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转折点--引入滚动虚拟变量的分段定量检测_城乡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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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就增长速度而论,中国经济堪称世界“奇迹”。但“奇迹”背后伴随阴影,收入差距尤其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收入数据表明,中国的城乡差距总体呈持续扩大之势。从绝对差距看:如果按当年价格计算,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出342元,2011年高出14833元——城乡之间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在26年内上升了42倍;扣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差距也扩大了8倍(安1985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即便是相对差距(无论基于名义值还是实际值),从1985年以来,总趋势也是不断扩大,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最近两三年有所缓解(参见图1)。

      大量定量研究还发现,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全国总体收入差距中的占比(“贡献率”)一直都很高①,且不断上升,近年来大致维持在50%左右。②部分研究甚至发现,近年来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超过70%(Shorrocks、万广华、田士超,2005;刘学良,2008)。③

      由于全国收入差距的接近一半甚至更高比例来自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应成为缩小全国收入总体差距的重点(唐东波、张军,2011;Li & Zhao,2011)。另外,城市偏向的政策是造成中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基本原因(蔡昉、杨涛,2000;蔡昉,2003;陆铭、陈钊,2004)。因而,如果实质性地扭转城市偏向的政策,城乡差距应该会逐渐缩小。

      以2002年中央政府确定在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④为重要标志,中国政府的城市偏向政策已开始有所调整。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紧随其后,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保持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开辟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阶段。近十年来,各级政府日益强调城乡统筹并不断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越来越多的直观证据表明,无论是以价格“剪刀差”为代表的价格偏向⑤来衡量,还是以包括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诸多方面的投入偏向来衡量,抑或是从劳动力的流动性⑥来衡量,长期在事实上广泛执行的城市偏向政策,近年来正在发生转变,至少其偏向“程度”已明显降低。

      

      令人费解的是,虽然城市偏向“程度”已明显降低,但是,基于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收入数据,一些重要的经验研究确认,中国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如曹裕、陈晓红、马跃如,2010;Meng et al.,2010;L i& Zhao,2011;雷根强、蔡翔,2012;陈斌开、林毅夫,2013)。

      中国城乡差距是否真的在持续扩大?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取决于所采用的理论与方法,也取决于所选择的代理变量。

      (一)使用收入数据衡量城乡差距的潜在问题

      在研究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时,国内绝大多数研究都选择城乡居民收入作为代理变量。问题恰恰在于,所有国家的收入数据都是比较复杂的,而作为兼具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特点的中国,也许是收入构成最复杂的国家之一(李实、罗楚亮,2011)。中国居民的收入构成带有发展和转型的双重特点,在使用收入数据进行城乡差距比较时,必然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潜在“问题”。

      首先,从收入数据本身来看,潜在“问题”在于:第一,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形成机制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尤其是城镇居民享受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明补和暗补(比如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有多种来源,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和补贴部分,有地区补贴部分,有单位发放的或明或暗的收入,有实物性收入和表现为暗补的公共福利项目,如公有住房、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养老保障、失业保险等)在其收入中仍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其数量难以准确统计,其市场价值也难以有效估算(李实、罗楚亮,2011);第二,住户调查数据中报告的收入往往忽略了税收和转移支付,导致收入不能完全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分布;第三,收入常忽略财富等因素,仅提供了较窄的口径;第四,测度的一般是当期收入而非持久收入;第五,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可能未如实报告其收入。我国居民“低调”、“不露富”,上层编码(top-coded)的数据难以获得,可能会使收入不平等的估计产生偏误(杨继东,2013;邹红、李奥蕾、喻开志,2013);⑦第六,收入不平等也会随时间变化出现组内增长,因此整体的收入不平等状况将部分源于全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以及代际转移的模式(刘靖、李实,2013)。

      其次,从城乡收入差距的比较看,潜在“问题”在于:由于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口径不一致,也必然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比较的可靠性。一方面,城市居民收入使用的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村居民收入使用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是,显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并不等同于“可支配收入”,因为它不仅包括农户用于生活消费的部分,而且还包括农户未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部分等,因而,直接利用收入水平可能会低估城乡差距程度(王德文、何宇鹏,2005)。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是货币收入,而农村居民收入中相当一部分仍是自产自用的实物性收入(李实、罗楚亮,2011)。而且,使用收入指标进行城乡差距比较还存在是用净收入还是总收入,是用税前收入还是用可支配收入等问题(万广华,2008)。正因为中国的收入数据过于复杂,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数据对城乡差距进行比较,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估计偏差(李实、罗楚亮,2011)。

      总之,考虑到中国收入数据的高度复杂性和城乡收入数据难以直接简单比较等因素,为尽可能减少估计偏差,有必要另选其他更合适的变量进行经验研究。

      (二)应更加重视消费数据

      现有研究不平等问题(包括城乡差距)的文献,大多选取收入作为代理变量,或许是因为收入数据具有易于获取、随时间推移可以进行比较、质量高等优点(刘靖、李实,2013)。但是,只有消费才能带来效用,或者说,个人福利(效用)是他(她)所实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函数(Slesnick,1994)。所以,在分析不平等问题时,应直接使用消费数据而非收入数据——当然,因为决定消费的最重要因素是收入,用收入作为消费的代理变量也“未尝不可”(万广华,2008)。弗里德曼(Friedman,1957)提出的持久收入假说也表明,收入是消费的一个差劲的代理变量(即便是对低收入居民而言也是如此)。在阿玛蒂亚·森(2006,第316页)看来,只是因为“收入的统计数字比其他类型的数据更容易得到”,才不得不使用收入数据测算不平等。而“在关联性更强的情况下,使用消费支出的效果会相当好”。当前国内很多研究不重视消费数据,反而将收入作为主要甚至唯一变量,这至少是片面的。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价值

      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关于城乡差距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基于消费数据重新衡量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趋势,在重新厘清描述性统计证据的基础上,使用郭志超等(Guo et al.,2011)的转折点检验框架,分别利用全国层面和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经济区域层面的数据,旨在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是否真的仍然在不断扩大?换言之,中国城乡差距的转折点是否出现了?如果出现了,全国层面和不同地区分别是何时出现的?

