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_宋朝论文

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盐论文,南宋论文,东南论文,高宗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渡初专卖中心的频繁转移

南宋淮浙钞盐史的序幕,在高宗称帝前已经揭开。《宋史·张悫传》说:“高宗为兵马大元帅,募诸道兵勤王,悫飞挽踵道,建议即元帅府印给盐钞,以便商旅。不阅旬,得缗钱五十万以佐军。”张悫曾担任计度都转运使。他颇“善理财,论钱谷利害,犹指诸掌”。(《宋史·张悫传》)当时另一位发运使梁扬祖也说:“昨来兵马大元帅府”,“印卖东南、北盐钞引。”(《宋会要·食货》32之19)这“兵马大元帅府”,是靖康元年(1126)闰11月在河北相州(今河南安阳一带)建置的。第二年正月,移至东平(今山东郓城);4月,又移到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大元帅府卖钞换钱的办法,本来是高宗即位前为应付急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高宗即位以後,在金军追逐下东逃西窜,竟过了十几年的流亡生活。於是,这权宜之计,居然变成了惯用的手段。

为了躲避金军的追逐,高宗和孟太后等曾逃经多处——先後至扬州、镇江、建康(江宁)、越州、明州、温州、吉州、杭州等地。这些地方,都一度光荣地被称为“行在”和卖钞中心。其中,除明、温州外,其余六处都作过中央专卖机构——榷货务的设置地。

南宋朝廷的第一个中央专卖机构,设在真州(今江苏仪徵)。那是高宗应天府称帝之初;汴梁的金兵虽解围而去,北方的商业交通却仍未恢复。而根据当时发运使及提领措置东南茶盐官梁扬祖的报告,真州恰处於“两淮浙江诸路商贾辐辏去处”。於是,由梁扬祖“即真州置司”(《要录》卷17)。这一专卖机构的名称,先为“提领措置真州茶盐司”,後来改作“真州榷货务”(《宋会要·食货》32之20)。真州榷货务建立之际,虽然宣布停止大元帅府印钞卖引,但汴京当初发行的淮浙盐钞,仍继续流通着。这些京钞,无异於新朝廷的一张张债券。为了通过真州卖钞而直接获得较多的现钱,高宗於建炎元年(1127)六月十六日下令,将淮浙盐场的海盐,分为两半,一半支付给真州钞客,一半支付给持京钞者。其中,每天支发京钞的盐数,不得超过支发真州钞的盐数(《宋会要·食货》25之31);又规定从七月十五日起,“真州钞止用见钱入纳”。(《宋会要·食货》32之20)

南宋朝廷的第二个专卖中心,设在扬州。建炎元年秋冬,金军大举南侵。宋廷臣僚在迁徙方向上发生争执。争议结果,是右相黄潜善一派得胜;主张西徙抗战的李网,则被罢相。高宗登舟向扬州逃窜。高宗既以扬州为行在,便又让该州通判开始印钞出卖,并根据黄潜善的建议,鼓励商贩淮南钞盐,售往原东北盐销区,条件是每袋添纳二贯,作为“借路钱”(《宋会要·食货》25之31)。扬州离真州极近——“止五十余里,又水陆相通”。(《宋会要·食货》55之25)虽真、扬“两处出卖钞引”,商旅却“尽赴行在,兴贩物货”。真州榷货务的存在,实际上已失去意义。所以,从建炎元年底至次年正月,将真州茶盐司移入扬州置局——“并真州榷货务都茶场於扬州”。(《要录》卷12)其“印卖钞引,并为一司”。不论是真州“已造下”的钞引,抑或是“扬州通判见卖钞引”,都改由扬州新的“行在榷货务”“衮同招诱出卖”(《宋会要·食货》55之25)。

继扬州之後的第三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建炎三年(1129)五月前,称为江宁府(今南京市)。这一榷货务的初置时间,是建炎三年二月十五日,也就是高宗从瓜州仓猝过江,并以建康作“行在”之际。用当时骗人的官话说,是“近缘巡幸,已降指挥,分立一司,就江宁府召人算请茶盐。”(《宋会要·食货》32之21)

继建康或江宁之後的第四个专卖中心,是越州(今绍兴)。史籍虽未明载越州置务的时间,但金军过江和赵构逃至越州,在建炎三年十月(《要录》卷28)。那年十月二十五日的诏令也宣布:“客人愿於行在送纳见钱,或用金银算请钞引者,听。仍令提领司措置受纳,限日下给公据、或合同递榜前去。令杭州本场候到日下算给钞引。”(《宋会要·食货》55之25)这里说的“行在”,已指越州。越州创立“行在榷货务”,上距建康务场的设置,仅晚七个月。商人们手捧盐钞才离江宁,该城已被金军攻破。商人们在越州刚买到新钞,金人的铁骑又赶到越州。建炎四年(1130)正月,高宗逃至明州(今宁波),又一度跨海遁迹,或驻足台、温一带。钞客们也纷然聚向浙东支盐。一时投向温、台州的盐钞,足须那些盐场攒盐两三年才能支够。既然淮浙海盐已陷入兵燹战火之中,而印钞换钱的事,又须臾不可停顿;於是,高宗破例开放闽广钞盐进入淮浙盐区。其办法是,商人们在越州交钱买钞,去广东、福建支盐,贩至江浙荆湖来卖;或者,每袋交纳3贯“通货钱”,办理浙钞的“转廊”手续——“令行在榷货务换给新钞,赴闽广算请”。(《要录》卷31)有时,甚至允许用粮食换钞(《宋会要·食货》26之7)。

继越州之後,第五个专卖中心,是杭州——当时已升作“临安府”。建炎四年四月,金军撤离浙江,渡江北去。高宗从海上返回越、杭,下令将越州行在榷货务的官吏,分一半至临安“置司”(《要录》卷32);後来又宣布废越州榷货务(《要录》卷36)。但实际上,越州与杭州两个榷货务并存的局面,仍维持了一个时期(《要录》卷48)。

真正取代越州务,又与杭州务并列的专卖中心,是建康。绍兴二年(1132),高宗从越州移驻杭州。宰相吕颐浩与秦桧,准备实行内外分工制。负责军务的左相兼枢相吕颐浩,拟在建康设置江淮荆浙诸军事都督府。於是,下令越州务场,移於建康府置局,并限三天办理结帐和转移等事项(《宋会要·食货》55之26)。建康府,原是南宋第三个专卖中心所在地;如今,又成了与杭州并列的第六个专卖中心。

