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活动中的道德选择_科学论文

科学活动中的道德选择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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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不只是事实和公式的汇集,它更是处理经验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方式。“科学”一词可以被适当地用作动词,指人们在从事科学活动,即根据一定的假设和使用某些技巧去处理经验。贝尔纳指出,“科学的历史相当长,在这历史中它所经历的变化又相当多,它又和其他社会活动相联结,因此,企图成立定义的尝试尽管很多,但只能多少不完满地表示出整个生长过程中某一时期所存在的形相之一,而且往往是一个不重要的形相”。鉴于此,“科学在全部人类历史中确已如此地改变了它的性质,以至无法下一个适合的定义”。爱因斯坦对科学的个人见解是:科学作为一个存在的事物和完整的事物,是人类所知的事物中最客观的。但从科学在形成中及其作为追求的目的来看,却如同人类的其他部分一样,是主观的,也是受心理的制约的。笔者认同贝尔纳的看法,即把科学看成是一种研究描述的过程,一种人类活动,这一活动又与人类的其他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不断地和它们相互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学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科学在社会中的运作方式以及科学家这一角色的社会含义也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罗素曾经说过,科学自它首次存在时起,就已对纯科学领域以外的事物发生了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伦理的。当某个科学理论对主流的社会伦理范式产生冲击时,科学的伦理问题就会由潜而显。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于科学与伦理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所关注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本文试图对科学活动中道德选择的意义、标准及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一、科学活动中道德选择的意义

传统上科学家一直是,而且一直被认为是保持中立的,因而形成了科学无论如何不能具有倾向性的传统。进入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冷战格局的形成,击碎了科学乐观主义者的幻想,连带“科学价值中立”的信条也一同随之破灭。纯粹的科学领域已经不像我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与伦理无涉,即使是纯而又纯的学术研究也不能保证其价值的中立。事实上,在科学活动的实践领域,没有一个科学家是能够保持中立的。现代科学不再只是科学家们自己的事情,从其整体性质上讲,它在是一种国家性的科学的同时也是全民性的科学。换言之,科学,在这个时代里,不再仅仅是求知的问题,它还直接维系着国家的安危与民族的利益。

当科学价值中立不能成立时,也就不可能避免伦理问题。人们不能超脱于所作的研究之外,就必须作出选择,科学活动中的道德选择显得比以往更为重要了。道德选择是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之间或在某些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所作的善恶选择或不同道德价值的选择。人们在这个过程中的不同选择反映了不同的道德境界和道德情操。道德选择作为人的一种自主活动,受制于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从客观上看,它取决于社会为主体提供了什么样的可能性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条件或可供选择的范围甚小,道德选择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意识的层面上,而不可能外化为行为;从主观上看,主体自身有多少愿望和目的也是实现选择的基础。道德选择显然是内外耦合作用的结果。

从科学活动的发展来看,我们看到科学的双刃剑作用在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的表现。这对道德选择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道德选择的可能性拓宽了。科学活动主体的精神需要、价值观念、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科学的新旧规范同时并存而造成的内部冲突和新旧规范不能适时衔接而导致的空当,使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从一元走向多元,道德的评价标准呈多元化的状态。可供主体选择的道德观念、道德价值也由此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道德选择的可能及条件不仅存在于与科学活动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宗教等领域,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一切思想行为中。所有这些,都为科学主体的道德选择提供了更广泛的可能性。

其二是道德选择的主动性增强了。大科学时代要求参与科学活动的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随着科学活动社会化的扩展,人们在各个领域均表现出由对他人的依附、盲从转向对自我的肯定、信任,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地位和价值的重要性,更为主动地独立思考,自主把握自己的命运,并对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人们的僵化的道德禁忌,使主体的自主意识、道德选择的主动性得以成长。在道德选择的问题上,越来越多的科学主体开始意识到自己是周围存在物的主体,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处于主导和主动的地位,物处于被动、被支配的地位。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强调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及自我的尊严、权利等,意识到自己有能力成为主宰自己生活的主体,意识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以自我选择为前提的,人们在道德选择上不再盲从。

