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哲学看“股份制社会主义”_股份制论文

从经济哲学看“股份制社会主义”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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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理论抽象中股份制是中性的,其具体社会性质随有关社会条件的改变而改革,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便可被纳入社会主义体系,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报告正是由此导出这种“股份制社会主义”的。

对于中国人而言,无论如何,“股份制社会主义”是一个新东西。由于种种原因,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关于股份制即私有制并成为“帝国主义经济基础”的看法(见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至今影响犹存;同时,在实践中,股份制的‘恶’的方面(如股市恶劣投机)又时时出现,干扰人们冷静思考,所以,对“股份制社会主义”会存在争议。这就更突现出了应多学科地(首先应从经济哲学层面)论证宣传“股份制社会主义”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传统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政治经济学和哲学关于公有、私有以及社会主义的看法,大体是在股份制大发展以前形成并定型的,很难被僵硬不变地套用于对作为制度创新的“股份制社会主义”的分析,这就要求我们的分析不能囿于已有成见,而要进行理论创新。但另一方面,“股份制社会主义”既然以“社会主义”命名,那么,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它进行分析评判,也是必需的。这里的分析将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切入。

之所以由此切入,不仅因为用“产权改革”四字概括我国国企改革已成流行套式,其中包含着不少含糊混乱,阻碍人们正确把握“股份制社会主义”,需要从唯物史观最基本的原理上进行梳理,而且还因为,对股份制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全面认识,对‘股份制社会主义’的科学论证,也必须从唯物史观最基础的理论出发,一环套一环而形成缜密的理论体系,才能具有理论征服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只有含纳了当代经济学最新成果的当代社会哲学即现代化了的唯物史观,才是“股份制社会主义”最终的理论证明者。

唯物史观最基本的原理,就是生产力派生并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派生并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两个后者均对两个前者具有反作用;整个社会的发展,是这些矛盾推动的结果。

作为一种生产方式,股份制既有生产力方面的内容,也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在考察股份制时,必须坚持生产力决定性原理,坚持用经济基础说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权利关系)的方法。

无论怎么界定,作为一种权利组合,“产权”只是对某种经济事实的法律认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因此,用“产权改革”和权利理论来概括我国国企改革,无视“股份制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方面,显然片面。要知道,“股份制社会主义”的根本秘密,首先深藏在经济事实之中;“产权”问题只是它的表层衍生物。因此,我们的分析,必须从经济事实出发。

让我们现在首先注目于股份制的“两权分离”所表征的经济基础层面的事实。

一、股份制财产占有的社会化大趋势

“两权分离”股份制财产占有的社会化趋势,对应的头一个经济事实是,在股份制企业的生产中,作为财产的生产资料是被法人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拥有者,股东们已经不可能占有和使用这些财产,而且也逐渐地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仅成为以“股票”作凭据领取某种报酬的人(当然,其中有一些股东作为董事或经理,至今仍对企业有相当影响,乃至仍控制着企业。但这与他们作为一般“股东”的情况不同,在理论逻辑的分析中不宜混为一谈。我们在这里只注目于对一般股东权力和权利的分析)。

(1)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基础的时候, 总是首先注目于生产资料被占有、使用和控制。他曾说,“财产的真正基础”是“占有”,它“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所有权只不过是“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382页)。 他还指出:“物只有存在于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同上,第3卷第71—72 页);“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同上第16卷,第30页)。这就意味着,按照唯物史观,对于经济基础的分析,必须首先从作为事实的生产资料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状况开始,而不能首先从作为法律权利形态的“所有权”出发,这才是真正的客观的逻辑。

针对人们分析经济基础往往不从占有开始而从“所有权”之类的权利观念开始,马克思还明确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同上第46卷(上),第39页)。显然只有“占有”的事实才是“所有权”借以确定的根基。如果不注目根基,而只注目抽象的“所有权”,就是舍本逐末,不足为凭。马克思的这种思想,对于我们考察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股份制的实质,也是适用的。股份制的奥秘首先深藏于其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事实之中。离开了对这一事实的把握,就谈不上对股份制唯物的说明。在股分制中,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控制都是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而在理论上,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它早已冲破了自然人在寿命和能力上的局限而成为一个社会主体。它对本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依“两权分离”而摆脱了所有者的羁绊。这也就是说,在股份制中,财产(包括金融形态的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控制已经逐渐实现着社会化。这一变革,形成了“股份制社会主义”赖以确立的根基,也构成了我们论证它的根本凭据。

