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主体的嬗变:从超级主体到普遍主体与交互主体论文

价值主体的嬗变:从超级主体到普遍主体与交互主体论文

价值主体的嬗变:从超级主体到普遍主体与交互主体

龚 群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价值主体的变化,就在于从超级主体转变为普遍的普通主体(普遍主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劳动者所服从的一个无所不能的至上的计划或计划指令,在这种对于超级主体的服从关系中,经济活动主体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就在于普遍主体的呈现。所有进入市场经济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法人、自然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基于普遍主体的市场经济,必须是在契约化的方式下展开活动。相互尊重、相互协作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内蕴。而平等的普遍主体的交往活动必然形成普遍的交互主体网络,一个普遍主体的相互尊重与相互承认的时代已经到来,价值哲学研究应当反映这个时代的价值特征。

[关键词] 价值主体;超级主体;普遍主体;交互主体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变化实际上根源于价值主体的转换,这种转换应当看作是价值领域里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当代中国价值主体的变化就在于从超级主体到普遍的普通主体(或简称“普遍主体”)与交互主体的转换。

为了验证子带内误差提取的正确性,利用地面定标数据进行处理,子带内误差如图4所示,误差补偿前后脉压结果如图5所示。对误差补偿前后结果计算如表1和表2所示。

一、计划经济:超级主体

当代中国经济生活领域里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与转型。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领域里改革的不二归宿。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从价值视域来看,不同的经济体制本身实际上蕴含着不同的价值主体,甚至多重价值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价值概念进行分析。

在当代中国价值论意义上,对于“价值”这个最一般的哲学概念,人们一般认为应从人类实践的“主体-客体”关系来界定。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中所下的定义为:“‘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1]13袁贵仁先生在《价值学引论》中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一种主体按其需要,对客体的属性、功能进行选择、利用的关系,或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主体的需要、目的的满足、实现的关系”[2]41。又说:“客体对人的价值,必须通过它本身的属性和功能表现出来。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着客体能否对主体有用以及用处之大小。”[2]41李德顺先生的定义与袁贵仁先生的定义尽管有着细微的差别,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简而言之,“价值”是在关系中存在的,这种关系就是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建立起来的关系,当某种客体具有满足或符合主体需求的某种属性,我们则说其有价值。这里的主体,我们一般看作是人类个体,而客体一般认为是物体,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

不过,我们可以在这样一种主客关系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在这种主客关系中的“主体”即为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者或当事人存在着不同的意愿情形,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某种目的意愿活动;同时,人类社会中的人们,又是处于复杂关系中的人们。从行为的意义上看,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支配或操纵关系、非支配或非操纵关系、服从关系以及平等合作或协商关系这样几种类型的关系。当人们处于某种支配性关系网络中时,则意味着有两类主体,即支配主体(操纵主体)与被支配主体(被操纵主体)。当然,如果具体分析上述我们所概括的几种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支配或操纵关系中的被支配者或被操纵者,较之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的可能性要更小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社会典型代表就是奴隶主与奴隶,而服从关系中的典型代表则是领导与被领导。领导与被领导是一种在所有社会形态中都可能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类型,这种关系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有意愿地服从为基础;而在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中,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这种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奴隶是否愿意为前提,并且这种类型的关系只在奴隶社会中存在。不过,除了奴隶社会之外,仍然可以在其他类型的社会中发现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或操纵与被操纵的关系。如果一方有着某种强力或制约力,使得另一方不得不处于其支配或操纵之下,而另一方确实处于被操控的情形下,这样的关系就能够成立。虽然支配或操纵的程度不会达到像奴隶主对待奴隶的存在那样,连被操纵者的生命存在都处于操纵者的掌控之中。在服从关系中,服从者处于比较有利于自己的地位,较之支配性或操纵性关系中的被支配者或被操纵者的地位更能体现一些自己的意愿。如果我们处于某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网络之中,这种关系必然体现在我们的行为中,即我们的行为体现了这种支配性与被支配性。当我们的行为所体现的是支配我们行动的支配者的意志,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或决定时,则表现为我们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关系网络之中。服从关系则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服从关系以服从者自己的意愿为前提。如果行为者本身是被支配主体或服从主体时,我们以行为者以及被支配者或被服从者这样双重的身份来进行社会活动时,即当我们说到价值关系中的“主体需求”时,我们应当问,这是行为者或当事人本身的需求吗?当我们考察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时,即使是处于支配关系中的个人,也不可能说他的全部行为都是为支配者所支配。我们只能说,如果行为者或当事人所遵循的是支配者的意志或指令,那么,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代表行为者的需求,其行动目的也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因而所体现的也就不是自己的价值需求。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就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中国哲学界对于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图式:支配性主体———行为主体(被支配主体、服从性主体)——被需求(行动指向)客体。换言之,如果我们处于这样一种支配性关系之中,作用于客体的主体就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物生产活动的主体,而且还有处于生产实践背后的社会力量或主体,即在直接从事生产实践活动或作用于客体的主体背后的社会力量或更有力量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活动实际上就是这样的双重主体。