      国内外已有大量文献基于收入数据对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进行过研究,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只有少数文献注意到近年来基于消费数据的中国城乡差距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徐振宇,2010;朱诗娥、杨汝岱,2012;荆林波,2012;杨华磊、周晓波,2012;孙爱军,2013)。⑧这些文献多基于描述性统计进行分析,缺乏严格的定量检测。目前,尚未在国内发现基于消费数据专门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转折点的研究文献。因此,基于消费数据衡量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以及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差距的转折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因为这不仅涉及对中国城乡差距的准确判断,更涉及到对中国过去十多年来城乡统筹政策绩效的评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也牵涉到未来涉农政策的调整。另外,虽然农村居民消费在全国居民消费总额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也在下降),但仍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价值。⑨另外,城乡差距变动的真实情形,还与刘易斯转折点(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口红利”)及库兹涅茨转折点等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密切相关。总之,基于消费数据研究中国城乡差距,兹事体大,值得认真深入探讨。⑩

      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对数据来源及数据处理方法的说明;第三部分是基于全国和四大区域的消费数据对中国城乡差距变动趋势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说明所使用的转折点定量检测方法与模型的基础上,分别用全国层面和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经济区域层面的数据,定量检测中国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的转折点,最后对定量检测结果进行了相关讨论;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及政策反思。

      二、数据选取、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一)选取消费作为代理变量的理由

      毫无疑问,许多变量(11)都可用于测度社会的不平等程度。其中既包括支出、收入、财富等可以通过货币标示的指标,也包括幸福(happiness)、生活满意度(life satisfaction)、功能(functioning)、能力(capabilities)等不能通过货币标示、用于度量多维物质生活的指标(Brandolini & Smeeding,2011)。近年来,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人类发展指数也被用于测度社会不平等程度(万广华,2008)。世界银行著名的“生活标准测量研究”(The Living Standards Measurement Study,简称LSMS)计划就使用了包括消费、收入、储蓄、环境、就业、教育、信贷、资产、健康、社会资本等在内的近30项指标来考察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水平差异。相应地,对于城乡差距的衡量,既可以基于收入,也可以基于财富,还可以基于消费,甚至可以基于比这些指标更基本的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以及自由程度和安全感等方面(奈特、李实、宋丽娜,2004)。

      究竟什么是测度不平等的最佳指标,一直以来都存在激烈争议。在发达国家,由于收入、消费等各方面的数据质量都比较高,统计比较透明,因而,收入至少可以作为消费的代理变量度量不平等程度。但是,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收入统计的透明度和质量因为种种原因被广泛质疑。在这些国家,消费可能是更合适的变量。Deaton(2000)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由于消费能够随着时间而平滑,且相对比较稳定(不会像收入那样剧烈波动或随季节变动),因而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业比较重要的国家)被广泛用于测度不平等。比如,印度等国的官方统计数据利用消费而不是收入数据来评价社会不平等程度(包括基尼系数的计算和城乡差距)。(12)奈特和宋丽娜(Knight & Song,1999)也支持以上看法。

      然而,在有些国外文献看来,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与收入相比较,消费也是度量不平等的更合适、更准确的代理变量。实际上,作为经济不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将视角转向消费不平等,以期更全面地衡量居民福利水平差异(邹红、李奥蕾、喻开志,2013)。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文献认为,消费可能是比收入更合适的经济福利衡量指标,因为消费能够比收入更好地衡量居民的持久福利——收入可能会敏感地反映福利的暂时变动(Slesnick,1993;Greenspan,1996;Johnson & Shipp,1997)。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政治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经济学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和《经济研究评论》(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等顶尖刊物上,发表了很多基于消费数据探究收入差距的高水平论文。哈佛大学经济系的一项研究发现,1960~1988年之间,虽然美国的收入不平等与消费不平等的趋势一致,但美国消费不平等的程度要远低于收入不平等:基于收入数据,1960年、1972年、1980年、1984年和1988年的基尼系数分别高达0.379、0.371、0.366、0.397和0.397,但基于消费数据,相应数值则分别降低为0.278、0.253、0.275、0.290和0.296(Cutler & Katz,1992)。Slesnick(1993)基于消费者支出调查(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的支出数据对美国贫困水平的评估发现,基于消费的贫困率远低于基于收入的贫困率。Johnson & Shipp(1999)对美国1980~1994年的研究发现,基于消费的美国基尼系数要比基于收入的基尼系数低10%左右。Krueger & Perri(2006)利用美国消费者支出调查(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发现,1980~2003年间,美国消费不平等并没有伴随着收入不平等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芝加哥大学Meyer等的最新研究表明,从2000年到2011年,以90/10比率(90/10 ratio)衡量,美国的收入不平等上升了19%,但消费不平等却出现轻微的下降。(13)

      如果资源和权力获取方面的平等可视为“机会平等”,收入差距缩小可视为“过程公平”,而消费均等化则可视为“结果公平”(张宗益、周靖祥,2011)。正如Blundell & Preston(1998)所强调的,比起收入数据,基于消费的福利差异比较的确提供了更多的相关信息。与收入水平相比,消费水平更能真实反映城乡居民的实际生活质量,而且也可以部分弥补上文提及的收入数据的缺陷:第一,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可能比收入水平的差异更有现实意义,因为消费代表居民实际得到的福利和真实效用(Yao et al.,2004;刘学良,2008;万广华,2008;杨继东,2013);第二,消费更能反映家庭的真实生活状况,且能够捕捉永久性收入——从概念上来说,永久收入能够比普通意义上的收入更好地度量福祉(刘靖、李实,2013),能更全面地反映包括政府提供的保险、政府和私人的转移支付等收入(杨继东,2013),甚至还可以反映出财富的变动(Blundell & Preston,1998);第三,相比之下,收入更有可能被隐瞒,而隐瞒消费的必要性低得多(Meyer & Sullivan,2011;Meyer & Sullivan,2013)。另外,消费被公认是宏观经济中最稳定的变量之一,其稳定性远高于收入。

