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民间组织论文,组织论文,政府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意义的中国社团起于清末民初新兴知识分子及工商人士的自治组织。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历史研究证明,二十世纪上半叶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及沿海与长江流域经济较发达地区各类民间社团相当活跃,雏形的市民社会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均崭露头角。然而,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名副其实的社团逐渐消失。它们的再度出现已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了。八十年代,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正以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兴起,日益显现出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强大潜力。毋庸置疑,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政治环境的变化,经济发展和社会所带来的新情况和需要是民间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国际社会对中国民间组织成长的多方面影响。特别是在过去十多年中,这些机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全球社团崛起的冲击与推动,它们实际上已成为全球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NGOs)成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民间组织(INGOs)① 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冲击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方方面面仍所知不多。全球化,特别是公民社会全球化对中国政府的政策及第三部门发展意味着什么?在INGOs介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时,它们与中国民间组织的关系和相互影响是什么?中国民间组织在全球化和公民社会全球社的背景下面临什么挑战,又应如何不失时机地利用国际资源来促进中国第三部门的成熟?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上述问题:(1)全球化对公民社会全球化和全球范围内NGOs,包括中国NGOs发展的影响;(2)INGOs在中国的状况;(3)INGOs在中国NGO发展中的作用;(4)INGOs在中国的局限性。希望这些讨论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公民社会在中国民间组织成长中的作用。
一、全球化与全球范围内的NGOs崛起
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在西方社会的存在可谓源远流长。以美国为例,法国革命家托克威尔在其1831—1832年为期九个月的美国之行中对美国活跃的民间团体印象如此深刻,以致他在其1835年的名著《美国民主》中感慨道,“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一样将结社原则应用于如此广泛大量的目的上而如此成功。”② 他观察到英美在结社行为中的不同:前者认为结社是一种有力的行动方式,而后者则将其视为唯一的行动方式。托氏的一个在西方影响持久的结论是,“只要人类仍要保持文明,或者要成为文明的,那么结社的艺术就必须与平等条件的改善携手并进。”③ 正是在这样一种认同下,欧美的各种社团始终活跃于政治生活的中心。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NGOs,特别是社区的草根组织在美国及西欧许多国家得到更迅猛的发展。一份研究说,在其调查的美国十一个地区中,65%的社区组织是1960年以后成立的。④ 到了八十年代公民社会概念在拉丁美洲和东欧兴起,公民社会思潮之传播有如燎原烈火。⑤ 而至九十年代,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开始走出国界。“一个社会与政治参与的超越国界的空间正在出现。在这里公民组织、社会运动和个人同不同层次的政府——国际的、全国的及地方的——乃至实业界进行对话、讨论、交锋和谈判。”⑥ 根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全球INGOs的数量从1956年的985个增加到1985年的14000个,进而到2003年的21000个。⑦
研究世界非政府组织的著名美国学者拉斯利·萨拉蒙和海尔姆·安海尔在其《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中称全球范围内NGOs的兴起为“全球社团革命”,该著说:“近年来有目共睹,在全球范围内,对生存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社会机构,人们的兴趣明显高涨。……其所以受到如此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规模上均有了长足的发展。的确,不同程度的全球社团革命正方兴未艾,而群众性的、有组织的、非政府的志愿行动正在世界的每个角落兴起。”⑧ 一份对22个西欧及其他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公布,1995年,这些国家NGOs的开支总计为1.1万亿美元,占国家GDP的4.6%,它们共聘用了1900万员工。这一统计还未将志愿者计算在内。在这些国家中,平均28%的人口每年会志愿提供自己的时间为非政府组织服务,相当于1000万以上的全职员工。⑨
尽管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公民社会及其作用,特别是其在全球层次上的作用仍在讨论不休,但有一点共识却已经很明确。那就是人类与自然界所面临的紧迫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各方力量合作,而公民社会组织能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是2002年南非约翰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公民社会宣言》的主旨。⑩ 有些研究NGO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尽管有分歧却一致同意,为了对造成贫困与歧视的势力产生影响,它们要建立前所未有的合作伙伴和协作关系并创造一个公民社会及普遍公正而文明的社会。现在跨越机构界限而共同工作的机会正在不断增加。(11) 这种对国家与公民社会合作的认识和努力已经成为后者发展的新趋势。
全球范围NGOs兴起的政治现象引起学术界极大注意,焦点之一是社团兴起的动力和原因是什么。大量政治学社会学研究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强调经济发展、民主改革及社会运动的作用。有的理论认为NGOs的兴起是社会对政府失灵(政府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需求)和市场失灵(在不受限制的竞争条件下,营利公司失于有效地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回应。(12) 与失灵理论相对照,供应理论(强调刺激人们组织NGOs来满足这些需求的社会条件的存在和影响)和信任理论(产生于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关信息和质量比较的需求)不同意失于提供公共产品为唯一原因而提出了其他的影响因素。萨拉蒙和安海尔质疑这些“单一性”的研究思路,提出了“社会根源”(social origin)理论,将视线扩大到非政府部门所根植于其中的一国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现实。在对八个不同文化、宗教、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政府社会福利幅度的国家研究的基础上,他们强调,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不是一个在社会空间自由漂浮的孤立现象,相反,它是一个作为复杂历史因素副产品的社会体系的有机部分。有些环境比其他的更适合于NGOs的繁荣,而一国非营利部门的状态和特点则是由把它推上历史舞台的社会力量综合影响的结果。(13) 其他学者对法西斯国家、民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途径的研究亦证明社会组织和机制的选择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关键是权力。它们反映出在社会阶级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甚至国家之间权力的平衡。(14)
