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听力评定结果的对比研究论文_陈艳梅,徐振宝,刘文

淄博市第六人民医院 255000

【摘 要】目的:探讨新旧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听力评定结果的对比结果。方法:对医院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诊治的130例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与噪声作业观察对象进行回顾性分析,分别使用新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旧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进行检测,就两种诊断标准对本组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与噪声作业观察对象的听阈加权值差异以及职业性噪声聋病例检出率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①GBZ49-2007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语频听阈值/听阈加权值检测结果为(30.55±6.57)db,低于GBZ49-2014标准(t=1.984,P=0.024),但二者的高频听阈值比较无统计学差异(t=0.085,P=0.466);②对本组125例研究对象,GBZ49-2007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是95.20%,与GBZ49-2014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97.60%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c2=1.037,P=0.308)。结论: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对职业性噪声聋患者计算的听阈加权值高于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但未增加职业性噪声聋病例。

【关键词】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听力评定结果;

目前,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方法主要依赖国内相关诊断标准判定,而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作为一项新兴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有逐渐取代旧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的趋势,但二者对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结果有无差异?相关报道鲜见,有待进一步证明。为此,笔者开展了本次课题研究,对一组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与噪声作业观察对象分别采取新旧两种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检测,并对其检测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纳入职业性噪声聋患者与噪声作业观察对象130例,纳入时间是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剔除其中听力损失在轻度以上、而因噪声作业工龄不足三年诊断结论为“观察对象”的5个病例,剩余125例病例作为本次研究的入选对象。

1.2方法

本组全部病例均经三次及以上纯音听阈检测,两次检测间隔时间至少在7d以上。应用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检测时,分别计算其左耳、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其计算公式是:单耳语频听阈(dB)=(HL500hz+HL1000hz+HL2000hz)/3,其中HL为听力级dB,使用较好的耳语频最小值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应用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检测时,别计算其左耳、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其计算公式是:单耳语频听阈(dB)=(HL500hz+HL1000hz+HL2000hz)/3′0.9+HL4000hz′0.1。在三次检查中选出最小听阈值,得到第四条虚拟听力曲线计算其听阈加权值。

1.4观察指标

(1)对比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两种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听阈加权值。

(2)统计两种诊断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差异。

1.5统计学方法

SPSS20.0统计学软件包,统计学差异表示为P<0.05:(均数±标准差)行t检验,(%)行c2检验。

2.结果

2.1 两种诊断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听阈加权值检测结果

GBZ49-2014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语频听阈值/听阈加权值检测结果为(30.55±6.57)db,高于GBZ49-2007标准(P<0.05),但二者的高频听阈值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详见表1.

表1 两种诊断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听阈加权值检测结果比较(dB,x±s)

2.2 两种诊断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差异

对本组125例研究对象,GBZ49-2007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是95.20%(119/125),GBZ49-2014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是97.60%(122/125),二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c2=1.037,P=0.308)。

3.讨论

职业性噪声聋对于人体所致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其中对听觉系统所致损伤最明显[3]。职业性噪声聋可谓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之一,指的是人们在工作期间长期接触噪声而产生的渐进性感音神经性听觉损伤,也是现阶段主要职业性疾病之一[4]。而职业病诊断要求有医学科学依据为基础,其最终目的是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以追求法律最真实准仲裁活动,其结论具备法定强制性,也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参考工伤赔偿的法律文书,与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权益直接相关[5]。

鉴于上,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对于听力损伤劳动者而言十分重要,与其就业、经济赔偿、康复治疗等均有关。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分别为新旧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笔者就两种标准的听力评定结果进行的比较,结果提示:GBZ49-2014标准对本组研究对象的语频听阈值/听阈加权值检测水平高于GBZ49-2007,但新增听阈值未改变听力评定分级,因而两种标准对本组职业性噪声聋检出率比较无统计学差异,推测与GBZ49-2014标准的高频听阈计算结果受“每一频率最小值”、年龄校正值等因素影响。

综上: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改变,不影响本病诊断结果,而本病发生率升高不能归因于诊断标准的改变。

参考文献:

[1] 王建新.《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49-2007)的几点说明[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8,26(3):183-184.

[2] 蒋联.浅析GBZ49-2014标准所摒弃的“观察对象”[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7,17(8):22-25.

[3] 王建,杨爱初,肖明慧,等.听觉稳态反应阈在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中的应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7,30(6):415-417.

[4] 冀飞.职业听力保护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J].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17,15(5):386-389.

[5] 苏俊,严志刚.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实践探索[J].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16,14(6):436-439.

论文作者:陈艳梅,徐振宝,刘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上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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