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城市数量调查_北魏论文

北魏城市数量调查_北魏论文

北魏开国爵食邑数量问题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食邑论文,北魏论文,数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5939/j.jujsse.2015.06.014

      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开始实行开国爵。这种开国爵与北魏前期的虚封爵不同,是一种实封爵。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不仅要授予爵位等级,而且还要授予食邑。受封开国爵者获得的食邑,能够保证他们享有规定数量的“国秩”,也就是租税。所以,在北魏国家实行的开国爵制度中,食邑的封授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张维训先生注意到这一问题,他对北魏国家封授食邑的对象、食邑的性质以及对封建化过程的影响,都做了考证。[1]然而,他的研究忽略了对受封开国爵者应该获得食邑数量的辨析,因而,对这一问题还有必要继续探讨。所以,本文拟对开国爵的不同等级受封食邑数量及其数量变化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以期对开国爵的食邑封授特点的认识有所裨益。

      一、有固定数量规定的食邑封授

      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在授予爵位等级的同时,还要使受爵者获得食邑。实际上,受封开国爵者获得食邑的数量,与他们的爵位等级有很大关系。不过,由于开国爵的等级不同,所以,对受封爵位者可以获得食邑数量的多少所起到的影响也有差异。正因如此,在说明开国爵等级与受封食邑数量的关系之前,需要提及北魏开国爵的等级序列。

      在孝文帝爵位改革之后,北魏国家已经开始规定开国爵等级序列,但是,开国爵的等级序列却有变化。太和十六年,北魏国家开始实行开国爵规定的等级为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郡侯、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七级别。[2]125但在太和十八年(494年),北魏国家取消了开国郡侯,将开国爵等级改为六等级。因此,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制定的后《职员令》中规定开国爵的等级为: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魏书·刑罚志》:“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显然,在后《职员令》颁行之后,开国爵的等级序列中又增加了乡男。尽管开国爵的等级有变化,但是,北魏国家却一直使开国爵的食邑封授与爵位等级有着联系。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北魏在开国爵等级序列中,爵位的等级与食邑封授的联系并不是完全相同,实际分为不同的层次。细缕《魏书》、《北齐书》、《周书》和墓志铭中的食邑封授的相关记载,可以将开国乡男、县男分为一个层次;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县公为另一层次;开国郡公则为最高的层次。以下先讨论北魏国家对开国乡男、开国县男这一层次食邑的封授情况。

      就开国乡男等级受封食邑的情况而言,尽管相关的史料记载并不多见,但是,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乡男者获得食邑的数量,还是有踪迹可寻的。《魏书·太武五王·临淮王谭传附元孚传》:“元颢入洛,授孚东道行台、彭城郡王,孚封颢逆书送朝廷,天子嘉之。颢平,封孚万年乡男。”《魏书·刁雍传》:“(刁双)庄帝初,行济州刺史,以功封曲城乡男。”《魏书·贺拔胜传附贺拔岳传》:“(贺拔岳)永安初,除安北将军、光禄大夫、武卫将军,赐爵樊城乡男。”由《魏书》中的这三条记载来看,似乎北魏国家对受有开国乡男爵位者不封授食邑。可是,既然北魏国家将开国乡男列入开国爵的等级序列,那么,开国乡男就不会是一种只有爵位等级的虚封爵,而一定要使受封这一等级爵位者领有食邑。那么,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乡男者获得食邑的数量是多少呢?其实,依据《周书》、《北齐书》中的相关记载,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周书·杨绍传》:“(杨绍)普泰初,封平乡男,邑一百户,加征西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北齐书·高乾传》:“(高长命)初于大夏门拒尔朱世隆,以功累迁左光禄大夫。高祖遥授长命雍州刺史,封沮阳乡男,一百户。寻进封鄢陵县伯,增二百户。”这两条记载所说的都是北魏末年的情况。很显然,北魏国家可以使受封开国乡男者获得的食邑数量为一百户。北魏国家对开国县男封授食邑数量的规定,不只实行于北魏末年。《北齐书·张保洛传》:“后高祖启减国邑,分授将士。保洛随例封昌平县薄家城乡男一百户。”又《大齐故山鹿县开国伯洛川县开国子安次县都乡男元使君墓志铭》:“武定七年,复以君(元贤)为永固镇大都督。……遂表除君安次县都乡男,食邑一百户。”[3]387说明在东魏、北齐时,受封开国乡男者获得的食邑数量也是一百户。当时国家的这种做法,应该是对北魏国家规定的承袭。而在《魏书》中,没有开国乡男获得食邑的数量的记载,应该是《魏书》的作者魏收将这种情况忽略不计的缘故。

