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官卷制_清朝论文

清代科举的官卷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清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的科举考试,初虽多沿明制,但在实行过程中,为“慎重科名,严防弊窦”①,制度上有所创新,官卷即是其中之一。但官卷制度目前尚少受到关注②。本文尝试对清代官卷的发展过程做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官卷制度的建立

所谓官卷,是在科举考试时,为大臣子弟的试卷另编官字号,划拨一定的名额,单独录取。清代科举时,为某一部分人另编字号,是常见的措施。如顺天乡试,编有满字号(满洲、蒙古)、合字号(汉军)、南皿(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贡监生)、北皿(奉天、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贡监生)、中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贡监生)等③。有些省份乡试也另编字号。为部分人另编字号,单独录取,具有双重的作用,既保证这部分人的录取率,又可使其不占用其他考生的录取名额。

清初科举,达官子弟与平民一起应试,而中式独多,其中不乏舞弊事例:“其以交通关节败者,顺治十四年,少詹事方拱乾子章钺应江南试,以与正主考方犹联族获中,事觉遣戍。康熙二十三年,都御史徐元文子树声、侍讲学士徐乾学子树屏同中顺天试,上以是科南皿悉中江、浙籍,命严勘。斥革五人,树声、树屏俱黜。”④这些科场案的发生,是设立官卷的历史背景,而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己卯科顺天乡试后士论沸腾,则是导致官卷制度建立的直接原因。是年顺天乡试后,士子作文揭于市曰:“白镪薰心,炎威炫目。中堂四五家,尽列前茅;部院数十人,悉居高第。”⑤同年十一月丁酉,江南道御史鹿祐疏参顺天乡试正副考官编修李蟠、修撰姜宸英等“以宾兴论秀之典,为纵恣行私之地,实为有玷清班,请立赐罢斥”⑥。为此,康熙帝谕大学士等曰:“顺天乡试,所中式者,童稚甚多,物论沸腾,大殊往昔。考试系国家大典,所当严饬,以示警戒。御史鹿祐题参可嘉。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将李蟠等严加议处。”⑦

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丁亥,康熙帝提出了官、民分卷的设想,乃谕九卿、大学士:“考取举人、进士,特为得人耳,若或行贿夤缘而得之,则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为忠臣良吏,得乎?今朕意欲凡系大臣子弟另编字号,令其于此中较阅,自必选择其文之优劣。大臣子弟既得选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则于考试一事大有裨益。尔等议奏。”⑧康熙帝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他设立官卷的目的,在于防舞弊和维护寒士合法权益。另编字号之后,大臣子弟在官卷内竞争和择优录取,就不至于妨碍寒士的晋身之路。

康熙帝对建立官卷制度是很慎重的。他先令九卿讨论,拿出一个具体方案。但九卿的最初方案并不令他满意,所以过了约一个月,他下令将九卿讨论的方案及有关条奏,送交居官较好的河道总督张鹏翮、直隶巡抚李光地、广西巡抚彭鹏、湖广总督郭琇,分别征求意见:“观九卿所议考试一事,科道亦不心服。况今年会试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士子未能入彀。如此,欲令人心服,得乎?张鹏翮、李光地,任学院时居官皆善,彭鹏、郭琇居官好,著将郑维孜、满普、慕琛等所条奏,及九卿会议事件尽行录出,差保举笔帖式送示四人。果否得当,如何方能除去弊端永远可守,务令各抒己意,详议具奏。四臣居官优善,持行清廉,若徇大臣及科道情面,不尽心审度,据事直言,则彼等一生读书立行亦属虚伪。尔衙门录此旨,令前往之人带去。李光地处,往返限六日:张鹏翮处,往返限二十日;郭琇、彭鹏处,尔等可计程限日。”⑨

