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银行存款论文

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_银行存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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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文件上是“应交税金”科目,笔者按新准则改为“应交税费”,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本文举例分析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9年5月5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 800 000元,增值税额476 000元,支付运输费20 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该业务可抵扣的增值税=476 000+20 000×7%=477 40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 800 000+20 000×93%=2 818 600(元)

借:固定资产2 8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7 400

贷:银行存款3 296 000

对于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或工程用物资,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2:企业于20×9年3月2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支付价款250 000元,支付增值税42 5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33 000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 000元。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500

贷:银行存款292 5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和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263 000

贷:工程物资233 000

原材料30 000

在原增值税条例下,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由于原材料改变用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新条例下,由于自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所以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再需要转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例3:甲企业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材料售价7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 900元,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5 000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3 600元。甲支付补价11 700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900

银行存款11 700

甲企业结转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65 000

贷:原材料65 000

4.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4:甲企业20×9年2月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价税合计100 000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100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9年8月10日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78 000元,增值税额13 26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债务重组损失=100 000-(78 000+13 260)=100 000-91 260=8 740(元)

借:固定资产7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260

营业外支出8 740

贷:应收票据100 000

如果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直接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等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另支付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等,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例5:丙企业于20×9年7月8日转让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900 000元,增值税额153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950 0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②出售固定资产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计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6:丁企业于20×9年7月1日购入电脑一批,买价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以上支出均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20×9年10月10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捐赠给受灾企业,该电脑已提折旧20 000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 200元。这是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丁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累计折旧20 000

贷:固定资产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2 200

贷:银行存款2 200

③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 600元(固定资产净值180 000×17%)

借:固定资产清理30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60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212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_212 8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五种情况(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前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7:20×9年9月8日,A公司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这是将所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转出。

固定资产已提2个月的折旧=50 000×95%×2÷(8×12)=989.58(元)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50 000-989.58=49 010.42(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49 010.42×17%=8 331.77(元)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49 010.42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50 000

②借:在建工程57 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49 010.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331.77

如果企业将所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应据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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