二、科学活动中道德选择的标准

道德选择是在道德判断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有人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涉及行为和行为类型,只涉及行为者的意向。一个行动当它的动机是善的时候它就是善的,亦即当它发自义务感时它就是善的,而不管它可能会产生什么效果。因此,道德选择会根据行为的意向作出取舍。德国著名伦理学家包尔生对此提出异议:归根结底不是意向,而是结果在起决定作用。这种结果不是事实上产生的特殊结果,而是从事情的本性所期望的结果。按照这一观点,道德选择的标准则是以终极目标为取舍的。

1999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了全球规模的世界科学大会(WCS),此次大会关注的焦点并不是科学发展的具体成就,而是面向新世纪如何进一步发挥科学的社会功能,使之继续造福于人类。会议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两个核心文件中,即《科学与科学知识的应用宣言》和《科学议程——行动框架》。《宣言》是在21世纪即将到来的前夕,大会代表全世界科学家和科技决策者向全人类作出的庄严承诺:科学要对人类的未来负责,要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要扎根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无独有偶,贝尔纳早就认为,“科学为人类服务”是科学道德的根本原则。科学为人类服务,就是要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他把人的需要分为四等,并指出科学同其中每一类需要都有关系。科学成为满足这些需要的主要力量。人的基本需要外化为社会目标,可以归纳为四大目标:效率、平等、自由、和谐。由于人的需要具有作为终极价值的性质,效率、平等、自由、和谐等目标集中地、综合地反映了人的各种基本需要,它们就是全社会范围内人们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甚至可以说是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显而易见,科学的终极目标和社会的终极目标乃至于道德的终极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全人类服务的。

效率、平等、自由、和谐的关系极为复杂。有的目标是互相促进的,有的目标却会发生冲突。在大科学时代,一方面,人们的基本需要的范围扩大了;另一方面,基本需要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加了。这一现象意味着科学活动中道德选择的难度和复杂性的增强。

科学活动中的道德选择是在道德要求和价值冲突之间进行的。多层次和多方向的道德要求,构成了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而各种价值的冲突则为道德选择提供了必要性。一般而言,道德选择是对善与恶作出一种选择,如果价值标准明确以及具有向善的意愿和识别恶的能力,一般不会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但是科学活动在实现终极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彼此冲突的善与善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些善与善之间的冲突如果是由基本需要与非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造成的,就是大善与小善的冲突,如果是由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造成的,则是主要的善的价值的冲突。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道德的两难选择。

道德的两难选择有着不同于一般道德选择的内涵、特征及作用。所谓道德的两难选择,是指人们处于两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之中而又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决断的选择。两难选择是面临分歧利益时产生冲突的表现形式。在分歧利益面前,主体除了自己面临着善恶是否选择之外,还面临着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道德困境。因此,道德两难选择有别于一般的道德选择,道德两难的利益冲突也有别于一般的利益冲突。这在科学活动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终极目标之间进行任何一种取舍,都将导致主体的内分裂。每当面临这种必须作出取舍的局面时,势必会出现价值目标选择上的偏向。科学活动中的取舍也同样如此。一方面,科学家的反应是把科学和社会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科学界以外的人更加认识到保障并促进科学发展是文明的进步,乃至是文明本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科学如果意识到自己的目标,就可能变成改造社会的主要力量,因为它所蕴藏的巨大能量,能够最终支配其他力量。但是,如果科学不明白自己的社会意义,则会沦为背离社会进步方向的力量的工具,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毁坏了它的精华,即自由探索的精神。为了使科学意识到自己并且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就必须根据目前和可以实现的将来所存在的问题来看待它。科学主体必须结合这些问题判断科学的目前功能,作出道德选择。

三、科学活动中道德选择的制约因素

人们常常认为,科学道德选择是由科学主体作出决定的,而通常又把科学的行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科学家及由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共同体。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科学是复杂的社会活动,科学活动有很多人参与,科学活动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科学研究方向受到科学界本身文化的影响。科学活动的社会化,扩展了科学活动主体的实践领域,科学活动显现出个人的、团体的、社会的层面。因此,笔者认为,科学活动中的道德选择受制于三个方面:科学活动中的主角即科学家个人、科学共同体与全社会。

