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模式选择_所有制论文

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模式选择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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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所有制问题是我国近来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理论热点。当前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主张进一步加快私有化进程,彻底解决公有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另一种主张则是坚决主张维持公有制,主张回到传统公有制的框架内去解决改革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这些争论也就构成了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问题争论的宏观背景。

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个人所有制”概念。他认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将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①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历史发展进程的动态角度比较完整地阐述了个人所有制理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②

本文在简单总结和概括“个人所有制”问题上的理解歧义与纷争的基础上,努力探寻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真实含义,在分析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改革一种可能的实现形式。

二、作为否定之否定阶段的个人所有制

对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学者们在理解上存在着诸多争议,对于其内涵莫衷一是。综合围绕个人所有制所进行的讨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争议:(1)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生产资料私有制;(2)个人所有制的对象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3)股份制是不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形式。

马克思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私有制作为公有制的对立物,其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③ 这种个人私有制排斥分工、协作和生产资料的积累,因而也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力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被消灭,“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④ “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他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⑤ 从而实现了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⑥

在这段论述中,所有制结构的演进过程表现为“小生产条件下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在肯定阶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个人所有,个人占有,个体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得了自由个性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这个阶段,由于排斥了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这种分散的个人的所有制后来却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在否定阶段,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但这里只有极少数的个人占有较大规模的资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劳动者不得不接受有产者的剥削。在否定阶段,其典型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短短的时间内迅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显示出资本主义的少数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在发展生产力方面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要求的。另一方面,这种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却是以劳动的异化为代价的,由于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在财富的分配上处于劣势地位,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几乎独占了全部的剩余,广大的劳动者生活水平尽管可能由于社会财富的积累而有所提高,但是其被剥夺的地位是无法改变的,巨大的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私有制变革的推动力。

否定之否定阶段是“合”的阶段。它应当是在摒弃正、反两个阶段消极方面的基础上,实现其积极方面的吸收、综合。在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中,应当保持矛盾的确定性。按照矛盾的发展进程,在否定之否定阶段应当指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它是对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状况的否定,而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不可能是用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这两次否定的基础上,一个新的社会制度产生,它保留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保证劳动者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同时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又必须能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断推进社会分工和协作。经过两次否定,必然是“仿佛”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即劳动者重新取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地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但是它却突破了肯定阶段的个人所有制的局限性。“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在“形式”上恢复劳动者私人所有制的特征,即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生产结果,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和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对于作为否定之否定阶段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我们不能只看到它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而忽略它对于肯定阶段个人所有制形式的继承。相比于作为起点的个人所有制,它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它与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复杂的分工与协作关系。

三、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与“个人所有制”的差异

毫无疑问,个人所有制实质上就是某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顾海良认为:“作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高度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以个人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为标志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或者说是一种特定意义的、公有制的高级发展形式。”⑦ 由于二者在概念上的相似性,以至于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不同场合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二者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是一致的。

虽然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但是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意味着必然是传统的国有制形式。关于个人所有制具体形式,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国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的典型形式,甚至将两个概念完全等同起来。这种观点混淆了马克思典型形态社会主义与现实较为落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模式上应该存在的差异,对传统的公有制只强调在旧有路径上加以维护或在传统模式的框架内加以变革。其二,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彻底失败了,实践证明它行不通,必须私有化,让个人掌握生产资料才能做到产权明晰,从而提高效率。这种观点体现在实践中,即表现为MBO(管理层买断)、“民营化”、通过股份制改革吸引国外的“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如果说前一种观点源于对马克思观点的教条主义的理解,那么后一种观点则是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彻底扭曲和背叛。

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各国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国家所有制是不同的概念,后者对前者表现为诸多的差异。

1.所有权的主体由劳动者个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在占有公有财产的基础上,对国有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个人所有制的所有者则是社会或个人,社会成员在一定范围内共同占有。我国宪法将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看作是一个同等的概念,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仍然属于人民群众,国家只是履行着一个代理人的职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权力主体所有。国家官员们拥有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依据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是由于他们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代表。因此,作为生产资料真正的所有者——劳动者个人则表现出的是对名义上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资料的疏离。

国家所有制只是向社会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演进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恩格斯认为,国家所有制随着国家的消亡,国家所有制也会转化为真正的社会所有制。“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⑧ “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⑨ 即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管理,国有化也只是为社会本身占有生产力做准备,而不能等同于社会占有。

2.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转变为国有制条件下的间接结合。在马克思对于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⑩ 由于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其劳动产品自然也归属于这个联合体共同所有。由于消灭了剥削,在同样的产出效率的情况下,劳动者依靠劳动所实现的收益将会大大高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所能购买到的消费资料。

