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现象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成为必然,使得剥削现象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不可避免,而且国家还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使剥削合法化。那么,保护剥削的现实与消灭剥削的目标是否矛盾?这是干部群众感到困惑、理论研究存有分歧、媒体宣传感到棘手的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同、对党的现行政策的理解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在不少场合,人们
慎提“剥削”,常常用“非劳动所得”、“剩余索取”等字眼来回避“剥削”。目前,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中,剥削问题再次被推到前台而难以回避。本文就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谈几点看法。
一、理性地看待剥削:剥削具有“恶”与“善”的两重性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看,剥削是一种经济现象,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剥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剥削是指: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包括劳动产品及其转化形式货币)。这种剥削的过程是:剥削主体→凭借剥削手段→无偿占有剥削客体创造的剩余价值→使资本获得增殖。这就是说剥削是剥削主体、剥削手段、剥削客体、剥削结果四者的统一体。广义上的剥削是指:除了狭义剥削之外,通过其他手段如以权谋私、抢劫等获取不义之财,这实际上也是无偿占有了他人劳动,属于剥削行为。
剥削具有“恶”的一面是尽人皆知的。无论是远古时代的奴隶制、中世纪的封建制,还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剥削制度都留下了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进行残酷剥削的历史记载。奴隶主和农奴主把奴隶和农奴当作牲口和工具分别依靠屠刀和棍棒等超经济的强制,残酷地剥削奴隶和农奴;资本家榨取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剥削手段比奴隶主、农奴主要文明些,但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也曾出现过“羊吃人”的残忍的一幕。“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这就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剥削所作的最彻底、最猛烈、最尖锐的揭露和批判。剥削的“恶”,不仅表现在剥削手段的残酷,更在于剥削的结果导致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它是造成人类社会一切不平等的根源。
然而,剥削除了“恶”的一面之外,还有“善”的一面。所谓“善”,是就它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的。所以我们还应承认和肯定剥削有其存在的“暂时的正当性”和历史的进步性。对此,恩格斯曾明确提出:“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同上书,第21卷,第557-558页)恩格斯在谈到奴隶制剥削的历史作用时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24页)因为尽管奴隶制剥削极其残酷,但没有这种剥削的存在,就不会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类社会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肯定则更加直截了当,他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6页)这“三个有利于”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存在的合理性、进步性和正当性所作的最好的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剥削现象给予肯定的评价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奴隶制剥削,把过去杀掉甚至吃掉的战俘变成奴隶,减少了对生产力的破坏,保护了生产力,由于奴隶的大量使用,又促进了劳动协作,催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推动了生产力的大发展,这与原始社会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封建制剥削比起奴隶制剥削来,又更能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把生产力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阶级剥削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77页),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生产力发展的奇迹。这些史实说明,不同剥削制度的出现,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历史必然和历史进步。只有当某一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同上书,第3卷第492页)
由上可见,历史上出现的不同的剥削制度、剥削方式不仅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具有“恶”与“善”的双重属性和双重价值(负价值和正价值)。那种认为剥削是绝对的“恶”、绝对的“坏”,一提起剥削就恨得咬牙切齿,要“立即、彻底消灭”的想法是片面的、违背历史辩证法的,因而是有害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从“恶”与“善”两个方面去评价历史上出现的不同的剥削方式,而且还要用它来认识和研究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这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前提。
二、具体地分析剥削: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与资本主义剥削现象具有区别性
目前,在我国社会,剥削现象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剥削现象呈现扩大的趋势。对此,有人担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会发生变化;有人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在向资本主义的量变之中并出现了部分质变;等等。产生这些模糊认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与资本主义剥削现象进行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而是把两者等同起来了。
首先,决定剥削现象存在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决定分配;剥削现象作为一种分配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又决定着社会的不同性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剥削社会,它不仅造就了一个完整的剥削阶级,而且造就了一个完整的被剥削阶级,它使资本主义剥削成为由剥削制度决定的一种阶级行为。以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是非剥削社会。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制度早已不复存在,作为完整的剥削阶级也归于消灭,所以也就不存在一个一无所有的完整的被剥削阶级。由于彻底消灭剥削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剥削现象。剥削现象的存在只不过是旧社会的痕迹在新社会中的一种遗留。这种遗留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因为纯而又纯的社会是没有的。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剥削现象的存在不会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蜕变,不可能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