九卿的最初方案,在光绪《清会典事例》卷345《设立官卷》“康熙三十九年”条里中录其要点:其一是将官卷的适用范围,覆盖到七品官员,包括知县、守备等,“嗣后八旗、直隶各省现在文武大臣以下,京官文官七品有职掌官,武官佐领等官以上,外官知县、守备等以上官员,其子孙、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皆编为官卷”。其二是录取定额,“满、合字号,大臣官员子弟居多,如民卷百卷取中五卷,则官卷二十卷取中一卷;直省如定额十卷,民卷取中九卷,官卷取中一卷”⑩。郭琇在议复奏疏中认为,官卷涵盖面太广,“知县、守备等官亦属微末,或亦不能中通线索”(11),官卷主要是为防止官员与考官私通关节,低级官员不具备与考官通同舞弊的条件,因此应将低级官员排除在官卷之外。郭琇建议将官卷范围限制在京官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林、科道,吏、礼二部司官,在外督、抚、藩、臬等官。此外,郭琇还从各省乡试大约每百卷取中一卷的比例出发,认为官卷每二十卷取中一卷,与民卷的录取率过于悬殊:“臣闻各省乡试,大省中式八十名,其应试生员至七八千人;中小省中式五六十名,其应试生员五六千人。夫各省应试生员若此之多,亦以三年大比,恐有遗才,以故广收多士,拔取其尤,大约每百卷中取一卷也。今官员子弟世其家学固多,而游惰失业者亦复不少。设此二十人中无一可取,将强取之乎?诚有如垣臣慕琛所奏者,况膏梁之子未必尽胜寒窗之士。乃各省生员于百卷而取一卷,官员子弟反二十人而取一人,此岂事之得其平者乎?”(12)他建议定为三十卷取一卷。至于余卷零数,照三十卷过半者仍取一卷,不及过半者不取。卷数多者照此计算,卷数少者可以不编官卷。郭琇的建议比较公允,也较符合乡试的实际情况。

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丙午,九卿等议复郭琇等人的奏疏,在官卷适用范围上采纳了郭琇的建议,但在官卷取中数额上却坚持原来的方案:“嗣后直隶各省乡试,在京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詹、科道,吏、礼二部司官,在外督、抚、提、镇及藩、臬等官子弟,俱编入官字号,另入号房考试,各照定额,每十卷,民卷取中九卷,官卷取中一卷,不必分经。其副榜亦照此算取。若各省乡试,官员子弟或止数人者,不必另编官字号。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四省,在监乡试,亦编入南监内,俱一体分别编官字号,照额取中。会试满、合字号,南、北字号,亦编官字号,每二十卷,取一卷。云南等四省中额,仍照现例行,不另编官字号。”(13)这一方案得到康熙帝的批准,从此官卷制度就正式确立了。最初边远地区因官员子弟少,没有设官卷,此后云、贵等省乡试陆续奏准设立。但会试的官卷只实施到康熙五十一年为止,该年礼部等衙门题请,会试实行分省取中制度,同时也就取消了南北字号和官字号,由知贡举合算进场举人的人数,临期具题,由皇帝酌量省份大小、人数多寡,定额取中(14)。所以,官卷制度主要在乡试中实施。

官卷制度的运作,关键在于官民分别考试、分别录取。如吏部尚书陈宏谋说:“另编官卷,则自投卷、点名、编号、列坐,以至收卷、弥封、誊录、对读,必须将官卷层层收束,另为登记,不入民卷数内。送入内廉,亦须另派房官阅看。”(15)这些严格的措施,使科场官员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为平民考生提供了较为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 官卷适用范围的微调和细化

由于官卷的录取比例高,官员子弟自然希望都能编入官卷。但清廷从维护考试公平的角度出发,则严格控制官卷的适用范围。

官卷的范围,在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九卿议复湖广总督郭琇等的奏疏时已作了规定,乾隆十六年(1751年)又进一步明确为:“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各官,其子孙、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乡试者,得编官字号,余并不得混冒。”(16)据此,京官文官有所放宽,武官则有所收紧,参领等武官子弟排除在官卷之外。这可能是根据京官中文官、武官各自与科场事务的关系密切与否而作出的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官卷的适用范围还逐渐微调或细化。

