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贷款减免初探_宋朝论文

宋代贷款减免初探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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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赈贷源流、概述与研究史回顾

      赈贷,即赈济性借贷,为中国古代灾荒救济的一项具体措施。传统的救荒政策,主要包括赈粜、赈贷、赈给三种,《宋史·食货志》言:“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赈给之,无分于主客户。”①其中“贷以种食”即为赈贷的主要措施。

      赈贷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称:“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②指官府借贷钱物给百姓,各地以其特色产品为利息,此为赈贷的理论源泉。至西汉时,赈贷开始较为广泛的实施。如汉文帝二年(前178)春正月丁亥,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③所谓“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意即百姓受官府赈贷种食而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完全归还的,皆赦免蠲除之。可见当时已有赈贷、蠲免的相应措施了。此后,汉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章帝等,《文献通考》皆有其赈贷或者蠲免赈贷的记载。④汉以后赈贷的实施散见各处,《文献通考》所载不多,唯言:“以后,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⑤虽则不书,而实可见赈贷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实施。

      唐代赈贷的实施又有所发展,以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在赈贷上的应用为标志。常平仓在汉代始设,初以籴粜、平物价为主要措施,至唐代已经是赈贷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了;其他的备荒仓储也或多或少实施赈贷救荒。其具体实施如元和九年(814)四月,“诏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之,并赈贷外县百姓,至秋熟征纳,便于外县收贮,以防水旱。”⑥太和六年(832)二月,“以去岁苏湖大水,宜赈贷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充给”⑦等等。

      西周到汉唐赈贷的理论与实施,是宋代赈贷广泛实施、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宋代是赈贷措施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是在宋代救荒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而且其内容、形式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赈贷的实施,主要有赖于各种仓储提供的资金钱物。因此宋代赈贷的发展,以不同时期为赈贷提供资金来源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及其变化背景,可以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北宋前中期: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2)北宋中后期: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3)南宋前期:战乱破坏后政府多方位的赈贷;(4)南宋中后期: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赈贷的广泛实施,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赈贷成为宋代救荒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且发展较为迅速,影响较大;第二,由于赈贷作为一种有偿乃至可以获利的救济方式,在宋代的许多时候,已经超出了救荒的范畴,在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都得以广泛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古代荒政的研究,有过几次高潮,取得不俗的成果。其间多有涉及赈贷的研究,但是尚无对宋代赈贷作专门、系统研究的论著,对赈贷的作用也有所低估,缺乏明确的定位。⑧此外,在宋代农业金融史的研究中,通常也会涉及对赈贷的描述分析,但都未能深入或专门研究。⑨因此,本文拟对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作用等作一个综合、整体的研究,首先以主要仓储的变化为主线,描述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勾勒出宋代赈贷发展的基本框架;其次阐明赈贷发展对宋代农业经济发展、农村救济的贡献,对赈贷在宋代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作一个新的考量;最后,为了更全面地分析宋代赈贷,对赈贷的弊端、利息、蠲贷等问题作一个补充说明,从而厘清宋代赈贷的发展历程及其地位、作用。

      二、宋代赈贷的实施、发展阶段

      宋代为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有三类:一为国家为备荒而设立的仓储,如常平仓、惠民仓等,以常平仓为主;一为国家各级、各部门的财政仓储,包括地方上的省仓、中央内库、三司和户部的仓储资金,军储等,以省仓为主;一为南宋兴起的,以地方政府和士绅为主要出资者和管理力量的社仓形式。除了仓储外,赈贷也还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士绅直接出资等。因不同时期对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不同,宋代赈贷呈现出阶段化发展的特点,各阶段的赈贷主体、赈贷形式、赈贷目标、赈贷效果等都各有所不同,对宋代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一致。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北宋前中期: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

      北宋前中期的赈贷,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省仓,王安石熙宁时说“今详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⑩省仓不足,则有中央内库、三司财库、军储等其他仓储为补充。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内容,以“贷民种食(种粮)”为主,既贷给灾民维持生活的粮食,也贷与灾民恢复生产的种子,从而对赈救灾民生活、灾后恢复生产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赈贷的实施,始于北宋建国当年当月,太祖建隆元年(960)正月乙卯,“遣使往诸州赈贷。”(11)于此开国诸事杂乱之时,而不忘赈贷,并非赈贷如何为宋初君臣所重视,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的表达,或为昭告天下,宣示宋政权的建立。而真正可以看出宋初君臣对赈贷真实看法的,是建隆三年关于赈贷的一次争论:

      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初,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归,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百余万可贷,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义伦曰:“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上以诘义伦,义伦曰:“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立致丰稔,宁复忧水旱耶?”上悦,故有是命。(12)

      有司“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的疑问,主要是担心百姓无力偿还借贷而导致国家财政亏损。而宋太祖亦“以诘义伦”,可见宋初君臣对赈贷的怀疑态度。(13)实际上,这种担忧也并非杞人忧天,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四月壬寅,“泗州临淮等县民逋开宝七年(974)官所贷米麦三千八百余石,诏除之。”(14)太平兴国八年距开宝七年有10年时间,而民终不能偿,只能蠲免。是国家财政的耗散,实亦有之。

      既需要赈济百姓以救荒,又担忧百姓无法偿付本息,而有财政耗散的风险,这是宋初救荒、赈贷的两难处境。赈贷尚且如此,无偿发放给百姓钱物的赈给,就更难以实施了;赈粜减价售粮,对于缺钱少物的灾民而言,也难对其状况有太大的改善。这种情况下,赈贷“贷与种食”的措施,通过帮助百姓恢复生活、生产,从而增强其还贷能力,降低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成为这两难境地中的较好选择。

      在救荒的三个措施中,赈给、赈粜,多数情况下都仅是针对灾荒后灾民的生活赈救,以发放粮食为主,赈粜减价售与之粮,赈给无偿与之。这自然是很重要的救荒内容,但对灾民而言,却显得不够,“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15)维持灾后的生活,以及开展灾后的生产重建,本是一体的,二者不可偏废。所以,还必须对灾民进行生产上的救助,这就有赖于包含丰富救济内容的赈贷了。

