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论能意—所意———种基于“显现”之先天可能性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先天论文,可能性论文,胡塞尔论文,论能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4)06-0003-17 一、引论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胡塞尔的能意(Noesis)—所意(Noema)①问题上,研究者们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弗莱斯达尔、麦金太尔和史密斯在所意的存在论地位上提出了一种意涵中介论或实体论解释。他们认为,在对对象的指称中,所意意义起到了一种中介作用:意识总是通过作为意义实体的所意指向对象,而所意的意义等同于语言的意义。这种典型的弗雷格式的解读遭到了古尔维奇和乔蒙德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所意和对象在存在论地位上并无差异。 中介论解释无疑遭到了胡塞尔本人的坚决反对。在一篇手稿中,他明确指出:“认为意识能够通过其内在的所意意义(或者说,通过在其所意的规定性和作为存在者的设定样式的意义极X)而‘关联于’超越的对象,这是一种臆想,准确地说,是一个错误的说法。这种理解绝不是我的想法。如果它能够在《观念》中找到,我将倍感惊异,因为这肯定不是这本书要表达的真正含义。”② 在新近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更为切近胡塞尔总体思路的解读,但它们同样引发了学界新的争论。例如,通过对胡塞尔大量未刊稿的研究,拉巴纳克建议应该将能意—所意置入被动发生的语境中来考察,但科索夫斯基则坚持认为,“胡塞尔从未在被动的经验中解释所意结构”③,所意结构只能展示在客体化的进程中。 本文将基于胡塞尔本人的整体思路,通过深入挖掘描述心理学向先验现象学突破的实事基础及其限度,在揭示出能意—所意结构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结构之间的根本差异的基础上,以原初的现象学的方式,即从现象的“显现”角度,在时间的被动发生中重构出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性的真正内涵,并以此澄清意涵中介论的错误根源。 二、向先验现象学的突破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后曾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哲学家身份危机,④先验现象学就是他克服这一危机的成果。有趣的是,即便仅仅由此出发,人们似乎就可以拒绝中介论者处理能意—所意问题的一般方式——他们都或隐或显地将《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结构平行移入了先验现象学,将能意—所意结构视为意向行为—意向对象的同一物。 但是,抽象地认定两种现象学形态之间具有重要的,甚至根本性的差异并不足以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细致的深入研究。譬如,我们必须追问,现象学还原与在《逻辑研究》中起到方法论基础作用的向实项被给予性的还原具有何种关联?质素(hyle)与《逻辑研究》中的感觉材料、“第一性内容”具有何种关系?现象学还原揭示的纯粹意识是否属于“第五逻辑研究”规定的意识概念?意向作用的立义与描述心理学意义上的实显的(aktuell,或译“现时”)立义是否相同?如此等等。 (一)向实项被给予性的还原与现象学还原 《逻辑研究》对意向行为的本质研究,无论是静态的结构性区分,还是动态的对充实过程的考察,抑或是作为动态考察之基础的质料的综合先天的本质法则,其合法性基础都在于实项的、实显性的内在存在。换言之,胡塞尔的描述心理学一开始就悬搁了自然实在论,从而聚焦于可在内感知中获得的第一性、实项的内在体验之上。⑤我们可以认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实质上已经实施了一种向实项被给予性的还原。⑥ 但是,根据《观念》第一卷中的说法,先验现象学阶段实施的现象学还原针对的是所谓的自然态度,它似乎与作为描述心理学之基石的实项被给予性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但是,事实绝非如此。在对“非实显性变样”这一关键事态的考察中,胡塞尔指明了作为先验现象学之事态基础的纯粹体验流与实显性、非实显性体验之间的关联:“非实显的体验的‘晕圈’围绕着那些实显的体验;体验流绝不可能由单纯的实显性的事物组成。”⑦体验流不能被限制在实显性的体验之上,它只能显现为勾连这些实显性体验的非实显性的关联,确切地说,一种非实显的关联域。尽管这些关联域总体上讲仍然“意向地”关联对象,但这种“一般体验”显然根本不可能局限在《逻辑研究》借助相即感知所确定的实项被给予的体验中。⑧ 更进一步说,体验流的敞开实质上是一种前—实显的关联域。实显性的体验,在行为的客体化意义上,既包括实显的客体化的体验,也包括外视域中的潜在的客体化的体验,它们都是超越性的,体验流则是绝对内在的。在实显性上,先验现象学的纯粹意识区域与描述心理学的实显性体验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纯粹意识的内在存在无需任何意义上的实显性的存在作为基础,它本质上是一种绝对的内在存在,而超越存在则只能建基在实显的意识之上。