近年来,一些政治学学者从专注一国国内的经济政治社会原因而转向从全球化和国际因素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他们运用强政府和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来考察国际组织和跨国政府组织在NGOs发展中的作用。凯姆·雷门在其研究全球化与NGOs发展的文章中指出,战后新的全球性管理机构,例如联合国、世界银行、跨国组织和INGOs的建立和迅速扩展为很多国家的NGOs 创造了新的国际政治机会和组织起来的动机。这些国际组织的发展为NGOs在本国的成长提供了两个重要条件:其一是资金(grants)、合同和其他形式的资助(食品补助、运输费用、技术援助);其二是介入决策机构和决策日程的政治渠道。她认为,由于八十年代以来政治、政治结构、世界事务管理机制及西方民主价值的全球化,新的亲NGO的国际行为方式(pro-NGO international norms)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促使各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政治中支持和纳入NGOs,因而给了NGOs以合法性和政治空间。而这正是NGOs从西方国家传播到世界其他角落的原因之一。雷门认为“如果我们不把来自上边的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结构对NGOs的积极激励和推动考虑在内,我们就无法解释NGOs近几十年来爆炸性的发展。”她的结论是各国政府、跨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间的共同利益及运作机能上的相互依赖促使它们共同成长。(15)
总之,NGOs在全球的兴起都有国内国际两个层面。以欧美国家来看,是NGOs首先在国内的长足发展而后走向国际;而从世界其他地区来看,西方的NGOs和公民社会理念的传播有很大关系。如上述理论所示,中国NGOs和第三部门的发展当然有中国内部复杂独特的社会条件和因素,然而如下文要讨论的,就国际政治和INGOs对中国的影响而言,如雷门所阐述的那种自上而下以及来自外部的推动,毫无疑问是中国NGOs在全球大环境下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兴趣越来越大。国际上政府或非政府的组织争相对中国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包括对政府和对民间两个层面,而首先是前者。“文革”结束后中国的门一开,福特基金会、洛克菲洛基金会等组织立即进入,它们最早的项目就是与政府合作进行的。而改革后最先推动中国政府与国外NGOs的接触就是联合国。1984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驻华代表建议中国政府能否在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同时,接受国际民间组织的援助,此举最终促成了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其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的成立。(16) 而该中心和促进会从此成为帮助国家增进国际非政府组织来华、援华的重要牵线机构。此外,很多中国与国际的双边多边合作都是由一些跨国或国际组织首先提出的。
国际政治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主要通过三个不同而又相关的渠道:(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推动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及联合国组织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合作,以及与国际NGO合作;(2)外国公司对中国慈善组织和NGOs的捐款和各种援助;(3)INGOs对中国政府或非政府项目的援助以及它们在中国的项目。仅以资金而论,国际社会在中国的卷入规模非同小可。九十年代末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每年向全世界提供的援助金额约450亿,其中中国每年约得60亿美元。(17) 其详细来源如下:40亿来自发展银行例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15亿来自双边援助,8000万元来自联合国机构,6000万元来自INGOs。(18) 一份2003年的研究更认为国际NGOs的对华援助数字为一亿美元。(19)
国际援华当然有其导向。亚洲基金会华盛顿总部主任南希·袁在2002年的一次美国国会对华执行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解释说,“大量国际援助涌入中国是对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明确认可,亦表明捐助者鼓励中国向可被预知和增加透明度发展的愿望。与此同时,(捐助者)强调人权关注。”(20) 近二十年来的实际发展证明,国际影响与中国政府举措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国际组织及其资源对中国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囿于中国政府的改革日程,以及中国政府允许国际组织介入的程度。另一方面,全球化使得中国政府日益重视国际动态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看法。而新的亲NGO 的国际行为方式及巨额国际资金资源显然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政府形成了开放压力。特别是近十年来INGOs在中国的深入发展表明,政府对这些组织的态度从整体上看是开放的与积极的,不但允许它们卷入,而且相当积极地促进它们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合作。这种态度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经济、政治的全球化促使中国政府走向国际。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强调与国际接轨,力图尽快进入国际社会,扩大中国在世界重大事务中的影响。一来中国急需得到国际资源、科技情报及市场,二来随着经济实力的腾飞,中国希望世界承认自己大国地位的愿望也与日俱增。例如在争取加入WTO, 主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努力中,中国政府力图营造一个负责任、尊重国际事务游戏规则的大国形象。毫无疑问,加强与国际NGOs的合作有利于达到这些目的。
其次,全球化也增加了中国在制定政策时认真考虑国际因素的压力。面临国际挑战,中国政府的态度表明,中国认为全球化有利于其发展。郑永年在研究全球化对中国政治转型的影响时指出:“全球化对中国政府形成了严峻的挑战。然而,中国领导却把全球化看作是重建中国政治的不寻常的机会。……当民族主义倡导一个富强的中国时,中国领导认识到只有使中国与世界成为一体时,才能达到这一目标。”(21) 显然,中国政府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看作是中国走向全球化的一部分。
第三,国际NGOs的进入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政府改革日程合拍。为了推行社会转型,也由于政府无力再大包大揽与日俱增的经济、社会、环境等责任,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中国机构与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之一。大量以前由政府控制的责任和权力现在落到了私有经济、社会及个人身上。在社会救助、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很多工作将主要由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来承担。(22) 为此,政府一方面成立了很多基金会和社团来吸引国际援助,另一方面又将民间社团完全推向社会。中国非营利组织刚刚起步,既缺乏经验又难以得到国内资源。对于政府来说,国际组织对中国公共事业的参与和扶助虽有风险,却是利大于弊,因此鼓励和引导国际资金、专家及项目进入中国,允许他们与国内NGOs合作。