其一,官卷的范围不包括大臣的长辈。官卷的范围,原定为大臣子孙及其同胞兄弟、同胞兄弟之子弟。但在实施中,却往往扩大至大臣的父亲、叔伯等长辈。如袁枚《随园诗话》载:“杭州多高士,梁秋潭先生因从子诗正贵,后遂不乡试,耻以官卷中故也。”(17)但像梁秋潭这样耻于沾小辈的光,不愿以官卷入科场的毕竟是少数。乾隆十七年,湖北学政葛德润奏准:“乡试编坐官号,止有官员子孙、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今各省相沿,并将父与伯叔编入,与例不合,请敕部定议。查父与伯叔编列官生,名义殊觉未安,应敕各该抚学臣,嗣后编列官卷,遵照定例,毋得以不应编之人编入。”(18)

其二,吏、礼二部司员子弟不编入官卷。在实行官卷制度之初,吏、礼二部的司员子弟也明文规定编入官卷。乾隆九年,礼部奏准将侍读学士子弟也列入官卷:“查定例,京堂、翰、詹、科道子弟另编官号取中,以防侵占民卷中额。而吏、礼二部司官子弟得编官号者,因吏部有考核官员之责,礼部有承办科场之事,尤宜避嫌另编,以免侵占之弊。今据内阁移称,侍读亦有办理科场事件,其子弟应试,应照吏、礼二部司官之例,一体编入官号。”(19)乾隆十五年,湖广总督永兴奏称:“臣查各部司官同系办事之人,子弟均入民卷,独吏、礼二部主事以上司员子弟,均得编列官生,亦属太优。应请将吏、礼二部郎中子弟方准编入官字号,稍示分别。”(20)礼部驳议:“吏、礼二部司员子弟编入官卷,非以示优,盖以除弊。该督所请,均毋庸议。”乾隆帝批评礼部的议复“甚属偏私”,指出:“况如各部司官,同一办事,何独吏、礼二部得编官卷?此例实不公当。”经礼部再议后决定:“至吏、礼二部员外郎、主事,固与各部相同,即郎中亦属无异。其应试子弟,应请均无庸编入官卷。并乾隆九年臣部奏准将内阁侍读子弟照吏、礼二部司员编入官号例亦停。”(21)由于吏、礼二部司员子弟不入官卷,乾隆十六年开始,其八旗武职,自副都统以上方准编列(22)。到嘉庆十八年(1813年),因内阁侍读学士与卿员无异,又奏准其子孙等应照京堂之例,编入官卷(23),但吏、礼二部司员子弟不再入官卷。

其三,对不同情况的大臣区别对待。官卷主要针对现职大臣子弟,已故、革职者的子弟不能列入官卷。乾隆元年,河南巡抚富德奏请优恤忠良子孙,“凡属崇祀昭忠祠、贤良祠已故官员之嫡派子孙,永远照现任官员子孙例,一体编入官字号考试取中”。乾隆帝朱批“此事再俟酌量”,未予以采纳(24)。

对于候补、降级等官员,康熙四十一年复准:“丁忧、候补、告病、告老休致各官,及降级官员,仍在应编官号之列者,其子弟一体编入官字号。”(25)

对于年老或告病休致的大臣,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进一步规定:本人自行乞休者,其子孙等可编入官卷,被皇帝勒休者不能编入官卷。判断是否是乞休,以是否自行具折陈请为标准:“自行具折陈请,无论告病、告老,奉旨休致者,以乞休论,准其编入官卷;其不由该员具折陈请,奉旨休致者,无论京察之年,或平时奉特旨者,概以勒休论。至休致武职,虽奉旨在籍食俸,惟不由该员具折陈请者,亦以勒休论。均无庸编入官卷。”(26)