      北魏国家确定开国乡男受封食邑的数量为一百户,实际是与当时封授食邑最低数量的规定有关系的。《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十九年)又诏选诸孔宗子一人,封崇圣侯,邑一百户,以奉孔子之祀。”又《魏书·景穆十二王下·安定王休传》:“(元贵平)庄帝初,除散骑常侍、宗正少卿,封东莱王,邑百户。”在这两条记载提到的封授食邑一百户,是能够见到的当时受封食邑的最少数量。就封授开国爵的食邑数量而言,也出现这种情况。如源怀受封冯翊郡开国公,就获得“邑百户”。[4]卷41《源贺传附源怀传》,926因此,可以说,北魏国家规定封授食邑的数量一般是不能低于一百户的。不仅如此,北魏国家增加受封开国爵者食邑的最低数量,也是如此。如田益宗“加安南将军,增封一百户。”[4]卷61《田益宗传》,1372崔延伯“封当利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寻增邑一百户。”[4]卷73《崔延伯传》,1637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乡男者获得一百户食邑,正是实行了将开国爵位的最低等级与最少的受封食邑数量结合在一起的做法。由于这种做法的实行,也就使开国乡男获得的食邑数量,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封授。换言之,北魏国家可以使开国乡男的爵位等级作为获得固定数量食邑封授的依据。

      在北魏的开国爵等级序列中,开国乡男等级之上为开国县男。事实上,北魏国家在对开国县男食邑的封授上,也使爵位等级与食邑数量结合在一起。为了说明这一问题,需要对《魏书》、《北齐书》、《周书》与墓志铭中有关封授开国县男食邑的情况做一统计。统计情况表明,从孝文帝实行开国爵制之后,受封开国县男爵位的有:元世俊、元谳、穆子琳、源子恭、宇文福、韦彧、辛子馥、崔巨伦、毕祖朽、傅永、李神、韦伯昕、裴智渊、王昊、赵革、庞树、士孙天与、贾思同、奚康生、崔延伯、董绍、张熠、朱腾、孙惠蔚、蔡普、卢文伟、长孙子泽,共27人。在这些受封者中,既有道武子孙、立功的鲜卑和汉族官员,还有南朝降臣。从道武子孙的情况来看,元谳“肃宗时,除正员郎,稍迁左将军、太中大夫,封平乡县开国男,邑二百户”。[4]卷21上《献文六王上·赵郡王干传》,545从受爵的鲜卑官员的情况来看,穆子琳“出帝即位,以摄仪曹事,封高唐县开国男,邑二百户”。[4]卷27《穆崇传》,677受封开国县男的汉族官员,也是如此。如韦彧“以功封阴盘县开国男,邑二百户。”[4]卷45《韦阆传》,1015值得注意的是,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县男的南朝降臣,也采取同样的做法。《魏书·裴叔业传》:“其叔业爪牙心臂所寄者:裴智渊,左中郎将,封浚仪县;王昊,左军将军,封南汝阴县;赵革,右中郎将,封西宋县。并开国男,食邑各二百户。”这就是说,随同裴叔业一起投降北魏的裴智渊、王昊、赵革,不仅都获得了开国县男爵位,而且,受封的食邑数量都为二百户。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男者获得食邑二百户,是没有任何例外的。因此,应该说,这是北魏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封授开国县男爵位等级的同时,也使受封这一等级爵位者可以获得固定数量的食邑。由此可见,受封开国县男与受封开国乡男一样,获得食邑的数量是由爵位等级决定的。由于开国县男高于开国乡男一等级,因而,获得食邑的数量也就多于受封开国乡男者一百户。

      总之,从开国乡男与开国县男受封食邑的情况来看,尽管这二级爵位受封食邑的数量有差别,但一致之处就在于,受封同一等级的爵位,是可以获得相同数量的食邑的。也就是说,北魏国家是依据开国乡男与开国县男的爵位等级来封授固定数量的食邑的。因此,可以说,受封开国乡男与开国县男爵位者所获得的食邑,都是有明确的标准的。由于在开国爵等级序列中,开国乡男与开国县男是最低的两级爵位,因此,北魏国家规定的这两等级爵位可以获得一百户、二百户食邑数量,实际上,也是开国爵全部等级序列能够获得食邑数量的下限标准。

      二、有上、下限数量限定的食邑封授

      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的封授,并不都如同开国乡男与开国县男一样,有明确固定的数量标准,而是实行了不同的做法。为说明这些等级的开国爵的食邑封授特点,以下按爵位等级分别加以阐释。

