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法; 调整对象; 法律主体; 继承变迁
从民法诞生以来,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就始终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受到1936年苏联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影响,至今,国家对民法调整对象的通用说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本文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
由上可知,民法调整对象是从宏观角度诠释民法的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需要,因此可以说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制定的必要因素,具有无法替代 的作用。首先,民法调整对象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民法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这就赋予公民同一切违法行为斗争的武器,同时也赋予了“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让每一个人公民 可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支配自身活动,从事正当的社会经济交往。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法调整对象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但民法调整对象作用 价值远不止如此。其次,民法调整对象提高了法律的效率价值。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况和总结,可以让民法的法律作用、法律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让法律的 主脉络清晰的呈现出来,为使用人员指出了法律适用范围和对象。最后,民法调整对象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似全部分隔,但是实际上,二者相互联系、护为基础,财产关系建立在人身关系之上,而人身关系则 需要此物关系保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调整对象的实际作用,但是从实际发展状态上看,民法调整对象的 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很多地区还存在问题,需要 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 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内容和单 行法内容重叠、矛盾。由上述内容可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关系还可以具体为: 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继承权制度、人身权制 度、侵权行为制度等,其中职权制度最多,主要解决知识产权、服务产权、财产产权的流转问题,其他制度的 占幅则相对较少,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重叠情况,比如: 合同法作为一个单行法和民法中的一部分规定 重叠,以《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为例,该项内容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叠。第二,民法中需要体现出全新的元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新 的事物,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民法中并没 有涉及大部分内容,因此对司法实践造成阻碍,司法工作无法开展,还有一部分老旧规定也需要进行创新。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民法的重点内容,需要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让民法和社会现实发展相互符合。综上所述,民法作为构建社会关系组织性、秩序性,是维持社 会内在稳定的重要属性,想要让法律调整得到质的飞跃,就要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明确其中存 在的问题。除了上述两方面问题之外,上文中提及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受到 1936 年苏联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影响,但是从目前来看,这是一种狭隘的认识,需要得到根本上的改善,从社会物质基础的角度,揭示民法的本质,从而让民法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1]。
三、民法调整对象的发展 在说明中国民法调整对象作用、问题、影响以后, 还要对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发展进行进一步研究。作为民法编撰的基础问题,中国民法调整对象也在民法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发生变化,未来国家还要对民法进行完善,也就意味着未来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还需要进 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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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从国家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 不断深入,从国家立法技术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 明确民法调整对象是否可以条文形式出现在民法中。 如上述内容可知,民法调整对象是一个普遍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立法表达形式,国家目前民法中对其的宏观 表达只是其中的一种,现如今,从国家当代立法发展情况来看,对婚姻法、产权法等方面的需求量不断提高,因此在民法中,以条文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是必需 的。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虽然专项法案的内容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其中含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常见的,如: 民法调整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为例,其第二条规定中和合同法的第二条、婚姻法 的第一条较为相似,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对象是立法工作的重要问题,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 体等级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土地管理法 条例,分别从人、物、行为、关系这四个方面界定调整对 象完成立法。但是无论何种方式,最常见的依然是通 过社会关系界定民法调整对象,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国 家民法发展相对较晚,因此民众的民法观念较低,以条文的方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可以有效提高民众对民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通过条文也 是在向广大民众宣告民法可以保住自身的民事权利范围,让民众的观念意识得到根本上的提升。比如: 可以在《民法通则》中,明确民法调整对象有利无弊。
( 二) 从国家民法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民法体系角度而言,随着民法不断发展,国家民 法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体 制的改革发展,《民法通则》的制定也在逐渐完善,在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让民法单行法 功能得到统一对话,形成综合民商事立法体系。比如: 目前,国家民法体系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涉及经济、婚姻、继承、合同、经营等多方面内容,想要建立起民商合一体例,就必须要在民法体系观念下,以条文的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从而彰显出民事立法体系的具体功能,让其他单行法在调整过程中有所参考,让各民法单行法得到全面的发展。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言,利大于弊。对于一个完善的法律而言,需要涉及主体、 行为、权利、责任,民法调整对象也要全面覆盖这几个方面,从而保证国家的民法体系得到全面的完善发 展[2]。民法结构是民法的主干和关键,而民法调整对象是制定完善民法的基础,因此民法调整对象对中国民法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从国家目前对民法调整对 象的通用说法来看,民法主要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意味着财产、人身关系都要在法律中体现。比如: 可以让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独立成编,然后 根据具体的关系,进行具体化处理[3]。
( 三) 从国家民法学知识传承角度分析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从国家民法学知识体系知识 传承角度来看,未来也应该在民法中以条文的形式展 现出民法调整对象。从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角度上看,民法调整对象本身就属于民法本体知识,将其条文化显示,可以让民法知识传承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外,民法学中的知识体系相互交错、交互影响,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民法调整对象的条文化显示,可以让 民法学得到良好的运行。尤其是在当前发展角度上看,民法学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要得到重视。中国刊可以效仿同类法系国家,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知识内容进 行进一步调整,以此保证民法单行法目的上的一致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完善的法律而言,需要涉及主体、行为、权利、责任这四个部分。通过本文研究,想要明确民法调整对象,就要充分把握住上述四个方面,只要抓住这四个部分之间的递进关系,也就可以从宏观 角度上真正理解民事法律。未来民法还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需要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层次研究。
[ 参考文献 ]
[1]李明阳.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J].人才资源开发,2016( 22) : 249.
[2]尹田. 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6 ( 05) : 10 - 19 + 175.
[3]张立哲. 市场与政府变革中民法调整对象研究[J].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6( 01) : 65 - 68.
论文作者:周立新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标签:民法论文; 对象论文; 关系论文; 国家论文; 角度论文; 财产论文; 人身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