中国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往合作经历了一个缓慢的探索磨合过程,期间双方都越来越认识到合作的必要性,都有合作的动机。根据中国的国情,双方的共同努力与让步显然是INGOs进入中国不可缺少的前提。从中国方面来看, 全球公民社会的迅速扩展及其在国际政治中与日俱增的作用,各种国际援助的吸引力,以及中国走向世界的自身需要促使政府对海内外NGOs采取了开放政策。近二十年来,从经济合作、法治建设、社区发展、扶贫抗灾、生态环保、艾滋病防治,到文化艺术、医疗卫生、各级各类教育、妇儿保健和生育健康,中国政府允许INGOs 参与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甚至是这些国际组织所始料未及的。对INGOs来说,中国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新边疆,也是试验和推广公民社会理念、组织、项目的广阔天地。大多数INGOs为了能得到在中国发展的机会,也主动与中国政府合作。随着它们对中国国情的了解渐深,更有一些组织主动采取自我审查(self-censor)的对策。即,在向中国政府申请项目之前,就已经根据政府的政策自行避开了可能引起政治或其他麻烦的项目。(23) 简言之,全球化的冲击及在其影响下中国政府开放的NGOs政策是国际和本土NGOs在中国繁荣的重要前提。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
自改革后到底有多少国际组织来了中国呢?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国内研究机构都没有提供统计数字。民政部公布的社团统计不包括外国组织,是否有内部掌握的统计不得而知。但是可以想像,做这个统计相当困难,因为从中央到地方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外国组织登记办法,允许INGOs入境的方法可谓五花八门。具初步了解,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INGOs进入中国至少有如下几种法子:(24)
◎在香港、澳门等地建立总部或分部,由此指导在大陆的项目运作。
◎在北京开设代表处,由中国政府机构做挂靠或接待单位,福特基金会即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接待的。
◎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城市开设办公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昆明成为国际NGOs最集中的城市。
◎如果只设立项目办公室,则不需要在政府登记。
◎在工商局注册为公司,例如美国的Nature Conservation。
◎与中国政府组织或官办NGOs合作办项目,也不需要登记。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国际专家服务执照”。
◎签署“谅解备忘录”,仅在云南一省就至少有十几个国际NGOs跟省国际组织促进会签了备忘录而在中国合法活动。
中国向国际组织开放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到2004年,有关国际组织在华登记的法规却只有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外国商会,而绝大部分来华的INGOs均不属商会。2004 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提出外国基金会参照中国基金会,但中国迄今尚无一部登记管理所有各类INGOs 的统一法规。(25)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对待INGOs的态度既非上下划一,又非持续连贯。总体来讲,十几年来中国政府对INGOs的政策既立足于中国走向世界的总方针,亦囿于中国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是一种要吸引又不放心的态度,要管理又力不从心的现状。其结果是INGOs在依法运作、注册登记、设立办公地点等方面遇到了不少困难。
在鼓励各种外国组织的援助的同时,政府显然无法信任特别是来自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对这些来自五湖四海,包罗万象,目的庞杂,而又流动不定的外国组织,中国政府不但不甚了解,也缺少一套自上而下有经验的管理部门。各级民政部门一向是管理国内组织,现在负责日益增多的外国组织,难免小心翼翼。在具体操作上,从中央到地方参与管理国际组织的机构常常是各敲各的锣,各唱各的歌。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受外资吸引而对INGOs很热情,然而不愿承担责任的也大有人在。这种管理现状不免使一些外国组织感到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有被踢足球之感。例如,一份美国研究描述,有个美国NGO为了申请登记在中国某省活动, 向该省国际非政府组织促进会递交了他们的章程、申请信及在美国税务部门的财政表格等,其后才发现,这个促进会只负责该组织在此地合法驻留事宜。如要聘请本地员工,则必须与外贸部的对外关系部门和外国企业服务公司交涉。不仅如此,因为这个组织的项目是培训公共卫生人员,还必须得到该省卫生厅和教育厅的批准。(26) 缺少统一政策使国际组织谋求在中国合法生存时八仙过海,反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难度。其结果就是从全国到地方民政部门对有多少INGOs在中国, 它们的使命和运作等,都很难说清子丑寅卯。
与这种繁杂的登记手续相反,一旦INGOs得到了某种形式的批准, 政府对他们下一步的活动却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机制。譬如,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十分流行。大量国际民间资金以小额信贷形式流入中国。然而,到底有多少外国资金流入?都进入了什么项目?在何地?有哪些外国和中国机构参与了小额信贷?其近期和长远效益是什么?无论政府或研究机构都无法清楚地回答这些问题。(27) 由于INGOs的项目意味着资金的流入, 不少政府机构和组织争相作为它们在中国的接待单位。但是却没有能力审查或监督它们的活动。说中国政府对INGOs的了解有如盲人摸象,并不过分。
那么,INGOs在中国发展的情况如何呢?到底有多少外国组织在中国呢? 有一份报告说,到2000年,有700个外国基金会,70个倡导组织,200家慈善组织及150家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28) 然而这些数字不能得到中国官方统计的证实。由于没有政府统计,我只有根据《中国发展简报》出版的The Directoryof INGO in China(《在中国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指南》,2001)所提供的信息,对在华的外国组织的状况进行一个初步分析(见表1—4)。这份《指南》列入了大约150家国际组织。虽然远非完整,但却是现已出版的最全面的统计了。
表1 1978至2001年国际NGOs来华时间统计
来华年度 1978—1980 1981—1985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1 不明 共计
INGOs 14 15
25 29545142
数量
(11,U.S.;)
3,HK)
百分比 9.9 10.6 17.6
20.4 383.5 100
表2 来华INGOs的国别
国家/地区 北美欧洲/澳洲 港澳台 亚洲 国际 不明 共计
INGOs
573229 6 171 142
(54,U.S.) (18,UK) (26,HK)
百分比 40.1 22.5 20.44 120.7
100
表3 INGOs在华的机构状况
机构状况 在北京设 在北京有派 在其它城市设 非香港NGOs在 不明 共计
办事处 出代表 办事处 香港设办事处
INGOs
14 18 397
64142
百分比 9.912.727.5 4.9 45100
表4 在华INGOs的工作关注重点
关注重点 健康、 环保与 教育 慈善 人类与妇女与 综合性
其他 共计
艾滋病/HIV 农业社会发展 儿童