      从受封开国县子者获得食邑数量的情况来看,在相关文献中多有记载。统计《魏书》、《北齐书》、《周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子获得食邑者共有42人。其中受封二百户食邑的有:于烈、韦朏、赵遐、柳玄达、李建、张元亮、张烈、苟金龙、封津,共9人。如赵遐“以固守及战功,封牟平县开国子,食邑二百户。”[4]卷52《赵逸传附赵遐传》,1147受封食邑三百户的有:元显恭、邓羡、司马悦、李佐、源延伯、郦夔、韦朏、王肃、甄密、裴瑗、裴彦先、裴瑜、裴衍、胡文盛、魏承祖、江悦之、杨大眼、鹿悆、樊子鹄、王椿、刘腾、封凭、封延之、司马子如、张琼、元永、侯莫陈顺,共27人。如元显恭“以军功封平阳县开国子,邑三百户。”[4]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512又如封延之“永熙二年,除卫大将军、左光禄大夫、郏城县开国子,邑三百户。”[3]《魏故侍中司徒尚书左仆射封公墓志铭》,345受封四百户食邑者有:源子恭、毕祖晖、侯渊,共3人。如侯渊“孝庄即位,除领左右,封厌次县开国子,邑四百户。”受封食邑五百户的有:韩子熙、李业兴,共2人。如李业兴“后以出帝登极之初,预行礼事,封屯留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4]卷84《儒林·李业兴传》,1862依据以上统计情况,可以明确,北魏国家可以使受封开国县子者获得二百户、三百户、四百户、五百户的食邑。很显然,受封开国县子者可以获得食邑的数量是多少不同的。在授予开国县子食邑上,出现这种情况,实际正是由北魏国家采取的封授规定决定的。《魏书·裴书业传》:“其叔业爪牙心臂所寄者……李道真,右军将军,睢阳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胡文盛,右军将军,封刚阳县;魏承祖,右军将军,封平春县。并开国子,食邑各三百户。”显然,李道真、胡文盛、魏承祖都是随同裴叔业投降北魏而受封开国县子爵位的。可是,北魏国家封授李道真食邑五百户,而封授胡文盛、魏承祖却为三百户。也就是说,他们受封的开国爵等级相同,但获得食邑的数量却存在差别。《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传》:“(源子恭)以与定策之勋,封临汝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又论子恭余效,封新城县开国子,食邑四百户。”又《魏书·裴书业传附杨令宝传》:“(杨令宝)景明初,除辅国将军、南兖州刺史。拟戍淮阴,封宁陵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卒,追封邵陵县开国子,邑二百户。”据此可见,北魏国家使源子恭、杨令宝都受封了两个开国县子爵位。这种做法正是对开国爵的叠授。尽管源子恭、杨令宝都被叠授两个开国县子爵位,但他们获的食邑数量却是不相同的。即源子恭受封前一开国县子获得食邑数量为三百户,受封后一爵位获得食邑数量则为四百户;杨令宝受封前一开国县子获得食邑数量为五百户,被追封后一爵位获得食邑数量则为二百户。由此看来,北魏国家即便为同一人叠授开国县子爵位,但受封食邑的数量也存在明显的差别。这说明,北魏国家在封授开国县子爵位时,对受爵者获得食邑是没有固定的数量规定的。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受封开国县子者获得食邑的数量是不固定的,可是,他们获得食邑的数量也并不是无限制的。从上面的统计数字可见,受封开国县子者的食邑数量最少为二百户,最多则为五百户。这就是说,受封开国县子者获得食邑数量是有限定的,也就是确定了可以受封食邑数量的范围。而这种受封食邑数量的限定范围,实际是与开国县子爵位等级结合在一起的。很明显,北魏国家实行的这种做法,正是使开国县子这一爵位等级与受封食邑数量结合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结合方式是与开国乡男和开国县子的情况明显不同的。

      就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伯者的获得食邑的情况而言,基本上是与开国县子相同的。统计《魏书》、《北齐书》、《周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伯获得食邑者共49人。其中受封三百户食邑者有:元诞、李遐、成轨,共3人。如元诞“封新阳县开国伯,食邑三百户。”[4]卷21上《献文六王上·高阳王雍传》,558受封四百户食邑者有:元勒叉、元亘、元伏陀、元弥陀、元僧育、元居罗、李裔、李韶、卢同、贺拔胜、韩贤,共11人。如李裔“天平初,以预定策之功,封固安县开国伯,食邑四百户。”[4]卷36《李顺传附李裔传》,843受封五百户食邑者有:元均、元禹、韦嵩遵、杜颙、崔模、陈虎牙、孟表、邢峦、李崇、叱列延庆、贾智、窦瑗、刘贵、高昂、张亮、念贤、李弼、于谨、赵贵、尔朱绍、刘懿,共21人。如韦嵩遵“以功封乌氏县开国伯,邑五百户。”[4]卷45《韦阆传》,1016受封七百户食邑者有:郑羲、裴芬之、王世弼、刘灵助、叱列平、赫连悦,共6人。如刘灵助“超拜光禄大夫,封长子县开国伯,食邑七百户。”[4]卷91《术艺·刘灵助传》,1959又如赫连悦“以宁缉之功,封睪平县开国伯,食邑七百户。”[3]《魏故华州刺史睪平县开国伯赫连公墓志铭》,276受封八百户食邑者有:元诱、裴炯、尹挺,共3人。如尹挺“景明初,除辅国将军、南司州刺史,拟戍义阳,亦封宋县开国伯,食邑八百户。”[4]卷71《裴叔业传附尹挺传》,1576受封千户食邑者有:裴扬、李元护、席法友、樊子鹄,共4人。如樊子鹄“建义初,拜平北将军、晋州刺史,封永安县开国伯,食邑千户,又兼尚书行台。”[4]卷80《樊子鹄传》,1777依据统计可知,北魏国家可以使受有开国县伯者获封三百户、四百户、五百户、七百户、八百户、一千户食邑。当然,这些受封开国县伯者获得的数量不等的食邑户数,也都是按北魏国家的规定封授的。由此可见,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伯者获得食邑的数量是不固定的,但封授食邑的数量却限制在三百户至一千户的范围之内。从受封开国县伯者获得食邑的上、下限数量来看,显然要高于对开国县子受封食邑数量范围的限定。