      消费水平是比较城乡差距的理想指标(王德文、何宇鹏,2005)。国外一些文献基于消费数据对印度、希腊等国的城乡差距问题进行了经验研究(Mishra & Parikh,1992;Tsakloglou,1993)。国内外不少文献都使用消费数据来分析中国城乡差距:作为国内研究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最早的经典文献之一,陈宗胜(1991)的专著《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除采用人均全部收入比衡量城乡差距外,也同时使用了人均消费水平比来分析城乡差距;约翰逊(Johnson,2002)在度量中国城乡差距时,除了采用收入指标外,还使用了大量与消费直接相关的指标,如每百户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蔡昉、杨涛(2000)虽然重点研究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但同时也研究了城乡消费差距的变动;Kanbur & Zhang(1999)和Lee(2000)利用中国消费数据进行过城乡差距的泰尔指数分解;Lu(2002)也使用城乡人均消费比来度量中国城乡差距。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消费数据就是一个完美的指标,因为至少还存在消费的测度方法、定义、口径等方面的问题。但总体而言,与收入数据相比,使用消费数据作为代理变量,更具有可操作性、综合性、科学性,也更有现实意义。

      (二)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全部数据,都来自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原因在于,这些数据虽存在不少局限性,却可能最适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要求。

      从数据的质量看,虽然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存在高收入住户样本的代表性不足(在城镇地区尤为突出)以及由于城镇住户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某些收入的隐蔽性所导致的部分城镇住户样本的收入可能被低估(越是高收入户,低估的程度可能越高)等问题(岳希明、李实,2013),因而就存在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内部差距以及全国收入差距被低估的可能(李实、罗楚亮,2011;岳希明、李实,2013)。(14)由于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同时包括了收入和消费,因而,收入数据存在的某些偏差在消费数据中必然存在。但是,从调查组织、调查内容、抽样方法、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等方面看(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第379页),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都很难被其他数据所超越。(15)更重要的是,数据质量在稳步提升,且在趋势上基本准确。鉴于本文研究的主要是趋势性问题,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替代数据之前,更好的策略仍然是选用这些仍不“完善”的数据。

      从研究的可操作性看,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也是非常合适的数据,对于本文而言甚至可能是能够获得的最好数据。第一,它能够提供足够长时间序列的年度消费数据(在过去几十年间,全国和省级层面每年都有详实全面可靠的数据),这是国内外其他数据都无法做到的——比如,著名的微观数据库CHIP和CHNS均缺乏连续的年度数据,而提供连续年度数据的微观数据库CFPS从2010年才开始正式发布数据。第二,由于本文的分析覆盖了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如果导致上述言及的“低估”或“高估”因素在时间上保持稳定,偏差就是在时间上一致、效应固定的(Yang,1999;蔡昉、杨涛,2000)。因而,本文对城乡差距变化趋势的分析,将基本不受“低估”或“高估”偏差的影响。

      具体而言,文中所有的消费数据若未经指明,均源自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和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另外,在计算东、中、西、东北四大区域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时,必须使用的各省农业、非农业人口数据,源自各省的统计年鉴。用于消除通货膨胀影响的数据为全国分城乡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源自《中国统计年鉴》)。

      (三)统计口径

      在以消费为代理变量对中国城乡差距进行比较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界定居民消费本身。不同的统计口径往往导致不同的统计结果。除了上文提及的名义值(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用当期货币标示的数值)和真实值(消除了通货膨胀影响之后的数值)的差异外,还存在居民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

      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用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及服务等,城乡统计口径一致,因而,利用消费支出指标来衡量城乡差距显然要好于收入水平指标。但是,由于消费支出指标没有将城乡居民所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物价等补贴纳入计算,该指标显然也不够全面(王德文、何宇鹏,2005)。相比较而言,用于衡量城乡差距更理想的指标是消费水平。利用来自人口就业统计中的全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农业和非农人口统计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以及建设部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统计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消费水平统计对城乡居民户调查得到的消费支出进行了补充、调整,在统计口径上不仅包含了原有的消费支出指标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城镇居民对集体福利的消费和公费医疗的消费(王德文、何宇鹏,2005)。

      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凡是涉及城乡差距变动定量检测的场合,使用的统计口径都是消费水平。消费支出仅用于稳健性检验。

      (四)数据处理

      当然,从方法论上讲,进行城乡消费差距比较,除了应该以实际消费水平而不是名义消费水平为依据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三个方面:第一,应该对以受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衡量的劳动力质量做出调整;第二,城乡之间在生活费用上的差别应该考虑在内;第三,诸如医疗保健、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城乡差别也应该得到反映(蔡昉、杨涛,2000)。

      问题在于,国内外所有统计数据都无法支持以上全部调整。蔡昉、杨涛(2000)曾尝试按照城市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以及城乡通货膨胀率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但由于资料不足,无法用城乡劳动力质量和生活费用的差别对数据进行调整。虽然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Brandt和香港科技大学的Holz估算了中国城乡及各省份的生活费用指数(Brandt & Holz,2005)。(16)但是,这一指数截止到2002年,也无法满足本文的研究需求。国内还有部分学者根据以上方法估算过某些年份的城乡实际货币购买力。(17)但这种估算往往是某一个年份的,无法提供较长时段的时间序列数据(李实、罗楚亮,2011)。

      考虑到以上因素,本文一些重要的数据处理程序如下:

      1.用于消胀的数据。考虑到相关的分析必须尽可能以实际值而非名义值作为依据,因此必须对名义消费水平作消胀处理。根据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从1978年至1984年之间,只有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缺失。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从1985年才开始的。为了处理城乡消费价格指数的定基起点不一致问题,学术界一般采用的办法是:将1978年作为定基的基期,但考虑到1978年到1984年之间没有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般都假定在1978年至1984年间城乡消费价格指数相等,然后重新按照1978年为定基的基期折算农村居民价格指数(如蔡昉、杨涛,2000;Johnson,2002)。因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定基指数(1978年为基期),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则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定基指数(1985年为基期)乘以1.342(Johnson,2002)。