⑨因而,鉴于非实显的关联域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客体化的体验,将与关联域相关的体验流标明为前—实显的显然更为准确。 据此,现象学还原显然隐含了对实项被给予性的根本突破,它学理上的直接对象,正如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明确指出的,应该就是描述心理学意义上的实项被给予性。⑩从表面上看,自然主义的设定在实项被给予性的范围内也已经失效了。如果将现象学还原理解为对自然设定的拒斥,《逻辑研究》的支持者们似乎也可以接受这种拒斥,因为他们确实也不在自然实在的意义上谈论意向与充实。但从胡塞尔对实显性问题的讨论来看,他要说的恰恰是自然态度在本质上表现为了一种实显性的意向分析,先验现象学悬隔的就是这种实显性的体验,它所要揭示的就是作为其根基的绝对流。 揭示还原上的这一复杂的事态关联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忽略了实项被给予性中内含的实显性在现象学还原中已经遭到了彻底打击,或者像胡塞尔那样,仅仅在《观念》中泛泛地承认他在《逻辑研究》时期仍然过于受到当时流行心理学的影响,那么,一种基于体验流的新的意向构造模式将很难被揭示出来,并且很难清晰地区别于实显性的立义模式。 (二)意向性:实显性立义与多维流形 如果模糊了两种还原之间的内在关联,那么,人们自然会倾向于将先验现象学与描述心理学所分析的事态范围的变化归为立义范围的变化,即《逻辑研究》中的实项被体验内容在现象学还原中被驱逐到了对象一侧,实显性的立义就成了纯粹意识对质素层的立义。在人们看来,胡塞尔无疑是支持这一想法的。例如,在《观念》中,胡塞尔直接将现象学描述的事态限定在非意向、无形式的材料层和作为无质料的形式的意向作用层,并且在此范围内谈论一种意向作用的立义。(11)据此,对意向结构的平行移置式的考察看似就是合理的,人们甚至可以说,这就是胡塞尔的本意。 但这种考察忽略了一个对先验现象学而言更为基本的问题:现象学还原揭示的纯粹意识,或者说,绝对存在自身具有何种形态和特性,使其仍然能承载实显性的立义模式,并使之具有合法性?在《观念》中,胡塞尔对这一问题几乎未做专题讨论。他更多地只是告诉我们,作为现象学还原的剩余物,纯粹意识具有绝对性、内在性、多层次性或多维性。但是,严肃的思考者完全有必要就此追问胡塞尔:纯粹意识的多维性,在“本质性的反思目光”中究竟展现为几个维度?这些多维的实事之间具有何种关联?这种关联是先天的还是经验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实显性的立义考察中根本不可能被触及,因为勾连这些实显意向的关联域只能在实显性体验的具体实施中被边缘性地意识到。在此,现象学还原的要义就在于指出:这种前—实显性的边缘域在纯粹意识中有其根源。 弗莱斯达尔等中介论者——当然也包括对能意—所意的客观化理解模式的支持者们,看来恰恰缺失了对这一向度问题的思考。一方面,他们已经意识到了现象学还原前后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意向模式:弗莱斯达尔指出,所意作为意涵实体,是对意义概念的推广;(12)而麦金太尔、史密斯则表明,胡塞尔在《观念》中的行为—意义的观念,比《逻辑研究》更具一般性,意义不再是行为的本质和属性,而是某种自类的抽象的殊相。(13)但另一方面,就对能意—所意结构的分析而言,他们仍然坚守传统的实显性的立义—意向模式。科索夫斯基甚至试图以《逻辑研究》中的多束行为来解释能意的多维性。(14)问题在于,这种多束的意向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实显性的体验,而纯粹意识的多维的意向存在,只能以前—实显的方式展现出来,立义考察涉及的只能是纯粹体验的表层。严格说来,我们甚至都不能以“实显”或“非实显”的说法来描述它,作为一种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前—实显性的绝对存在,在实显的考察中,它只能被“伪造”成非实显性的。 因而,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如何揭示体验流以及纯粹意识的多维存在?在胡塞尔早期的时间意识研究中,我们可以找到对此问题的决定性的指示。(15)胡塞尔将时间构造的最终基础称为绝对的体验流,它直接的构造产物就是内在的时间客体,即一种实显的行为现象。在他看来,体验流只能通过滞留这种特殊的意向流逝样式显示出来。具体地说,胡塞尔将体验流的自身显示揭示为滞留的纵向性,而在体验流之上、为对象的显现奠定基础的则是滞留的另一种综合样式,即滞留的横意向性,后者也被胡塞尔称为现存滞留的意向样式。现存滞留源自滞留的自身滞留化,因而滞留的横意向性建基于纵意向性。(16)这里的关键在于,滞留被胡塞尔称作特殊种类的意向样式,它并不承载立义行为,而是标明了意识相位之间的自身关涉。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性”实质上表明了一种根源性,“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在现象学事态的根基处,恰恰意味着“意识首先必须关涉自身”。 我们实际上在此已经可以看到胡塞尔直到《观念》第一卷才明确提出的实显性与非实显性的事态区分:在滞留的横意向性上,实显性体验的基础只能是现存滞留综合而成的体验块片,而“非实显”的关联域则相应地展示为横向和纵向的意向关联本身。拉巴纳克注意到了这一核心事态,他明确提出:“与行为—意向性相对,有一种新的意向操作,即先于主动把握而实施的被动的把握在起作用。”(17)在他看来,能意—所意问题上的第一种发生概念与横意向性以及作为其根源的活的当下相关,而第二种发生概念则与意向的历史或者习性的意向性相关,它的最终基础就在于在本我与非本我的原初关联中的原创造。