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国旧制度末年的教会免税特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特权论文,教会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世纪中叶,当托克维尔和基内考察法国大革命的时候,都注意到了旧制度和大革命在国家制度上的连续性。他们都认为,在雅各宾派掌权时期恢复并在拿破仑时期被推向顶峰的中央集权制度起源于绝对君主制时代。在托克维尔看来,自中世纪结束以后,王权的行政机器对社会的控制和渗透是法国历史的支配性特征,这一历史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平等化的过程①。不过,最近几十年来关于旧制度和大革命的深入研究大大修正了托克维尔等人的看法。例如,对18世纪官职买卖制度的研究便揭示了国家官僚机器构建过程中的深刻矛盾。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则是要从另一个侧面探讨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内在矛盾及其局限性。
在旧制度的最后一个世纪中,也许没有哪个问题像财政问题那样令国王和大臣苦恼。为了增加收入、应付战争和债务开支,从路易十四时代开始,政府便开始向一直免纳军役税(taille)的特权者开征直接税②。在绝对主义国家同特权阶层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斗争中,没有哪个团体对政府新税收政策的抵制像法国教会(clergé de France)那样成功。本文试图从法国教会的自身组织、它同王权的利益关系及它为自己特权辩护的思想依据等3个方面剖析它成功的原因,并据此探讨绝对主义体制的矛盾性和局限性,同时这也是对深化法国大革命认识的一种努力③。
法国学者梅蒂维埃在分析旧制度的社会时,曾总结出3个方面的特点④。(1)它是个习惯性的社会。承自中世纪的“习惯”是规范地方、个人和不同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律。(2)这是个“团体”和“等级”社会。个人只有在其基督教信仰方面才有意义,他的其他权利都只是他所从属的社会团体所享有的权利,拥有特权的团体组织是旧制度社会的基础。(3)这是个天主教社会。尽管18世纪精英阶层的宗教热忱大为降低,但天主教仍被认为是法国国家和王室的宗教。
对于旧制度时代的税收制度来说,上述第二个特点的影响尤其大。首先是三个等级的划分。众所周知,教士和贵族长期免纳国家直接税。而且教士的地位似乎格外突出:“在我们这个最为虔诚的基督教王国,居于首位的荣誉归于神的代理人,即教士等级,它是法国三个等级中的第一个。”⑤
旧制度时代的法国社会深受天主教会的影响。绝大多数法国人的民事登记由教区神父掌握。教会负责信徒的教化工作,承担着救济贫病的责任。这些工作是教士特权的依据所在,他们的特权范围很广⑥。教士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根据教会法,他不得由任何世俗法官提起诉讼,不得因民事债务而被捕,不得扣押他的私人物品。教士免服军役,军队调动时,他无须提供食宿或负担相关费用。在征收盐税(gabelle)的地区,税吏不得对教士住宅进行搜查。不过1724年和1727年的两份敕令授权总包税所职员在没有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对教士、贵族和市民的住宅进行搜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总想动摇教士等级的特权,国库和教会特权之间的关系时常是冲突的。
西耶斯曾认为,教士并不构成一个等级,他们的特权是与其职能而非与其个人相连。但现代学者多认为西耶斯的观点并不正确,教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有人甚至认为只有它在组织上构成一个等级,是旧制度时代唯一的等级⑦。它的这种组织性是其他两个等级所不具有的。这里试对其相关的机构作一简介。
首先是法国教士大会,它与教会的税收特权有密切关系⑧。对法国教会征收的王家税收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教士大会表决。这一特权在旧制度时代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教会也一直捍卫这一权利。12世纪时,教会在教皇许可的前提下开始向国王支付教士所得税(décime)⑨。但大臣们希望将这一收入制度化。其次,教会也担心国家在紧急时刻会没收其财产,故也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双方在财政方面的交易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教会财政体制。教会总喜欢认为,它对自身课税的表决权是古老的民族自由的珍贵残留物,甚至觉得这是世俗权威对教会的精神权威之优越性的一种默认,但事实上这种权力很大程度上是债务关系的产物,因为国王试图利用教会作为中间人进行借款:教会的信用一直比王权的信用好,借款利息较低。这个制度肇始于1561年10月的普瓦西契约。根据该契约,教会同意在16年内筹资赎回国王因发行年金公债(rentes)而抵押给巴黎市政厅的王室产业及商品税和盐税⑩。但16年后,当教会宣称它不再对此负责时,巴黎市政厅出现了支付困难,在国王、巴黎市和巴黎高等法院等多方压力之下,教会只得让步。1579年的梅伦大会上,教会同意随后10年内继续付款,但条件是教士大会以后定期举行,更重要的是,只有它才有权对教会财产征税。教士大会每10年举行一次,在以5结尾的年份召开的会议被称为大型会议或者契约大会。不久又出现在以0结尾的年份召开的小型会议或审计会议,它最初是为审核教会收税人的账目而召开的,但后来也能够表决所谓的“自愿捐献”(dons gratuits),此外教会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召开特别大会。由于后来教会为市政厅公债支付的数额越来越少,因此表决自愿捐献逐渐成为教士大会的主要事宜之一。在18世纪,这种捐献是法国教会对国家最主要的负担。