在国家所有制中,国家无法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尤其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首先要成为国企员工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间接结合。它排除了非国有部门就业人员直接享受国有资产收益的可能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对这些非国有部门的劳动者而言,不表现为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权应当包括的各种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也几乎不存在让最终所有权人能够行使所有权的机制。在国有制条件下,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集使用、收益、处分权于一身,个人的所有权被排除了,至少是部分地被排除。

3.个人所有制与国有制条件下价值目标不同。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的理由:一是能够通过计划克服资本主义的盲目性,实现资源比资本主义更高效率的配置;二是强调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所有社会成员都不能通过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剥削他人的劳动,实现社会公平。而在马克思的设想中,个人所有制是以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的。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很显然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初衷有一定的差距。

四、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选择

传统的公有制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异。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及其实现形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实现形式决定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性质,也是劳动者经济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关键性因素。在过去30年的改革实践过程中,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有些人认为,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是科斯定理。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最初的产权如何界定,都不会影响最终的效率。由于科斯定理中不包含有产权分配的收入效率的分析,从而使效率追求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公平缺失,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借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名义实行各种形式的私有化,从本质上都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所有制发展规律的,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只是公有制大踏步地向私有制倒退。

在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公众对公有资产的所有权遭到了无情的剥夺,改革方案实施过程表现出大量的不公平,构成了对公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人侵害。秦晖(2003)认为,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在1999~2000年间“国企改革攻坚战”中,一些地方对一批盈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企分开难题。从国有企业归属来看,它们仍然从属于各级政府。尽管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营,但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表明了激励的双重性,除了作为企业家获得经济上的各种激励以外,还作为政府委派干部获得政治上晋升的激励。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命、提升、降级都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和政府保持一致和良好的关系才是企业能得到足够资源的关键,也是自己能保住国有企业经营者地位的关键。

二是“所有权虚置”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虚置,仅指最终所有权人利益与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所有权人对于名义上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也一如既往地表现出冷漠和忽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目的是产权清晰,塑造能够对国有资产负责的产权主体。不可否认,由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趋于分散,在某种程度上对经理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一种制约。有国有股权与其他各种形式的股权博弈过程中,由于国有股权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往往成为博弈中的受损者。在企业内部,“工资侵蚀利润”、“内部人控制”就成为经常性的现象。

三是国有企业的垄断性问题。在通信、航空、金融等传统的国家垄断领域,我国力图通过各种方式构建竞争,打破这种垄断。但是由于存在着各种进入壁垒,这些行业仍然享受着国家保护所带来的垄断红利。这种利润是靠对普通消费者和非垄断性企业的较高的收费实现的,而较高的垄断利润并没有转变成所有权人的收益而是变成了垄断企业内部员工和管理层高得离谱的收入。由于大量引进外国资本或海外上市,反而由外国资本分享了我国国有垄断性企业的垄断收入。

五、重建个人所有制:国有企业产权变革的一个可能的选择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出什么样的现实选择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改革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制度是不可动摇的。这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决定的。从生产力上看,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区别于前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的重要标准,它保证资本使用的规模效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及在共同占有基础上复杂的分工与协作。从生产关系上看,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保护劳动者个人的所有者权益,这是革命导师所阐明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统一的根本制度基础和路径选择。

谢韬、辛子陵(2007)认为,股份公司就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最佳形式。把个人所有制直接理解为一般的股份制形式很显然存在着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误解。马克思认为,与私人独资企业相比,股份公司是“社会企业”;与单个私人资本相比,股份资本是“社会资本”。然而股份公司所达到的历史进步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性质,它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1)“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2) 股份制使小额资本集中起来成为大资本,满足了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对资本规模的要求,也使众多的劳动者成为公司的小股东,拥有了公司部分的所有权。但是这种股份制只是扩大了所有者基础的私有制,并不构成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否定。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会因为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就会发生改变。股份公司的性质取决于控股权的性质,只有公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时候,该企业才会具备公有的性质。笼统地将股份制公司称为社会所有制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陈志武(2008)认为公有制与政治民主、较小的人口基数和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我国现实不具备实施公有制的条件。(13) 他因此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民有化。民有化也就是每个公民都分到一份国有资产的价值化证券,并且可以交易。他认为人均一份的改革模式,公平、透明,最大限度地杜绝权钱交易。老百姓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也会增加所有权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民有化是其受捷克的产权改革启发而提出的一个方案,其实质是私有化,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初始的分配公平,比目前界定式私有化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是这种产权改革方案的实质无法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财富分配不均,股权交易必然导致大资本对中小股东股权的收购,表面上每个国民分到一份国有资产,但最后这部分资产会重新集中,分到一部分财产的人重新回到生产资料彻底丧失的状态。