(18)因而,拉巴纳克的这种思考自然能够得出:从根本上说,能意—所意结构必须在被动的意向性中得到考察,意向作用的立义这一模糊的说法中必然包含了被动构造。 在1917、1918年的“贝尔瑙手稿”中,胡塞尔直接指明了体验流与能意—所意结构之间具有的事态关联:“如果我们贯穿‘最终的’意识流,那么我们恰好就指明了最终的所意构成物,并同时指明了它如何在自身中承载一切,如何承载意识,如何客体性地关联自己,如何通过所意的被给予性与意义存在意识到意向的对象性。”(19)在晚期的时间研究手稿中,胡塞尔甚至直接指出了持存的印象就是意向作用—所意上的存在,活的当下具有意向作用的层面等核心事态。(20) 因而,笔者认为,拉巴纳克将能意—所意置于时间性体验的被动构造中来理解,无疑是最为贴近胡塞尔本人的整体思路的。但是,他通过时间构造对纯粹意识的多维性的界定却不幸存在着如下问题:首先,活的当下不可能直接为横意向性奠定基础。在胡塞尔那里,横意向性首先必须奠基于纵意向性,而纵意向性则奠基于那种自身生成于活的当下的具体当下中。其次,奠基序列的混乱必然会掩盖两种发生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认为,第一种发生概念与本性相关,可以被称作本性的发生或原被动性,它在时间性结构上奠基于具体当下/活的当下。而第二个发生概念,即习性的发生,它在时间性上奠基于纵意向性/具体当下的结构。根据时间性的奠基关联,习性的发生必然奠基于本性的发生。 科索夫斯基在拒绝了拉巴纳克式的在深层多维的被动体验中对能意—所意结构的解释的同时,明确提出应该在一种被动的客体化构造的意义上理解这一结构。(21)但是,他们两人所谓的“被动”并不相同:按照我们的理解,拉巴纳克的被动性最终建基于纯粹意识通过时间性体验所展示的具有内在奠基性的多维存在,即从活的当下一直到横意向性的整体的奠基序列之中;科索夫斯基的客体化的被动性则仅仅建基在横意向性之上,局限在客体化的各个层次之间的构造中。 因而,纯粹意识的多维结构不仅具有一种存在的深度,而且在其最底层的活的当下的原创造中具有某种宽度。根据胡塞尔的整体思路,能意—所意的结构应该在相比实显性体验更原初的意向流形体(Mannigfaltigkeit),或者说,由现象学的时间性所构建的意向交织的网络中得到考察。因而,单纯基于实显性(横意向性上的现存体验块片)的考察,当然是不得要义的。这种考察要么是描述心理学的,要么是现象学心理学的,它显然不可能真正深入到先验现象学的实事根基之中。 (三)感觉与质素 在《逻辑研究》的立义模式中,作为被体验的内容,感觉内容具有双重被给予方式:它既能够在立义行为的实施中被前反思地直接体验到,也能够在实显性的内感知式的反思中被对象性地把握。但就其存在而言,这种实显被体验的内容不仅在它的原初显现中就体现了种属的先天法则,而且在代现的动态进程中必然遵循质料的先天综合的法则,从而有效地限定了直观的方向。 在感性直观的领域内,如果没有观念意义上的“最低的种类差”(22),例如颜色属下的黑色与白色的种差,“黑色”或“白色”就不可能在感性领域中被划分出。换言之,在感性体验的区域中,种属范畴因素在直观的最初层次上就已经在发挥作用了。在此意义上,对范畴的直观从来就不是什么奇迹,从根本上说,它是自身证成的。这种限制在代现行为中同样可以看到。在范畴代现中,“被奠基的行为根据其本性,即根据其种属而只能作为这样一种行为存在,这种行为建立在奠基性行为属的行为上”(23)。但是,这里隐藏着困境:其一,原初的感性领域在被“最低的种类差”中断、区分之前如何存在?在描述心理学中,这显然是无法进一步描述的。其二,感性体验以及意向体验必须遵循种属先天,这一点表明描述心理学的整体工作仍然与康德式的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相似,而远未达到先验现象学后来所要求的绝对的理性存在者的层次。 因而,实项被体验的感觉材料,以及作为其存在和综合根据的种属的先天法则必须经受现象学还原,现象学的体验领域相应地必须得到根本性的扩展。简单地说,在先天法则的意义上,《观念》通过对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划分,以形式化(或艾多斯化)实现了对个体化和普遍化这一种属关联的根本性的突破,从而为行为—意义的观念的扩大做了先天的说明。意向存在不再受到种属观念的强制,相反,在这种更原始的形式化的意向关联体中,个体化以及普遍化恰恰成为了有待生成的问题。与此突破相应,被种属观念规范的实项被给予的内容,在现象学还原后,也获得了一种更原初的存在的形态,即质素(hyle),现象学据此一举突入了一种更为原初的体验的关联域。 必须指出,与其在纯粹意识的多维结构问题上的含混说明相似,胡塞尔在《观念》中对质素同样缺乏足够连续而准确的说明。令人印象深刻的或许有如下两点:首先,作为经历了现象学还原之后的内容,质素不再是那种只能在最低种差的参与下才能显示自身的体验的独立内容或块片,胡塞尔借用“hyle”这一希腊词强调了这种原初内容具有一种非实显的、流动的形态;其次,胡塞尔在《观念》中谈及质素时,实际指涉的是“质素的侧显流形体”、“材料的综合体”(24),而非原初形态的质素,换言之,在意向作用的立义中,质素因素首先是以一种实项的存在块片的具体体验的形式存在的,胡塞尔一开始并未真正深入到自身不具有意向性的质素因素之中,与之相应,他将《观念》的研究区域也大致局限在内在反思可把握的统一性之上,从而拒绝在体验的时间性的最深处探寻现象学构造的最终基础。(25)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公正地说,在“前—观念”时期,胡塞尔并未在他的研究中清晰一贯地指明那些承载了描述心理学向先验现象学的内在突破的本质性的事态,尤其是未能表明纯粹意识的多维性,以及纯粹意向与时间性的内在关联。