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模式变革的政策效应——基于中国财险产业组织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效应论文,财险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一)标志保险监管模式变革的法规政策回顾
2002年10月28日过对原《保险法》的第一次修订,从原来8章125条修改为8章158条,主要改变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保险费率由制定改为审批;二是对财险公司放开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经营;三是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四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对投保人的保障。相关部门规章也在2003年以后陆续修改。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投保车险的消费者可选择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风险、车险市场状况、行驶员的安全记录制定费率。
2003年3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规,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的初步形成。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元化。
(二)保险监管模式变革的几个方面
上述法规政策颁布的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如下变革:
1.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原来的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即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是对市场准入、业务行为、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经营实务的监管。2003年以后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监管目的。
2.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原来的严格监管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唯一目标,但随着市场的开放,业务扩张与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严格监管模式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和现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条款、费率条件、保单利率、红利分配、一般保险条件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到市场前受到监管部门严格和系统的监管。松散监管模式是一种强调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而相应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
3.从追求稳定性目标向效率目标转变。原来的保险监管模式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很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产寿险不得兼营,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等。虽然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制定而缺乏创新,严格的投资范围限制导致资金运用低效率,这都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效率极其低下。车险费率市场化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都体现了监管向效率目标的转变。
时至今日,保险市场经过五、六年的发展,监管政策变革的效果如何,对保险业的效率带来了哪些影响,本文对1999-2007中国财险产业组织进行实证分析,以考察保险监管模式变革对财险业的影响。
二、计量模型的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1999至2007年中国财险业的数据,通过面板数据方法研究监管模式变革与中国财险公司市场结构、竞争行为以及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设置虚拟变量的方式体现监管模式的变革以及中、外资在竞争行为与绩效方面的差别。根据经验分析,随着保险监管模式变革的进一步推进,财险市场的集中度下降,竞争更加激烈,公司的经营绩效受到不同影响。
模型设立的理论依据是哈佛学派的SCP框架,即市场结构决定竞争行为模式以及经营绩效,竞争行为模式也决定绩效水平。借鉴邵全权(2008)的研究,考虑如下的计量模型:
EFFI:财险公司绩效水平,通常用净利润、ROA、ROE等财务指标常被用来反映绩效。但财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经营和竞争模式的特殊性(江生忠、邵全权,2005),若以此类指标衡量财险公司的绩效,则可能会产生一定偏差。因此对保险业绩效的研究大多选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现有研究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对处于有效前沿的多家公司,无法进一步区分其效率值,给后续工作开展造成较大的偏差。本文使用super efficiency DEA模型克服上述不足。
这种调整方法源自Andersen & Petersen(1993)的研究,其优势在于结果并不会改变处于非有效前沿的公司的效率得分,但是对于处于生产前沿的公司,则可以突破效率值上限,反映其真实经营成果,具体规划和约束见式(Ⅰ)。与一般DEA分析相比,super efficiency DEA在约束中并不包括被评价单元,运用式(1)对第j个DMU评价式,将除j以外的所有DMU的线性组合进行比较,而并不包括j本身。因此有效的DMU在保持其效率相对有效的前提下,可能按比例增加其投入,该效率值可能大于“1”。将其转化为与以效率值为目标的规划形式(Ⅱ)。
结合财险业规模经济的经营特点(Geehan,1986,Grace,1992),最终在计算绩效时选取基于规模收益非递减假设计算得到的各公司效率值纳入计量模型。本文计算DEA时选取的投入指标为财险公司的总资本、营业费用和佣金,产出指标为赔付金额和净利润。
RJGDP:各年度中国人均GDP,影响财险产业组织的宏观变量,反映经济增长。引入该变量是为了在中国财险产业组织的计量模型中考查可能存在的承保周期和经济波动的影响。经济增长造成保险业的发展环境改变,进而对财险产业组织产生影响。经济增长对财险产业组织的影响方向是不确定的,的符号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
ZQB和REI:分别是资产权益比和再保险率,影响财险产业组织的微观变量,本文选取两组微观变量来反映财险公司经营层面的活动对产业组织的影响。其中,资产权益比是股东权益比的倒数,考查财险公司运用财务杠杆的能力,该指标越小,意味着公司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再保险率衡量财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转移风险的能力,再保险转移的功能主要是稳定损失赔付和巨灾保护,一方面可以提高成本导致较高的价格,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高财险公司风险池的分散化而实现降低价格的效果。因此,两组微观变量对财险产业组织的影响并不确定。
X:其他控制变量:固定资产(GDZC);实收资本(SSZB);营业费用(YYFY);准备金提转差(ZBJ);投资收益(TZ);赔款金额(PK)。
(二)数据说明
本文所用的数据样本是中国财险业16家公司在1999-2007年期间关于前述各个变量的数据,行业基础数据均来自《中国保险年鉴》(1999-2008年),宏观数据来自《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以及《中国统计年鉴》,部分微观数据来自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保险年鉴》,各财险公司绩效使用效率分析软件EMS运算得到。
