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观性论文,财务会计论文,信息披露论文,税务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还是分离,首先决定于政府和所有者的行为特征,并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而且,两种制度统分还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所以,研究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了两种制度之分离的必要性
从纳税角度,政府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与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有关)和纳税所得的计算(与所得税有关);从取得投资报酬的角度,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也必然关心会计制度,因为它会直接影响资本保全和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其中包括政府征税对税后净利的影响。通常,我们把从政府纳税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税务会计制度,把从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角度制定的会计制度称为财务会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统是分一直是各国会计界十分关心的问题,各国的会计实践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统分之必要取决于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行为是否存在差异。本质上两者的行为是明显不同的。
(一)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无成本补偿之忧。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的一面,包括流转收入和利润,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另一面,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即限制成本包括流转成本和各种费用。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进一步引伸,就是出资人必须通过成本方式实现资本保全。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了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二)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之客观结果,他们不能对市场进行强制。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需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不难看出,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上,强制性更易使政府趋于主观,而使会计制度更难以实现客观揭示。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营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客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三)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需要稳定之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显然,税源是由企业经营的收入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状况。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任何企业的收入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应成本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结果政府征税的税源也是不稳定的。面对不稳定的税源,政府要使之稳定化,可行之道是尽可能早地实现税收收入。早取得税收收入的办法既然不能让企业无端虚列收入和成本,那只能是把那些尚不能完全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收入预计和成本不预计的方式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出资人与政府不同,它不可能通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使其投资回报稳定,他的收入最终和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状况和经营水平。正如前述,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投资报酬,甚至可能亏损或丧失全部投资。正是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的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上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四)政府征税是统一的,出资人投资及其运营是个别的独立的。政府以国家代表的角色行事,在税收政策上也必然全国统一或基本统一,并在税法中用法的形式统一规定。事实上政府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而由于出资人投资及运营是个别的独立的,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均不相同,为了客观地揭示其经营业绩,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必然不同,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规范),而会计准则只是揭示了各企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共性特征,各企业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个性特征则必须通过公司章程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加以明确。
(五)政府征税具有宏观性,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只是微观行为。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调整会计制度具有主观性倾向,如为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可以通过税法中的会计制度的调整达到目的;而出资人无论何时都将恪守客观反映的原则,特别存在现实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对立的,更是如此。
正因为政府征税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有其内在必要性。
二、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两种制度统分的充分性
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将两种制度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有的是两种制度分立,还有的是企业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纳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事实上这也是两种制度的分立,它的统一只限于两种会计核算组织的问题)。可以看出,尽管从行为理论上判断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应分立,但实际上各国的做法不一,原因何在?这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一)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与统分的充分性。
终极地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自然人。当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者,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取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就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两种制度不必实际地分立。一般而言,由于政府的行政惯性,往往采取统一并强调税收的会计制度。而且统一的会计制度易于操作、执行、检查,自然而然,当出资人是国家时,不仅两种制度不分立,而且,根本上是从税收出发制定会计制度,由此,财务会计制度被统一于税务会计制度之下。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
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经济不能一身二任,并开始出现政府税收与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政府多得,结果必然是这些所有者少得。不仅如此,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基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上往往趋向使政府提前取得税收,从而使出资人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不能充分体现。加之统一的会计制度也确实无法完全宏观地揭示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政府征税与出资人在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下取得投资报酬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能够尽可能快和尽可能多地实现税收;另一方面,非国有出资人和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他们基于资本保全和防范潜在风险的需要(国有企业往往是避税的要求),要求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能尽可能遵循谨慎原则。我们把这两种要求的对立称之为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提出要求的两个主体的力量。事实上我们看到,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在力量上谁也难以与之匹敌,这就决定政府必然以强制性权力制定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以确保税收目标的实现。这正是任何国家在税法中都要统一规定税务会计制度的权力基础。
然而,无论政府与出资人之间达成何种妥协,由于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多多少少必然要满足政府提前征税的要求,以此揭示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当然会出现不客观的情况。由此,为了反映不同企业千差万别的情况,就开始出现在政府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企业可以在其规定的弹性区间内,灵活选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可能。“弹性区间”的规定实质是政府与出资人(或企业)博弈的结果。这意味着承认各个企业所使用的会计制度可以存在差别,这正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特征,是税务会计制度在体现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从外商投资企业起,一直到所有企业,都经历过这样的变迁。
尽管如此,问题仍然在于,要在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中融入一些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容量是有限的。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不可能完全把每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作出规定,也不可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势在必然。与此相应,就出现了企业先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记账,然后进行纳税调整的做法。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差异越来越大,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这导致各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难以趋同。如按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各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会计谨慎原则很难实现。随着非国有经济比重增加和国有企业逐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个经济中就产生了一种力量,要求政府的税务会计制度在税法中规定,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单独制定,其形式是先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会计准则确定下来,然后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有着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影响。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市场的自由竞争体现得越充分,市场也越呈现出多样化、多变化的特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异越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就越是各具特点。作为会计揭示对象的这些企业经济活动越是各具特色,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就越应反映这种特色,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因而,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与这种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终因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所限,而使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分立。
