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渐进性与中国外贸政策的适应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应性论文,中国论文,外贸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全球化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其最核心的内容包括生产的一体化、贸易的自由化与金融的国际化,而贸易自由化既是经济全球化的先导,又是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的主要促动因素。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乃至可预见的未来,贸易自由化的过程都具有鲜明的渐进性特征。本文拟对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进行历史考察并作出理论解释,以便为我国“入世”后外贸政策的调整及体系构建提供一种思路。
一、贸易自由化渐进性的历史考察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高频词出现是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这主要是各国经济体制的变迁,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全球化生产体系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各类国家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对贸易领域的要求,是以全球市场经济的形成为前提、以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背景、以国际间经济贸易行为为基础、以政府行政干预弱化为标志的贸易发展过程,是伴随着资本的诞生应运而生的一种力量,贸易自由化的内在动力来自于贸易给各国所带来的静态利益(比较优势引发的比较利益和专业化分工获得的收益)和动态利益(规模经济效益、竞争效应和学习效应)。
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在世界经济发展平稳、国际贸易增长迅速的时期,各国贸易政策比较宽松,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速;而在世界经济出现衰退现象、国际贸易增长速度放慢时,各国贸易政策都趋向严厉,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就会遇到更大的障碍。
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欧美的一些国家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巨大的飞跃,国际分工从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分工,向工业内部的垂直分工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850-1875年间,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迅猛扩张多半归因于蒸汽机应用于海陆交通运输。1875-1914年间,各国普遍降低关税,铁路与轮船的发展使运输费用大幅下降,国际与洲际间的贸易、金融、人员流通很快,刺激了整个经济的增长。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国际金融体制是以美元为基础货币,实行汇率固定但可调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关贸总协定则勾勒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这套国际经济体制促进了西方国家在战后的经济复兴,也带动了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制成品贸易的增长。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动与被动卷入世界市场进行国际交易的国家与地区越来越多,除了极个别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仅在较低层次、较小范围参与国际交换外,世界上进行贸易和投资的国家有230多个,从而使贸易及投资的规模、结构、流向、地区分布、贸易利益的分配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减少与消除人为贸易障碍(包括关税、过境税等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外汇管制、技术壁垒和海关监查等非关税壁垒)的现象与趋势。随着国际贸易壁垒不断削减,国际商品贸易高速增长,1980-1995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6%,服务贸易更是异军突起,年均增长速度达到9.3%,均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普遍经历了发展战略的改变,采取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更多地依靠私营部门和市场机制的东亚国家和地区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一跃而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规模扩大,各国生产活动之间的相关程度提高。WTO、IMF等多边组织、国际政策协调集团、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网络和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全球范围进行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安排;发达国家贸易份额占全球贸易的70%~80%,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支配地位是其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中国家也要求获得平等贸易机会,要求发达国家拆除阻碍最穷国家出口的贸易壁垒,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电子化贸易手段的普遍使用,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电子贸易结算和电子资金转账等,以及商品标准趋同和贸易合同的标准化均为贸易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打破因信息和渠道垄断造成的壁垒,贸易自由化在21世纪可预见的时期内将继续推进。
GATT产生和存在的47年历史及其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以及1995年以来WTO做出的努力,既显现出贸易自由化程度逐渐加深的特征,也反映了各成员为维护自身利益,在谈判中尽力将本成员采取的某些保护性措施纳入WTO所允许的合理保护范围之内,从而力求运用WTO所规定的例外或紧急保障条款来保护本成员市场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实际上,WTO遵循着一条倡导贸易自由化渐进性发展的路线。它一方面要求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市场,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强调通过关税手段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在不允许数量限制等政府的行政干预的同时,允许对发展中成员实行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并实施保障措施。首先,WTO通过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手段来促进各成员间发展自由贸易。譬如,八轮谈判的关税降幅分别为35%、35%、6%、15%、20%、35%、25%~33%、和40%。其次,谈判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三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甚至诸如劳工标准这样的社会问题,充分反映了WTO在不断地拓展自由贸易的范围,加深贸易自由化的程度。第三,贸易谈判历时越来越长、参与方越来越多(见表1),显示出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激烈论争。
表1 八轮谈判概况
谈判轮次
谈判历时
参与方
第一轮
一年内(1947) 23
第二轮
一年内(1949) 29
第三轮
一年内(1951) 32
第四轮
一年内(1956) 33
狄龙回合
两年(1960-1961)
39
肯尼迪回合 四年(1964-1967)
46
东京回合
七年(1973-1979)
102
乌拉圭回合 七年(1986-1994)
123
资料来源:根据龙永图《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世界贸易组织机制运行论》中数据整理。
贸易自由化符合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WTO的基本贸易规则和主要目标。然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轨迹却清晰地反映出:第一,贸易自由化过程具有鲜明的渐进性;第二,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同一阶段的不同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具有鲜明的差异性。
二、贸易自由化渐进性的理论解释