其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两个主体”对剥削现象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党的十五大根据社会主义的新实践,对邓小平提出的“两个主体”理论重新表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两个主体”的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使剥削现象的产生成为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它对剥削现象的存在和扩大又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决定性的差别。因此,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么,按照“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原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倒退为剥削社会;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与非按劳分配只能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它的发展规模、所占比重必然受到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制约,这就使剥削现象的存在与扩大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公有制经济实行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通过国家政策和劳动市场的竞争,必然会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雇主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对雇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和保障作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可以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分配进行调控,把剥削现象限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再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构成剥削现象的“基本要素”都有了明显的变化。以私营企业为例,这些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剥削主体的变化。马克思分析的资本所有者(资本家)不参加劳动,不创造价值,他们雇佣工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榨取剩余价值,所以资本所有者就是剥削者。现阶段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事创业劳动、管理劳动、经营劳动、科技开发等复杂劳动的管理者。他们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创造的价值。在他们的收入中,既有劳动所得,也有剥削收入。他们既不是纯粹的劳动者,也不是纯粹的剥削者,而是在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同时剥削剩余价值的人。江泽民在去年“七·一”讲话中,将他们的社会身份定性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建设者”是一个“中性”词,既符合实际,易为各方面接收,又肯定了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否定了那种把“私营企业主等同于剥削者”的偏激看法,因而是科学的。
二是剥削客体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被雇佣的劳动者,在政治上并没有改变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他们同私营企业主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他们有权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公民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在经济上他们同私营企业主一样,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尽管存在被剥削的事实,但这同以往资本主义的剥削与被剥削的雇佣劳动关系有了显著的不同。从实质上看,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新型合作关系。
三是剥削手段和剥削量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过去资本家采用的那种非人待遇、残酷剥削工人的做法是被严格禁止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在不断改善。此外,现在的私营企业主尽管与过去的资本家一样,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取剩余价值的,但由于我国私营经济起步晚,水平低,所以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他们中的大多数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劳动收入占了总收入的相当部分,利润收入中的一部分以税费形式上交给了国家,所以剥削量是有限的。
四是剥削结果的变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剥削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实际上是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服务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被调查企业当年净利润平均为406762元,其中的77.3%被业主用于生产性基金,投入了扩大再生产。这部分资金在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不停地运转,已很难用于生活消费,它的所有权虽然未变,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种社会资本,成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不断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产品,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三、坦然地面对剥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具有客观必然性
在我国,狭义的剥削现象在20世纪50-60年代曾经被消灭过,但几经波折,现在又重新萌生和复活了。对此,一些为消灭剥削而革命了一辈子的老同志,面对现实生活中重新出现的剥削现象,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然而,只要我们了解了剥削现象产生的历史及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继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就完全可以从容地、坦然地面对它、接受它。
剥削现象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一种复杂的经济活动。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只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发展,人们有了剩余产品,社会才出现了私有制,分裂为不同的阶级,才产生了剥削。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同上书,第4卷第161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指出:如果劳动生产率很低,人们要用全部时间才能生产出自身必需的生活资料,而根本没有剩余时间无偿为他人劳动,那么“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资本家,而且也不可能有奴隶主,不可能有封建贵族,一句话,不可能有大私有者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9页)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从不同的侧面阐明了剥削现象是生产力有所发展而不甚发展的产物,只要生产力尚未发展到很高程度的情况下,剥削就必定会存在。
