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出口转移效应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美国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10]10-091117-0887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美国对华反倾销案数目最多。在最近的2000-2007年八年间,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高达59件,平均每年达7件。2008年上半年,共有14个国家(地区)对华启动37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启动的反倾销案件数目居首,为8起,占21.6%①。其次,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范围最广,从纺织品到家用电器、从养殖虾到木制家具都有。同时课征的反倾销税最重,美国在裁定中国反倾销幅度时,几乎都在100%以上,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对其他国家。美国作为中国产品最大的出口国,对中国反倾销力度如此大,必将导致我国很多企业出口困难,有的企业甚至不能再进入美国市场,这不仅会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沉重打击,也阻碍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检验出口转移效应的特征,对反倾销的危害有更清楚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对华反倾销导致中国出口市场向第三方进行转移,而出口转移可能导致第三国的反倾销。这样往往会陷入反倾销的恶性循环。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的出口市场转移效应进行研究,以寻找有力措施来回应反倾销问题。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出口转移效应的统计分析
1.数据说明
本文选用了美国在1998-2003年立案且已经做出裁定的38个案例为分析对象。在这38起反倾销案中,最终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的有28起,占全部案件的74%,因对国内相关产业无损害而终止调查的10起,占26%。所有数据都是海关协调编码制度(HS)下8位数税则号的细分产品数据。涉案产品的税则号、各案的裁决结果和征收反倾销税率的高低均来自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商务部公布的反倾销公告,中国向美国的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及涉案产品出口总数量和出口总金额的年度数据直接摘自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国向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出口数据由以上数据计算得来。
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商品,都取得连续五年的出口数据:反倾销立案前两年的数据、反倾销立案当年的数据以及反倾销立案后两年的数据。
在这些反倾销案中,不同案件中涉案商品贸易量的差别很大,小的只有几千美元,大的则达几千万美元。为了消除这种数值上的巨大差异带来的分析上的不便,在图中描绘出的是各年度数值(出口额、出口量)相对于在立案年数值的变化百分比。在统计图形中各年的编号如下:立案前两年记为t-2,立案前一年记为t-1,立案当年记为t,立案后第一年记为t1,立案后第二年记为t2。
2.统计分析
(1)向美国出口数量的变化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数量的影响可以从图1中看出。本文将研究的38种产品进行了简单分类,其中分图(a)包含了反倾销立案后两年内中国向美国出口量逐年下降的10种产品。分图(b)包含了反倾销立案当年向美国的出口量就开始下降并在立案后第一年向美国的出口量仍持续下降的9种产品。分图(c)包含了在立案当年或者立案后第一年向美国的出口量有所回落的7种产品。分图(d)包含了受反倾销影响较小、向美国的出口量始终没有回落的8种产品。38种产品受反倾销影响前后5年向美国的出口量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向美国出口数量相对立案当年的变化
注:其中x数轴t-2,t-1,t,t1,t2代表本文所研究的五个年度,t-2代表立案前二年,t-1代表立案前一年,t代表立案当年,t1代表立案后第一年,t2代表立案后第二年。
数据来源:由《中国海关统计年鉴(1996-2005)》整理而成。
分图(a)中,散装阿司匹林、冷轧碳钢板、纯镁、铸造焦炭、热轧碳钢板、机动车挡风玻璃、糖精、蜂蜜、一水肌酸和金属折叠桌椅10种产品在立案后两年内向美国的出口量都是逐步减少的。其中,糖精、铸造焦炭、热轧碳钢板和冷轧碳钢板四种产品的降幅较大都超过了50%,糖精出口量的降幅最大为95.77%,估计这与其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有关(糖精的最高反倾销税额为329.33%)。
分图(b)中,聚乙烯醇、四氢糠醇、钢栅栏杆、混凝土强化钢筋、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合成靛蓝、钢丝绳、环形焊缝钢管和蘑菇罐头9种产品在立案当年以及立案后一年出口量都有明显的下降。其中,钢丝绳、环形焊缝钢管和蘑菇罐头3种产品在立案后第二年出口量开始有所回升,但回升幅度都没有超过基年的水平;剩下的6种产品受反倾销影响较大,在立案后的第二年出口量仍然在下降。
分图(c)中,11种商品受反倾销的影响不同。其中碳酸钡、荧光增白剂、可铸铁管件、手推车、冷轧板卷、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和不可锻铸铁管件7种产品在立案当年出口量就开始下降。浓缩苹果汁、高炉焦炭、折叠礼品盒和钞票扫描器4种产品在立案后一年出口量开始回落。
分图(d)中,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结构性钢梁、咔唑紫颜料、精制棕刚玉、球型轴承、电解二氧化锰、卧室家具和彩电8种产品受反倾销的影响较小。其中只有柠檬酸类产品和精制棕刚玉2种产品在立案后第二年出口量有所回落,其余6种产品出口量始终在上升。