《资本论》是最早明确承认这一变革的学术丰碑。上一世纪六十年代,当股份制在许多学者学术视野之外的时候,《资本论》第三卷专设一章剖析了它,并明确指出了这种变革的巨大意义。马克思写道:在股份制中, “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同上, 第25卷,第493页), 其中“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同上,第497页), 甚至可以说已经“没有私有财产”(同上,第496页);“它越是扩大, 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同上)。马克思还说:股份公司可以“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为为社会谋利益的”“社会主义生产”(同上,第22卷,第279页)。 学习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对于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确立“股份制社会主义”很有意义。显然,马克思的论析首先是基于对股份制中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和控制状况已经开始社会化的考察。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用“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标示它,表明我国已经从权威理论的层面承认了这种社会化与社会主义的契合,要借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我国流传甚广的“公司”一词,作为股份制流行后在我国产生的对企业的称呼,本身就明确显示着对股份制企业财产社会化性质的揭示。“公”者,公众也;“司”者,支配也;“公司”即指被公众支配者,它不是传统私产的对立物而何?在我国,许多力主用股份制方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学者,对于从占有状况开始考察股份制并得出法人财产权已具社会化性质的结论,都是认同的。林子力先生说:“能够成为社会制度的真正基础的东西,与其说是所有权归属,不如说是财产的占有或支配、使用的方式。因为财产的支配、使用方式也就是社会物质资源配置的方式,它和社会劳动资源配置方式一起,构成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即生产方式。它比之所有权归属,是更深层次的概念”,“它在社会经济中最具基础性,是真正可以称为基础的东西”(《社会主义经济论(三)》,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由此, 他还提出,“对于产权问题要在两个层次上去作新的探讨和建立新的理论:第一层次是财产的占有或支配、使用的方式,这是根本性的更深的层次;第二层次才是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在封闭式所有制的时代,所有权与占有或支配、使用权为一体,人们看不出其中的两个层次,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像一个猜不透的谜”,“于是,所有权‘归谁所有’,私有或公有,就被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决定’社会经济制度以至生产和交换方式的东西。因此它还被看作是经济学的出发点,最基本的概念或第一个范畴。长期以来,财产所有权被看作如此至高无上的东西,成为一种传统的固定观念,一种需论证的天经地义,而为人们所信奉,以至从世界范围来讲财产权利已经社会化,其两个层次的分离已经显现的今天,人们仍然受这个传统观念的束缚。我认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两个层次的分析, 将会揭示这个传统观念的迷误”(同上, 第363页)。在他看来,股份制的最大优点, 在于其“产权社会化(应作“财产社会化”。何必在术语使用上与自己整体理论相矛盾呢?——引者)使一切财产无论其所有者是谁,都可以为社会所支配和使用”(同上,第444页)。林先生的这种分析, 对于人们认识股份制企业财产占有、使用和控制的社会化性质,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有帮助的;对于中国论界慑于当代产权经济学而不能清醒区分财产占有和“产权”(诺思便如此。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也是有力纠校; 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股份制且其财产社会化已成为总趋势的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作为斗争目标,实际上也是顺应了社会发展总趋势(即使在今天看,马克思关于“个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而且表现为和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的论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以及《共产党宣言》关于消灭私有实现公有的号召,在大方向上也都是对的,无可指责),它的失误仅在于当时未能充分估计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巨大意义并自觉利用它,而只求助于“两权混一”模式下的“剥夺剥夺者”和消灭商品经济(包括股份制)。我们目前的“股份制社会主义”,其实也是作为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化要求的继承以及对其失误的纠校出现的。

正是依据对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认识,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苏星先生也说,股份公司“按理更应当适合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苏星《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 页)。这一分析也是深刻的。既然股份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渐次社会化,那么,作为资本主义完全私有制的否定,股份制被社会主义利用为社会谋利益,在理论上,应当说不存在跨不过去的难关。“股份制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秘密,就在这里。的确,股份制不仅是堪与蒸汽机和货币比美的社会发明,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天生的社会主义者。

