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税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_消费税论文

对商品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作用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公平论文,作用论文,收入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056(2013)02-0023-05

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手段,是由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组成的税收调节体系。不同性质的税种分别在不同环节、不同层面发挥调节作用,形成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序列调节。但对于我国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更多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功能较强的个人所得税上。由于商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不能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特别是我国商品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其主要职能在于取得税收收入。因此,我国对商品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讨论相对较少。实际上,商品税还是会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结果:(1)商品税的税负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分配的比例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2)商品税通过改变商品价格,影响居民消费选择,从而间接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3)商品税中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与特种消费税的有效配合,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因此,有必要探讨利用商品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组合。

一、商品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特点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不直接调节收入分配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具有一定程度的累退性,并且容易实现税负转嫁。一般情况下,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奢侈品需求弹性较大,生活必需品的购买者会承担大部分增值税税负,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额较大。因此,按照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实际结果将是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率高于高收入群体。增值税一般不具有直接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但各国为了体现对低收入者的照顾,会对生活必需品等设置一档或多档低税率,适当减轻低收入者承担的税负,从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二)消费税往往体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要求

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主要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等商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特殊调节,其中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在征收范围方面,消费税选择一些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作为课税对象,如游艇、高档手表等,而对生活必需品不课税。税率结构体现累进性质。在最终负税人方面,税收负担如果由不同企业负担,则会通过调节企业的收入分配间接影响居民收入分配;如果由不同的消费者负担,则将直接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此外,在我国商品税中还有营业税,其对劳务普遍征收的性质,没有更多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对居民收入分配直接调节的功能相对较弱。因此,本文主要从增值税与消费税两个税种入手,分析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商品税政策。

二、商品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目前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与OECD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比较,税率水平适中。但是,与OECD成员国增值税优惠税率相比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优惠税率水平和范围与国际实践均存在较大差距。在税率水平方面,不考虑各国对出口货物普遍适用零税率的情况,我国的优惠税率仅有13%一档,且与基本税率仅相差4%。从表1可以看出,大部分OECD成员国增值税的优惠税率与基本税率都相差10%以上。在征收范围方面,我国目前增值税优惠范围较为狭窄,并没有完全包括需求弹性小的生活必需品。仅以英国与西班牙为例,两国的增值税税率与我国相差不大。在英国,儿童汽车车座、家用燃料或动力、节能材料安装、受资助的供热设备安装或连接、保安用品和供气、对房屋的更新改造、住宅改造与女性卫生用品适用5%的低税率。除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销售适用零税率以外,还广泛使用零税率,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食品、书籍和印刷品、新住宅和一些慈善建筑物的建造及销售等。西班牙则以4%的超低税率适用于主食、牛奶、奶酪、鸡蛋、水果、蔬菜、园艺产品、书籍、报纸和杂志、药品与公共房屋等。

(二)消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1.税制设计存在缺陷。我国消费税选择部分消费品、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征税,以达到引导消费、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一方面,在税制设计时未能全面考虑课税消费品的特性以及人们对该类消费品的消费习惯、消费特点,税制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消费税调节功能弱化,甚至出现相反的作用。这主要因为人们的收入水平与消费选择的提高并不完全同步,有时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况。例如,在大多数国家,中低收入者对烟酒类消费品的消费比例都超过了高收入群体,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居民用于烟酒类消费的支出份额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理论上,对这类有害消费品应当征收高额消费税,但有关实证分析却表明这种做法实际上只是加重了商品课税的累退性,造成税负归宿不公平的现实。从引导消费的角度看,烟酒类产品有损健康,对其课税的目的是抑制消费,但从中低收入群体的偏好角度来分析,烟酒类消费税的实施只会导致消费者降低购买烟酒类产品的等级,而不会成为其戒烟戒酒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对烟酒课税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就比较突出了。另一方面,消费税制度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改进与修正,或者缺乏修正调整机制。在当初具有一定调节意义的课税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调节消费、促进公平分配的意义在消失,甚至具有了负面影响,不应再继续课征消费税。如金银首饰,是传统的装饰品,也是目前社会普遍使用的消费品,再对其不加区别地普遍征税已经不合时宜。又如化妆品,目前已经成为普遍使用的日用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对其不加区分地课税,不符合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2.征税范围过窄。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于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课税,仅包括了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少数消费品,没有准确反映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消费状况。一些高收入群体的特有消费品,如实木家具、高档皮毛皮革制品、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日用消费品、高档食品等,一些高档或奢侈性消费行为等,以及人均消费超过一定金额的高档餐厅、酒楼、高档桑拿洗浴、高档夜总会等,均未纳入消费税的调节体系。征税范围过窄,限制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3.税率结构不合理。现行消费税存在税率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一方面,一些高档消费品或奢侈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明显偏低。如一般只有高收入群体才能消费的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适用10%的税率,与其他酒类、摩托车的适用税率相同。偏低的税率削弱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部分消费品未能依据产品档次而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如对化妆品、金银首饰均未区分普通与高档,统一按照相同的税率征税,有失公平。虽然有些消费品设置了高低不同档次的税率,但对调节收入分配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如2009年对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将甲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过去的45%、30%,分别提高到56%和36%;同时,将甲乙类卷烟的划分标准,由过去的出厂价50元/条提高到70元/条。通过表2对30元/条、60元/条与100元/条三个价格档次的卷烟进行税负比较,①可以看出,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使高档卷烟和低档卷烟的税负增加,而50~70元/条的中档卷烟的税负下降。这样,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角度,消费低档卷烟的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加,而中档卷烟的税负下降,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从减少吸烟的角度看,提高低档卷烟的税负也不能达到控烟的目的。