INGOs 18 25 21
23 28 18
4 5142
百分比 12.717.614.8 16.219.712.7 2.8
3.5 100
资料来源:表1—4是根据The Directory of INGO in China(《在中国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指南》)统计的。(29)
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从1978年以来,国际NGO 来华的数目持续增长,尤以1996年之后为速。到2001年,在137个提供了来华日期的组织中,40%是1996年之后来的。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届世妇会和该会的NGO论坛对中国NGOs发展的重要影响。
其次,在来华的外国非政府组织中,以美国的NGOs在中国的进展最为引人注目。美国组织是改革后最早进入中国,也是迄今为数最多、资金最足的。在19780—1980年间来华的国际NGOs中,80%是美国组织。目前在华INGOs总数中38%是美国组织,可谓一马当先。以资金而论,在所有的外国组织中,独占鳌头的是福特基金会。本世纪初,它的在华年度预算是九百万美金。其次是香港红十字会(880万美元)和亚洲基金会(430万美元)。据不完全统计,在有常年运作经费的64个外国组织中,年预算超过五十万美元的占半数。其中30%是美国组织。而在年预算过一百万美元的组织中,美国占41%。2002年美国在华NGOs的经费总额超过2317.8万美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接近这个数字。
第三,来自香港的民间组织对促进内地NGOs的发展起到了独特的作用。(30) 至2002年,至少有26个香港NGOs在内地运作,同时它们是除美国以外唯一在八十年代前进入中国的NGOs。这些组织向内地项目提供了大量资金,在2002年一年就达1569.446万美元,仅次于美国。香港的地理位置和它活跃的公民社会使其成为理想的INGOs驻地。特别是当INGOs在中国登记非常困难的时期,不少组织那时是在香港开设大陆行动办事处的。比起其他国际组织,香港组织在国内的活动没有或较少有语言文化上的障碍,而且它们对内地政治经济情况更了解,因此活动和沟通起来往往更有效率,效果更好。
最后,考虑到国际组织自身资源与能力的限度和它们在中国遇到的困难,这些组织在中国短短十几年取得的进展另人瞩目。截止到2002年,56%的INGOs在中国设有办公室或有组织代表。60个组织长期聘用正式工作人员,最多的有187人。更引人注意的是这些组织的项目大多不在传统领域如慈善或教育,它们的项目更直接地针对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如环保、扶贫、妇女权利、社会边缘群体救助等。下边两部分将分别讨论它们的积极贡献和局限性。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作用
十九世纪初到二十世纪中,外国民间组织,无论是教会的还是世俗的,在中国开办了数以千计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这些组织有自己明确的宗教、政治或社会目的。一份有影响的中美外交研究指出,十九世纪二十世纪之交,在很多美国人眼里中国不仅是一个广阔的市场,也是一个美国人二十世纪各种进步主义改革的大实验室。“正是从这种把中国看成是美国改革兴趣的一张白纸的想法中我们看到了美国国内与外交态度的联系。”(31) 例如,受到美国科学主义思潮和医学改革影响的洛克菲洛基金会于1915年在北京建立了该基金会历史上最昂贵的海外单项;协和医学院。不同于其他教会学校引导中国皈依上帝的宗旨,洛氏基金会的野心在于企图用先进的医学科学和科学方法来改造中国。(32) 当中国在八十年代再次向世界敞开大门时,海外民间组织和机构对中国的兴趣复萌,各式各样的NGOs纷至沓来。有些美国学者批评说,今日大量西方非政府组织涌入中国是“近代西方人要‘拯救中国’的继续”,他们认为这“与欧洲人和殖民主义者早几个世纪的想法如出一辙”。(33)
然而,中国已经不再是二十世纪初的中国了。首先是中国已经是一个强大的主权国家。中国政府自信完全能够把握外国政府及非政府机构进入中国的时机、程度和影响力。第二,如前所述,在政治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政府认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第三,中国政府及民间与国际组织的交往与二十世纪初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虽然中国接受了大量的国际援助,中国与国际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本文下边分析INGOs 在中国的影响正是以此为大前提的。
一份全球环保运动研究总结说,“当代NGOs活动的特点是其合作行动的规模,不止是在一国范围内,也是在跨国水平上。”(34) INGOs在中国的作用最明显的就是这种跨越国界的影响。通过经费、培训、研讨会和自己的项目,国际民间组织把在世界其他地区形成的理念、经验和办法带到了中国,帮助中国的NGOs与世界同行接轨。这是中国NGOs走向世界,融入全球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步。具体地说,INGOs在中国的作用可以从三个角度谈,其一是它们对中国学术界第三部门和公民社会研究的启迪;其二是它们为中国NGO实践带来的新观念、方法和项目;最后是其资金的影响。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讨论第一点。(35)
首先看INGOs带来的新项目和新思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中,政府和社会都面临着大量的社会问题,而自发的NGOs和草根组织的涌现正是对这些挑战的回应。然而,刚刚诞生的NGOs要对付像环保、扶贫、弱势群体救助这类严重的、有些是全新的问题,不但其资金和人力资源非常有限,它们更需要引导、经验和新想法。INGOs进入中国可说是恰逢其时。 由于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并非是独特的,中国NGOs有幸在他国NGO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成长。 正是在这方面INGOs起到了政府和国内组织起不到的作用。INGOs对中国的一个主要贡献就是把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积累起来的经验、摸索出来的项目和工作方式介绍到中国来。也可以说,INGOs在帮助中国NGOs 与国际接轨上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全球公民社会是一种政府行为之外的选择,它强调“民主化、参与、使边缘群体有能力、公正、平等……”。(36) 正是这种看法指引着INGOs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的项目。在INGOs带进中国的新理念和项目中, 最有影响的是第三部门和公民社会、草根组织成长、参与式运作、能力建设、环境可持续性发展、善治、小额信贷、弱势群体救助及生态旅游等。所有这些的主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参与和推进来发展一个民主公正的社会。这些思想和方法不但为中国NGOs提供了新鲜空气,开阔了它们的眼界,也给了它们具体的操作模式。只要大致扫描一下近十几年来中国NGOs,特别是草根组织的项目和运作,就可以看到这些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例如,参与式运作的方法由国际项目带进中国之后如此流行,连政府后来也正式宣布把这一方法作为扶贫工作的指导方法。而可持续性发展和能力建设等思想也已远远超出NGO领域而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热门话语。