南宋朝廷的第七个专卖中心,是镇江。绍兴三年(1133)四月,吕颐浩的都督府移往镇江,要求建康的务场,也相应移至镇江置局(《要录》卷64)。但是,镇江驻军纪律不好,钞商的钱财往往被人攘夺。所以,建康残留的务场,照旧“给卖钞引”(《宋会要·职官》27之50);而且,与镇江、杭州务场相并列,形成三个专卖中心共存的局面。吕颐浩在绍兴三年九月罢相。至绍兴五年(1135),张浚以右相出任都督,希望在真州聚集钱财(《要录》卷87;卷114)。於是,下令将镇江务场的一部分官吏,分到真州“别置务场”,以便在该处专门办理出卖楚州盐钞的业务。“其镇江府务场,依旧存留看管,不得损坏”(《宋会要·食货》55之27);实际上,与真州务并行卖钞(《宋会要·职官》27之50)。真州原是南宋初第一个榷货务所在地,这时又变成了第八个专卖中心。至此,南宋已出现四个专卖中心同时并存的局面。不过,真州务似绍兴七年(1137)废罢(《要录》卷114)。所以,继续保留下来的专卖中心,只是杭州(行在)、建康和镇江三处。其中,行在、建康两务,後来又在真州设置卖钞库(《隆庆仪真志》卷3)。直至理宗嘉定年间,真州才又设卖钞司,与三务场并列(《宋会要·食货》28之54)。

上述以经销淮浙盐钞为主的榷货务,是随高宗逃遁路线沿途设置的。此外,南宋朝廷还有另外一部分——包括孟太后为首的六宫眷属及“非预军旅之事”的“省部百官”等,走别一条路线往江西逃难(《三朝北盟会编》卷130)。南宋朝廷这后一部分的开销,主要也靠沿途卖钞。其卖钞地点,如洪州、吉州、虔州等处。吉州榷货务的“职事”,曾一度以发卖广东盐钞为主。商人在该处购置钞引,赴广东支盐,在广东本路或荆湖南北、江西吉州、南安军等处住卖。绍兴五年(1135)11月,吉州务随广盐政策的改革而废罢(《宋会要·食货》55之27)。

由於被称为“行在务场”的专卖机构较多,常常彼此混淆,难於区别,绍兴二年就它们的名称作了新的规定,象镇江、吉州等榷货务都茶场,今后一律叫作“行在场务某州某府置场务”(《宋会要·食货》55之26)。

兹将南宋初榷货务的设置、移徙情况,列表如下:(见下页)

二 建炎至绍兴初的钞法十变

南宋初的钞法,曾屡变不已。据李心传说,自渡江至绍兴五年,“盐法五变”。他列举这五次变化的时间如下:“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改钞法。绍兴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又改。十一月十七日,又改。今年(绍兴四年)正月五日,又改。通今改(绍兴四年九月十七日),所改凡五色。”(《要录》卷80)从今天看到的史料来分析,李心传的统计或许还可补充——从南宋立国到绍兴五年秋季,淮浙钞法至少改过十次。

南宋初榷货务设置移徙表

置务地点置务时间 移废变迁情况

真州建炎元年(1127)5月初置 建炎2年(1128)1月移扬州

绍兴5年(1135)3月再置 绍兴7年(1137)废弃

扬州建炎2年(1128)1月 建炎3年(1139)废

(江宁) 建炎3年(1129)2月 一度移越州;

建康绍兴2年(1132)闰4月 长期保留

越州建炎3年(1129) 建炎4年(1130)4月部分移临安,后废

临安建炎4年(1130) 长期保留,称行在榷货务.

镇江绍兴3年(1133)4月 绍兴5年(1135)部分移真州,长期保留

吉州绍兴5年(1135)11月废罢

南渡以来的淮浙钞法,始定於建炎元年(1127)五、六月间,即真州设“措置茶盐司”并发卖盐钞以後。该司的提领官兼发运使梁扬祖,曾奉命“措置”东南茶盐法。他“措置就绪”的政策,大体上与蔡京政和钞法接近:“茶法,自政和以来,许商人赴官买引,即园户市茶,赴合同场称发。淮浙盐,则官给亭户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每三百斤一袋,输钞钱十八千”(《要录》卷17)。关於“商人买钞算请”的方式,这年六月十六日和七月六日的敕令,都作了规定。六月十六日的敕令说:“真州钞引,止用见钱入纳。自今年七月五日为始。”(《宋会要·食货》32之20)该敕令还要求各盐场按对等的“分数”率支付真州新钞和汴京旧钞盐:“以十分为率,内拨五分,支真州钞;五分,在京钞。其每日所支盐,在京钞虽多,不得过日下合支真州之数。”(《宋会要·食货》25之31)七月六日的敕令,比六月十六日的规定稍事灵活:“若盐仓有客人,同日算请真州并在京钞,即合遵依各支五分指挥。如或其日无真州钞,只有在京钞算请之客,自合不限分数,算请京钞。”(《宋会要·食货》25之31)真州钞与在京钞的支盐“分数法”,实际上是对旧京钞的兑现能力作了限制——就淮浙盐仓每天的支盐量而论,旧京钞一般仅能兑现一半。尽管旧钞的使用,尚无法定的贴纳和对带条件,毕竟它们是被延期支兑了。

南宋淮浙钞法的初变,是暂“许淮浙盐入东京,每袋纳借路钱二千”,与该东北盐销区的海盐“相兼货卖”。当时金军已再度南下,“滨海盐道不通”,而宗泽领导的东京保卫战即将开始。这一政策,原由吴直夫倡议,後经户书黄潜厚另行规划,提出在“行在”交纳“借路钱”的条件,於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正式确定。〔1〕

南宋初第二次改变钞法,是由淮浙盐仓滞支引起的——其中包括在京旧钞的积压,和支盐机构工作效率衰退等原因。这次改变,发生在建炎二年九月。其主要内容,是改革支盐机构和调整包装制度,即废弃政和以来的“州仓”法。关於这次改变,我们後面还要另说。