第四,协作价值观念。为着经济活动而订立的契约,意味着立约双方的一个或一组相应的承诺,而承诺则意味着立约双方都为着未来进行谋划,并且以契约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立下来。然而,如果没有双方的通力合作,或一方履行、另一方逃避责任地“履行”,契约就是一句空话。前文已述,市场经济是契约化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协作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从而要求所有进行市场经济的自然人或法人,都要具有协作价值观念。协作即为合作,在契约条款范围内的友好合作,是市场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的社会生产体制,现代生产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在于现代生产是多部门、多领域或跨领域、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协作生产。任何一部手机、一辆汽车、一架飞机的制造,都是许多甚至无数部门协作的产品,而所有协作的前提都是契约的签订。契约作为纽带,把分散的组织与个人联合起来,因此,契约协作形成了一种契约性的社会团结。并且,这种由于分工协作而有机形成的社会团结,是在自由合意和自由平等的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参与契约协作的自然人或法人,无疑都有着自我的利益需求,然而,协作并不仅仅是自我利益的满足,还需要有全局观念、大局观念以及为他人着想的精神和意识。换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协作是一种双赢或共赢,求共赢才可使得自己得到发展,因而也可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一种共生经济,即只有在共同协力的前提下所有协作才可得到生存与发展。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让人们以一种全然不同的眼光来看待计划经济体制这个超级主体。人们逐渐发现,超级主体对普遍的普通主体(以下简称“普遍主体”)主体性的扼杀,恰恰是导致中国经济丧失活力的根本所在。事实证明,当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告别这个超级主体,不但没有使我们失去方向,反而使得我们的国家充满新的活力,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如果没有改革开放,难以想象我国能够发展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切伟大变化,是这样两个相反主体运动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超级主体的作用逐渐式微,而普遍主体作为主体的存在与发展,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并且,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也表明,哪里计划的成分多,哪里的发展就不尽人意;而哪里越是尊重市场,哪里的发展则更快更好。实践表明,普遍主体发展越充分,则中国经济的发展越健康;哪里不尊重市场,普遍主体作用发展不充分,则哪里的经济发展可能就受阻。因此,改革开放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个变化的根源就在于具有自主性的普遍主体的出现,以及超级主体的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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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计划经济体制有悖于经济价值规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一个具体生产产品的价格都由最高经济决策部门来制定,这样制定出来的产品价格只是某种人为的价格,不可能反映出产品的价值,因而这样的指令计划是违背经济价值规律的体现。其次,从认识论上看,超级主体也没有这样的认知能力能够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包括每一产品的合理价格都处于自己的认知把握之中。企图从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来制定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是人类理性不知自己的界线而陷于僭妄的表现。人类的理性能够认知和把握世界,但人类的理性有着它的限度,一个至高无上的主体企图以自己的理智能力来制定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活动计划,必然面对无限的未知或无知的运行问题。第三,从价值论上看,超级主体只承认这一主体自我具有价值,而把所有经济活动的主体都看成是执行自己指令的客体,从而使得所有经济活动的主体都不可能发挥出自身作为主体的价值;并且,生产主体作为当事人的主体需求得不到体现和满足,而只是作为被动客体发挥作用。换言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普通主体并不是终极的决定主体,而仅仅是服从指令的客体。在生产领域中的普通生产者或者说生产实践活动的活动主体,仅仅是作为服从指令的行动者而成为当事人,而不是真正体现自己的意愿的行为主体,因而普通生产经营者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体现了超级主体意志的行为者,而其行为或行为的意义并不是自我意志或意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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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却正好与生活在这样背景下的人们的价值心态相反。当所有主体自身的主体价值得不到发挥而一个超级主体则成为一个全能主体时,在人们的价值心理上就会产生一种价值依赖与价值崇拜。普通生产者所能做的也就是事事请示、事事汇报,而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来决定自己的需求和生产。这种请示、汇报不仅是一种对于上级的服从,而且也是一种信赖。当然,如果不请示汇报而擅作主张,那么,可能会为违反规矩而受到处罚。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不仅扼杀了人的主体价值、扼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从价值心态上导致了人们的自我贬抑。在超级主体占有绝对支配地位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人们不仅感到自己的无能和渺小,而且深刻认同超级主体作为无限价值的存在。人们不可能设想,如果这个社会没有至上计划这样一个超级主体的存在,将会产生怎样可怕的情景。因为可能一个社会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个超级主体身上。实际上,超级主体也从来不认为自己会犯错误,即使出现错误,也不可能让普通生产者知道这个错误产生于超级主体,只会将错误归咎于下属。因此,超级主体之所以有无限价值还在于它的“绝对正确性”。