      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侯者获得食邑数量的做法,与开国县伯并无多少区别。统计《魏书》、《北齐书》和《周书》记载,北魏国家使受有开国县侯者获得食邑的人数,有29人。其中受封四百户的有1人。《北齐书·李元忠传附李密传》:“(李密)属高祖出山东,密以兵从举义,遥授并州刺史,封容城县侯,邑四百户。”受封五百户的有:穆泰、尔朱仲远、侯莫陈悦、王绰、裴果,共5人。如王绰“以预奉庄帝之勋,封猗氏县开国侯,邑五百户。”[4]卷93《恩幸·王睿传》,1995受封六百户的有:源子恭、王温,共2人。如王温“孝昌二年,封栾城县开国侯,邑六百户。”[4]卷94《阉官·王温传》,2031受封七百户的有:谷士恢、李季凯、郑先护、郑仲明、平季、魏兰根,共6人。如郑先护“闻庄帝即位于河北,遂开门纳荣。以功封平昌县开国侯,邑七百户。”[4]卷56《郑羲传附郑先护传》,1247受封八百户的有:费穆、游肇、王肃、薛循义,共4人。如王肃“进位开府仪同三司,封昌国县开国侯,食邑八百户。”[4]卷63《王肃传》,411受封一千户的有:李神俊、崔光、裴植、夏侯道迁、李苗、奚康生、尔朱荣、杨津、魏兰根、宇文贵,共10人。如裴植“为征虏将军、兖州刺史、崇义县开国侯,食邑千户。”[4]卷71《裴叔业传附裴植传》,1570受封一千二百户的有1人。《魏书·恩幸·侯刚传》:“(侯刚)寻除卫尉卿,封武阳县开国侯,邑千二百户。”很明显,受有开国县侯者可以受封食邑的数量为四百户、五百户、六百户、七百户、八百户、一千户、一千二百户。这就是说,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侯者获得食邑的数量,也是不固定的,并且,北魏国家使受封这一等级获得食邑的数量,是限制在四百户至一千二百户的范围之内的。从这一限定的数量范围来看,显然高于开国县伯可以获得食邑数量的上、下限标准。

      从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公者获得食邑的情况来看,与对开国县侯实行的做法,也是大抵一致的。统计《魏书》、《北齐书》、《周书》和墓志铭记载,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公获得食邑者,共有24人。其中受封四百户的有1人。《魏书·献文六王上·赵郡王干传》:“(元谌)除宗正卿、都官尚书。以亲例封上蔡县开国公,食邑四百户。”受封五百户食邑的有:元昶、元瑞、元顺、元正、于忠,共5人。如元瑞“以功封安德县开国公,食邑五百户。”[4]卷21上《献文六王上·高阳王雍传》,558受封七百户的有1人。《魏书·杨播传附杨椿传》:“(杨顺)预立庄帝之功,封三门县开国公,食邑七百户。”受封八百户的有1人。《魏书·献文六王上·北海王详传》:“(元瑱)出除平北将军、相州刺史,为太宗正卿。封平乐县开国公,食邑八百户。”受封九百户的有1人。《魏东海王墓志铭》:“(元顼)分封乐平县开国公,邑九百户,仍本将军。”[3]290受封一千户的有:元子直、元子雍、孟季、杨侃、陈伯之、尔朱天光、高道穆、朱瑞、斛斯椿、贾显度、元邵、元正、元子正,共13人。如元子正“肃宗初,封霸城县公,邑一千户。”[4]卷21下《献文六王下·彭城王勰传》,585又如元邵“寻封广川县开国公,食邑一千户。”[3]《魏故使持节定州刺史常山文恭王墓志铭并序》,221受封一千五百户的有:刘腾、笱景,共2人。如刘腾“除崇训太仆,加中侍中,改封长乐县开国公,食邑一千五百户。”[4]卷94《阉官·刘腾传》,2027受封二千户的有1人。《魏书·崔光传》:“(崔光)以奉迎肃宗之功,封光博平县开国公,食邑二千户。”统计情况表明:受有开国县公者可以获封食邑为四百户、五百户、七百户、八百户、九百户、一千户、一千五百户、二千户。很显然,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公者获得食邑的数量也没有固定的数量规定。但是,对受封开国县公者的食邑封授,也要在国家规定的数量范围内进行。北魏国家封授食邑数量最多的为二千户,数量最少的则为四百户。可是,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县公者获得四百户食邑,并不能作为确定封授范围的下限标准。因为受封的元谌,不是按通常的开国爵封授规定,要依据功劳受封爵位,而是“以亲例封上蔡县开国公”。[4]卷21上《献文六王上·赵郡王干传》,544因此,这种开国爵的封授,是对道武子孙施恩的特殊的做法。既然如此,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县公者获得食邑的下限数量规定,不可能是四百户,只能确定为五百户。由此看来,受封开国县公者获得食邑的数量的限定范围,是明显高于对开国县侯的规定的。