样本的选取原则为在中国财险市场上的经营时间较长、经营业绩较稳定的财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华安、美亚上海、美亚深圳、美亚广州、民安深圳、民安海口、华泰、中华联合、皇家太阳、永安、天安、东京海上、大众。各年度全部样本公司的市场份额占财险市场保费的90%以上,可以反映财险市场的规律。鉴于存在外资财险公司“分改子”,选择非平衡面板数据对样本公司进行分析。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三、实证结果与解释
根据基本计量模型(1)-模型(2),使用计量软件eviews5.0,分别以财险业的竞争行为、绩效为被解释变量对样本期为1999-200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采用个体加权的Pooled EGLS方法进行估计。
模型(1)-模型(3)的实证结果表现出以下几点规律:
第一,自2003年以后,监管模式变革对财险市场结构、竞争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均为正值,说明监管模式转变对中国财险产业总体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通过竞争主体的增加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引入,逐步建立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垄断、保护和不公平因素,增强了保险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为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政策前提。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改为审批,使保险创新的弹性空间相对变大,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下,投资渠道拓宽,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比例提高,投资收益增加,提高了偿付能力与承保能力。
第二,中资财险公司与市场结构、竞争行为和绩效均表现为负相关的关系。在监管模式转变以后,中外资财险公司在更加宽松、市场化的监管环境下经营。发挥各自优势,产品定位与盈利模式逐渐清晰。中资财险公司借助规模、网点等优势,业务重点在企财险、家财险和车险等传统险种;外资财险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主要拓展责任险、工程险和运输险等新兴险种。前者竞争激烈、承保费用与赔付率高,而后者赔付率低,承保利润高。本文实证分析的结论也印证了这一点,D2的系数η在三个模型中均为负数,这与上文的逻辑判断一致。究其原因,以大公司为主导的中资公司,由于产品同质化、技术含量低,没有根本改变“数量扩张、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重规模、轻效益,竞争激烈势必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这表明入世以后,来自外资财险公司的竞争加大,中资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减,在竞争行为方面不具有市场势力,竞争侵蚀利润导致绩效相对降低。
第三,在中国财险产业组织的运行规律方面,市场份额对竞争行为和绩效的影响程度分别为-0.023和0.157;竞争行为对绩效的影响程度为-0.246,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根据财险业规模经济假说,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市场势力)的财险公司往往会采取积极的竞争行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相应的获得较高的绩效水平;另一方面,在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根据竞争侵蚀利润假说,当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为占有市场份额而展开激烈竞争时,行业总体利润会因此而下降,各家公司的绩效反而随着竞争活动的激烈而开始下降,从而陷入“囚徒困境”。这说明市场结构与竞争行为负相关、与绩效正相关,竞争行为与绩效负相关,在一定程度上与邵全权(2008)的结论一致。
第四,宏观变量RJGDP的系数在模型(1)中为正,但不显著,在模型(2)和模型(3)中为负并在模型(3)中显著(5%的统计水平)。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说明随着经济增长,规模经济效应在中国财险业中的作用正在得到强化,产生“马太”效应,使得规模越大的财险公司越可以享受拥有市场势力带来的优越性,促使各家财险公司努力提高自身市场份额;其次,相对于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财险业的竞争活动过于激进,业务质量开始下降,赔付水平上升,尽管保费收入也有所增长,但是保费的增长速度落后于赔付的增长,造成财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的积极程度呈现出下滑趋势;最后,RJGDP的逐步提高促成财险市场竞争加剧,财险市场的过度竞争进而侵蚀利润,利润与绩效高度相关,因此导致较低的绩效水平。
第五,在三组微观变量中,REI两项财险市场份额负相关,ZQB与财险市场份额正相关,说明偿付能力低下、再保险分出保费比例高、无法运用财务杠杆扩大规模大多是中小规模的财险公司,大公司的情况正好相反;ZQB、REI与竞争行为负相关,说明采取积极竞争行为的公司具有较差的偿付能力和较低的再保险分出比例以及对财务杠杆的运用不充分,竞争不积极公司的表现恰好相反;ZQB、REI与绩效正相关,这显示具有良好绩效的公司往往是那些偿付能力合理、善于运用财务杠杆扩大规模并有较高比例分出保费的公司。
此外,从上表中还可以识别出GDZC等六项控制变量对中国财险业市场结构、竞争行为以及绩效水平的影响,我们发现不同的控制变量对财险产业组织的影响方向、程度各不相同,并且大多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充分说明在控制财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指标以后,模型(1)-(3)较好地反映了财险产业组织的运行规律以及监管模式变化对财险产业组织的作用。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基于产业经济学中SCP框架,利用宏观经济数据、产业组织数据和微观经营数据,针对监管模式变革对中国财险产业组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考察了在此期间中资公司的表现。结果表明,样本期为1999-2007年时,2003年开始的监管模式转变从总体上对中国财险产业组织的完善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中国财险产业组织存在市场结构与竞争行为正相关,市场结构与绩效正相关,竞争行为与绩效负相关的关系;中资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减,在竞争行为方面不具有市场势力,竞争侵蚀利润导致绩效相对降低。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改进保险市场结构,努力建设一个竞争充分、结构完善的保险市场。加强保险市场结构的监管不仅是保险监管自身应有之义,而且一个竞争充分、结构完善的保险市场能大大减少保险监管的压力,为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市场基础。明确保险业整体发展战略,优化保险公司的定位和整体布局。继续推进费率市场化,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适当放松产品监管,减弱保险公司之间的同质化竞争,提高竞争程度,改善竞争效率。
第二,进一步转变我国保险监管的理念与方式。保险监管目标既要注重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要注重保险业市场的效率和效益。保险监管应当减少风险损失与增进市场效率并举,既要防范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也要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既要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坚持法规导向监管,又要基于鼓励保险创新的需要逐步推行原则导向监管。
第三,提高中资财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技术。赔付情况与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正相关。企业客户在选择承保人时,更注重保险公司的专业水准。为客户提出风险改进建议,让客户在每个风险环节都能感觉到投保带来的帮助。避免恶性竞争,获取优质客户,降低承保费用与赔付率,在全面开放的市场中,提高中资财险公司的竞争力与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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