      2.四大经济区域的城乡消费数据。全国城乡消费水平数据直接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东、中、西、东北四大经济区域的消费数据,则通过比较烦琐的计算程序获得。本文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6月给出的划分办法,将我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18)由于河北省和福建省相关数据缺失,在东部地区中剔除了这两个省的数据,一共收集了中国大陆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98~2011年的分省数据,然后分别以城乡人口数据加权计算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城乡人均消费水平数据。

      从省级数据到四大经济区域的数据的计算过程如下:

      

      其中

表示第i个地区的人均消费,

表示第i个地区的人口,j表示城市或者农村,j=1表示城市,j=2表示农村。四大区域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根据以上公式,并结合所划分省份的各省的相应数据加总算得。

      三、基于消费数据的中国城乡差距变动:描述性统计分析

      城乡差距可分为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但对于趋势性的研究而言,更有价值的是对相对差距的分析。下文对城乡差距变动进行的描述统计分析,均基于城乡相对差距变动的分析。

      (一)研究的时间范围:1998~2011年

      

      自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名义消费水平数据的中国城乡相对差距的变动,经历了一个收敛、扩大、再收敛、再扩大、再收敛的不稳定过程(见图2):先是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较长时期的“U型”曲线过程(即相对差距经历了一个先收敛后扩大的过程),然后在经历一个非常短暂的“倒V型”曲线(即相对差距的暂时收敛)之后,紧接着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倒U型”曲线(即相对差距从扩大到收敛的过程)。

      以往的相关研究,大多将1978年以来的所有年份都纳入研究范围。但是,本文将研究的时间范围界定在1998年至2011年。主要理由是:

      第一,1978年至1985年中国城乡相对差距明显缩小,但从1985年开始,随着中国的发展重心转向城市,中国城市偏向的政策取向总体上不仅未出现调整,反而不断强化。从统计数据(无论是基于消费数据还是收入数据)上看,我国城乡相对差距,除1995~1997年间有所收敛外,整体上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1995~1997年间的“收敛”被证明只是由一次性大幅提高大宗农产品收购价所导致的“政策冲击”。从1997年开始,随着农产品收购价格恢复到正常状态,城乡差距又开始不断扩大(陈钊、陆铭,2004)。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城乡差距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新的相对完整的周期。对这样一个相对完整的周期进行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二,1998年之前城乡差距的变动趋势与原因已有非常透彻的研究成果(如蔡昉、杨涛,2000;Johnson,2002)。本文专门研究1998年之后的城乡差距变动,很大程度上是对蔡昉、杨涛(2000)和Johnson(2002)的扩展和补充。

      (二)基于全国数据的描述统计结果

      实际上,无论是从城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差距,城乡居民住房消费对比,还是从城乡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对比来看,城乡差距都在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时期之后,进入了有所缓解并开始出现扭转的时期(至少从城乡居民间的相对差距看是如此)。具体表现为:

      1.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19)的过程。基于消费数据分析中国城乡差距的变动,最常用的是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农村=1)。

      表1显示了中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和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变动情况。

      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农村=1)来看,无论是基于名义数据,还是基于实际数据,自1997年以来,均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是典型的“倒U型”过程(见图3)。

      

      2.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差额开始下降。恩格尔系数被认为是反映消费水平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因而,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变动也可用来分析城乡差距的变动(如Johnson,2002)。

      从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变动来看,在2004年以前,与约翰逊(Johnson,2002)所发现的趋势是一致的,即城镇居民食品支出在收入中的比重的下降快于农村(从而表现为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证据之一。然而,自2004年以来,相反的情形出现了,即农村居民食品支出在收入中的比重的下降快于城镇,表现为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缩小(见图4),这似乎也可以作为城乡差距缩小的一个重要证据。(20)

      3.城乡居民耐用消费品普及率差距全面缩小。约翰逊(Johnson,2002)将每百户家庭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作为度量中国城乡差距的重要指标,邹红、李奥蕾、喻开志(2013)也用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度量消费不平等。就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进行直接比较,2011年底,城乡居民之间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但是,几乎所有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差距都在不断缩小,其中,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传统家用电器的普及率差距正在加速缩小,而家用计算机、空调等其他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的差距也在迅速缩小(见表2)。

      

      

      

      另外,近年来,随着农村居民日益注重房屋质量和卫生条件,随着政府在农村自来水、电力、清洁能源(主要是沼气)方面的投资持续增加,城乡居民住房消费方面的质量差距也在加速缩小。

      (三)基于四大经济区域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1998年到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的变动,同样呈现出典型的倒U型曲线的格局,无论是东部,还是中部、西部和东北,都是类似的情形(参见图5)。(20)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消费数据对“库兹涅茨假说”的旁证。(22)

      

      (四)基于省级层面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至于省级层面的数据,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存在过大的差别,加上数据量过大,本文未对省级层面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予以详细报告。总体而论,基于省级层面的消费数据,大致可以发现两个特征化事实:第一,从横向的比较看,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的省份,以消费水平衡量的城乡差距越小;而经济越落后的省份,城乡差距越大。(23)第二,从纵向的演进看,经济发达的省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城乡差距收敛趋势,而且出现收敛的年份相对更早。以上发现与朱诗娥、杨汝岱(2012)以及杨华磊、周晓波(2012)基本一致。

      总之,如果以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作为代理变量,中国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大致从2005年前后开始扭转。

      四、中国城乡差距转折点的定量检测:基于1998~2011年的消费数据

      不过,以上判断,仅基于描述性统计,其结论的可靠性有待对城乡差距转折点(24)进行“定量检测”。这正是下文的基本任务。

      (一)转折点定量检测的方法与模型

      我们考虑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序列中部检测唯一的转折点,它出现在回归模型的截距(水平方向)或斜率(速度方向)上,并假设其他待估参数不存在突变,我们把这类转折点称为“部分转折点”。那些所有待估参数都可能存在突变的转折点叫做“完全转折点”。现有文献中用线性回归模型检测转折点的方法多种多样,最知名的是CUSUM检验(Brown et al.,1975)和Bai-Perron方法(Bai & Perron,1998;2003),其中前者研究更为深入且使用范围更为广泛(