      从以上对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县公受封食邑数量的辨析,可以明确,受封这些等级开国爵者获得食邑的数量是多少不一的,并且,也是不固定的。但是,他们受封食邑的数量也并不是与爵位等级没有关系。实际上,北魏国家能够依据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和县公的爵位等级,对受封食邑的上、下限数量加以限定,进而确定不同等级爵位可以受封食邑数量的规定范围。可以说,在开国县子至开国县公这一层次中,由于爵位的等级不同,使受封爵位者获得食邑的最低数量标准是不相同的。而且,北魏国家还要使这一层次受封食邑的最低数量,随着爵位等级由低向高而依次递进。不仅如此,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县公这一层次受封最多的食邑数量,也是与爵位等级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北魏国家对受封这一层次开国爵者获得食邑的最多数量,也要依据爵位等级加以限定,并且,在开国爵的这一层次中,受爵者获得食邑的最多数量也是随着爵位的等级由低向高而显示出数量递增的趋势。就此而言,北魏国家使这一层次的开国爵的等级与受封食邑的联系,只是限定获得食邑数量的范围,至于受爵者所获得食邑的具体数量,显然是不能决定的。

      北魏国家确定这一层次的爵位等级与受封食邑的数量,无疑都是以受爵者建树的功劳作为依据的。《魏书·郑曦传附郑先护传》:“(郑先护)以功封平昌县开国侯,邑七百户。”《魏书·杨播传附杨椿传》:“(杨顺)预立庄帝之功,封三门县开国公,食邑七百户。”很明显,北魏国家依据功劳封授开国爵,既有爵位的等级,也有食邑的数量。但是,北魏国家对这一层次的开国爵,既使受爵者的爵位等级与食邑数量的封授有联系,又使爵位等级与食邑数量不能对应,因而,出现受封同一等级开国爵,却可以获得数量多少不同的食邑的情况。当然,这种差别的出现,也正是以受爵者建树的功劳为依据的。所谓“庸勋有典”[3]《魏故雍州刺史武昭王墓志》,277,“册勋有典”[3]《魏故兖州刺史临济县开国侯叔孙公墓志之铭》,366,也就包含这种意义。因此,可以明确,北魏国家在对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县公食邑的封授上,实际要通过受爵者获得食邑数量的多少的差别,进一步明确地表现出对他们所立功劳的奖赏意义。

      三、有最低数量限制的食邑封授

      在北魏开国爵的等级序列中,最高爵位等级为开国郡公。在后《职员令》中,开国郡公与王爵一样,都被定为一品。[4]卷113《官氏志》,2993-2994因此,受封开国郡公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是显赫的,而且,开国郡公与其他等级的开国爵一样也可以获得食邑的封授。由于北魏国家将开国郡公置于最高等级,所以,在食邑数量的规定与封授上,也就实行了不同于其他等级的开国爵的做法。为说明北魏国家封授开国郡公食邑的特点,需要依据《魏书》、《北齐书》、《周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对受封者及所领食邑情况作一统计。统计情况显示,受封开国郡公者有:源怀、陆丽、穆黑、叱列延庆、尉元、郑季明、于忠、侯渊、元亮、尔朱兆、尔朱也隆、李平、司马子如、冯思政、王仲兴、高岳、裴叔业、萧正表、高琛、萧赞,共20人。他们获得的食邑数量分别为:一百户、三百户、五百户、六百户、八百户、九百户、一千户、一千二百户、一千五百户、一千七百户、一千八百户、二千户、三千户、五千户、七千户。很显然,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郡公者获得食邑的数量多少不一,并且,差别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北魏国家既可以使受封开国郡公者获得一百户食邑,也能够使受封开国郡公者获得七千户食邑。这说明,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郡公者获得食邑的数量,是没有固定规定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北魏国家可以使受封开国郡公者能够获得一百户食邑。而受封这一数量的食邑,一如前述,正是最低等级的开国爵乡男获得的食邑数量。由此可以确定,北魏国家封授开国郡公食邑的最少数量,是不可能再低于开国乡男获得食邑数量的规定了。因此,受封开国郡公者获得一百户食邑,应该是这一等级开国爵能够获得食邑的最低数量。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对开国郡公的食邑封授,实际只规定了最低数量。可以说,开国郡公受封食邑是有明确的下限数量限定的。