      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省仓,其次有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主要的赈贷内容包括钱、粮、种、牛四大类,其中以“贷与种食”,即粮食、种子的赈贷最为主要。在这四类赈贷内容中,贷粮,针对的自然是赈救灾民生活;贷种、牛,则为赈救灾民生产;贷钱则二者皆可。通观北宋前中期的赈贷,救助并恢复灾民的生活、生产是其主要目的。由此,既能实现对灾荒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随着受贷百姓农业生产的恢复进行,其还贷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国家既较好地实现救荒赈济,又不致财政亏损,百姓不仅灾后生活有暂时的保障,也能恢复生产,持续再生产。由于赈贷的这种功用,遂逐渐得以广泛的实施了。

      随着赈贷措施的发展、实施,朝廷、士大夫对赈贷的态度也逐渐由怀疑到认同。至和三年(1056),欧阳修上书论水灾言:“乞量辍五七十万石物,与两浙一路,令及时赈救一十三州,只作借贷,他时米熟,不妨还官,然所利甚博也,此非弭灾之术,亦救灾之一端也”,(16)极力夸赞赈济借贷对救济灾伤、赈民匮乏的重要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地方官员在实际的救荒操作中,也开始普遍地、主动地采取赈贷措施以救济灾荒和发展生产。如“唐州流人,自占旷土,(吴充)贷与五百万为买牛钱,约丰岁偿官。”(17)曾巩“为通判……又出钱粟五万,贷民为种粮,使随岁赋入官,农事赖以不乏。”(18)

      通常而言,无论是中央下诏、遣使命发仓廪赈贷,还是上言地方官员主动采取赈贷措施,这种对国家财政的处理,终究是要通过中央政府的确认才能进行。而北宋中期,随着赈贷的广泛实施,及其在救荒中的重要作用的显现,促进了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甚至有地方官员在灾荒时期,冒未曾请示的风险,赈贷与民。如范讽通判淄州时,“岁旱蝗,他谷皆不立,民以蝗不食菽,犹可艺,而患无种,讽行县至邹平,发官廪贷民,县令争不可,讽曰:‘有责令无与也。’即贷三万斛。比秋民皆先期而输。”(19)又如范镇知陈州,“陈饥,公至三日,发库廪三万贯石以贷,不及奏,监司绳之急。公上书自劾,诏原之。是岁大熟,所贷悉还。”(20)

      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既是赈贷发展的结果,本身也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发展。在宋真宗、仁宗、英宗朝,赈贷遂得以广泛实施,为北宋前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的稳定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文献通考》概括仁宗、英宗时积极救荒的情形说:“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于颜色;恻怛哀矜,形于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21)而在其所采用的赈给、赈贷、赈粜三种方式中,正如前引王安石“今详比年(神宗朝以前)灾伤,赈贷多出省仓”话中所述,神宗朝以前的仁宗、英宗朝每逢灾伤,多出省仓赈贷以救济之。在北宋前期宋太祖、太宗、真宗赈贷发展的基础上,仁宗、英宗朝进一步积极救荒,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实施。

      北宋前中期赈贷的实施,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常平仓等仓储的建设与实施。宋初常平仓的建设,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六月辛卯,“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22)此仅于京城设置,而后真宗景德三年(1006)正月辛未,“始置常平仓也……每岁夏秋,准市估加钱收籴,贵则减价出粜,俟十年有增羡,则以本钱还三司……其后,有诏灾伤州军粜粟,斗勿过百钱。”(23)常平仓遂遍及天下矣。而此两次常平仓的设置,皆以籴粜救荒、平抑粮价为主要职责,未提及赈贷。但自常平仓的设置以后,常平仓赈贷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如景祐元年(1034)二月癸巳,“又诏开封府界出常平仓粟贷中等户以下,户一斛。”(24)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则要在神宗朝王安石变法,对常平、广惠仓进行改革之后了。

      (二)北宋中后期: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

      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期间,对常平仓、广惠仓等进行了改革,使其主要职能由赈粜转变为赈贷。并且,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内容的实施,多采取常平仓与赈贷相结合的形式,其以助农生产为目的的赈贷,是赈贷措施的一种多样化应用。在青苗法的影响下,北宋后期,以常平等仓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赈贷形式,在救荒、开发水利、战争补给中都有所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与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促进了常平仓等仓储救荒赈贷的发展、实施,使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成为当时,乃至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的北宋后期赈贷、救荒的主要形式。

      赈贷与其他措施的结合、多样化发展,在北宋前中期即已经有之,如真宗朝张士逊在河北转运使任上,“河啮棣州,有诏徙阳信,官见粮多,不可以迁,公视濒河数州方歉食,即计余以贷民,年如约输入新郡,振乏权嬴,众赖以纾”,(25)将仓储粮食的迁移与赈贷救灾相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又如至道三年(997)七月丙寅,田锡应诏上疏言:“置屯田,俾弃本竞末者,尽为户籍所收。铸农器以给之,储时种以贷之,免五年之租,征冀十年之生聚。如此输民,民无不安,如此安民,民无不泰”,(26)建言将赈贷与屯田相结合。

      王安石变法之青苗法,源于仁宗朝陕西转运使李参的青苗钱:“戍兵多而食苦不足,参视民阙乏,时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数年,兵食常有余。其后青苗法盖取诸此。”(27)其“预贷官钱”的形式,是赈贷的一种新形式。王安石本人为鄞县知县时,将赈贷与仓储存粮的“陈新相易”相结合的措施,也可谓是赈贷多样化的一个表现:“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宁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28)这些宋神宗朝以前的赈贷多样化发展的内容,为神宗朝常平仓赈贷的多样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常平等仓赈贷的多样化应用,首先表现在熙宁二年(1069)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制定青苗法时对常平仓、广惠仓的改革:

      累有臣寮上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厥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

      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贱发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29)