麦克马纳斯认为,教会之所以到18世纪时还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套精干有效的官僚机构的工作(11)。教士大会休会期间,教会总干事负责日常事务。总干事共2人,理论上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干事的职责是维护法国教会的自由和特权,监督教会的总收税人和各主教区的税务工作,并向教士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总干事手下有组织良好的办事机构,1748年,这些机构合并为干事署(Bureau de l'Agence)。干事署同各主教区税务所保持着频繁的联系。主教区税务所是教会税务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分摊教会财产所有者(即各级教士和修道院)应付的税额,确保教士大会分派到本主教区的税款之完纳,筹集本主教区内的各种费用。主教区税务所有理事1名,监督税务工作,并负责向总干事和干事署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因此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国教会是一个拥有独立财政体制的法人团体。它可以在内部自行征税,以单独形式向国王缴纳“自愿捐献”,而不是由教士个人直接向国家纳税(这关系到荣誉和原则问题),它还可以向其他个人或团体贷款。但是,18世纪后期的历史表明,教会在财政上的独立地位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首先是来自政府的挑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教会是特指法国教会:le clergé de France,在18世纪,它涵盖的地理范围并非法兰西王国全境,而是1561年普瓦西契约签订时法国的领土范围,此后并入法国的地区,其教会被称为“外国教会”:le clergé étranger,双方在税收体制方面存在差异(12)。
近代绝对君主制度的成长与战争及其引发的财政问题关系密切。有学者认为,“绝对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税收的产儿”。就法国来说,“国家税收问题引发了自百年战争到大革命之间几乎所有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它比这个国家的任何方面都更鲜明地反映出绝对主义的限度和自由在法国的独特性质”(13)。
路易十四后期连绵不断的战争引发了法国在税制方面的重大新举措:从1695年起,国家不断向以前免纳国家直接税的特权阶层征税,即国家试图加强对后者的“强制”,这其中当然充满了各种斗争和妥协。本文拟按时间顺序简要介绍与法国教会相关的情况(14)。
1695年后国家开征的所有新直接税,都与战争及其带来的债务有直接关系;而从政府最初的意图上说,它们几乎都是全体法国有产者所必须缴纳的,即政府鼓吹的“普遍直接税”。1695年1月奥格斯堡同盟战争期间,国王发布宣言,宣布开征战时人头税(capitation)(15),并承诺战争结束3个月后取消该税。宣言称,“朕所有的臣民均应不分差异地按户或家庭缴纳之”,但宣言最后又说:“目前设立之人头税,并不表明朕过去和现在有意损害国家各等级之特权、权益和权利,这些是朕所要维护的。”(16)不难看出这份宣言中的矛盾。虽然国王声称并无破坏等级特权制度之意,但从实际需求出发,他总希望这些特权者能像非特权者那样给国家纳税。但国王为什么又要表态维护特权呢?
按18世纪《百科全书》的解释,从政治和社会意义上说,“特权是某种用益性或荣誉性差异(distinction utile ou honorable),它只为某些社会成员享有”(17)。特权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私法”,即给予个别团体或地域的成员以别人所不拥有的利益。“从定义上说,特权是为某个中间团体创设的一种特别状况……如豁免某个团体特定的公共负担。特权通常不是通过君主的恩典而是以公共福利为理由来证明其合理性的。如最易受敌人攻击的地区之所以享有某种豁免权,是为了更好地组织防御。”(18)这表明,特权一开始并没有贬义色彩,相反,它通常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多被认为是必要和有益的。另外,特权还是自由的同义语(实际上当时franchise、prévilège、liberté、prérogative等词经常是并用的)。旧制度时代法国社会的组织原则是“差异”原则,而非“平等”原则——而特权就是这一区别原则的外在表现,在当时,特权是常态。在传统观念中,平等是有害的东西,它违反国家的“基本法”。
因此在当时的局面下,国王要推行他的新税制当然会碰到各种阻碍,包括制度方面的和心态方面的,由此便导致各种特殊安排。在第一次人头税期间(1695-1698年),法国教会每年为此向国家缴纳400万利弗尔,作为回报,教会仍保持自己的财税自治权。1701年3月,路易十四宣布恢复征收人头税,其宣言的末尾几乎与1695年的宣言完全一致:“目前设立的人头税并不意味着朕过去或现在试图损害王国任何等级的权利、权益和特权,这些是朕所要维护和保持的。”(19)但这次开征的人头税并未像原先承诺的那样,在和平到来6个月后取消,而是通过法令不断延长其期限(20),一直到1790年。1701年人头税再次开征时,法国教会以每年400万利弗尔的价格进行赎买,1710年,它一次性向国家缴纳2400万利弗尔。1715年,政府和教会在人头税免税权问题上发生纠纷,后者被告知它的免税权将被废除。但教会提出以1200万利弗尔的“捐献”为筹码同政府交易,后者欣然同意。此后教会没有因为人头税向国家交过钱。总的来说,这些交易给教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因为如果它继续按每年400万利弗尔的价格赎买的话,到1789年,它为此付出的总额将超过3亿利弗尔。
