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平衡理念探析
文/袁荷刚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2016年以来,最高法院在百余家法院推进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项目。各地大胆探索,务实创新,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结合试点经验,笔者认为,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平衡。
输入:数据集Z={z1, z2,…, zn},其中n表示数据点的个数;粒度变量Gv;改进的相似度矩阵S′=S′(i, j);吸引度矩阵R=[r(i,k)];归属度矩阵A=[a(i,k)];偏向参数p(k),迭代次数t.
一、婚姻家庭价值理念的平衡
关于婚姻家庭的价值理念,存在着更强调家庭共同体利益的家庭本位理念和更强调婚姻自由的婚姻契约理念。前者往往认为家庭形式上的完整性是个人幸福、子女健康成长的保证,这种理念着重保护家庭关系的延续和稳定,强调家庭共同利益,否定了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对自我利益进行理性判断的能力。而婚姻契约理念更强调婚姻自主权,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情感和理性因素的决定性意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彰显了现代婚姻法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然而,对婚姻自由的过分强调,也导致了对婚姻家庭价值的轻视、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家庭关系的脆弱等。
这两种看似冲突的婚姻家庭价值理念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婚姻家庭既有利益和情感共同体的一面,也有保护个人自由选择的一面。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中要高度重视两种理念的平衡,既不可太过草率地评价一段婚姻,也不可先验地默认家庭完整的最高价值地位,代替当事人作出对婚姻现状的判断。具体到工作层面,就是不应预设“和”或“离”的立场,而是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客观谨慎地加以判断。
“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需要项目传承人付出大量心血,需要保护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从“非遗”传承、保护和发展需要耗费的资源来看,地方政府作为主体责任人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从公共文化建设和发展层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二、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认识的平衡
对于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当事人,同样有两种不同却都有失偏颇的认识,即“理性人假设”和“感性人假设”。“理性人假设”认为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婚姻家庭生活和双方情感状况等理应有着清醒的认识。而“感性人假设”强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庭案件由于具有更多的人身关系和情感关系,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冲动性、情绪性因素。同时,纠纷的解决也强烈依赖当事人长期积累的情感关系状况,往往不能如财产类案件一样具有清晰的权责界限。
但是,强调家事调解优越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应该被忽视。在实践中,既要坚决避免机械办案,片面追求效率,忽视家事调解的重要性,更要牢记司法职责,杜绝过度追求调解率,损害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三、多元利益的平衡
传统的诉讼程序强调举证责任、对抗性的抗辩式庭审等基于财产案件建构起来的纠纷解决规则,对家事纠纷的独特性考虑不足,在家事纠纷中不仅难以找准症结,而且往往容易激化矛盾。而诉讼程序的不足之处,恰恰是家事调解程序的优点所在。非对抗性、私密性、低成本、充分考虑情感因素等,这些特点给当事人之间钝化矛盾、缓和关系乃至修复情感提供了机会。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倾诉和说明自己的情绪以及生活中零星琐碎却对当事人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而这样倾诉和说明的过程,本身就是情绪的宣泄、矛盾化解的契机。
与AHP方案不同的是,AHT方案中外界输入热量进入蒸发器和发生器。故而,与AHP方案中采用相同的分析思路,必须保证蒸发器和发生器的换热效率。同时,本方案中吸收器和冷凝器的换热效果可通过平衡换热面积与锅炉给水(冷却水)流速来实现。
四、诉调程序的平衡
家庭是多元化利益的复合体。首先是利益主体多元,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不同的家庭成员,不同主体间利益诉求往往不尽一致。其次是利益类型多元,包括情感利益、经济利益、亲属互助和风险分担等保障利益。同时,基于家庭的重要社会功能,国家和社会也从家庭中获益良多,包括人口再生产利益、国民教育利益、社会保障利益、社会稳定利益等。从广义上说,国家和社会也是家庭利益主体。因此,在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元主体的多层次利益平衡。过度保护主体的婚姻自主权,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对其他利益主体、其他利益的不适当减损。特别是现在婚姻家庭法普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而我国协议离婚程序过于简单,登记机关往往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作出有效的实质审查,造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保障不足,探视权纠纷频发。
因此,在家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理性判断和抉择,也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加以引导。简单地用“理性人假设”一判了之,既是对司法职责的推卸,也是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而过分地强调当事人非理性的一面,既是对司法权力的僭越,也是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考虑到婚姻家庭法本质上是私法的属性,对当事人应以理性假设为原则,以非理性假设为必要补充,结合个案情况,细致推究,谨慎地加以平衡,确保实现法律形式和精神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举证责任的平衡
(2)签证工作。重视签证工作,签证前必须现场察看确认工程实施及工程量,联系单和签证单内容应认真审核,严谨出具签证意见。
传统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基本的举证责任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强调当事人自己举证的责任。然而单纯地由当事人自己举证一方面存在如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时,部分受害妇女搜集固定证据能力不足、举证能力薄弱等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双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一味地相互攻击,激化矛盾纠纷,乃至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
因此,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同时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对当事人身心状况、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情况,可以委派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法官也可走访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了解家事纠纷产生的根源,科学评估婚姻家庭状况,避免在坐堂断案过程中对家事纠纷简单化形式化处理。
六、纠纷解决和情感修复的平衡
传统的家事审判过程注重裁判职能,强调司法效率,对家庭存在的实际问题症结关注不够,对当事人的情感治愈付之阙如。实际上,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极易产生激烈对抗。其根本原因是在诉讼程序中,只是把当事人的心理、情感因素作为自然事实,却没有加以关注或干预。从能动司法角度看,在家事纠纷处置过程中,以法院为主导,主动引入相关社会力量,利用其专业能力对诉讼程序照顾不到的领域加以补充,让法院处理法律问题,让其他专业化机构处理法律之外的情感、心理、关系重建等问题,多元互动,分工配合,协同作战,既没有超出司法职权,在事实上也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既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健康家庭的成长发育,无疑是更值得探索尝试的做法。
七、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以往不幸的家庭往往被简单地归结为某一方或双方的性格、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对家庭发展持有个人责任的立场。然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家庭对社会有极大的外部性。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城镇化的迅速推进、社会观念的剧烈变化、传统社区组织和社交网络被快速打破,家庭的孤岛化问题和家庭的脆弱性凸显。以往对家庭提供经济、情感、社交和问题解决支持的家族、社区纽带逐渐涣散,不能对家庭提供及时充足的社会支持。
因此,对于家庭发展,社会和国家理应承担起适当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风、注重家教。家庭建设已成为当前国家、社会重点强调的建设任务之一。当下,我国应以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契机,充分整合社区、妇联、人大、政协、民政、公安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合力,从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帮助问题家庭解困入手,逐步构建完善的家庭政策,形成系统的社会支持体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的心理疏导干预、婚姻咨询指导、社工调查陪护、反家暴联动、当事人跟踪回访、特困人员救助等机制是对家庭发展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下一步家庭发展能力提升计划的重要起点。
(作者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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