INGOs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合作,包括不同部门(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之间、民间组织之间以及中外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它首先表现在鼓励和加强本土NGOs活动分子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进而是促进本土NGOs之间、NGOs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合作。一些建立已久的INGOs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资金雄厚,经验丰富,因此它们在帮助中国NGOs及与政府和企业合作中有独特的优势。当中国NGOs刚问世的阶段,NGOs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几乎不存在,而其对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力更是十分有限。认识到本身力量的限度,近年来中国NGOs越来越多地寻求组织间、部门间的合作。不少INGOs在此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中国的活动为例。这一全球有名的自然保护组织自1985年以来在130个国家建立了11000个项目,共投入11.65亿美元。 而它在全球自然保护中的作用被形容为:“银行、鼓动家、发动者、教师、指导者、外交家、计划者和沟通者”。(37) 它对中国环保及NGOs发展的主要贡献之一是推动部门之间在环保事业上的合作。作为第一家被中国政府邀请来华的国际环保组织,WWF与政府的关系可追溯到1980年的熊猫保护项目。到今天,WWF在中国建立了北京总部和三个地方办公室,有30多个工作人员负责20多个项目。其在华支出1999年是2312000美元,到2002年增加到3426091美元,其中直接投入项目3143879美元。(38) 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与合作,WWF能在中国有如此发展。 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与环保事业本身的意义有关,同时也与WWF的指导思想有关。
很多国际研究认为中国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环保之上,同时认为中国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控制是环保NGOs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WWF 认为这些对环保不利的因素也可以变成机会,因为这意味着如果“直接与政府一起工作便有了迅速和广泛的复制一种成功的实地经验的可能性”。在其年度报告中,WWF指出,中国所有部门间(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的合作是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动力。(39) WWF的网站上列出了它在华与政府和非政府的合作伙伴达65家,另有17家中外公司加入了它的在华企业联盟。这些企业支持的环保项目包括环保教育、淡水项目、气候与能源、物种保护及林业项目。在基层,WWF的很多工作是依靠与当地政府和NGOs来进行的。从1997年开始,WWF与中国教育部和英国石油(BP)联手,开展了“中小学绿色教育行动”。正因为有教育部参与,该计划得以在第一阶段就在10省34个中小学试点并在四所重点大学建立了环保教育中心来运作这一行动。这个项目举办了30个培训班,有两千多人参加,其中八百多人是政府环保组织的负责人。在此基础上,WWF 与教育部合作编制中小学环保教育课程,经中国政府批准,环保将成为两亿中小学生的必修课。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NPO信息咨询中心(CNPON)。(40) CNPON是以北京为基地、以促进NGOs交流合作为主旨的NGO,也是第一家为NPOs/NGOs 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早在九十年代一些中国NGO的发起人就感到NGOs缺乏信息、交流和合作, 为此他们动议成立一个专门为其他NGOs提供咨询和培训的NGO,却因缺乏资金、 经验和政府支持而不了了之。这一想法后来引起了国际组织的注意,在世界银行、福特基金会和其他INGOs的赞助下,CNPON于1998年正式成立。此后,中心与福特、资源同盟、英国委员会(British Council)等外国组织合办了多起NGO领导和管理培训班,一些INGO专家直接参与了这些培训项目。同时它还面向中国NGOs出版了《交流》和《培训》刊物。CNPON在国内NGO领域的影响不断扩大,它的合作项目也已经走出北京。到2003年,已有90多家非常活跃的NGOs参加了中心的网络联盟。当中国NGOs日益感到自律的重要性时,CNPON 得到了专门进行能力建设和组织评估的国际组织Pact和INTRAC的支持,2003年开始了中国第一个NGO组织能力评估项目, 有六个著名的北京NGOs参加了评估。Pact相信这一评估将提供对中国NGO部门动力、 实力及所面临之挑战的深入了解。(41) CNPON的发展无疑是中国NGOs与国际组织合作的结果。
讨论INGOs在中国的作用不可能不涉及这些组织带来的资金的影响。二战后,国际组织和很多独立的基金会对NGOs的资助不断增加,正如雷门指出的,这些资源是全球化政治结构影响各国NGOs发展的重要手段。仅以1992年为例,当年全球范围内的NGOs用于道义援助,发展补助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花费总额达八十亿美元。(42) 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新合作伙伴倡议”(1995)宣布美国国际发展局40%的援助经费将给予NGOs。(43) 亚洲基金会估计,每年近五百个INGOs和基金会给予中国项目,援助总额约为一亿美元。(44) 这些援助对中国政府的NGO政策和中国NGOs的发展起到了直接间接的作用。下边通过对福特基金会的个案研究来分析这些援助的特点和对本土NGOs的影响。(45)
福特基金会(以下简称“福特”)长期以来对中国很有兴趣。早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它虽然不能进入中国却资助了许多美国一流大学的中国研究。作为第一批在改革后进入中国的外国组织,它最早参与的是向中国学者提供出国进修的为期两年经费四十万美元的奖学项目。在1978至1987年十年间,福特在华不算活跃,从其发放的援助看,当时它在亚洲的主要兴趣是南亚。以1986年统计来说,当年福特给孟加拉的项目经费是247万美元,给印度的是788万美元,而给中国的项目仅20万美元。转折点是在1988年。经中国党政高层领导人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成为福特的接待单位,而福特由此得以于当年即在北京设立了办公室。(46) 八十年代一个外国非政府组织能在北京常设办公室无疑是一种特权。第二年,福特对华经费一跃而达到400万美元。 从此中国成为福特在亚洲的工作重点之一。从北京办公室的设立到2001年,福特提供给中国机构及有关中国的项目经费总额达1.28亿美元。始于八十年代末的福特对华兴趣的突然高涨与当时美国民间组织对中国日益重视有关。如表5所示,福特并不是独一无二对中国有兴趣的美国基金会,自九十年代起这些基金会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但福特的投入遥遥领先。在所有介入中国的国际NGOs中,福特的中国预算也是最高的。同时它也是中国境内最大的放款组织。
表5 最大的美国对中国慈善活动捐助的基金会(1994—1996年)
基金会 捐款数目(美元)百分比(%)
Ford Foundation 23,081,628
29.32
China Medical Board of New York 13,019,000
16.54
The Freeman Foundation 9,364,50011.90
The Starr Foundation8,863,00011.26
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 7,751,8209.85
The Henry Luce Foundation
7,353,2509.34
John D.and Catherine T.MacArthur 3,209,6504.08
所有其它 5,127,8887.72
资料来源:Boisture,1998。
表6 福特基金会对与中国有关项目的赠款(1986—2001年)(美元)
1986 1989 1995 20002001
农村发展 183,838 1,214,500 1,995,000
0
0
(92.5%)
(30.9%)
(34.2%)
法律 0 1,123,210
0 00
(28.5%)
国际关系 15,000
1,537,150 467,0001,647,500 1,087,937
与合作(7.5%)
(39.1%)
(8%)
(8.6%) (8%)
教育改革00
753,0002,644,989 1,733,200
(12.9%) (13.7%)
(12.7%)
生育健康00
1,267,000 2,130,914 1,967,150
(21.7%) (11.1%)
(14.5%)
城市贫困00
281,000
0 0
(4.8%)
人权00
541,0002,069,235 2,288,900
(9.3%) (10.7%)
(16.8%)
公民社会000 505,400
702,600
(2.5%)(5.2%)
管理00
