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类学研究的经典之作——读《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图亚特论文,巫术论文,人类学论文,英国论文,经典之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0年英国历史人类学家麦克法伦出版了《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注:艾伦·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Alan Macfaflane,Witchcraft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A reg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London,1970,first edition;1999,second edition)。)一书,之后立即引起整个社会史和文化史学界的广泛兴趣和关注。《泰晤士报》称之为“一部极高水平的著作——真正的开创之作”。(注: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下同。)1999年该书再版时,出版商写道,“这本书的方法和结论不仅影响到巫术研究本身,而且影响到社会文化史的整个方法”(注: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
作者所研究的16-17世纪的巫术、尤其是巫术诉讼是史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P.史密斯、R.戴维在解释这一时期巫术诉讼“兴盛”的原因时,将责任归咎于天主教徒或清教徒,认为他们为维护各自的教义把对方看作“妖巫”(邪恶力量的化身)(注:参见P.史密斯:《近代文化史》(Preserved Smith,History of Modern Culture,1930);R.T.戴维:《巫术信仰的四个世纪》(R.Trevor Davies,Four Centuries of Witch Beliefs,1947)。);埃文、诺特斯坦将巫术诉讼看作是进步与倒退、科学与宗教之争(注:参见C.埃文:《猎巫与巫术审判》(C.L'Estrange Ewen,Witch Hunting and Witch Trials,London,1929);W.诺特斯坦:《英国巫术史:1558-1718》(Wallace Notestein,Hisrory of Witchcraft in England from 1558-1718,Washington,1911;reprinted New York,1965)。);M.穆芮认为大量有体系的巫术组织的存在激起了教会的怒火,巫术迫害运动的大规模出现是教会为了巩固自身的地位而发起的(注:参见M.穆芮:《西欧的巫术崇拜》(Margaret Murray,Witch-cult in Western Europe,Oxford,1921)。)。麦克法伦认为,这些解释都不足以说明英国巫术诉讼在16世纪中期突然大量涌现、在17世纪中后期却又销声匿迹的原因。因此,作者认为要阐明这一问题,必须从巫术诉讼的具体社会环境中寻找答案,要进行微观研究。为此,他将人类学采用的集中的区域比较法(intensive regional comparison)(注:该方法即在一个既定区域内,研究者把感兴趣的特殊社会现象的形式加以比较,这样就可找出某些基本类型来,并把所研究的形式划分到这些基本类型中去。但这种方法必须以较深入的区域研究为前提,实际上是一种个案研究方法。)引入到巫术史研究,开创了巫术史研究的新局面。
麦克法伦将考察范围集中于英国的一个郡——埃塞克斯,时间从1560年至1680年。他主要使用了巡回法庭和季会法庭的开庭记录,此外,还使用了教会法庭档案、当时人的遗嘱以及当时人关于巫术的论著等多方面资料,力图使问题的研究真实、具体。不仅如此,他还将研究范围进一步集中,从郡到村,进行“个案中的个案”(注:见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第7页。)研究。他选择了三个最具代表性的村庄——哈特菲尔德·帕瑞尔(Hatfield Peverel)、伯瑞汉姆(Boreham)和小贝都(Little Baddow),进行密集分析。研究表明,16-17世纪的埃塞克斯郡的确出现过巫术诉讼兴盛的现象。
但麦克法伦并没有将自己的研究局限于此,他进一步考察了巫术诉讼的具体过程,发现在巫术诉讼中原告(“妖巫”的受害者)与被告(“妖巫”)之间的紧张关系往往由一些很小的事引起,如乞讨遭拒或求借小笔贷款受到冷遇。拒绝者此后若遭受到某些不幸,就可能将之与当时被拒者所表现出来的不满或怨恨联系起来,怀疑是被拒者利用某种邪恶“巫术”对其的一种报复,而被拒者也就自然的被认为是“妖巫”了。若“受害者”私自寻求抵制“妖巫”的活动(注:一般是求助于乡村中的术士(cunning man)——相当于白巫,通过他们指点的方法与“妖巫”斗争。术士在16-17世纪的乡村生活中发挥了一种重要作用,即指导人们通过对自身人际关系的审视确定“巫术怀疑”的对象。)失败后,向法庭提出控告便成为最终的解决方法。这是一个从关系恶化到巫术怀疑直至诉诸法律以抵制巫术的过程。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这种邻里矛盾在16-17世纪的英格兰激化为大规模的巫术诉讼行为的呢?