二、市场经济:普遍主体的呈现

这一超级主体有着怎样的特性?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先看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性。人们一般知道,计划经济是指令性的经济,即生产任务、生产指标是由顶层逐层下达到基层生产单位,而基层生产单位所从事的生产任务也就是完成上级所下达的生产计划或生产指标。正如海耶克所说:“我们的计划主义者所要求的,依据一个单独的计划将所有一切经济活动置于中央管制之下,并且规定社会的资源必须以确定的方式‘有意识地’为特殊目标而使用。”[3]36在计划体制下,所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只有在中央指导之下才可能实现,而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按照“有意识的”计划来进行。并且,由于我们以往受到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把“计划”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从而出现“所有派系的社会主义者将‘计划’一词专用来表示,刚才所说的这种形式的计划,现在人们都接受这种意义的‘计划’”[3]37。由于全国的经济活动都在于服从上级的指令或计划,从而导致所有的生产并没有体现出生产者自己的意愿或意志,他们只是在服从一个至上的意志,即超级主体的意志。我们之所以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把决定计划的计划者看成是超级主体,在于他对于所有生产者都有着发号施令的至上权威性。这个超级主体不仅由于他的至上权威性从而具有统领一切生产者的权势,而且其意志力量也体现在所有基层的生产活动中。然而,超级主体的这种特性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逐渐导致整个社会生产活力的缺乏,我国经济一度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样一种生产模式所导致的后果说明了什么?

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经济活动的契约化也就意味着契约伦理对于经济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契约伦理强调契约是订约主体的自愿行为,人人都有订约或立约的自由与权利,而任何人、组织包括权力机构都不得通过利诱、威胁或行政手段,在对方并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制他人与之订立契约。同时,任何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自然人或法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订立契约的权利。这是因为,立约的权利不在于他人赋予,也不得为他人或组织所剥夺,唯一的依据就是主体自身的理性能力和行动能力,即有着自主成熟的意志能力或理性能力的主体,都具有与他人立约的社会权利。