      常平仓、广惠仓在这样的改革以后,其主要运作方式遂由籴粜转而为借贷。改革后其首要职能,是供给青苗法实施的资金。(30)青苗法在立法上宣称:由于救荒赈贷不够广泛,“贷者常苦于不得”,因而饱受高利贷和兼并之苦,为了“抑民豪夺”,故散青苗钱。这表明青苗法在理论上源于赈贷,属于对灾荒赈贷之帮助农民恢复、发展生产方面的放大与应用,是赈贷的一种多样化应用。青苗法在熙宁、元丰年间得到了广泛的实施,(31)无论为善为恶,总归对当时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2)其所采用的常平等仓借贷的运作方式,也对常平等仓的赈贷、救荒,及北宋后期赈贷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不仅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也采用了常平等仓借贷的形式。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了“农田水利法”:

      应逐县并令具管内大川沟渎行流所归,有无浅塞合要浚导,及所管陂塘堰埭之类可以取水灌溉者,有无废坏合要兴修;及有无可以增广创兴之处。如有,即计度所用工料多少,合如何出办,或系众户,即官中作何条约与紏率,众户不足,即如何擘画假贷,助其阙乏。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33)

      农田水利法规定,在兴修水利过程中,如果“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则由常平、广惠仓借贷予以支持,可见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方式,也属于常平、广惠等仓赈贷之助农业生产方面作用的一种扩大应用。《宋史·食货志》载:“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34)这其中赈贷形式亦有力焉。

      宋神宗熙宁年间,西北用兵拓边,耗费甚大,尤其在地方军事建设及招抚、安置蕃户上。为此,在赈贷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赈贷形式也被应用于此处,以助于西北边防与稳定。如熙宁五年九月壬申,“鄜延皆荒阜硗瘠……属岁饥,(赵)卨令蕃兵愿刺手者,贷常平谷一斛,于是人人愿刺惟恐后……土人劲捍,便习险阻,利其田产,乐其室家,以战若守,一可当正兵之十,敌惮之,为鄜延长利。”(35)此后数年间,屡屡有针对西北沿边弓箭手、蕃部的赈贷,如熙宁六年六月癸未,“诏泾原路经略司差策应熙河弓箭手贷常平粮斛,并免出息。”(3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诏赵卨体量:汉蕃弓箭手如将来阙食,即详度赈贷,或给借助钱谷及募人浚修城堑,给口食,多方存恤之。”(37)

      以常平等仓借贷为形式的这些多样化应用,或在立法上,或在事实上起到了赈救生民、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青苗法以抑制高利贷、救助农民生产立意;农田水利法助民兴修水利;西北针对汉蕃弓箭手的借贷,虽掺杂着其他目的,但仍有赈济、救助之意在焉。相对于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或可定义为广义的赈贷。

      北宋中后期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也反过来促进了常平等仓救荒赈贷的实施。宋神宗时期,常平等仓赈贷、救荒屡屡实施,并逐渐取代了省仓等在赈贷中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下熙宁四年三月的一条记载见得分明:

      丁亥,判大名府韩琦言:“怀州灾伤最甚,自春下户阙食。近申转运司贷以米粟,已下诸县支给,而提举常平仓司指挥罢给,止令转运司以省仓米赈贷。”上批:“方今河北有灾伤甚处,省仓岁计有限,必不能多赈给,常平、广惠仓斛斗须相兼支借。令河北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觉察,州县无得阻抑,人户不尽支散,致逃移失所。”(38)

      由韩琦言可见提举常平仓司赈贷乃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神宗的批复也强调,常平等仓必须于灾荒时发放赈贷,以补省仓之不足,则此时常平等仓赈贷似仍只是省仓赈贷的补充形式。

      但是自此以后,文献记载中的赈贷却逐渐以常平仓为主了。在当时官员建言及实施中,多以常平仓赈贷为形式,如熙宁六年九月辛酉,“淮南等路发运使罗拯言:‘两浙、淮南东路灾伤,民多流移,恐向寒益致饥殍,乞行贷恤。’诏增赐两路常平粮斛各三万石,并依戊申诏旨施行,内两浙仍令沈括提举。”(39)并且地方官员主动实施赈贷,亦发常平仓,如熙宁十年正月辛巳,“先是,范纯仁代建中知庆州,擅发常平封桩粟麦,收恤流亡,多所全活。会蓬生蔽野,结实如粟,公私取给焉。复为营求耕稼之具,岁以大穰。或言纯仁禀贷过多,遣使按视,民闻之,争先输官。比使者至,则已无负。”(40)

      在变法失败之后,常平仓法的赈贷也依然得以广泛的实施,从大臣建言常平等仓赈贷中可见。如司马光上书哲宗言:“依常平仓法,谨伺谷价,贱籴贵粜,及准备灾伤赈贷,其余不得支用。”(41)如司马光等坚决反对青苗法之人,亦未否定常平仓赈贷在救荒上的效用。范祖禹上书哲宗中言:“臣镇至州,方值春种,即发常平仓贷民种粮。”(42)李纲《上徽宗论水灾》中言:“愿诏诸路应灾伤地分,今年秋租并与蠲免,水过之后,安集民居,借贷赈济,务令复业,无使失所。”(43)青苗法等废除后的北宋后期,常平等仓的赈贷依然为当时救荒、赈贷的主要形式。

      (三)南宋前期:战乱破坏后的多方位赈贷

      北宋中后期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延续到南宋,《宋史·食货志》言:“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44)此言或许夸大,而常平仓在南宋初年,用于救荒、赈贷的实施亦时时有之。孝宗乾道七年(1171),“十一月十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条: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指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粜给、借贷,提刑司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相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45)此处明确地方各部门在灾伤时的职责,常平仓赈贷为其中之一,亦可见南宋前期常平等仓赈贷之实行。