      北魏国家为封授开国郡公食邑所实行这种做法,是与同品级的王爵完全不相同的。从孝文帝爵位改革后诸王食邑封授的情况来看,诸王所领食邑的数量是有固定标准的。《魏书·张普惠传》:“以初封之诏,有亲王二千户、始蕃一千户、二蕃五百户、三蕃三百户,谓是亲疏世减之法。”这就是说,北魏国家规定始封王可以获得的食邑为二千户。例如,安定王元休“皇兴二年封。……及开建五等,食邑二千户。”[4]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安定王休传》,517高阳王元雍“五等开建,食邑二千户。”[4]卷21上《献文六王上·高阳王雍传》,552北魏国家封授始封王的食邑,也有超过二千户的。《魏书·献文六王上·咸阳王禧传》:“(咸阳王元禧)太和九年封……诏以禧元弟之重,食邑三千户,自余五王皆食邑二千户。”很明显,超过北魏国家对诸王获得食邑数量的规定,就被视为一种优待的措施。《魏书·明帝纪》:“(孝昌二年)封广平王怀庶长子、太常少卿诲为范阳王。”说明在北魏后期,国家开始封授一些不能够继承王爵的亲王的支子和藩王的支子为王。北魏国家对这些受封王爵者,也是按照“亲疏世减之法”确定食邑数量的。[5]73-96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封授诸王的食邑的数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对封授诸王的食邑数量的控制,是很严格的。北魏国家封授诸王食邑实行的这些做法,显然与开国郡公的食邑封授是截然不同的。

      北魏国家对开国郡公食邑的封授,为什么要与诸王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北魏国家将王爵封授限制在道武子孙的范围之内。而封授王爵所依据的,是需要确认道武子孙在血缘世系联系中所处的位置。而对受封王爵者所立功劳,却基本上是忽略的。由此来看,对诸王的食邑封授,实际是在道武子孙范围内实行的一种经济利益分配的方式。正因如此,北魏国家需要对诸王封授食邑数量标准做到恰当的把握,这样才能表现出受封诸王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完全均等的。

      然而,北魏国家封授开国郡公所依据的,却是受封者为国家所建树的功劳。《魏书·于栗磾传附于忠传》:“(于忠)以平元禧功,封魏郡开国公,食邑九百户。”《魏书·恩幸·王睿传附王隆保传》:“(王隆保)后与领军于劲共参机要,因自理马圈侍疾及入金墉之功,乞同元赏,遂封上党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这些都说明,北魏国家对开国郡公的爵位等级与食邑数量的封授,是为了奖赏功劳。不过,由于受封开国郡公者所立功劳存在差别,因而,也就使获封食邑的数量也不相同。以上统计所显示的开国郡公所领食邑数量的明显差别,主要取决于受爵者的功劳的大小。由此可见,由于开国郡公为一品最高爵位,在食邑数量的封授上,更需要明确体现出对受爵者功劳的奖赏,因而,也就凸显了北魏国家对受爵者因食邑封授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分配的重视。

      当然,北魏国家为一些受封开国郡公的南朝降臣封授大量的食邑,就不只是为了赏赐功劳了。《魏书·萧正表传》:“(萧正表)据州内属。……以勋封兰陵郡开国公、吴郡王,食邑五千户。”《魏书·萧宝夤传附萧赞传》:“(萧赞)孝昌元年秋,届于洛阳……朝廷赏赐丰渥,礼遇隆厚,授司空,封高平郡开国公、丹阳王,食邑七千户。”可见,北魏国家封授萧正表、萧赞的食邑数量之多,是很惊人的。北魏国家实行这种封授,实际正是要通过赐授食邑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来吸引南朝官员前来归顺,进而削弱南朝国家的统治力量,所以,这种封授食邑的做法所包含的政治意图,应该说是很明显的。