480,0002,388,000 1,720,250
(8.2%) (12.4%)
(12.7%)
发展接助000 387,800
965,500
(2%) (7.1%)
社区建设000 400,000 0
(2.1%)
环境发展000 3,777,002 2,373,860
(19.6%)(17.5%)
和平与 000 1,527,000
社会公正(7.9%) 210,000
宗教与社会 000 51,000 (1.5%)
文化 (0.3%)0
传媒、艺术与 0
00 1,636,245
476,400
文化 (8.5%)
(3.5%)
其它 0 61,000
50,000 100,000 70,000
(1.5%)
(0.86%) (0.5%) (0.5%)
共计 198,838 3,935,860 5,834,400 19,265,085 13,595,797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福特基金会年度报告》,1987、1989、1995、2000、2001。
分析福特对华项目的特点,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多年来福特在中国的参与范围不断扩大,从当初的三个重点方向——经济、法律、国家关系——伸展到很多经济、社会甚至政治领域。如表6所示,福特现在的援助及项目重点包括:经济及发展援助、教育改革及文化多样性、环境、治理及公共政策、国际合作、法律与权利、公民社会、生育健康。这种变化既反映出基金会根据全球公民社会的关注趋势而作出的调整,又表明它对受赠国国情理解的加深和参与的开拓。
虽然任何在中国活动的INGOs都要受到中国政府的监督, 但是拥有大笔经费的外国基金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宽松的项目选择余地,往往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意图行动。以福特项目和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CANGO)参与的项目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特点。CANGO 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建立的一个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NGO,由CANGO牵线的国际非政府援华项目集中在扶贫、妇女发展和社区建设,而且从区域来看则集中于前革命根据地(老区)。(47) 很明显,从项目和地点的选择看,都与政府的经济发展和扶贫政策有关。而在福特的援华项目中,很多政府不资助或者较少资助的领域,如公民社会、人权、法治建设、社会公正与治理等都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表6)。这与该基金会的宗旨有关。福特基金会明确宣布它的目的是“提高致力于和平与社会公正的公民组织的影响力,加强支持它们的慈善社会团体,鼓励公民监督公共及私有部门”。它说,“我们相信团体活动的价值,并把培育一个强壮的、独立的和民主的公民社会作为我们的愿望和目标。”(48)
其次,国际组织对华捐款或援助的接受组织是谁?福特的对华经费分析表明主要是以下三类:政府组织、中国NGOs、有中国项目的外国NGOs。首先,中国政府希望INGOs 将其资金和项目交给中国的组织,特别是政府的组织。前边已经讨论过INGOs在中国登记的困难。然而,如果它们把项目交给中国政府组织或政府建立的NGOs去运作,这些组织就可以不登记而在中国活动。(49) 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政府的政策导向。然而,中国政府不一定清楚的是,(1)来华的大多数外国组织都是运作型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但靠在中国的项目来募捐,而且必须自己来运作或至少与当地组织合作来办项目。(2)基金会或其他资金发放型的组织提供项目资金或赠款时,不仅受到受援国政策的限制,也受到本国法律的制约。以美国为例,根据法律,如果基金会捐款给一个不明确具有公共慈善机构资格的组织,基金会必须对其捐款的使用给予严格得多的监督。(50) 这使很多基金会更愿意把钱给已有信义的公益组织。这种情况在INGOs进入中国的早期非常明显。 当时由于不了解或不信任中国政府或民间组织,大部分捐款都流入外国组织的对华项目中。福特1989年对华经费中的65%都给了美国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NGOs的对华项目,到1995和2000年,这一数字仍占三分之一以上(见表7)。
表7 福特基金会对华项目资金的分配(1989—2000年)(美元)
年度 中国政府组织
中国NGOs
外国NGOs共计
1989 1,356,330(35%) 0(0%) 2,579,530(65%) 3,935,860
1995 3,796,400(65%) 240,500(4%)1,796,500(31%) 5,833,400
2000 7,843,901(40%) 3,961,241(20%) 8,046,625(40%) 19,851,767
资料来源:《福特基金会年度报告》1989、1995、2000。
然而,如表7所示,福特从一开始就给予中国的政府组织以极大重视。1995 年福特给政府组织的资金占其该年对华项目总额的65%。如果仔细察看福特的项目开支细目,可以看到福特历年来对它的接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各种项目总是慷慨解囊。(51) 大力支持政府组织和项目表明了福特的一种认识,即,它认为既然中国是一个政府说了算的国家,把钱给政府组织能有更大的影响和效益。
相比之下,福特对中国民间组织的了解与支持却经过了一段磨合。在其1978年来华后的很多年间,福特没有给过中国NGOs援助。到1995年,只有4 %的项目开支是给NGOs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国自发的NGOs直到1995 年第四届世妇会后才开始发展起来,而它们得到有关福特这类的国际组织的信息就更晚了。直到今天也不能说大部分中国NGOs知道如何向国际放款组织申请项目资金或组织发展资助。其次,外国基金会,包括像福特这样在中国经营了多年的机构,它们所了解的中国草根组织也很有限。由于中国一些名不副实的“NGOs”以非营利为名做不合其章程的业务并非新闻,这就使国际组织在批准资金时十分慎重。最后,每个基金会都有自己的项目重点,它们一般只会支持与它们的计划合拍的项目,这也是很多申请得不到批准的原因。然而,随着中国草根组织的发展,福特对它们的资助近年来逐步增长,到2000年,这方面的资助已将近四百万美金(见表7)。
最后,福特和其它INGOs对中国草根组织的资金支持和影响是实质性的。 中国政府对自治社团是不给任何经费的,而社会对第三部门的支持与实际需要的距离也很大。经费成为中国NGOs发展的主要障碍,对小的、自发的草根组织的生存这更是致命的问题。海外资金对于很多草根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实际上成为了关键。仅以一些有名的自治NGOs为例,2000年,“地球村”85%的、“自然之友”52%的收入来自像福特这样的国际组织。(52) 这是中国两个最知名的环保组织,如果它们尚且不能靠本国支持生存,其他草根组织的情况可想而知。武汉大学公民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北京红枫妇女热线、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等都是各自领域里的开拓者,而它们的70—100%的经费依赖于福特的支持。(53)
而在这些组织的经费困难中,其生存所需的办公和工作人员开支是最大的问题,因为一般的资助都明确地规定是项目经费,其中大多不含操作这些项目的办公机构和人员的开支。针对这个问题,从2002年起,福特特地设立了组织发展资金,为一些自治组织提供为期三年的办公经费。这种做法受到很积极的反馈。(54) 同时,福特给钱的一个特点是重视创新,旨在培养模式,树立榜样。很多后来有影响的NGO项目和模式最初都得到过福特的支持。从效果上看,这堪称是用有限的钱而得到最大影响的做法。福特对中国NGOs的交流和培训的支持不遗余力,由其经费支出可见一斑。2000年福特在华总开支的20%用于资助中国学者和NGO 活动分子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会议和培训。
四、在华国际组织的局限性
INGOs在中国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中国NGOs 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否认的冲击。这种外部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同时,它们在中国所能做的工作与中国的需要相比是很有限的,而它们所能从事的活动往往也未必能达到它们最初的设想。这种局限性来自中国的现况,也来自国际组织自身资源、能力及它们对中国问题了解的限度。
