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应对策略论文,关系论文,我国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06)01—0021—03
1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结构
职业体育是指以某一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经营体系,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发展该项体育运动[1]。职业体育的形象载体即是职业联赛[1],如美国的四大联赛(NBA、NFL、NHL、MLB)以及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等。
劳资关系是指资方和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制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2]。由于它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它的影响波及社会各个方面。
劳资关系状况的好坏又是决定职业体育运行是否良好的一个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3]。当职业体育中劳资双方关系良好时,职业联赛可以正常运作,一旦劳资双方的关系紧张或者恶化时,联赛就会面临危机。美国的NBA、NHL等联赛就曾因劳资纠纷而停罢[4],我国的职业体育近年来在发展中也出现了劳资关系的纠纷。本文试图就劳资关系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2 我国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问题
2.1 劳资关系中的某些关键要素不能清晰界定
在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结构中,俱乐部、球员、球员工会、体育经纪人等要素直接决定着劳资关系的状况,以西方发达国家常见的职业体育联盟为例,其劳资关系的结构及要素见图1。
如图1所示,在西方发达国家,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其各个要素的界定较为明晰,劳资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政府为第三方进行运作(即三方机制)。这意味着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资关系的问题。
图1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结构和要素图[5]
劳方、资方和第三方的清晰界定是劳资关系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的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结构中,资方和第三方之间往往难以清晰界定。以足球中超联赛为例,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中的部分俱乐部这两个要素,就难以界定其属于资方还是第三方。
中国足协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其职能定位决定了它是行业协会[6]。但在实践中,中国足协多采用行政手段管理行业事务,同时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谋取市场利益,“其一直是联赛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也是利益分配者”[7]。 正是因为其多重使命和职能,使得中国足协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不能清晰地进行界定。
中超联赛中的某些俱乐部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一些俱乐部的大股东为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实质是政府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8],这样政府就可能间接介入到资方当中。即使那些没有国资背景的俱乐部,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政府的控制和影响。这样,就造成了俱乐部兼属资方和第三方的局面。
上述两个要素的难以界定,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力量的介入,这种行政介入与干预越深,劳资关系中的各要素对行政部门的依赖性也越大,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使得劳资关系系统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最终阻碍了职业体育职业化的进程。比如,中超元年收官阶段发生的“中超改革”事件,就因为俱乐部和足协之间在责、权、利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影响了中超联赛的正常运作[9]。
2.2 球员工会的缺失
工会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并为职工利益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各级专业或者单项的工会组织,其目的明确,范围界定,专业化程度高,更有利于保护该行业职工的利益、吸引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10]。美国四大联赛的球员工会就属于单项的工会组织。以美国NBA为例, 其球员工会在各个方面为球员争取利益。诸如球员的转会过程中保护球员利益不受损害、为球员争取更高的工资(尤其在集体议价过程中)和福利,甚至在球员因违纪受到处罚时,球员工会也会出来维护球员利益,以减轻对球员的处罚[11]。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现有的一些行业或者单位的工会组织异化为福利性机构或行政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在开展10余年后,也一直没有组建球员工会。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结构,其核心是要维持劳资关系平衡。建立球员工会是有效凝聚劳方力量,从而得以和资方博弈的重要举措。球员工会这种劳资关系结构中重要要素的缺失,使得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失去平衡,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例如,在我们的足球职业联赛中,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等侵权行为发生时,球员却无可奈何或者只能以个体的力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和球员工会的缺失是有着直接关系的。
2.3 体育经纪人制度亟待规范和完善
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要素之一,体育经纪人属于联系劳资双方的一个中介。他们起着活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商业价值的开发等作用,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必需,也是职业体育健康发展必要的“润滑剂”。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公司在我国虽然早已存在,但由于国内目前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培训措施不到位,准入制度不够严格,使得对经纪人的管理较为混乱,随之产生的偷税、漏税、甚至经纪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也影响到劳资关系的和谐。