      而南宋初期,经宋金之战,兵祸连年,导致江淮一带,农业生产、经济破坏严重,《宋史·食货志》称“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46)因此,招诱农民复业生产、恢复经济,便为南宋初一项重要内容。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朝廷及官员多采用赈贷的方式,在建炎元年(1127)五月,高宗即位之初,就“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47)而政府用于赈贷的资金来源,则是多方位的,既有专门备荒的常平仓、义仓,也有地方的省仓,还包括军储、中央户部资金等。

      恢复生产的赈贷,常平等仓也有参与实施,如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七日诏:

      寿春府、庐州,濠、滁、和、舒州,无为军,曾经贼马,民间耕牛多被杀虏,可委江浙常平司支拨常平等钱收买耕牛,交付淮南常平司,给与州县,借给人户耕种,免纳租课,候及三年外,分限还纳价钱。内贫乏之户,不能自存者,依常平法,赈给一季。其阙乏种粮之家,亦与借贷,分宽限还纳。其合用种粮,就近于江浙常平司支拨应副,具数以闻。(48)

      诏书所言赈贷钱、牛、种粮事,皆以常平司、常平法行之。同时,常平仓赈贷也被实施于水利之修建,如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宣州化成、惠民二圩,芜湖县万春……衍惠十圩,当涂县广济一圩,每圩长者数十里,用工数百万计,乞以常平钱米,贷民修筑。”从之。(49)

      但总体而言,在赈贷以恢复生产的措施中,省仓、军储、户部资金等的应用要比常平仓更为广泛。相关赈贷多称“官贷牛种”之类,其资金钱物往往是由省仓、户部资金等拨付。如绍兴三十一年七月戊子,“宰执言淮南诸郡近日怀来流民甚众,上曰:‘可谕刘琦选其壮者为效用,余皆授田贷种,且以常平钱米济之。’”(50)将常平钱米赈济与“授田贷种”区分而言,显见其并非同一路径。而绍兴二年五月丙戌,“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愿诏郡邑招集流散,官贷之种,俟三年收,始责其赋,置籍书之以课。’”(51)此类主张郡邑“官贷之种”,亦多出自省仓、户部的资金。

      南宋前期为恢复受战乱而破坏的地方经济,组织人力进行农业生产,往往采用营田和地方招诱两种形式,而赈贷在这两种形式中应用极为普遍。其中营田又称屯田,如绍兴六年二月壬寅:

      先是,言屯田者甚众,而行之未见其效。会张浚出行边,因出户帖钱二十万缗为本,浚请应事务并申行府措置,俟就绪日归省部,许之。于是官田逃田并行拘籍,依民间例,召庄客承佃,每五顷为一庄,客户五家相保共佃,一人为佃头,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若收成日愿以斛斗折还者,听。(52)

      地方的招诱则如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权户部侍郎王俣言:“籍荒闲之田,计口分授,官为借贷,给与牛种,使之垦辟。”(53)相较而言,营田的强制性和剥削都较地方的招诱为重,故绍兴六年七月,监察御史刘长源应诏上书言:“欲乞营田只行于江北,所有江南民未归业处,诏守令诱劝百姓归,素有力者令其自营,无力者官为假贷,以招复逋逃。”(54)将营田的实施限于江北,这种限制,本身是营田广泛推行的结果。

      无论屯田或者地方招诱,由于流民缺少生活和生产资料,都只能依赖政府提供。而采用赈贷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政府可以更积极、广泛地组织复产;另一方面,也能迅速提供流民以生活、生产资料,重新安定其生活,使因战乱而荒废的土地得到重新开垦,从而为南宋前期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赈贷在救荒、恢复生产上的广泛应用,及其切实有效的结果,推动着官员士大夫积极参与、组织赈贷,恢复生产,促成了南宋孝宗朝以后新的仓储及其赈贷形式的形成,并取代常平仓、省仓等的赈贷方式,成为南宋中后期最主要的赈贷形式。

      (四)南宋中后期: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在北宋初年以来,各种赈贷形式广泛实施的同时,士绅也在探索新的赈贷、仓储形式。前述无论是省仓、军储、内库、三司户部资金还是常平仓、广惠仓、义仓等等,赈贷的主体都是国家,而随着士绅阶层的兴起,士绅阶层也逐渐参与到赈贷救荒的行列,并成为其重要力量。(55)到南宋中后期,以士绅为主导的社仓赈贷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当时赈贷的主要形式,为南宋中后期救荒、赈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56)

      宋初以来,赈贷的发展,又因为官僚与士绅同位一体,抱有社会责任感的士绅、富民遂参与到赈贷中,成为赈贷的一支重要力量。明道二年(1033),“诸道旱蝗疾疫,关中尤甚,公(范雍)自减廪食以为民先,富人皆争出财,助官贷,活数万人。”(57)可见官员士大夫的示范作用,促成了士绅、富民赈贷的兴起,成为国家救荒赈贷措施的补充、辅助。

      与此同时,各种褒扬、提倡士绅、富民赈贷的言论也逐渐多起来了,如司马光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58)是夸赞士绅、富室赈贷的效果。这种在灾荒时由政府劝谕士绅、富民减息放贷,官方负责保证放贷本息收回的方式,又称为“劝分”。(59)其较之官府救济、富民主动赈贷,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带有一定的盈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士绅对赈贷、救荒事业的参与。

      南宋中后期以来,“随着中央财政的日渐窘迫,随着土地兼并贫富分化日益加剧”,(60)士绅在救荒、赈贷中的地位、作用逐渐加强。在各种有关士绅、富民赈贷的言论中,已经视赈贷为士绅、富民的义务了。如淳熙十一年(1184)六月十一日,“诏浙西江东路州军被水去处,令两浙提举司多方劝谕有田之家,将本户佃客优加借贷,候秋成归还”,(61)认为有田之家,有赈贷本户佃客之责任。再如宁宗庆元元年(1195)七月二日,臣僚奏:“……江浙号为泽国,田悉腴润,远非瘠地之比。然旱干为害,视他处特甚……为富民之有田者,独不能出力贷资以为农民救旱之助乎?旱禾瘁矣,独不当亟为潴水导泉之计以为晚未之备乎?仕此责者,独非字民之官乎?令以劝农为职,兴修水利,又令丞之责。”(62)此处认为县令、丞之义务在于劝农,兴修水利,而赈贷乃为“富民之有田者”的义务。