1710年,为了应付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巨大开支,政府决定开征新的直接税:十分之一税(dixième)。按规定,该税向所有财产所有人征收,包括教士和贵族。但法国教会再次以“自愿捐献”的方式换得该税的豁免权。1711年,它决定向国王提供800万利弗尔,后者则声明教会“永远免除”该税。
1725年,为了偿还路易十四和摄政时代留下来的巨额债务,政府宣布开征五十分之一税(cinquantième),并称该税“由所有等级之业主承担,无论他是教会的还是世俗的,是贵族还是平民……”(21)但教会依然采取抵制立场。是年9月2日的法国教士大会为它的特权辩护道:“我们给予国家的捐助是自由和自愿的……教会是教会财产的保管人和支配人,只有它有权把这些财产挪作他用。”(22)不久,政府的人事变动使教会最终占据了上风。1726年10月的枫丹白露宣言称:1725年的新税“没有也不能包括教会的财产。目前及将来不论以何种原因和名目归于教会所有的财产,均享有五十分之一税的豁免权……朕特别宣告,从现在起,教会豁免一切已经设立或将会设立的税收。”(23)
从理论上说,1726年的枫丹白露宣言断绝了国家对法国教会的财产征税的可能性——如果国王遵守其承诺的话。但这还要看政府和教会之间角逐的实际结果。1748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为了弥补财政亏空,总监马肖(Machault)决心以“公正而有效”的方式重建财政平衡。他的新举措是于1749年5月开征二十分之一税(vingtième)。这是旧制度末年最出色的财政创举,该税一直延续到大革命时期,其成就远比此前的所有新税收更显著。即便是法国贵族也很难逃避这项义务。但是马肖的努力在教会那里再次受到挫折。
1695年以来,无论是法国教会还是“外国教会”,教士等级始终通过各种特别安排来规避直接向国家缴纳这些税收。马肖决定首先从“外国教会”那里打开缺口,因为它们的组织不如法国教会严密。1749年起,马肖要求“外国”教士们向负责征收二十分之一税的税吏申报财产,以便核定税额,但遇到巨大困难。在教会看来,它对国家的捐纳应是自愿自由的、非强制的,而马肖试图开创这样一个先例,即教会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而且当时一些官员的言论中也谈及教会的“义务”。对此教会完全不能接受。当总监要求梅茨主教区的教士们申报财产时,当地的主教甚至宣布对总监施行“绝罚”,洛林、阿尔萨斯和弗兰什—孔泰等地的主教们也一致反抗政府的命令。1750年5月,法国教会召开教士大会,为避免与这个特权团体正面交锋,马肖没有直接要求法国教士向国家税吏申报财产,而只是提出它每年应缴纳150万利弗尔,用于偿还教会债务,这样就不至于使教会以它的收入被用于世俗事务为借口而进行抵制。不过,为使该税摊派更为合理,马肖要求教会财产领有人应向主教区税务所提交准确的财产报告。但法国教会认为这是世俗当局在插手教会内部事务,破坏它自由表决、自主管理、自愿捐献的传统——这是它向国家交钱的唯一的合理方式——更何况政府的这一要求带有强迫性,因此教会向国王声明:“我们的良知和荣誉不容许我们把仅出于我们的虔诚而做的贡献转变成一种义务性的贡赋。”(24)
面对教会的反抗,国王起初坚定地支持马肖,政府甚至发动一批文人(其中包括伏尔泰)来为自己的政策造舆论。但教会不为所动,法国教士大会宁愿被解散也不接受政府的政策,同时国王还有丧失教会“自愿捐献”的危险。面对各方的压力,国王踌躇了,1751年12月的政府法令宣布暂停尚未开始的150万利弗尔税款的征收工作,并责成下一届教士大会自己负责教会的收入申报,这实际上宣告了马肖政策的失败。在同主教们进行秘密商讨后,路易十五最终同意教士享有二十分之一税的豁免权(25)。1754年夏,马肖辞去总监职务,他的继任者随即放弃同教会的斗争。
旧制度最后30年间,政府加强了对二十分之一税的核查和征收,法国贵族也感受到日益严厉的国家税收机器的压力。但法国教会依然保持着自己的财政自主权,游离于直接税体制之外。个中原因除了教会自身的有效抵制外,还因为它与旧制度的国家财政存在共生关系。
据学者估计,16世纪至18世纪期间,教会每年以自愿捐献的方式上交给国家的钱为300至400万利弗尔,相当于其年收入的1%—3%。当然还必须考虑到教会在其他方面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和济贫等,这方面的支出可能很高,但难以估算(26)。因此不能对教会免税的说法作简单的理解。另外还须补充的是,教会在旧制度的借贷体系中为政府提供了方便。这一点对理解教会特权的长期维持至关重要。
自17世纪中叶军事革命以来,军事费用猛增,如何筹钱成了绝对主义国家考虑的关键问题。就法国来说,当国家在财政方面出现困难时,各个特权团体往往成为求助的对象。因为像法国教会这样的团体,拥有独立支配的收入,它可以自行向社会或金融机构贷款,而且贷款利息相对较低。这其中的原因说来也简单:国王的信用不好,人们情愿把钱投给法国教会这样的特权团体。政府当然看到了其中的妙处:它可以请求各特权团体来充当贷款中介人。旧制度最后30年中,至少有4次大规模的向省三级会议、宗教团体和城市借钱的浪潮,每次都以数千万或上亿计(27)。但这种信用关系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保特权团体的财政独立,否则它们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国王也将失去它们的财政支持(28)。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旧制度的财政体制与特权制度之间的共生关系,即前者的维系需要后者的稳定。
在路易十六年间,法国教会每年通过“自愿捐献”向国家实际缴纳的钱为417.85万利弗尔,但从1734年起,教会开始通过贷款来支付这种捐献。1785年,法国教会的总债务高达14亿利弗尔——但利息较低,最高为5%,2/3的债务利息仅为4%,而政府债务利息在革命前夕甚至高达10%——如果政府取消教会在财政方面的特权,势必要为它承担债务,而且还会失去这样一个信用良好的贷款中间人。这是教会掌握财税自主权的关键原因(29)。
