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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民法典应是一部商法化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只是为数仅有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实不足以奉为经典。就商法典与经济的互动关系来看,英美国家虽非存在像法德等国家那样的商法典,但却一直领先世界经济。这表明,并非任何法律关系都要采用“典”的形式,无“典”而治(只要有法可依)不仅可能,而且其效果可能会更好。商法就是这样。
其实,传统的商法典也只是对部分商事关系的规定,并未覆盖全部商法内容。这就必然导致这样的后果:还有大量的商事内容逃逸在商法典之外而仍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商法的法律渊源不仅仅表现为商法典和商事特别法,而且还表现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如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很容易使人感到似乎只有被称之为商法典的东西和几个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事特别法制度才是商法,殊不知民法也是商法。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就是商事关系,它是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在它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商事经营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商事关系的广泛性,致使商法上的许多早先的原则和制度失去了其历史的特殊性而逐渐与民事制度融为一体,结果便出现了所谓的“商法民法化”现象。另一方面,民法也在完成它自身的进化过程。其中,对商法原则和制度的吸收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这其实又是一种“民法商法化”的发展结果。这里,民法商法已完成了它们的同化,经过长期的磨合,现在已获得了共同性或同一性。这样,与其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倒不如统一考虑,以避免另行制定商法典而人为地又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一部民商统一的民法典势必难以覆盖全部商法(甚至民法)内容(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必然还会存在着商事(甚至民事)特别法。因此,这里所说的民商统一立法是指将民事商事的一些共同原则和内容(包括传统商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纳入民法典之中统一编定,对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则仍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这样做既保持了商法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又保持了商法特别制度的灵活性,同时还保持了商法的坚固的法理基础。
民事商事共事一典,仅仅是说形式上不需要一部独立的商法典而已,并非意味着实质上商法的消失。非但如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恰恰应当充分反映出商业社会商事活动的特性,或者说,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商法化的民法典。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观念上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培固商人意识。当今我国正处在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时期,这种变革也可以说是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变革。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应能充分适应已经或即将到来的商业革命的挑战,自如地应付商业社会的各种商事关系。商法化的民法典有助于商人意识的培固。一方面,要健全商人人格机制。商业社会的存在必须有商人的支撑,商人地位的确立,又有赖于商人人格的健全,完全的商人人格应充分体现出商人的自治性,商人的自治性需要有相应的财产和产权作为其物质的和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实行商人风险机制。商人是追逐利润的,追求资本的再生性,然而,市场又是有风险的,这样,法律既要保持交易的活跃性,又要保持市场的稳定性,以此确保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其二,要妥善处理好公、私法关系。绝对的私法在真实的法律中是不存在的,泾渭分明的区别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由于民商的合一势必更加得到强化。尤其是在商事交易的基础方面所追求的是交易的安全,营业组织是否健全,不仅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而且影响及于社会公众利益,自应多作强行性规定。而对于商事交易的行为,则可由当事人自治自决,故多作任意性规定。因此,商法化的民法典应是自由主义与强制主义相互协调而存在。
其三,公平、效率、安全兼而顾之。商业社会,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纯粹的利己主义色彩,一切商业的组织和商业的活动,其目的均在于追求营利。应当承认这就是一个利己主义的集合。这将意味着,法律一方面要承认个人私利的存在;另一方面,还要维持交易的公平。有鉴于此,法律所确认的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及情势变更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同时,商业社会,一切以营利为目的,效率越高,所获利润的机会就越多。因此,商业交易力求简便快捷。因此之故,法律使交易自由化、权利证券化、时效短期化,以此促进交易的效率。最后,商法化的民法典不仅要追求交易的公平、效率,而且还要兼顾交易的安全。因此,法律须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诈欺或不正当行为主义等措施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其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进步性。这一问题由于民商统一立法而基本得以解决。这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东西(其中包括对商业常态关系的调整)相对来说,其稳定性比较强一些,而一些进步变化比较快的内容则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处理。
其五,应注意保持国内法律与国际惯例的协调。21世纪的世界,市场一体化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因此,法律在许多方面将获得实质上的划一,尤其是在商事法领域,这种统一国际法律与国际惯例运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样,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条件下,就应该注意保持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协调。我国是世界上建立民法典制度最晚的国家(也许不是最后),因此,它也有理由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典(或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