3 应对策略
3.1 清晰界定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要素
职业体育要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清晰界定其劳资关系的要素,逐渐弱化行政介入和干预,使各要素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
首先,对于球员和教练员而言,他们是劳方的主要代表。球员工会和代表球员和球员工会的律师等,由于他们从球员那里获得相应的会费或者佣金,所代表的是球员和教练的利益,因此也应该把他们界定为劳方。
其次,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俱乐部和联盟属于资方。以中超联赛为例,俱乐部是直接投资者,即将成立的中超公司则是这些投资者的代表。我国的足球俱乐部中,国有资产作为投资主体以及俱乐部受到政府影响的局面仍然将会维持一定时间,但规范政府的影响力应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至于第三方,主要涉及到单项体育协会(例如中国足协)的定位。在职业体育发达的国家,比如英格兰,其足球协会是非营利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面管理和发展本国的足球事业[12]。中国足协由于掌握着强大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因而它一旦介入劳方和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会使另外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阻碍职业体育的发展。所以,单项体育协会应界定为第三方,它只是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等。
当然,弱化行政介入并非是让单项体育协会放手不管。相反,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劳资力量的不平衡状况仅仅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还很难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单项体育协会必须重视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稳定,在体育法规体系上加以完善,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2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球员工会
球员是职业体育和竞技场上真正的“主角”,也是代表劳方的基本要素,如果这个要素解决不好,球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或者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联赛的质量也将会打折扣。球员工会并非只起着维护球员利益的作用,其根本作用还在于它促进了整个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和谐,并且对职业体育本身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以我国中超联赛为例,建议结合美国工会的形成过程和NBA球员工会的模式,由球员自己推举一名德高望重的现役或退役的球员担任工会主席,开始在中超范围内吸纳会员,等小范围的运作成功后,再扩展到吸纳职业联赛的甲级、乙级等各个等级联赛的球员入会,逐步扩大球员工会的影响。或者依靠现有工会组织(比如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的影响力,建立传统功能的工会,再逐渐转变它的职能和地位,让适应市场规律的国际惯例在我国实现“软着陆”,使球员工会发挥它的强大作用。
必须指出,建立球员工会绝不仅仅是球员自己的事情,职业体育联赛的组织机构、相关的体育行政机构也必须意识到组建球员工会对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稳定的作用,为了职业体育的长远发展,积极地促成球员工会的建立。
3.3 规范和完善体育经纪人制度
体育经纪人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是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首先应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的培养、选拔和培训制度。例如,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在体育院校或者体育管理学院中设立专门的体育经纪人专业,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专门人才。实际上,在武汉体育学院以及其他一些高校的体育院(系)中,已经开设了体育经纪人的选修课程。这为体育经纪人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铺垫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体育经纪人的在职培训。体育经纪人是需要很高的创造能力、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职业,学习新的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了解新的动向显得更有必要[13]。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联合会就经常举办各种研讨会、经纪人例会和经纪人培训班,组织足球经纪人交流经验、互通信息,进行经纪人的继续教育。为完善体育经纪人的准入制度,还可以通过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职业资格审核与考评等形式来选拔体育经纪人。
此外,还应建立有层次的体育经纪人管理体制。体育经纪人和他们的经纪行为,可以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有层次的管理模式(见图2)。
图2 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层次
如图2所示,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层次应该是, 首先应制定体育经纪法或完善体育法,使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行相关的条例,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调控。国家体育总局的单项组织对所属的体育经纪人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例如,中国足协制定并推行足球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在操作层面上,可以由教育或培训单位、法律或仲裁机构、信息部门以及体育经纪人协会等进行体育经纪人的培训和考试、经纪纠纷的仲裁、自律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信息的收集和交流等工作[13]。这种有层次的管理体制是完善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必然选择。
收稿日期:2005—08—29;修回日期:2005—11—14;录用日期:2005—11—2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助号:70402014);华中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