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契约协作,表明市场经济是协作共赢的经济。协作也就是普遍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主体同时又是交互性主体(intersubjecitvity)。在契约协作之中,履约主体双方已经不可能仅仅把对方作为客体来看待。不过,我们要看到,任何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有把他者主体作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特性。市场经济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带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目的进入市场,因而都是以他人作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他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4]197~198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市民社会”的情形,实际上所指的恰恰是在市场经济中活跃的主体。市场本身是一个人们追逐自己利益的领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论是谁,都在力图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这个过程是以他人为中介来实现的。因此,市场本身是一个所有经济活动的主体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冲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受到利益的驱使,无疑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者主体利益的情形出现,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不完善,法制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然而,市场本身不可能出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即相互冲突达到全面相互残害(杀害)的战争状态。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有着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市场是一个相互冲突的主体希望通过合作或协作来达到共赢的领域。无疑这里存在着“逃票乘客”,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都看成是“逃票乘客”那样只想占他人便宜和钻法律空子的人。并且,市场经济活动的多次博弈(理想的市场条件),其最终结果是淘汰那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制造者,加上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逃票乘客”在市场中没有立足之地。那种绝对仅仅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手段的“逃票乘客”,只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负面形象,而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形象说明。并且,“逃票乘客”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他们利用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真诚协作。这种合作或协作是市场经济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力量所在,市场经济的生命在于交往双方或多方的合作,而普遍主体的合作或协作带来普遍的互惠,并由此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

我们之所以把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看成是普遍主体,是因为市场经济是有着自主经济行为决定权的那些法人和自然人的天下,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无数经济行为主体的意志与活动起作用的经济体制。我们所说的这些普遍主体,包括所有进入市场的公司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在市场这个汪洋大海中,每个普遍主体都是自我命运的主宰者,他们自己决定需求什么、生产什么,而不听命于某一个支配者、主宰者。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宰他们命运的不是别的,就是市场或自我的决策(之所以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是说外部因素不起决定性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价值的重新发现,或价值的重估。人们发现,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即使是再弱小的主体的存在都有他的意义与价值。个体户与超级主体相比,确实很弱小,但正是他使得中国经济展现了崭新面貌。市场经济的到来使得普通主体普遍崛起,从而我们可以说当代社会是一个普遍主体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代。普遍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游泳,在经济活动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普遍主体靠自己的双手、靠自己的决断来生存,从而必然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向上仰望,企盼更强大的手来帮助自己的价值心态。主体的转换必然带来价值观念的变化,普遍主体的出现必然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出现一个根本变化,即价值追求和主体权利的平面化和平等化。在我国,超级主体的价值存在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的支撑,几千年来儒家文化对于明君或好皇帝(上古夏商周王道)的企盼,底层民众对清官的企盼,都是超级主体存在的价值根源。市场经济模式打断了这一价值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演变的过程,从而转换为不靠皇帝而靠自己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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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契约伦理强调的是平等或立约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主体平等,在价值论意义上,即是价值平等。契约主体的价值平等也就意味着不论立约的一方有如何强大的背景或如何强大的经济能力,另一方是如何微小,在立约过程中以及在遵守相应的契约条款上都权利平等。如某级政府向一个小微企业采购某件产品,在契约签订过程以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并不是不对等的主体,而是有着自由意志的平等主体。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强势来压制另一方从而使合同对自己有利,使另一方吃亏,这从契约伦理的本质来看已经偏离了契约的本性。弱小的一方在这样的交往中如果确实感受到了自己在这样的契约合同中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那么,弱小的一方可以不签订这样的合同。如果弱小的一方不签订这样的合同,即不进行合作,再强大的一方也不能够强制对方。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平等的条件是契约经济活动的前提。换言之,再强大的一方也不可能以势压人,这表明所有契约主体的价值是平等的。契约主体的价值平等与等级贵贱观念和意识是相抵触的,如果等级贵贱观念取代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价值平等的意识,则不可能有市场经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并非是一个没有非市场的外部因素影响的经济环境,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履行困难重重,大量的三角债就是契约不履行、合同履行不到位或毁约导致的。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亟待完善。健全法制、消除非市场的外部因素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扰,是完善市场经济、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同时也是普遍主体的价值平等性的内在需求。