2.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影响。企业组织形式经历独资、合伙到公司制的变迁,而公司制的企业又经历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到上市公司的变迁。一般而言,在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形式下,出资人和经营者合一,企业的收益是在政府和出资人之间分配。由于政府的分配是强制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必须遵从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税务会计制度计算收益。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呢?由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稳定,也不存在出资人与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往往这类企业就不须再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其收益。
一旦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公司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阶段,出现了两权分离和股权流动,我们发现公司的收益不仅在国家与出资人之间存在分配对立,也在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分配对立,同时,还涉及到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对立。这种对立在会计上表现为:少算现在收益会使潜在股东得到好处而经营者少得报酬,多算现在收益会使潜在股东蒙受损失而经营者多得报酬。这种纳税后仍然存在的出资人与经营者、现实股东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分配的对立,必然要求会计客观揭示企业的收益状况,才能为三方共同接受。只要税务会计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就必然产生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税务会计制度难胜此任,各国的会计准则就由此而形成。各公司制企业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然后根据公司的需要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从而形成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
3.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较好时,政府往往在税务会计制度中更多的减少强制性和主观性内容,贴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反,当财政收支状况持续不稳定时,政府往往从稳定税收的立场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这种制度的强制性、主观性甚强,导致纳税所得偏离实际甚远。这时,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势在必行。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各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尚未达到政府无需制定强制性和主观性的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政府还必须通过统一税务会计制度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为实现会计揭示的客观性而将税务会计制度统一在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是不现实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结果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成为必然。
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看到,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客观性不同于真实性。客观性更着眼于如何通过会计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予以充分揭示。而真实性,往往因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或者说,只要会计信息是按有关制度揭示的,都视为真实。但由于至少存在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别,那么,真实就不再是唯一的。而客观只能是唯一的。
整体上说,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的关系是:由于税务会计制度以稳定税收作为出发点,并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所以难以反映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会计应进行客观揭示的要求,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能进行客观揭示的财务会计制度。当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实际需要这种客观揭示时,这种各企业独立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客观必要就转化为一种现实需要。
既然,政府必然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而又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风险难以防范。风险是潜在的,应当防范于未然。在会计中体现防范风险的要求,就是要提足各种可能的损失准备金,或者直接将可能的损失进行确认,使企业的资产中不包含各种可能的潜亏。这就是损失可以预计。同时,收入不可提前预计,以确保企业的利益分配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已实现收入上。这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不只是一种利用会计制度防范风险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按照一种设定程序必须经常进行风险的预计与防范。在中国,主要采取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揭示企业的会计信息,结果许多国有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是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或者形成无休止拖欠,或者形成呆账,而相应的坏账准备较少。从前者看,因货币性收入未实现就已作收入,而又长期收不到现款,结果具有提前预计收入的性质,这些收入必然已被分配为税金、资本报酬、经营者和员工的奖励等。这些都要付出现金,而企业实际并未收到现金。这不仅带来未来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而引致的收入实际不能实现的风险,也会带来因提前分配收入而代付现金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支付风险。从后者看,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可能导致呆账的大量增加,如果不能预提足够的坏账准备,结果会导致潜亏的大量存在,以致未来可能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二是存货的存期不断延长,库存增大,这实际意味着存货在未来的市场出售中面临降价的风险甚至不能出售的风险。但是,许多企业不能提削价准备金,提取的企业也是数额不够。这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
其二、资本难以保全(抑或成本难以补偿)。资本保全实质上是对企业已运用资产提足补偿成本。不同企业的资产运用状况千差万别,其资产损耗情况也各不相同。在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各种资产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由此,不同企业的不同资产或相同资产的成本补偿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规律性。但是,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体现这种成本补偿的差异性,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多倾向于少提成本和延期摊销成本,导致企业运用资产的前期成本补偿不足和总成本的补偿不足。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账面尚有价值而资产已不能运用的现象,它也使未来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了防止这种会计揭示不客观的现象产生,同时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只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制度的分离才完全可以达成。企业向政府纳税时,完全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经营者以至职员分配收益时,则完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即会计利润或企业利润。这里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意味着税金是企业一项法定和独立的支出,必须得到事先的补偿。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必须按在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所计算的税后净收益参与利益分配。
伴随财务会计制度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过程,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怎样保证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能产生真正客观地揭示其经济活动的信息,并使出资人和相关关系人也认定其客观性。这显然是一个专家化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既不能由出资人和相关关系人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也不能由企业或经营者自身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结果,由民间专家组织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以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形成公认的要求,企业当然要遵循。而对于反映各企业特征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反映客观实际,则由职(执)业会计师加以认定。也就是各国的职(执)业会计师不仅要证明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遵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对于企业自身规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应作出职业判断,证明其是否达到客观反映的要求,这正是“职业判断”的基本内含。
不难看出,企业不仅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而且不需经过专家认定;不仅要保证制度的稳定性,而且要不断适应企业变化着的情况的要求,灵活调整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这一切都是客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这在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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