这些缺陷无疑给准确地理解能意—所意结构的内涵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能意—所意的先天结构 通过对“前—观念”时期的胡塞尔著作的研读,贝奈特考证出所意概念在胡塞尔那里有三种含义:作为行为的相关项、作为统一的意义、作为各种所意意义之观念极点的对象X。(26)这一成果在学界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如果着眼于胡塞尔整体的现象学思路,我们必须追问和解决如下问题:首先,现象学还原揭示的纯粹存在赋予了能意—所意何种独特的现象学的特征?确切地说,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结构的平行关系所具有的先天性?其次,如果越过胡塞尔为《观念》的意向性描述定下的限制,即限定在对象一侧,回到现象学的本意(一种“显现学”)上面,那么,我们能否基于能意—所意之间的先天平行性,重新从能意自身的规定性来确定所意的显现特性与限度?第三,我们能否基于先验意识的意向存在体的深度和本源的宽度,来真正描画出能意—所意结构在胡塞尔那里具有的完整形式,进而揭示其在现代理性形态下的价值和意义? (一)先天平行论 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认为能意—所意结构具有两种平行关系,它们分别是:能意与所意,或者说,意向作用的特征与所意的特征之间的平行论;以及“在所意方面如此‘被意指的’对象的、在‘意义’中的对象的统一性,与构造性的意识形式”(27)之间的平行论。问题是,这种平行论何以具有先天性? 从《逻辑研究》开始,意向性就具有了先天的含义。当胡塞尔将意向性的基本特征描述为“意识总是关于(von)某物的意识”时,即便从符号行为来看,他也没有简单地从意识活动具有“指向对象”这一现实的行为特征的角度对意识加以说明。在他的思考中,“关于某物”这种超越性必须遵循纯粹的先天观念,准确地说,遵循种属的先天观念。在实项被体验的区域内,这种先天观念更是进一步具体化为质料的综合先天的规则。 但是,种属意义上的先天性对意向的指向性的规定,恰恰表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所获得的先天性从根本上说仍然只是一种外在的规定,因为意向的“指向性”在此并不是奠基于行为自身的存在及其显示的独特方式,而是仅仅基于意向行为必然符合某种先天观念——更原始地说,必然建基于最小种差意义上的先天观念——这一事态。上文已经提及,现象学还原的最主要的意图就是突破种属先天法则对意向性的限制。 现象学还原向我们揭示的纯粹存在自身展示为一种意向流形体。这种意向存在遵循的不再是种属先天的法则,而是区域本质学。在新的现象学基地上,我们不可能再以描述心理学的方式追问意向行为的客观化指向的观念性结构。这里的新问题是:意向的关联物,或者说所意,及其多种存在形式,如何在多维的意向存在中并根据这种意向流形体自身的形式化的本质显示自身。简言之,意识在关涉某物之前,必须首先就其自身的显现,先天地确定显现者,胡塞尔将这一事态表达为:“所意的艾多斯指示着意向作用意识的本质,二者在本质上互相依属。”(28)因而,“关于”结构是被奠基生成的,“关于”自身首先必须在一种先天的平行性中“生成”。(29) 据此,能意—所意在多维的意向存在体中获得了一种比《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所局限的先天性更为原初的,同时也更具奠基性的先天性内涵,而这种先天性显然与上文论及的现象学还原、多维的意向流形等先验现象学事态具有本质性的关联。在这种新的先天性的基础上,我们来看能意、所意的具体的内在形式。 (二)能意—所意的流形体 《观念》第一卷对能意、所意的描述采用了意向作用的立义这一说法,这暗示了胡塞尔一开始对这一结构的探讨仍然建立在一种客体化的方向上。人们甚至有理由继续延续《逻辑研究》的代现论理解:既然意向对象的在场依赖于它的实项的被体验内容的在场,那么,在所意的被把握问题上,追问能意的一种中介性样式,即意涵实体的存在样式,自然就是合理的。 实质上,代现论这种带有中介论色彩的现象学认识论模式,早在1907年的《现象学的观念》中就已经被更原初的“切中”问题取代了。当《逻辑研究》的认识论探讨将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某种中介性的内容——确切地说,代现性内容之上时,在事态的根源处,它就已经错失了意向行为自身在什么意义上与对象相合这一更基础性的问题。不难理解,在《观念》中,通过对现象学还原的专题讨论,切中问题被胡塞尔更准确地理解为能意与所意之间的先天的平行论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论的第一层含义。在《观念》第一卷提出的著名的“树感知”的例子中,胡塞尔保留了对感知的实项内容和非实项内容的一般的区分。实项内容包含了意向作用和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块片,所意的组成块片则属于非实项的内容。贝奈特指出的所意的第一层含义就与这种作为行为之指向物的非实项内容相关。在此,被感知的“颜色”并不属于实项被体验到的意识内容,它属于所意一侧,并且在颜色体验的连续的流形中侧显自身。正是在这种实项的和非实项的体验中存在着平行关系,用胡塞尔的话说,“质素内涵的任何变化”必将使“显现者客观上成为‘其他物’了,无论在其本身或在属于其显现方向的方式上,等等”(30)。 但必须注意,与客观意义上的侧显内容对应的体验内容并非体验的流动的连续统整体,而是包含在体验内容中获得综合的质素内涵的综合体。因而,这里的相关性就是指所意的统一性质与质素的侧显流形体之间的相关性。我们据此可以接受胡塞尔对《逻辑研究》意义上的立义模式的沿用,因为这里的有待被赋义的内容已经具有了实显性,已经是一种封闭区域中的体验块片。