第三次改变淮浙钞法,在建炎三、四年。其内容,是对买钞手段的限制逐渐放宽。建炎三年(1129)十月二十五日的诏令,鼓励商人在越州买钞。其入纳手段,已不像真州那样只限於“见钱”,而包括“见钱或用金银”(《宋会要·食货》55之25)。只是,需办理“召保给据,及报榷货务都茶场籍记拘收”等手续(《宋会要·食货》26之7)。建炎四年(1130)五月十四日的规定,又一度允许商人在各地“从便入纳米斛”,按和籴价“出结公据”,然後,“执赴榷货务算请盐钞。”(《宋会要·食货》26之7)

第四次改变钞法,是从建炎四年起,一度开放福建、广南海盐和蜀井盐进入淮浙盐区;淮浙盐入东京的政策,则因“道路不通”而废止。前已述及,建炎四年正月,以孟太后和六宫为主的宋廷一部分逃往江西之际,虔州、越州先後出卖广钞和闽钞。二月间汴京失陷前后,“诸色人自京师带到钞引”,纷然聚往高宗驻跸的浙东盐仓场。於是,该月甲午(21)日,开始在越州办理浙钞换广钞的业务。其贴纳“通货钱”,比淮浙盐入东京的“借路钱”多一贯,即增纳3 贯(《宋会要·食货》25之34至25之36)绍兴二年九月,又放行夔州路大宁监盐进入湖北和京西(同上,26之2)。只是,所有进入淮浙盐区的广、蜀盐,均为弥补淮浙盐不足而用。一旦淮浙盐复通畅,这些外盐又停止行销。这类情况,曾不止一次地出现。

第五次改变钞法,是绍兴二年九月吕颐浩、张纯主持的改革。这次改革,内容比较广泛。就钞法而言,则主要是废弃对带法,改行贴纳法:“诏:淮浙盐,每袋令商人贴纳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要录》卷58)“通货钱”,本来是专为在淮浙盐区兼贩广盐而设立的,如今变成该盐区内普遍增添的一部分钞价——增长後的钞价,已为每袋21贯;而且,对业已支盐而尚未售尽的盐商,又是那样苛刻。所以,这则诏令一颁布,舆论便为之大哗。右谏议大夫徐俯上疏说:“立法太峻,於人情有未顺。恐天下之人谓陛下为利而不恤!”他建议考虑海道运盐之艰难,和商盐寄存等复杂情况,放宽期限,并允许以抵押盐货而纳息的办法,补足这笔贴纳钱:“乞转由海道之盐,俟到州县日为始;寄顿邸肆之盐,俟盐主到日为始。自是之後,钱有未足者,许质盐於税务,而宽其期。”徐俯的建议,後来被采纳。这年十月,高宗又降旨:“诏各展十日。如钱有未足,听商人於官司质当,取息三分。”(《要录》卷59)而下一个月,又要求吉州务出卖广钞,也“增贴纳钱如淮浙例”(《要录》卷60)。

第六次改变钞法,是恢复“分数”法。吕颐浩原以为“对带法不可用,乃令商人输贴纳钱”——大约是一律换给新钞或某种公据,统一使用。然而,实际上,新旧钞的差异是不可泯没的。他的贴纳法,并未解决旧钞的滞支问题。一个半月之後,他又不得不接受户书黄叔敖的意见,“复以分数均定,如对带”。十一月十七日的诏令说:“淮浙盐场所出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指挥以後文钞,二分支今年九月甲申以後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钞。”所谓“今年九月甲申以後文钞”,指贴纳通货钱的文钞。“今降指挥以後文钞”,则指绍兴二年11 月17日以後的盐钞。这新钞是否照旧贴纳,没有明说。但从它与“今年甲申以後文钞”区别对待,并仅支“二分”来看,可能未输“贴纳钱”。换句话说,十一月七日以後的文钞,似乎又取缔了“通货钱”——钞价复为每袋18贯。

第七次改变钞法,是再度调整“分数”法:“十二日,三省言:淮浙盐场日收盐货,见以十分为率,分作三项支遣。内,一项,系四分,支全新文钞。见今客人算请,诸场支发,别无阻隔滞留。二项,系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之数。支发日久,见在钞数渐少,理宜措置。欲乞榷货务自今来指挥到日,许客人指定於逐场前件三项支盐分数内,从便算请。从之。”〔2〕这则资料中所说的“四分支全新文钞”,是指40% 的盐,用来支付那些并无搭带而全持新钞者,另外“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大约是对前次“四分”与“二分”比率的调整,即将搭带“九月甲申以後文钞”者缩减5%,搭带“建炎渡江以後文钞”者,扩支5%。

第八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1134)正月再行贴纳法。当时的宰相是朱胜非。这年正月5日(乙卯)的诏令说:“榷货务见卖淮浙盐钞,每袋於钞面前上添钱三贯文省,通计二十一贯文。数内掯留钱,除旧数外,更行掯留六百足,於盐场送纳,充再添盐本钱。其贴纳钱,令本州军类聚,候及一万贯,赴行在榷货务交纳。”(《宋会要·食货》26之21)这里提到包括“贴纳钱”在内的钞价时,称“通计”21贯文,或“通旧为”21千。可见绍兴三年的“旧”钞价,为18贯。这就为上文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取缔贴纳钱的推断,提供了新的证据。

第九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九月再度取缔贴纳钱。正月再行贴纳法之诏颁布後,商人们大约采取了抵制态度——“入纳迟细”,买钞量锐减,於是,高宗不得不在九月戊申宣布:“诏减淮浙钞盐钱每袋三千”,“依旧作一十八贯文”一袋;并“令诸场对支新旧钞各半”。(《要录》卷80;《宋会要·食货》26之21)