      士绅对救荒、赈贷的参与,在社仓制确立并推行过程中,有更进一步的表现。仓储作为赈贷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论常平等仓之于国家的救荒赈贷,还是社仓之于士绅富民的赈贷皆然。是以北宋以来在论及仓储赈贷时,论者多有主张赈贷的仓储当为地方、士绅所掌握,以免为官吏移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

      熙宁末,王尚书为司农簿,奏复行之,仍令就县仓输,自是义仓入县仓矣。元丰八年,又罢之。绍圣初,复立。然议者谓义仓当留诸乡,以备水旱可也,今并入县仓,悉为官吏移用。后又命上三等户输郡仓,转充军仓或资他用。故凶年无以救民之死,失古人立法之意矣……今若以义仓米,置仓于乡社,令乡人之有行谊者掌之,则合先王之遗意矣。(63)

      论者对政府赈贷之低效、不及时表示不满,认为仓储、赈贷之管理权限,当归于地方乡里,“乡人之有行谊者掌之”,而不当置于县,归官吏所管理。这种态度与前述士绅赈贷的发展,构成了社仓制诞生、发展的重要背景。

      社仓制渊源于南宋初魏掞在建宁府建阳县设仓,以谷贷民的做法。而朱熹实行社仓制自淳熙八年起。《宋史·食货志》载其大概,今摘录如下:

      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64)

      据此,社仓赈贷之救荒效果及其运行的良好状态可见。其后,从孝宗朝至度宗朝,社仓“广布于福建、两浙、江东、湖南、湖北、淮南、广南各地,可说是几乎遍布南宋各区”,“至南宋晚期,社仓遍布全国”。(65)而赈贷也随之广行于各地。在社仓制的实施、推广过程中,士绅与地方官府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原始资本多赖地方官府提供,运作则多由士绅负责,士绅与地方官府皆用力于此,而士绅乃居主要负责之地位。(66)

      综而言之,南宋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仓制的广泛实施,社仓的普遍设立,由士大夫主导的社仓遂成为南宋中后期赈贷的一个主要力量,在各地方赈贷、救荒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宋代赈贷的地位、作用分析

      在前述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中,虽有涉及对赈贷在宋代社会、经济作用的论述,但因主要的论述目的并不在此,所以未能全面表明其地位作用,此节将从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三个方面,进一步探讨赈贷在宋代的地位、作用。

      (一)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

      在宋代救荒三策之赈给、赈粜、赈贷中,此前应用较少的赈贷,在宋代获得了广泛实施,发展迅速。而宋代赈贷广泛实施的背景,是自耕农、佃农的增多,灾荒赈救难度增大,“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67)而贫民下户正是灾荒发生时,最无力抵抗灾害又最需要国家及社会各界予以赈救的对象,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同时也导致了救荒成本的增大。如天禧二年(1018)二月己卯,“京西转运使言管内饥民甚多,无以赈济,望发绛州粟十万斛,赴白波出粜,从之。”(68)此处言“饥民甚多,无以赈济”,灾荒救济压力之大可见。

      因此,赈粜、赈贷这两种成本较少的救荒方式,便比较为人所青睐。理宗绍定元年(1228)八月,“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曾从龙奏:‘州县赈民之法有三,曰济、曰贷、曰粜。济不可常,惟贷与粜为利可久。今拨缗钱一十万有奇,分下潭湘十县,委令佐粜米置惠民仓,乞比附常平法。’从之。”(69)而在赈粜、赈贷两种方式中,其应用又有所差别:

      (元祐元年[1086]三月乙亥)左正言朱光庭言:“臣尝计天下青苗钱,除昨来支俵外,见在钱数尚多,欲乞将一州见在数混同,斟酌诸县户口多寡,并用收籴可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小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以贷之,候丰岁输还,更不出息。”(70)

      其言“遇岁小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以贷之”,可见赈粜只适合在较轻的灾害中使用,而赈贷的应用显然要更为灵活、广泛、有效得多。且赈贷又有前述“贷以种食”兼赈生活、生产之利,则赈贷更为广泛实施可见。而从宋神宗朝起,原作为籴粜、平抑物价之赈粜使用的常平、广惠等仓,开始以赈贷为主要的救荒方式,亦可见赈贷之发展及优胜。

      曾巩《救灾议》以河北地震、水灾后的救济展开论述,认为赈给之耗费大,使百姓“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等等,而后称许赈贷说:“贷之于今而取之于后,足以振其艰乏,而终无损于储蓄之实,所实费者钱五巨万贯而已,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71)及其耗费较少等利,再结合宋代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实施,则赈贷之便利、效用可见,赈贷在宋代救荒中的作用、地位亦显然要在赈给、赈粜之上。

      (二)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

      宋代赈贷较前有极大的发展,其中的一个表现即为赈贷资金来源更加全面丰富。在宋代以前,救荒的主要资金,一是朝廷拨付,二是常平、广惠等备荒仓储,且多采取赈给、赈粜的形式,赈贷实施较少。如常平等仓的主要功能原为赈粜,其次赈给,赈贷最少。

      王安石变法时,对常平、广惠仓进行改革,赈贷取代赈粜成为其主要的救荒形式。此后一直到南宋,常平、广惠等仓的赈贷,都是赈贷的一个重要来源。

      南宋中后期新出现的社仓,也主要采用赈贷方式进行救荒。随着社仓在全国范围的普及,社仓成为后期赈贷的主要资金来源。

      综合两宋常平仓、社仓等仓储赈贷功能的加强、实施,可以发现,宋代赈贷的资金来源,较之以前要丰富得多。这既是赈贷发展的结果,也对赈贷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