综合以上4个图形,在38种立案产品中,有14种产品在立案当年出口量就开始减少,在剩余的24种产品中,有16种产品在立案后第一年出口量开始减少,剩余产品中有两件在立案后第二年出口量开始下降。剩余的6种产品,反倾销不但没有使其出口量下降,反而有所上升。从出口量的角度来分析,美国反倾销立案的实施对我国向美国的出口量有较大的影响。在38种产品中有32种产品在美国实施反倾销立案后出口量有不同幅度的下降,受反倾销影响的产品比重达到了84%。
(2)向美国出口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市场份额的影响如图2所示。本文仍将研究的38种产品分成了四大类。其中,分图(a)包含了从反倾销立案当年开始连续三年向美国出口份额都持续下降的11种产品。分图(b)包含了从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开始连续两年内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份额都持续下降的7种产品。分图(c)包含了仅在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向美国出口量有所下降的10种产品。分图(d)包含了受反倾销影响仅在立案当年向美国出口量有所下降的7种产品和受反倾销影响较小出口量始终没有回落的3种产品。
分图(a)中,卧室家具、四氢糠醇、熨衣架及其零部件、聚乙烯醇、糖精、钢栅栏杆、金属折叠桌椅、热轧碳钢板产品、蜂蜜、混凝土强化钢筋和合成靛蓝11种产品受反倾销的影响较大。从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立案当年开始,中国向美国出口这些产品的份额就开始下降,并且在立案后连续两年内向美国的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都在下降。
分图(b)中,精制棕刚玉、不可锻铸铁管件、冷轧碳钢板、机动车挡风玻璃、纯镁、铸造焦炭和一水肌酸7种产品受反倾销实施的影响也比较大,从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开始,中国向美国出口这些产品的份额在连续两年内都是下降的。
分图(c)中,手推车、聚乙烯零售包装袋、荧光增白剂、彩电、咔唑紫颜料、碳酸钡、可铸铁管件、钢丝绳、冷轧板卷和蘑菇罐头10种产品向美国的出口份额在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都有下降,但没有维持较长的时间,在立案后第二年这10种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都有所回升。部分产品出口份额回升到立案当年的出口份额以上,但大部分的出口份额都维持在立案年出口份额以下。
图2 中国向美国出口数量的市场份额变化
注:其中x数轴t-2,t-1,t,t1,t2代表本文所研究的5个年度,t-2代表立案前第二年,t-1代表立案前第一年,t代表立案当年,t1代表立案后第一年,t2代表立案后第二年。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年鉴(1996-2005)》整理而成。
图(d)中,球型轴承、电解二氧化锰、高炉焦炭、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钞票扫描器、柠檬酸和柠檬酸钠、浓缩苹果汁和散装阿司匹林10种产品中有7种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在立案当年有所下降,剩余的结构性钢梁、钞票扫描器和散装阿司匹林3种产品受立案影响较小,在从立案当年到立案后第二年这三种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始终都是上升的。
综合以上4个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我们所研究的38种产品中,只有结构性钢梁、钞票扫描器和散装阿司匹林3种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没有下降过,其余35种产品中有11种产品在立案当年、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连续三年内向美国出口的份额都是下降的;有7种产品在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连续两年内向美国出口的份额都是下降的;有10种产品在立案后第一年向美国出口的份额有所下降;有7种产品在立案当年向美国出口的份额下降。从市场份额的角度分析,反倾销立案对我国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在38种产品中有36种产品向美国出口的份额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比重占到了95%。
3.统计分析结果
经对向美国出口数量和所占市场份额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聚乙烯醇、四氢糠醇、钢栅栏杆、混凝土强化钢筋、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合成靛蓝、钢丝绳、环形焊缝钢管、蘑菇罐头、冷轧碳钢板、纯镁、铸造焦炭、热轧碳钢板、机动车挡风玻璃、糖精、金属折叠桌椅、蜂蜜和一水肌酸18种产品在立案当年、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连续三年内有连续两年或者连续三年向美国的出口量都是下降的,其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在连续两年或者以上也都有所下降,我们认为这18种产品在反倾销立案实施后具有明显的出口转移效应。
2.碳酸钡、荧光增白剂、可铸铁管件、手推车、冷轧板卷、聚乙烯零售包装袋、不可锻铸铁管件、散装阿司匹林和精制棕刚玉9种产品其向美国的出口量在立案后第一年是下降的,向美国出口所占的市场份额也有一定幅度的降低,我们认为这9种产品在反倾销立案实施后也产生了一定的出口转移效应。其中散装阿司匹林在立案后向美国的出口量在立案当年、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连续3年内都是下降的,但其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重却是上升的,我们也认为此种产品的在反倾销立案实施后也产生了一定的出口转移效应。精制棕刚玉在立案后第二年出口量有所下降,但是其向美国出口占总出口的份额在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都是下降的,所有我们认为反倾销立案对其也产生了一定的出口转移效应。