& Sibbertsen,2002;Kramer et al.,1988)。然而,这两种方法均不适用于检测本文所研究的时间序列中存在的部分转折点。

      本文提出引入滚动虚拟变量来检测回归模型中截距或斜率上存在的转折点,同时保持其他待估参数不变。这一思想已被许多学者使用过,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其中Harvey & Mills(2005)采用截距和趋势虚拟变量研究七国集团(The Group of 7,简称G7)宏观时间序列中的共同特征;Jiménez-Rodríguez & Sánchez(2005)使用滚动虚拟变量经验性地评估石油价格冲击对一些OECD国家真实GDP增长的影响;Brown & Burdekin(2000)以及Weidenmier(2002)使用这一方法检测由美国国内战争导致的经济转折点。基于此,本文也采用类似方法检测经济时间序列中部因某些政治经济事件造成的可能的未知转折点,同时量化分析这些事件的影响。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同时估计转折点的位置、类型、大小和相应的p值。

      假设时间序列

,服从以下模型:

      

      其中

是含有未知参数向量β的一般线性模型。如果样本量足够大的话,两个滚动虚拟变量甚至对应所有回归变量的滚动虚拟变量都可以包含在模型当中。

      

      

      (二)基于全国数据的定量检测结果

      运用上述检测方法,接下来对全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和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这两个时间序列中部存在的转折点进行识别并报告分析,考察的时间范围是1998~2011年。

      我们假定

(t;β)是二次多项式,理由有三:第一,从理论基础来看,如果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成立,考虑到城乡差距对全国总体差距的贡献率超过50%的事实,有比较充分的理由将回归方程设定为二次多项式;第二,从描述性统计所发现的城乡消费差距的变动轨迹看,类似于一个开口向下的抛物线;第三,简单的线性回归方程可能会引起较大的估计偏差(不过,我们在后文中将利用简单的线性回归方程进行稳健性检验),而过于复杂的回归方程会受到样本容量变化的影响而不够稳定(因为本文使用的样本容量并不大)。从如下结果可看出,运用此方法得到的转折点检测结果均比较合理,且可以找到相应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符合我国城乡差距变动的现实情形。

      1.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对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序列的转折点检测结果由表3给出,为了使分析更加全面,本文分别对实际量和名义量两种类型的数据进行了检测。

      表3显示,基于实际值和名义值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出现转折点的年份均为2005年(水平方向和速度方向的检测结果一致),表现为负的速度方向,分别在近似10%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自2005年开始明显减小。

      根据检测结果,我们得到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实际量)的最终拟合方程为:

      

      

      如上方程显示,在t=7时(也就是2004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达到最大,从转折点t=8开始(也就是2005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开始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

      

      2.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对于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本文分别选取1997~2011年(作为参照)和1998~2011年两个时间段进行检测,表4显示两种结果完全一致,2006年是转折点(近似看作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现为负的速度方向,表明自2006年开始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差距开始明显缩小。

      根据检测结果,我们得到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的最终拟合方程为:

      

      如上方程显示,从转折点t=9(也就是2006年)开始,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差距呈现缩小之势,而且缩小的速度越来越快。

      (三)基于四大经济区域数据的定量检测结果

      利用中国各省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统计数据合并(基于城乡人口数据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经济区域1998~2011年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实际量和名义量),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转折点进行定量检测,结果如表5所示,同时列出最终得到的拟合方程。

      实际量结果表明:东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相对差距的转折点分别出现在2001年、2003年和2005年,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10%和10%。其中,西部地区的转折点在统计上不显著,原因可能是西部各省(自治区)的城乡差距过大。名义量结果表明: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相对差距的转折点分别出现在2001年、2003年、2005年(水平方向的p值更小)和2005年,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5%、10%和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城市化率和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相对差距的转折点出现得越早,城乡差距趋于收敛的时间越早。这也从侧面回应了朱诗娥、杨汝岱(2012)关于“经济发展越落后的地区,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越大”的研究结论。

      如下三组方程分别对应于东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实际量)的最终拟合方程。(25)

      

      从以上三组拟合方程可以看出,无论是水平方向还是速度方向的转折点,均为负数,再次表明,自转折点之后,东部、中部、东北等经济区域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差距都处在逐渐缩小的过程中。

      

      总之,以上的拟合方程效果均较好,全国及各地区的城乡消费差距均存在转折点,不同之处仅在于出现转折点的年份有所差别。另外,因2008年后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所检测的大部分经济时间序列末端出现了较大波动,也可能存在转折点。但是,即便出现较大波动,并未改变城乡差距缩小的基本趋势,因此,这类转折点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暂不讨论。

      (四)定量检测结果的稳健性

      前文曾经提及,基于消费数据度量城乡差距有多重口径和方法。前文均依赖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之比(分别基于名义数据和实际数据)进行定量检测。其实,还可以基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泰尔指数(分别基于名义数据和实际数据)进行定量检测。检测结果表明,除了在转折的具体年份上稍有差异外,其他方面无异。由于泰尔指数的计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限于篇幅,未予报告。

      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名义量)的最终拟合方程可以得到和上述方程非常类似的结论,如下式所示:

      

      如上方程显示,在t=7,也就是2004年时,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达到最大,从转折点t=8,也就是2005年开始,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开始下降,且下降的速度越来越快。

      虽然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之比并非衡量城乡差距最理想的变量,但仍可以作为一种代理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值得注意的是,定量检测结果对于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之比也具有相当的稳健性,该指标的全国名义量进行转折点检测的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可看出,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之比出现转折点的年份是2005年(水平方向和速度方向的检测结果一致),表现为负的速度方向,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与上文表3给出的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的检测结果一致。

      另外,为表明具体的方程选取形式对转折点检测结果无明显影响,进一步论证本文使用的转折点检测方法相当稳健,我们在假定

(t;β)是一次线性函数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再次进行转折点检测,结果如表7所示。

      

      表7表明,尽管水平方向和速度方向的检测结果有偏差,但根据前文给出的转折点判断标准,RSS最小值出现在2005年且在统计上更加显著,因此转折点对应的年份依旧是2005年,表现为负的速度方向,与表3给出的结果完全一致,说明方程的具体形式对最终结果无影响。

      总之,各种检验都表明,本文所采用的转折点检测方法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五)讨论:暂时的抑或可持续的城乡差距收敛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基本问题是:1998~2011年之间出现的城乡差距转折点,究竟是一次性政策冲击导致的城乡差距暂时收敛,还是由于制度性和系统政策变革导致的城乡差距可持续收敛?

