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中的几个问题_全球清廉指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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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1-0084-02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世界上的地位也越来越受人瞩目。同时,在这30年里,与改革相伴随的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改革开放30年,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同腐败进行坚决斗争的30年。党和政府与其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并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廉政制度体系做了很大努力。只有克服“左”与右的思想干扰,才能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一、怎样看待腐败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惩治腐败犯罪,一批罪行严重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受到了严惩,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成果的披露,人们也看到腐败现象正蔓延且不断升级。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正确认识腐败现象和改革开放的关系问题。

不可否认,多年来,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和一些干部中,腐败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在20年前(1988)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中,原福建省海丰贸易公司职员林旭贪污美元17万元、人民币307万元案,原江苏省武进县化肥厂财务科长蒋正国贪污129万元案,原广东省南海县毛纺厂副科长邱国杰受贿20万元、贪污8万元案,曾经被作为典型加以列举。当时原海南行政区党委组织部长林桃森、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总经理杨献庭、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原湖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金辉、原黑龙江省军区参谋长赵志立、原安徽省委常委兼秘书长洪清源等,这样的高级干部均因贪污或受贿罪被依法判刑,已经相当惊人。而到了现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受贿和玩忽职守案,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和市长杜世成伙同情妇受贿案,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严重腐败案,自杀身亡的天津市政协原主席宋平顺严重违纪案等的出现,其中,标的动辄上亿元大案层出不穷,已经不再稀奇。而查办的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陈良宇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其级别之高已经使几年前的地市厅局干部有小巫见大巫之感。特别是买官卖官的出现,窝案串案的增加,在有些领域贪官前赴后继,前任刚被撤职查办、后任又重蹈覆辙的案件屡见不鲜,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

但是,把腐败问题和改革开放联系起来以至于归罪于改革开放,是由于这种现象和改革开放在时间上同步,使得人们产生的一个错觉。

自人类进入有阶级社会以来,腐败就同人类如影相随。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问题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世界经济论坛一份有关1997年全球竞争的报告指出,腐败将在未来的时间里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最大挑战。

通过对各国历史的纵向考察,人们发现,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腐败程度是不一样的。美国学者亨廷顿对此早有研究和结论,他曾对不同历史时期英美两国的腐败情况进行过考察,他发现:“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没有19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那么严重。英国亦是如此,17世纪和19世纪英国政治生活看上去就比18世纪的英国政治廉洁些。”[1]这是因为19世纪的美国和18世纪的英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转型期,现代化的进程导致了腐败的高发。亨廷顿由此得出结论:现代化进程的最激烈阶段,腐败现象就特别猖獗,社会的腐化程度也最为严重。这一结论对于亚洲一些国家也同样适用。显然,同二战以前的各历史阶段相比,在二战后的现代化阶段,亚洲国家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腐败程度也更为严重。在这个过程中,旧体制受到冲击和挑战,新的体制还没有形成,有很多漏洞和空子可钻:监督系统乏力,法律政策滞后,加之经济发展物质生活丰富多彩,光怪陆离,刺激诱惑着人们的贪欲,贫富差距的加大带来许多现实问题,冲击、拷问和困惑着党政官员的价值观。使得当中一些人千方百计,各显神通,甚至利令智昏,铤而走险。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日新月异,也让人们的心理敏感脆弱、动荡浮躁、跃跃欲试。

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情形,无论什么样的方法举措,即使设计了被认为是最先进的反腐败制度,都不敢说可以完全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消灭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泛滥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2]我们应正视我国的腐败现象,并加大力度予以治理,而不是熟视无睹,姑息养奸。

二、如何看待国际廉政指标?

在国际上,有四个广为人知的基于调查的“衡量腐败”指标:一是国际商务组织(BIO)指标,这个指标的获取由国际商务组织组织一些专家和顾问进行,开始于1980年。二是国际国家风险支配(ICRG)指标,这个指标由一个私人的国际风险投资部门提出,开始于1982年。三是全球竞争力报告(GCR)指标,这个指标由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策划,开始于1996年。四是国际透明组织(TI)指标。1995年,国际透明组织(简称“透明国际”)开始提供国际透明组织指标。国际透明组织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致力于与腐败作斗争的组织。所以,它所提供的衡量指数被世界各国广泛用来检验本国的腐败程度及在世界中的排名。清廉指数是一个复合指标,评选过程集中了大量专家的观点以及对各个国家公共部门腐败的调查。它的数据来源是由一些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著名的调查报告中(如世界权威的“盖洛普”、“政治与经济风险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和组织所作的调查报告)提取有关人士对各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感觉和评判数据,加以综合评估,给出分数。“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标准是10,指数越高越清廉,比如2005年最清廉的国家前三名是冰岛、芬兰、新西兰,指数分别为9.7、9.6、9.6。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是世界上清廉指数相当低的国家之一。