3.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结构性钢梁、咔唑紫颜料、球型轴承、电解二氧化锰、卧室家具、彩电、钞票扫描器、折叠礼品盒、浓缩苹果汁和高炉焦炭等11种产品向美国的出口量在立案当年以及立案后两年都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向美国出口市场份额的变化也比较小,我们认为反倾销立案对这11种产品产生的出口转移效应几乎为零,即不存在出口转移效应。
4.在我们所研究的38种产品中,冷轧板卷、钢丝绳、环形焊缝钢管、荧光增白剂、高炉焦炭、钞票扫描器、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结构性钢梁、球型轴承和电解二氧化锰10种产品因被判定对国内相关产业无损害而终止调查。其中钢丝绳、环形焊缝钢管和荧光增白剂3种产品向美国的出口量在立案后第一年和立案后第二年两年内都持续下降,向美国出口的份额在立案当年也有很明显的下降,我们认为反倾销立案对这3种产品产生的出口转移效应比较明显。冷轧板卷、高炉焦炭和钞票扫描器3种产品在立案当年出口量都有所下降,向美国出口的市场份额变化不是很大,我们认为反倾销立案对这3种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出口转移效应。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结构性钢梁、球型轴承和电解二氧化锰4种产品向美国的出口量始终没有很大变化,向美国出口的市场份额变化也很小,我们认为反倾销立案对这4种产品没有产生出口转移效应。
综上所述,在我们所研究的38种产品中,有28种产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出口转移效应,有11种产品几乎没有产生出口转移效应。产生出口转移效应的比重达到了71%。另外,因被判定对国内相关产业无损害而终止调查的10种产品有6种产品产生了出口转移效应,比重占到了60%,所以我们认为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对出口转移效应的影响不大,只要反倾销立案实施出口转移效应都可能发生。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出口转移效应的计量分析
本文主要借鉴Bown和Crowley(2004)的实证模型,将其进行改善使之适合中国的出口数据。然后采用了Eviews5.0对数据进行处理,来分析反倾销立案的实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1.模型设立
本文的回归模型在Bown和Crowley(2004)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设定,拟采取以下线性形式:
本文用4个方程检验了美国对华反倾销所产生的出口转移效应。方程1采用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数量比重数据;方程2采用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的金额比重数据;方程3采用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数量比重数据;方程4采用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金额比重数据。
2.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模型选用的案例和基本分析数据与统计分析的相同。
3.回归结果和分析
本文在对数据进行处理时,采用Eviews5.0软件,对以上模型进行了回归检验。表1对5个方程的回归结果进行了简单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的实施对中国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及出口流向影响比较显著。从向美国出口数量的比重和向美国出口额的比重两个方程来看,反倾销立案后两个年度和的偏回归系数都为负数,这说明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实施导致两年内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产品比重下降,中国原本向美国出口的那部分产品被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并且这两个变量的回归结果在5%的水平上都是显著的。反倾销立案后两年内,向美国出口数量占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依次减少5.28和6.05个百分点,向美国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依次减少5.05和5.54个百分点。由回归数据可以看出,由反倾销所产生的出口转移效应在第二年表现的更严重一些,这说明出口转移效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从方程3和方程4的回归结果来看,反倾销立案后两个年度和的偏回归系数都为正数,这说明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实施后连续两个年度,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占中国当年总出口量和总出口金额的比重都是上升的。连续两个年度,时间变量的回归结果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向其他国家出口数量占总出口数量的比重两年内依次增加8.23和8.78个百分点,出口金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依次增加6.99和7.48个百分点。这说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那部分市场份额由于美国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立案而被其他国家填补,且这种出口转移效应在反倾销立案后第二年表现最为明显,这说明出口转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实施后,大约有一年的调查期,通常在立案后第一年宣布初裁和终裁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因此,终裁征税的次年反倾销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的限制效应达到最大,出口转移效应也最明显。