第三,契约伦理观念内在包含着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经济活动的主体订立某个契约,也就意味着承担着相互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享有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的相应权利。这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经济主体履行指令计划的义务以及享有相应权利不同。履行指令性计划义务所获得的也有相应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那种自主权利或相应的经济回报的权利,而是上级权力机构所给予的政治权利,如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指令,生产单位的领导可得到上级的政治奖赏以及政治荣誉。不过,如果上级机构以某种理由不给予完成指令计划的生产单位某种荣誉或奖赏,生产单位也无法进行法理上的抗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契约条款所产生的权利,是有着平等主体的立约人可向对方主体索取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就是“债”的概念。即如果对方主体不给予履行契约另一方相应的经济利益,即不履行合同的相应条款,履约的一方就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索要自己应得的利益。换言之,任何人都要承担违约不履行责任的后果,而不论你处于什么社会地位。

我们首先看看经济领域里的经济活动。任何行为主体都是创造价值的价值主体。我们说,是劳动创造了这个世界,实际上也就是说是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人类社会也就不可能生存与发展。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生产产品所产生的使用价值以及产品所体现的一般价值,都是价值主体贡献给这个世界的价值。人们创造出产品或商品从而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要,正因为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从而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内在凝结着的劳动的质和量,则体现了商品的价值。毫无疑问,在各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都是劳动者在创造价值。然而,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生产劳动者如何生产出产品或商品,则是很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对于生产劳动者来说,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劳动者所从事的生产任务并非是由他们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的(仅仅为了服从和完成上级所下达的指令);二是生产劳动者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是由他们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与选择的结果。前者我们所说的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生产劳动者或生产劳动的主体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并非是履行自己的意愿。后者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者作为价值主体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体现着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在价值论的意义上,前者处于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网络中,后者则处于一种非支配性的关系中。如果生产劳动者所从事的生产劳动的结果即产品并非体现的是自己的自主意愿,那怎么看待其劳动产品所凝结的价值?换言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劳动者仍然是生产价值的价值主体,但他们的意志并不体现在劳动产品所凝结的价值之中,而是体现了在他们之上的超级主体的意志。我们不反对所有产品或商品只要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具有使用价值或价值。但是,生产劳动本身的性质不同。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生产劳动者所执行的是计划意志,而不是劳动者自我意志的表达。换言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除了生产劳动者这一价值主体之外,还有一个所有劳动者或生产者都需要服从的主体,这一主体即计划主体超越于所有普遍主体,因而又可称之为超级主体。在普遍生产活动主体之上存在一个超级主体的特点,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劳动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劳动有了重大区别。

三、交互主体的呈现

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一个普遍主体的经济体制,在于它与计划经济不同,是一种契约经济。我国经济生活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特征就在于经济生活的契约化过程。与计划经济主要依据上级指标或指令而不讲求价值规律来进行生产活动不同,市场经济则是基于普遍主体平等性基础上的契约来进行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发展到包括加工承包、技术合作、技术转让、联产联营、不动产租赁、企业承包、拍卖投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广义的经济交往活动,表明我国的经济契约化的不可阻挡的社会进程。现代契约观念已进入现代经济的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全部领域,我国经济制度秩序追随现代世界经济的现代化,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经济秩序的全面契约化。而在广泛的契约化关系的基础上,才有现代经济的良性运行。契约化经济或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的价值基础就在于普遍主体的价值平等。契约或合同的订立,至少是两个有着相互需要的主体为着共同进行的活动而订立,契约订立的前提在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在自己的意愿下、在有着平等尊重的条件下进行,即契约订立,在于有着自由意志的平等主体,为着在未来的交互活动中所应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而立下的约定。因此,契约又称之为自由的合意,而所谓自由的合意也就是任何违背立约主体的意愿而签订的合约或合同应当都视之为无效。

因此,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交互主体的活动模式。当代中国的价值主体从超级主体向普遍主体转换,表明了普遍主体向交互主体转换的必要性。普遍主体的主体性是在交往过程中实现的,每一个主体所面对的是他者主体,而不是像超级主体那样指挥着无数的客体,同时也不是在交往中仅仅把对方作为一个客体、一个工具、一个手段来看待。无疑,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有把对象性主体作为客体看待的一面,但正如康德所说,“目的的主体,即理性的存在者自身,任何时候都必须不单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所有手段使用的至上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作为目的”[5]76来看待。所谓“作为目的”,即把对方尊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也就是承认对方的人格主体或自主意志的主体性。其次,当我们把交往对方尊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交互主体的网络图景也就呈现了。

