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环境权论文

2001年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环境权论文

2001年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资源论文,环境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1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研究的规模和水平有很大提高,研究 的领域进一步拓展,标志着这一新的法学分枝学科正在日趋走向成熟。

2001年初党和国家将环境资源保护提到治国富民安天下的新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 展为核心的新环境观日益深入人心,推动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迅猛发展。本年度环 境资源法学学术研究的特点是:第一,研究的领域进一步拓展,环境法学体系更加成熟 。以往环境法学主要限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 学研讨会重点研究了国土资源法问题,基本界定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国土资源 保护三位一体的环境法学体系。亦有专家学者强调应将自然灾害防治法、气象法纳入环 境法体系。此外,学者们对环境哲学的法律价值、生物技术引起的生态伦理与生态安全 法律问题、国际环境保护中反对环境霸权主义问题等进行开拓性的研究。第二,理论与 实践更紧密地结合,研究成果的价值进一步提升。与往年环境资源法研究成果学术理论 研究与应用性研究脱节不同的是,本年度环境资源法重要的研究课题、重大研究活动、 以及主要的研究成果都强调理论性与务实性的一致,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立法和执 法部门所采用。第三,与国际上的研究更加同步和接轨。随着我国入世,WTO规则中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环境法问题以及国外的环境法问题为学者们更加关注。 一些以往在我国研究较少的国际和国外的环境法新领域在本年度取得显著进展,如民间 环境组织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绿色产业问题、清洁生产问题等,我国学者的研 究水平与国外先进的研究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第四,与相关学科的研究进一步 互动融和。环境资源法与生态学的关系日益为学者们高度重视,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文 伯屏先生强调“21世纪是生态化时代,是可持续发展时代”(注:文伯屏,《生态化 是人类唯一的出路》,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11页。),从生态学角 度研究环境法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基础更为坚实,更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 设的实际。此外,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等相关学科结合的研究 也取得许多成果。

本年度环境资源法学的主要学术活动有:2001年1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 境法研究所和福州大学法学院在福州举行的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国内外的 专家学者提交了一百多篇论文;2001年12月由国土资源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 究会、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分会和清华大学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环境资源学研讨会,国内 专家学者提交了25篇论文;2001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日本环境会议、福特基金会等 在北京举行的环境纠纷处理中日国际研讨会,中日专家学者提交三十多篇论文。许多院 校还举办了环境资源法学国际学术交流或专家讲座,如清华大学邀请悉尼大学环境法中 心的Benber教授和Franilin教授进行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邀请瑞 士日内瓦大学Boisson教授进行的学术研讨和讨座等。此外国内外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 学术活动,都有环境资源法学学者参加,他们的学术论文受到高度重视。

本年度出版的主要环境资源法论著有韩德培主编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 版社),蔡守秋等著《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煤炭工业出版社),王树义著《俄罗斯生 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周 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钱水苗著《环境资源法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 等。此外,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研究所作为内部资料发行的《环境政策研究与建议 》和《国际环境参考》刊登的研究成果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受到学者 们的高度重视和好评。

二、2001年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创新

1.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

学者们对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更深入和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 点和见解。有学者指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 人与人的关系。通过研究,分析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类型、特点,并阐述了环境 资源法所调整的自然关系的概念,含义及其种类,对调整本身的概念与含义做了新的说 明。(注: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 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页。)有学者从法的调整对象与部门法的划分入手,对环境法的调整 对象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就目前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理论进行了探讨。认为环境法的 调整对象为环境社会关系和自然保护关系,并阐述了环境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注: 戈华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62页。)亦有 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其实是受非人类中心观 点的影响,存在哲学与法学两个层面的误区。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并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定位在人——自然——人的系统结 构中。(注:李艳芳《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质疑——兼论环境法调整对象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39页。)另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可直接调 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不妥,它违背了法学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 界限,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子系统与大系统对立起来。提出应坚持环境法通过调 整人与人的关系达到辖市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注:李爱年《试析环境保护 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15页。)还有学者通 过国外环境安全理论和我国生态安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生态安全问题的提出,阐述 了生态安全的法律意义,认为生态安全法应包括国家环境安全法、自然灾害防治法和气 象法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应包括生态安全社会关系。(注: 周珂《生态安全应纳入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集第256页。)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有学者指出,传统法律价值观念以体现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秩序,公平,自由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体现出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助长了人类 无限度掠夺生态自然的种种弊端,提出应根据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要求,以“人类和生态 共同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理念,进而提出其法律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 自然的生态秩序扩散,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 推移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拓展。(注:陈泉生《论 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6页。)还有学者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以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目的为原点,通过对中外环境资源 保护思想,中外环境资源法律目的条款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将“代内公平”“ 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上升为我国法律实践的模型。(注:钱永苗、竺效《试论 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集第183页。)另有学者从分析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关系、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发展 的影响、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律的目的及价值取向的影响以及对环境权主体和内容影 响入手,探讨了代际公平理论在环境法中的地位、作用,展望了其发展方向。(注: 傅剑清《论代际公平理论及其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 文集第56页。)有学者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考察。指出环境与 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论证了中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 治推进应该立足于建立法律倡导机制、约束机制、法律审查机制、监督机制、法律责任 机制等法律机制。(注:柯坚《建立中国可持续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思考》2001 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60页。)有学者分析了可持续发展型法律体系的稳 步形成和发展,对“法律关系”这类接近法律体系逻辑起点的法学基石性范畴的要素内 涵做符合时代要求的改良性理解,认为就主体而言,应充分认识主体“人”的共时性、 历时性、复杂性、多态性以及后代人的相对性和客观必然存在性。就客体而言,加强对 物的生态价值的认识和保护,强化行为的正生态意义。(注:刘国涛《法律关系要 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 选集。)