根据以上分析,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会导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减少,即出口转移效应的产生。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受阻后,必定会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无论是出于效仿还是预防的心理,也可能会采取同样的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例如,在1990年以前,对华反倾销案的提起国主要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而近十年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频频对华提起反倾销诉讼,其中墨西哥、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韩国等国成为急先锋②。这都是对中国很重要的警示。从中国自身来说,为了保护本国出口商,也可能采取贸易报复,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这样,往往会陷入回应反倾销的恶性循环,同时这也会加大中国同外国的贸易摩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利。因此研究如何避免反倾销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出口转移效应。
在4个方程回归结果中,反倾销税(D)的偏回归系数F检验都不是很显著,只有方程4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无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只要反倾销立案措施实施,涉案产品向美国的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都会有所下降。这与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相符。
4.计量分析结论
本文选用美国在1998年至2003年立案且已经做出裁定的38个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Eviews5.0软件进行回归,研究了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的出口转移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1)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立案后连续两个年度,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比重都是显著下降的,出口转移效应比较明显。
(2)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立案后连续两个年度,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比重是显著上升的。这说明美国由于实施反倾销立案而失去的市场份额被其他国家填补,且这种出口转移效应在立案后第二年最为明显,具有较强的持续性。虽然在短期内中国原本向美国出口的那部分产品被转移到了其他国家,但长期来看,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势必会导致其他国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反倾销来保护本国的产业。这样,也会引起中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
(3)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也产生了出口转移效应。即只要反倾销立案实施,出口转移效应都会发生。此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企业对反倾销应诉的不积极,很多企业根本不去应诉而甘愿退出市场,这就造成了向美国的出口量在美国实施反倾销立案当年就开始下降。
四、启示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我国产生的出口转移效应十分明显。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规避反倾销的实施,以及在反倾销立案发生后积极行动,尽量减少因出口转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就政府方面而言,第一,我国应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第二,要积极进行宏观调整,加强引导和规范对美出口的经营活动,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实施有效的产权安排;第三,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第四,建立反倾销应诉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就行业协会而言,第一,配合政府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第二,规范企业行为并维护出口秩序;第三,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第四,充分利用WTO反倾销规则,行业协会要承担起普及WTO反倾销规则及各国法律法规的责任。
就企业而言,第一,要树立反倾销意识;第二,要建立企业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第三,积极开拓市场,实现出口多元化;第四,制定并实施国际性营销战略。
注释:
①数据来源:由中国贸易救济网案例库整理而来http://www.cacs.gov.cn。
②张新坡:《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新动向分析》,《经济前沿》,2008年第5期,第40~43页。
标签:反倾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