      赈贷原初只为救荒,赈贷种食乃将生活、生产一并救济。而随着宋代赈贷的发展,逐渐将赈贷应用于其他的领域,出现赈贷实施及其效用的多样化,在宋代社会、经济,乃至于军事政治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赈贷多样化发展、应用最显著的是北宋中后期,已如前述,此处补充宋朝其他时期赈贷多样化应用的一些例子。

      1.屯田。宋代组织屯田、开垦土地的活动中,常采用赈贷的形式。宋初如太宗至道二年(996),陈靖主持的屯田:

      秋七月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曰:“……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估,纳之于仓,以其成数关白户部。”

      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田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乏种粮、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

      乃诏以靖为劝农使……劝民垦田……未几,三司以为费官钱多,万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72)

      虽然陈靖的屯田因计划过大,三司担心发生水旱,无法收回官本,其事遂寝。但是其后的屯田活动,仍时常采用赈贷的方式。赈贷与屯田相结合的情形,最常见于南宋前期的赈贷中,具见上文,此处不再重复。

      2.兴修水利。除熙宁、元丰年间“农业水利法”之外,其他时期宋朝也有对一些兴修水利的活动采取赈贷的形式进行资助。如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宣州化成、惠民二圩,芜湖县万春……衍惠十圩,当涂县广济一圩,每圩长者数十里,用工数百万计,乞以常平钱米,贷民修筑。’亦从之。”(73)

      3.沿边的补给赈救。宋仁宗时期,宋朝西北沿边的弓箭手、蕃部常遭水旱而乏食,政府通过赈贷以对其提供补给、赈救。如景祐二年三月己丑,“诏镇戎军岁比不登,其弓箭手五十八指挥,共贷以粟六万斛。”(74)皇祐三年(1051)十二月戊寅,“诏环州向以风雹霜旱之灾,蕃部阙食,其贷弓箭手种粮。”(75)至于不采用赈给等方式,则尚有政治意义的其他考虑。

      综合上述赈贷较赈粜、赈给之利、赈贷资金来源的丰富、赈贷实施及效用的多样化三个方面,结合前言宋代赈贷实施发展阶段中的论述,大体可见随着赈贷在宋代的实施、发展,其在宋代救荒,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乃至军事政治的一些具体方面,都日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四、宋代赈贷相关问题的补充分析

      上文对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赈贷的地位作用作了较为完整的分析,基本揭示了宋代赈贷发展的主线与框架,重新定位了宋代赈贷的地位作用。但是,从完整的角度说,宋代赈贷还有一些问题必须予以说明。主要有赈贷弊病、利息、蠲贷与倚阁问题。

      (一)赈贷的弊病

      前述赈贷的地位、作用,都较少涉及赈贷的弊病,但事实上,有宋一代,与赈贷广泛实施相消长,对赈贷弊病的批评始终不绝于书,而社仓赈贷之发展,取代国家的官仓、常平仓赈贷,转而为士绅、富民赈贷,其中的原因,亦多与赈贷,尤其是国家赈贷的弊端相紧密联系。是以要完整分析宋代赈贷,则赈贷之弊病不可不述。

      《救荒活民书》引宋代胡安国言: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征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征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76)

      是言赈贷之弊,根源在于赈贷归还时种种是非。此论固然未必完全正确,但赈贷在要求百姓归还借贷钱物时的种种弊端毕竟屡见不鲜。如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周显德中,宋州民饥,官出义仓米三万四千石以贷,其后征督,民多流移入它郡。乙酉,诏悉除之”,(77)是赈贷追偿而导致民众逃亡。又元丰二年(1079)三月癸未,诏“闻鄜延路缘边蕃部有积年借贷钱谷,主事催督迫急,贫下户艰于送纳,甚有自尽及亡出外界者,可更展限半年”,(78)皆见赈贷催索之弊。

      又有抑配之弊。抑配之弊,发生在发放借贷时。关于抑配,较早见于皇祐四年正月己巳,“诏许诸路转运司灾伤处贷民种食,即不得以劝诱为名,抑配人户”,(79)明令禁止,不许抑配,正是抑配之存在。而抑配最多的时候,在青苗法实施期间。关于青苗法实施时抑配之有无,变法派与反对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各有其依据,然此非本文重点,故不赘述,而仅引欧阳修一段话,证明抑配之难免:

      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俵,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80)

      而且,除了上述在要求百姓借、还赈贷时的弊病,其他环节亦可能产生各种弊病。如借贷兴利,熙宁八年十月辛丑,“又诏江浙、淮南灾伤州军除用常平借贷兴利外,更赐上供米三十万石赈济,令体量安抚司均给措置。”(81)借贷兴利还有以陈粟贷民,收回新粟的情况,如咸平六年(1003)三月辛亥,“(梁鼎)始请运咸阳积粟以实边,而岁久不堪兵食,复请假贷于民,俟秋成赐纳新粟。朝命不许。”(82)此外,前引李参青苗钱,熙丰变法之青苗法,皆有赈贷兴利的意义在。

      又有赈贷不实的情况。如咸平六年三月辛卯,侍御史知杂事田锡言:“臣伏睹去秋已来,霖雨作沴,近畿诸处,水潦为灾……检灾伤乃是虚名,行赈贷且非实事,斯乃今日之务最急,也非时之患可忧也。”(83)

      赈贷之上述种种弊病,随着赈贷的广泛实施,日渐暴露,不免使人们开始对赈贷进行反思并探索更好的方式。遂有士绅、富民的赈贷的提倡与兴起,如前引司马光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84)是夸赞士绅、富室赈贷的效果,而以官府的职责为“官为收索,示以必信”。此种情状之发展,遂最终导致了士绅、富民主导的社仓赈贷的出现,及在救荒、赈贷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利息问题

      赈贷作为一种借贷形式,在借出钱物之后,有一个收回本息的过程。如皇祐四年二月“庚辰,兵部郎中傅永为户部副使。庆历末,永自梓州路转运使移陕西……至境,问民所乏,贷以种粮钱,令麦熟纳偿,而薄取其息,民大悦。”(85)此条史料鲜明反映了赈贷利息的普遍存在,以及民众对赈贷收取利息的认同。