3.环境权利。

结合《物权法》的制定,学者们对环境权的理论问题给予新的关注,并在以往的研究 基础上有所创新。有学者从环境权的概念入手,说明环境权主体、客体的特点,并对环 境权的性质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法律上的环 境权制度及立法完善。(注:贾雪池《论环境权》,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 会论文选集第103页。)有学者则提出物权生态论的概念。随着物权社会化的发展,环境 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了承认。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环境物权体系。并从环境物权的定义 ,环境资源特定化及环境物权的建立等角度对环境物权加以阐述。(13)(注:吕忠梅《 论环境物权》,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165页。)另有学者对自然资 源物权进行研究,回顾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资源物权的发展与沿革。指出我国现行自然 资源立法中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并从资源物权研究的指导思想、资源所有权 、资源他物权方面,提出新的理论设想。(注:张璐《论自然资源物权》,2001年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237页。)还有学者从环境权与物权结合角度出发, 提出拓展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调整范围,将对环境权的保护融入其中,同时加强对环境侵 权的规范,并创设环境用使用权。从而形成公民环境权保护的主动机制。(注:马东姣《论环境权与物权的结合》,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300页。)

部分学者还从环境权与其他部门法联系的角度来阐述环境权的作用及保护机制,如有 学者指出,公民——国家是环境法的两大主体。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支撑起环境法整个 体系。两者相互融合但又相互对立。应协调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关系。促进环境法目 的实现。(注:葛枫《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互动关系研究》,2001年全国环境资 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68页。)另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民法中已取得 一定程度保护,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确立环境权,且在民法中存在着权 利主体、环境权内容、时效制度、环境共同侵害责任制度上缺陷、相邻权、人格权、时 效制度,明确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注:余伟京《论我国民法中环境权保障之缺 失》,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275页。)

4.环境法的行政主导性与法治化

现代环境资源法学中的环境行政权与公众环境权是两种不同属性的权利,但它们产生 的背景和所追求的价值目的是一致的。有学者从国家环境行政权的主导性与公众环境权 的从属性、独立性入手,论证公民环境权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关系。(注:朱谦《 论环境保护中的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从环境行政权与公众环境权关系的角度》,2001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287页。)另有学者从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角度入 手,分别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领域对环境权的实现问题进行了研究 。(注:李丹《略论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 选集第469页。)公众参与是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有学者论证 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权利的法律内涵,在环境 法和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以及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 意义。(注:那力《论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 ,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178页。)另有学者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特 点、公众参与民主关系、环境问题的特点与公众参与等角度出发,论述了公众参与的理 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公民环境权理论。(注:吴志良《论公众 参与环境保护》,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214页。)而有的学者针对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中的制度和经验,从立法、提高公众 的环境意识、推广绿色社区等方面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注:卢宁《 浅议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728页。)

(二)环境资源法的制度创新

1.中国加入WTO后的环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更大关注。有学者介绍了 国际贸易生态化的表现形式及我国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相应法律对策(23)(注 :邱秋、钱澄《论国际贸易生态化——挑战、机遇与法律对策》,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 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367页。)。还有学者指出,绿色贸易法律规则核心在于保护环境 ,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贸易。这一领域中的环境援助制度、环境保护机制和国际 立法国内化都对国家主权进行了限制和制约。(注:张烦淳《论绿色贸易法对国家 主权原则的挑战》,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400页。)有学者谈到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非政府间国际组的近年来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非常活跃,接 纳非政府间环境组织参与国际环保活动、成为国际法主体已成潮流。(注:那力《 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和地位》,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 研讨会论文选集第739页。)另有学者指出,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即PPMS标 准)逐步得到国际社会承认;PPMS标准有利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但又可能成为贸 易壁垒,消除其负面影响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注:那力、李海英《WTO框架 中的PPMs问题》,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355页。)