这样我们便触及旧制度时代税制改革最深刻的矛盾之处:为了增加收入,政府总希望特权者能够多交钱,实现税收制度的合理化和平等化,但国王长期的财政饥渴总是需要特权团体能为它提供贷款,其代价又是特权制度的稳定化。这是旧制度时代享有税收特权的中间团体(除了法国教会,还有地方三级会议、市政机构和广为人知的职位所有人团体)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K.贝克评论说,政府在税收和特权问题上的政策目标混乱(30)。波森加进一步指出:一方面,王权试图摧毁免税权,实现税制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又依赖中间团体的借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因此,这些团体从财政的观点来看成了政府的负担,它们在贷款时有权同政府讨价还价,保持它们的各种特权,包括免税权和独立的行政系统,结果王权只得维持封闭的等级和政治上半自治的团体机构及其社会地位。这一不可解决的矛盾——以特权换取贷款和更大程度上的税收平等之间的矛盾——使得税制改革在结构上是不可能的(31)。
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国的绝对主义体制本身的矛盾造成的,更明确地说,原因在于法国现代宪政建设的滞后。美国学者戴维·宾曾就这个问题对英法两国作过比较。直到17世纪中叶,英法两国的教会都是自治团体,都单独向国王承担财政义务。但此后英国教会逐步放弃了在国家税制中的特殊地位,教会的组织会议也于1717年停开,教会和教士逐步“整合”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结构中。但法国教士大会一直维持到大革命时期,教士仍在税收方面保持对其他社会成员的独特性。两国教会的情况表明,从税制方面说,英国朝个人主义发展,法国则深陷于等级和特权社会体制中。戴维·宾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两国政治发展的不同,即宪政代议制度和绝对主义带来的不同效应。前者在“金融革命”之后可以以廉价的成本取得财政资源,而后者则因为信用败坏而不得不求助于特权团体,而且不得不维持特权团体的基础(32)。
这就是教会之所以能维持其税收特权和财政自主权的客观原因。教会的特权虽然在启蒙时代受到广泛的质疑和抨击,但国家财政的客观需要使得改革派大臣们的雄心壮志最后都归于失败。这表明,税制改革的困难不能仅仅归咎于特权团体的抵制,不能把王权和教会等中间团体的关系看做是纯粹对立的,亦不能把绝对主义王权简单看成平等化的力量。从这个例子中还可以看出,我们对绝对君主制国家机器的控制力不可高估。托克维尔著作的影响很容易造成片面认识,根据当代学者的研究,托克维尔关于旧制度时代中央行政集权的程度的论断有夸大之嫌(33),从根本上说,法国仍是个联系松散的国家,中央权力的扩张十分艰难(34)。而且这种权力关系并非当时法国独有的现象,它在同时代的欧洲具有相当普遍的意义(35)。
虽然教会和国家在财政上存在紧密联系,但在18世纪,它仍不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有的攻击甚至来自教会内部。就当时的政教关系而言,最引人注目的一点也许是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疏远,近20年来关于18世纪教会史特别是詹森主义的研究揭示了作为旧制度政教关系之根基的“王权与祭坛的联盟”(alliance du trne et l'autel)的逐步解体。1775年,当路易十六准备前往兰斯加冕时,财政总监杜尔哥(Turgot)要求把仪式改在巴黎举行,并建议国王修改在加冕誓词中对教会的传统承诺。在税收方面,马肖的改革和1787年卡隆(Calonne)的土地税计划引起了两次攻击教会免税权的论战,其中有的出版物就是在政府的授意下发表的。1770年,一份名为《论君主对教士和僧侣财产之权利》的小册子主张对教会财产实行国有化以解决国家财政困难,这是1790年教士公民组织法的先声(36)。这些情况都表明,至少在精英阶层中,当代学者所称的“社会效用”标准开始取代过去的宗教热忱。这不能不说是启蒙运动的一个结果。
但是,针对大臣和启蒙人士的抨击,教会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论来论证自己的免税特权,而这些理论,即便是某些改革派大臣也不敢否认。
研究旧制度财政问题的学者都不会忽视教会和高等法院等特权团体对政府改革的抵制,都会注意到这些团体的利己主义立场。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的保守主义仅仅归因于物质动因,就会忽视支撑整个特权制度的思想体系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也不能真正理解法国大革命何以是“革命”的。
前面的叙述中已经指出,教会一直以自己的财产是为神的事业服务、它给国家上缴的钱纯粹是自愿性质为理由,拒绝像普通纳税人那样负担国家直接税。不过,教会的抵制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它认为,作为第一等级,它的财产跟世俗财产不同,如果国王像对待其他臣民一样来向它课税,那就混淆了等级差异。拉杜里曾这样评价教会对二十分之一税的抵制:“第一等级可以以某种保守的方式来论证马肖的图谋是颠覆性的——如果不是革命性的话。财政总监扮演的是个平等派的角色,他妄图将教士、贵族和平民统统看作平等的纳税人。”(37)教会可以以“自愿捐献”的方式向政府交钱,但无法接受后者对其财政自主权的干涉,更无法容忍“平等派”大臣把教士与其他阶层的纳税人等量齐观,因为这样会模糊等级差异,打乱既定的社会结构。这种名分之争折射出旧制度的困境:等级观念成了税制改革的障碍。