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胡塞尔对能意—所意的第一层含义的现象学分析,间接地鼓励了一种对能意—所意的客观化的,甚至是中介化的解释进路,即将所意理解为体验的超越之物。(31) 随即,胡塞尔指出了一种超出了“感知”范围的对应关系的特殊事态:“由质素的和意向作用的组成块片构成的实项的体验统一性,完全不同于‘在其中被意识到的’所意的组成块片的体验统一性;它也不同于那样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将所有实项的体验组成与在其中作为所意而被意识到的东西统一起来。”(32)实项的体验统一性既不同于所意的体验统一性,也不同于同样在实项意义上得到说明的能意与所意之间的体验统一性。这无异于说,有一种更原初的体验统一性已经超出了能意与所意在实显性上的对应关系,它不可能呈现在立义模式中。因而在胡塞尔看来,我们不能单纯局限在侧显范围内谈论立义以及能意与所意之间的平行关系,而应该关注一种承载了体验统一性的新的体验,即“其意义完全不同于实项的和因而实项被构成的东西之属于体验”(33)的那种体验,它本质就是一种先验构造。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对能意—所意的研究具有重要指示作用的“体验统一性”问题却被中介论者们完全忽略了。 因而,问题就在于理解构造了一种新的体验统一体的先验构造之内涵。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提出了如下线索:首先,先验构造发生在一种在现象学还原中被揭示的绝对领域中,因而相对实显性立义而言,它必然是一种更为原始的存在领域和更为原始的构造。其次,这种先验构造具有一种内在法则:“它的以确定的方式形成的交织,根据内在的本质必然性,拥有了以此方式被给予的被规定的以及可被规定的奇特的被意识物。”(34)由此需要考察的一定是:能意意向的交织的方式,以及在某种内在的本质关系中,与前者对应的所意的被给予性方式的形式。胡塞尔强调这些事态是“奇特的”。 我们具体来看这种“奇特的”意识关系,即这里讨论的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论的第二层含义。这里要面对的问题是:如果能意的体验因素是片段式的,而这种体验块片所承载的表象、感知、回忆等又是彼此不同的,那么这种能意体验如何给出统一性因素?先验构造的绝对领域中的先天平行性何以可能?换言之,能意的统一性意识、统一的意义,以及具有统一性的、作为所意意义之观念性极点的所意对象自身,这些统一性因素基于何种先天的内在法则显示自身? 在此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胡塞尔何以如此强调两种平行论之间的差异,尤其是能意的“构造性的意识形式”的维度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点显然就在于揭示出他所说的能意的交织形态以及构造性意识的具体形式。但是,毋庸讳言,至少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并未真正面对这一难题。我们能找到的只是一些暗示性的说法,比如:“在能意与所意中的各种意向性是以层级的方式互为根基的,或者毋宁说是以独特的方式彼此套接的。”(35)“每一个所意层级都是‘关于’它的下一个层级的被给予性的‘表象’。然而,‘表象’在此不是指表象体验,而‘关于’一词在此也并不表明意识与意识客体之间的关系。它似乎是一种与能意意向性相对的所意意向性。前者将所意意向性作为其意识相关项包含在自身中,其意向性也以某种方式贯穿了所意意向性的方向线。”(36) 研究者们往往更容易专注于胡塞尔在层级意向性之上对当下化、回忆和图像化等问题的分析,而忽略了这种非表象、非客体化的层级意向关联这一独特的事态本身。但在笔者看来,这种关联着各种表象行为(或客体化意向性)而自身却是非表象行为的视域意向性,就是胡塞尔对奇特的意识、“构造性的意识形式”或者能意的交织形式的最初回答。我们在此更愿意将这两种不同的意向关联称作绝对存在之内在建制的横向的能意和纵向的能意,前者与对象意向性相关,在时间性中展示为横意向性,而后者则标明了一种区别于对象化的意向指向的意向的自身关涉,它在时间性上展示为体验流的纵意向性。 根据先天平行论,所意的多重显示,尤其是其中的意义的统一性,必须能够在能意的交织中获得说明。首先,质素综合体与侧显内容在现象学事态上与滞留的现存的综合样式相关,它们之间的平行性显然奠基于横意向性,这一点已无需过多论述。其次,按照胡塞尔在内时间研究中的说法,纵意向性意味着体验流的自身显现,它建构了体验流的统一性。(37)因而,在能意与所意的交织结构中,根据纵横意向性之间的奠基关系,超出了那种承载于横向能意之上的、片段式的综合内容与所意一侧的侧显内容的统一性因素只能由纵意向性给出。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指出,先天平行论的第一含义奠基于它的第二层含义,构成性意识更为基础。第三,纵横意向性并非能意所独有,当胡塞尔强调能意意向性将所意意向性包含在自身之中,并贯穿了所意意向性时,他实质上指出了:所意与能意一样,也内在地具有了纵横双重意向性的建构。因而,在所意—能意的先天平行性中存在着双重交织,即能意与所意的意向交织,以及能意、所意各自在纵、横双向维度中的意向交织。 在此意义上,我们来看意义与对象之间的特殊关联:“每一个所意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意义’,并通过意义相关‘它的’对象。”(38)上文提及的被胡塞尔明确拒绝的意涵中介论即源自对这一句话所描述的事态的理解。从字面来看,中介论理解是有根据的,因为所意“通过”意义相关对象。(39)这自然使我们想起了弗雷格式的对意义与对象的阐释:晨星与暮星,就对象自身而言,它们是同一的,“晨”和“暮”决定了它出场的具体样式的差别,因而在现象学上似乎存在着可中介化的三个认识项,即意指、意义和对象。 