如前所述,中国政府对国际NGOs的态度逐渐开放,并且热情欢迎国际资源支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然而,缺少统一完善的国际组织管理条例也给INGOs在中国的合法运作造成困难。与此同时,INGOs在中国可以参与什么工作, 启动何种项目,进入那些地区,都要得到中国政府点头才行。因此,尽管有些INGOs 对人权、宗教自由、民主治理、西藏问题以及中国政治改革等很有兴趣,但它们在这些问题上所能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反之,这样的兴趣恰恰引起中国政府的不安和戒心,使其加强对所有国际组织的管理、防范和限制。
与此同时,中国NGOs自身发展水平也影响到或决定了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工作。一方面,本土NGOs发展尚属初级阶段,这给INGOs以更大的机会来扮演重要角色。譬如当本土组织尚不能发起跨组织、跨地区、跨领域或者跨国的联合行动时,国际组织常常越俎代庖。本土组织对全球公民社会动向、国际资源、非营利运作方式及原则的了解,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资源等都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对NGO发展的要求,因此更增加了对INGOs的依赖。这是很多发展中国家NGOs形成中必经的阶段。
另一方面,不少本土组织以非营利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组织自律差,透明度低。有些组织不明确自身的使命是什么,只以获取国际资助为组织目的,因此被称为“项目资金专业户”。凡此种种行为难以取得国际NGOs的信任。同时,不少中国组织在竞争国际资助的压力下不愿意与其它组织分享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INGOs对中国本土组织的了解,限制了它们的援助伸展到更多的、更需要帮助的组织中去,而且从整体上损害了中国NGOs得到更多资助的机会。
从与国际基金会的关系上看,中国NGOs由于难以从国内得到资金支持,海外的资助就成为很多运作型NGOs唯一的或主要的收入来源。这种情况至少有两个不利影响。首先,国际资金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中国NGOs发展中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现在包括中国政府和NGO活动分子在内的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 即认为自治的NGOs不应该向政府要钱,而向国际援助伸手是一种出路。实际上,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拨款是第三部门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55);政府给NGO 组织拨款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很普遍。同时,国际组织的资助通常是启动式的,它们希望本土组织逐步开发国内资源来维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已经考虑或开始将资金转移到它们认为更困难更需要的国家和地区。一些依赖国际资助的中国NGOs实际上已经感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其次,有关NGOs的研究表明,如果一个NGO长期依赖单一的资金来源, 它们的独立性就可能成为问题。以中国NGOs的情况看,为了生存,争取经费成为不少本土组织的首要任务。而要得到国际组织的援助,在选项上就难免受到后者关注兴趣的影响。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近年来在国际上最流行的一些项目成为中国NGOs最流行的项目。从理论上讲,本来应该是国际组织按照中国的需要来协助本土组织行动,但在实践上,由于本土组织得不到多样化的资助来源,反而不得不围着国际组织转。这种由国际组织来左右本土组织工作重心的现象是本末倒置。
同时必须看到,每个国际组织都有决定自己使命的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它们在中国的工作也受到全球公民社会总形势的影响。因此,一个外国组织计划在中国某一地区开展的工作不一定适合当地最急切的需求。由于在中国的外国NGOs大部分是运作型组织,它们自己也需要申请资金来运作。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国际组织与中国本土NGOs实际上是在竞争同一国际资源。从福特的资金分配就可明白这一点。在这样的竞争中,中国组织有优势也有弱势。与国际组织比,本土组织成立时间短,经验知识少,与国际NGO社会联系少;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这个时期国际组织的直接介入与示范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国际组织来中国进行项目有很多不利之处。其人员待遇高,流动性大,运作费用高,语言文化障碍多,因此往往需要花更多的钱而得到较小的效果。有当地人和组织把它们看成是路过的候鸟。从长远来看,只有本土组织的发展才是真正的答案。
中国NGOs需要时间和实践来成长,更需要各方面的培养扶植。国际公民社会和INGOs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而有意义的贡献。目前中国NGOs的发展受到很大挑战,其中包括如何确立自身使命和了解生存的大环境,即全球化和公民社会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特点和国际组织的局限性,中国NGOs才能平衡自己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把握全球化时机来促进自身的成长。从长远来看,中国NGOs的健康和迅速发展必须依靠国内的支持,而这不是NGOs自身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政府与社会对NGOs的前途负有同样重要的责任。只有本土与国际组织建立起平衡的关系,中国政府和社会对NGOs的意义有更明确的理解和重视,国际组织才能对中国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结语
简言之,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同时,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正在全球化。全球性社团的崛起及公民社会的成长是解决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的关键,在此形势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是必然的,而其九十年代以来的工作是实质性的和全方位的。它意味着全球公民社会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与此同时,中国自开放以来处处强调与国际接轨,当政府希望借助NGOs吸引国际援助时,中国NGOs的发展不可能不与国际接轨。其结果是中国向国际非政府组织开放了自己的NGO市场。INGOs在中国的发展既是中国改革深化及政府NGO政策开放的直接结果,又是国际社会与中国NGO相互作用的产物。INGOs带来的资金、技术、人员及项目,对于中国NGOs特别是草根组织的成长至关重要。其影响是深远的,而且在总体上是积极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这些国际组织就没有中国新型NGOs的如此发展。然而,过去十年的发展也证实了中国本土NGOs与国际NGOs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尤其表现为大量有影响的草根组织对国际援助的依赖。这种依赖关系如果不尽快改变,将对中国NGOs的长期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注释:
① 在此谈到的在中国的国际NGOs包括多国组织起来的国际组织,也包括由一个国家建立但面向世界的组织,如福特基金会。它们之间当然有很多区别,但为讨论方便起见,一律称之为INGOs。
② A.D.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New York:Mentor Books,1956,p.95.