      自1978年以来,中国城乡差距变动经历过三个重要的转折点,与之相对应的是城乡差距显著收敛的时期(至少从相对差距看是如此)。每次出现“转折点”从而城乡差距显著缩小,往往都是涉农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结果:第一次城乡差距收敛期为1979年至1984年期间,这主要得益于农村基本经营管理体制的变迁,尤其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层面的迅速推广和国家持续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但是,随着一次性体制变革效应的衰减,随着国家将注意力转移到城市且不再大幅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1985年开始,中国城乡差距开始逐步扩大。第二次城乡差距收敛期为1995年至1997年期间,主要源于一次性政策冲击(国家前所未有地连续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实施证明,这种大幅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不可能经常出台,其效果也是不可持续的,因而收敛期维持的时间很短,明显短于第一次收敛期。从1997年开始,城乡差距又趋于扩大(陆铭、陈钊,2004)。第三次城乡差距收敛期则开始于2005年前后至今。这次所出现的收敛,明显不同于前两个时期,因为在如此长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差距一直都在不断降低,城乡差距收敛已显示出可持续的势头。

      比较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的三次城乡差距收敛期,共同点在于:国家出台明显有利于“三农”的重要政策,往往是城乡差距收敛的必要条件。但是,2005年前后开始的城乡差距收敛期,则明显不同于前两次:第一,从收敛的外在特征看,收敛维持的时间明显比前两次收敛期长,且收敛趋势非常明显;第二,从可能导致收敛的原因看,也不同于前两次收敛期。前两次收敛期内,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三农”的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高度依赖于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2005年开始的收敛期,国家虽然也稳步提高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但这一政策对于城乡差距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26)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近十年来,中央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通过中共中央全会(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若干国务院文件的贯彻执行,城乡统筹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偏向的政策倾向逐步扭转,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财产权利、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权利方面的差距有缩小的趋势。

      很多国家(尤其是东亚地区)的经验都已证明,在促进城乡差距收敛的进程中,政策不仅相关,而且非常重要(Acemoglu & Robinson,2002)。本文所定量检测的中国城乡差距的经验,只是增加了其中的一个证据而已。在中国的历史上,政策曾经是人为造成城乡分割并加剧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而近些年来全面的政策调整也恰好是促进城乡差距加速收敛的基本力量。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2005年前后中国城乡差距转折点的性质,基本可界定为可持续收敛。另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蔡昉、王美艳,2007;Zhang et al.,2011)。或许,刘易斯转折点与城乡差距转折点在时间上的“汇合”并非简单的“巧合”。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无论基于何种指标以及指标的调整,当前中国的城乡差距均处于较高水平。虽然近些年来中国城乡差距已出现明显的收敛趋势,但基于国家统计局的居民收入数据,中国的城乡差距并未出现显著的收敛趋势。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从10年前开始大力实施的城乡统筹政策是无效的。由于选择了不恰当的测度指标,对城乡差距变动趋势的把握必然存在严重偏差,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值得商榷。

      (一)基本结论

      实际上,居民收入并非衡量中国城乡差距最合适的指标,居民消费水平才是更理想的代理变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度量的城乡差距变动趋势,明显不同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得出的结论。无论基于简单的描述性统计,还是通过引入滚动虚拟变量的分段定量检测回归模型,都能确证的基本结论是:大致从2005年前后开始,中国城乡差距就已经在缩小,且缩小的速度越来越快——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的城乡统筹政策已初见成效,而且也为著名的“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鉴于城乡差距贡献率占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50%甚至更多,因而可以将城乡差距看成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代理变量)提供了某种旁证,但不同于国内一些重要的相关研究(如陈斌开、林毅夫,2013)的结论。(27)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不仅全国层面的城乡差距在缩小,而且东部、中部、东北三大区域的城乡差距均呈收敛态势,只是出现转折点(在数据上表现为城乡消费差距出现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为负值的转折点)的时间有所差异而已——东部地区的转折点出现最早,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居中,西部地区甚至尚未出现统计上显著的转折点。其转折点出现的早晚恰好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相匹配。城市化被认为是减少城乡差距最重要的因素(陆铭、陈钊,2004;王小鲁、樊纲,2005)。(28)东部地区的城市化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在一定程度上是城乡差距的转折点出现的更早些的原因之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旁证了王小鲁、樊纲(2005)的观点。

      杨华磊、周晓波(2012)虽然也观察到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收敛,但是他们将这种现象与同时观察到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现象的并存简单解读为城乡消费率的差异。实际上,即便是基于收入数据,一些文献也发现,中国的城乡差距至少没有再继续扩大。国内已有部分学者(如周云波,2009;李实,2012)基于收入数据发现,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总体收入差距并未进一步扩大,甚至开始缩小。(29)与之密切相关的是,中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得到抑制(李实,2012)。

      城乡差距收敛背后的机理,除城镇化速度加快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阶段性变化外,一个更基本的原因是中国涉农政策的重大调整,尤其是城市偏向政策的逐渐扭转。正如李实(2012)所指出的,近年来,中国城乡差距和总体收入扩大的趋势能够得到抑制,除了农产品价格上升带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技术工人工资提高幅度较大这两个重要因素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村公共政策对收入分配已开始有所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自2003年起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包括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的补贴政策,以及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教育“两免一补”、“低保”政策,养老保障制度等以构建农户社会安全网为目的的公共服务性政策,已经事实上对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产生全方位的支撑——虽然某些支撑仍然显得有些脆弱。本文也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蔡昉(2003)关于城乡差距与制度变革临界点的研究。中国的经验表明,政府是否继续实施其城市偏向的系统性政策,是城乡差距变动方向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政策含义