据报道,在1980~1985年期间,中国的腐败状况在世界54个主要国家中排名为第27位,腐败状况还不太严重。但是到了1993~1996年期间,这一排名下降到了第50位,清廉指数为2.43,降到了2.5以下这个“极度腐败”区。进入21世纪以来,清廉指数在3.5到3.2之间徘徊,从2001年以后,清廉指数还出现了下降趋势。2006年,中国内地的排名较2005年上升了8位,以3.3分,从第78名大幅跃进到第70名。2007年清廉指数是3.5分。最近公布的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国在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得分3.6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用以上四个指标特别是国际透明组织给出的清廉指数衡量一个国家的清廉程度及在世界各国中的排名,相对比较客观,具有一定权威性,是国际上很流行的做法,它也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由于腐败的隐蔽性,要获得关于一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准确信息是不可能的。这些指标仅仅是主观指标,而不是按照真正客观标准进行的衡量。主观指标又称感觉指标,是人们对客观社会现实现象的主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为被调查者的心理状态、情绪、愿望和满意程度等所决定。通过主观指标可以较深地了解人们的实际思想和愿望,从而弥补客观指标的不足。但是只凭主观指标也是不行的,因为这里被研究对象的主观成分太大,接触面有限,所以,必须有客观指标加以验证。要评价中国反腐败进展及廉政制度建设情况还要结合其他指标,才能作出客观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说,透明国际的指数排名未必全面反映中国的真实情况。

我们注意到,国际社会对中国反腐败所取得的进步普遍表示赞赏。包括“透明国际”,在专门提到中国的廉政建设工作时,对中国的廉政建设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也予以充分的肯定。他们认为,中国近年来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有目共睹,在2003年的国际反贪污大会上,“透明国际”组织亚太地区大中华区主任廖燃先生明确说:“在全世界范围内,中国政府领导人反腐败的决心是首屈一指的。”对于这一点在“透明国际”每年发布的“清廉指数”中没有明确地予以体现,廖燃自己也承认并表示遗憾。

三、如何看待满意度调查?

近年来,为了了解我国群众的满意度,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不同的10个省(区、市)进行万人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2002年,有74%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比199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69%的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遏制,比1996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68%的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比1996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程度等各项主要评价指标均达到10年来的最好水平。比如,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首次达到60.0%,比2002年提高近12个百分点,比1996年提高27.2个百分点。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认可程度达到83.2%,比2002年提高8.8个百分点,比1996年提高20.7个百分点。群众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满意程度达到53.3%,比2002年提高6.1个百分点,比1998年提高14.8个百分点。

当然,我们不应该因此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对于反腐败斗争掉以轻心。关于满意度问题,除了注意到它具有的主观性外,还必须将其与人们的容忍程度区别开来。随着腐败的蔓延,人们对于腐败的容忍程度也在变化。腐败的扩散,一方面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

海登海默根据人们对腐败的宽容程度将腐败划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是指各级政府官员和大众一致谴责并希望加以惩罚的行为。灰色腐败是指政治领导层希望惩罚某项行为,一般政府官员却不希望,而公众态度模棱两可。白色腐败是指各级政府官员和大众均不支持惩罚某项行为而对之加以容忍。这种区分意味着,严重的腐败行为的层出不穷,或许会导致人们对于相对不那么严重的腐败行为给以容忍。

除此之外,人们对腐败的态度还取决于其他方面,例如人们普遍卷入的程度。应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当前的腐败有某种泛化的趋势。腐败行为不仅存在经济政治和行政多个领域,而且还扩大到整个社会,包括体育、文娱、文艺、新闻、教育各界,成为潜规则,即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大多数人的默许和遵守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对于腐败现象的厌恶和愤慨。如果整个社会从上至下普遍出现了对于腐败现象的宽容,可能是更可怕的事情。

所以,对于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必须给予正确的认识。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过分悲观没有必要,但也不能过分乐观;而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当前的形势,一方面是取得了反腐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一方面是战斗还没有穷期,任重道远。事实告诉我们,与腐败犯罪现象的斗争是极其艰巨复杂长期的,不可以掉以轻心,更不可以松懈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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