(2)在社会科学界,西方许多学者也非常强调从经济事实出发。 因此,他们也往往能敏锐地揭示股份制中财产社会化的走势“关于大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移向经理这一势向”, “首先引起大众注意”的是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其作者是美国学者阿·拜尔和加·米恩斯(参见加尔布雷斯《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6页)。后来,贝利在著名的《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一书中又写道:作为二十世纪革命性变动的主要标志,股份制使资本家“消失了”,“代替他的位置的是公司——主要是大公司的董事会”,“现在决定如何运用冒险资本的,主要是公司经理们关于能在本公司内获得最大机会的方向的指导性意见”(1961年商务印书馆版,第18页)。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也说:股份制公司的“规模越大,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越小,组织的权威就增大”,“有两个因素,会使权力由个人转移到专家组合”。第一个因素是,进行重大“决定时需要若干人或许多人的知识、经济或直觉”,“没有一个人能够单独地决定”,“于是权力就从股东,或者他们名义上的代表者董事会,转移到公司的管理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目标》第84—85页);第二个因素是,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会使股份的持有者越来越分散”,’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可以结成团体的股东能够集合足够的股权,来向自行任命的公司头头的权力进行挑战”(同上,第86页)。后来,日本著名的股份制问题专家奥村宏指出:“在战后日本的巨型企业中,已经看不到处于支配地位的家庭或个人了”;“在战后的日本,财富向法人企业也就是公司集中,这些企业的代表者即经营者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他还由此提出适用于全世界股份制现状的“经营者支配论”,认定“20世纪是大企业经营者的时代”(同上,第28页)。日本另一位学者西山忠范也说:“随着企业所有者(也就是资本家)的股东逐步衰落,‘基于所有的支配’崩溃了,取而代之的是作为管理劳动者的经营者开始了‘基于占有的支配,这就是经营者支配”,(同上,第31页)。1990年,美国著名的未来学家阿·托夫勒在对人类社会权力现象进行考察后也指出:权力是由暴力、财富和知识三者构成的;随着当代新科技革命对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暴力物财富作为权力依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知识已经成了权力的主要依据(《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托夫勒颇有征服力的这一见解,实际上也是从更深的层面上论证着股份制控制权从股东向专家组合转移的大趋势。事实上,以盖尔·比茨的微软公司近年赢利猛增为标志,新科技革命推动的当代生产力发展已经深入到“知识经济”阶段,在这一阶段,高质量的科技知识就是股权或控股权;在这一趋势下,股份制控制权肯定进一步集中于专家组合之手,财产社会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

美国著名未来学家丹·贝尔对股份制财产社会化及其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的分析,特别值得引起注意。在其代表作《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第一章第一节和整个第四章都是剖析这个问题的。在他看来,马克思理论有“两大图式”,除了传统所讲的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思路外,在《资本论》第3卷有关股份公司的分析中, 马克思也“确实准确地看到了已经来临的事物的形态”(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6页)。因为,马克思在其中分析了“资本家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经理的产生是把利润转变为‘社会财产’的关键因素之一”,“经理脱离了自身的劳动,而利润就有了社会性”,财产占有也就有了社会性。在他看来,这是马克思第二个图式的“基础”部分,它表现出了马克思的目光“格外敏锐”。他还多次引述马克思有关股份制“两权分离”和它作为向新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点”的论说,给人留下了沿着马克思进一步思考股份制问题的巨大理论空间(同上,第69—72页)。客观地说,贝尔是有一定道理的。《资本论》第3 卷有关股份公司财产占有社会化的观点,确实是“股份制社会主义”的理论源头。

在该书第四章,贝尔还比较仔细地回顾分析了马克思之后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提出四条理由,证明股份公司已经“不是一个私有财产机构”,而是财产社会化了的企业机构。这些理由是:(一)“在今天股票所有权的模式下”,“特别是随着公共基金、抚恤基金和信托基金的增长”,“股东往往是‘进进出出’的人,对企业没有什么连续性的利益”,在这里,“所有权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而“真正的企业主都是直接地并在心理上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的人,这种情况更适合于公司的雇员,而不是股东”;(二)由于当代“企业的资产主要是管理人员的才能,而不是机器或物品”,因之,“财产就是次要的了”,股东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权力就极大地削弱了;(三)“现在团体投资人一般在美国主要公司现有的股本证券中占有愈来愈大的比例”,许多以前的股东现在只能与“公共基金、抚恤基金和信托基金”机构打交道,他们与企业联系的链条更长了,阻断更多了;(四)如果说“一个股东就是一个企业主,因为在理论上,他提供了股本并担了风险”,那么,在“今天只有少部分的公司资本是通过出售股本而筹集起来的,而更大部分资本是靠企业自身的成功而自我筹措的”(同上, 第327 —329页),等等。 贝尔的结论是:“现代公司企业已失去了传统资本主义的许多历史特征,但它由于缺乏新的理论根据而仍然保留着旧的意识形态并受到它的限制。一个社会对于正在发生的事情找不到语言来表达是可悲的”,“问题在于今天的所有权纯属法律上的虚构”(同上,第327页);股份公司已不是股东的工具,而是“自治的企业”, 它“在多元主义权力制度下已经成为或应当成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同上,第326页);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以后的社会理论(包括经济学理论)实质上“几乎所有都是同马克思的第二种图式的对话”(同上, 第73页),应当说“我们对社会变革的兴趣的根源必然是马克思”,“我们都是大师们的追随者”(同上,第64—65页)。仔细捉摸贝尔的这些剖述,结合当代中国“股份制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来审视它,应当说,它相当深刻,对马克思的理解也相当独到。

在此还值得提及以往被前苏联和我国学者视作“修正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从股份制财产社会化角度对它的利用。他们中的一些论者,早就以不同方式揭示和研究了股份制对社会主义的促进问题,认为它表明生产力的决定性力量将迫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向财产社会化方向自行演进;社会主义者应当顺应历史潮流,按照社会自身发展规律而充分利用股份制为社会主义服务。 其中, 曾任英国工党领袖的盖茨克尔, 在1960年出版的《社会主义与国有化》一书中,就曾明确论述过利用股份制搞社会主义的思路,其中包括通过控股方式使社会主义者充分利用各种私有成份和其它成份为社会主义服务(参见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9—51页)。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民主社会主义者的方案至今均未完全实现,或者还存在这样那样有待克服的难题,但是,其理论启示意义至今值得注意。