但这种解释恰恰是胡塞尔反对的,因为按照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论:首先,“晨”和“暮”仅仅相当于与横意向性相关的片段性的侧显,对象的统一性不可能建立在各个不同的侧显之上,它只能源自纵向的意向维度。换言之,片段性的体验内容在先天平行论中并不是独立自存的中间项,这里存在的事态仅仅是奠基秩序上的关系。其次,更重要的是,正像胡塞尔所强调的,意义与对象的关系在所意一侧同样存在:“所意也是相关于一个对象并具有一个‘内容’,‘借助’这个内容它与对象相关。”(40)因而,中介论面临着第二层驳斥:作为“中介”的含义并非单纯地为对象化的意指所独有,从而成为单向立义的中介,它实际上在能意、所意两侧都存在,并且受到纵横意向性的双重规范。中介论者完全简化,甚至误解了胡塞尔的基本思路。 但我们的理解面临着胡塞尔本人给出的一个挑战。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强调了——正如贝奈特指出的——作为各种所意意义之观念性极点的对象与意义的统一性的差异:前者“就是我们上面谈到的统一性的核心点。它是各种谓词的联结点或‘载体’,但绝不是那种在各个谓词的复合与联结上所能称呼的那种统一性意义上的统一性”(41)。因而,这种统一性的核心点或载体,并不等同于谓词(或意义)复合的统一性,它是一个被胡塞尔称为“抽离出一切谓词后的纯X”的新的对象。(42)尽管它基于自身与各种行为的本质关联,承载了各种谓词所意或侧显,甚至承载了它们的统一性,但它最终仍与这些因素不同。一个或多个行为的所意具有它的统一性,它与其他组群的行为所意的统一性不同。如果变更一下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晨星和暮星拥有各自的意义统一性,但它们可以结合在一起,形成唯一的同一对象X。 因而在所意中隐含了两种对象,即在它的各种特定方式中的同一对象与作为所意之同一对象的纯X,前者可以被视作所意的意义,而后者作为所意的纯粹同一性,在各种不同的规定性中被唯一地共同意指着。胡塞尔从能意角度对此有一段重要的说明:“通过意义中包含的意义承载者(作为空X),并且通过奠基在意义本质中的、与任意层级的意义统一体一致的关联的可能性,每一意义不仅有其‘对象’,而且不同的意义也相关同一对象,只要它们被结合为意义统一体,在此意义统一体中,被统一化的意义的各种可规定X彼此相合,并与各种意义统一体的整体意义的X相合。”(43) 纯粹对象X与层级的意义统一性有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它只有在层级的意义统一性中才能被意指,它是不同的规定性中被确定的唯一者;但另一方面,它恰恰又溢出了层级的意义统一性。基于能意—所意的双向的平行论,这种特殊的意指和溢出事态在能意一侧必然同样存在,但胡塞尔局限于《观念》第一卷所坚持的客观性描述的范围内,仅仅将对纯对象X的目光指向模糊地归为综合的整体现象的某种变异,但关于这种变异究竟何以可能,他并未予以说明。 根据我们的研究,纯对象X的这种溢出,在能意一侧,就表现为某种特殊的“统一性”对纵意向性的统一性的根底之超出,因为至此的研究表明,所意意义的统一性在能意一侧的意向基础就是能意的纵意向性。据此,对溢出现象的探讨必然指向综合的整体现象的某种变异,或者说,必然指向能意的纵向事态的内在可能性。 所有被构造的存在,或者说所意的时间都与活的流动的当下的原初时间具有本质的关联。因而,这种与所意一侧的纯对象X相关的、超出了纵意向性的同一性的最终的同一性,在能意意向流形中,就奠基于持存的印象或者活的当下之中。胡塞尔在他晚期的时间研究手稿中指出:具体的持续延续着的统一性,以持续产生的流动的融合的方式,在活的当下中,在意向作用—所意意义上被创立了;(44)换言之,具体的流动构造着流动着的普遍统觉与普遍的统一性,即一种所意的统一性。(45) 在流动地构造着的原初时间中,活的当下展示了体验流的原意向作用的构造功能,赋予整个能意—所意流形以最终的统一性。在一种彻底的理性精神的驱使下,胡塞尔甚至对使这种构造性的原初时间成为可能的各种先天的前提,例如异质性的感性内涵的共在与原联想的同一化进行了进一步的追问。 在康德式的思考中,先验对象X与表象的杂多不同,它意味着“表象的杂多的综合中意识的形式统一性”,而这种先验对象X的“本源的先验条件不是别的,正是先验的统觉”。(46)单就此而言,特别从形式的统一性来看,胡塞尔似乎与康德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实则不然,康德寻求的是外在于杂多体验的,或者用现象学的话说,外在于体验流的统一性的极点,而胡塞尔追问的则是体验流中内在存在的同一化的原则。在此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当康德将先验统觉单纯地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本源的和不变的意识”时,(47)胡塞尔一定会指责康德在此问题上的外在的和抽象的立场——由于错失了现象学还原,他无法把握对象X的同一性的内在根据。 (三)意涵实体论 与胡塞尔在《观念》第一卷中所展示的从所意一侧对能意—所意的规定不同,我们至此的讨论更侧重于从能意角度来刻画这一结构的先天平行性的内在形态和根据。能意具有三重内涵,即活的当下、纵意向性与横意向性,而所意在与能意的一种先天的必然关联中相应地展示为行为的相关项、内具统一性的意义以及作为所意意义之观念性极点的对象X。胡塞尔将这种先天的关联称为先天平行论。 意涵中介论的解释理路看似沟通了胡塞尔与弗雷格的含义理论,但实际上是建立在对胡塞尔的误解之上的。