第十次变动钞法,是绍兴五年(1135),在原“对带”不变的情况下,开放新的“入纳”法,实施“二法兼行”的双轨政策。新的入纳,是按比例购买“出剩浮盐”,即“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忠正德文集》卷8;《中兴小纪》卷19)。绍兴四年以来淮浙钞法的改变,据说与赵鼎有关。赵鼎是解州人,旧史称誉他为“中兴贤相”(《宋史》卷360《赵鼎传》)他这时正作枢相,尚未正式拜相。他的治盐原则有二。正如当时臣僚所说的——“信守法令,使商贾不疑;存恤亭户,使衣食不缺。此二者,本也!”(《宋会要·食货》26之25)李心传《要录》徵引他的《事实》说:“自南渡以来,国计所赖者,唯盐。每因缺用,则改新钞,以幸入纳之广。第苟目前,不知利权悉为商贾所持。去年冬,鼎请立对带之法,商贾听命,而盐法遂为定制。除去积年之弊。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出入有常,源源不绝。始不为巨滑所制矣!”(《要录》卷80)李心传述史至此,也说:“自渡江至今,盐法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发未绝。乃命以资次前後,从上并支焉。”(《要录》卷80)

不管是“五变”,抑或是“十变”,南宋初年的淮浙钞法,总以多变为特徵。即使到绍兴五年以後,亦未尝绝无变化。不过,大体上说,从建炎初,至赵鼎的对带与“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政策以後,淮浙钞法由多变渐趋於稳定。绍兴中後期东南盐利的迅速增长,与此转折不无关系。绍兴六年六月的一天,已经拜相的赵鼎,兴高宗有一段对话。他告诉高宗,刚刚接到张浚的来信,说“建康入纳盐钱甚盛”。高宗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沿路既安,商贾放心往来”。赵鼎强调说:“亦缘久不变法。”高宗同意道:“法既可信,自然悠久。”李心传著录这段对话後,补充解释了一句:“盖自立对带法,二年不变,故比常岁增也。”(《要录》卷102)赵鼎以来的绍兴盐法,後来被称为“绍兴旧法”。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宰相秦桧综合各项政策,汇编了《重修江湖淮浙京西路茶盐敕令格式》,共计260卷呈上。南宋淮浙盐法,至此正式成书。宋高宗兴奋地说:“是书纤悉备载,若能遵守,久远之利也!”(《要录》卷162)

三 州仓法与场支法的交错反复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频繁变迁,不仅表现於专卖中心的转移分散和支盐方式的反复更易,而且,还表现为旧支盐机构——州仓的几度兴废。商人的钞盐,究竟是由州仓支发好,还是在买纳盐场就地支付好些?在当时,这曾是人们激烈争论的重要课题。由此而带来的州仓兴废,仅高、孝两朝就不下五次。

第一次废州仓,在建炎二年。这次支盐机构的改革,是由卢益、吕颐浩对州仓法的尖锐批评导致的。卢益时为兵书,吕颐浩为户书。根据他们的批评,政和以来蔡京创立的州仓法,至少有如下弊病:一是支盐设立州仓,增置机构和人员,开支浩繁——包括监官、押袋官及吏人在内,“诸州盐仓官吏、役夫无虑百余人,廪给之费,不知其几何也!”二是场仓之间搬运,造成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所有般运一事,最为劳扰,仍更迂缓”。“打造舟船,招置兵梢,费用不资”,“每一仓数网,一网官吏与夫兵梢之费,又不知其几何也!”“官船不足,又须和雇,拘占民船,骚扰不一。兼兵梢沿路侵盗,复杂以为滥之物,伴和送纳,无由检察,为害不细”。三是仓吏贪赃舞弊,滞支钞盐,影响财政收入。“出纳之际,上下邀阻,待贿而行。”“般发稽留,支请不继。客人积压资次,动至数月”。(《宋会要·食货》25之32)

在两位尚书的攻击下,高宗於建炎二年9月5日降诏,宣布停止各地州仓的支盐工作,淮浙钞盐的支发,改到买纳盐场进行——但并非由盐场买纳官兼任支发,而是“盐场支发、买纳,仍旧分为两处。”盐场多而仓吏少的州郡,则另外“选官贴差”。

与支盐机构改革相联系的,是钞盐的包装制度。当时为盐袋而颁降的指示,还不止一次。《中兴会要》载录说:“建炎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司言:就场支拨客钞盐,系依旧用袋给受。其袋法,前後所降朝旨,与未置州仓已前降法,多有不同。除已遵依今降指挥参照,如与袋法所降指挥不妨者遵奉施行外,若有相妨,即依袋法已降指挥。从之。”(《宋会要·食货》25之33)。按政和三年(1113)钞盐袋法的规定,不仅每袋以300斤为则,而且,盐商须购买订制的一次性官袋。但是,建炎四年初,江浙盐产区已流通60斤一袋的小袋钞盐。其福建的钞盐,又有80斤为一小袋者,与300斤之大袋并存(《宋会要·食货》25之35)。刘光世手下军官从通州盐场贩出的私盐,更是自制的“倣官袋”(《要录》卷61)。後来,其余各场中“大塔斤重”,每袋超过300斤者,更屡见不鲜(《宋会要·食货》26之23)。由此可见,南宋钞盐的“袋法”,已不像蔡京时期那样严格。建炎二年对支盐机构的改革,起初只宣布为暂时规定:“权许就盐场依自来资次支请,仍限半年依旧。”(《宋会要·食货》25之32)即是说,至建炎三年七月“依旧州仓支盐”。但第二年却“复许就场支盐”(《宝庆四明志》卷3)。这样,就场支盐法,又延用到绍兴六年。

绍兴六年(1136)恢复州仓的事,史籍中没有明文载述。所以,历来不为人知。关於这次州仓的兴复,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证明其确属事实。证据之一,是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一月五日的尚书省奏言和榜文。该奏称述:“已降旨罢州仓,依旧就场支盐,以便商贾,於盐法即无改易。窃虑民旅疑惑,诏令尚书省出榜晓论。”(《宋会要·食货》26之35)绍兴二十六年既然又“罢州仓”,那么,在它兴建炎四年罢州仓之间,必有一次恢复州仓之举。证据之二,是绍兴二十八年(1-158)三月二十三日复州仓诏令中,曾提到绍兴六年有一次类似的命令:“诏浙东路复置州仓支盐。应合行事件,照应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宋会要·食货》26之38)既然绍兴二十八年“复置州仓”该办的事项,须照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的命令施行,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指挥”包括复州仓的具体指令,当无庸置疑。由此可见,南宋头一次罢州仓,到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前结束。绍兴二十六年第二次罢州仓,则至绍兴二十八年截止。