      王安石变法中,围绕着青苗法是否需要收取利息的讨论,十分热烈。青苗法规定“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实际收取至有三分之息者,引起了时人争议:

      当是时,争青苗钱者甚众,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纭,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86)

      青苗法立法时,标榜只为便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反对派认为收取息钱与此原则相悖,而王安石则坚持青苗法的利息当为二分,并认为这是“常平之中正也”。他说:

      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87)

      不论如何,青苗法要求受贷者出息二分或三分的规定,在王安石变法期间始终推行着。南宋前期的赈贷也多取息钱,绍兴六年二月壬寅,措置屯田时诏称:“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88)其特意交代“勿取息”则反证了收息之普遍。南宋中后期,社仓在其创建、赈贷之初,亦通过收利息以维持其运转:“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89)因此利息的收取,是宋代赈贷的普遍现象。

      因收取利息之普遍、正常,而减免息钱遂成为一项德政、优惠措施,上言“薄取其息,民大悦”,即为如此。其他赈贷形式,亦皆有减免利息的记载,前引社仓制称“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也是如此。

      (三)倚阁、蠲贷

      正常情况下,只要是借贷,都会有逋负、不能偿还的情况,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对逋负的蠲免或者倚阁。倚阁,即推迟还贷期限;蠲免,即免除逋负金额,又称蠲贷,《文献通考》称“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90)其中之逋债,即包括了赈贷的逋负。

      宋代有关倚阁实施记载较少。倚阁多于灾荒后进行,如皇祐五年三月甲辰,“诏江南东路、淮南路皇祐四年,京东路庆历八年、皇祐元年,人户所逋贷粮见行催纳者,其令转运司候夏秋丰熟举行之。初,上谓辅臣曰:‘方春东作,民颇艰食,而诸路转运司督责远年贷粮,非所以恤民也。’至是,中书检勘年分,具其目以进,而降是诏。”(91)乃在入春之初,饥荒时倚阁。又如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诏:“河东路灾伤州县第三等以下户所贷豆麦种与倚阁,并所欠倚阁和籴,并候次年丰熟,依料次输官。”(92)在灾荒后倚阁。这种在灾荒之后的倚阁,实际上相当于灾荒救济的一种补充、辅助。(93)

      宋代的蠲贷,自赈贷实施以来即不绝如缕,与赈贷的实施相始终,大者如熙宁四年十一月甲申,“诏蠲天下见欠贷粮,总计米一百六十六万八千五百石有奇,钱十一万七千四百缗有奇。上以诸路民欠贷粮积日已久,岁催索无已时,故尽蠲之。百姓闻诏,莫不称庆。”(94)又蠲贷的实施,常在屡经催索,民众实在无力偿还之后,如熙宁五年二月丁巳诏:“天下贷粮,近已与除破。闻尚有远年倚阁蚕盐、麦种,至今依旧催纳,可令司农寺契勘,并与蠲免。”(95)

      前述赈贷之弊,其中之一为催索以致民众流亡、自尽等,而在一定程度言,蠲贷便是对催索之弊的一种应对,一种解决。虽然未能真正根绝,但终究是赈贷广泛实施的一个保障,对宋代赈贷的广泛实施,也有积极作用。而从另一角度看,蠲贷又是国家财政不能回收的耗散,而要尽量避免这种耗散,则有赖于“贷与种食”的措施,通过恢复生产,增加农民还贷能力来解决。

      通过对上述宋代赈贷实施、发展阶段的论述,对宋代赈贷地位、作用的重新定位,以及对赈贷弊病、利息、蠲贷与倚阁问题的补充说明,大致勾勒了宋代赈贷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框架。由此可以总结出宋代赈贷的两个特点:

      第一,宋代赈贷的资金来源较为丰富,主要是各种官、私仓储,尤其以省仓、常平仓、社仓为主。不同时期因社会背景之不同、对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形成了宋代赈贷的阶段性特征。

      第二,随着宋代赈贷的普遍实施,赈贷还显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赈贷形式被广泛应用在宋代农业生产领域,乃至在政治、军事的一些具体方面,也有所应用,并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

      由于本文仅是对赈贷的初步探索,所得有限。实际上宋代赈贷本身可供研究的内容,远远超出本文的上述探讨。譬如赈贷的利息变化、户等的要求、赈贷的手段、赈贷途径的选择、赈贷的变种等,都还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本文抛砖引玉,对赈贷更全面、深刻的分析,尚有待来者。

       本文承两位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在此特表感谢!

      ①《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35页。

      ②[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8,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98页。

      ③《汉书》卷4《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④参见《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卷27《国用考五·蠲贷》,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⑤《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1中。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北京:中华书局1955版,第1616页。

      ⑦《唐会要》卷44《水灾下》,第786页。

      ⑧相关的论著很多,笔者不一一罗列,可参见邵永忠:《二十世纪以来荒政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3期,以及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第一章《绪论》的研究史回顾部分,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4页。其对20世纪以来,中外荒政研究都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综述,本文不再重复。下文涉及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时,相关学者的研究,笔者会在注释中另行补充说明。

      ⑨如刘秋根:《中国封建社会农业金融发展阶段初探》,《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11)《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建隆元年正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到1995年版,第7页。

      (12)《长编》卷3,建隆三年正月己巳,第60页。

      (13)宋初朝臣对赈贷的怀疑,可参见《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周显德六年(959),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考252上)此时距上述宋初建隆三年,不过仅四年的时间,可证当时人们对赈贷的态度。

      (14)《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第543页。

      (15)[宋]曾巩:《曾巩集》卷第9《救灾议》,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0页。

      (16)《欧阳修全集·奏议》卷第14《再论水灾状》,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版,第866页。

      (17)[宋]李清臣:《吴正宪公充墓志铭》,[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27,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796页。注:此书分上、中、下三集,而该版本各集的目录,却分别为目录上、目录上、目录下,误,中集的目录当写“目录上”,今依改正后书写。

