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收入分配十大焦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年中论文,收入分配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是贯彻落实“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战略的极为重要之年。在这一年里,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对我国社会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
会议强调:“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会议指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会议提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因此会议引起高度关注,也预示着我国历史上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到来。
二、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颁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紧接着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等文件,由此揭开了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幕。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力求建立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的增长机制,形成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职务和工作实绩,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二)增设级别和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将公务员的级别数由现行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相应增加,提供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适当加大上下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使低职务公务员能晋升到较高的级别。(三)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又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较为合理的工资关系。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项构成中,级别工资比重略大于职务工资。(四)完善正常增资办法。结合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改革后,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四个途径:一是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二是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晋升级别工资;三是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四是国家将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五)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既缓解因职数限制而存在的晋升职务难的问题,又坚持条件,解决的面适度。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下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分别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可见,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突出了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比如,适当增加级别,加大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加大级别工资的比重,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等,这些政策都体现了分配政策向艰苦岗位、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在基层、在一线工作。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占收入中很大比重,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政府对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积极性。事业单位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二)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年度考核和岗位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体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政策、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将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全部收入纳入调控范围,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密切相关,在这些配套改革到位前,按照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同步考虑,分步实施,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思路,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先实现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初步入轨,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逐步实施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牵涉工作人员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都将对全社会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从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局出发,逐步理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从而解决了受到原《公司法》约束的股权激励的来源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激励的利益兑现机制问题。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开启了方便之门。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此后,不少公司借股改东风,先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3月1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2006年10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至此,较长时期一直处于探索期的股权激励,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将全面推开,股权激励正式走上中国企业历史舞台。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来源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超过百分之一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管理办法》还强化了股权激励的业绩要求。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此外,《管理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规定,并要求有明确的禁售期限。在防范市场操纵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一年的等待期。
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将上市公司长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统一和协调起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质量。股权激励,不仅受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的青睐,而且由于其影响深远而受到千千万万股民的广泛关注。
四、垄断行业减薪
2006年“两会”期间,众多代表、委员对“垄断福利”齐发声讨,指出“垄断福利”本质上是腐败,把经营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加剧了分配不公和国有资产流失。从“两会”开始,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问题受到突出关注。在此压力下,部分垄断行业纷纷发起减薪行动。2006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先后制定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收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要求各单位2006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水平控制在2005年发放水平之内,将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纳入总部管理,对各单位管理机关工资发放水平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在出台制度来规范工资管理的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计划控制新增人员数量来抑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并努力规范工资分配中的管理漏洞,防止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据初步估计,2006年电力系统员工工资水平可能有所下降。
在全社会对垄断行业高收入关注加大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监管的力度。2006年11月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2006年部分垄断行业的减薪举动和政府部门的限薪政策,着实吸引了许多社会公众的眼球,但并没有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人们普遍认为,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在于垄断体制本身,垄断体制不改,垄断福利就难于斩断,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只有完善立法,打破垄断,实行民主决策,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才是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出路。
五、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实施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锦涛主席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个税法对原个税法主要做了二项修改,一是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且规定“四险一金”可在个税中抵扣。也就是说,“四险一金”不作为纳税基数。“四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样就使实际扣除额超出了1600元。二是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大致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国家财政每年少收入280亿元。从消极和静态的角度讲,这意味着社会公共投入将减少;但如果从积极的、动态的角度看,众多月收入1600元以下的群体将减少280多亿元的负担,就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学习等再生产过程,无论对眼前繁荣消费市场、扩大税基,还是对长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都有积极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均衡器或调节器,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六、农民增收
200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三个高于”的要求,即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大幅度增加,由此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的历史征程。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8亿农民依法不再缴纳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取消了原先336亿元的农业税赋、700多亿元的“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还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农民得到很大实惠。全部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2006年,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种粮“直补”规模达到142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新增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125亿元,降低了柴油、化肥等农资涨价对种粮农民的不利影响。良种补贴资金规模达到40.7亿元,补贴这域覆盖17个省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达到6亿元,比上年翻了一番,在全国安排1120个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县,实施范围比上年的500个县扩大了一倍多。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到10.6亿元,比上年增长近30%。2006年,国家还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奖金由上年的55亿元增加到了85亿元。继续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将小麦纳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努力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全面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与此同时,2006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民利益、扶持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有些可以直接增加农业生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促进全年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权威部门预测,2006年我国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经营的纯收入、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望继续增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有可能比上年增加300元以上,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速度将达到6%。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2006年是我党提出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农民增收不仅受到数亿农民的普遍欢迎,而且对于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七、解决农民工收入分配系列问题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农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工资偏低以及被拖欠问题,《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截止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都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6年,国家启动了一项旨在保障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安全权益的“平安计划”,按照这项计划,2006年全国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要全部参保。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上年底增加992.95万人,增幅为79.3%;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4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354万人,增幅为276.89%。此外,2006年劳动保障部门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雇主缴费”的原则,专门为农民工“量身订做”了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并部署今后3年持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的专项扩面行动。
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或进城务工的趋势,劳动保障部从2006年起,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首先在作为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入地的东部7省市选择约30个城市进行试点,搭建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城乡平等就业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对作为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的中西部省份,劳动保障部确定了50个劳务输出示范县,着重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模式,努力解决好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的问题。通过建设示范县,对促进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
农民工是我国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解决农民工的收入分配系列问题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解决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的焦点;既属于我国政府和人民亟待解决的收入分配问题的范畴,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因此格外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八、最低工资标准调增
2006年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提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的论断,从而在国内引起一场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增的大讨论,引起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针对上述论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立即发表声明予以澄清:“根据劳动法,我国确定最低工资主要考虑四大因素,劳动者供养家庭的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之一,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我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5月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提出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2006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本年度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省区市全部完成了调整任务,另有9个省区市连续两年进行了调整。其中调整幅度最高为59%(黑龙江),最低为5.8%(山西)。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80元(湖北省部分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1.85元(黑龙江省部分县市)。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享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制订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标准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九、社会救助标准调增
2006年3月1日,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开始实施,将中国农村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又无依靠、由集体保障供养其五种基本生活条件(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鳏寡孤独者,正式纳入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财政供养体制。
2006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通知》下发后,全国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提高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为支持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还增加了24亿元城市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截止至2006年9月份,全国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为79.7元,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7.4元。
与此同时,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中央财政2006年安排抚恤补助经费89亿元,比上年增长22亿元。
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看,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针对贫困者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我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公民收入之间“结果不平等”问题、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增
2006年6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采取“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调整水平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2006年6月20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根据该《通知》,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离退休人员超过1.5亿,已经占到了全国总人口10%强。调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建设成果,不仅受到离退休人员这个不小群体本身的强烈关注,而且由于其闲暇时间的充裕和强大的辐射功能,在社会公众中会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因此2006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增成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套独特的风景线,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在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长河中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里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且对于真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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