      四、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数量的变动

      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爵者获得食邑后,他们拥有的食邑数量并不是不改变的。北魏国家还可以根据他们建树的功劳增加食邑。这些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增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提高,食邑的数量也同时增加。《魏书·郑羲传附郑先护传》:“(郑先护)以功封平昌县开国侯,邑七百户。……庄帝还京,嘉其诚节。……进爵郡公,增邑一千三百户。”《魏书·杨播传附杨侃传》:“(杨侃)除镇军将军、度支尚书、兼给事黄门侍郎,敷西县开国公,领邑一千户。……以济河之功,进爵济北郡开国公,增邑五百户。”显然,郑先护、杨侃食邑的增加与爵位等级的提高是一并进行的。北魏国家实行这种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对受爵者所立功劳的再次奖励。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受封开国者获得增加食邑数量和爵位等级的提高所依据的功劳,可以是新立的功劳,也可以是原来的功劳。《魏故敷城县开国公刘君墓志铭》:“(刘懿)庄帝之初,以勋参义举,封敷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除直阁将军、左中郎将、左将军、太中大夫。帝图时意,以为未尽,进爵为公,□邑五百,拜散骑常侍、抚军将军。”此墓志铭中,当脱一“增”字。据此可见,刘懿爵位等级的提高与增加五百户食邑,显然是对他原来所立功劳的再奖赏。

      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的提高次数,一般是不加限制的,因而,这也要影响所领食邑的增加。《魏书·术艺·刘灵助传》:“(刘灵助)超拜光禄大夫,封长子县开国伯,食邑七百户,寻进爵为公,增邑通前千户。……车驾还宫,领幽州大中正,寻加征东将军,增邑五百户,进爵为燕郡公。”又《周书·念贤传》:“(念贤)除假节、平东将军,封屯留县伯,邑五百户。……尔朱荣入洛……进爵平恩县公,增邑五百户。……魏孝武欲讨齐神武,以贤为中军北面大都督,进爵安定郡公,增邑一千户。”这些事例说明,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能够连续提高,自然就需要使他们获得的食邑数量也随之增加。

      北魏国家增加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还可以通过追封的方式实现。《魏书·于栗磾传附于烈传》:“(于烈)封聊城县开国子,食邑二百户。……以烈为散骑常侍、车骑大将军、领军,进爵为侯,增邑三百户,并前五百户。……八月,暴疾卒,时年六十五。……追封巨鹿郡开国公,增邑五百户,并前千户。”很显然,于烈的巨鹿郡开国公是在亡故后追封的。可是,以追封方式提高的开国爵的等级,并不影响食邑数量的增加,与受爵者生前的爵位等级提高一样,食邑数量同样也要增加。

      实际上,北魏国家将爵位等级的提高与食邑的增加结合在一起,当然具有加重奖励受爵者的意义。但是,北魏国家使爵位等级提高与食邑增加,并不是完全对应的。《魏书·裴叔业传附裴扬传》:“肃宗初,(裴)炯行货于执事,乃封城平县开国伯,食邑八百户。……进伯为侯,改封高城县,增邑一千户。”又《魏书·阉官·成轨传》:“(成轨)孝昌二年,以勤旧封始平县开国伯,食邑三百户。……建义初,轨迎于河阴,诏令安慰宫内,进爵为侯,增户三百,并前六百户。”很明显,裴炯、成轨都由开国县伯提升至开国县侯,但食邑增加的数量却不相同,有很大的差别。由此可见,具有相同的开国爵等级者,在他们的爵位等级同样得到提高的情况下,他们所领食邑增加的数量却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开国爵的爵位等级的提高与食邑数量的增加,显然不是一致的。就此而言,可以明确,北魏国家使受爵者的爵位等级提高与食邑数量增加,既表现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又是不能完全对应的。