      (18)[宋]曾准:《曾舍人巩行状》,《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49,第1126页。

      (19)《长编》卷98,乾兴元年二月戊辰,第2275—2276页。

      (20)[宋]苏轼:《范忠文镇墓志铭》,《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18,第671页。

      (21)《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上。

      (22)《长编》卷33,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第737页。

      (23)《长编》卷62,景德三年正月辛未,第1385页。

      (24)《长编》卷104,景祐元年二月癸巳,第2663页。

      (25)[宋]宋祁:《张文懿公士逊旧德之碑》,《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4,第67页。此条亦可参见《长编》卷84,大中祥符八年正月戊戌条。

      (26)《长编》卷41,至道三年七月丙寅,第871页。

      (27)《长编》卷174,皇祐五年四月庚午,第4204页。

      (28)[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8页。

      (29)《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6。

      (30)有关常平仓与青苗法的关系,相关研究如刘秋根《唐宋常平仓的经营与青苗法的推行》,《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4期,可供参考,本文不赘。

      (31)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69《青苗法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2228—2229页)载其散敛情况,可见其实施之广泛:熙宁三年,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丰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十四,敛一千五百万四百二十二;元丰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六,敛一千一百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九十四。

      (32)关于青苗法实施及其效果的争论、研究,为宋史学界热门话题,原始资料可参考《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义仓》,《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68《青苗法上》、第69《青苗法下》,《宋会要辑稿》食货4等,《长编》熙宁三年以后亦可供参考。代表性的研究著作如《邓广铭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卷《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的青苗法部分,以及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的青苗法部分。这一问题无关本文主旨,故不赘述。

      (33)《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7、28。

      (34)《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67页。

      (35)《长编》卷238,熙宁五年九月壬申,第5803页。

      (36)《长编》卷245,熙宁六年六月癸未,第5967页。

      (37)《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第5998页。

      (38)《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丁亥,第5367页。

      (39)《长编》卷247,熙宁六年九月辛酉,第6014页。

      (40)《长编》卷280,熙宁十年正月辛巳,第6858页。

      (41)[宋]司马光:《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卷51《乞罢提举官劄子》,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249页。

      (42)[宋]范祖禹:《上哲宗封还臣寮论浙西赈济事》,[宋]赵汝愚编:《诸臣奏议》卷106《财赋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3562页。

      (43)[宋]李纲:《上徽宗论水灾》(系第二状),[宋]赵汝愚编:《诸臣奏议》卷45《天道门》,第1687—1688页。

      (44)《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0页。

      (45)《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7。

      (46)《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70页。

      (47)《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第4169页。

      (48)《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64。

      (49)[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册,第327—317页(下)—第327—318页(上)。

      (50)《系年要录》卷191,绍兴三十一年七月戊子,第3册,第327—726页(下)—第327—727页(上)。

      (51)《系年要录》卷54,绍兴二年五月丙戌,第1册,第325—735页(上、下)。

      (52)《系年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壬寅,第2册,第326—363(上)。

      (53)《系年要录》卷96,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第2册,第326—346页(上、下)。

      (54)《系年要录》卷103,绍兴六年七月,第2册,第326—426页(上)。

      (55)如林文勋《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分析了富民救荒及其态度的发展,亦有涉及赈贷者。

      (56)有关社仓的研究,本文多参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南宋农村的贫穷救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因其对社仓制本身及相关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当深入、精辟的分析,故为避免重复,本文于社仓制本身的许多问题都略过不提,唯根据本文需要,另查资料稍作裁剪和补充。此外,相关研究还可参见梁庚尧:《南宋的社仓》,《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张全明:《试论朱熹的社仓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987年第1期;户田裕司:《黄震の広德军社仓改革——南宋社仓制度の再検讨》,《史林》73卷1期(1990年1月)。

      (57)[宋]范镇:《范忠献公雍神道碑》,《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26,第403页。

      (58)《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下。

      (59)参见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60)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61页。

      (61)《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64。

      (62)《宋会要辑稿》瑞异2之37。

      (63)[宋]李心传著,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6—317页。

      (64)《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2页。

      (65)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南宋农村的贫穷救济》,第290、291页。

      (66)关于社仓的管理及其在南宋的实施,都可参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五章第二节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67)[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页。

      (68)《长编》卷91,天禧二年二月己卯,第2101页。

      (69)《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1《宋理宗本纪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460—2461页。

      (70)《长编》卷372,元祐元年三月乙亥,第9017页。

      (71)《曾巩集》卷第9《救灾议》,第150—151页。

      (72)《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庚申,第843—846页。

      (73)《系年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第3册,第327—317页(下)—第327—318页(上)。

      (74)《长编》卷116,景祐二年三月己丑,第2724页。

      (75)《长编》卷171,皇祐三年十二月戊寅,第4119页。

      (76)《救荒活民书》卷2,第33页。

      (77)《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四月壬寅,第543页。

      (78)《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癸未,第7221页。

      (79)《长编》卷172,皇祐四年正月己巳,第4130页。

      (80)《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第5133页。

      (81)《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丑,第6600—6601页。

      (82)《长编》卷54,咸平六年三月辛亥,第1186页。

      (83)《长编》卷54,咸平六年三月辛卯,第1182页。

      (84)《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振恤》,考254下。

      (85)《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二月庚辰,第4131页。

      (86)《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义仓》,第4285页。

      (87)[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第73卷《答曾公立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74页。

      (88)《系年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壬寅,第2册,第326—363页(上)。

      (89)《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第4342页。

      (90)《文献通考》卷27《国用考五·蠲贷》,考257上。

      (91)《长编》卷174,皇祐五年三月甲辰,第4202页。

      (92)《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第6622页。

      (93)有关宋代倚阁的研究,如徐东升《展限、住催和倚阁——宋代赋税缓征析论》(《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分析的虽然是赋税的倚阁情况,亦可供参考。

      (94)《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一月甲申,第5541页。

      (95)《长编》卷230,熙宁五年二月丁巳,第55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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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贷款减免初探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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