不论是政和间创立的州仓支盐或仓场分工法,还是建炎间实行的场内隔手支盐法,在管理体制上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然而,一切政策或制度的最终结果,都离不开官员的素质和行政机构的效能。在腐朽的封建官僚政体下,任何一项好的经济措施,也不可能不出现弊病。继卢益、吕颐浩等人对州仓法的抨击之後,人们对就场支盐法的缺陷,也提出了各种指责。根据绍兴二十八年三月淮东盐司和户部的意见,就场支盐法至少存在如下一些弊端:“场分迂远,客人艰於般请;及诸场竞相增加斤数,轻重不等。”在当时的淮东盐司和户部官员看来,“复置州仓,不唯革去大塔斤重之弊,又使客旅般请通快。委是经久利便”。(同上)

绍兴二十八年复州仓的具体安排,是先淮东,次浙东,後浙西。三月十八日,淮东的通、泰、楚州三支盐仓首先兴复;仍设5名监官,10名押袋官。场盐赴仓的官网“水脚钱”,亦由钞客另付,但比以前“量行蠲减”。三月二十三日和二十五日,浙东、西提盐邵大受和谢伋,也都分别请准,在该路恢复州仓(《要录》卷179)。

四 吕颐浩张纯的峻法治盐及其争议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另一特色,是堪与“元丰赏格”并论的“绍兴私盐法”,及围绕这一峻法的热烈争议。正是由於这一私盐法及其争议的影响,南宋的私盐刑律,才大致经历了从宽到严,又从严到宽的发展趋向。

淮浙私盐的主要源头,一是盐场亭户的私煎,二是检查制度疏漏下的私贩——特别是官吏、军士与商民串通私贩。南宋初的战乱频仍,从客观上助长了私煎和私贩。建炎四年(1130)范汝为率领的盐贩暴动以後,私盐活动越发普遍:一方面,是江西、闽、广间传统的私贩演为武装起义;另一方面,是驻扎在淮浙盐区的军人及与他们关联的豪家,利用权势,贩盐牟利。随着金军北撤和高宗朝廷的趋於稳定,打击私盐以保障官府垄断盐利的工作,便愈来愈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私盐律由宽到严的转折,则是通过吕颐浩、张纯的改革盐法而实现的。吕颐浩是南宋初一位颇具胆略而文武兼通的人才。张纯原是谙熟财计的机敏堂吏,後来作了专卖中心的提领监官。吕颐浩从建炎三年四月出任右相,绍兴元年九月升为左相兼枢相,绍兴二年闰四月,又兼领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开府於建康。越州的专卖中心移至建康,即在此时。吕颐浩拜相一个月之後,发生了宣州掠买商盐而贩易的事。都省奏准高宗,先行惩治了那位卓有战功的知州,并派江东帅臣亲往查处。十月二十六日都省的批状,全然站在合法盐商的立场上说话:“有旨,朝廷大费,全藉茶盐之利,务要客旅兴贩通快。其宣州知州,辄敢将妄乱告首客盐,更不勘会诣实,拘收入官……(知州)李彦卿,可先次降一官,令叶梦得体究诣实闻奏。”(《宋会要·食货》26之3)

绍兴元年十二月,浙东盐官蔡向草定了各路“盐场监、专、催煎官不觉察亭户私煎盗卖”的“断罪刑名”。其中,巡检官“不觉察亭户隐缩私煎盗卖盐者,杖一百”,并“依法计数冲替”,监官、催煎官,“减二等”处罚(《宋会要·食货》26之3)。

绍兴二年正月,修改了牙人参与私盐活动的刑律,即将原来牙人比一般私贩者轻一半的处罚——“依法止坐二分得一分之罪”,改为“与犯人一等科罪”。二月,宣布以往兼职巡捕官透漏私盐法“所立罚格太轻”,有“弛慢之人”,“不务用心缉捕”,今後兼职人员的处罚,一律按政和敕令中“正巡盐使臣法断罪。如任满别无透漏,亦乞重立赏格”(《宋会要·食货》26之4,26之25)——即超过元丰赏格奖励。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高宗又批准了刑部拟定的各县盐官月终会帐制度及有关处罚规定。参与会帐的,包括在盐场兼任监官的知县,及诸场各类盐官:“诸催煎、买纳、支盐场收支官钱历,本场官月终齐赴兼监知县厅,点对书押。违者,杖八十,有失收欺弊,及知县不为点检者,加二等。”(《宋会要·食货》26之20)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公布了官吏透漏武装走私贩盐的新惩罚条例,即“巡捕官、知、通、令、佐透漏持杖群众结党般贩私盐五百斤以上”的刑律,和查获私盐後,对疏忽失职官吏的处罚:“私贩,获三十斤以上,其透漏地分巡尉,捕盗官,并动替;令、佐、差替;知、通,不以官序,并降一官。”(《宋会要·食货》26之7)

关於亭户逃亡和盐场纵容逃亡的惩治法,也日趋严密。绍兴二年十一月颁布的刑律是:“诸盐亭户及备丁、小火,辄走投别场煎盐者各杖八十,押归本场,承认元额。若别场承所属根究,不即发遣者,杖一百。”(《宋会要·食货》26之21,26之20)绍兴初对私盐的打击,至绍兴二年九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吕颐浩、张纯对私盐法的重大改革,即由此而正式出笼:“绍兴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奉圣旨,应私贩茶盐,虽遇非次赦恩,特不原减。”(《要录》卷58)这是吕颐浩私盐法中最著名、争议最多的律令。“虽遇非次赦恩,特不原减”之法,是从“并不用荫原赦”修改而来(《要录》卷69)。其打击对象,虽包括一切私盐贩,却主要指具有特殊背景的文武臣僚家属。因为只有这些人,才有幸得“遇非次赦恩”,并在一般赦令之外,不时凭“恩荫”特权而减免罪罚。