其四,对署理官员的区别对待。官卷原则上必须是有正式官职的大臣子弟才能编入,暂时署理高层职务的官员不在其范围内。但道光元年,署左侍郎初彭龄由钦赏礼部侍郎,旋奉旨署理,其子本年乡试,奏准编入官卷。有了这一先例,至道光二十九年奏准:“伏思例载署事之员毋庸编入官卷,系为道员署理藩、臬两司者言之,以其本缺不应编入官卷也。若该员本缺原应编入官卷,或服满后,或降级、革职后,奉旨署理他缺,仍在应编官卷之列者,应请援照初彭龄案,一体编入官卷。”(27)此后,署理的官员是否编入官卷,要根据他原来的官职是否属于官卷范围而定。

其五,郡主、散秩大臣等无职掌的官员,不列入官卷。官卷不仅主要限制在现职大臣子孙,且限制在有实权者之内,对没有实权的世袭爵位或官职,尽管他们品级很高,其子孙也不予编入官卷。如道光八年,世袭一等侯散秩大臣张淳的胞弟国子监监生张浩应试,“查系世袭一等侯、散秩大臣,张淳非有职掌大臣可比,其胞弟张浩应毋庸编入官卷”(28)。

其六,恩养异姓子弟和出继者不编入官卷。清代家族中,出继为别房子弟的现象很多,出继者往往有本生同胞兄弟、本生同胞兄弟之子等,关系复杂。为防止假借出继的名义编入官卷,雍正七年(1729年)复准:“官员子弟应试,有本系嫡子孙,及同胞兄弟,并同胞兄弟之子,若已经出继者,俱不准编入官字号。”(29)雍正十三年规定:“贡监生员编列官卷,原以父兄官职为定。如有出继与别房为嗣者,务令于该生出继之时,呈明本地方官,逐一查明的实,取具印甘各结,申详学政,行令该教官注册存案。至乡试之年,详加查核。倘不预行呈明,临场始具呈出继者,一概不准。”(30)同时禁止“以恩养螟蛉混入官卷”。乾隆五十七年,因江南道监察御史罗正墀自幼出继,礼部在讨论其本生同胞兄弟是否可入官卷时,确定:“本身出继,既不准编入,则本官出继,自应比照办理,不准编入官卷。”(31)此后,本官出继为他人之子,则其本生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之子,都不在官卷范围之内。

总之,官卷适用范围一直控制得比较紧,且逐渐细化,尽量排除与之无关的人员,将官卷限制在维护科场秩序必需的范围之内。

三 官卷取中定额的变化

官卷的取中定额(即录取定额),最初是按照民卷取九卷,官卷取一卷的比例,将各省原有的名额划出一部分给官卷。这一规定具有粗线条的特点,且缺乏弹性,遇到入场官生较少时,取中定额无法及时调整。这些缺点,到乾隆十五年湖北乡试时就暴露得很明显。

乾隆十五年,湖广总督永兴奏道:“查本年湖北省官字号生监二十名,内临场患病、丁忧及贴出共四名,三场完竣止一十六名。今取中正榜举人四名,副榜一名。虽系凭文取士,但三四名即取中一名,较之民卷每百名中一名者,未免过优。各省官生多寡不一,可否仰请皇上圣裁,俯将官生按照人数多寡,作何酌定取中,毋令偏枯。”(32)礼部议复:“查官卷人数多寡,难以悬定,请仍照旧例行。其数少省分,如无佳文,宁缺无滥。”对此,乾隆帝批评道:“各省官生,文庸幸中者,不堪屈指数。何国宗之子,同中一科,即其验也。永兴奏到,朕交部议时,即已知该部必将指驳,今果不出所料。虽该部议令此后务遵定例,官卷数少省分,必文理精通,方准取中,否则宁缺无滥等语,不知从前何尝无此例,而各省试官狼狈相顾,何尝实力遵照。”(33)礼部再次讨论后决定,直省举人每二十五人取官卷一卷:“官生取中,旧例实属太优。请嗣后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如无佳文,宁缺无滥,仍以民卷取足。零数不足二十五名者,不准录取。至中、小等省,虽应额中官卷一二名,而或文不足录,全以民卷补足。如磨勘时,所取官卷较民卷优劣悬殊者,题参严议。”(34)按照每二十五卷取一卷的比例,官卷的取中定额有较大的缩减。

