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上海金融资源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上海论文,资源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迭起,涌现出许多像花旗集团、汇丰控股这样规模大、实力强的“金融控股集团”。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制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寿终正寝,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最终确立。在这些重新走向混业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利益冲突”。在此背景下,我国刚刚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整合上海金融资源,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监管方式的改革来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上海成为世界金融资源的集散地,为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贡献。
一、构建上海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创建,提高上海金融业综合竞争力,为入世后抢占金融制高点提供制度基础,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求上海具备优良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充足的金融人才资源等条件。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成为这些条件成熟的催化剂。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使其风险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强于单个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从而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度,也有利于化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创建金融安全区,从根本上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另一方面,在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区域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按效率和安全的原则重新整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担保等金融机构在集团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作为一个整体,与区域内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从而完善区域内的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区域内金融体系的活力,提高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和辐射吸纳能力。此外,拥有一支强有力的地方性金融力量,也有利于提升区域的金融中心的形象,从而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加盟本地区的金融业。由此可见,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创建区域性金融中心乃至国际金融中心提供重要的动力。
2、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服务功能,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的必然选择,也是处置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的有益探索。
资产质量不高是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都存在的问题。地方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比国有银行更复杂,除掺杂了对部分国有经济的支持成份和自身经营失误外,政策变迁、地方性行政干预及吸收合并城市信用社和部分农村基金会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解决不良资产增量问题当然要从矫正制度缺陷方面着手,但现有的不良资产存量如何化解?这个问题不解决,地方性金融机构包袱沉重,很难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重构。国有大商业银行在政府的支持下先后组建了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它们的不良资产存量化解问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地方中小商业银行却未能获得同样的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力匮乏有关。地方性金融机构不能单纯地和政府“讨价还价”要政策,完全可以通过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在集团的框架内自行消化解决。具体设想是,可在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可通过剥离、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与集团内其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合作,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金融工程的方案设计,逐步消化不良资产。
3、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为完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速地方性金融机构整合提供有利的契机。
多年来,一直困扰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内控制度的弱化,制约了金融机构效益的提高。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各金融机构可以此为契机,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良好的公司治理,其中包括:在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委员会,以监控各子公司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的目标与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有效的内控机制、监督与预警体系和明晰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所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地方金融机构一场制度创新的革命。
4、整合上海金融资源,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国际上混业经营的趋势为上海金融机构增强风险承载能力,改善金融服务效率,提升整体竞争水平,提供组织制度层面的支持的必然选择。
上海的金融资源是指由上海市政府、各类经济组织拥有股权或直接间接控股的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信托、租赁、典当等各种金融性组织的总称。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相比,一般来说,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规模较小,风险承载能力较弱,业务种类单调,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金融业务需求,从而削弱了其同业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制约了业务的发展。上海市金融资源虽然比其他地方的金融业更有竞争力,资产质量也比较好,但是与国际上的金融机构相比,则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而通过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就能为控股的各子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收人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组织制度基础,从而在整体上增强上海市金融机构的风险承载能力,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可行性分析
1、在现有法规体系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需做重大法律调整。
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7年颁布的《证券法》第3条中再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并且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逐步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从事“与金融相关的管理与业务”,由于它并不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因而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无抵触。综上所见,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所以在选择时必须谨慎,应充分考虑未来法律和监管上的可接受性。
2、入世后开放的环境和观念的更新以及已有的上海市金融资源所具有的潜力(可行性中的自然方面),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同时,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国内也有类似的模式雏形可以参考。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由银行持股公司发展而来。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允许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1999年11月,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其意义就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如美国“花旗”模式和日本的“大和”模式都是如此。
即使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鲁能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尽管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基础尚不巩固,但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以为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借鉴。
3、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对地方金融发展有利的制度创新模式,有利于政府整合所持有的相当数量的金融股权资源,经过整合使存量资源发挥更大的效能,并吸引增量资产。
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大多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原组建或挂靠的单位大多是地方政府的机关或组织,免不了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因而进行这项制度创新必须考虑到对政府的影响,如果与政府是激励相容的,就能大大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4、这一制度创新也是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能够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支持。
我国之所以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主要是从强化金融安全的角度考虑的,然而,纯粹的分业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金融效率为代价的。而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而言,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混业经营,又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一种模式。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而控股集团却是“全能”的,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安全与效率。可以说,这一模式是我国现行金融体制框架内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尤其是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作为这一模式的试点。金融监管当局可以从中摸索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行这一模式提供必要的借鉴。特别是上海的金融监管各方,既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又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为推动这一组织制度创新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而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铺平了道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和比较
(一)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比较和评价
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过程中既有如英国、日本的一步到位的经营模式,也有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经营的德国模式,又有如美国的循序渐进的模式,据此,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按照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特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该模式包括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自1993年起,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所经营的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等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别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也便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控;集团内部可以实行分业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可以获得一定的缓冲时间逐步实现监管体系和制度向综合化的转变。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所有金融机构均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新业务要从属于母公司业务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2.德国模式,又称为全能银行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综合性银行。即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通过这一过程形成的综合性银行也称作全能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由分业向混业的过渡;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从而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效率;综合经营权的享有使金融机构能更有效地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新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业务多样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分散机构内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该模式的问题在于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3.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获得股权收益的活动,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据母公司职能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或混合控股公司。