(3)一般来说, 论者们目前对于股份制财产逐渐社会化的事实争议不大。巨大的争议,是如何看待这种社会化的真正性质和趋势。的确,时至今日,在股份制中还普遍地存在着作为家族的私有者牢牢控制公司的情况,也普遍地存在着私有者通过控股形式实际操纵股份公司的情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笼统地再三申述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确是难以完全服人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财产社会化看成一个缓慢的自然历史演化过程,把上述种种现状看成它发展段落中某些较低阶次的表现,在“逻辑分析可以弥补历史分析空档”的前提下,深信股份制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不可遏止,其财产社会化程度将越来越提高并完全化(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已经揭示了股份制演进至今的四段落。显然,出现更高阶次也属必然),那么,在总体上,我们就不会对以上关于股份制财产社会化的分析以及“股份制社会主义”趋势从根本上加以怀疑。

(4)在股份制中,与财产社会化的事实同时存在的, 是在法律上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对企业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越来越不可能;他们对财产的控制也越来越弱化,在许多情况下也成为不可能。《资本论》认为股东所获利息是“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而存在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 股东的资本所有权已经与企业的“职能”相分离。这确实深刻。存在于股份制中的股东,实际上越来越是一个在财产占有方面被动消极的角色。

法人治理及其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轴心。股东所有权对企业控制力越来越弱化是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密切相关的。在股份制发展的目前最高段落上,信托机构面对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实际对企业毫无控制能力。加尔布雷斯有一次甚至说,无人格的企业法人“已经丢失了我们从前的所有者”,他为此还对股东几大权力的弱化乃至消失进行了具体分析(《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社会民主党理论家卡尔·伦纳关于私有主“职能衰退”的理论,也认为“资本家现在只成了股票的持有者了”,“他逐渐从生产中被排挤出去”(参见德沃尔金《右翼社会党人经济理论批判》,三联书店1962 年版, 第291页)。

我国经济学家林子力先生近年的分析深入到了更深的理论层面。在他看来,股份制“两权分离”对应的经济事实是:“资产的所有者把产权的具体形态即占有、支配、使用权出让,自己只保留产权的抽象形态即所有权,并从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者手中取得出让占用权的价格或收入。这种价格或收入就是他所保留的所有权的经济意义,或者说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社会主义经济论》(三)第374页)。 在另一处,他更换了论析角度,认为股份制企业财产社会化“所造成的现实可能性和趋势,包括使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从所有权购买劳动,支付劳动价格,变成经营(劳动)购买产权,支付产权价格”,因为,在股份制中,“所有者用财产购买股票,也可以说经营(劳动)主体用股票购买产权,后一种说法才是实质”,“股票只是取得产权收入的凭证,产权则是生产主体对财产的支配使用权。因此,这个卖者和买者的易位,又引起另一个深刻的变化:从所有权作为生产的主体支配劳动,变成经营(劳动)作为生产的主体支配产权”(同上,第569 页)。这一分析的深刻性在于,它按照马克思关于财产占有事实对所有权的优先性,首先注目于股份制下的财产占有、使用和控制,把这一经济事实运行的主体作为自己理论分析的主轴,从而形成了“卖者与买者的易位”,使人们对股份制性质的整体看法获得了一个崭新的视野。它与那种至今只局限于法律所有权的“法学家世界观”及其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唯物史观方法在股份制分析中落到实处了。因为,它抓住了股份制下企业所有者权力弱化乃至消失的社会实质:劳动者与经营者作为财产的真正主人,开始支配资本及其人格载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其实也正是经典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的“剥夺剥夺者”所要达到的真正的社会目标;只不过是在股份制中,这一目标以经典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想不到的市场经济自我演化的形式逐渐实现着。

至此,我们就可以对被称为“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股票的实质有个基本的了解了。股票的经济实质,从股东的角度看,是获得自己原来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转让价格的凭证;从法人主体的角度看,则是经营(劳动)者购买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当经营者和劳动者作为财产真正的主人取得生产主动权时,后一种说法才反映了股票的真正的经济实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票的实质在于它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法人购买公或私的所有权的凭证。打个不太确切的比方:股票实质上犹如当年大陆农民加入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证书。

(5)看来,马克思去世后一百多年,列宁逝去七十多年, 经济生活发生的变化的确是十分惊人的。邓小平同志曾以一百多年来的巨变为据,要求人们更新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邓小平文选(三)》, 第291页),的确是黄钟大吕,足警吾侪。其中包括,我们在论证“股份制社会主义”时,应按照实践的巨变更新当年对所有权(公有权,私有权)的旧界说,坚持唯物史观,从占有状况出发理解所有制的模式,尤其显得重要。