乾隆十六年,大学士傅恒奏准以官卷多少,酌定中额,部分大中省份的官卷取中定额有所增加,同时取消官卷副榜:“各省官卷已蒙增取,其副榜毋庸再照民卷额中五名内取中一名之例,所缺之额,应即于民卷内酌取补足。”(35)此次所定官卷取中定额,一直沿用到清末科举终结时为止。

清代官卷取中定额变化如下(36)(以乾隆十五年调整分前后期):

乾隆十六年定的官卷中额,虽比乾隆十五年以前有较大的减少,但仍有过高之嫌。乾隆二十三年,直隶学政庄存与奏请减少官卷中额,协办大学士蒋溥奏请撤销官卷。蒋溥指出:“臣伏念官卷之设,原系我朝格外之恩,然揆之大公至正之道,凡属民卷、官卷之士子,皆圣心乐育之中。大比设科,只求真才,本不应有所区别。臣请嗣后各直省乡试,竟裁去官卷,将近例官卷中额之数一并归作民卷,使官员子弟果其积学有素,实有根柢,即为民卷,何难进取。”(37)乾隆帝承认官卷待遇确实过优:“朕昨敬阅圣祖仁皇帝实录内载上谕,令大臣子弟另编字号,考试取中,既以肃清弊端,又不致有妨孤寒进取。恭览之下,仰见皇祖慎重科名,嘉惠士子,立法之始,本为防弊。而彼时诸臣奉行者,不无偏袒子姓亲族之见,含糊具奏,分定中额未免过多,遂使以怜恤寒畯之意,转成优幸缙绅之路。揆之情理,实未允协。此议减议裁者所由来也。”接着,乾隆帝提出了一个方案:“朕思中额贵有限制,而立法务在均平。嗣后各直省乡试官卷,于现在定额中,斟酌公当:大省每二十名取中一名,中省每十五名取中一名,边省官卷本属无多,不妨稍宽其额,每十名取中一名。如此办理,则官卷既免滥取之弊,亦不致有妨孤寒。不必去官卷之名,而于制科取士,兼收并采之道,庶为平允。”(38)

乾隆帝的这一方案,不再采用减少取中定额的老办法,而是针对每科入场考试的官生人数时多时少这一情况,将中额与官卷数量挂钩,在官卷少时相应减少中额。因为如果参加考试的官生少,仍按照既定的中额录取,就会使官卷的录取率提高很多,与民卷相比,形成显著的不公。根据乾隆帝的这一主张,大学士等奏准各省官卷的录取比例:“请嗣后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等大省官生,二十名取中一名,三十一名取中二名;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等中省,十五名取中一名,二十三名取中二名;广西、云南、贵州等小省,十名取中一名,十六名取中二名;顺天乡试,满洲、蒙古、汉军,照小省取中:南北贡监,照中省取中。不及额者,归民卷。”(39)

此后,各省官卷的录取数额须同时按两条标准来确定:一是按照乾隆十六年规定的各省官卷取中定额;二是必须按照乾隆二十三年确定的官卷录取比例。按《钦定科场条例》的规定,取中定额是取中的上限,“其取中名数,总以定额为限,不得逾额多取”(40)。但定额不是每次乡试必须录取的数额,录取数额还必须根据规定的各省录取比例,核算入场考试官生的实际人数来确定。官生少,则少录取,并将剩余的官卷录取名额归于民卷;官生多,则不得超额录取。常见的情况是官生的数量达不到规定的录取比例,不能按定额全数录取。如浙江,官卷定额为六名,录取比例为二十名官生取中一名;至三十一名,可以取中二名。咸丰八年(1858年)戊午科浙江乡试,共有官生二十五名,只能录取一名。剩余的官卷名额,应以民卷补中(41)。这样的定制,使官卷取中数额既有严格的限制,又有一定的弹性,不致在官生少时录取比例过高。