1.科学家的个体道德意识

科学活动的主角是科学家,所以科学家本身的道德意识,尤其是良心、责任感等等是影响道德选择的最直接的因素。

良心倾向于决定个人的行为朝向这样一个目的——推进行为者及其周围人的幸福。个人良心的内容代表着现实的道德,代表着民族的客观道德,每个人的一生都反复地通过榜样和褒贬受到这一道德的灌输。所以包尔生认为,良心“必须被看作是一种迫使个人推进他自己的最重大的利益和他所属的集体的利益的原则”。

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工作的科学家,经过代代相传、亲身实践、自我反思和直觉领悟,逐渐形成了一套合乎道德规范的、并非都成文的外在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在科学家的心理世界中的内化就是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即科学家内心对科学及其相关领域中各种涉及价值和伦理问题的是非、善恶的正确信念以及对自己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的意识、反省乃至自责。对于科学家个人来说,科学良心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规范他的一言一行;对科学家共同体而言,科学良心往往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从而确保科学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比较顺利地运行。科学良心是科学家应有的道德品格,也是科学研究和科学进步的内在要素。

责任感。科学的传统一直重视对真理的追寻而不去考虑产生的后果,科学家研究成果的运用,几乎完全不由科学家自己掌握,因此,科学家可以借此推诿自己的责任。但是,随着科学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人类生活,人们认为科学家对于现代人类所遭受的灾难应直接地负大部分责任。尽管一些科学家会避开面前的不愉快的冲突,以潜心于科学的纯粹真理,但是在现代科学活动中,科学家是难以推卸道义责任的。科学家对所研究的结果的责任感会影响到他们在科学活动中的抉择。

2.科学共同体的道德规范

“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一词由英国科学家、哲学家米切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最早使用。波兰尼所说的科学共同体是由不同专业的科学家共同组成的群体。科学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库恩则赋予了“科学共同体”更为引人注目的意义和地位。在库恩那里,科学共同体成了科学知识增长和科学革命发生的基础,其意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库恩的定义,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所组成的,他们由其所受教育和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在一起,他们自认为,也被人们认为是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培养自己的接班人。除此之外,还有人提出了第三种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即科学研究共同体,亦即科学家们由于共同体的研究结合而成的群体,这是科学共同体更为普遍的存在方式。概括起来讲,科学共同体有三重含义:以共同专业为特征的科学专业共同体、以共同职业为特征的科学职业共同体以及以共同研究为特征的科学研究共同体。

影响科学共同体进行道德选择的是科学规范。科学规范通常是指科学共同体这一社会群体内部的全体成员应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了这些规则和标准,科学研究才能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一般说来,科学规范较之于科学道德而言显得更为具体一些,科学规范可以内化于科学家个人的道德意识之中并通过这种方式而约束科学家的个人行为,也可作为在事后对科学家行为进行评价或裁决的依据。

3.全社会的道德力量

贝尔纳指出,人类会对科学提出更大的要求,要它解决更大的、必须正视的人类和社会的问题。为了应付这个任务,科学本身必须改革和发展。它在这样做的时候,将不再是少数幸运儿所拥有的学科,而将成为人类共有的遗产。这也意味着,从宏观上讲,道德选择会着眼于整个科学的任务和目标,是为了全人类发展的需要而作出决定,要受到全社会的影响。

当人们承认科学研究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时,就不应把建构知识体系看成是科学的全部内容。要全面地看到科学活动的作用,就应该把它放在尽可能广阔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观察。20世纪的科学研究正在经历着由个人的事业向社会的事业转变的过程,科学的体制化和科学家角色的职业化是这种转变的最重要特征。这种性质的变化,使人们不得不把科学事业看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建制。从个人探索的“小科学”向群体协作的“大科学”的转变,意味着追求真理、建立知识体系不再是科学的唯一目标,科学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价值取向的领域,至少真理性和有效性都是它追求的目标。这就使得科学研究本身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尤其当科学研究领域成为一种国家支持的事业时,它的研究领域和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会与国家的目标和利益联系在一起。譬如,国家财政的支持、固定的完成期限、研究成果按照社会价值体系的标准进行评价等等。

诚如科学的伦理不仅仅是指科学家的伦理一样,科学活动的道德选择也不仅仅取决于科学家本身。只有通过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科学才能真正地彰显出对人类的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科学才能实现统一而协调地,特别是自觉地管理整个社会生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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