在国有产权改革中,我们应当从马克思的文本中获得力量。个人所有制作为最终建立的所有制形式,无疑对我们有所启发。马克思强调的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有两个重点:一是“个人所有制”;二是“共同占有”,其德文原文是“Gemeinbesitz”,只是“使用”、“利用”意义上的占有,“Aneignung”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意义上来使用的。也就是表明,仅是与资本主义协作劳动一样的“共同占有”、共同使用而已,而不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如果把握住这两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就豁然开朗了。一是创造形式实现公民的个人所有权,二是维护生产资料的不可分割与公共占有。

国有企业具体的改革方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首要原则是创立所有权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所有权必然是与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如所有者应当享有对公有资产运营的监督权利,根据所有权获取收益的权利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所有权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但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避免走俄罗斯公有产权改革的老路。俄罗斯部分国有企业曾经采取过平分国有资产股权的形式,但是由于这部分股权没有任何流通上的限制,大资本在市场上收购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公众持股,从而走向了大资本所有制,完全背离了公平改革的初衷。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可以概括为“基金托管,流通受限,国民分红”。这种方案的第一步是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基金”,将现在分散于各级国资委或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所持股份划拨到国有资产基金机构。第二步是赋予全体国民每人一个基金账户,国有资产及其分红都直接分配到该账户。该账户可以显示每个国民所持资产的动态变化,国民也可以将该账户的资产增值部分和分红部分按一定比例取现。基金账户资产的运营由国有资产管理基金统一运营。

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是:(1)分红的问题。国民账户的分红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国企分红,另一个是来自于国有资产管理基金在进行资产经营过程中所赚取的收益分红。(2)取现的问题。必须要明确的是国民账户的资产不能随意套现,一旦一些国民完全出售了账户资产,也就意味着资产的“全民所有”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甚至导致大资本对这些资产的鲸吞,这不是我们改革的初衷。但国民账户的资产又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只有这样国民才能感觉到账户资产不是虚幻的数字。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是有条件限制账户资产的流动性,比如规定只有一定比例的分红或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套现;在60岁以后,账户资产可以逐年按一定比例用于养老;当国民急需用钱时,可以用该基金账户资产作为抵押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取一定比例的贷款等。

第二种模式可以概括为“分产到户,自主操作,增值取现,周期性调整”。所谓“分产到户”,即国有资产管理基金将持有的所有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或折抵一定数量“股票现金”的形式平均分配到全体国民的国有资产账户。所谓“股票现金”是指只能用于股份买卖的特种现金或特种货币。“自主操作”指的是分配到国民国有资产账户的股票或现金资产,账户持有人可以自主进行股票的买卖,但是买卖只限于购买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账户持有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资产支配也相对更加自由。对于那些不了解股票操作知识或偏远地区不具备股票买卖条件者,也可以直接委托国家指定的相关基金机构代为操作。“增值取现”实际上是现金的取得形式问题。如果分配到国民账户的资产可以自由套现的话,全民所有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国家直接分配的资产的套现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股票现金”不能套现。但自主操作的资产账户或委托基金管理的账户如果实现了增值,增值部分应当允许按一定比例进行套现。操作亏损的账户则不允许进行任何变现。“周期性调整”是指经过一定年限,可以是一个较长时期,如三年、五年或者十年,国有资产份额需要重新调整。调整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人口的变动,国有资产总量的变动,盈利账户与亏损账户的平衡问题等。

上述两种模式有着两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都做到了产权明晰。原来公有制企业颇为人诟病的“所有权虚置”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二是都不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尽管所有权人细分到了全体国民,但是公有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公共占有的形式。

两种模式相比较,“基金分红”模式由基金机构统一进行管理,统一进行分红,确保了全体国民在国有资产收益上的平等。“增值取现”模式虽然实际上赋予了所有权人更多的选择,既可以自主操作,也可以委托基金机构操作,但由于能力、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国有资产收益产生较大的差距。尽管对增值取现部分征收调剂金,仍然可能产生重大差异。因此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就必须寻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有制结构的设计应当保证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身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主要是国有企业增值的好处能为人民所分享。人们之所以强调所有制的重要意义,根本原因是所有制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大量的国有资产可以成为提高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以公共占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无疑可以成为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选择,一方面这种制度设计既不损害国有资产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使个人所有制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对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页。

②③④⑤⑥⑩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830、831、831、832、95页。

⑦ 顾海良:《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当代视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⑧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634页。

(11)(12)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6、520页。

(13) 赵灵敏:《如何从国有到民有》,《南风窗》,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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