然而,官卷的录取比例仍远高于民卷。乾隆二十三年所规定的录取比例,按大、中、小省不同情况,分为三个档次:20∶1,15∶1和10∶1,而民卷则大约100∶1。如礼部尚书肃顺在咸丰八年的奏称:“即以浙江而论,[官卷]每二十名即可取一名,民卷应试者多或百余人,仅占一名之额。”(42)

乾隆三十年,裁撤官卷的提议再次出现。吏部尚书陈宏谋上书指出,官卷录取数额虽经减少,“各省官生入场,每科多寡莫定,所减之数终难画一均平”;官卷人数少,“且某省乡绅子弟入场,更可屈指而计,虽云凭文去取,已非暗中摸索,场规未为严肃”(43)。陈宏谋提议停止官卷之例,但未被朝廷采纳。

清统治者深知官生待遇过优,屡受抨击,因而在处理科场相关事宜时设法加以平衡:

其一,禁止大臣子弟参与召试。清朝皇帝出巡时,常在各地举行召试。乾隆五十三年,因御史龚骖文奏:“此次天津恭献诗赋士子,有由三分四库书总校赏给举人者,又有两侍郎、一巡抚、两藩司亲子,及京堂、翰、詹、科道子弟,遇乡试之年,例入官卷者。应逐一查明,严加防范,以杜替倩。”乾隆帝乃决定,凡出巡召试,大臣子弟一律不得参与,把机会留给寒士:“朕向来省方观民,清跸所临,士子迎銮献赋,举行召试,量才录取,分别赏给中书、举人,原以振拔单寒,为苦志力学者劝。若此等士子内,其父兄已登仕籍,均得邀恩以官卷入场应试,则自有出身之途,又何必于巡幸时进献诗赋,冀图录取,侵占寒畯之路。至由三分四库书总校议叙赏给举人者,伊等以讐校微劳,得厕举科,已为侥幸。若又应召试,复思幸获,尤属不知止足。岂朕嘉惠寒素、劝励绩学之意?所有此次进献诗赋士子,内而京堂、外而督抚、藩臬以及翰、詹、科道子弟,并校书议叙赏给举人,及由俊秀报捐贡监生者,竟著毋庸考试。嗣后巡幸各省,设有召试之典,即以此为例。”(44)

其二,制止增加官卷中额。嘉庆十五年,顺天乡试监临佛住和温汝适奏请增加顺天乡试南北皿官卷录取额,嘉庆帝驳回这一要求,并将其交部议处:“顺天乡试,南北皿取中官卷,久经定制,本科又非加恩广额之年。该监临遽为此奏,显系有意见好。所奏不准行。佛住、温汝适俱著交部议处。”(45)结果,佛住、温汝适都降一级调用。

其三,捐输广额一律归民卷。晚清各省多有因捐输军饷,增广乡试录取名额。咸丰八年乡试,浙江因捐输增广五名,巡抚胡兴仁、正考官宝鋆分别奏请将其中一名加给官卷,咸丰帝将此奏交礼部查核具奏,礼部尚书肃顺等上奏道:“该省所加中额五名,均系永远定额,若拨入官卷加中,恐此后相沿竟作官卷定额,殊觉过优。且恐捐输军饷加广中额省分纷纷援案声请,既无以示限制,又恐别生弊端。”(46)咸丰帝据此驳回了胡兴仁等人奏请,并将其与浙江正考官宝鋆、副考官马佩瑶交部议处。自此以后,凡捐输增广的名额都归于民卷。