上述诏令颁布後两个月左右,一椿耸人听闻的私盐大案——刘光世著名部将乔仲福、王德贩盐案,被揭发出来。刘光世是南宋初三大帅之一。乔仲福、王德,是他手下最得力的大将,统兵近万,战功累累(《宋史》卷27《高宗纪》)。他们的军队,素以骄横、冗费著称。绍兴二年,他们从长期驻防的淮东撤到江南和浙西一带,“以备退保”(《宋史》卷369《刘世光传》)。这年十二月,有臣僚上札劾奏说:“通州递年支盐,约二十万袋。近来却有刘光世下统兵官乔仲福、王德下人兵,於本州沿江港内,公然泊船,计嘱江口镇巡检军兵,於亭户处以入钱先後,理为资次,收买私盐。伏望行下统兵官严行禁止。”(《宋会要·食货》26之19)《要录》也载录“言者论”说:“近浙西安抚大使司统制官乔仲福、王德市私盐,倣官袋,而用旧引货於池州,人不敢问。今岁缘此,支盐仅三万袋。有害钞法。”(《要录》卷61)每年20万袋的通州官盐,被他们盗贩得仅剩下3万袋。该年盗贩数量,竟达17万袋,或5100多万斤——臣僚这番劾奏,着实令人震惊。面对如此大案,吕颐浩为首的都省岂能装聋作哑?都省的批状,一方面强调盐利的重大干系,另一方面,要刘光世追查乔、王二将的责任:“奉圣旨,令刘光世限今来处分到日,立便勾追王德、乔仲福,取问辄违祖宗成法、侵夺朝廷盐利因依闻奏。仍仰光世,严加诫谕所部将佐,遵守条法,不得般贩私盐,侵夺客贩。务要觉察严密。如尚敢违戾,朝廷察探得知,取旨追摄正身,赴御史台根勘,重行贬窜。”(《宋会要·食货》26之19)顺便指出,“绍兴二年之冬,因大军所驻,常有兵卒於诸州军般贩百姓私盐”。(《宋会要·食货》26之17)对乔王二将的处置,又牵涉到驻军的防务是否稳固。在金人逼江的当儿,这自然是须格外慎重的事。〔3〕不过,对与乔、王等人合作私贩的通州亭户,却不可轻饶。所以同一天,十二月八日(甲午),吕颐浩将从重打击亭户私贩的处置意见,交高宗书旨宣布:“奉圣旨……令尚书省出榜产盐场监告谕亭户,今後辄将煎到盐货冒法与私贩军兵、百姓交易,不以多寡,并杖脊配广南牢城!私买贩人,取旨行遣。仍不以赦降原减。”(《宋会要·食货》26之19至20)“不以多寡,并杖脊配广南”的重刑——後来被称为“甲午指挥”或“十二月八日指挥”,起初只是针对通州亭户的。但此刑一经公布,事情便扩大起来,一发而不可收拾。淮东提举郭楫说:“非亭户而与军民交易者,未有明文。”“事下榷货务”,张纯回答说:“亦合一等科罪。”於是,吕颐浩奏淮高宗,在三月公布了“非亭户一等科罪指挥”——“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军人聚集般贩,及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即依绍兴二年十二月八日指挥”。(《宋会要·食货》26之17)。

继“更淮南盐法”之後,浙东提刑司也要求“申明亭户盗卖刑名”,“断罪事理”。张纯说:上述十二月十八日刑律,“诸路亦合一体施行”。这回,吕颐浩“不复奏陈”,而直接以都省批状发下诸路:“诸路私煎盗卖盐,并依通州已得科罪”——或配广南,或拘押入狱,听候圣旨裁处,并一律虽赦不宥。(《要录》卷66)为了进一步打击私贩中那些有恃无恐的人物,刑寺还向榷货务索问旧章,查询有关品官、有荫子弟“不许兴贩”钞盐的规定——宣和三年以前对这些人家经营钞盐的限令,有可能被重新采用(《宋会要·食货》26之23)。

这就是吕颐浩与张纯峻治私盐的主要活动。吕、张修改的私盐律,比原“绍兴敕”及政和三年的私盐法更为苛酷。绍兴二年的盐法改革及其私盐重律的出笼,一方面反映了南宋初私盐的猖獗,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宋廷维护盐利的决心。就打击当时大规模的私贩来说,这场改革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既然张、吕改革私盐法,反映了朝廷同各种私贩势力——特别是同文武臣僚私贩势力的尖锐斗争,它遭到後者的强烈反抗,是不言而谕的。何况,绍兴二年的私盐律,也的确过於苛酷。改革进行一年以後,侍御史辛炳批评吕颐浩“不恭不忠,败坏法度。”接着,殿中侍御史常同,又罗列颐浩十大罪状,说他“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等等。於是,绍兴三年九月,吕颐浩不得不引疾辞职。(《要录》卷68)

常同在劾罢左相以後,又向高宗评议“私贩刑名太重”之事。高宗说,“凡举事不能有利无害,第当择利多害少者为之”。(《要录》卷69)张纯则请求高宗明令坚持新律。他指出:“访闻近有妄造言语,扇摇盐法之人,乞降黄榜约束。”九月甲戌以後,果然公布了坚持盐法的黄榜。(《要录》卷68)为了驳倒张纯并说服高宗放弃新法,常同列举了“甲午指挥”前的私盐律令——“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等。他认为这些律令,“刑名不为不重”。然而,绍兴二年九月以後,私盐罪“并不用荫原赦”,甚而“虽遇特恩不原”,其“行法之深乃至於此,可谓尽矣!”再说,不论多少,一概杖配广南的作法,只能是“一时禁止,非通行天下永久之法”。而张纯以一堂吏的“鄙浅之见”,“附会去相之意”,竟敢用“批状”代替诏令,也太轻率!“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岭南又是险阻多乱之处,若再激起方腊、范汝为一类私贩暴动,难道利多於害吗?(《宋会要·食货》26之17、18《要录》卷69)

常同的论奏,转下户、刑部、大理寺讨论,刑部也开始指责——“不曾分别斤重数目”,未免“用法轻重不伦”,并建议恢复政和三年刑律。至于“私贩不用荫原赦”之令,除犯人抗拒捕捉、情节恶重者外,也酌情放宽(《宋会要·食货》26之17)。这时的户书黄叔敖,也站在常同一边。於是,绍兴三年10月壬辰,又恢复旧法:“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罪。如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及军人聚集、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本犯不至徒者,配邻州。若罪至徒,即配千里。如系流罪,即刺配广南,内私贩拒捕之人,依政和指挥,不以赦降原减。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状指挥,勿行!”(《要录》卷69)

