贝马斯的新理性和共识理论,主张以异质标准和谬误推理来化解科学知识的合法性危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杰姆逊在哈贝马斯和利奥塔的基础上,依持意识形态这一辩证法工具,将文化分析转化为意识形态分析,指出后现代主义是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无疑,这些分析具有借鉴作用。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并重建科学合法性新形象。
(1)关于建构科学理论体系基本原则的合法性问题。 科学是指一个逻辑体系。虽然体系的完备性与不矛盾性不可兼得,但是,科学首要的要求是逻辑无矛盾性,而体系的不完备性正好表明体系具有内在开放性,体系具有新的发展契机。内在开放是系统演化的基本内因,反映了内在发展机制。(注:吴国林:《“开放”初探》,载《哲学动态》,1997(9)。)
诚然,科学事实渗透有科学理论因素,但是不能否定科学事实的独特基石性作用。库恩指出:“吸收一类新事实要求更多地调整理论,直到调整好——科学家会以另一种方式看待自然界——新的事实才会真正成为科学事实。”(注: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43~44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从人类认识史来看,人们先有了一些常识和事实的概念,然后是经验科学事实,进而提升出科学理论。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发现新的事实,新的事实促进科学理论进化,此时科学理论与科学事实业已构成开放的循环,共同进化。尽管如此,科学理论和科学事实还是有区别的,没有科学事实(或事实)的支撑,永远不会有科学理论的出现。因此,在科学理论中区分经验命题和理论命题、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还是有意义的,只不过不要把它们绝对化,应当保持二者之间有适当的张力。
(2)关于科学目标的合法性问题。 科学应当以真理追求作为自己的目标。不过,这里的真理不应当是价值中立的,没有负荷美学要求的,其原因在于现代科学远远超越了近代科学(或19世纪之前的科学)的狭小范围,科学远非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它具有现实的世界改造力量。尽管科学本身不与价值、美学相关,但是,它的应用结果却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更何况知识(知识产业)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巨大作用。我们认为,当科学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称之为真理。这四项条件是:①逻辑无矛盾;②与客观事实相符合;③与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相符合;④与人类美学相符合。这四项条件要求逐次升高。同时满足①、②就是科学真理。对于近代科学和现代科学,人们只要求科学符合条件①、②即可。但随着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科学还必须用条件③、④去约束。
(3)关于科学家的道德退化问题。 这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与社会联合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规范体系,规范科学家的行为。科学活动要求科学家向他们的所有同行做出说明,他们必须用公认的方法和手段验证自己的结论。科学事实、科学理论、科学发现等等的真伪性首先必须由科学共同体来裁决。其次,还需要由社会的伦理美学之缰去约束科学。明显玩忽责任、没有科学道德的人必须排斥在科学共同体之外。
(4)通过政府(国家)的合法化途径促使科学合法化。 任何政府多少都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不论这种合法性是前设的还是后设的。前述指出,具有最高程度的国家的合法性或真正的国家合法性应当包括合理性、正义性和进步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学的合法性。那么政府的合法性又如何保证呢?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消解;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必须进行改革来化解合法性危机。从现实政府合法化机制来看,政府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这个政府应当是广泛民主的、人民有权参政议政的政府。传统上,国家可以通过诉诸民族意识来防止合法性危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初露曙光,世界经济、国际性的国家体系和全球意识大为增强,政府的合法化不可能仅仅在民族意识的基础上达到。因此,一个具有较高程度的合法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既要对本民族也要对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的政府。只有当全人类的利益高于民族利益之时,科学的合法性危机才能真正解决。
(5)关于文化矛盾问题。对于文化矛盾, 我们应当区分它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晚期资本主义出现的文化矛盾本质上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经济矛盾的体现,因此它是对抗性的矛盾。当今世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也必然反映出两者在文化上的对立。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和世界可能的“文明冲突”,本质上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的。对于对抗性的文化矛盾,通过消除导致其矛盾的根源——资本主义,然后转化为非对抗性的文化矛盾。非对抗性的文化矛盾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这种矛盾永远不可能消除,而它的存在有利于文化的进化。文化上不存在优劣之分。没有一种文化可以作为判断另一种文化的尺度。文化的多样性,将为人类开拓出广阔的精神空间和物质空间。只要“文明的冲突”不具有对抗性,人类终可以通过平等的对话达到共识化解矛盾。
无疑,每一个时代有一种主流文化,代表了人类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在主流文化单一性与文化的多样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是必要的,一是有利于建构人类文化的积极进步目标,二是对实现的路径保持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对话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