      尽管出现城乡差距转折点的机理与具体原因,尚须另文深入分析。即便如此,政策含义仍然是明显的,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中国城乡差距从扩大到收敛的转折点的出现,从一个侧面旁证了中国政府自2003年前后以来所实施的以城乡统筹为基本基调的涉农政策的力度与初步效果。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迅速推进、劳动力限制和户籍制度的不断放松(30)、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是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通信、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强化,都能够部分解释中国城乡差距的收敛。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过去10年来基于城乡统筹所出台的涉农政策,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成功的经济社会政策之一。

      第二,继续坚持城乡统筹的大方向,中国巨大的城乡差距将进一步加快收敛。虽然中国城乡差距已经出现收敛趋势,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中国仍然是全球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蔡昉、杨涛,2000;陆铭、陈钊,2004;奈特、李实、宋丽娜,2004)。(31)各个国家城乡差距形成的机制和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机制都是城市偏向的政策取向。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国家,中国也不例外。实际上,城市偏向不仅是当今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曾长期普遍存在。(32)虽然城市偏向的政策取向和城乡二元体制导致较大的城乡差距,在今后将顽固地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在短期内彻底全面扭转城市偏向的政策,(33)但令人欣慰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专章论述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为此,《决定》提出了包括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等在内的具体措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利和要素市场被高度强调,而这恰恰是今后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着力点。(34)《决定》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保护农民产权(包括农用地的系列产权和宅基地的产权)的政策,但其落实情况与具体效果尚待证明。或许,相关的政策还需要向前推进一步,即真正落实农村居民应有的核心产权。正如徐建国(2012)所指出的,“土地、户籍等方面的改革严重滞后,没有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产权制度,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农民贫穷和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正因如此,解决三农问题,减少城乡差距,要求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松绑户籍制度,界定农民人力资本产权(徐建国,2012)。

      (三)进一步研究方向

      人们常常基于不平等估算结果提出种种改革建议,而不考虑这些建议对减少不平等究竟有多大作用(万广华,2008)。因此,比本文更重要的任务,也更加困难的任务,是定量分析不同的因素对城乡差距的变动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统计上是否是显著的?为什么以居民消费水平衡量的中国城乡差距出现了转折点?中国城乡差距收敛的内在机理如何?我们曾经提出一个基本假说,城乡居民基本权利的变化(城市偏向政策的逐渐扭转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最终导致了转折点的出现(徐振宇,2010;荆林波,2012)。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和上述假说的验证,显然比本文已经完成的任务更为重要,也更加复杂,需要深入的计量分析,也正是我们将在下一篇论文中重点报告的方面。另外,中国城乡差距的转折点与刘易斯转折点、库兹涅茨转折点以及劳动收入在GDP中占比的转折点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实证检验的有趣论题。基于高质量的微观数据(如CHIP、CHNS和CFPS数据库)的研究,也将是重要的研究方向。

      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李实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曲振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雪峰博士和北京工商大学李宝仁教授、王沈南老师、倪国华副教授、刘晓雪副教授、梁鹏副教授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赵天宇、李冰倩、朱鹤在数据搜集与整理方面提供的帮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①林毅夫、蔡昉、李周(1998)的一项研究表明,从1978年至1995年,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在49.51%到53.36%之间波动。另一些研究利用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抽样调查也发现,城乡收入差距在中国居民收入总体差距扩大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赵人伟、李实,1997年;李实、魏众、丁赛,2005;王小鲁、樊纲,2005)。

      ②由于使用的数据和分解方法不同,不同文献所得结果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都确认了城乡差距对全国总体差距的“贡献率”高且不断上升这一事实。罗楚亮(2006)通过泰尔指数分解发现,城乡收入差距在全国收入差距中的比重(把全国的收入差距分成城市内部的差距、农村内部的差距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在逐渐上升:1988年、1995年及2002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金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分别为33.48%、37.41%与40.2%。李实、岳希明(2004研究也指出了同样的趋势,1995年和2002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分别为38%和43%。李实等(Li,Luo & Sicular,2010)利用2007年的数据发现,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又进一步上升至48%左右。

      ③刘学良(2008)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分解表明,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于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从1997年以来总体上维持了持续上升的势头,从1997年的57.98%持续上升到2004年的76.15%,2005年和2006年虽有所下降,但仍分别高达71.55%和72.84%。Shorrocks、万广华、田士超(2005)注意到,如果利用目前已有的基尼系数或泰尔指数分解方法,城乡差距对全国差距的贡献率达到85%左右。

      ④安徽是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个省(依据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⑤蔡昉(2003)认为,这种偏差的本质是扭曲相对价格和工农业交换关系,具体表现为通过垄断产品流通,提高工业品价格和压低农产品价格,制造不利于农业的贸易条件,产生直接意义上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但是,由于农业政策的方向由对农业的征税逐步转向对农业进行保护,工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在最近十多年来已大幅降低。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广义的对农业征税水平已经大幅下降:从1988年占农业总产值的88%下降到1994年的3%(蔡昉、杨涛,2000)。

      ⑥由于户籍制度有所放松,劳动力的流动性得以持续加强,特别是一系列城市福利体制改革也使农村劳动力更加容易地在城市居住下来(蔡昉、杨涛,2000)。

      ⑦国外也有文献报道,即便是在收入统计制度比较透明和完善的发达国家,仍然存在收入数据的低报、漏报等情形。如Meyer & Sullivan(2010)在比较众多数据库中的收入和消费数据发现,收入数据不仅存在低报情况,且数据回应率也低于消费数据的回应率。

      ⑧国内也有相左的观点(如柳思维、唐红涛,2006;朱信凯,2011)。

      ⑨一方面,农村居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绝大多数都是本国制造或提供,对于拉动本国经济更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农村居民的消费档次看,绝大多数都是中低档商品和服务,对于中国的就业、创业意义重大。

      ⑩如果以消费数据衡量的中国城乡差距并未持续扩大,而是已经出现明显的转折,不一定就能证明过去十年来城乡统筹政策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真如国内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城乡差距仍然在不断扩大,那么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政府在过去十年间以城乡统筹为基本目标,以减免农业税、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基础教育与医疗卫生投入、增加各种涉农补贴为代表的政策调整,其政策效果是值得怀疑的。

      (11)阿玛蒂亚·森(Sen,1992)将这些变量称为“核心变量”(focal variables)。

      (12)这一事实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魏众教授在北京某次研讨会上提及的,特表感谢。