通过对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由于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逻辑与国家的存在,在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史中,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既没有完全的自由贸易也没有完全的贸易保护。而我们从贸易理论的嬗变中亦可看出,自由贸易理论本身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贸易动因的研究经历了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要素禀赋→竞争优势的过程。对贸易理论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贸易自由化渐进性与贸易保护存在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客观性,从而为我们制定适时的外贸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与国际贸易运作的现实所存在的矛盾显示出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以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为核心的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以其优美的模型和严密的逻辑性证明了自由贸易的必要性和最优性。然而,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关于贸易的原因、形式和利益获得等问题的论述,只有建立在一系列与现实经济不相符合的假定和前提条件下才能成立。这些条件主要是:(1)两个国家、两种产品或两种要素。(2)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征差异,如生产成本上的绝对优势、相对优势或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等。(3)各国的比较利益是静态不变的,不存在规模经济的作用。(4)自由贸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进行的,以物物交换为形式。(5)生产要素在一国国内可以自由流动,在两国间则不能流动。(6)不存在技术进步、资本积累与经济发展。上述条件导致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同国际贸易运作的现实始终存在着矛盾:一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并不容易得到扩展,战后70%以上的国际贸易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50年代为21%,90年代下降至19%(王俊宜,1998)。二是“里昂惕夫之谜”揭示出具有相对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只能成为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国,而具有相对丰富资本的国家也并不一定就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国。三是国际贸易从来不曾静态地停留于国际比较优势的某一阶段或状态,而是为更大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利益进行着激烈的角逐,这符合国际经济史特别是近代国际贸易关系史上各个发达国家经济贸易腾飞的基本事实,也符合发展中国家努力改善其在国际分工及贸易中地位所进行的创造性实践。四是以比较优势为核心的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以不存在规模经济的作用和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本前提,而当今的市场是以规模经济效益递增现象和市场垄断实力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迄今为止世界上从来没有完全的自由贸易。
第二,完全自由贸易政策实施的保障条件揭示出贸易自由化过程的渐进性逻辑。根据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实施完全自由贸易政策至少需具备以下因素:(1)各国经济体制以及政治制度完全相同。(2)各国的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3)各国的贸易政策完全相同,不存在政策性贸易障碍。(4)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完全相同。(5)国际协调机制完全有效。当今世界还不是一个大同社会,因而以上保障条件是不具备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要素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市场容量、经济体制及国际环境)来选择贸易政策,即使同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其贸易政策取向也不尽相同。比如,日本战后以“贸易立国”为基本国策,具体来讲,就是利用关税、外汇管制等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成长环境。80年代以后,由于美日贸易摩擦加剧,日本将贸易政策调整为进一步开放市场并促进进口的扩大。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头号国家,以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来分析,它应该有实施完全自由贸易政策的可能性,但20世纪美国的贸易政策却经过了一个从贸易保护到自由贸易,又从自由贸易回到保护贸易的过程。至于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则是普遍现象。因为国际贸易虽然能使贸易双方得到贸易利益,但是双方得到的利益并不是均等的。目前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已越来越不占优势,并且贸易条件日趋恶化,这表明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是受益较小的一方。再者,发展中国家也是相对优势较少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自由贸易,最终受害的必然是发展中国家。现实生活的反映是,只有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客观要求的贸易政策的选择,才会取得成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表现为生产力发展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们可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却不能逾越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可见,一国贸易政策是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的,要实行某项贸易政策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贸易体制和经济体制,否则,政策选择就必须从进行体制改革入手。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根据每一阶段经济结构的特点,即每一阶段生产力所具有的静态比较优势和动态利益,采用最优的国际经济资源的置换政策——自由贸易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的交替使用,以促进最佳利用国内经济资源与国际经济资源的现代经济结构的逐步建立。
第三,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史来看,即使是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陈飞翔,1995)。贸易保护理论从重商主义→李斯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凯恩斯贸易保护理论→中心—外围理论以及其他贸易保护的经济及非经济依据的不断发展使得以自由贸易理论为主线的国际贸易理论更加丰富,更加贴近现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发展中出现的由传统的贸易理论所不能完满解释的新现象,通过产业内贸易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以及战略性贸易的理论模型得到了比较贴近现实的诠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新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利润转移和外部经济这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论证了政府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从而为贸易保护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选择出现了新取向,正如克鲁格曼所说,“新模型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某些条件下可能符合国家利益”。新贸易理论的倡导者们据此提出的政策主张有别于传统贸易理论所支持的不是自由贸易就是保护贸易的政策建议,导致当代国际贸易政策出现战略性贸易、管理贸易和公平贸易等新趋向。正如西方学者S·米克奇和C·费勒尔所言:“自由贸易是好的,但当触及国家较大的利益时,却并不受欢迎。”