当然,这种对等级特权制度的忠诚并非教会独有,而且教会很长时期内还不是这种制度最雄辩的代言人,这个角色是由高等法院承担的。1776年,当杜尔哥试图让特权者负担部分当时仅由第三等级负担的义务时,巴黎高等法院向国王呈递了一份诤谏书,它以法国的宪法来为等级特权制度辩护,虽然主要是为贵族申辩,但它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同样为教会进行了辩护:从宪法制度上说,法国这个君主制国家是由几个互有差异、互相分离的等级构成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存在这种身份地位和个人方面的差异……“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没有差异,那将只会是混乱无序”……我们无法生活在身份地位平等的状态中……在由这些不同等级构成的统一体中……所有人都有义务为国家所需做出贡献。虽然各个等级在这个“统一秩序”中都有各自的“贡献”,但它们的社会分工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就是在这种贡献中,也总能体现普遍的秩序与和谐。教士的职能是履行所有与教育、宗教有关的工作,并通过施舍来履行救济不幸者的职责……国家的最后一个阶级不能为国家提供如此卓越的服务,只能以税赋、产业和体力劳动为国家效劳(38)。
在笔者看来,这份文献非常鲜明地体现了那个时代保守派的社会—政治观。等级制度来自法国的历史传统,特权制度是身份差异的必然表现,任何平等化的改革都意味着秩序的颠覆。
教会在维护特权制度的斗争中也绝不是缄口不语,特别是在大革命日益迫近的日子里。1787年显贵会议期间,卡隆和布里安(Brienne)再度试图对教会财产征税,1788年5月,法国教会为此召开了旧制度时代最后一届大会。6月15日,它向国王呈交诤谏书,在为“民族利益”申辩的同时,再次要求国王维护它的免税特权和“自由”。教士们还以其财产用途的神圣性和他们特权地位的古老性来为自己的要求辩护,同法院贵族一样,历史传统也是他们有力的理论武器:我们豁免权的起源是神圣的……这些财产是献给神的,它们应豁免一切非此用途的负担……我们这样说,不仅是因为自克洛维至今的主教会议和教士大会的决定和准则所要求的,也是因为过去的民族大会、三级会议、法庭和法官们都是这样决议的,教会法和民事法都一致要求我们这样说。
他们还列举18世纪种种有关教会免税权的法律条文来证明他们特权的合法性和悠久性。而在当前的局势下,“放肆哲学”宣扬的平等和“标新立异”的意图将危害法国古老的宪法所规定的等级制度,在他们看来,差异和特权是国家的根基,违反等级秩序就不存在“权利和合法的自由”:教士等级一直有自己的监督管理体制,与其他等级相分离……愿神永远为法国保持这一古老的宪法,这一宪法,由于其超越时代变迁和舆论之放肆的精神力量,曾将我国置于辉煌的顶峰!如果我们的辉煌有所降低,那是因为放肆哲学的妄想曾长期试图为世界创立新的法则,它还试图借改革一切的名义,摧毁宗教和政治中的所有秩序,大胆宣称反对所有古老的准则。王国的古老原则不允许任何人用虚妄的平等带来的混乱和无序来取代我国确立已久的差异和特权,而差异和特权是国家的力量所在(39)。
不难看出,历史传统是教会论证其特权的关键论据。这样我们便回到梅蒂维埃提到的那一点:旧制度社会是个习惯性的社会,它注重的是传统和成例,对一切创新举措都存有疑虑,而教会和高等法院等保守团体便是这个传统社会的卫道士。如果联想一下布洛赫对封建时代习惯法的论述(40),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旧制度末年的保守派在心态上与封建时代有明显的连续性。而当第三等级的理论家在革命前夕提出“我们的历史不是我们的法典”(41)时,也就预示着一个断裂、一场真正的革命的到来。革命者无法从法国的历史中寻找自己的权利依据,他们必定要借助于某些抽象原则。在这个背景下,后来人权宣言中关于权利平等的诉求才具有真正的革命意义,大革命的意识形态也必然带有反传统和反历史的色彩。
美国学者梯利在分析近代西欧民族国家的建构时提出,近代国家政治发展须经过一个“渗透”阶段,即国家须建立一个理性化的行政体制,以便在税收、人力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动员(42)。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处提到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发展问题,因为王朝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必须借助于这种体制。但是,梯利又指出,如果自上而下、单向度地理解“政治发展”概念,可能会忽略两个重要方面:(1)近代早期的各种协商机构仍具有重要地位;(2)国家权力在扩张过程中受到持续而广泛的抵制(43)。指出这两点十分重要,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托克维尔和19世纪德国政治史家们的经典看法;但梯利在作宏观描述时并没有以个案的方式作具体的分析。而旧制度末年教会免税特权问题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范例。法国教士大会无疑是梯利所称的协商会议的典型,它控制着教会的财政权,并有效地抵制了国家权力对教会的渗透,对社会整合构成阻碍。
但更为重要的是教会之所以能长期进行有效抵制的原因。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近代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发展本身是在传统的等级制度框架下展开的。客观上说,国家的财政体制生长在等级—团体社会中,它的维系离不开教会这样享有免税特权的团体。从主观上说,政府在各种场合下不断重申尊重旧的等级特权体制,直到1787年,财政总监卡隆还声称,普遍征收的人头税有违特权者的高贵身份:“人头税从本质和称号上说有违于他们的身份”(44);这些情况表明,绝对君主制国家在突破等级制度的框架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它的改革举措是有限度的:“对政府而言,以绝对主义原则完全抹平或根除现在的等级—封建制结构,不仅完全违背它的政策意愿,从其政治观念上说也是不可能的”(45)——这一关于绝对主义的“修正派”评论完全适用于法国旧制度时代的税制改革。旧制度的财政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难题,必须对支撑整个等级社会结构的价值观念体系来一次革命,大革命的“平等”诉求的意义就在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后来的大革命以“民族”的名义完成了绝对君主制国家所没有完成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渗透和整合过程——笔者认为,托克维尔和梯利的理论可以通过这一论断对接起来。