2.国家生态安全法

近年来,生态安全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界关注的一个新热点。2000年底《全国生态 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江泽民同 志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表明党和国家对生态安全问题的 高度重视。有学者对少数西方国家以国家环境安全为借口推行环境霸权主义进行剖析, 指出环境安全已成为当今国际斗争的一个新领域;(注:别涛《环境与安全问题的 讨论应当引起我国的警觉》,国际环境参考2001—2。)有学者全面介绍和分析了以“公 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护措施”为内容的俄罗斯生态环境法;(注:王树义《 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25—26页。)有学者对各国环境(生态) 安全制度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国家生态安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可概括为:防治自然灾害是 我国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减少环境赤字是我国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发挥国家职能是 我国生态安全的主导方向,明确公民权利是我国生态安全的法治保证。并提出我国生态 安全法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特定空间安全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防治法、《气象法》、以及我国承认的保护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气候 变化、防止荒漠化等国际公约。第二个层次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安全的法律保护,即 以防止生态赤字为核心,确保各种重要的自然要素(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生态功能 。第三个层次是国家对生态安全保障职能和公民的生态权利的法制化。(注:周珂 《生态安全应纳入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256页。)

3.环境税制

部分学者探讨了环保领域费、税的关系问题。有学者针对我国环境管理中“收费”状 况。探讨了费改税的可行性,并且阐述了环境管理中“费改税”的实施措施。(30)(注 :刘波《完善我国环境收费制度的法律思考》,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485页。)认为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制度创新。另有学者评价了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 护政策,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方法、措施。(注:钱永苗、洪洁《完善我国 环境税制的思考》,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515页。)

4.国土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有学者着眼于资源承载能力的强化发展,以可再生资源的有效更新与恢复为主要研究 对象,确立了资源更新产业化战略,同时加强了资源更新产业化立法,提出资源更新产 业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法律制度。(注:张璐、秦天宝《自然资源 更新产业化立法构想》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23页。)有学者在 分析土地法体系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土地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归纳了规划,设计我国土 地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对完善我国土地法体系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注:蔡守 秋、柯坚《我国土地法体系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41 页。)另有学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指出二者各有合理与缺失之处 ,大陆宜借鉴台湾地区立法经验、补充完善土地立法、制定土地利用和保护的专门法规 。(注:陈泉生,余伟京《海峡两岸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比较》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 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56页。)还有学者指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历来重行政规范而 轻民事规范,因而从民事角度出发,分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 应用,提出:扩大土地裣费受益主体,并对土地征用客体、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注:郭洁《土地征用之民事透析》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69页 。)另外学者还从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入手。参考各国立法体制,以可 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证了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并探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问题。(注:吕忠梅、尤明青《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2001年全国环境资源 法学研讨会论文选集,第151页。)

三、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展望

2001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学者 们对作为新兴学科的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予以充分的关注。会议提出的研究报告指出法 学研究在指导思想上、学术规范上、学风上存在的不足也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目前存在 的主要问题,研究报告提出的我国法学研究前景的四个特点和趋势即科学形象的确立和 科学化的升华、实践功能加强、现代化进程加速、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对环境资源法 学研究的发展尤为重要。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在指导思想上要进一步突破旧体制以及与之相 应的传统法学思维定势的束缚,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资源法 学研究体系;要注重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在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中 的应用,及时在高起点上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独具特色的学术范式和学术传统;要以现代 化、国际化的要求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强调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超前性 价值,更好地为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服务。

关于环境资源法学重要问题的研究趋势,环境法学研究基地确定的2001年环境资源法 学国际研讨会主题中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进一步深入研究。此外 ,国内环境资源法中的一些新的立法、新的或较薄弱的研究领域有待学者们予以更多的 关注,如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国家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的区域 和流域治理、核安全和幅射环境安全、国土资源保护利用、WTO与环境保护,环境资源 法研究中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相结合问题的研究、环境法与其他法学分枝学科及制度相 结合(如清洁生产法与企业法结合研究)等。在国际环境法方面,2002年将是全球环境保 护年代标志年,我们认为,当今全球性的政治、经济问题将与环境问题相结合,受到国 际社会的关注,例如与国际政治相关的国家环境安全和国际环境安全问题、环境保护的 单边主义问题、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问题,与国际经济相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经 济全球化的环境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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