应当看到,解放以来,在我国老百姓接受的社会主义教育中,对所有制的理论说明基本是以古老的“两权合一”为背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国家经营管理,又是一个相当典型的实践例证。在这种思路中,财产所有者同时就是财产占有者、使用者和控制者;所有权本身就包含占有、使用和控制权;既然大中型企业是全民公有的,那么,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就应当以所有权拥有者的身份对它们实施占有、使用和控制。这是典型的过去时代的财产所有权理论的反映。其实,作为法律始祖之一的罗马法就明确说,所有权即对物“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参见普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7—69页)。这一“两权合一”式的界说,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是整整统治了数千年的传统看法。我国广大群众对当年社会主义教育关于“两权合一”式的所有制的说明能够不费力地加以接受,一方面,是因为这一说明与他们头脑中固有的传统看法完全吻合;另一方面,则因为我国解放前股份制的发育水平未能广泛冲破人们关于所有制的传统看法,所以,一当“两权合一”的所有制理论披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面目出现,人们的观念马上就应和它。现在看,“股份制社会主义”在我国面临的一大思想课题,就是冲破这种过时观念的束缚,在干部群众中广泛、持久、深入地宣传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及其财产逐渐社会化的新理论。

二、当代股份化不能忽视控股权

前述财产社会化论主要是逻辑性的。它作为一种进行理论分析的抽象方法,实际上以不同的方式舍象了股份制在目前的某些历史的、制度的特征,只在纯粹逻辑推导中求结论。“股份制社会主义”赖以成立的第二个主要根据则是历史性的。它与纯粹的逻辑分析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要考虑股份制发展的实际社会历史特征,包括说明“股份制社会主义”首先注目作为社会主义体现的财产占有、使用、控制的社会化方式及其人格化载体在股份制体系中的控制和发展能力(在社会主义已成为事实的国家。它表现为社会主义公有因素对大企业股权的控制。有的自认为搞社会主义的西方政党,则设想上台后用遗产税等收入购买大型企业股份并控股);正是这种控制和发展能力,才能使特定股份制加速有效地向社会主义目标演进。这种历史分析可以弥补逻辑分析过份抽象的缺漏,形成对后者难以顾及的某些历史环节的填充和展开。因此,理解“股份制社会主义”,要把逻辑分析和历史分析综合起来。只讲其中某个方法都会有片面之嫌。须知,这两种方法虽然在最终功能上有同一性,但在相对独立的意义上又各有长处和局限,往往还有彼此差异对立之处;不综合考虑,就会在彼此对立中使人陷入迷惑。

(1)虽然,在逻辑分析中,我们可以把“股东”抽象出来, 舍象大小股东的差别并略去二者在现实社会中对股份制企业控制能力的差异,但是,在历史方法中却不能这样。在当代现实股份制中,大股东控股控权控制经理仍然是普遍现象。即使在美国、日本和西北欧,虽然经理部门基本或已经掌握企业控制权的现象很多,但是,大股东控制仍然不可轻视。