麦克法伦从当时的经济、社会现象、疾病和宗教等四个方面对巫术诉讼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对埃塞克斯郡三个乡村巫术诉讼中被告和原告职业的统计,他发现被告一般为普通的劳动者,而原告则多为约曼农;前者的社会地位低于后者,在经济上也略逊于后者。16-17世纪,在英格兰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约曼农作为一个新兴社会阶层成长起来,并逐渐在村庄一级的社会中取得了支配地位;他们代表着新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在处理人际关系上表现出与传统社会的分歧。
在社会现象中,作者主要对被告者的性别、年龄和邻里关系等进行了考察。被告者在性别上多为女性,年龄一般较原告要高。作者认为这一方面反映出女性作为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协调元素,与传统社会的联系更为紧密——她们坚持强调传统的邻里互助的道德准则,更容易抵制社会的变革;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不同代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人口增长对有限的经济资源造成压力,而年青的约曼家庭对待邻里的观念已有所改变,当老一代人对他们在经济上提出要求时,两者之间的摩擦不可避免。对“妖巫”蛊惑的动机调查也表明,邻里互助的传统道德在遭否定后所激起的怨愤,被认为是导致巫术行动的主要情感因素。
麦克法伦还通过具体分析排除了巫术狂潮同疾病和宗教的关系。
因此,麦克法伦得出结论:巫术诉讼实际上反映的是乡村社会邻里间互助互爱的传统价值观念与经济和社会变革必要性之间的紧张关系;邻里之间的矛盾仅仅是矛盾的表象,新兴社会阶层与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才是巫术诉讼出现的真正原因。具体来讲,在经济和社会变革中处于上升地位的约曼农作为中等阶层,逐渐从原来紧密相联的乡村社会中脱离出来;但传统的基督教社区道德——邻里互助的准则仍约束着他们:拒绝给予邻里帮助会使他们内疚和焦虑,担心受到“上帝”的惩罚。而服从“上帝”所制定的社区规范,就意味着他们不得不将财产的一部分投入到慈善事业中,而不是自己的事业和子女的发展。逐渐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思想显然反对这一做法。他们迫切需要改变这种状况,巫术诉讼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将乞讨者控告为“妖巫”(注:上帝说过,与魔王撒旦为伍的“妖巫”不能得到神的眷顾;如果乞讨者是“妖巫”,就不需要对其有所施舍和同情了。),以正式的法律作为对逃避社区准则的“认可”(注:从1542年到17世纪初,英国先后制定了两次关于抵制巫术活动的法令,并于1604年对法令进行了重申和补充;法院也依法受理各地的巫术案件。在此之前并无法律体系对抵制巫术活动提供保障,而17世纪以后,法院也逐渐不再受理巫术案件了。可以说,法令的制定及法院对巫术案件的受理是巫术诉讼出现的前提条件。)。不过作者指出,这种行为方式隐藏在一般的巫术活动背后,当事人并不一定有明确的目的性,往往只是对他人做法的承袭。而这类做法真正所起的作用在于,表面上传统的社区准则仍然维持着,实际上已经被破坏了——在经济与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处于上升地位的中等阶层想要改变传统的道德行为准则的要求得不到响应,但他们通过巫术诉讼实现了对传统的“反叛”,逐步确立起了新型的价值观念。
17世纪后期巫术诉讼的数量明显减少,甚至在有的地方消失了。一方面在于人口增长和物价开始趋于稳定。更重要的是对穷人和老人救济的责任由基督教义所规定的社会个体转到国家身上,形成了正式的《济贫法》和济贫机构;同时,社会教育状况改善,乡村中受教育者数量增加,人们对待不幸的态度也改变了。这种种因素逐渐消解了转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
同以往的研究成果相比,麦克法伦提供了一种新颖、独特且具启发性的解释。从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6-17世纪英国的巫术诉讼成为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一种方式(注:作者指出,这绝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具有普遍性,它仅仅代表的是英国埃塞克斯郡在过渡时期所出现的情况,甚至可以说仅仅是埃塞克斯郡三个小村庄的情况。)——从“邻里式、高度一体化、互相依赖的乡村社会向一个更为个性化社会的转变”(注:见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第197页。)。大量的巫术诉讼“反映了一场不可解决的冲突:一方是陈旧的村社道德准则所要求的睦邻行为,另一方则是伴随着16和17世纪经济变革而来的不断发展的个人主义行为方式”(注:基思·托马斯:《巫术的兴衰》(Keith Thomas,Religlon and the Decline of Magic,London,1971),中文节译本,芮传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巫术诉讼为这一冲突提供了一个发泄途径,缓和了社会转型可能会出现的激烈动荡。
