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平与效率论争的由来
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论争,在西方国家主要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此之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虽然已看到了由财富分配不均所引起的尖锐的社会矛盾,但他们中的多数人却往往把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的根源归咎于生产太少,以此来掩盖剥削制度的弊端。但在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生产有了巨大的增长,收入的不平等问题却反而更为突出了。只是在这时,分配的不平等问题才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所触动,从而引发了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论争。
论争最初主要在福利经济学家之间展开。在福利经济学家看来,收入均等意味着“公平”,资源有效配置意味着“效率”,公平和效率这两个政策目标是相互抵触的,二者之间是此长彼消的交替关系。如果要做到公平(即实现收入均等化),那就要牺牲效率(即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反之,如果要提高效率,那就必然要扩大收入差距,难以实现公平。
在公平与效率的取舍次序问题上,西方经济学家们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平等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政治组织的措施来实现。因为在人人都有机会得到私有财产的社会中,用政治或法律来限制一些人获得财产或减少一些人的财产的做法,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他们认为,最大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应当把经济效率的提高放在首位,而不应当采取人为的收入均等化措施强求平等。
与上述观点相反,另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认为,如果听任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而不采取人为的干预措施,那么不仅收入不可能公平地分配,甚至资源也不可能有效地配置。他们明确地主张要使平等优先,也就是主张进行国家干预,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除上述针锋相对的两种不同观点外,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既不能效率优先,也不能平等优先,而是二者兼顾。他们试图找到一条既维护市场机制,又消除收入差距扩大,设法使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有增进的途径。持这种观点的突出代表要算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了,他认为,市场竞争机制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加些限制,但不能限制过分;收入均等化措施需要保留一些,但也不能过度。这是因为,为了平等而实行的政府干预将侵犯个人自由,产生官僚主义,因而有必要同时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之限制官僚主义制度的权力,维护个人自由,刺激工作积极性;反之,如果不对市场机制的过度膨胀加以适当限制,货币将成为专横跋扈的力量,低收入者将得不到保障。奥肯主张,既不过分强调平等,又不要对市场的作用加以限制。他说:“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将继续寻求在权利领域和金钱领域之间划出界线的更好方法。”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论争,虽然众说纷纭,但他们都认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结论是符合资本主义实际的。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分配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基础上,收入分配是不可能实现公平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照原则来说,不应当再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在我国改革之前的20多年中,看起来好象也的确是这样。然而事实上,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并没有能够真正做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按劳分配,而是实行了一种以否定人的天赋、才能方面的差别为前提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另一种分配不公。尽管人们对这种不公没有明显地表现出义愤和不满,客观规律却早已以经济的低效率无情地报复了我们。
在我国,公平与效率问题之争,起于80年代中期,它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发生的。由于改革中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宏观约束失灵,使得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明显拉大。这种差距,较大成份是对过去平均主义分配的矫正,但也同时出现一些因非劳动收入过度膨胀而形成的分配不公问题,从而引发了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论争。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否仍然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怎样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与西方学者不同的是,在我国理论界,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得到和谐与统一的。因为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实质上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问题;社会主义的本质还在于“消灭剥削,共同富裕”——这又是社会公平问题。总之,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但多数人同时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现阶段,还会存在公平和效率的矛盾。
二、公平与效率的“冤结”在哪里?