早在本世纪初叶,列宁便在著名的《帝国主义论》中写道,在当时股份公司中,大股东的数目很小,但是他们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他们占有的财产份额很大。1932年出版的美国学者拜尔和米恩斯《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虽然已经观察到了现代股份公司中经理部门权力逐渐强化的趋势,但还是指出,当时美国2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中,多一半由大股东控制,经理部门处于大股东的操纵之下(参见加尔布雷斯《经济学和公共目标》第86页)。1940年美国国会委员会对大股东控制权力下了一个定义,叫做“充分决定公司政策及领导公司的能力”并加提倡(《参见前苏联德沃尔金《右翼社会党人经济理论批判》,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04页。 又可参见前苏联布留明等《关于“人民资本主义”的神话》,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根据美国国会当年发表的材料,在美国工业股份公司中,持有5000张以上股票的股东只占全部股东人数的0.5%,但却掌握了股票总数的40—50 %(见德沃尔金书第301页)。在五六十年代,大股东控股权仍然非常盛行。 美国经济学家佩洛在《美国金融帝国》一书中指出,由于股权分散程度提高导致控股权拥有者所占股份份额比例越来越小,所以,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只提供投入资本总额的一小部分,但在利润总额中,却占有在比例上大得多的份额,而且往往是利润的最大部分”。根据他当时的估算,控股的大股东的利润率,超过小股东好几倍(参见同上, 第305页)。针对这种情况,当时的苏联学者认为,所有股东已经失去了对股份公司控制能力的理论,实际只适用于中小股东,而大股东却牢牢掌握着实权(同上,第300—301页)。在这一前提下,“董事、经理和理事以及企业的董事长都是由股份公司的上层分子、股票控制额的持有人和垄断组织的真正主人来任命和委派的”(同上,第310页), “掌握控制额股票的所有者大量解雇总经理的事件层出不穷”(同上,第325 页)。这些分析,并非故意扭曲事实。当时,即使在前苏联学者作为“大资产阶级辩护士”批判的西方社会党人言论中,也均为大股东控股控权的事实毫不隐讳并力加谴责。较早主张利用股份制搞社会主义的英国工党的“社会主义同盟”,在1956年出版的《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一书中也明确说,尽管在“两权分离”之下经理部门的控制力在强化,但是,当时“所有权仍然是最终获得经济权力的源泉”(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9—120页)。1972年,美国经济学家谢佩德指出,当时美国为数不多的“大公司主要是控股公司”;在日本,“三家最大的联合企业三井、三菱和住友,完全或者部分地控制着日本整个经济至少17%的资产和利润”且还在增长(《市场势力与经济福利导论》,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108页,第117页)。直到1983年, 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虽然对经理握权在唱赞歌,但也面对事实而写道:“现在,财产作为权力来源并不十分重要,但这决不是说它不重要”,“我们不能产生这样一种错觉:现在可以忽视财产对权力的影响”(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1—42页。这里的“财产”指财产所有权,可见西方论者也常混淆两者)。须知,按照美国学者勒纳的调研,六十年代前期,是西方股份制中经理控制权力占优势段落的开始(参见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6—167页),而加氏的上述论说则是此后二十年的看法,足可见大股东控股控权的事情确实未可忽略。最近,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以后, 比利时经济学家德克洛特对中国记者说,虽然股份制不等于私有化,但“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光明日报》1992年9月30日)。 可见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至今仍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之一(又可参见魏礼群等《市场中的国有企业——法、韩、意国有企业运作模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因此,中共十五大报告说在股份制中,“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是实事求是的态度。特别是,如果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股份制开始不久,控股段落不可逾越,那么,十五大报告的这一论断就更显出正确。

(2)众所周知,作为对市场过高交易费用的一种替代形式, 企业总是施行着权力体制,权力源总是必需的。作为超越市场的上层建筑,国家也总是以权力体制运作的。社会生活和企业营运中的权力体系显然不可须臾或缺。我们应当看到,股份制条件下企业的控制问题,实际也是作为社会权力体系问题的经济方面而存在演进的。由此看来,加尔布雷斯和英国工党的“社会主义同盟”以及后来的托夫勒等人,均从权力问题研究出发透视股份制中的控股权问题,至少是开拓了关于股份制研究的一个新的学术操作面。因为,企业总是要有人控制的:在“两权合一”时期是企业私有主,在股份制起始段落是大股东,后来,是经理部门,等等。这里的问题在于,即使经济部门控制或者信托机构控股控权,诚然使企业摆脱了所有权的羁绊,但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就完全成为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工具了呢?一些只迷恋理论逻辑推导的论者,对此简单地给出了肯定性答案。这是纯粹的理论逻辑分析方法忽略股份制具体历史特征的一个最集中的表现,也表现着它的局限。历史事实在这里却十分执拗地与逻辑悖立,因为,不仅作为个人的经理和信托公司代表实际上可能自觉不自觉地演变为企业新的控制人或其代表,以自己或小部分人的利益为追求目标,而且,即使按照理论逻辑,社会体制迫使经理和信托公司代表不能不逐渐地以社会福利为最高目标(当然,理论逻辑的这一分析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一转换在实际生活中也将表现为一个缓慢的充满回流的过程。直至目前,虽然西方学者在理论逻辑上已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这种转换的必然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处处充斥着经理及信托机构代表往往背弃社会利益的事情。看来,在股份制财产逐渐社会化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其控制者已从大股东变为经理,再进一步讲,即使各种社会性信托机构(养老基金、医疗保险等)已经在股份中占有相当优势且经理已完全摆脱了股东控制,距企业成为为全社会谋利益工具的目标,也尚有十分遥远的历程(参见日本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即使在当代最发达国家,关于大企业经理为大众谋利益的历史要求至今仍然缺乏有效规范,往往只是一种道德祈愿。看来,从财产占有、使用和控制的逐渐社会化,至财产被用来真正为全社会服务,不仅各自都存在着逐渐强化的过程,而且前者向后者的转轨将更是一个十分艰难长期的演化和斗争过程。对其具体细节,我们目前还难预料(我国于光远先生便依据马恩,认为股份制将来仍然要被国家领导生产的体制代替。见厉平编《解冻年代》,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 页)。但是,就目前而言,考虑到中国国情和世界股份制现状,我们的股份制理论在说明其财产逐渐社会化的同时,突出其控股控权的方面,更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当代“股份制社会主义”的关键,是公有因素对主要大型企业的控股控权。