      (13)根据这项研究,最富的10%的人群的收入与最穷的10%的人群的收入之比(90/10 ratio)2011年比2000年高出19%;但相比之下,消费不平等从2000年到2004年是上升的,但从2005年开始下降——最富的10%的人群的消费与最穷的10%的人群的消费之比(90/10 ratio)2011年比2000甚至还要稍微低一些。参见Meyer & Sullivan(2013)。

      (14)也有学者认为有可能存在高估的可能(江小涓、李辉,2005)。

      (15)在样本量上,国家统计局使用的住户样本高达14万户。其中农村住户调查是按照分层、多阶段PPS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选896个调查县,既具有全国的代表性,也具有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代表性。而且国家统计局的样本覆盖了中国内地的所有省份和超过l/3的市县。国家统计局通过日记账方式收集样本户收入和支出信息,因而这些信息的统计误差不大。更重要的是,统计局住户调查详细地收集了农户各种粮食作物产量等信息,因此对农户自产自用农产品的收入(当然也包括消费)估计的准确度,是以往其他住户收支调查难以做到的(参见岳希明、李实,2013)。

      (16)这种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通过调整,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城乡差距。利用Brandt & Holz(2005)的估计结果,在考虑到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生活费用差异后,2002年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比值降低到2.38:1,而该年的城乡间的名义收入比值高达3.39:1(Sicular,et al.,2007)。

      (17)根据李实、罗楚亮(2011)的估算,2007年城乡实际货币购买力平价为1.3:1(即购买力上城镇的1.3元等同于农村的1元)。

      (18)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19)2012年,城乡居民名义消费水平之比进一步降低为322。

      (20)从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的发展经验看,凡是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额明显缩小的时期,都是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农民消费高速增长和城乡差距相对缩小的时期。

      (21)以上是按照名义数据计算的结果。利用消胀(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之后的实际数据来衡量,其结果基本相同。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未对基于实际数据计算的结果予以报告。

      (22)因为城乡差距是中国总体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方面。非常相关的问题是:若城乡差距正在经历先上升再下降的倒U型过程,是否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内部差距和城市内部差距的缩小抱有乐观态度?

      (23)越是经济落后的省份,其城乡差距越大,其内在机理可能在于:随着我国贫困人口的减少,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出现了地理分布上的边缘化倾向,即农村贫困人口越来越集中在生活和生产条件恶劣的边缘化地区(蔡昉、万广华,2006)。这或许是西部地区的城乡消费水平差距远远高于东部地区的重要原因。朱诗娥、杨汝岱(2012)也发现,城乡居民消费差距最高的几个省份基本都处于偏远的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大多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生产条件恶劣的地带,其经济难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更是落后,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难以提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形成恶性循环。

      (24)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转折点,一旦放在历史视野中,就不再是一个具体的时点(a point of time)——与其说是某天或某年,还不如说是某几年构成的时段(a span of some years)(参见Minami,1968)。

      (25)由于西部地区的城乡差距转折点在统计上不显著(以实际值测算),予以省略。

      (26)正如约翰逊(2004)指出的,操纵产品价格是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很有限,而在长期中根本没有什么影响。这或许是前两次城乡差距收敛期未能维持较长时间的重要原因。

      (27)如陈斌开、林毅夫(2013)最近的研究发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规律。

      (28)其内在的机制是:农村低收入现象直接与农村人口相对于土地资源过剩有关。城市化吸收的农村人口越多,低收入人口就越少,农村人均收入也会随之提高(王小鲁、樊纲,2005)。不过,也有学者提出过相反的观点:由于中国的城乡收入统计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如果城市化进程中较富裕的农民首先转变为城市居民,那么,城市化进程就可能在不改变所有居民收入的情况下扩大统计上的城乡收入差距。因而仅通过理论分析,很难断定城镇化是扩大还是缩小城乡差距,而是在一个阈值范围内扩大,而超过这个阈值又缩小(阮杨、陆铭和陈钊,2002)。

      (29)李实、史泰丽、古斯塔夫森(2008)利用全国大规模的城乡住户调查数据测算的结果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已出现了缩小的势头。而且如果把流动人口计算在内的话,这个势头就更加明显。周云波(2009)计算的1978~2006年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基尼系数看,进入新世纪以后,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拉大速度明显放慢,尤其是从2003年后,几乎没有增大,很可能预示即将达到倒U的顶点。

      (30)事实上,虽然有着公共服务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户口制度的限制,仍然有超过2亿农民通过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方式向城市“移民”(Herd,Koen & Reutersward,2010)。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机会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城乡差距的扩大。

      (31)为进行比较,蔡昉、杨涛(2000)收集了36个国家农业和非农业标准劳动者的收入比率,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原计划经济国家,这一比率大都低于1.5,明显不同于中国通常在2~3之间波动的情形。具体来看,1985年只有4个国家城市平均收入超过农村1倍。1990年和1995年平均城市收入超过农村1倍以上的国家分别只有5个和3个。与中国的城乡差距最接近的两个国家分别是南非和津巴布韦,其城乡收入之比分别高达3.14:1和357:1(Knight & Song,1999)。

      (32)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经提到,城镇中的定居者聚集在一起,阻碍别的竞争者进入。从整个欧洲来看,不同城市的居民开始限制外来人口的生产、贸易和寻找工作,以保护他们自身的高额利润和工资。结果是,一种自然的平等被打破,城市和农村之间出现了不平等(奈特、李实、宋丽娜,2004)。

      (33)政策制定者不得不有意无意地更多考虑城市居民的利益。城市居民运用其特有的“投票”和“呼声”机制,影响着城乡关系政策,阻碍农村劳动力的永久转移,继续维系着城市偏向政策(蔡昉,2003)。

      (34)正如约翰逊(2004)所指出的:“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要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状况(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确保农民充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改善要素市场的运作。这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每一种主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劳动、土地和资本或信贷)在中国都依然受到很大的约束,存在很多缺陷。中国未来要素市场表现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生产绩效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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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消费差距的转折点--引入滚动虚拟变量的分段定量检测_城乡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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