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贸论文,建议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外贸易法》修改的若干政策建议
《对外贸易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和法律效力层次中属于仅次于宪法的第二层次的法律,是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基本法。在改革现有外经贸法律体系时,必须继续强化这种地位。
为适应世贸织规则,首先应修改《对外贸易法》并制定实施细则,其次是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使之成为既具稳定性,又不失灵活性的外经贸法律体系。
要善于借鉴其他国家的外经贸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和协定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指明我国外经贸法律发展方面。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自动使用世贸组织部分规则,但应以全面、准确理解世贸组织为前提。
要积极稳妥地拓展《对外贸易法》的管辖范围,并考虑逐渐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对外经贸法。应该注意的是,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对外援助等诸多形式,并涉及与之相关的多项法律,如货物买卖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各种因素相互交错在一起,很难严格加以区分。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仅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其管辖范围偏窄。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综合的外经贸法律。
一、服务贸易
1.依法建立对外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
现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某些管理和协调职能基本由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承担,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策协调,但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条块分割,责任范围不清,政出多门的现象。有些部门出于本系统利益考虑,容易产生保护倾向,造成行业垄断,不利于该行业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全国缺乏统一的促进服务贸易的协调管理机构。因此,迅速建立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机制,确定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2.加强我国服务业开放立法的同时,加强服务业监管立法
入世后,依据承诺我国将开放银行、保险、商业、教育、旅游等服务行业,因此,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服务的管理和规范主要靠法律手段。而我国服务贸易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阶段,或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的规范规制。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旅游法》,只有国务院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件》、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1999年4月国家旅游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除法规不完善外,现有法规多将对外资控制的重点放在开业阶段,审批严格,但随后监管却较少。
3.逐步与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相衔接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点之一是,各个成员方服务市场的开放采用正面列表的方式,且逐步开放。各成员方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发展战略,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我国对现行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的同时,可以结合国内状况来向《服务贸易总协定》靠拢。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1.调整、修改现行《对外贸易法》第二章的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应实施细则
“经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是《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核心内容。该规定实质上确立我国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许可制度。许可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赋予企业平等的权利,任何企业理论上都拥有权力经营对外贸易业务。加之综合国力的增强,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已逐渐具备向对外贸易经营的登记制度转变的条件。继续实行许可制度,实际上造成外资企业于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之间的不平衡竞争。
我国正在逐步赋予更多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并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扩大试点工作,特别是我国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完全实现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因此,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求,尽快修改、调整现行《对外贸易法》第二章。修改后的第二章应表明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经营对外贸易,而在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便于管理和适应客观情况变化而进行补充,修订。
具体建议如下:
(1)更改第9条中有关许可制度的内容。
(2)删除第13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
(3)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规定细化,明确应具备的条件,并逐渐更改为外贸经营权登记制度。
2.加强对外贸易的其他管理措施
为防止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度后可能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应加强其他方面的外贸管理措施。如,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继续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强化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尤其是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作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便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三、外商直接投资
1.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互融互促,要求贸易法规和投资法规也要相互协调。特别是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带动外商直接投资,使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同时,考虑如何修改有关外资的法律成为必然。具体建议有如下三种:
(1)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2)改革目前主要依据企业类型分别立法的方式,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外资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资本,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不同外,拥有许多相似之处,最根本的是国际资本流动表现形式。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结束现在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法并存的局面。目前我国统一外商投资法已具备一些基本条件:1)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和立法结构基本相似;2)原先我国对三大涉外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法,后统一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而积累了成功经验;3)国务院1986年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之后,注意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统一,已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类企业分开立法,改为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大涉外企业在内)的立法,为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立法打下基础。
(3)考虑到前两种方式在短期内不可能完成,可以先在《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中协调贸易和投资法规,以对目前的对外经济贸易进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可进一步细化并成为独立的法律。
2.关注外资企业带来的竞争问题,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应该看到,在我国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一些行业出现集中化趋势且几乎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控制。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负面的市场行为,扭曲市场结构,阻碍其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竞争领域的法律,同时也要有促进和维持竞争的《反垄断法》。
四、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并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对外贸易方式的转变,提高对外贸易的效益,我国应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并在《对外贸易法》中加以体现:
1.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应尽早纳入《对外贸易法》
作为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急需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同时,考虑到我国在信息技术等方面软、硬件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尚需时日,但《对外贸易法》不能忽略电子商务,应积极适应现实的需求,规定该方面的原则性条款,使之发展保持在大体框架内。具体操作性规则在实施细则或行政规章中加以规定。
2.尽快颁布电子商务规章,为制定《电子商务法》奠定基础
当前,应就有关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亟待解决的一些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从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贸易方式转变的要求,并为今后全国范围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基础
3.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经验,促进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的协调
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和其它电子商务法规政策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示范法》,并密切关注各国法律动态,从而为入世后,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做好准备。
五、其他问题
1.保障措施
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服务市场开放后,如何利用保障措施来使国内产业免受损害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现行《对外贸易法》仅在第24条和第29条简单地涉及到保障措施,前者为服务贸易,后者为货物贸易,但操作性差,与世界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具有较大差距。建议借鉴世贸组织保障措施的规定,尽快制定这方面的实施条例。其应包括货物、服务两方面,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因要尽可能多样化,如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减少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维护国家安全等。
2.设立外经贸审判庭
《对外贸易法》的制定仅仅是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的一部分,更重要的在于严格执法。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贸易案件必将随之增加,范围、复杂程度将加大。可以考虑从法院的经济审判中分离出对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审判业务,配置该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