这一结论的意义在于,作者采用了人类学常用的功能主义理论,注重把握事物在整个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避免孤立的看待问题。以前的学者一般只把巫术诉讼和某些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单一的考察,忽视了巫术诉讼在16-17世纪的“兴盛”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作者则把握住了巫术诉讼在整个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把这一现象放入到具体而微的乡村社会环境中,对其发挥的积极的社会功能进行了分析,强调其在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中所起的特定作用——调节社会紧张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其结论突破了传统的寻求巫术诉讼一般化解释的套路,以“社会环境决定解释”(注:见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第196页。)为正确认识16-17世纪的巫术狂潮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该书的意义不仅于此,还包括:第一,作者强调了人类学的集中区域比较研究法在史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历史学家对于巫术问题的研究,或局限于从宏观的社会背景入手,不以某个特定地区为对象,作泛泛的讨论;或以其他地区的现象为依据提出对另一地区的假设。其结论和假设往往得不到具体的论证,所使用的理论和方法也使得他们提不出新的问题。直到1970年《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一书问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正式被引入历史学领域,巫术研究才在史学领域有了突破。人类学家一直坚持以集中的区域研究为特征的个案研究方法,这使得他们在面对具体的资料时,能根据所研究的问题找出更有针对性的研究点,比如巫术活动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涉入其中的人群的具体类属等,这些都是以前的历史学家所忽视的。基于这种微观的区域研究方法,巫术史的研究在后来的30年内取得了突出的成果。而整个社会文化史领域也因这一方法的引入而大大提高了研究的实证性和科学性。
第二,麦克法伦将研究对象从精英阶层转到了普通民众身上,探究他们在巫术活动中的心态,建立起了研究非精英阶层对待巫术态度的可能性。以往的历史学家总是侧重考察教会和国家对待巫术的态度,忽视了巫术在下层民众中的影响。而麦克法伦通过研究普通民众对待巫术的态度,指出,他们在巫术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某些行为方式和心态实际上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的折射;对这些行为方式和心态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进入16-17世纪乡村居民道德思想和社会生活世界的独特入口”(注:见A.麦克法伦:《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1999年第2版,第98页。)。该书在20世纪70年代问世,代表了西方史学界从传统精英史转向大众文化史研究的新潮流,带动了欧洲对大众文化的探讨,其开创意义不言而喻。
巫术诉讼大量出现的16-17世纪正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乡村结构的分化和价值观念的错位,处于分化上游的中等阶层与依靠邻里互助的道德准则连接起来的传统乡村社会日益脱离。他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确立新的价值观念;通过巫术诉讼,新旧价值观念的转变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来进行,避免了社会转型中不同阶层由于利益关系可能会出现的直接碰撞。这正是麦克法伦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巫术》一书中以大量史料为基础,从普通民众的日常文化生活出发并引入人类学的个案研究方法所要说明舶问题。由此我们可以从一个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层面来理解巫术和巫术诉讼。另一方面,麦克法伦采用的人类学和历史学交叉学科的方法,虽是对人类学与历史学“和解”(注:E.E.埃文思—普里查德(E.E.Evans-Pritchard),著名人类学家,最早呼吁人类学和历史学的“和解”(“rapprochement”),即互为所用。参见其著作《人类学和历史学》(Anthropology and History,Manchester,1961)。)的初次尝试,某些方法和理论与历史研究的结合还略显牵强,但它为社会文化史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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