交互主体这一概念所表明的就是:首先,主体具有交互性,任何一个主体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与他者主体的交往互动中存在的,这样一种互动的过程,产生了主体与主体的交互性,即不可分离他者主体来确立主体的特性,因而任何一个主体,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如陈维纲在马丁·布伯的《我与你》的“译者前言”中所说的:“人也栖身于‘你’之世界……当我与‘你’相遇时,我不再是一经验物、利用物的主体,我不是为了满足我的任何需要、哪怕是最高尚的需要(如所谓‘爱的需要’)而与你建立‘关系’。因为,你便是世界、便是生命,便是神明。我当与我的全部生命、我的真本自性来接近‘你’,称述‘你’。”[6]6陈维纲所概述的布伯的你我关系思想,完全适用于我们所说的交互主体性观念。在布伯看来,如果我们仅仅把对象性的主体看成是一个满足我们需要的客体,实际上也就把我们与他者的关系变成了“我-它”关系,即将主体物化了。市场经济所造就是一个普遍主体的经济活动方式,而经济活动或经济生活可以说是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方面,并且对于社会的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等全面性的社会生活领域构成基础性的影响,因而我们可以在交互主体意义上重新认识、重新把握社会共同体,即主体之间的这种相互规定或勾连,从而可以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交互主体的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而不是虚假的共同体。这是因为,共同体体现了交互主体的共同性或共通性。

Application of nonionic surfactants in leather industry 9 54

其次,任何一个主体的主体性,是通过他者主体的对象性来确立的。换言之,我们从本质上是在把他者主体真正作为主体对待的过程中呈现我们的主体价值的。交互主体的呈现也就意味着一个对他者主体的平等承认与尊重的时代的到来。承认他者主体的主体性,尊重他者主体具有与我们一样的经济主体、道德主体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价值前提,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前提。因而经济领域里从单主体向普遍的交互主体转换,必然对于整个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道德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催生的普遍主体,以及由于普遍主体的交往活动而形成的普遍性的交互主体,给予了当代价值哲学一个重要的任务:时代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主体与客体所产生的价值与价值关系,更需要研究主体与主体关系所产生的价值与价值关系。没有这样一种转换,我们的价值哲学仍然停留在主-客认知模式上,而没有把握到社会生活内在具有的普遍的交互主体特性,从而无法揭示人类作为普遍主体的价值特性。在主-客关系的价值模式中,我们只把对象性主体看成是主体需求的对象性存在,从而无法揭示对象性主体以及你-我关系交融中的作为我的存在的不可分割的你的价值特性,更无从揭示交互主体性本身作为主体价值形态的特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使得我们的经济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变化到来的就是价值主体的变化,即从超级价值主体到普遍主体和交互主体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其他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普遍主体以及普遍的交互主体在经济领域里发生、生长和扎根,从而使得我们相应的政治观念、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最深刻的变化是价值观念的变化,而不是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仅仅看到经济状况越来越好,看不到产生和影响经济走势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必然是短视的或片面的、不深刻的。我们认为,从超级主体到普遍主体和普遍性的交互主体这一价值主体变化是改革开放所催生的新时代的新生面,是中国发展的新希望所在,社会主义的道德文化以及政治民主必然奠基于此上。我们企盼一个交互主体意义上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价值空间或价值世界的到来,并且认为我们正在这一路上前行。中国以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进行经济活动的方式不会改变,回到计划经济只能使得中国经济倒退,因而价值主体的变化不可能发生历史性的逆转。价值主体是一切价值观念发生的大地或基础,在这样一个新基石上建构新时代的价值大厦,也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附注] 本文受到中国人民大学2019 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

[参 考 文 献]

[1] 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 F.A.Hayek.The Road to Serfdom[M].London:Routledge,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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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4799(2019)03-0022-07

[收稿日期] 2018-09-30

[作者简介] 龚群(1952-),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创新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价值哲学与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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