清代设立官卷,是为了维护科场秩序和平民考生的合法权益。官卷设立之后,与民卷分别录取,使大臣子弟不能占用民卷的录取名额,这是官卷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针对录取条件过优的官卷弊端,则通过严格的中额和录取比例,以使其弊病处于可控状态,与官卷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相比,显然是利大于弊。这可以从乾隆三十年陈宏谋奏请裁撤官卷时,兵部尚书彭启丰的一段话中看出来。据彭启丰之子彭绍升回忆,“时大学士陈文恭公请裁官生卷并入民卷,议未定,上召问府君,府君对曰:‘官卷中额屡加汰损,即今定制不为过优。若裁归民卷,转无限制,亦非所以为坊也。’事遂寝。”(47)彭启丰认为,如果裁撤官卷,恐怕官生录取名额反而难以控制。这说明,官卷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在当时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维护科场秩序的有效制度之一。

①④《清史稿·选举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2册,第3149、3166页。

②目前所见的关于官卷的论文,只有刘畅:《康熙朝官卷制度考辨》,见刘海峰主编:《科举学的形成与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604页。

③《钦定科场条例》卷19《乡会试中额·各省乡试定额·现行事例》,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⑤吴振棫:《养吉斋余录》,见《养吉斋丛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76页。

⑥⑦《清圣祖实录》卷196,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丁酉。

⑧《清圣祖实录》卷199,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丁亥。

⑨《清圣祖实录》卷200,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乙卯。

⑩(16)(25)光绪《清会典事例》卷345《设立官卷》,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063、1065、1063页。

(11)(12)郭琇:《华野疏稿》卷3《具陈科弊疏》,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30册,第789页。

(13)《清圣祖实录》卷202,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丙午。

(14)《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夏四月丁卯。

(15)(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录副奏折:吏部尚书陈宏谋奏为请停官卷之例以示公平以肃场规事,乾隆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档号:03-1170-024。

(17)袁枚:《随园诗话》卷9,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9页。

(18)《清高宗实录》卷418,乾隆十七年七月丁卯。

(19)《钦定科场条例》卷24《设立官卷限制·附载旧例》,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20)(32)一史馆藏朱批奏折:湖广总督永兴奏为敬陈楚北官生取中过优拟按人数多寡酌取等管见事,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38-0068-040。

(21)(33)(34)《清高宗实录》卷376,乾隆十五年十一月辛丑。

(22)《清高宗实录》卷402,乾隆十六年十一月甲子。

(23)《钦定礼部则例》卷93《乡试官生卷》,道光二十四年刻本。

(24)一史馆藏朱批奏折:河南巡抚富德奏请优恤忠良子孙一体编入官卷取中事,乾隆元年七月初六日,档号:04-01-38-0058-042。

(26)(27)(29)(30)(31)《钦定科场条例》卷24《设立官卷限制·例案》,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28)《钦定科场条例》卷24《设立官卷限制·附载驳案》,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35)《钦定科场条例》卷20《官卷中额·例案》,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36)表内数据根据《钦定科场条例》卷20《官卷中额·例案》,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37)一史馆藏朱批奏折:协办大学士蒋溥奏为敬陈请除另立官卷事,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档号:04-01-38-0070-017。

(38)《清高宗实录》卷557,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壬午。

(39)《清高宗实录》卷558,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丙申。

(40)《钦定科场条例》卷20《官卷中额·现行事例》,光绪十三年浙江书局刻本。

(41)(42)(46)一史馆藏录副奏折:礼部尚书肃顺等奏为遵旨核议浙江加广官卷中额与例不符请将浙江巡抚胡兴仁交部议处事,咸丰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档号:03-4528-094。

(44)《清高宗实录》卷1299,乾隆五十三年二月戊午。

(45)《清仁宗实录》卷233,嘉庆十五年八月己酉。

(47)彭绍升:《二林居集》卷18《书诸名公事状后二则》,嘉庆四年味初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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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官卷制_清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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