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研究_检察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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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未能全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 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基于上述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认识和论述,作者建议, 在未来民事诉讼立法中,专设“检察院”一章,并在这一章中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在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或应当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第二,以概括方式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三,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可免交诉讼费。

第四,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要求实体原告参加诉讼,并对检察机关提 起的民事诉讼支持和辅助作用,实体原告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诉讼进行,但实体原告 有义务承担裁判结果。

第五,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按上诉程序提起抗诉。

第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参加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 法院的通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规定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抗诉权、调查权、参与庭审权、有检 察建议和违法纠正权、有调阅法院卷宗和取得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利、有发表出庭意见的 权利等。

第八,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出席再审法庭的检查人员职责即支持抗诉和诉 讼监督。

第九,规定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诉讼权利即宣读抗诉书、说明抗诉理由和意见 ,参与法庭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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