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剥削的论述呢?这是因为,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是首先在生产力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的。在生产力水平很高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和单一的按劳分配。由于没有人能够占有生产资料,因而也就不可能占有他人的劳动,也就不会有剥削。然而,历史没有像马、恩预见的那样发展。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战争引起革命,社会主义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首先取得了胜利。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因其生产力不发达,不具备消灭剥削的条件,所以,剥削现象不可能立即消灭,必将长期存在。这同马、恩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原有的经济文化基础十分落后。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5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20多年的发展,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党的十五大的结论是:目前我国“总的来说,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突出矛盾是资金短缺,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除了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外,还有“三个离不开”:一是离不开引进外资,利用资本主义来发展社会主义;二是离不开调整所有制结构,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三是离不开变革现有的分配关系,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而引进外资、发展非公经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剥削现象。这就回到了前面提到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结论: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剥削现象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根据这种必然性,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都有明确的论述。毛泽东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仍然认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地下工厂“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170页)邓小平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他针对有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明确提出以“三个有利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372页)作为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则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强调“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5·31”讲话中,江泽民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并在实践中“逐步消除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他们虽然都没有直接提到“剥削”,但显然是以允许和承认剥削现象在社会主义存在为前提的。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我们党存在“左”的指导思想,曾经在不具备消灭剥削条件的情况下急于消灭剥削,结果剥削虽然暂时被“消灭”了,但与此相伴的却是普遍的贫困化。后来,当我们党着手解决贫困化问题时,剥削现象又立即随之出现。这说明,当剥削还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暂时正当性”的情况下硬要人为地去消灭剥削,逆规律行事,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非但不能真正消灭剥削,反而会因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延缓消灭剥削的进程。
四、适度地鼓励剥削:调动资本所有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积极性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只是允许和承认它的存在还是不够的,我们的思想还应更解放一点,态度更积极一点,那就是还要欢迎它、鼓励它的发展。“剥削可以鼓励”的提法,由于涉及到人们话语系统的改变和对剥削的传统理解在观念上的更新,所以,必然会有人感到难以接受。因此,必须以理性地看待剥削、具体地分析剥削、坦然地面对剥削作为认识前提。这一提法目前虽然还找不到文件依据,听起来也不大舒服,但它与我国现阶段鼓励引进外资、鼓励发展外资独营企业以及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政策相一致的。其中,国外资本家来华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我们鼓励引进外资,实际上是鼓励他们来剥削,这是显而易见的。至于鼓励发展私营企业虽然不能等同于鼓励剥削,但由于剥削与私营企业具有不可分性,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收入”属于投资者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所以实际上已包含在鼓励之列。投入需要回报,鼓励投资者依法多得回报,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兴办私营企业的积极性。
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剥削观是一致的。对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不仅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暂时的正当性(在生产效率获得显著提高之前它的存在是合理的)、历史的进步性(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它还具有不同于历史上的剥削现象的区别性。这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现阶段剥削现象的理论依据。
在现阶段,我们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是因为它具有“正价值”,即有用性。党的十五大对这种有用性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就是它“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营企业是天然合格的市场主体。私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机制的优势,它的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直接,是具有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支活跃的健康力量。第二,私营经济能够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据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1999年,我国私营经济的社会消费的零售额达到4191亿元,占全社会总零售额的13.5%;从业人员达到2020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86%;工商税收达到254.96亿元,占工商税总额的2.63%。近两年,私营企业又有了长足的发展。它不仅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消费需求,而且为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国家税收、维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三,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环境。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初步形成了与国有经济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格局,因而使国有经济有可能实行战略性转移,集中力量加强重点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向重点国有大企业、大集团集中,有力地促进了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相比之下,由发展私营企业而产生的剥削现象所引起的贫富差别等“负价值”是次要的,而且这些“负价值”是可以用经济杠杆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限制的。由上可见,现阶段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是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是同“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相一致的。