为什么理论家们对公平和效率问题会长期争论不休?仔细分析争论各方的论述,可以看到,人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对公平概念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有的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有的从社会学或伦理学意义上理解,还有的则把公平作为一个混沌的概念来使用。这样,在同一概念的不同涵义下笼统地争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显然难以得出科学结论。例如,从经济学角度看,无劳动投入或低劳动投入者,无劳动收入或得到较少收入,这是公平的;但是从社会学、伦理学角度看,让一个聪明的发明家有钱过奢侈的生活,而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无收入而饿死,这是不公平的。同一件事,如果从不同的概念涵义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的公平,是指从某种道德规范出发,对经济社会关系作出的一种主观评价,因而它实质是某种经济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公平观作为经济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必然会受到经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在原始社会,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和极端匮乏的生活资料,决定了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只能是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共同所有、共同劳动和平均分配,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来看,这种平均分配就是公平的分配。但是如果人们把我国建国以来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也看作是一种公平分配,这就是错误的了,因为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前资本主义的等级社会里,统治者之所以把人们所属的等级与他们的财产、特权相适应看作是一种公平,是因为他们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处于占有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的地位,相反,站在奴隶和农奴的立场来看,这种经济关系就是不公平的。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的公平,我们把它称之为经济公平,二是从社会学角度提出的公平,我们称之为社会公平。这两种公平既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同时又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首先,两种公平概念的内涵不同。经济公平主要是从微观层次对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进行的评价,是指经济主体在再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偿之间的平等关系。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公平要求在再生产过程的起始环节,每个企业和劳动者应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支配社会资源,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再生产过程中,竞争的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是平等有效的;在再生产的最后环节,参与竞争的劳动者以平等的劳动尺度衡量和评价,应取得相对应的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则主要是从社会发展角度对市场经济的再分配进行的评价,是指在再生产环节之外的再分配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政策使收入趋向均等化。社会公平要求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上,让所有公民都能有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消除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其次,公平的起点和终点不同。经济公平的起点是机会均等,即是指每一个人或每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享有同样大小的参与机会、获胜机会、被挑选机会。以起点平等为前提,谁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做出更大的贡献,谁就会得到更高的报酬,由此决定了终点的不均等性,即收入分配结果的差别性。正是这种终点的不均等性,成为激励勤奋、鞭策懒惰的一种机制。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不同,它是以现实的收入不均等为起点,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政策,适当缩小这种差别,实现终点(分配结果)的均等化。这里所说的“均等化”,只是一种趋势,是对于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在一定目标程度上的缩小,不可能是绝对的均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通过这种均等化的趋向,维系着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第三,实现公平的机制不同。经济公平的实现机制是市场分配机制,是借助于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使企业和劳动者的个别劳动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并以社会必要劳动为尺度来补偿他们的个别劳动消耗。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则是政府分配机制或非市场机制,它是通过政府的立法、规则、政策等机制,在二次分配中调整、平抑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过分悬殊问题,使收入和财产趋向均等化,实现市场分配难以完成的公平要求。例如,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依法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使人们的税后收入比税前更均等一些;又如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即通过养老金、失业补助、家庭补助、住房和保健补贴以及直接的现金救济,支付给收入最低的家庭,使他们的收入高于市场决定的水平等等。
综上所述,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两者的内涵不同,形成机制不同,追求的目标和最终得到的结果不同,因而,我们在研究公平问题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时,既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也不能笼而统之地作为一个混沌概念来使用。
三、怎样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具体地分析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看到,在它们所适用的范围,存在着与效率相一致的方面,只有超出它的使用范围,才会导致与效率的对立。