常同在论罢私盐重法的同时,又弹劾张纯“阴狡恣横,肆为不法”。其具体罪状,一是与都省户房官单知章、都茶场监官程庠“深相交结”,控制都省机构,“权分执政,势动中外;有违其意,立见祸患”。罪状之二,是在钞客少时“强抑交引铺户先次纳钱,给空名文钞;俟入纳拥并日,旋填姓名,出纳不公”。(《要录》卷69)这月己亥,张纯被罢去务场提举职务,并送大理寺治罪。同一天,曾为吕颐浩幕客的朝廷要员王庭秀、王冈,也引疾离职而去。两个月後,常同又对诸路监司大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揭露和打击。其中包括江西提盐章亿、浙西提盐张愿、浙东提盐郑侨年、广东提盐蔡向、广西提盐胡升、湖南提盐卢宗训、福建提盐李承迈等,共13名,统统加以撤换(《要录》卷71)。至第二年六月,户书兼提举榷货务黄叔敖也被罢职(《要录》卷77)。这时的枢相是徐俯——吕惠卿女婿,黄庭坚外甥;新任参相是赵鼎,而务场提举是郭川。为了稳定人心并保证朝廷盐利,赵鼎、郭川等人在绍兴四年七月间作了两件事:一是重新明确官吏家属贩盐的合法性,二是立法限制军队回易官盐。

官吏家属经营钞盐的政策,南宋以来一直沿袭宣和五年旧——“从来多是有官荫”的“豪富之家”,假立商人的名号,贩卖钞盐;“无阻节禁约明文”。只是,自刑寺向张纯“取会”不许他们贩盐的文件後,消息传开,不免惹人“疑惑,算请”者少。为此,七月四日重申了宣和旧章,以取信於人(《宋会要·食货》26之23)。至於“诸州及诸军回易官盐”的作法,则於7月14日由高宗降旨, 一律禁止:“自今辄回易官盐,并依私盐法,罪轻徒二年。”(《宋会要·食货》28之7)

南宋高宗後期对私盐的打击,似乎多注意鼓励捕获私盐的奖赏。绍兴二十七年六月的一道诏令,甚至宣布“命官捕获私茶盐,依赏给,各递增一等”。这一来,捕获私盐“全火(伙)七千斤,累及万斤”者“皆改京秩”。这种政策,引起许多臣僚的不满,“议者以为滥”。第二年正月,又取消了这类滥赏(《要录》卷177)。

五 优恤亭户与明州建场风波

在高宗朝的淮浙盐法中,对待亭户的优恤政策比较引人注目。尤其是绍兴前期,这一点更为突出。从建炎元年秋季以来,淮浙地区屡遭战乱。有些盐场几度沦丧,亭户大多逃散。淮浙海盐的减产,使高宗朝廷的财计蒙受不少损失。除暂时借用外路海盐、井盐略事弥补外,君臣们不得不留心於淮浙盐场的重建和新建——特别是招集亭户,重新恢复生产。优恤亭户政策的根由,即在於此。

南宋初优恤亭户的主要措施,大致不外三项:一是拨给钱物耕牛,或发放贷款,接济他们安排生活和生产。二是赦免逃亡亭户的罪责,并减轻归复亭户的赋役负担。三是预支一部分本钱,并提高盐产的徵购价格。

对亭户给予钱物支援的事,在南宋初比比皆是。其中较突出者,如绍兴元年浙西“量度借贷存恤”(《宋会要·食货》26之2);绍兴三年淮东支散“修灶钱”,给牛,及“如遇阴雨或冬寒,本司支散钱接济”,并将这些措施“镂版”刻印,遍帖“於县镇乡村,分明晓示。”当时对归复亭户支钱米的标准是,上等户每户支钱40贯,中等35贯,下等30贯;“生添灶座,每二灶支修灶钱50贯”(《宋会要·食货》26之9)。向亭户预贷本钱的作法,已成为高宗朝初年的某种惯例。其偿还办法,是事後以盐折纳。所谓“亭户依法遇缺食或缺耕牛、柴本、动使之类,听将盐本钱借支应付,已有立定以盐折纳条限”,即系指此。这些形形色色的贷款,後来被称为“亭户七色借贷”(《宋会要·食货》26之31)。

赦免逃亡亭户罪责,包括一般情节的刑事犯罪。这类罪责,朝廷认为“累该赦宥”,特别是“被虏胁从,因而作过之人”。但地方官司,往往追究不已,“妨废盐作”。於是,诏令这些人限期“出首还业”,“其兵火以前罪犯”,除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切不问”。即使牵连人命案件,只要不是被害人家“陈诉”的主犯,也“并免追证”。(《宋会要·食货》26之11)关於亭户的赋役待遇,北宋主要是二税折盐的规定。绍兴初,浙西提举梁汝嘉主张免去亭户的一切差役:“乞将盐亭户,除合纳常赋外,不得与坊郭乡村人户一例科敷诸般色役等差使。”户部接到这一奏报,认为查无旧章为据。於是,绍兴二年三月,采取折衷办法:给盐户立定一个产盐岁额指标,凡完成指标的亭户,“与量减三分科配色役。如不及立定分数,更不减免”。(《宋会要·食货》26之5)亭户折纳二税的盐,通常是由盐场转给漕司,作为蚕盐支与民户。南渡以来,蚕盐早已罢支,漕司便要求更改旧章,让亭户二税也像农户一样纳粮。经过梁汝嘉的力争,漕司的作法才被否决。亭户的利益得到维护,照旧“以盐折纳。”(《宋会要·食货》29之1、2)