4.课税环节错位。我国现行消费税除卷烟增加了一道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金银首饰和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出厂或进口环节征税,是有利于税收征管的。但课税环节的这一选择,生产者对消费税变化反应敏感,消费者对消费税变化反应不敏感,消费税由调节消费变成了调节生产。消费税在生产或加工环节征收,由于时间的滞后性和生产企业的选择性,企业并不会完全按照税率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导致税率的变化往往调节的是产品或企业的利润水平,而对社会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反而弱化。如对小汽车征收的消费税,虽然降低了小排量车的税率,但是与此同时,小汽车生产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也在上涨,小排量车的利润空间缩小。在利润和成本的压力下,小排量车的价格不会随税率同比下降。与此同时,生产大排量车的厂家出于竞争的考虑,也会通过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方式消化全部或部分增加的消费税,因此,高档小汽车价格也未随税率提高而提高。税率的变动并不能快速直接影响价格,所以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并不会发生明显改变,大大减弱了消费税的消费导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完善税制,增强商品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增值税制度的完善

1.降低增值税优惠税率并扩大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国目前17%的增值税税率水平适中,可以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对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和优惠范围进行调整完善。主要是降低优惠税率,并扩大适用范围。王剑锋(2004)利用支出收入比数据以及各收入阶层商品税负水平的估测数据估算了调整商品税税率带来的影响,得出如果降低增值税优惠税率,就能够较大程度地减轻低收入居民商品税负水平,提高其可支配收入的份额。因此,可以考虑将13%的优惠税率降至10%左右,并适当增加一档更低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更多的居民生活必需品。王剑锋(2004)论证了如果政府从淀粉、奶豆制品及熟制坚果和果仁、调味品、糖、烟草、酒、电这几类商品中,选择某些类别按优惠税率课征,不仅能够降低低收入居民商品税负的绝对水平,还能降低其与高收入居民的相对差距。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对粮食、食用油、食盐、普通儿童服装、洗衣粉、居民家用燃料、天然气等部分生活必需品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

2.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针对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进一步降低其税负,增加收入水平。一是我国应在现行增值税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的起征点。在当前的经营条件和居民收入水平下,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0元的起征点依然有些偏低,应适当提高。二是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由基层税务机关按17%或13%的税率,代小规模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健全对农村居民的税收支持体系。在农业生产收入方面,由于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农民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在农产品价格没有上涨或涨幅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实际上是减收。虽然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税政策,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农业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根据目前我国增值税制度,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这一政策实施的同时,农民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同样无法得到抵扣。因此,农资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成本涨价,最终导致农民收益减少。我国应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对因恢复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征税而增加的税收收入,一方面可通过实行农产品零税率的办法,将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负担的进项税金,通过农民年终填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退税;另一方面,可将增加的一部分税收收入通过粮食直补、良种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的方式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通过实行上述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退税和农业直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降低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起到真正的惠农作用,实现增加农民农业生产收入的目的。

(二)消费税制度的完善

1.调整征税范围。要深入分析消费者行为,研究各收入群体的消费特征,根据居民支出情况建立征税对象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与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将已经不属于高档消费品与奢侈品的普通化妆品、普通金银首饰从征税范围中剔除。这样,一方面可以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增加税收收入,避免由于降低增值税优惠税率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当然,要考虑如何界定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考虑范围扩大后征管的可操作性,同时需要有科学完善的征管技术与条件支撑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

2.优化调整税率。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根据消费类型、消费档次与消费收入弹性确定不同的税率,对目前明显偏低的税率应当予以提高;对已经成为高收入者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奢侈性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税率。目前,单纯从控烟的角度,不宜再提高烟草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对烟草类等产品的控制可以更多地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实行更严格的禁烟措施等。

3.适当调整课税环节。可考虑结合当前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条件,对课税环节进行灵活设置。将消费税课税环节改在销售环节,由消费者在其购买时缴纳,使消费税真正调节消费行为而不是调节生产,从而使其收入调节和消费导向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目前,可以先将容易控管的税目,如小汽车、摩托车、卷烟等,直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购车人凭完税凭证申领机动车牌照,卷烟零售商凭代收代缴凭证向烟草公司申请进货,这样,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缴纳。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以逐步将课税环节完全过渡到零售环节。

注释:

①这里对于卷烟批发价格没有考虑批发环节按一定的加价率进行加价,仍按照出厂价计算。

标签:;  ;  ;  ;  ;  ;  ;  

论商品税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_消费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