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_乌拉圭回合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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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拉圭回合有关国际公平竞争规则的议题中,产生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协议:在最后文件1995年1月1日生效起正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现行的关贸总协定。这是谈判各方为保证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得到实施,并进一步健全多边贸易体制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其法人地位对所有成员国均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来自它的两个机制:一个是定期审议成员国贸易政策,以便对成员国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多边监督;另一个是较为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关于政策审议机制,各方在1988年底达成协议,并于1989年4月12日临时生效。通过几年试行,证明审议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缔约各方之间改善关系。

在争端解决机制上,针对现行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缺陷,协议对调解及仲裁的程序和各阶段时限、争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总干事及专家小组的责任和权限、裁决的监督执行以及制裁措施等等,都制定有明确而严谨的条款。可以相信,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其运作可能相当有效。

从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国反映看,一些重大争执问题并未解决,还将向更深层次发展,况且,新机制本身也存在缺陷。从现在看,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商品成本问题的利益矛盾

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现有的进口关税将不断调低,而且随着关税化程度的提高、配额及许可证的逐步取消,以及“灰色区域”(出口自动限制、有秩序销售等)的限制使用,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将大大减少,加上农产品和纺织品的回归,这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比以往更有可能利用成本尤其是工资成本的比较优势打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低成本价格商品对发达国家市场形成的竞争会越来越明显。在上述背景下,今后各国为控制进口,尤其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控制进口时,将会越来越多地利用反倾销措施。

乌拉圭回合对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作了修改,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把低于成本销售视为倾销。也就是说,衡量倾销的方法将由国内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改为国内价格或成本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由于关税的降低与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加上新守则对国内销售价作为正常比较值的场合做了进一步限制,倾销实际上将变为成本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反倾销守则的修改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系极大。这里的关键在于,发达国家今后会以自己的成本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法等主要发达国家以维护人权为借口,提出了劳工和环保问题,并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其实质就在于此。这种说法,一方面是为针对发展中国家低工资产品出口设置贸易保护壁垒寻找托词,同时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产品成本,抵消其竞争优势,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部分发达国家亦颇有啧言,美法等国的议案未交付审议,但这两个问题还是列入了附带声明,留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再行谈判。

可以预料,发展中国家与美法等主要发达国家在以后的有关谈判都不会轻易让步。在达成符合双方要求的劳动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及环境等标准之前,双方围绕成本问题并可能以反倾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贸易争端将不可避免;还可以肯定的是,有关的仲裁将是十分困难的。

2.发达国家集中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利益矛盾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之间的许多重大利益矛盾并没有在乌拉圭回合中得到解决,最突出的便是市场准入问题。

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和美国之间在谈判中争执十分激烈,仅次于农产品市场的争端。争执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例外,即不予开放的项目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多边最惠国待遇,即要求各缔约方自协定生效起应立即并无条件对其他缔约方给予最惠国待遇,若无法将某项优惠措施给予其他缔约方,则应按程序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协定达成后,美国即开出了包括运输(海运、空运)、金融、电信等支柱性部门的19项优惠措施例外清单;这些部门,尤其海运业,正是美国面临欧共体及其他国家强有力竞争的部门。欧共体国家一方面坚持要求在一切服务领域实行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它们又借口维护欧洲文化个性把视听业列入其例外清单,而视听业又恰恰是美国的一个重要创汇来源。由于双方都表示有些措施不容谈判,因而视听业、电信业、运输业被排除在最终协议之外,留待以后谈判,金融业也只就银行方面达成临时协议。事实上,运输、电信、金融等行业要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3/4,且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因此,服务贸易成为欧美贸易之间悬而未决且影响范围最大的问题。日本则采取对等开放的政策主张。

乌拉圭回合之所以留下了这些“尾巴”,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在关税大幅削减、非关税措施转向全面关税化的趋势下,仍要利用种种“空隙”或机会,竭力保护各自具有重大利益的产业和部门。对于这类利用了协议准许的所谓“软钉子”的争端,恐怕不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协调机制所能解决的,而有待重开新的一轮谈判。

3.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协调机制本身缺陷造成的困难

这里最引人注目的是国际裁决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即国内法能否凌驾于国际裁决之上。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保证它们国内法实施与国际有关协议相一致,但其协议却又是在承诺不具备推翻美国贸易法权力的前提下通过的。这就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就在乌拉圭回合达成最终协定前不久,克林顿政府还曾发布行政命令,恢复使用超级301条款;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又特地声明仍有权实施这一条款。显而易见,美国带有强烈保护主议色彩的超级301条款与贸易自由化原则是不相容的。针对美国的作法,欧共体在法国要求下也在寻找类似的单边报复手段。如果世界贸易组织不能有效地对个别国家(集团)的国内法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加以约束,则不仅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目标会部分落空,而且它也不可能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方面获得真正的成功。

与此相联系,当越来越多的区域经济集团在世界范围兴起,极有可能使这些集团内部形成的协调机制,相对独立或游离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

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最后文件直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西方世界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论点,认为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甚多。实际上这种舆论后面隐含着另一种颇为典型的观点,担心发展中国家的日益壮大将威胁到发达工业国家的繁荣,发展中国家日益扩大出口将造成工业国家的严重失业。于是美国等力图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内提出规范劳工成本等政策主张。

过去20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太地区经济的增长速度显著超过工业发达的经合组织国家。从整体上来考察,发展中国家这种较高速度增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计算,第三世界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将对发达国家的经济起推动作用,起码能使其实现增长0.2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可通过两个方面影响发达国家:第一,从需求方面看,第三世界越来越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市场,发展中经济实现了经济增长,有更多资金去购买发达国家的资本货物和消费品;第二,从供给方面看,发展中国家生产率的提高将减少工业发达国家为购买(进口)其制成品的成本开支;来自发展中国家厂商的竞争将促使发达国家厂商更有效地利用其资源;所扩展的广大市场将促使发达国家更充分地实现规模经济,而这一切都有助于工业发达国家提高实际收入。

当然,也要看到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另一幅图景:发展中经济相对低廉的制成品出口将对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和工人形成某种冲击,主要是对低层次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人的冲击。此外,发展中国家只有致力于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推动技术进步,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谈判、协商场合,增强应变的能力。

可以预见,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所要经过的道路将是崎岖而漫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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