      当然,尚要指出的是,北魏国家在提升一些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并增加食邑数量时,还实行提高所食租税比例的做法。《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八年)诏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这里提到的“公”,应该包括开国郡公和县公。可见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实际对实封爵获封食邑所食租税的比例,是分为四个层次的。如果不考虑王爵,对开国爵来说,所食租税的比例则包括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三个层次。北魏国家为一些受封开国爵者增加食邑而使爵位等级提高时,自然注意到这种所食租税比例的层次划分。《魏书·李神传》:“(李神)频有军功,封长乐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会尔朱荣擒葛荣于邺西,事平。除车骑将军,以功进爵为公,增邑八百,通前一千户。”显然,北魏国家将李神的爵位等级由县男进至县公,也就是爵位等级提升了四级,并增加了他的食邑数量。这就是说,李神原来领有食邑只能获取五分之一的租税,而他爵位提升四级后,则能够获得所领食邑的三分之一的租税。这说明,北魏国家使一些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越级提升而增加食邑数量,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也就是要将他们所食租税的比例提高至更高的层次,进而也就更扩大他们获取租税的数量。实际上,这正是北魏国家为了优待一些受封开国爵者而通常采取的做法。统计《魏书》、《北齐书》中记载,在增加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时,由于提高爵位等级,使所食租税的比例提高两个层次,也就是由原来可以食租税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至可以食租税三分之一比例的人有:裴衍、刘腾、司马子如。如裴衍“封安阳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进封临汝县开国公,增邑千二百户。”[4]卷71《裴叔业传附裴衍传》,1575因爵位等级的提高,所食租税的比例,由五分之一进至四分之一层次的则有鹿悆一人。《魏书·鹿悆传》:“(鹿悆)封定陶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又以前赏悆入徐之功未尽,增邑二百户,进爵为侯。”因增加食邑,提高爵位等级,使所食租税比例由四分之一进至三分之一层次的人则有:尧雄、念贤、刘懿、贺拔胜、贺拔岳、刘灵助、侯莫陈悦、郑先护、尔朱仲远、费穆、裴衍。如尧雄“从叱列延讨刘灵助,平之,拜镇东将军、燕州刺史,封城平县伯,邑五百户。……寻以为车骑大将军、瀛州刺史以代杰,进爵为公。增邑五百户。”[6]卷20《尧雄传》,267又如侯莫陈悦“封柏人县开国侯,邑五百户。……元晔立,除车骑大将军、渭州刺史,进爵为公,改封白水郡,增邑五百户。”[4]卷80《侯莫陈悦传》,1784很显然,北魏国家实行的这种做法,并不是特殊的措施。除此之外,北魏国家还实行另外不同的做法。《魏书·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元世俊)肃宗时,追论嵩勋,封世俊卫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出帝初,加仪同三司,改封武阳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据此,元世俊提升后的武阳县开国子与原来的卫县开国男,都可以在所领食邑中获取五分之一的租税。《魏书·贾显度传》:“(贾智)以勋除持节、征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封义阳县开国伯,邑五百户。……除右光禄大夫、武卫将军,进爵为侯,增邑二百户,通前一千。”贾智提升后的开国侯与原来的义阳县开国伯,则都在可以获取食邑四分之一租税的层次上。这就是说,北魏国家使拥有开国爵者提高的爵位等级与原爵位等级能够所食租税的比例保持在同一层次上的做法,也是经常实行的。由此可见,尽管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爵者将爵位等级的提高与食邑的增加相结合,可是,由于爵位等级的高低可以决定从所领食邑中获取租税额的比例的高低,所以,国家在确定爵位提高的等级上,实行了保持原获取租税额比例与提高原获取租税额比例的不同做法。北魏国家实行的以提高原获取租税额比例的做法的目的,正是要在经济利益上,使增加食邑数量的受封开国爵者能够受到特别的优待。

      另一种做法是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等级保持不变,只增加食邑的数量。《魏书·贾显度传》:“(贾智)封义阳县开国伯,邑五百户。假卫将军,与行台樊子鹄讨吕文欣于东徐州,平之。加侍中、骠骑大将军,增邑三百户。”显然,贾智受封的开国爵等级不变,可是,他的食邑数量却得到明显的增加。而且,北魏国家对一些地位特殊者,还可以在保持爵位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增加食邑的数量。例如,尔朱兆受封“颍川郡开国公,食邑千二百户。……庄帝还宫,论功除散骑常侍、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增邑八百户。为汾州刺史,复增邑一千户。寻加侍中、骠骑大将军,又增邑五百户。”[4]卷75《尔朱兆传》,1661-1662因此,可以说,这种增加食邑的做法,也是北魏国家的重要规定。

      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增加食邑做法的目的,同样也与奖赏功劳有很大关系。史载,薛真都“改封临晋县开国公,食邑三百户”,后又建树功劳。孝文帝下诏:“及六师南迈,朕欲超据新野,群情皆异,真度独与朕同。抚蛮宁夷,实有勤绩,可增邑二百户。”[4]卷61《薛安都传附薛真都传》,1356由此诏令可知,孝文帝为薛真都增加食邑,正是对他所立功劳实行的褒奖。由于增加食邑可以为拥有开国爵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这种褒奖无疑也能够起到重大的激励作用。正因为如此,北魏国家就将这种做法作为一种经常实行的固定措施,实际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拥有开国爵者获得经济利益能够不断地得到扩大。

      概而言之,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爵者的食邑数量的增加,也是以奖赏功劳为目的的。但是,既然这种奖赏是在开国爵的体系中实现的,所以,也就要与开国爵的爵位等级结合在一起。但这种结合的主要做法是,提高爵位等级并增加食邑的数量。由于北魏国家对受封的食邑所食租税有不同比例的规定,因而,使一些受爵者因爵位等级的提升,还可以使所食租税的比例提高,进而就为他们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当然,对受封开国爵者来说,也就更看重这种做法的实行。除此之外,北魏国家还可以在受封开国者保持原来爵位等级的情况下,增加食邑的数量。这也是一种不能忽视的结合方式。实际这种做法的实行,也就更明显地表现出食邑数量的增加与奖励功劳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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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城市数量调查_北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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