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相同业务合并时机构、人事等方面的磨合成本也急剧扩张;虽适合分行业监管,但对集团内部和宏观当局实施行业间的协调管理与监控仍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母公司是否有具体实际的经营业务,可分为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性金融控股公司。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这种公司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再由此控股公司以并购或设立等方式控制涉及其他金融领域的子公司,包括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等。如花旗、汇丰等就是采用这种形式,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它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但有投资功能,主要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形成合办及新领域投资等。但收购兼并后的公司和新投资的公司是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如花旗集团总部设有投资部和直接管理的基金公司。汇丰集团1965年收购恒生银行的多数股权,1980年收购美国海丰米特兰银行的51%股权,1997年收购Banco Roberts等都是集团投资银行部统一策划完成的。这种模式由于母公司没有自己特定的事业部,全部资金都可以投入到子公司中,所以,其资本运作的效率较高,而且母公司只需关注公司的整体战略,采取适合公司的股权经营,进行企业外部的兼并重组,整合企业内部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事业性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就有自己的经营业务。按母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从而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等。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调度的黑箱操作,不但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美国当前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禁止银行以此种方式混业经营保险,但允许联邦注册的银行通过此种方式从事证券业务。另一种是非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从而达到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目的。它与前一种形式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从事具体产业经营的公司。美国现在所允许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形式。其各个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投资公司为中心。战后的日本禁止纯粹性控股公司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种形式设限。因此,日本各产业中的核心企业、成长企业纷纷通过收购企业来扩大企业规模,拓展企业的事业领域。日本战后的“六大企业集团”都是这种模式。但是它与前一种形式有同样的缺陷,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影响,难免会出现关联交易,不良贷款等现象。
从以上比较中,我们看到美国模式,特别是以纯粹性控股公司模式为特征的花旗、汇丰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
(二)国内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从国内当前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雏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类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历史遗留的一些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中银、中信、光大和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同时,这类全国性的,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
1、“中银”模式
是以银行资本为主体的模式,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中国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地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了在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7月在香港上市。加上“中银海外”在纽约上市和“中银大陆”在上海上市,三地上市的中银集团已经基本构建。类似的还有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中信集团是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义注册的,经营内容涵盖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即将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集中了中信集团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务。中信控股公司是典型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组织架构。平安集团是以保险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2001年12月后,中国保监会批准了平安保险的分业方案,原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更名为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业后,控股集团公司党政关系仍然隶属深圳市地方政府。为发挥集团公司的综合优势,在集团层面成立集团执行委员会,设立COO、CFO、DIO、CHRO等首席执行官。中国光大集团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简称“北京总部”)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总部”)组成,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主体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管理着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合资参股的60家企业和项目。北京总部拥有中国光大银行、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是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3、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模式
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快。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化程度高,主要由一些优质上市公司向金融业投资而形成。这类投资可分为两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其中第一种类型最多。
我国所有的这两类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既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试点模式,又有经市场运作由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而自发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前一种模式像中银集团、中信公司和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政府推动并已经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具备了协同运做的基础,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从而也代表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种趋向。但是也存在着实业投资太多、主业不突出等问题,因此并不适用于上海。后一种模式,就其控股结构的内部协同性以及与控股股东的关系而言,目前,仍然是相当松散和表面化的结合,大都还只是简单的投资入股,也未能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因此,还无从发挥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协同效应与整体优势。而且主要是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从严格意义上说,还不能算是金融控股公司。但是,这种企业虽无金融控股公司之名却已有其实,而且其在名义上坚持分业经营但又难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业经营,目前,对这类企业还没有相应的法规约束,易于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比较国际国内的几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们尚未看到由地方政府助推,市场借力,所组建的成功的金融控股公司,因此,组建上海金融控股公司必将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上海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所走的应当是一条不同于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吸引各方资源,组建起类似花旗集团这样的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三、组建上海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原则
借鉴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和我国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结合上海市的特点,我们认为上海市金融控股公司应以资金流为纽带,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经营管理为基础,以金融业为核心产业的现代企业集团。在管理模式上,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简单的投资人,而是推动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实现自身发展的企业家“集合”。这种控股公司要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总部,而是金融控股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和领导者。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不搞经营,但有投资功能。母公司不从事经营业务,主要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及新领域投资等,但收购兼并后的公司和新投资的公司是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
第三、分级管理清晰,子公司完全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开展各项业务,集团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只负责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提名的总经理等人事、财务、风险监督等管理事项和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当前,在设计上海市金融控股公司的方案中,有多种思路,一是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商业性的竞争,实现兼并重组,最终形成有控制力的规模巨大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是由政府推动,利用政府的协调优势和影响力,直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两种思路的比较中,可以看到,按市场原则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耗时长,易失去先机,尤其在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市场的力量远没有政府的力量大,而且在这种自然形成的过程中,最终形成的控股公司可能是实力强的外资金融机构。因此,后一种思路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在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首先,要依靠政府的强力来推动制度创新,然后在制度建成后,政府退出,但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始终按市场原则办事。与此同时,政府牵头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影响前一种思路,依靠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将会与政府推动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竞争之势,从而保证金融的运行效率,最后,将会形成有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控股公司的构成看,也有不同的思路,一是以某家商业银行为母公司;二是以某一证券公司或者非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三是以某一产业实体为控股母公司。
对比而言,第二种方式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而通过产业资本控制金融资本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又很大,从当前的监管能力来看还难胜其任。因此,为防范风险,我们要避免以某一产业实体为控股母公司,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控制金融资本,本身就是一种市场不成熟、不健康的表现,我们不能重蹈其他亚洲国家在这方面的覆辙。
我们倡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走欧美国家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坚持企业自身的独立性,并且在金融监管当局严格而有效的监管下,持续发展、不断壮大。即使吸收实业资本参股,也要控制在2%-5%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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