③ 同上,p.198—202.
④ 拉斯利·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45页。
⑤ H.Anheier,M.Glasius,and M.Kaldor,eds.,Global Civil Society 2001,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15.
⑥ 同上,p.4。
⑦ 转引自K.Reimann,“A view from the Top:International Politics,Norms and the Worldwide Growth of NGO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2006,forthcoming.
⑧ L.Salamon,H.Anheier,R.List,S.Toepler,and S.Sokolowski,Global Civil Society: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it Sector,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Civil Society Studies,1999,pp.3—4.
⑨ 同上,pp.6—10。
⑩ The Civil Society Declaration,the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Johannesburg,South Africa,August 2002.
(11) M.Edwards,D.Hulmer,and T.Wallace,“NGOs in a Global Future:Marrying Local Delivery to Worldwide Leverage”,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19,1999.
(12) D.Young,Government Failure Theory”,“Contract Failure Theory”,in S.Ott,ed.,The Na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Boulder:Westview Press,2001,pp.190—6.
(13) L.Salamon & H.Anheier,“Social Origins of Civil Society:Expla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Cross-Nationally”,Voluntas,Vol.9,No.3(1998),213—248.
(14) D.Rueschemeyer,E.H.Stephens,& J.D.Stephens,Capitalist 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5.
(15) Reimann,2006.
(16) 黄浩明主编,《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务与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17) 《中国发展简报》1999年10月刊,第1页。
(18) 同上,第2页。
(19) S.Wang,“Funding the Rule of Law and Civil Society”, China Right Forum,No.2,2003,pp.22—35.
(20) N.Yuan,“Statement”,“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Roundtable before the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May 24,2002,p.34.
(21) Y.Zheng,Globalization and State Transformation in Chin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2—3.
(22) 详细论证,参考Q.Ma,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Paving the Way to Civil Society?London:Routledge,2006,chapter 2.
(23) 采访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Tony Saich,1996年,2002年。
(24) 参见黄浩明,2000年,第10页;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INGOs registration in China”,以及作者的采访。
(25) 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基金会参照中国基金会的登记办法。这是中国政府统一管理INGOs的重要发展。2004年,民政部有关人员已明确表示,将出台的新社团管理法规将包括对各类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统一管理办法。采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2004年。
(26) R.Y.Hsia,and L.T.White III,“Working Amid Corporatism and Confusion:Foreign NGOs in China”,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3,no.3(September 2002),pp.340—341.
(27) 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一位参与和研究小额信贷的研究员,2004年。
(28) N.Yuan, “The statement at the Roundtable before the Congressional 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To Serve the People:NGO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Washington 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3,40.(袁是亚洲基金会华盛顿总部主任)
(29) 并不是所有在《指南》上的国际NGOs 都提供了关于该组织进入中国的时间、国别、办公机构等完整的信息,但四个表的总组织数是同样的。
(30) 本文对香港NGOs的分析始于香港回归前,同时由于民政部的登记统计和《指南》统计都没有把香港组织放入国内NGO范畴,所以本文将香港NGOs与INGOs一起讨论。
(31) J.Israel,Progressivism and the Open Door:America and China,1905—1921,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71,xi.
(32) Q.Ma,“The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and 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s Medical Program in China”,in W.Schneider ed.,Rockefeller Philanthropy and Modern Biomedicine:International Initiatives from World War I to the Cold War,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2,pp.159—183.
(33) Hsia and White III,“Working Amid Corporatism and Confusion:Foreign NGOs in China”,p.330.
(34) J.McCormick,The Global Environment Movement,London:Belhaven Press,1989,p.136.
(35) 关于第一点,参见Q.Ma,2006,chapters 1,6。
(36) L.Elliott,The Glob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p.131.
(37) 同上,p.138。
(38) WWF Annual Report (2003),www.wwfchina.org.
(39) 同上,2000年度。
(40) 采访CNPON,2000年,2004年。
(41) Pact's mission statement,www.pact.org.
(42) Hsia and White III,2002,pp.329—30.
(43) 同上。
(44) N.Yuan,2003.
(45) 这个个案研究是根据福特基金会1976—2002年的年度报告和对福特基金会驻北京首席代表Tony Saich(1994—1999)的采访,1996年,2003年。
(46) 这一决定得到胡耀邦、赵紫阳、李鹏和胡乔木的同意。根据对TonySaich的采访,同上。
(47) 关于CANGO的项目,见黄浩明,2000年。
(48) 见,www.fordfound.org。
(49) 参见《中国发展简报》的国际组织在华合法运作的问题与回答。
(50) R.A.Boisture,“Options for Increasing U.S.Support for Chines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ot-for-Profit Law,1,no.2(1998),http://www.icnl.org.
(51) 参考,Ford Foundation,Annual Report,1989—2003.
(52) 王名(主编),《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北京: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2000年,第157、第175页。
(53) C.D.Lee,“Legal Reform in China: A Role fo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5(2003),pp.381—2;王名,第218页;采访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2004年。
(54) 作者在2002年采访了四个得到这一资金的NGOs。
(55) 例如,根据萨拉蒙和安海尔对欧美亚八国的研究,非政府部门41%的收入来自政府。见,L.Salamon & H.Anheier,1998,p.219。
标签:全球化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中国环保民间组织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世界政治论文; 项目组织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世界公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