(3)林子力先生从自己的理论逻辑出发, 反对目前我国公有因素对大型股份企业进行控股的主张。他说,“迄今为止,还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所有权才能成为经济的主体,只有所有者才能是企业的主人。这是从古典资本主义承袭下来的传统的属于封闭式的所有制观念。所谓持股控制论即是这种观念的一个表现”(《社会主义经济论(三)》第 379页);这种观念“以股份所有权的归属来规定股份企业的性质”,问题在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归谁所有’,并不构成一种社会制度的基础”(同上第481页)。与这种看法相似, 王珏先生也说我国的控股实际只是“为体现政治需要”而提出的(王珏主编《国有企业改革新探》,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林王两先生的看法,合理之处在于,他们从严密的理论逻辑推导出发,认定股份制已经在经济基础层面实现财产社会化,在这种条件下,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及其性质,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其不妥之处,则是把上述合理之处绝对化和非历史化。其一,不错,在理论逻辑上,作为新生产方式的股份制从根本上区别于非股份制,它实现着财产占有社会化;但在历史现实中,由非股份制向股份制的进化,股份制由低级到高级的演进,是充满斗争和回流的复杂过程。“恶之花”总要开放:财产的私有及其在上层建筑中的积淀,必然地每时每刻地在向这种进化方向挑激。更何况,我国股份制发育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控股控权是股份制演进中绕不过去的必然段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可以自恋于纯粹理论逻辑推导而忘记现实的历史呢?其二,如前所述,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有统一的方面,也往往有相悖之处。一般来说,相悖的出现,或是由于理论逻辑推导有疏漏,或是由于它太玄远而未能顾及某些历史细节,这些细节对具体的人群而言,往往又成为数十年乃至数百年中举足轻重的社会现象,等等。在具体的对策研究中,不管怎么样,对于这种相悖,理论逻辑推导应自觉地向具体历史事实靠拢,至少把后者作为自己的互补因素看待。这就要求林王两先生在坚持自己理论逻辑大方向的前提下,对自己的具体结论作出修正。须知,作为具体的历史的策略,“控股论”并不截然对立于股份制:财产社会化论”。它们只能在互补中才能形成对当代中国股份制较全面的把握。

三、“两论互补”

这样,我们就不能不面对“社会化论”与“控股论”互补的问题。在我看,“股份制社会主义”理论成立的真正落脚点,就是这种互补的理论结构;只有说清楚了这种互补,才能克服“社会化论”与“控股论”的对立(以下简称“两论悖立”),使“股份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部分形成一个统一的、全面的和辩证的体系。

互补理论首先是一种综合方法。人们知道,从理论上全面把握任何一种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都一方面要求从宏观的“大历史”的层面对其定位定性,从总体上看清它在人类社会历史长河的取向及其所起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求人们把它放在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弄清其各种微观关系;最后,则需要把“大历史”与“小环境”剖析综合起来,在看到某一现象总体历史性质的前提下,把握它的种种微观关系;同时,又在弄清其微观关系的基础上,充实对它的“大历史”定性。“社会化论”从理论逻辑上把握股份制,实际上是以其最典型的特征作为分析的根据,把股份制从现实的微观关系网络中抽象出来,舍象了这些特征形成的历史过程和种种社会矛盾斗争。因此可以说,这一方法所得种种结论,实质上只能是从“大历史”的层面对股份制走向的总体定性,显然需要“小环境”剖析对它加以填充,才能形成关于股份制的具体扫描。与此不同,“控股论”则是对目前特定股份制“小环境”关系考察的结果。它实际上舍象了股份制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总体走向,只注意目前阶段股份制的某些微观关系。因此,它也需要“社会化论”的导引。我们的综合方法即建立在二者均需要对方补充的基础上。如果说,“社会化论”与“按股论”往往还有论点上的差异乃至对立(在我看,这往往也是由于其持论者对自己所用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尚未完全觉察),那么,“二论互补”正好使理论顾及到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而不止于偏躁。

按照“二论互补”,当代中国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首先立基于股份制逐渐使财产社会化,同时又充分重视中国既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因素对企业和国民经济的控制,使财产社会化加速进行;或者说,它充分运用了国外的控股模式,以增加既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因素对企业和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旨在加速股份制固有的财产社会化趋势更加强化并促成社会主义。显然,在理论上,它是宏观与微观角度的融合,也是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的统一,更是关于股份制的思想与现实结合的产物,是经济因素与政治的连接,是表征自然的演化在人的主体性促动下的强化。