注释:
①孚雷:《托克维尔和法国革命问题》(F.Furet,"De Tocqueville and the problem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孚雷:《思考法国大革命》(F.Furet,Interpre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32—163页;勒福尔(C.Lefort)为基内《革命》一书写的序言,见基内:《革命》(E.Quinet,La Révolution),巴黎1987年版,第7—28页。
②关于旧制度末年的直接税,参阅安克尔:《旧制度时代的法国人与税收》(F.Hincker,Les Franais devant l'impt sous l'Ancien Régime),巴黎1971年版;马里翁:《旧制度时代的直接税》(M.Marion,Les impis directs sous l'Ancien Régine),巴黎1910年版;科瓦斯:《18世纪法国的特权和税收政策:自由、平等、税制》(M.Kwass,Privilege and the Politics of Taxa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Liberté,Egalité,Fiscalité),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另外,对于taille应作一点说明。在1695年前,taille及其附加是法国人负担的唯一的国家直接税,但教士和贵族以及相当一部分市民和其他特权团体免纳此税。在旧制度末年的行政文献中,与特权者(privilégiés)一词对应的就是“缴纳taille税者”(taillables),后者往往与“平民”是同义语。Taille有的译作人头税、军役税,或直接音译为达依税。但笔者以为军役税的译法最为合适。因为该税从起源上说是军事性、封建性的,最初是领主向附庸征收的一种贡赋,以作为后者不服军役的代价,1439年后,该税成为只能由国王征收的常税。对于该词的起源有各种说法,大约都与其原意“切割”有关。有的学者说,当初附庸向领主完税之后,领主就在一根棒子上割下一条痕迹以示凭证,taille即起源于此。参阅勒马里涅:《中世纪法国的制度和社会》(J.-F.Lemarignier,La France médiévale:Institutions et société),巴黎1970年版,第118—119、375—381页;马里翁:《17—18世纪法国制度辞典》(M.Marion,Dictionnaire d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17-18e siècles),巴黎1999年重印本(初版1923年),第526—532页;贝里编:《旧制度辞典》(L.Bély,éd.,Diction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巴黎1996年版,第1200—1201页。
③近20年来,西方学界对旧制度末年法国教会和宗教问题十分关切,不过主要兴趣集中于探讨旧制度的政治文化和法国革命的起源,这方面比较重要的著作如:梅里克:《18世纪法国君主制度的非神圣化》(J.Merrick,The Desacralization of the French Monarch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路易斯安那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凡·克莱:《法国革命的宗教起源》(D.Van Kley,The Religious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耶鲁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C.迈尔:《从神的事业到民族的事业:18世纪的詹森主义》(C.Maire,De la cause de Dieu à la cause de la Nation,le jansénisme au 18e siècle),巴黎2000年版。目前来看,关于旧制度末年法国教会和宗教生活最全面的描述当属英国学者麦克马纳斯的《18世纪法国的教会和社会》(John McManners,Church and Society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2卷),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98年版。与前述论著相比,本文更侧重于对绝对主义的制度性分析。关于绝对主义,德国学者的研究较多,有关这一课题研究的学术史介绍和理论探讨,见库尼什:《绝对主义: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旧制度危机之间的欧洲史》(J.Kunisch,Absolutismus,Europische Geschichte vom Westflischen Frieden bis zur Krise des Ancien Régime),哥廷根1986年版,第179—202页;菲尔豪斯:《绝对主义》(“Absolutismus”),菲尔豪斯编:《18世纪的德国》(R.Vierhaus,Deutschland im 18.Jahrhundert),哥廷根1987年版,第63—83页;欣里希斯:《王侯和权力:欧洲绝对主义问题》(E.Hinrichs,Fürsten und Mchten:Zum Problem des europischen Absolutismus),哥廷根2000年版;席林:《绝对主义:一个不可替代的研究概念?》(L.Schilling,Absolutismus,ein unersetzliches Forschungskonzept?),慕尼黑2008年版。托克维尔特别是19世纪德国的政治史家们喜欢强调近代国家的“强势”方面,而本文立论更倾向于后来的“修正派”,即更注重研究近代国家的弱点和困境。