从经济公平来看,其内涵与经济效率是相一致的。经济公平的基本原则在于保证人人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保证公平竞争的顺利进行。毫无疑问,这个原则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效率的提高:
第一,推动生产者缩小个别劳动时间,提高经济的动态效率,即提高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商品生产者都是在现实的生产要素组合下进行生产的,各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不会完全相等。如果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就意味着该生产者的投入产出比是低的,即低效率;反之,如果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投入产出比必然是较高的,因而是高效率。在前一个场合,生产者获利较少或者不获利,甚至亏本;在后一场合,则获利较丰。规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商品生产者都将受到规律的公正评判。正是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促使各个商品生产者千方百计优化自己的生产要素及其组合,以期获得市场超额利润。由于每个生产者都做这样的努力,其结果便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
第二,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的静态效率,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由于也存在着各生产部门和产业之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周转速度不同的问题,因而必然存在着利润率的差别问题。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想法和做法,是经常要受到严厉批判的,因而,企业面临着不能自主转产利润率较高产品的不公正限制,从而限制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导致静态经济效率的低下。现在允许生产要素向利润率较高部门和产业转移,便是为了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条件。
第三,由机会均等形成的个人收入差别境界,有利于提高微观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效率。一定的合理的差距,不仅使人从绝对值(即领取的实际报酬)上得到物质上的满足,而且从相对值(即与群体其他成员比较)上也得到了观念上的满足,在心理上感到“我之付出”与“我之所得”之比同“他人之付出”与“他人之所得”之比相比较是公平的,因而感到自己付出劳动值得;而付出少的人也不会因收入较少而感到不公平。在经济公平的范围内,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只要是因劳动所得引起,就不会超出合理的限度。所须防止发生的只是靠寻租、投机、钻营、违法等非劳动手段“暴富”而引起的悬殊差距的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就会发生不公平,效率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的一致性,主要是限于经济单位内部而言的。一旦走到经济组织外部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两者存在的矛盾。例如,在发展国民教育事业方面,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展国防事业以及发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在所有这些属于经济组织外部的事业方面,实现经济公平的机制——市场机制都是无能为力的。再如,当垄断出现并且没有对手对这种垄断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机会均等就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而在市场不健全,价格和利率扭曲,要素不能流动的情况下,经济公平也难以实现。最后,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也不能自动地按照社会公平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减少收入和财富的过分悬殊现象。所有这些属于经济公平措施“无能为力”的方面,就需要社会公平措施来弥补。
现在让我们再来分析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先从相一致方面来看:
其一,社会公平有利于创造一个和谐而有凝聚力的经济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西方经济学家常用边际效用渐减理论来论证这个问题:假定从一个工业富豪那里收取200美元钱给了一个贫穷的佃农,对富豪来说,这点钱也许不过是本年度少油漆一次游艇而已,对于佃农来说,却可以使他在一年之内免除饥饿之苦。两相比较,佃农获得食物而增加的效用将比富豪丧失的效用要大得多,因此总效用就会提高,从而有利于制度效率的提高。边际理论固然有其庸俗的成分,但就其正确因素而言,对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许多现实问题却不无借鉴意义。
其二,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税,对失业者和低收入者实行救济、补助等福利性措施,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改革中裁减冗员,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破产法的实施,解除背负在国家身上的沉重包袱,从整体上有利于提高经济的效率。同时,为失业者提供救济,既保证了社会稳定,也为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提供了后备的劳动队伍。
其三,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采取一定的财政措施,让先富起来的人和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后富者和贫穷地区开发资源,改造环境,发展教育事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只要选择的时机适宜,方式适宜,征费(税)比例适宜,这对富裕地区和先富起来的人并不会造成影响,相反,贫穷地区发展起来,从总体上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反过来也有利于先富者进一步提高效率。
社会公平虽然从上述几方面对提高效率有积极意义,但是,只要超出一定范围,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低效率。例如,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老弱病残者都应享有社会财富的平等权利。但是,如果不顾竞争规律的要求,不顾工作岗位性质的限制,强行安排他们在一些不适宜的岗位就业,就必然会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又如从社会公平的标准来看,使工人失业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职工不失业,就要通过政府行为阻止企业破产或解雇工人,这在客观上起着保护落后,支持缺乏责任心的行为和懒惰的态度,其结果也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再如,如果强行拉平人们之间的分配收入和财产,使得投入更多、更善于经营的人得不到更多的报酬,这必然导致打击能干、肯干者投入要素的积极性,同时也助长了懒惰、依赖之风,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来看,单独实施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任何一项原则,都会造成不可克服的缺陷,从不同的侧面制约经济的效率。只有兼顾两方面的公平,才会有利于效率的提高。