虽然世界贸易总的走向是向自由贸易的方向发展,并且任何一国要想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必须不断降低保护程度,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各国经济尤其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演变的事实表明,贸易自由化属于一个过程,准确地说在总体保护程度上是一个由高到低的演进过程,并没有像有关国家的经济的市场化那样采取一揽子一步放开的方案,而且蒙古国为加入WTO所承诺的零关税政策及其实践结果带来的并非像自由贸易理论所倡导的那样一定取得正效应。
三、“入世”后我国外贸政策体系的构建
现实中,民族与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各国在进行对外贸易与选择贸易政策时,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不仅要考虑诸如就业、区域发展、产业结构的完善与幼稚产业的保护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政治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防安全等问题。在当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各国仍然根据当前本国发展水平谨慎地制定经济开放战略,事实上尚不存在完全贸易自由化的国家。我国扩大开放不能没有适当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参与自由贸易,并在适度竞争中获取比较利益,发展一国的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加入WTO后的对外贸易政策选择,应当从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国情出发,趋利避害,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坚定不移和积极主动地参与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又应寻求在对等的前提下以最小的政治代价即部分主权约束和让渡来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定位应为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合理保护,亦即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
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基点是适度的贸易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适度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和发展一个较为健全、合理的产业结构,并要有利于该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发展,以带动整个经济的腾飞。同时它还应实现维持国内就业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目标。(2)适度保护不是全方位的保护,而是有目的、有差别和有选择的保护。其一,保护的对象有选择性。作为保护对象的产业应是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并在现阶段面临着严酷的外部竞争的产业。其二,保护的期限要适度并有差别性。贸易保护是过渡性的措施而并非长期方针,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当我国的产业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差距缩小并逐步具有竞争力时,就消除保护最终走向自由化。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生命周期和不同的技术特点,因此不同的保护对象应有不同的保护期限。其三,保护的程度要有差异性。比较成熟、有相当竞争力的行业保护程度低甚至不给予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竞争力弱的行业保护程度高。(3)适度保护是动态的、主动的保护。动态性表现为:逐步向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靠拢,按照其原则逐步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走向贸易自由化;保护的对象、重点和程度要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及时的调整。动态保护是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保护,这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必要条件。主动性是指以培育竞争优势为基点,利用多边规则和双边规则允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合理保护。比如,以WTO的有关协议为准则,强化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分配环节,灵活运用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充分利用例外条款,适当控制贸易自由化的步伐,使之与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及发展速度相协调。
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扩大出口。“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更好地实施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努力扩大货物和服务出口,2005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6800亿美元。扩大出口政策体系构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用产业结构升级带动出口商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用海外投资带动出口贸易,积极开辟新的国际市场;第三,恰当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第四,建立扩大出口的金融促进和支持体系;第五,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以真正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促进市场秩序的完善。
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体系的构建与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的体制作保障,但是这些体制在许多方面尚不到位或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和企业内部机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外贸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增强企业活力;按世贸组织规范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实行外贸经营资格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对各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的放开经营,让国内具有竞争实力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早日进入国际市场,也方便外国企业有序地进入中国市场;完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用经济手段和法律保障调节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保护措施科学化、规范化;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加强和改善双边经贸关系,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规则制定,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开放型有管理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健全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完善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和协调服务机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以及适度的具体贸易保护政策措施等一系列相关方面。另一方面,原有贸易政策的调整必然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甚至涉及经营观念和经营作风的转变,因而会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难度。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积极主动地迎接挑战,适时地调整贸易政策,以使其有利于培育我国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尽快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
[收稿日期] 20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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