绍兴三年淮东徵购亭户浮盐的价格,曾达到每斤19文;正额盐,每斤16文(《宋会要·食货》26之9)浙东浮盐的徵购价,为每斤17文;正额盐,每斤14文(《宋会要·食货》26之10)。其买盐本钱的支付方式,此时已改为官府先支一半或一部分本钱(同上,27之18,26之13)。这些,对於提高亭户的生产积极性,起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招集亭户,恢复旧场之外,绍兴初还试图新建一些盐场。而为将自由盐户纳入盐场,曾一度引起过尖锐的冲突。浙东明州创置新盐场的建议,是该州定海知县盖文渊在绍兴二年闰四月向都省提出的。〔4〕他说,本县邱崇等四乡,“周回各边大海,泥土极咸”。“其逐处人户不务农作,久来在上占据煎盐,私自卖与客人。若许令置场措置,实为利便”。都省就此议奏准高宗,令浙东提举王然“躬亲前去”考察(《宋会要·食货》26之6)。王然赴明州的象山、定海、鄞县“询访”之际,附近的知绍兴府(越州)兼安抚使张守,已预感到事有不妥。他在奏议中,明确反对在明州定海等三县设场,并批评盖文渊——“小人不晓朝廷之意,竞献新说,务在苛刻。恐非今所宜!”(《要录》卷60)王然在“询访”之後,认为设场“有利无害”。当年11月,他断然将三县傍海卤田37顷统统收归官有;把以史超为首的460余家盐民,一律“拘充停户,尽榷其盐”,并强迫他们接受每年209万余斤的徵购岁额,以支卖客钞钱10余万贯。“事既行乃言於上”。绍兴三年正月十七日,都省批状,命王然将建场以来所收钞钱7万余贯,“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宋会要·食货》26之10)对於王然此举,明州知州陆长民也颇不以为然。他上疏争辩道:史超等“乃失业细民,旋采薪炼土,往来无常。明州自兵火之后,民未复业,今又集舟调夫,水陆防拒,劳苦至甚。岂宜更置盐场,重其骚扰!”(《要录》卷60)鉴於明州设场的分歧意见,都省乃令该路宪司表态——“具的确利害,申尚书省,毋得少有观望!”浙东宪臣孙近“体究”的结果,认为只有“象山一县,可以置场”。这样,当年二月九日,都省宣布:“奉圣旨,内象山盐场,依孙近体究到事理施行……其鄞县与定海县拘籍亭户置场事理,未得施行!”(《宋会要·食货》26之9)

定海、鄞县设置盐场的事,虽然被否决而搁置下来,但明州三县为设置新场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已在当地居民中引起极大的骚扰。官吏们“将沿海下户一例拘籍。其间有不愿结甲,及虽结甲而不愿贷本钱,至有忧畏而自缢,或持杖而逐保正者”。其後果竟如此严重,王然自不免遭到弹劾。朱异及其他“言者,亦论其扰民”。二月二十六日(壬子),王然被罢去提举之职,并贬秩一等!〔5〕三月七日,都省颁下象山设场的各项规划。其中包括“不得一例拘籍住近良民”,“每户预藉官钱三十贯,作三次应副作本煎盐”等“优加存恤”的措施。至於正月27日“尽数发起”7万贯钞钱的命令,也改为“掯拨五千贯,专充盐本”。(《宋会要·食货》26之10)四月九日,象山盐场正式宣告成立(《要录》卷60)。明州兴建盐场之举,虽然掀起一场风波,但其最後处理,仍考虑了自由盐民的意志和利益。即使在新成立的象山盐场,对待亭户也较为优惠。

正是由於采取了一系列抚恤亭民的措施,南宋初残破的淮浙盐场,才逐渐恢复了生机。比如淮南泰州各场“自兴复之後”,其绍兴三年已“煎卖过盐”25万余石;比绍兴二年增产近一倍。该州上下盐务“当职官,各特转一官”。(《宋会要·食货》26之14)至绍兴中期以后,淮东盐场又从14处346灶,发展为19处452灶,年产量接近两亿斤。

与高宗朝前期的优恤亭户政策相比,高宗朝後期却显得大不相同。对亭户的抚恤,日益变成空话。代之而来的,是变本加厉的克剥和勒索。绍兴十五年(1145),秀州各盐场拖欠亭户的本钱,已“积十九万七千余缗不给。亭民无以煮盐,诉於朝”而告了御状。这椿公案由高宗转下户部调查“究实”,後来撤换了浙西提举官,派王珏(王安石曾孙)去接任。一年以後,才“尽偿所负;又开华亭海盐河二百余里,盐滋得通流其隘”。(《要录》卷160)绍兴二十六年(1156)时,殿中侍御史周方崇揭露说:“比年以来,淮浙路盐皆不全支本钱,且违法多克头子钱等。”(《宋会要·食货》26之33)绍兴三十年(1160)五月,路郴又批评“盐场监官放债与亭户”的作法,及勒索亭户用本钱还债的风习。(《宋会要·食货》27之5)除此之外,盐官们还将一部分“合支”给亭户的盐本钱,当“作羡余进献”朝廷,以“要名”钓誉。这样作的结果,又导致支本方式的改变——从事前和分批支本,改为事後支本(《宋会要·食货》27之1)。

当然,从总体上说,高宗初年的抚恤政策和扩大生产等措施,并不是徒劳的。施宿和姚宽记述越州、台州的试卤技术,大约就出现在绍兴年间(施宿《嘉泰会稽志》卷17;姚宽《西溪丛语》卷上)。随着盐产的增加,它与运销量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显著。至绍兴中期以後,各盐场的积盐壅滞开始日趋严重。淮东盐官们甚至不得不采取减灶并场的办法,来压缩生产——绍兴二十八年(1158)时,19场452灶中一次省并84灶(《要录》卷180)浙东、西盐场,则用加饶给盐的方式来宣泄积盐(《宋会要·食货》26之44)。

注释:

〔1〕《要录》卷10;《宋会要·食货》25之31。李心传列举渡江後钞法的第一次改变,《要录》载为“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今考此说,仅见於《要录》卷80的注文。《要录》正文及其他史籍,均未著录。疑其“建炎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乃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误。若然,即与本文考订之初变为同一件事。或者,也可能是建炎四年二月甲午(21)日之误,即本文所说第四次钞法改变。

〔2〕《宋会要·食货》26之20。《宋会要辑稿》此条系於绍兴三年10月11日条之後,但《要录》失载。

〔3〕王德与乔仲福大约未受重罚。此後,他们仍旧在刘光世左护军的十军统制官之列,甚至还升为都统制。见《要录》卷111,及《三朝北盟会编》卷200、卷212等。参阅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

〔4〕盖文渊,《宋会要·食货》26之6作盖大渊。今从《要录》卷60。

〔5〕《要录》卷63,该卷载二月乙巳事,注云19日,由是推知其壬子为26日。

标签:;  ;  ;  ;  

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_宋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