首先,在先天根据上,正如乔蒙德指出的,弗莱斯达尔等人仍然局限于《逻辑研究》的先天种属观念以及作为其延伸的普遍化的抽象上,都无一例外地忽视了形式化的抽象所带来的在“意向”问题上的变革作用。(48)其次,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象学所揭示的纯粹意识具有一个先天的意向流形体的构架,能意—所意只有在此构架中才能内在地显示其先天平行性。但中介论者的实显性的考察方式只能驻留在纯粹意识的实显性的体验块片上,后者仅仅是先天平行性的表层构造物而已。第三,在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性中,所意的各种因素,即行为的相关项、意义和对象X具有等同的绝对被给予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独立的、使对象指向成为可能的意义实体。乔蒙德指出,不能认为所意与被意指的对象性是具有不同存在论地位的实体,因为抽象的、观念化的或形式化的过程都不可能产生这种不可被还原的实体。(49) 乔蒙德在对意涵实体论的批判中已经涉及了所意与视域问题、还原和流形问题之间的关系,但可惜他并未进一步揭示其中的具体关联。根据我们的研究,所意的各个因素之间的内在差异,最终只能是一种构造上的奠基层次的差别,它们在时间性中依奠基层次可以展示为横、纵意向性以及活的当下。不难理解,这种构造上的奠基序列的差异所展开的正是一种被动发生的先天可能性。在此理解方向上,笔者赞同拉巴纳克的做法。 四、能意—所意的双重意蕴 作为先验现象学的内在根基,能意—所意的先天结构在胡塞尔的思考中兼具存在论和认识论双重内涵:首先,它直接展示了现象学还原所揭示的(纯粹意识的)绝对存在的内在构形,在此意义上,能意—所意结构本身就是存在论的;其次,它又直接体现了意向性概念从描述心理学向先验现象学的根本突破,在此意义上,它无疑具有了现象学认识论的含义。 海德格尔在其早期的现象学研究中曾经对胡塞尔的纯粹意识做出了如下经典的批评:胡塞尔将纯粹意识的内在存在规定为一种实项体验相关的存在,未对这种实项的交融状态的存在方式、属性与存在本身做出任何规定。尽管他将纯粹存在规定为绝对的,但此规定并未彻底使各个体验之间的关联摆脱实项立义行为的特性。因此,胡塞尔对纯粹存在的规定只是一种对存在者的规定。(50) 诚然,胡塞尔在《观念》第一卷对绝对存在的说明中并未充分展示绝对存在与能意—所意结构之间的多维关联,但基于本文对能意—所意的先天结构的整体勾勒,我们已经很容易做出判定:先验现象学的绝对存在并非如同海德格尔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一种只能在实项的立义体验基础上得到测度的存在者的关联。这种理解实际上仅仅符合能意—所意结构的第一层含义,仅仅与实项的体验块片相关,而与第二、第三层的意向流形体毫无关联。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海德格尔的批评实质上分享了意涵实体论以及客观化的解释者们对先验现象学的实显性的理解。 不仅如此,我们对能意—所意的先天结构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例如对“树感知”的实显性的体验之上,甚至也不能单纯局限在如《观念》第二卷所展现的人格区域等特定区域的本体论描述之上,而更应该关注一种贯穿了各个具体本体论区域的纯形式化的存在体本身,因为纯粹意识的绝对存在就在这种纯粹形式化的结构中展示自身。必须强调一下,实项内容、实显性立义只是这种形式化结构的产物,我们绝不能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 另一方面,绝对存在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的认识功能。在纯粹意识的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中,它首先意味着一种绝对的、纯粹的自身意识以及自身认识,而非实显性的对超越物的认识。这里实际上蕴含了胡塞尔对传统认识论的一种根本性的革新。 自古希腊以来,在西方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模式是一种代现论和符合论,哲学家们倾向于把认识理解为认识对象与它在意识中存在的代表之间的关系的比较。胡塞尔早期对范畴直观的探讨实质上也局限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中,但是,当他借助现象学还原,在绝对存在的基础之上彻底清除了体验的实显性内涵,并在能意—所意的先天平行论的基地上重新探讨认识的可能性和内在形式时,我们认为,他就已经彻底告别了传统的代现论和符合论的认识模式。 只要我们关注到胡塞尔探讨的Noesis、Noema与前苏格拉底,尤其是与巴门尼德哲学中的noein之间的关联,并且只要我们注意到胡塞尔在《观念》中以eidos(艾多斯)直观对《逻辑研究》中范畴直观和普遍直观的本源突破,那么,我们就应该能够体察到胡塞尔在先验现象学的认识论中隐藏着一种新的哲学要求:简单地说,就是要消除近代科学理性对哲学的钳制,重返巴门尼德开辟出的真理之路,达到一种对本己存在的绝对的知。 注释: ①“Noesis-Noema”一般译为“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倪梁康)或“意向行为—意向对象”(李幼蒸)。“意向行为—意向对象”无法表达,甚至掩盖了Noesis-Noema与《逻辑研究》中的“intentionaler Akt”(意向行为)、“intentionaler Gegenstand”(意向对象)之间的基本差别,而“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尽管有效地回避了这一问题,但对“意向”这一说法的坚持,仍然容易使人联想起《逻辑研究》中以表象为核心的意向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当胡塞尔选用Noesis-Noema来表达超越论现象学的新发现时,通过现象学还原所揭示的绝对存在与巴门尼德的noein之间不可能不具有任何事态关联,因而,本文更愿意采取“能意—所意”(或能思—所思)这一看似模糊的译法。