④梅蒂维埃:《旧制度》(H.Méthivier,L'Ancien Régime),巴黎1961年版,第3—6页。
⑤卢瓦索:《论等级和尊严》(C Loyseau,A Treatise of Orders and Plain Digniti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⑥关于教会的特权,参阅穆尼埃:《绝对君主制时代的法国制度》(R.Mousnier,The Institutions of France under the Absolute Monarchy)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94—296页。
⑦索布尔:《革命前夕的法国》(A.Soboul,La France laveille de larévolution),巴黎1976年版,第133页。
⑧关于法国教士大会及其财政权利,参阅麦克马纳斯:《18世纪法国的教会和社会》第1卷,第141-173页。
⑨勒马里涅:《中世纪法国的制度和社会》,第268-269。
⑩马里翁:《17-18世纪法国制度辞典》,第103页。
(11)麦克马纳斯:《18世纪法国的教会和社会》第1卷,第150-163页。
(12)关于这些差异和当时法国境内教区的分布状况,参阅内克:《论法国的财政管理》(J.Necker,De l'administration des finances de la France)第2卷,巴黎1784年版,第308—309页;麦克马纳斯:《18世纪法国的教会和社会》第1卷,第177—207页。
(13)F.T.霍夫曼、K.诺尔贝格编:《税制危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1450-1789》(Philip T.Hoffman and Kathryn Norberg,eds.,Fiscal Crisis,Liberty,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1450-1789),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页。
(14)详见科瓦斯:《18世纪法国的特权和税收政策:自由、平等、税制》;马里翁:《1715年以来的法国财政史》(Marcel Marion,Histoire financière de la France depuis 1715)第1卷,巴黎1919年版。
(15)这里须对capitation的翻译作一点说明。一般工具书把它看做“人口税”,而把“taille”译为“人头税”,但从词源上说,前者更接近人头税的意思,有的英语国家的学者也把它译作poll-tax。见勒费弗尔著,帕尔默(R Palmer)译:《法国革命的到来》(G.Lefebvre,The Coming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9页。
(16)布瓦里斯尔编:《财政总监和外省督办通信集,1683-1715》(A.M.de Boislisle,éd.,Correspondance des contrleurs généraux de finances avec les intendants des provinces,1683-1715)第1卷,巴黎1874年版,第565—568页。
(17)狄德罗和达朗贝尔编:《百科全书》(D.Diderot et R.d'Alembert,éds.,Encyclopédie,ou Dictionnaire raisonné des sciences,des arts,et des métiers),斯图加特1995年重印本,第13卷,第388页。
(18)F.O.马尔坦:《法国法制史:从开端到大革命》(F.Olivier-Martin,Histoire du droit franais,des origines à la Révolution),巴黎1992年重印本(初版1948年),第347页。
(19)布瓦里斯尔:《财政总监和外省督办通信集,1683-1715》第1卷,第504—507页。
(20)在旧制度时代,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国家开征新税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所以每当政府在税收方面有新举措时,总是以具体的情势(如战争、债务),而非以国家的持久正常运转之必需为理由。直到旧制度末期,普遍的看法仍认为,只有战争才是税收的合理理由。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方能理解,何以国家要不断颁布法令延长新税收的征收期限,于是,习惯和官方法令本身便构成一种抗辩和权利的基础:即当形势好转时,税收自然应取消。实际上,1695年后开征的各种直接税都是一种特别措施,在直接税方面,当时只有军役税才被认为是正常的。参阅安克尔:《旧制度时代的法国人与税收》,第12—14页。
(21)马里翁:《法国旧制度时代的直接税》,第276—279页。
(22)马里翁:《1715年以来的法国财政史》第1卷,第131—132页。
(23)马里翁:《法国旧制度时代的直接税》,第282页。
(24)麦克马纳斯:《18世纪法国的教会和社会》第1卷,第161页。
(25)拉杜里:《法国史:旧制度,1610-1774》,(Le Roy Ladurie,The Ancien Régime,A History of France,1610-1774),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386页。