(1 )“两论互补”还将把我们引向关于历史观意义上的股份制“大过渡论”。按照“大过渡论”,股份制实际上是人类社会从财产私有平缓滑渡到财产共有的唯一经济形式;它将表现为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共有与私有之间将展开反复的各种形式的磨擦、较量和斗争,其中首先包括作为经济基础的股份制财产社会化与作为上层建筑法权体系的私有遗留之间的磨擦、较量和对立、斗争,最后的结局将是共有彻底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法权体系)中清除私有及其影响;如果说,“社会化论”反映的是股份制固有的通向财产共有的宏观历史趋向,那么,“控股论”则反映着目前股份制社会法权体系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反作用,对两者应予综合,辩证地看待股份制的大过渡特质;十分有趣的是,不仅这种指向明确的大过渡会被人们以各种意识形态样式漫画般地映射出来(例如,苏美冷战时期的各种意识形态体系),而且,人类原始社会末期从私有的许多社会现象均会在股份制阶段中重现,只不过其历史趋向和含义完全相反罢了,等等。在这种“大过渡论”中思考“股份制社会主义”,会更理智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邓小平理论的一大功绩,它高明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的地方,便在于它不仅安全顺应了这种“大过渡”的取向,而且自觉地利用了社会事物自身演化的固有形式,从而使中华民族从经济上(继之也必将从文化上)汇入人类文明发展的主流。

马克思曾经描述过原始社会末期财产私有但并没有法律上的“私有权”与之相对应的史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 (上册)第39页)。依我看,在股份制下,这种情况大概又以颠倒的形式重现出来了:一方面,股份制使财产逐渐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使用和控制已经和正在获得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则是法权体系远远落后于经济基础演变,私有观念形态和法权体系至今在人们的头脑和生活中作祟,许多人仍然完全无视股份制财产占有的社会化,硬要用私有时期的所有权来套股份制并定性为“私有化体制”,等等。在这里,仍然是财产占有状况变化了,上层建筑则跟不上这种变化而落后。它与原始社会末期的区别,只是财产占有状况变化的趋向完全相反而已。

人类学研究还告诉我们,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人类的习俗和仪式等等,往往也远远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而成为过去时代的“化石”;时至今日,我们还会在一些奇特的习俗中窥见原始生活的某些印痕(如握手,新娘坐轿,等等。)这种情况,在“大过渡”的股份制社会中,也会有所表现。例如,加尔布雷斯曾说过,在股份制的经理控权段落,“管理部门行使其实权时,并不是大吹大擂地进行,毋宁说这是在巧妙的伪装掩盖下进行的。对权力的名义上的根源表示高度的敬意和服从,是必须普遍遵守的仪式上的表现”(《经济学和公共目标》第87页);“二十世纪中,股票及其投票权利分散于千百万股东之手,这通常在实际上就是把投票权力降低到仅仅成为一种仪式的地位”(《权力的分析》第148页)。 虽然加氏的表述颇为夸张,但在总的方面却是对的。“两权合一”式的私有权的影响在股份制社会中还会以仪式和成见等形式长期存在下去,并以控股控权和握权者只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等形式反复出现。人们只能立足现实,因势利导,顺应历史走向。由此我们也可以设想,那些至今以古典公有制名义激烈反对在中国搞股份制社会主义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也和至今以巫术骗人的男女一样。他们都是过时意识形态的人格化表现。

(2)今天回头看, 力主财产公有的经典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大过渡”的一种前导号角。令我惊诧的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本质的这一新理解,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学者首先指出的,而是西方许多学者不约而同的揭示。其中包括,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革命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共有)化,而股份制却通过经济生活本身的力量以另外的非暴力的渐进演变的形式实现了同一目标。不能不说,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这一揭示说明了经典马克思主义是顺应社会发展主流的理论。

加尔布雷斯在这方面是一个典型。在它看来,“当俄国共产党政府对工人们说生产手段归‘人民’所有但要由政府来照管的时候”,它是在给工人规定一种类似美国养老基金机构面对的老者的地位;两者的不同在于:“美国制度下现在正逐渐而稳步地集中于非政治的但同样不具人格的信托机构之手的权力因素,在它那里是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的分析》第164页),其中包括,在俄国革命中, “彻底的改革”是通过“高高在上”的决定而造成的,而美国的同一进程却“是从下面逐渐演进的结果”(同上,第154页)。美国企业管理学家德鲁克也说, 美国养老基金和股票居民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它已经给美国带来了“比苏联的共产主义更激进的所有制变革”(转引自辛向阳《“趋同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诺奖得主丁伯根进一步提出“趋同论”,认为股份制已经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发生了质变,出现了新的公众所有制,出现了“福利国家”,它们“趋同”于社会主义(同上,第92—93页)。从“大过渡”理论来看,加氏和德氏、丁氏的这种分析,不仅新颖,而且也还深警。它至少表明,即使只从当代股份制理论的角度来看,经典马克思主义及其指导下的革命,本质上也是对人类社会演进大趋势的一种顺应和促成,不能被完全否定(当然,加氏和德氏、丁氏在这里的分析也过份迷恋理论逻辑分析而忽略了现实中两种制度依然有一些根本不同,因而并不完整,只是一种片面的理论)。“股份制社会主义”一方面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本质方面的继承发挥,另一方面又是对其否定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的补救。它被看作马克思主义新形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事求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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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哲学看“股份制社会主义”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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