在笔者的记忆中,倪梁康先生在不同场合曾经数次提到这一译法。 ②转引自Luis Rabanaque,“Passives Noema und die analytische Interpretation”,Husserl Studies,Vol.10,1993,p.77。 ③Lukasz Kosowski,“The Structure of Noema in the Process of Objectivation”,Husserl Studies,Vol.28,2012,p.144. ④参见比梅尔为《现象学的观念》所写的编者导言。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⑤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A333/B1355。(下引该书仅标注标准页码) ⑥在新近的研究中,胡塞尔专家迪特·罗玛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Dieter Lohmar,Zur Vorgeschichte der transzendentalen Reduktion in den Logischen Untersuchungen.Die unbekannte “Reduktion auf den reellen Bestand”,pp.1-24. ⑦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引文在术语上做了统一,相同情况不再一一指出。 ⑧对此问题的详细说明,可参见马迎辉:《意向性、绝对流与先验现象学》,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⑨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74页。 ⑩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第9、53页,等等。 (11)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64页。 (12)弗莱斯达尔:《胡塞尔的所意概念》,张浩军译,载《世界哲学》,2010年第5期。译文略有改动。 (13)麦金太尔、史密斯:《胡塞尔论意义即所意》,张浩军译,载《世界哲学》,2010年第5期。译文略有改动。 (14)Lukasz Kosowski,“The Structure of Noema in the Process of Objectivation”,p.145,p.148. (15)实际上,早在1907年的《现象学的观念》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时间意识的构造对先验构造具有特殊的意义,在通过现象学还原揭示了绝对的自身明见的被给性之后,胡塞尔对先验构造的思考,首先着眼的就是时间意识的构造。参见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第55页。 (16)胡塞尔在1917、1918年的“贝尔瑙手稿”中揭示了双重意向性完整的形态,这里的讨论仅仅基于他早期提出的滞留的双重意向性。另外,笔者的思路受到了倪梁康先生对绝对流的纵意向性的讨论的决定性启发。参见倪梁康:《纵意向性:时间、发生、历史——胡塞尔对它们之间内在关联的理解》,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2期。关于胡塞尔时间意识的内在结构的具体讨论也可参见马迎辉:《意向与原进程——胡塞尔时间构造中的结构问题》,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12期;《意向与时间化——胡塞尔时间构造中的发生问题》,载《学海》,2012年第4期。 (17)Luis Rabanaque,“Hyle,Genesis and Noema”,Husserl Studies,Vol.19,2003,p.210. (18)Ibid.,pp.210-212. (19)Husserl,Die Bernauer Manuskripte über das Zeitbewuβtsein(1917/18),hrsg.von Rudolf Bernet und Dieter Lohmar,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S.164.此外,胡塞尔还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根据能意和所意来讨论河流”——参见Die Bernauer Manuskripte über das Zeitbewuβtsein(1917/18),S.144。“意义是流动的能意的同一物”——参见Die Bernauer Manuskripte über das Zeitbewuβtsein(1917/18),S.154。 (20)Husserl,Sp基于“外表”的胡塞尔能力意义-意义理论的内在可能性研究_心理学论文
基于“外表”的胡塞尔能力意义-意义理论的内在可能性研究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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