(26)D.罗什:《启蒙时代的法国》(D.Roche,France in the Enlightenment),哈佛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
(27)马里翁:《1715年以来的法国财政史》第1卷,第211—212、238、301、342—343、379—380页。
(28)关于这种复杂的信用关系,请参阅如下出色的研究:戴维·宾:《官职、团体和国家信用体制:旧制度时代特权的效用》(David Bien,"Office,Corps,and a System of State Credit:The Use of Privilege under the Ancien Régime"),K.贝克编:《旧制度的政治文化》(Keith M.Baker,ed.,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Old Regime),牛津培格曼出版社1987年版,第89—114页;戴维·宾:《民主自由的旧制度起源》("Old Regime Origins of Democratic Liberty"),凡·克莱编:《自由的法国观念:旧制度和1789年的人权宣言》(D.Van Kley,ed.,The French Idea of Freedom:The Old Regime and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1789),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1页;波森加:《税收》(Gail Bossenga,"Impt"),孚雷和奥祖芙编:《法国大革命批判辞典》(F.Furet et M.Ozouf,éds.,Dictionnaire critique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巴黎1988年版,第586—594页。
(29)佩罗内:《路易十六时代的法国教士大会(1775-1788)》[M.Péronnet,"Les assemblées du clergé de France sous le régne de Louis XVI(1775-1788)"],《法国革命史年鉴》(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1962年1—4月号,第8—35页。
(30)K.贝克:《法国大革命之发明》(Keith Baker,Inven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
(31)波森加:《税收》。
(32)戴维·宾:《民主自由的旧制度起源》。
(33)根据戴维·宾的意见,托克维尔之所以对旧制度时代的中央集权程度得出一个歪曲的看法,是因为他所参阅的档案过分集中于有关督办制度的材料。参阅施瓦茨和施耐德编:《托克维尔及其他》(M.Schwartz and Robert Schneider,eds.,Tocqueville and Beyond),特拉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34)P.M.琼斯:《法国的改革和革命:1774-1791年的政治变迁》(P.M.Jones,Reform and Revolution in France,The Politics of Transition,1774-1791),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35)库尼什:《绝对主义》,第183页。
(36)N.艾什顿:《1780-1804年法国的宗教和革命》(Nigel Aston,Religion and Revolution in France,1780-1804),伦敦麦克米兰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37)拉杜里:《法国史:旧制度》,第384页。
(38)J.弗拉迈蒙编:《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诤谏书》(J.Flammermont,éd.,Les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18e siècle)第3卷,巴黎1898年版,第275—292页。
(39)马维达尔和劳伦编:《1787-1860年法国议会档案》(M.J.Mavidal et M.E.Laurent,éds.,Archives parlementaires de 1787 à 1860)第1卷,巴黎1913年版,第377—380页。
(40)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0—206页。
(41)埃格雷:《法国革命的预备期》(J.Egret,La Pré-révolution franaise),巴黎1961年版,第332页。
(42)梯利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C.Tilly,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608—609页。
(43)梯利编:《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第21页。
(44)卡隆:《给显贵会议的报告集》(Calonne,Collection des mémoires présentés à l'Assemblée des Notables),凡尔赛1787年版,第21—22页。
(45)U.穆拉克:《国家体制和历史学:人文主义和历史主义、绝对主义和启蒙运动论文选》(U.Muhlack,Staatensystem und Geschichtsschreibung,Ausgewhlte Aufstze zu Humanismus und Historismus,Absolutismus und Aufklrung),柏林2006年版,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