为了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党和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主要有:把坚持“两个主体”载入了1999年《宪法》和1997年《党章》,以国家根本大法和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保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长期合法存在;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其他党的重要文献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了私营企业主等其他新社会阶层成员的社会身份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那些在发展经济、服务社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私营企业,不少省、市出台了给予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收等鼓励政策;给予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以相应的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据统计,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有全国人大代表48人,全国政协委员46人,省级人大代表372人,省级政协委员895人。私营企业主中85.3%的人参加了各级工商联,有的被评上了劳模,仅2002年上半年,就有4名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陕西一个省就有17名私营企业主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入党;等等。
我们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是鼓励私营企业主等取得依法经营的“剥削收入”,对违法的剥削行为则应另当别论。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人员的素质和表现是参差不齐的。我们说新社会阶层成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就这些阶层的“广大成员”而言的。在新阶层人员中确有一些人对国家偷税漏税,对社会生产“假、冒、伪、劣”,对消费者进行坑害蒙骗,对雇员无偿加班,甚至非法雇用童工等,他们获取剩余价值的手段还相当原始、野蛮。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他们的非法收入则要坚决没收。
鼓励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剥削必须适度。如果没有“度”,任其发展,那么“两个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冲击,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社会的稳定就会失去保障;如果把“度”定得偏紧、偏严,又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影响非公经济的发展,削弱社会主义经济整体发展的活力。因此,“度”的准确把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由于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较小,剥削造成的负面影响还没有超出社会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所以中央没有急于对这个“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继续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总之,对我国现阶段非公经济中的剥削现象,我们既要适度地鼓励其发展,又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规范和调节,切实加强管理。
五、彻底地消灭剥削:体现着共产党人对理想目标追求的坚定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剥削、鼓励剥削,这不是我们的理想信念发生了什么变化,亦非要让剥削现象与世长存,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创造条件,最终彻底地消灭一切剥削。
彻底地消灭剥削,既是无产阶级伟大的历史使命,也是共产党人梦寐以求的理想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向全世界公开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页)。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把“消灭私有制”作为共产党人全部理论的基础,这是因为:消灭了私有制,不仅消灭了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剥削制度,消灭了与剥削制度相联系的剥削阶级,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从世代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苦难中解放出来,而且,随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展现了无限美好的未来。所以,消灭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的认识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深化。
第一,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并不等于就彻底地消灭了剥削现象。剥削制度、剥削阶级虽然消灭了,但剥削阶级的剥削意识、剥削欲望以及少量的剥削分子依然存在;旧的剥削分子消失了,新的剥削分子(完全脱离劳动的食利者)还会产生出来;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国外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还会经常地对我们产生着影响。
第二,彻底地消灭剥削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剥削在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而不很发展的条件下产生,亦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灭。所以,要消灭剥削,必须首先发展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把“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作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宁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毛泽东在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及时提出了向“自然界开战”的口号;邓小平则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置于社会主义本质内涵的首位;江泽民概括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三大标志”,首先强调的也都是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生产力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彻底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性、艰巨性。
第四,两种不同剥削现象的“历史暂时正当性”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虽然剥削社会中的剥削现象与社会主义时期的剥削现象在一定的历史阶段都有其历史正当性、进步性,但两者发展的结果却有着截然的区别。在旧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社会形态对旧生产方式、旧社会形态的否定,新的剥削方式会取代旧的剥削方式;在社会主义时期则不同,由于消灭了私有制,铲除了产生剥削的根源,所以与落后生产力相联系的剥削现象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减少,最终被彻底消灭,与此相应的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完善和最终建成,并过渡到共产主义。这说明剥削现象的彻底消灭与共产党人最高理想的实现是完全一致的。
去年,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是党的“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实践“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必须做到:“既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更要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不懈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现阶段的每一项工作”,必须牢记:“忘记远大理想而只顾眼前,就会失去前进方向;离开现实工作而空谈远大理想,就会脱离实际”。今天,只要我们认真实践党的基本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切实加快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在为将来彻底消灭剥削现象创造条件,就是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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